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卸任總統享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美國最高法院違憲判例(下) |
送交者: 高勝寒 2024年12月31日12:38:5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 法庭之友美國法學家論《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 2020年5月12日,美國最高法院就《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開庭聽證。在一連輸了兩場官司後,唐納德.川普聘請了華府著名保守派律師威廉.康索沃伊(William Spencer Consovoy)出庭強辯,希望能夠起死回生,不必交出過去八年個人和他公司的賬目,從而希望緩解斯托米.丹尼爾斯與唐納德.川普醜聞帶來的政治衝擊。 威廉.康索沃伊是一位悲劇性的律師,他在2020年與瑪莎.安尼賽(Masa Anisic)結婚,但在次年,瑪莎.安尼賽不幸因結腸癌而謝世。 威廉.康索沃伊於1974年8月31日,在新澤西州普蘭菲爾德(Plainfield)出生,維吉尼亞州喬治梅森大學安東尼.斯卡利亞法學院法學院畢業,他的祖父喬治.康索沃伊曾擔任過新澤西州中部小城市市長,他的父親曾擔任過新澤西州第四十八任州長托馬斯.基恩(Thomas Howard Kean)的政治顧問。 2008年,威廉.康索沃伊曾出任過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的法律助理。威廉.康索沃伊曾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過十餘件案子,但最為世人熟悉就是為唐納德.川普抗拒交出個人與公司稅務資料的《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 在案子結束後兩年的2023年1月9日,威廉.康索沃伊不幸因腦癌謝世,享年僅四十八歲。 《紐約時報》評論威廉.康索沃伊說 :“在相對較短的職業生涯中,康索沃伊先生贏得了美國最高法院最優秀、最執着的保守派訴訟律師之一的聲譽,並熱衷於審理旨在對美國憲法格局做出重大改變的案件。” 出庭聽證的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 第二位:克拉倫斯.托馬斯; 第三位:露絲.金斯伯格; 第四位:斯蒂芬.布雷耶; 第五位:塞繆爾.阿利托; 第六位:索尼婭.索托馬約爾; 第七位:埃琳娜.卡根; 第八位:尼爾.戈薩奇; 第九位:布雷特.卡瓦諾。 整件《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的核心問題有六: 第一: 2020 年 7 月 9 日,美國最高法院以 7 比 2 的投票結果裁定,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絕對豁免權,並非美國憲法第二條至上條款所賦予的。根據這些原則,美國總統不享有針對其私人文件的州級刑事傳票的絕對豁免權,並且他無權要求提高此類傳票的簽發標準; 第二:美國總統有權可以依靠其他人都可以使用的辯護理由,在州級法院或聯邦法院挑戰該傳票的合理性,與是否有過度寬泛和無理騷擾的情況; 第三:州級法院或聯邦法院在評估這些論據時,法官應該一絲不苟,但這並不意味着他們應該使用更嚴格的標準來評估它們; 第四:前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在兩百年前就確立了這一原則,即任何公民,包括總統,在刑事訴訟中被要求出示證據時,都不能逃避提供證據的共同義務; 第五: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公眾有權獲得每個人的證據; 第六:自共和國成立之初,每個人就包括美國總統,沒有人擁有特權,也沒有人允許凌駕法律之上。 按照美國最高法院的傳統和慣例,凡是重大的案件,由院長自己撰寫裁決書。無可否認,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撰寫的這篇裁決書是一篇上乘之作,絕對可以成為美國各大法學院的樣板教材,從歷史事實到引證判例,從憲法原則到法典條款,用詞溫和但不失莊嚴,法理與道理俱全。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裁決書中寫道: “在我們的司法制度中,公眾有權獲得每個人的證據。自共和國成立之初,每個人就包括美國總統。從托馬斯.傑斐遜開始,一直到威廉.克林頓,歷任總統在聯邦法院要求時,都會在刑事訴訟中作證或出示文件。 據我們和當事人所知,本案涉及第一張針對在任美國總統的州級刑事傳票。現任美國總統認為這種傳票不可執行。 我們准予提審,以決定美國憲法第二條和最高條款是否明確禁止或要求提高向現任美國總統發出州刑事傳票的標準。 2018 年夏天,紐約縣地方檢察官辦公室對其隱晦地描述為 “涉及多名個人的商業交易,其行為可能違反了州法律” 的案件展開調查。 一年後,該辦公室代表大陪審團向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個人會計師事務所,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發出傳票。 傳票要求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出示與在任美國總統及其附屬商業組織有關的財務記錄,包括2011 年至今的納稅申報表和相關時間表。 