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純華 | 組建海外中國議會與反對派聯盟 |
| 送交者: 萬維網友來稿 2025年11月21日10:51:2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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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建海外中國議會與反對派聯盟:必要性、可能性與可操作路徑研究 作者:楊純華
前言 當一個國家的政治空間被完全封閉,當人民無法通過制度化渠道表達意志,而國家機器成為壓制社會的工具時,政治反對力量往往被迫走向流亡。然而流亡並非政治終結,而是重新建立主體性、重新組織政治代表性、重新定義“人民主權”的起點。二十一世紀以來,中國政治高壓持續升級,異議者、維權律師、宗教人士、獨立記者、勞工組織者、網絡公民等群體遭受系統性壓制,體制內外的政治表達渠道全面消失。反對派力量無法在國內空間存續,導致“反對派滅門式”斷裂。此一局面使得海外的中國流亡群體承擔起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意義。 近年來,“海外中國議會”的構想在學界、僑界、政治流亡者之間不斷浮現。2024 年以後,多地海外論壇中出現類似建議,而“對話中國”智庫在 2025 年率先提出一份初步方案,希望為制度化建設奠定起點。雖然該方案尚處草創,且作者本人亦承認其“只是拋磚引玉”,但其價值不在於完美,而在於開啟了制度化的第一步。 本論文旨在在此基礎之上,提供一套系統性的分析框架,對“組建海外中國議會”的必要性、可能性、制度架構與操作路徑進行深入研究,並提出更具操作性的完整方案,作為未來討論的基礎。 摘要 本研究探討組建“海外中國議會”的必要性、政治可行性及可操作的制度路徑。文章指出,由於中國國內政治壓制導致民間社會“零空間化”,反對派無法在境內存續,其結果是政治主體性必須在海外重建。通過歷史分析、國際比較、法律與道義正當性等多重維度,本研究認為:流亡議會在歷史上並不罕見,且在法國、波蘭、捷克、西藏、白俄、緬甸等多國政治轉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基於此,中國海外流亡者建立一個制度化、透明、程序化的議會,不僅具備必要性,也具備可行性。 論文深入評估了 2025 年“對話中國”智庫公布的中國議會初案,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六大制度支柱,包括:身份認證與反滲透系統、民主程序制度化、財政透明機制、政策平台建設、國際承認策略以及對中國國內民主力量的支持體系。本研究同時提供一套經過系統設計的“中國議會完善方案”,作為可操作參考。 本文旨在證明:海外中國議會的建立是中國民主化過程中關鍵的制度準備,其意義不在於替代國家,而在於替代“被剝奪的人民意志”,並為未來中國的民主轉型提供制度種子。
導論:為何需要一個“海外中國議會”? 全球華人社群正處於歷史性的政治轉折期。過去二十年,中國政治在高度集中化的道路上急劇下墜,權力壟斷、民間壓制、審查制度、數字監控與鎮壓機制結合,使中國社會進入後極權階段。在此情勢之下,任何制度內反對力量——無論是溫和改革派、自由主義者、維權律師、草根組織者,甚至一般意義上的“溫和批評者”——都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反對派的組織能力在國內無法維持,導致海外成為唯一可組織、可討論、可公共發聲的空間。 然而中國海外政治群體長期面臨“四大結構性問題”:(1)碎片化(Fragmentation):多組織並存,卻缺乏共同議程;(2) 領袖政治(Leaderism):以個人魅力取代制度規則;(3) 缺乏程序正義(Lack of Procedural Legitimacy);(4)國際影響力不足(Insufficient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缺乏制度架構,使中國海外民主力量無法形成“持續性的政治主體”,而只能以個體或小團體形式存在。這導致其政治影響力有限,無法代表中國人民、無法獲得國際社會的正式承認,也無法成為未來民主中國的制度種子。 因此,組建海外中國議會的意義不僅在於“建立一個組織”,而是:為海外中國民主力量建立合法性來源;形成有持續性的制度平台;預備未來憲政民主的制度基礎;重建被破壞的人民主權象徵。 