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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曉回復吳思兄:古羅馬共和 vs. 現代憲政,基督教的獨特貢獻——兼論“多元權力”與“權力多元”
送交者: 萬維網友來稿 2025年03月10日20:21:5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趙曉回復吳思兄:古羅馬共和 vs. 現代憲政,基督教的獨特貢獻——兼論“多元權力”與“權力多元”


吳思:

謝謝趙曉兄回復。切磋討論讓雙方受益。但我對各種宗教了解太淺,缺乏比較各種世界觀的知識儲備,連判斷他人比較的能力都不夠,只好放棄這方面的討論了。 不過,對儒家世界觀的描述,恐怕還要考慮儒家左派如孟子的見解,單講後儒所謂的三綱五常,肯定會招致爭議。 很高興您在基督教之外補上了第一個必要條件,即多元化的元權力結構。這只是必要條件之一,當然不等於憲政本身。至於第二條,基督教的世界觀是不是必要條件,恐怕還需要解釋一下古羅馬的共和(契約,憲政)體制為什麼在基督教之前誕生。


趙曉:

吳思兄,您太過謙了!

其實,我從您的討論中受益匪淺,特別是“多元化的元權力結構”這一理論框架,激發我對憲政誕生的條件有了更多思考。

經濟學對制度的看法不同於一般人文學者。比如,從博弈論的角度,青木昌彥等認為制度無非就是一種“博弈均衡”。所以,“多元化的元權力結構”肯定是憲政的必要條件,您提出的這個概念,是非常強大的。但基於博弈論的思想,可以進一步拓展這個討論。

您提到兩個關鍵問題:

1️⃣儒家世界觀的描述,是否忽略了孟子等左派儒家的思想?

2️⃣如果基督教世界觀是憲政的“必要條件”,那為什麼古羅馬在基督教之前就誕生了共和(契約、憲政)體制?

這兩個問題都很有學術份量,值得仔細探討。好的問題,是解決問題的一半,再次謝過!

一、儒家世界觀:三綱五常 vs. 孟子的民本思想

吳兄提醒得很對!如果僅以後儒的“三綱五常”代表整個儒家世界觀,確實可能過於單一化。

📌1. 孟子的“民貴君輕” vs. 後儒的“三綱五常”

孟子在《盡心篇》中提出:

“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這一思想在儒家體系內屬於“民本主義”立場,的確比後儒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更具人民意識。

但是,“民本”並不等同於“民主”,孟子的本意是君主應當施行仁政,而不是要賦予人民直接的政治權利。

後來,宋明理學的“君為臣綱”將這一思想進一步絕對化,強化了君主專制,削弱了孟子的民本主義。

📌2. 儒家左派 vs. 右派,對政治權力的不同理解

孟子(左派):強調君主的道德責任,認為如果君主暴虐,人民有權推翻(“湯武革命”)。孟子直白地說過:“君有大過則諫, 反覆之而不聽, 則易位。”(《萬章下》)“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梁惠王下》)。

這個思想非常了不起,與加爾文主義“公民有神聖抵抗權”相似,但與現代民主仍有距離。

它仍然是“臣民”視角,而非“公民”視角,更非加爾文的“神聖”視角——強調的不是人的權利,而是君主的責任。

在實踐中,這一思想為“改朝換代”張目,如清兵剛一入關,就頒布詔令說“且天下者,非一人之天下,有德者居”,但並未成為制度創新的啟發。

荀子、董仲舒(右派,更準確地講是“保皇派”):強化君權神授,認為君主代表天命,民眾不得違抗。

到清代,儒家徹底演變為皇權服務的意識形態,民本思想幾乎被壓制。

👉結論:孟子的“民本”思想雖然存在,但從未發展為系統的具有憲政理念意義上的世界觀,也不太可能落地為制度化的憲政框架,儒家整體仍傾向於專制。

不過,儒家的“天道思想”與“民貴君輕”思想,堪稱中國保守主義的珍貴遺產,值得稱道。

儒家優點:敬天慕道。缺點:敬天不識天,慕道未得道——敬畏上天但不知如何跟上天建立個化的生命關係,渴慕天道但不知道是何物。儒家,具有樸素保守主義特點,與英美保守主義有某種親和性。

秦暉老師就曾指出,晚清時中國儒家不但不排斥西方,反認為西方的就是”洋三代“,堪比儒家“古三代”。

二、古羅馬的共和制度 vs. 現代憲政:基督教的獨特貢獻

吳兄的第二個問題更具挑戰性:

如果基督教是憲政的必要條件,那為什麼古羅馬在基督教之前就已經有了共和(契約、憲政)制度?