唐納德.川普總統以個人身份在聯邦地區法院起訴地區檢察官和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要求禁止執行傳票。他辯稱,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和最高條款,現任美國總統享有絕對的州刑事訴訟豁免權。 唐納德.川普總統要求美國聯邦法院發布宣告性判決,即在位美國總統任職期間,傳票無效且不可執行,並永久禁止州級地區檢察官採取任何行動執行傳票。 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認為爭議發生在美國總統和州級地區檢察官之間,因此對美國總統提出的法律問題不持任何立場。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放棄行使管轄權,並根據 1971 年 《揚格爾 訴 哈里斯案》判例法理駁回了此案,該案通常禁止聯邦法院干預正在進行的州刑事訴訟。在另一項判決中,美國聯邦地方法院裁定美國總統無權獲得禁令救濟。 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與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各讓一步。關於駁回,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揚格爾 訴 哈里斯案》式的棄權是不恰當的,因為該原則的核心依據 --- 防止各州和聯邦政府之間的摩擦 --- 在州和聯邦行為者已經發生衝突時如州級地區檢察官和在位美國總統之間,就會失去意義。 就案情而言,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同意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拒絕初步禁令的決定。根據美國總統受聯邦司法程序約束的兩百年歷史,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得出結論 : 美國總統豁免權並不妨礙執行州級大陪審團傳票,該傳票要求第三方提供非特權材料,即使調查的主題與美國總統有關。 它還駁回了美國作為法庭之友提出的論點,即州級大陪審團傳票必須滿足迫切需要。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擬議的測試源自涉及特權行政部門通信的案件,與傳票幾乎沒有關係,傳票尋求僅與總統私人身份有關的信息,與履行其憲法義務無關。”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裁決書裡,首先舉出1807年的《美國 訴 伯爾案》,到牽涉到法院傳票的歷任美國總統,如數家珍的逐一道來,作為他否決唐納德.川普號稱在位美國總統擁有包括刑事提控絕對豁免權的法理案例: “1807 年夏天,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在維吉尼亞州的里士滿(Richmond)。前副總統亞倫.伯爾(Aaron Burr)叛國罪接受審判。 在與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致命決鬥後,亞倫.伯爾失去了政治上的寵幸,新澤西州還懸而未決的謀殺指控,他追隨當時許多窮困潦倒的美國人的腳步 --- 前往西部尋找新的機會。 但亞倫.伯爾是一個野心勃勃的人。他與路易斯安那領地總督詹姆斯.威爾金森(James Wilkinson)將軍一起策劃了一項計劃,在當時由西班牙控制的墨西哥建立一個新的領地。 兩人都預見到美國和西班牙之間的戰爭即將爆發,當戰爭爆發時,他們打算率領一支私人軍隊入侵西班牙領地。 但就在亞倫.伯爾為自己的事業召集盟友時,美國與西班牙的緊張局勢緩和了,謠言四起,說亞倫.伯爾密謀將阿勒格尼山脈附近的各州從聯邦分離出去。 詹姆斯.威爾金森擔心自己被揭發是主要共謀者,於是採取措施確保所有罪責都落在亞倫.伯爾身上。 詹姆斯.威爾金森給托馬斯.傑斐遜總統發了一系列信,指責亞倫.伯爾密謀襲擊新奧爾良,並發動路易斯安那領地革命。 托馬斯.傑斐遜總統鄙視他的前競選搭檔亞倫.伯爾,因為他試圖從他手中竊取 1800 年的總統大選,因此傾向於相信詹姆斯.威爾金森對事件的描述。 托馬斯.傑斐遜總統向美國國會發送了一份特別信息,指出亞倫.伯爾是破壞聯邦和平與安全陰謀的主要推動者。 根據托馬斯.傑斐遜的說法,亞倫.伯爾考慮過分裂聯邦或襲擊西班牙領土。托馬斯.傑斐遜承認,他的消息來源混雜着謠言、猜測和懷疑,但他引用詹姆斯.威爾金森擔心自己被揭發是主要共謀者的信件,向美國國會保證亞倫.伯爾的罪行是毋庸置疑。 隨後的審判是共和國短暫歷史上最偉大的奇觀,人們蜂擁到里士滿觀看,在詹姆斯河沿岸的帳篷和篷車裡聚集,人數幾乎是該鎮五千人口的兩倍。 亞倫.伯爾的辯護團隊包括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和盧瑟.馬丁(Luther Martin),他們都是制憲會議的前代表和著名的律師。 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最近在《馬伯里 訴 麥迪遜案》中與托馬斯.傑斐遜政府展開對峙,他擔任維吉尼亞州巡迴法官。 與此同時,一心想定罪的托馬斯.傑斐遜從遠處策劃了起訴,專門為此案召開內閣會議,不斷向美國檢察官發出指示,並在五個月的訴訟程序上,花費了近十萬美元的國庫資金。 在審判前夕,亞倫.伯爾瞄準了原告,動議要求對托馬斯.傑斐遜發出出庭作證傳票。