民主選舉存在一個理論上的可能性。每個公民都不服他人而投自己一票,這樣才是真正的民主。以這個無法選出總統的可能性為參照,才能發現實際上並不存在人人平等。例如美國憲法限制了總統候選人的資格。原則上有選舉權就應該平等地有被選舉權。但憲法剝奪了年紀小於35歲的公民參選權力,如果不是出生在美國,或者沒有居住在美國14年以上,就沒有參選資格。這樣就創造出一批只能選擇其他人的二等公民。其實人人平等並不需要給予18歲的公民參選權,剝奪他的投票權也能達至平等。即只有有參選資格的公民才能投票。現實是,他們在法律上被迫投票給他人,使得至少有一部分人的得票數高於自己投自己的一票。這樣有差異的選舉結果就可以通過細節決定總統大位了。
假設35歲的奶奶公民參選,政見是提供她18歲未婚生育的女兒奶粉錢。因此獲得她女兒的一票。以相同的買票邏輯類推,一個家庭內的選票歸於家長,是順理成章的事。一個家族的選票歸於族長。一個種族的選票歸於為這個種族謀利的族人首領。一個黨結黨營私的原理也不過如此。
然而我們知道總統本身不事生產,甚至整個政府都不會生產奶粉等任何有使用價值的商品。這個奶奶總統只是承諾把別人的奶粉送給她女兒。當她獲得51%的選票送出奶粉時,她不得不剝削剩下49%的人的奶粉來兌現二次分配的承諾。這裡就有一個悖論。假如一個總統信守承諾,給了51%的選民優惠,那麼下次選舉就會有更多選民加入這個黨,導致總統需要剝削25%的選民來滿足75%的選民的更大需求。這是不可能持續的任務。背信棄義才是每個總統最合理的選擇。反正最多8年也要下台。換另一個總統來撒謊騙選票,才是動態平衡的。美國兩黨在歷史上平分總統任期,非常契合這個假設。所以也有4成選民從不投票。反正誰當選,獲利的可能性都不會與預期相符。除非你是參選並且獲勝,是輸家的可能性更大。選票並不是合同,匿名選票等於當選總統根本不對任何選民有合同意義上的承諾,一定能獲利的人只能是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