從這個角度看,組建海外中國議會不是“可能的選項之一”,而是政治重建的必然路徑。 一、建立海外中國議會的必要性 本部分從政治壓制結構、反對派斷裂、人民主權危機與國際先例等方面,系統討論海外中國議會的必要性。 1.1 國內政治空間的徹底壓縮:反對派無法在境內存在 過去二十年,中國政治出現顯著的“去空間化”(despatialization)現象,即政治表達空間被系統性消除:言論空間被全面封;NGO、草根組織被取締;獨立媒體消失;維權律師體系毀滅性打擊;學界失去自主權;民間社會無法聚集;選舉制度完全虛置;任何反對派在國內都無法生存。這意味着:反對力量已從“有限空間”走向“零空間”。 在零空間環境下,政治反對力量的唯一存續方式即是“外遷”,也就是: 將人民的意志轉移到海外的自由空間中,使其獲得重新表達的可能性。 從政治學角度來看,這是一種典型的“主體性外移”(externalization of political agency)。當國內主體性無法存在時,外部主體性便成為人民意志的延伸。 1.2 反對派的結構性斷裂:必須在海外重建政治主體性 中國反對派長期面臨三個結構性困境:(1)組織斷裂(Organizational Rupture)。每一波鎮壓都會摧毀一代組織。(2)代際斷裂(Generational Rupture)。八九代、2000 年代維權代、2010 年代“公民社會代”之間缺乏制度傳承。(3)身份斷裂(Identity Rupture) 反對派從未進入“制度角色”,始終停留在“抗議者”或“事件發言人”的狀態。這種狀態無法形成政治主體。因此,必須在海外為反對派營造一個制度化的身份容器:從“運動者”變成“代表者”;從“口號政治”轉向“議會政治”;從“街頭抗爭”進入“制度設計”。海外議會的存在,將為這一轉變提供結構。 1.3 人民主權危機:海外議會是權力合法性的“替代機制” 當一個國家的主權被政黨壟斷,人民無法參與政治時,政治合法性出現斷裂。人民主權的缺席,使得“人民”在法律與政治意義上消失。海外議會所要恢復的正是人民意志的代表性與公共性。 這是流亡議會在國際歷史上的核心意義。 1.4 國際先例:流亡議會是民主轉型的歷史常態 歷史上,流亡議會的成功案例並不少見。以下六個案例尤具代表性:(1)法國流亡政府(1940–1944):成為戰後法國合法政府的基礎。(2)捷克斯洛伐克流亡政府(1939–1945):在獨裁統治瓦解後恢復主權。(3)波蘭流亡政府(1939–1990):象徵反抗蘇聯統治的合法性燈塔。(4)白俄羅斯協調委員會(2020–):成為反抗盧卡申科獨裁的政治主體。(5)緬甸 NUG(2021–):獲得多國議會與官方承認。(6)西藏流亡議會:持續運作 60 年,被多國政府公開接待。 這些案例說明:獨裁國家內部空間被封鎖後,海外議會往往成為唯一合法的政治代表性來源;流亡議會不需要一開始就“完美”,但必須具有規則與持續性;一旦國內發生政治巨變,流亡議會往往成為過渡政權的組成部分。因此,從國際經驗看,海外中國議會不僅“合理”,而且“常態化”。 二、海外中國議會的可行性分析 建立海外中國議會不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本部分從人口結構、技術基礎、資源基礎、國際環境、組織能力與制度路徑六方面進行評估,從而證明:成立海外中國議會並非理想主義,而是現實可執行的政治工程。 2.1 可行性因素之一:龐大而分布廣泛的海外中國人口 截至 2025 年,全球華人總人數超過 6,000 萬,其中超過 3,000 萬生活在言論自由國家,如:美國約 540 萬;加拿大約 180 萬;澳大利亞約 140 萬;歐洲(英、法、德、荷、北歐等)超過 300–400 萬;日本與韓國近 150 萬;在台灣、香港、泰國的流亡群體不斷增加。 此外,中國政治流亡者數量自 2015 年後急劇上升。被迫離境的維權律師,NGO 負責人,宗教領袖,香港民主人士,學者、記者、學生領袖,數以萬計的中產階層“潤者”,這些人都是中國的精英,從政治學角度看,這是典型的“diaspora political base(僑民政治基礎)”。 海外中國人的數量足以支持:一套制度化選舉,常設議會,稅基(年費制度),公共討論空間,日常行政團隊。 人口規模與地理分布,為海外議會提供了人口基礎。 2.2 可行性因素之二:民主國家的法律保護與政治空間 海外中國議會要存續,必須至少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結社自由;(2)言論自由;(3) 免於中共跨境迫害的法律保護。 