傳票草案要求托馬斯.傑斐遜總統出示詹姆斯.威爾金森於 1806 年 10 月 21 日寫的一封信及其隨附文件,托馬斯.傑斐遜在致國會的信函中提到了這些文件。 檢方反對這一要求,認為托馬斯.傑斐遜總統不能接受這樣的傳票,而且這封信可能包含國家機密。經過四天的辯論,約翰.馬歇爾在擠滿人的法庭上宣布了他的裁決。 約翰.馬歇爾宣稱,美國總統並不免於憲法的一般規定,特別是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中關於被告必須通過強製程序獲得證人辯護的規定。 在普通法中,對回應傳票作證義務的唯一保留是國王的情況,國王的尊嚴被視為與根據法庭程序出庭不相容。但正如約翰.馬歇爾所解釋的那樣,國王生來就有權勢,不會做錯事。相比之下,總統是人民的,受法律約束。 根據約翰.馬歇爾的說法,免除美國總統作證義務的唯一理由是,他作為首席行政官的職責要求他把全部時間用於國家目標。 但在約翰.馬歇爾看來,這些要求並非不懈的。如果美國總統因公務無法在特定時間和地點出席,美國法院可以在傳票歸還後作出處理。 約翰.馬歇爾還駁回了檢方的論點,即美國總統不受出庭作證傳票的約束,因為行政文件可能包含國家機密。他說 :“出庭作證傳票可以發給任何可以發出普通傳票的人。” 正如他所解釋的那樣,憲法沒有公平的解釋來支持這樣的結論,即強制證人出庭的權利並不包括要求這些證人隨身攜帶對辯護至關重要的文件。而且,從基本的公平性角度來看,允許隱瞞此類信息將損害法院的聲譽。 至於出示任何文件的適當性,這將取決於文件的性質,而不是持有文件的人的性質。約翰.馬歇爾承認亞倫.伯爾尋求的文件可能包含披露會危及公共安全的信息,但他再次表示,在傳票歸還時,這些問題將得到適當考慮。 1807年6月12日,在辯論展開的同時,收到動議消息的托馬斯.傑斐遜寫信給美國檢察官喬治.海爾(George Hay),表示他將在一切場合提供行政通信,無論司法目的需要什麼。然而,他的親自出席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將使國家失去憲法要求始終發揮作用的唯一部門。 在亞倫.伯爾收到傳票文件之前,約翰.馬歇爾駁回了檢方關於叛國罪的核心法律理論,亞倫.伯爾因此被宣判無罪。 然而,托馬斯.傑斐遜並沒有就此罷休。他決心挽救定罪,指示美國檢察官喬治.海爾繼續以煽動對西班牙開戰的輕罪起訴亞倫.伯爾。 亞倫.伯爾隨後再次要求提供詹姆斯.威爾金森 10 月 21 日的信件,他後來收到了這封信的副本,並傳喚了第二封日期為 1806 年 11 月 12 日的信件,檢察官喬治.海爾聲稱這封信具有保密性。 約翰.馬歇爾承認美國總統可以隱瞞信息以保護公共安全,他指示托馬斯.傑斐遜應該說明隱瞞信件的具體原因。 美國法院將充分尊重這些理由,然後決定是否強制披露。但由於檢方缺乏定罪證據,輕罪審判被迫提前結束,這一決定也被推翻。”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引用其他的在位美國總統與法院傳票的案例說: “自《美國 訴 伯爾案》審判以來的兩個世紀裡,歷任總統都接受了約翰.馬歇爾的裁決,即美國總統必須接受傳票。 1818 年,詹姆斯.門羅總統收到傳票,要求他在軍事法庭上對他任命的其中一名官員作證。 托馬斯.傑斐遜總統的司法部長威廉.沃特(William Wirt) --- 曾在《美國 訴 伯爾案》審判期間擔任美國檢察官 --- 建議詹姆斯.門羅,根據約翰.馬歇爾的裁決,傳票作證可以適當地授予總統。 詹姆斯.門羅提出參加作證,並最終提交了書面質詢的答覆。 詹姆斯.門羅總統的繼任者們效仿他的做法,一致同意在刑事訴訟中出庭作證,但條件是他們可以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出庭。 1875 年,尤利西斯.格蘭特總統在對一名捲入威士忌酒廠逃稅集團的政治任命官員的刑事起訴中,接受了長達三小時的質證。 一個世紀後,刺殺傑拉爾德.福特總統的刺客傳喚他出庭為她辯護。傑拉爾德.福特在第一次對美國總統進行錄像作證時,在安全距離內出庭作證。 詹姆斯.卡特總統在兩名地方官員的審判中,也以同樣的方式作證,詹姆斯.卡特擔任喬治亞州州長期間,這兩名官員曾提出為他的競選活動捐款,以換取提前警告任何州賭博突襲事件。 喬治亞賭博審判錄像帶中的證詞指出,在《詹姆斯.卡特回憶》說,他立即拒絕了這一提議。兩年後,詹姆斯.卡特向聯邦大陪審團提供了錄像帶證詞,該陪審團正在調查一名逃亡金融家是否懇求白宮撤銷對他的引渡程序。 威廉.克林頓總統出庭作證三次,其中兩次是根據白水門事件調查中,涉嫌同夥的美國聯邦刑事審判傳票以證詞形式出庭作證,一次是通過視頻向調查可能存在偽證行為的大陪審團作證。 最後一次挑戰約翰.馬歇爾裁決是在 1974 年,當時他從未決定過的問題 --- 是否不顧在位美國美國總統反對,強制披露官方通訊 --- 到了關鍵時刻。 那年春天,被任命調查水門大廈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總部闖入事件的特別檢察官提起了起訴,指控與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有關的七名被告,並將理查德.尼克松列為未被起訴的同謀。 隨着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特別檢察官獲得了傳票,要求理查德.尼克松出示橢圓形辦公室會議錄音等。理查德.尼克松要求撤銷傳票,聲稱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的所有通訊都享有絕對保密權。 本法院在裁決中駁回了這一論點。我們後來在1997年的《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將其描述為明確而堅定地支持約翰.