這個問題涉及“共和制”與“憲政民主”的本質區別,關鍵在於:

✅古羅馬的共和制 ≠ 現代憲政,二者有根本不同。

✅基督教提供了共和制度演變為現代憲政的核心思想基礎。

📌1. 古羅馬共和制:權貴之間的“權力分享”,而非普遍公民權

羅馬共和國(公元前509-27年),確實建立了貌似“憲政”的機制,如元老院、執政官、法務官等權力分立結構。

但也只是貌似,問題在於:這一共和制度主要服務於貴族階層(元老院成員),並不賦予普通公民平等的權利。

羅馬法雖然發展了契約精神,但並沒有“天賦人權”的概念,權利仍然由國家賦予,並非天然屬於個人。

👉結論:古羅馬的共和制是“精英權貴分權”,而非真正意義上保障個人自由與人權的普遍憲政。——趙家人分肥,沒阿 Q 什麼事!

📌2. 共和制的局限:沒有“有限政府”概念

羅馬法的核心,是國家至上,公民權由國家賦予,國家可以隨時剝奪。

現代憲政的核心——“政府必須受限”。這,並不是羅馬共和制的理念,而是基督教世界觀發展出的思想。

歷史上許多共和制度最終走向了極權(如羅馬共和國演變為帝制,威尼斯共和國走向貴族寡頭)。

👉結論:多元權力結構乃至權力制衡,共和制等等並不必然通向憲政,只有在基督教世界觀的塑造下,才最終發展出“有限政府”體系。——相咬的動物世界,不會自動進化成人類。

📌3. 基督教如何推動共和制向憲政演化?

思路決定出路,觀念形成制度。沒有來自聖經的“啟示”,沒有新的世界觀,只靠人頭腦中的思想,無論東方西方,現代憲政的核心思想理念很難從人的理性推導出來。

✅“人在神面前平等” → 發展出“天賦人權”

古羅馬共和制沒有“天賦人權”觀念,權利仍然是貴族與國家賦予的。

基督教的“Imago Dei”(按神的形象造人),讓“人被造而平等”的觀念成為可能,最終發展為現代人權觀。

✅“王在神下” → 發展出“王在法下”

羅馬法的權威來自國家,而基督教認為上帝的權威高於國家和君主,進而發展出“法律高於君主”的憲政原則。

《大憲章》(1215)正是基於這一觀念,開啟了“王在法下”的傳統。

✅政教分離理念 → 限制政府權力

羅馬共和制中,宗教仍然是國家控制的工具,而基督教推動了“凱撒的歸凱撒,神的歸神”(馬太福音 22:21)。——從此,君主不再具有壟斷一切、至高無上的權力。

這一原則最終發展出政教分離,使政府權力受到約束。

👉結論:古羅馬的共和制,是“權貴分權”,而基督教“有限政府”理念的貢獻,是將權利擴展到所有人(“民有、民治、民享”),使共和制演化為現代憲政民主。

三、拓展討論:憲政的三個核心條件

通過上述討論,對憲政制度的形成有了更清晰的梳理。但更重要的是,這對中國建立憲政制度有什麼啟發?為此需要更加拓展的討論。

吳兄提出的“多元化的元權力結構”是極具洞察力的概念,但容我指出:憲政制度的形成,不僅僅是“多元化的權力結構”,更關鍵的是“權力的多元性”。

或者說:權力主體需要進一步界定——必須具有某種憲政生命的基因屬性才行。

“多元化的權力結構”,好比就是“不同的山頭”,然而,“山頭的不同”更加重要!

因為,憲政的關鍵不是“誰在掌權”,而是“掌權者是否接受權力制約”!

(一)如何更好地理解這個邏輯呢?可用一個比喻來說明。

📌權力多元 vs. 多元權力:一個比喻——“圍棋 vs. 國際象棋”

我們可以把“多元權力結構”和“權力的多元性”的關係,比作圍棋和國際象棋的區別。

🟢1. 圍棋模式(權力多元,但未必走向憲政)

在圍棋中,棋盤上的勢力可以多元化,但最終的目標只有一個:全盤控制。

每一個“勢力”都在不斷擴張自己的影響範圍,直到形成絕對優勢。

這就像很多國家的“多元權力”結構,表面上有不同山頭,但它們的目標都是爭取最高權力,而不是制衡權力。

結果是,誰贏了,誰就可以“一統天下”,沒有真正的憲政制衡。

例子:戰國七雄、三國演義,歐洲封建諸侯、近代軍閥混戰。

👉簡單說,光是“多元權力”並不能保證憲政,最終可能只是換一個贏家,再演一遍屠龍少年變新龍。

🔵2. 國際象棋模式(權力多元 + 制衡機制 = 憲政)

在國際象棋中,黑白雙方不僅勢力對抗,而且每個棋子有不同的角色和約束。

國王雖然是核心,但不能隨意移動,甚至受到最嚴格的保護。

皇后、騎士、主教各有自己的運作規則,彼此牽制,形成制衡機制。

這就像英美的憲政制度,不僅有不同的權力中心(如國會、總統、法院),更重要的是,每個權力中心都有明確的限制和制衡原則。

例子:美國的三權分立、英國的君主立憲制。

👉憲政的關鍵,不只是“權力分散”,而是“不同權力的相互制約”,讓每個“棋子”都不能獨裁。

”圍棋“就是典型的“多元權力結構模式”,但其穩定的結果是“大一統”——這,標準的“中國模式”不是?!