美國、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均符合這三項條件。 此外,多國政府在 2019–2024 年間已經多次公開譴責中共跨境鎮壓,調查“海外警察站”,為流亡人士提供庇護,接待反對派代表。這意味着 海外議會有明確的政治安全空間。 流亡中國議會無需尋求立即承認,但只要其是“合法社團”,在民主國家就可以:註冊公司或非營利組織,開設銀行賬戶,舉行公開大會,進行民主選舉,接受媒體採訪,與各國議會溝通,發表聲明。 法律環境成熟,是成功的關鍵前提。 2.3 可行性因素之三:技術基礎的成熟(區塊鏈、實名系統、反滲透機制) 過去流亡組織持續失敗的一大原因是:(1)身份認證困難;(2)投票機制不透明;(3)中共滲透與匿名破壞;(4)組織內部互不信任。 然而 2025 年之後,技術條件已經完全改變。 (1)區塊鏈可建立防篡改投票系統。其去中心化技術可以確保:投票透明、數據不可修改、全過程可審計、選民匿名可控、排除黑客攻擊與操控風險。世界多國(如愛沙尼亞)已證明其可行性。 (2)實名 + 推薦人制度可降低滲透風險。 耿冠軍先生的初案提出: 創始選民必須實名 + 推薦人確認。這是可行的,但可以升級為三層認證: 護照與居留文件,推薦人背書, 加密身份保管機構(如代管身份的國際律師)。三重機制可顯著降低滲透。 (3)政治安全技術(PST)團隊可提供防禦,包括:加密通信, 中共跨境監控偵測,反釣魚機制,網絡滲透分析等。 技術條件讓流亡議會具備前所未有的安全性。 2.4 可行性因素之四:政治資金結構可持續 耿冠軍初案提出:“創始選民年費 100 美元”,目標 1,000–10,000 名創始選民。 以最低 1000 人計算:每年 10 萬美元基礎預算;以 5000 人計算:每年50 萬美元;以 10000 人計算:每年100 萬美元。這是一筆足以支持小型秘書處、議會會場租賃、技術團隊、國際關係組、公共傳播與媒體運作的財政基礎。 重要的是資金來自“選民會費”,而不是政治獻金,降低利益集團影響。 2.5 可行性因素之五:國際政治環境支持“議會化反對派” 中國議題在 2025 年後成為國際政治焦點之一。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對中共的態度已從“競爭”轉向“體系對抗”。他們都有明確需求:與中國民主力量建立制度化聯繫,有穩定、程序化的對話對象,有“人民代表性”的組織,可以向本國議會報告的“民主替代者”。這意味着:國際社會需要一個制度化的“中國代表”,而不是分散的個人或團體。海外中國議會具有明顯的外交價值。 2.6 可行性因素之六:反對派內部的心理條件已成熟 2010年代以前,海外中國政治團體互相不信任,原因包括:規模小,都想當“領袖”,缺乏制度,運動文化強於政治文化。但 2025 年後情況不同:大規模“潤”潮帶來大量年輕專業人士,過去十年技術人與法律背景者大量流亡,香港流亡群體有強烈民主制度意識,大家意識到“沒有制度,就永遠都是失敗者”。海外反對派勢力的文化從 “口號式反對”轉變為:“制度化政治”。這是“議會化”的關鍵文化基礎。 三、對“對話中國”初案的系統學術評估 對現有“中國議會方案”(耿冠軍初稿)的系統分析 本部分對耿冠軍先生起草的“中國議會方案”(見附錄A)做學術性的分析與評估。 該方案雖為草案,但其重要性在於“建立起必要的第一步”。以下我們按照制度科學的邏輯,先從優點與不足兩方面討論。而後進行系統性的學術分析。此分析的目的在於:其一,檢視方案是否符合構建海外流亡議會的一般原則;其二,從制度設計角度指出現階段不足;其三,為附錄B中所提出的“完善版議會方案”奠定理論基準。我們將從 政治合法性、制度邏輯、組織能力、技術可行性、安全風險、動員策略 六個角度展開分析。 3.1 方案的四大優點 優點一:以“創始選民”作為制度起點,具有政治創新意義。方案提出:用一年時間徵集 1000–10000 名創始選民,以年費制度作為財政基礎。在政治學上,這是典型的 建制性起點(institutional founding moment),具有強烈象徵意義:這是第一批自願付費、願意公開身份、願意加入政治過程的公民他們構成未來民主制度的“憲法性主體”。這是議會的合法性來源。 優點二:加入身份認證 + 推薦人制度,能降低滲透風險。反滲透是流亡政治的頭號難題。方案採用實名登記、推薦人制度,這是可行的,也與以色列建國時期猶太代表大會的機制類似。 優點三:議會實行“直選制”,保證透明度和代表性。方案規定:創始選民直接投票選出 100 名議員,每名選民可投不超過 10 票。此制度有三個優點:降低內鬥可能,防止領袖崇拜,代表性廣泛而公平。