馬歇爾的裁決,即在位美國美國總統必須接受傳票。 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的法院,欣然承認了並維護高級政府官員,和那些為他們提供建議和協助的人之間的通信機密性的重要性。 本法院解釋說:人類的經驗告訴我們,那些希望公開傳播其言論的人,可能會出於對外表和自身利益的考慮而克制坦率,從而損害決策過程。 因此,保密性促進了公眾對美國總統決策中坦率、客觀甚至直言不諱或嚴厲的意見的興趣。 但是,就像兩個世紀前的約翰.馬歇爾一樣,本法院認識到了所涉及的利益衝突。本法院援引了普通法準則中,公眾有權獲得每個人的證據,指出公眾對公正和準確的司法程序的興趣,在刑事案件中達到了頂峰,我們對正義的共同承諾,要求有罪不能逃脫和無辜者不能受到傷害。 因為如果判決基於對事實的部分或推測性陳述,這些雙重目標就會失敗。《美國 訴 尼克松案》時,美國聯邦法院承認必須通過強製程序來提供檢方或辯方所需的證據。 因此,本法院得出結論,在位美國總統普遍主張的特權,必須服從於即將進行的刑事審判中對證據的具體需要。兩周后,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盡職盡責地公布了錄音帶。”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的論述,從過去的判例返回到目前的實際案情說: “上述歷史都涉及聯邦刑事訴訟。在這裡,我們第一次面對由州級法院監督下的地方大陪審團,向在位美國總統發出的傳票。 在美國總統唐納德.川普看來,這一區別至關重要。他認為,美國憲法第二條最高條款賦予現任美國總統絕對任何的刑事提控豁免權,使其免受州級刑事傳票的約束,因為遵守這些傳票將絕對損害在位美國總統履行美國憲法第二條賦予職能的能力。 代表美國辯護的美國司法部長,同意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大部分理由,但並未承諾遵守他的底線。相反,美國司法部長敦促我們通過裁定州大陪審團對現任美國總統個人記錄的傳票,必須至少滿足更高的需求標準來解決此案,美國司法部長認為本案並未滿足這一標準。 我們首先討論絕對刑事提控豁免權的問題。沒有人懷疑美國憲法第二條保證了行政部門的獨立性。作為行政部門的首腦,美國總統在憲法體系中占有獨特的地位。 美國總統的職責範圍從忠實執行法律到指揮武裝部隊,無與倫比的嚴肅性和廣泛性。這些職責附帶保護措施,以保障美國總統履行其重要職能的能力,這是非常恰當的。 此外,美國憲法還保證中央政府完全獨立,不受各州的任何控制。正如我們經常重複的那樣,各州無權阻礙、妨礙、加重或以任何方式控制美國國會制定的憲法法律的運作。 因此,各州也沒有權力妨礙在位美國總統執行這些法律。 約翰.馬歇爾在《美國 訴 伯爾案》中的裁決,以兩百年來的實踐和我們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的決定為基礎,證實了美國聯邦刑事傳票不會達到憲法禁止的程度,從而損害行政部門履行憲法規定的職能的能力。 但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長部分贊同這一觀點,認為州刑事傳票構成了獨特的損害威脅,因此需要更大的保護。 需要明確的是,唐納德.川普總統在這裡並不認為這項傳票特別繁重。相反,他對通常與州級刑事傳票相關的負擔,進行了明確的論述,重點關注三個方面:轉移、污名和騷擾。我們將依次討論每個方面。 唐納德.川普總統的主要論點是,遵守州級刑事傳票必然會使在位美國總統無法履行職責,而美國司法部長也支持這一論點。 美國司法部長在《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中提出了這一擔憂,該案承認美國總統絕對免於因其公職行為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解釋這種刑事提控豁免權的依據時,本法院指出,承擔此類責任的前景,可能會分散美國總統的公共職責,不僅損害美國總統及其辦公室,而且損害美國總統職位旨在服務的國家。 唐納德.川普總統認為,州刑事傳票造成的轉移,對在位美國總統履行美國憲法第二條職能的能力,也造成了同樣難以忍受的負擔。 但《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並不認為分心就足以賦予絕對豁免權。相反,我們將其與普通法中法官和檢察官的絕對豁免權進行了仔細的類比,得出結論: 美國總統與這些官員一樣,必須無畏而公正地履行其職責 --- 不能因為擔心官方行為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在履行這些職責時過于謹慎。 事實上,十五年後,我們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明確拒絕了僅基於分心而免除責任的提控豁免。 威廉.克林頓總統在該案中辯稱,由於需要參與訴訟而分心,現任美國總統有權絕對免除民事提控責任,不僅是針對官方行為如《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還包括私人行為。 我們不同意這種理由,並解釋說,《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中主要關注的不僅僅是分心,而是行政部門在官方行為方面的決策過程被扭曲,而這種扭曲源於擔心可能造成損害。 本法院承認,美國總統經常面臨無數需要他們關注的事情,有些是私人的,有些是政治的,有些是官方職責的結果。 