國際象棋,才是憲政的遊戲!而遊戲的設定,是基督教的治理理念及其生命主體——基督教會的使然。

📌(二)教會的作用:如何改變權力的性質?

為什麼余英時要格外強調對於憲政民主的構建,中西最大的差別在於西方有教會,中國沒有。這就涉及到,為什麼教會的存在如此關鍵?

這大概是因為,余先生注意到了:在歷史上,權力多元化本身並不會自動形成憲政,因為權力集團之間的競爭,往往以“贏家通吃”、少年變龍告終。但基督教的出現,提供了一種完全不同的權力邏輯,使“多元權力”從“圍棋模式”轉變為“國際象棋模式”。

✅1. 教會作為“特殊的山頭”

中世紀的天主教會本身就是一個獨立於國家權力之外的權力中心,它既不直接統治國家,又可以對國王施加道德與法律上的約束。

“王在神下” 的觀念,直接促成了“王在法下”的原則,使國王不能隨意行使絕對權力。

教會所倡導“華盛頓模式”:不是單純追求個人權力最大化,而是主動建立限制權力的機制。

✅2.教會推動了“公民社會”的誕生

教會不僅是宗教機構,還是最早的自治團體,推動了中世紀的大學、行會、市政自治等社會組織的發展。

這些“非政府組織”形成了現代公民社會的雛形,讓國家的權力不再是唯一的權力來源。

這相當於創造了更多“不同性質的山頭”,讓權力不能集中於一個單一結構中。

✅三是基督教世界觀促成了“有限政府”

舊約聖經中,以色列的政治結構本身就是“有限政府”的雛形——國王、祭司、先知三者分立,彼此制衡。

新約進一步強調,“凱撒的歸凱撒,神的歸神”(馬太福音 22:21),確立了政教分離原則,使國家權力不能凌駕一切。

現代憲政之所以可能,就是因為基督教世界觀及實踐確保了權力不會“贏者通吃”。

👉結論:教會的存在,提供了一種不同性質的權力,使“多元權力結構”真正往前跨一步,走向憲政制度。

📌(三)中國的啟發:憲政的關鍵,“不同的山頭”固然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山頭的不同”

如果我們把憲政制度的形成,從“圍棋模式”轉向“國際象棋模式”,那對中國的憲政轉型有什麼啟發?

✅1. 過去的失敗:不缺“不同的山頭”,缺乏“山頭的不同”

晚清維新失敗,是因為“變法”的權力主體,仍然以皇權為核心,未能改變權力本質。

民國失敗,是因為雖然軍閥割據形成了“多元權力”,但這些“山頭”本質上都是爭取中央集權,而不是限制中央集權。

改革開放後,市場經濟推動了一定的分權,但缺乏“山頭的不同”,“公民社會”仍然缺失,國家權力因此沒有真正的制衡力量。

✅2. 未來的路徑:中國更需要“不同的山頭”

再強調一遍:憲政的關鍵不是“誰在掌權”,而是“掌權者是否接受權力制約”。

如果中國要走向憲政,必須發展出“天賦人權”以及“權力受限的文化”,而不是僅僅期待新的政治競爭者出現。

公民社會的成長,包括獨立的法律體系、媒體監督、自治團體等,都是中國走向憲政的必要條件。

👉結論:憲政的關鍵,不是簡單的“權力分散”,而是創造一種“受限的權力”文化與實踐,而這正是基督教提供的獨特貢獻。

📌最終總結:憲政的真正前提是什麼?

1️⃣憲政需要“多元權力結構”,但更重要的是“權力的多元性”。
2️⃣憲政的形成,需要一種“自願受限”的權力觀及權力遊戲主體,而這正是基督教的貢獻。
3️⃣憲政制度的核心,是“限制政府”的新文化,而不僅僅是不同勢力之間的權力鬥爭。

思考:

🔹日本接受了外來的基於基督教文明的遊戲設定,最終完成憲政轉型。
🔹中國如果不靠外來,而是自主性真正建立憲政制度,是否應該重新思考“受限權力”的概念?

📢期待吳兄繼續交流,共同探討這些重大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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