從制度科學角度看,這是合理的設計。 優點四:分為“明星議會(上院)”與“草根議會(下院)”。二院制設計非常重要,因為它可以:平衡專業者與草根之間的權力,防止精英壟斷政治,又避免草根政治的民粹化。這是一個極為明智的制度構想。 3.2 方案的六大不足(本論文將在附錄B提出改進方案) 儘管方案具有創新性,但也存在六項重要不足: (1)缺乏安全機制:實名制雖必要,但需輔以保護措施。例如: 身份是否對公眾公開?中共有無可能滲透?如何保護居住在敏感國家的選民?目前方案沒有充分說明。 (2)財政制度缺乏透明設計,只有年費,沒有審計,沒有公開賬目,沒有預算結構,沒有欺詐防範,沒有資金託管機制。這會讓很多潛在支持者猶豫。 (3)議會權力未界定。方案只提到“選議員”,“選行政機構” 但缺乏:權力範圍,與國內力量關係,與國際組織關係,決策程序,人權與少數群體保護機制。這些必須補足。 (4)缺乏長期的戰略路徑圖。例如:如何獲得國際承認?是否會制定“流亡憲法”?如何與國內民主力量協作?如何成為未來過渡政權的一部分?此部分完全缺席。 (5)缺乏專業團隊(秘書處、媒體組、技術組)設計。現代議會離不開:專業運營、法律團隊、技術與安全團隊、對外溝通(外交組)、媒體與公關系統。方案未涉及。 (6)缺乏衝突解決機制。所有政治組織都會產生衝突。 但是,仲裁機制在哪裡?彈劾程序如何執行?內部不信任如何處理?這些制度必須在“創始階段”就設計好,否則未來容易瓦解。 3.3 方案整體結構分析:一個“可啟動模型”而非“成熟制度” 耿冠軍先生的初稿最重要的貢獻在於,它不是一篇政治宣言,而是第一次嘗試提出一個操作層面具體可行的制度框架。在過去三十年的中國民運歷史中,類似嘗試極為罕見。許多組織長期停留在“口號式民主”“抽象倡議”“象徵性集會”層面,而缺乏制度化步驟。 該方案可被視為一種 “可啟動模型(start-up model)”: 它不試圖一次性搭好所有制度,而是從“選民徵集—選舉上議院—再建下議院—起草憲法—選出行政機構”逐步推進。 這種路線的最大優勢在於:它能在資源極度匱乏的條件下,找到一個最低啟動門檻。然而其局限性也十分明顯:未構建完整的合法性基礎,選民資格設計過於粗糙,未涵蓋 diaspora(僑民社會)特性,未整合跨組織合作機制,缺乏國際政治可見度策略 3.4 選民徵集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3.4.1 “創始選民”概念合理,但需擴大社會面向。方案提出使用“創始選民”機制,人數介於 1000 到 10000 人之間,其實具有重要政治象徵性:足以形成一個“有代表性的小共同體”,又不至於因為目標過大而導致行動癱瘓。但方案忽略了 diaspora 的複雜性。 海外華人具有高度分裂的社群結構:第一代政治難民、新移民、留學生、港澳台人士、中國少數民族僑民(藏、維吾爾、哈薩克、蒙古等)。要形成一個真正的“海外中國選民共同體”,不能只依靠民運內部推薦人機制,否則會陷入圈層化。 3.4.2 100 美元年費是否合理?該制度具有三重功能:對抗中共滲透(經濟門檻),為組織提供財政基礎, 建立參與者承諾機制(commitment)。但也存在問題:對新難民和學生可能過高, 容易被宣傳為“買選票”,可能造成貧困地區人士的政治排除 。學界一般建議使用“滑動費用(sliding fee)”“選民基金補助”等方式。 3.4.3 推薦人制度有效,但有“寡頭化”風險,方案建議由 100 名民運界人士作為推薦人,負責背書選民身份。其優勢是:能過濾風險,建立信任鏈,防止假身份大量湧入。其風險在於:民運圈派系林立,容易形成“壟斷式政治生態”;推薦人可能在未來的政治競爭中具有不當的政治影響力;可能形成“圈內人政治(insider politics)”。因此,在完善版方案中,應加入:審核委員會制度、反派系規則、透明化推薦報告、申訴機制。 3.5 議員選舉制度分析:代表性與專業性之間的張力 耿冠軍方案中的議會選舉制度有四個主要特點:只允許創始選民投票;候選人從創始選民中自願產生;每人可投 10 票,多數決當選;名額為 100 席。這一設計象徵性強,但在民主政治學角度存在缺陷: 3.5.1 “自薦型候選人”導致結構偏差。政治科學研究顯示,自薦模式會嚴重偏向男性、年齡較大者、精英階層、能承擔風險者、性格外向者,而忽視少數族群、女性、弱勢階層、地域代表性。因此容易導致“民主沙漠化”,議會結構單一。 3.5.2 多票制(每人 10 票)有利於“名人議會”形成。該制度會自然提升:activists、社區領袖、網絡名人、熟人組織中的意見領袖。這使議會的象徵性很高,但其專業性與地區代表性未必成比例。 3.5.3 三年任期合理,但缺乏問責機制。