但是,本法院得出結論,雖然這些分心可能會讓那些受到干擾的人感到煩惱,但它們通常不會牽涉到憲法問題。”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數次提到,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幾份關於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備忘錄》,但溫和厚道地不像紐約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維克多.馬雷羅法官,與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三位三款法官那樣,堅定的裁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備忘錄》,是參考資料而不是美國法典。 約翰.羅伯茨只引用2000年10月16日,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蘭道夫.莫斯的《備忘錄》指出: “蘭道夫.莫斯並沒有反對美國司法部調查在位美國總統的觸犯刑事犯罪行為,也沒有說美國總統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而是不提議刑事提控在位的美國總統,應該等到卸任後才提控。 但是這個說法,已經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被徹底的否定了:美國司法部沒有必要等到涉嫌觸犯刑事犯罪的在位美國總統卸任,就可以進行刑事提控司法程序。”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解釋傳票不會影響在位美國總統的工作說: “刑事傳票也是如此。正如妥善管理的民事訴訟,通常不太可能占用美國總統大量的時間或注意力一樣,兩個世紀的經驗證實,適當制定的刑事傳票通常不會妨礙美國總統履行憲法職責。 如果有的話,我們預計,在美國總統在針對他人的訴訟中收到傳票的案件中,美國總統的負擔通常會比民事訴訟的辯護負擔輕。 然而,唐納德.川普總統認為州級地方檢察官正在調查他和他的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他認為刑事訴訟將會給美國總統帶來的損失,甚至比《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和《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涉及的分心更為嚴重,因為刑事訴訟給美國總統的時間帶來了獨特的負擔,並將產生相當程度甚至壓倒性的精神專注。 但唐納德.川普總統並不尋求免除因未來刑事責任而導致的轉移。相反,他承認 --- 與美國司法部的立場一致 --- 州級大陪審團可以自由調查現任美國總統,以便在他任期結束後對他提出指控。 這可以參考2000年10月16日,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蘭道夫.莫斯,致美國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長達兩百六十頁的《現任美國總統對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的服從性備忘錄》。 因此,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反對意見,必須僅限於傳票本身造成的額外干擾。但這一論點與兩百年來確立的先例相悖,即美國總統及其官方通信必須接受司法程序約束,即使美國總統正在接受調查。 唐納德.川普總統接下來聲稱,被洲級大陪審團傳喚的恥辱,將損害他在國內外的領導地位。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司法部長並不支持這一論點,也許是因為我們曾兩次否認,美國總統擁有在涉及嚴重不當行為指控的案件中提出的絕對的提控豁免權要求。 但即使名譽受損是一種可認知的損害,美國總統履行公民的正常義務,提供與刑事調查相關的信息,也並沒有什麼本質上的恥辱。 我們也不能接受與刑事調查中的人員或活動有關聯的風險,可以免除美國總統如此重要的公共職責。 前任美國總統在聯邦案件中經受住了這些關聯,沒有理由認為任何隨之而來的惡名在州法院訴訟中必然更大。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美國總統受到調查,其公眾形象受到的損害可能會加劇。但唐納德.川普總統再次承認,此類調查符合憲法第二條和最高條款的規定,收到傳票似乎不會明顯加劇對美國總統聲譽的損害。 此外,儘管目前的訴訟案讓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傳票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但長期以來大陪審團的保密規則,旨在防止唐納德.川普總統所預期的污名。 美國聯邦制度和大多數州都通過了法規或法院規則,這些法規或規則對大陪審團面前發生的事情,向外界人士披露的程度,施加了嚴格的限制。 當然,披露限制並不完美,觀察到新聞媒體報道使得保護令掩蓋美國總統被指控為未被起訴的同謀者這一事實不再有意義。 但那些未經授權披露大陪審團傳票的人會自食其果,因為非法將大陪審團訊息披露為美國聯邦重罪。 最後,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長警告稱,讓唐納德.川普總統接受州級大陪審團刑事傳票,將使他們成為容易識別的騷擾目標。 但我們拒絕了《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幾乎相同的論點,當時的威廉.克林頓總統認為,允許對非官方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將產生大量出於政治動機的騷擾和無聊的訴訟。 然而,唐納德.川普總統總統和美國司法部長認為,州級大陪審團刑事傳票構成了更大的風險,可能會削弱美國總統無畏和公正地處理各州的能力。 他們警告說,雖然美國聯邦檢察官對美國總統負責並可由美國總統免職,但美國兩千三百名地區檢察官對當地選民、當地利益和當地民意負責,並可能使用刑事程序來表達他們對在位美國總統的不滿。 更重要的是,我們被告知,監督地方大陪審團的州法院,可能不會像美國聯邦法院那樣對作為政府協調部門的美國總統表現出同樣的尊重。 我們和地方檢察官一樣認識到,在某些情況下,騷擾性傳票可能會威脅到行政部門的獨立性或效力。 即便如此,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我們發現騷擾的風險並不嚴重,因為美國聯邦法院有手段來阻止並在必要時駁回無理取鬧的民事訴訟。 雖然我們不能忽視州檢察官可能有政治動機的可能性,但在這裡,法律再次試圖防止預期的濫用。 首先,大陪審團不得進行任意釣魚調查和出於惡意或騷擾意圖啟動調查。承認包括惡意大陪審團傳票可能因不當行為的肯定證據而受到質疑。 正如地區檢察官本人所說,這些保護措施對美國總統具有特殊效力,因為美國總統是行政部門的首腦。 而且,如果發生此類騷擾,美國總統有權獲得聯邦法院的保護。反對聯邦干涉州級刑事訴訟的政策雖然很強硬,但允許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合理認定州訴訟,是出於騷擾意圖或惡意進行的案件中進行干預。 其次,與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的描述相反,我們的判決不允許各州粗暴地干涉美國行政部門的運作。最高條款禁止州法官和檢察官干涉在位美國總統的公務。 因此,任何試圖操縱在位美國總統的政策決定,或通過發出傳票報復在位美國總統的官方行為的行為,都將是試圖影響不受此類障礙豁免的上級主權的違憲行為,我們通常假設州法院和檢察官將遵守憲法限制。 除此之外,美國聯邦法律允許美國總統在聯邦論壇上挑戰任何涉嫌違憲的影響,正如唐納德.川普總統在本案中所做的那樣。 鑑於這些保障措施和美國最高法院的先例,我們不能得出結論,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或最高條款,絕對豁免權是必要或適當的。我們的反對者同事同意這一點。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根據約翰.馬歇爾在《美國 訴 伯爾案》中的裁決,所反映的對美國憲法的最初理解,得出了同樣的結論。 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也被《美國 訴 伯爾案》說服,同意並非所有州對在位美國總統記錄的刑事傳票都應被禁止。在這一點上,與本法院的意見一致。 接下來,我們考慮州級大陪審團要求索取美國總統私人文件的傳票,是否必須滿足高度需要標準。 美國司法部長將要求一個門檻,表明所尋求的證據對於特定指控決定是至關重要的,並且傳票是最後的手段,這意味着證據無法從任何其他來源獲得,並且現在需要,而不是在美國總統任期結束時。 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這些標準,他同意除非滿足高度標準,否則不應允許向美國總統發出州刑事傳票。 我們不同意,理由有三: 第一,這種提高的標準會將針對官方文件的保護範圍擴大到美國總統的私人文件。 正如美國司法部長和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承認的那樣,他們提出的標準源自可追溯到亞倫.伯爾的行政特權案件。 約翰.馬歇爾在該案件中解釋說,如果托馬斯.傑斐遜援引美國總統對行政通訊的特權,法院將不會像對待普通個人一樣起訴在位美國總統,而是要求被告方提供一份宣誓書,該宣誓書將清楚地表明該文件對案件的公正至關重要。 美國副司法部長和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希望我們對美國總統的個人文件採用類似的標準。 但這一論點並沒有解釋亞倫.伯爾的相關段落:如果行政人員持有一份非官方性質的文件,那麼他必須就這份文件與任何其他個人,處於幾乎相同的境地。 而且,這只是幾乎 --- 而不是完全 --- 因為在位美國總統保留對文件主張特權的權利,儘管這些文件表面上是私人文件,但具有官方文件的特徵 第二,無論是美國司法部長還是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都沒有證明,加強對州級傳票的保護對於行政部門履行其美國憲法第二條職能是必要的。 除了我們上面提到的騷擾風險之外,他們為加強標準提供的唯一理由是保護在位美國總統免受不必要的負擔。 實際上,他們辯稱,即使只要證據確鑿,美國聯邦司法部就有必要向美國總統發出傳票,但州級傳票只有在證據必不可少時才有必要。 但這種雙重標準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如果州級傳票不是為了操縱而發出的,文件本身不受保護,行政部門也不會受到損害,那麼美國憲法第二條或至上條款中,沒有任何內容支持將州級傳票的標準提高到比聯邦傳票更高的水平。 第三,在無需保護行政部門的情況下,公眾對公平有效執法的興趣會削弱全面獲取證據的權利。