應加入年度問責報告、獨立監督機構、罷免機制、利益申報制度,否則難以形成國際承認。 3.5.4 設立上下兩院:理念良好,但路徑需要重構。初稿提出:“明星議會”為上議院,“草根議會”為下議院,共同制定憲法。 此結構靈感來源於:美國的參眾兩院、英國的上議院(貴族+專家)、台灣國民大會與立法院舊制、流亡政府常見制度(西藏、波蘭流亡政府等)。然而其問題在於: 3.5.5 未明確兩院如何互動、各自權限、憲法草案審查權、行政部門的監督權、預算權。 3.5.6 “明星議院”易被批評缺乏民主性質,因其選民群體過窄,使上院的合法性受到挑戰。 3.5.7 下議院的選區劃分難度極大,以“大陸省籍”為基礎進行選舉,會導致爭議:省邊界是否以清末、民國或現行行政區為準?原籍 vs 出生地 vs 家族籍貫?流亡族群(例如新疆、藏區)是否採用民族議席? 在附錄B的完善版方案中,將採用:僑民常住地選區特殊族群保留席位,跨國大區代表制,專家院與公民院分權制衡,從而避免初稿中的分類不清問題。 3.6 行政機構產生的合法性分析 耿冠軍初稿提出由“全體選民依據憲法選出行政機構與行政首腦”。此構想沒有問題,但缺乏具體的制度步驟:行政首腦是否為總統制?是否有內閣?行政機構對議會負責還是對選民負責?強制連任限制?罷免機制?財政預算來源?外交代表資格? 這些在流亡政府制度中極為關鍵,否則容易陷入權力不明、衝突不斷的局面(如某些海外反對派組織曾發生的狀況)。 3.7 安全機制評估:中共滲透風險極高 任何與“中國海外議會”相關的組織,都會成為北京重點打擊對象,其手段包括:線人滲透、大規模線上假身份註冊、干擾選舉、挑動派系分裂、情報收集、綁架威脅(針對海外家屬)。 耿冠軍方案提出“實名+推薦人”,這當然是必要的,但遠遠不夠。完善版方案將加入:(1)基於去中心化身份驗證(DID), (2)多重審核機制,(3)反滲透風險積分系統,(4)數據分層隔離系統,(5)“零知識證明”式敏感身份保護機制,以保護參與者安全。 3.8 國際政治可見度:初稿尚未建立外交框架 一個流亡議會若要成功,最關鍵的問題永遠是國際承認。 初稿未涉及:如何獲得各國會議員支持?如何進入美國國會舊金山共識框架?是否尋求與西藏流亡政府合作?是否加入國際民主聯盟(ILI)等組織?是否與波蘭、捷克、白俄流亡議會建立互認? 在完善版方案中,將建立一整套外交戰略,包括:“國際承認路徑圖(Roadmap to Recognition)”,“跨國戰略夥伴網絡(TSPN)”,“流亡議會外交使團制度”,“僑界公民大會制度”, 讓議會不僅是象徵性機構,而是具備實際國際參與能力的政治主體。 3.9 總體評價:一個勇敢的起點,但需全面制度化 耿冠軍方案的價值在於它是第一個具體、可操作的籌議會嘗試, 具有象徵性動員效果,為民運提供制度化方向,提供了啟動路徑,而非抽象願景。其弱點在於:民主制度設計仍過於粗糙,法理基礎不足,國際路線缺失,選區制度不成熟,安全機制不足,缺乏跨組織協調機制,尚未體現 diaspora 的全球性特點。因此,本論文在附錄B將提出一個更完整、更現代化、更具國際法基礎的“中國海外議會制度方案”,以彌補這些不足。
第四部分:可操作方案的深化與制度升級——構建現代化的海外中國議會框架 耿冠軍初稿提供了一個具備“最低可行性”的啟動模型,但若要讓海外中國議會真正成為一個具有國際合法性、治理能力、制度穩定性、跨國動員能力以及象徵—實質雙重功能的政治機構,則必須進行更全面、系統化的制度深化。本部分將從制度設計、組織架構、選舉體系、數字治理、國際承認、安全體系六個維度構建一個可操作、可持續、可擴展的流亡議會方案,也將成為附錄B“完善版中國議會方案”的理論基礎。 4.1 基本原則:流亡議會必須滿足的五大條件 根據歷史上成功的流亡議會(法國國民議會、捷克政府、波蘭流亡政府、西藏流亡議會、白俄羅斯協調委員會等)經驗,一個成功的流亡議會必須滿足以下五大基本原則: 原則一:合法性(Legitimacy)。合法性來自三個來源:人民授權(選舉), 歷史延續性(憲政傳統、民國法統或民主法統), 國際承認。若缺少其中任何一項,制度將不穩固。例如,若只有“民運內部共識”,則只會成為“民運組織再分裂”的延伸。 原則二:包容性(Inclusiveness)。海外華人並非同質群體。因此,必須吸納大陸、港澳、台灣、少數民族、新移民、學生等不同群體;必須採用多元代表制,而非單一派系壟斷;必須實現跨地區、跨階層、跨族群的廣泛參與。否則將被諷為“小圈子議會”。 原則三:可操作性(Operability)。制度必須從一開始就能運行,包括:清晰的選舉流程,有效的組織架構,可持續的財政機制,可執行的安全與身份驗證體系。制度越簡單透明,越容易獲得廣泛參與。 