要求州級大陪審團滿足更高的需求標準,將妨礙州級大陪審團獲取可能與其調查有關的所有信息的能力。 而且,即使假設根據該標準保留的證據,被保存到美國總統任期結束,在此期間,州政府將無法獲得證據可能提供的調查線索,導致記憶逐漸消退,文件消失。這可能會阻礙對第三方的身份識別、調查、起訴與適用的訴訟時效可能會失效。 更令人不安的是,這可能會使州級大陪審團無法獲得無罪證據,從而損害無辜者的利益。 拒絕高度需要標準並不意味着在位美國總統沒有真正的保護。首先,美國總統可以享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保護。 這些包括有權根據州法律允許的任何理由質疑傳票,通常包括惡意和過度負擔或範圍。 並且,與美國聯邦法院一樣,對首席執行官辦公室 的高度尊重,應該貫穿整個訴訟程序的進行,包括調查的時間和範圍。 此外,儘管美國憲法並未賦予行政長官絕對豁免權或更高標準,但他並非只能接受私人公民可獲得的挑戰。在位美國總統可以在州級或聯邦法院裡,提出針對傳票的憲法挑戰。 如前所述,位美國總統可以挑戰傳票,認為傳票試圖影響其履行公職,違反了最高條款。這一途徑可以防止地方政治陰謀成為聯邦憲法權力有效運作的障礙。 此外,正如地方檢察官承認的那樣,美國行政部門可以辯稱,遵守某項傳票會妨礙其憲法職責。美國憲法第二條所賦予的職能附帶有履行這些職能的權力,不受阻礙或妨礙。 因此,一旦美國總統提出並解釋了司法程序與公共職責之間的衝突,或表明命令或傳票會嚴重干擾他履行這些職責的努力,情況就會發生變化。 此時,法院應使用其固有權力撤銷或修改傳票,如有必要,以確保不會發生這種對總統職責的干擾。”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裁決書裡,是這樣結論的: “兩百年前,我們法院的一位偉大法學家斷言,任何公民,甚至在位美國總統,在刑事訴訟中被要求出示證據時,都絕對沒有超越提供證據的共同義務。 我們今天重申這一原則,並認為美國總統既不能絕對免於要求其私人文件的州級刑事傳票,也不能獲得更高的需要標準。 為這位高級官員提供的保障始終存在 --- 在法院的行為中,將既定的法律和憲法原則應用於個人傳票,以維護行政部門的獨立性和刑事司法系統的完整性。 本案和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的論點,僅限於絕對豁免和迫切需要。然而,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已指示,將此案發回美國地區聯邦法院,唐納德.川普總統可酌情提出進一步的論點。 我們確認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以根據本意見進行進一步審理。 這是本法庭的最終命令。” 按照美國最高法院的傳統規矩,案件在裁決後二十五天開始生效,也就是2020 年 8月 3日。賽勒斯.萬斯在裁決書頒布的次日,提交動議,要求立即生效。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2020 年 7 月 17 日,允許其裁決開始生效。開始生效幾個小時後,紐約的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將數以百萬頁的唐納德.川普個人和有關實體業務,從2011年1月 至2019年8月的財務與稅務資料,全部移交給紐約曼哈頓地區檢察官辦公室。 2021年2月23日,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改革委員會,重新簽發新的傳票給紐約的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要求交出與交給紐約州大陪審團同樣的材料。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二話不說,依法照辦。 2021年7月13日,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改革委員會向美國最高法院遞交特別動議,要求效法賽勒斯.萬斯,立即將這些資料公布與眾,在唐納德.川普嚴厲抗議下,美國最高法院以8票反對1票同意的票數,拒絕了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改革委員會的動議。 這個自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與及美國最高法院三連敗的司法滑鐵盧結束了,是慣於藐視法紀唐納德.川普真正噩夢的開始。 在兩百五十年來的美國司法史上,美國法院從來沒有承認在位美國總統擁有治外法權式的特權,也沒有裁決在位或卸任美國總統可以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案例。 “沒有人包括美國總統在內可以凌駕法律之上”的美國司法哲學,已經是美國價值、美國精神和美國式普世價值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美國民族為之驕傲的民族脊梁骨。 直到美國最高法院在2024年7月1日,在《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中,以6票同意3票反對的票數,裁決美國司法部不得刑事追訴已經卸任的前美國總統唐納德.川普。 這個充滿了政治正確的裁決,推翻了美國兩百餘年來引為驕傲的判例,不僅否定了“沒有人包括美國總統在內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已經是美國價值、美國精神和美國式普世價值不可分割的部分,還是在製造新的美國總統特權,也就是一場美國司法叛亂和司法暴政。