原則四:漸進式可擴展性(Scalability)。制度不可能一次性建成,因此必須:允許從小規模向大規模擴展,實現從私人倡議向公共機構過渡,實現數字治理能力的逐步增強,建立可進化的憲法機制。西藏流亡議會從“中央官制指派”至“直選制”,歷時四十年才完成。 原則五:國際化(Internationalization)。流亡議會必須具備國際政治存在感:與歐美議會建立通訊關係,與民主國家外交部門建立對話平台,與其他流亡議會互認,能進入國際會議現場發言,建立海外僑民公共外交體系。這是中共最難以阻止、也最在意的部分。 4.2 深化第一階段:選民資格制度的現代化 耿冠軍初稿採用“實名+推薦人+年費”的方案,雖可行,但過於脆弱。一個成熟的選民體系必須滿足:安全、透明、排除滲透、保護隱私、國際可驗證。 4.2.1 四層次選民體系(Four-tier Voter System)。為兼顧安全與參與性,應建立四層選民架構:第一類:正式選民(Full Voters),需實名驗證,通過三方推薦體系或多重審核機制,擁有投票權、提案權、罷免權,每年繳納會費(可用滑動收費制)。 第二類:註冊支持者(Registered Supporters),有身份審核,可參與議會民意調查,無投票權,可逐步轉換為正式選民。第三類:匿名參與者(Anonymous Participants),使用零知識證明(ZKP)加入公開討論,保護家屬安全,無投票與提名權。第四類:觀察員(Observers),國際組織代表,學者,媒體,海外NGO,他們能提升透明度與國際信任。 4.2.2 分布式身份驗證系統(Decentralized Identity Verification)。採用分布式技術(如 DID/VC)可實現:無中心化數據泄露風險,零知識驗證,多方審核,無法偽造。例如,“我不是中共黨員”可以通過“零知識聲明”驗證,而無需公開真實姓名。 4.2.3 審核委員會制度(Vetting Committee)。應設三類審核機構:安全審核組(確認無中共隸屬與滲透),資格審核組(確認身份真實性),獨立申訴委員會(處理爭議)。所有審核過程必須透明可追責。 4.3 深化第二階段:構建專業化與代表性並重的兩院制議會 4.3.1 “專家院 + 公民院”的兩院制結構。相比“明星議院+草根議院”,更成熟的模式為: (1)公民院(Citizens’ Assembly,下議院),由普選產生,按海外華人常居區域劃分選區:北美(東/西)、歐洲、澳新、亞洲、港澳台僑團。族群保留席位(藏族、維吾爾族、蒙古族等),代表 diaspora 的整體意志。 (2)專家院(Senate,上院),由專業團體、學界、社團提名 ,提供:憲政、法律、國際關係、經濟、科技、人權等專業監督, 類似英國上議院與歐盟諮詢院的混合模式。 這種制度同時兼顧民主代表性,專業治理能力,減少民運內部“江湖化”傾向。 4.3.2 議席規模控制在 120–180 人之間。此規模具備三個優勢:容易管理,便於國際參與,具有足夠代表性。若規模過小(如原方案的100席),族群代表性不足;若過大,則資源無法支持。 4.3.3 獨立議會秘書處。必須從一開始就建立一個專業行政體系,包括:法律事務司,國際事務司,財政審計司,數字治理司,選舉委員會,安全委員會。這是流亡議會的“國家能力”的核心。 4.4 深化第三階段:數字化治理體系(Digital Governance System) 海外中國議會必須完全數字化。所有流程可通過區塊鏈或類似高透明度技術實現。 4.4.1 “數字議會平台(Digital Parliament Platform)”。包括:分布式身份系統,安全投票系統,在線議事大廳,公開法案系統,會議透明直播,公民提案平台。完全公開透明,任何人都能驗證投票與法案流程。 4.4.2 使用端到端加密技術保護參與者:Signal 協議,Matrix 網絡,ZKP 參與方式。既保護參與者安全,又保持制度可信度。 4.4.3 公民參與工具(如台灣vTaiwan模式)。利用數字協作平台:公民議題共識建構(Pol.is),開放法案公開討論,審議式民主工具(Deliberative Democracy)。這將使 diaspora 形成政治共同體。 4.5 深化第四階段:建立過渡憲法(Provisional Charter) 初期不必制定“完整憲法”,而應制定一個 《中國流亡議會臨時憲章》,包括:海外議會的性質,與未來中國憲政的關係,議會權力及權限,行政體系,司法與監督機構,財政制度,安全機制,國際地位,與各僑團關係。這是制度穩定的關鍵。 4.6 深化第五階段:建立可行的流亡行政機構 行政機構必須圍繞三個核心原則構建: 原則一:不與未來中國衝突(Non-Conflict Principle)。