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美國司法途徑的終端,推翻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有兩條途徑: 第一:是美國國會修憲,廢除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 第二:是美國最高法院自我糾錯,用新判例去推翻舊判例。 前者在美國兩百四十八年來只出現過一次的案例,那就是《美國憲法第11條修正案》,糾正了美國最高法院對州權的錯誤裁決。 後者則是家常便飯,已經四百餘次。《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判例的被推翻,是早晚之事,問題是在何年何月才會出現天時地利人和推翻這個司法叛亂的大環境,由哪位司法英雄來完成這一個扭轉乾坤的壯舉。 西諺云:權力使人腐敗,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敗,這已經是付諸四海而皆準的真理。然而特權之危害,不在權力之下,因而特權階級是普世價值社會的天敵。 美國開國先賢們在費城制憲會議上,最主要的議題,就是如何不讓獨裁暴政和特權貪污,在新生的共和國發生。從三權分立到司法獨立再到法官終身制,無一不是圍繞着如何防止獨裁和特權發生的構想而展開。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是徹底改變美國面貌,帶領美國人民奔向現代文明的火炬,其中心思想與法理就是“公平”兩個字,也就是在種族、宗教與社會上剷除特權的人人生而平等。公平恰恰正是鉗制特權的有力武器。 從一則舊新聞中,可以看出特權就是導致貪污腐敗溫床的案例。2023年8月17日,MSN.com邀請美國經濟分析家史蒂文.拉特納(Steven Rattner),在電視台上就特權導致腐敗的講演,他指着一幅彩色餅圖公開講解說: “唐納德.川普女婿賈里德.庫什納(Jared Kushner)的私募股權公司親和夥伴(Affinity Partners),今年突然進賬三十餘億美元,其中只有1%的資金是來自美國國內。 沙特阿拉伯王國皇儲穆罕默德.薩勒曼親王,向賈里德.庫什納的私募股權公司親和夥伴投資了二十億美元,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卡塔爾,則各追加了 兩億美元。 大約六億兩千五百萬美元來自其他非美國來源,而只有三千一百萬美元來自美國境內,占親和夥伴資金公司總數的1%。” 史蒂文.拉特納表示,賈里德.庫什納已經為他的基金僱傭了一些人,但是,“我沒有看到他實際上用這筆錢做了些什麼”。 史蒂文.拉特納又說 : “將這筆錢投資幾年是很正常的,所以我認為我們還不能得出明確的結論。但是,我們再次回到一個房地產人,坦率地說, 在這方面賈里德.庫什納不是一個特別擅長的人,他突然獲得了三十億美元,試圖與長期從事這一行業的人進行私募股權交易。而且,如果我是沙特阿拉伯人,我不會指望很快就能從中賺到很多錢。” 除了是唐納德.川普與賈里德.庫什納外,沒有人會相信沙特阿拉伯皇儲會把二十憶美元的巨款資金,一次過的投資給任何的美國人。這明顯的是政治特權下的利益輸送,直截了當的靠着裙帶關係去貪污腐敗,去死命撈錢。 彈指間,只收2%服務費用的賈里德.庫什納,已經大發橫財進賬數千萬美元。顯然而見,沙特阿拉伯皇儲投資的不是精於假公濟私的賈里德.庫什納,而是站在賈里德.庫什納後面的美國沙皇之東山再起。 如今唐納德.川普即將重返白宮,可以預見,在未來的四年裡,白宮不會重提或追究有關穆罕默德.薩勒曼親王,曾親自下令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領使館,冷血分屍謀殺美國公民賈馬爾.卡舒吉(Jamal Khashoggi)的罪惡勾當。 2024年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的政治正確裁決,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糟糕的十大裁決之一,《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卻又是美國最高法院自2015年的《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以來最佳的裁決,沒有之一。 美國最高法院不是一個純司法機構,其實際上影響力,早就超越了立法與行政,在率領美國人民走向普世價值的文明社會道路上,扮演了一個主導的角色,幾乎絕大部分的美國現代文明和美國價值,全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法槌下成為事實。 在最佳與最差的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激盪里,美國人民在掌聲讚嘆和噓聲倒彩中,意識到從美國最高法院保守主義的興起,到美國政治孤立主義歪風呼嘯,即將到來的是美國沙皇的四年文明蕭條和民權倒退,與隨着蕭條和倒退而至的白人至上主義的狂飆抬頭。 已經脫胎換骨的現代美國人,是返回種族歧視與宗教仇恨的黑暗年代,還是依賴累積百年的社會糾錯功能,繼續成為自由世界燈塔的中流砥柱,美國民族似乎又一次徘徊在歷史前進的十字路口,面臨苦澀的選擇。 (全文完) 高勝寒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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