行政機構不是“臨時政府”,而是“行政辦公室”,避免外界誤解為“宣布獨立”。 原則二:具備實際治理功能(Functional Administration)。行政機構必須負責:對外事務,協調僑團,法律審查,財政監管,人權調研,國際協調。 原則三:嚴格權力限制(Limited Mandate Principle)。行政機構權力應受到議會、國際監督機構及內部審計的限制。 4.7 深化第六階段:國際承認路線圖(Roadmap to Recognition) 沒有國際承認的流亡議會,只能是“象徵性俱樂部”。 國際承認可分為六個階段:第一階段:國際曝光(Visibility):舉行公聽會、國際研討會、僑界大會、新聞報道。 第二階段:獲得外國議員支持(MP Caucus)。例如:美國國會跨黨小組(Congressional Caucus),歐洲議會華人人權聯盟,加拿大跨黨小組。 第三階段:與國際NGO建立合作關係。如:Freedom House、NED、Amnesty、HRW、IRI。 第四階段:與流亡政府建立多邊合作。如:西藏流亡議會、白俄羅斯協調委員會、俄羅斯流亡議會、波蘭和捷克的民主基金會。 第五階段:進入國際法遙接結構(Indirect Recognition)。例如:被納入國會報告,獲得正式譴責中共的角色,國際人權機制中的“利益相關方”地位。 第六階段:准承認(Quasi-Recognition)。例如獲得:外交部官員定期會晤,國會邀請正式發言席位,官方文件中的提及地位。這是中國流亡議會能夠真正成為政治力量的關鍵一步。 4.8 深化第七階段:安全體系(Anti-Infiltration & Protection Security System) 中共的情報系統對所有海外民主組織進行系統性滲透,這是不可忽視的現實。因此必須建立: 4.8.1 十層次安全體系(Ten-Layer Security): 多重身份審核;審核委員會;分布式數據存儲;零知識證明保護敏感身份;分級訪問權;加密通訊; 線下活動風險評估;海外家屬保護機制;內部反滲透機制;獨立安全監督委員會。 4.8.2 “議會安全白皮書”。建立安全規則,使所有參與者都有明確的安全行為指南。 4.9 制度深化後的總體評價 深化方案的結構已經超越“民運組織”,成為一種:具備民主合法性,具備代表性的海外僑民議會,具備國際承認潛力的政治實體,能夠影響未來中國政治轉型的制度基礎。 這種制度化建設提供了一條前所未有的道路: 中國的民主不是等待中共倒台後才開始,而是從僑民議會的制度實踐中開始。
五、戰略意義、國際影響與未來 5.1 海外中國議會的戰略價值:重建合法性的國際工程 建立海外中國議會(Overseas Chinese Parliament, OCP)不僅是民運組織更新形象、提升組織能力的內部改革工程,更是一項關乎 中國未來政治轉型路徑的戰略級工程。它將首次以制度化方式重構流亡政治力量,賦予其可驗證的代表性、公開的組織結構以及可持續的政治權威。 5.1.1 作為“主權合法性競爭者”的戰略位置 今日的中國海外反對力量普遍存在一個長期困境: 它們是政治反對者,卻無法形成政治替代者。 國際政治學者強調,一個反對派要成為真正的政治主體,必須具備三項能力(Hirschman,1970): (1)表達(Voice):能夠公開批判、闡述理念。 (2)退出(Exit):不受壓迫機制的控制,具有行動空間。 (3)忠誠替代(Alternative Loyalty):能夠提供一個足以競爭合法性的政治框架。 目前中國海外反對派普遍具備前兩項,但 缺少第三項。沒有制度化架構,反對派的政治訴求難以被國際社會視為“准政府立場”。 海外中國議會的核心價值即在於:它不是民運組織的簡單再包裝,而是建立一種 可與中共合法性進行結構性競爭的替代政治形式;它為未來中國民主轉型預設一個權力接續機制(power succession mechanism);它構成一個“政治替代中心”(alternative political center),使“忠誠替代”成為現實選項。這是中國民主運動百年來首次具備這種結構性能力。 5.1.2 為中國未來過渡政府提供制度儲備 從政治轉型理論(transitology)來看,任何威權政體崩解後都會經歷三個階段: 合法性真空(legitimacy vacuum), 權力競奪(power contestation),憲政治度重建(constitutional reconstruction)。 在所有成功民主化國家中(波蘭、捷克、韓國、印度尼西亞、台灣),海外流亡政治力量扮演的角色都極其關鍵:負責提供對外溝通的可信政治窗口,提供過渡時期的政治理念與制度藍圖,形成最低限度的政治共識,保護國家免於陷入軍閥割據或混亂競逐。 中國的未來轉型規模遠超上述國家,其複雜性也更高。因此,建立一個具備制度連續性與民主正當性的海外議會,具有不可取代的戰略意義: 它為未來的過渡政府提供“預備役官僚體系”(pre-government bureaucracy)。它能夠在中共崩潰前就準備好法律草案、憲法初稿、行政綱要等關鍵文件。它可在危機爆發時直接充當臨時權威來源,避免權力真空引發的混亂。 換言之,海外中國議會不僅是民主運動的組織形式,更是 未來中國國家重建的基礎結構。 5.2 國際影響力:重建中國問題的全球對話結構 5.2.1 從“民運個人化”到“制度化政治實體”。長期以來,國際社會對中國海外民主運動的主要批評包括:組織分散、缺乏協調,個人領袖化過強、制度能力弱,缺乏可驗證的代表性,不具備政策能力,無法形成國際可識別的政治中心。 海外中國議會的出現將改變這一局面:國際媒體不再只能採訪幾個個人活動家,而是可以採訪一個制度化機構。美國國會或歐盟議會能夠對接一個具有明確程序與任期的代表機構。國際組織(如人權委員會)可直接與其對話,並將其意見視為“中國民主政治主體”的表達。海外政府在制定對華政策時可參考一個明確的民間政治替代者的政策立場。這將系統性地提升中國民主運動在國際舞台上的權威性。 5.2.2 國際承認的可能性 歷史上,許多流亡議會逐步獲得國際承認,例如:西藏流亡政府獲得多個國家國會的承認;白俄羅斯民主協調理事會被歐盟視為“合法反對派代表”;委內瑞拉“臨時政府”曾獲得 60 國承認;烏克蘭流亡議會(1940s)在冷戰中擁有重要外交地位。 海外中國議會若具有:清晰透明的選舉程序, 公開的政治倫理,可驗證的選民來源,明確的憲法草案與政策綱領,則具備以下國際承認路徑:美國國會 Human Rights Caucus 的認可,歐盟外交與安全委員會 的合作協議,與“自由之家”“國際特赦組織”“人權觀察”形成戰略合作,被納入美國國務院年度人權報告中的“主要反對力量”,G7 國家對華政策聽證會中的正式意見提供者。其長期目標是成為國際社會的“對華民主對話窗口”(China Democratic Dialogue Window)。 5.3 未來挑戰與風險管理 任何嚴肅的政治工程都必須面對風險。建立海外中國議會尤其如此。 5.3.1 滲透與安全風險。中共將對海外中國議會採取多維破壞策略,包括:內部滲透、製造派系、網絡攻擊、抹黑運動、法律戰與訴訟戰。本論文在前文已提到“反滲透機制”作為制度設計基礎,但在戰略層面仍需注意:所有議員必須完成安全背景審查,不接受匿名捐款,不接受與中共有關的經費,公布年度財務報告,敏感會議採用端對端加密,不在中國境內使用社交賬號,不在可能受中共控制的司法轄區召開會議。若能成功建立穩固的抗滲透體系,將使其成為最難被滲透的中國海外政治組織。 5.3.2 外界對“政府替代性”的誤解 許多流亡組織在建立初期最大的問題是:“你們是不是要自稱中國政府?”海外中國議會必須避免陷入這一陷阱。它不是“臨時政府”,而是“代表性機構”。它不是“反政府政府”,而是“民主權威中心”。它的目標不是“統治中國”,而是“預備未來中國的民主政治”。 明確定位可以避免國際社會誤會,也能降低“政府爭議”帶來的政治阻力。 5.3.3 海外社區的政治疲勞 過去十年,中國海外政治運動逐漸弱化,原因包括:難以形成成就感,缺乏持續議題,組織間內耗,新移民不願捲入政治,缺少對未來的路徑願景。 海外中國議會可以通過制度化設計解決此問題:有穩定的議程,有選舉帶來的參與感,有法案討論帶來的成就感,有國際活動帶來的存在感,有未來中國的制度藍圖帶來的使命感,它能把“政治疲勞的民運”重新轉化為“政治創新的推動力量”。 5.4 未來展望:從“反對派聯盟”到“民主政治共同體” 海外中國議會不僅要構建反對派聯盟,更要建立一種新的政治文化。 5.4.1 從“反對中共”到“建設民主” 過去幾十年,中國海外政治運動大多依賴反對中共的重要性作為凝聚力;然而:“反對”並不能構成政治共同體,“反對”不能提供制度替代方案,“反對”無法形成長期組織動力。 海外中國議會將反對目標轉化為建設目標:制定憲法草案,設計司法改革方案,討論轉型正義路徑,研究未來軍隊國家化與解放軍轉型,研究中國聯邦主義與省級自治可能性,研究土地制度改革,研究網絡自由、言論自由的法律結構,研究中國共產黨後時代的國家安全體系。這是從情緒型政治轉向制度型政治的新時代。 5.4.2 形成“民主中國人的政治家培養學校” 中國未來需要大量政治家,而中國國內沒有政治培訓體系,海外中國議會將承擔這一職責:培訓政策研究人員,培訓議會規則專家,培訓公共溝通人才,提供參與預算、立法、審議的機會,建立政策智庫(如“對話中國”)的合作體系,輸出未來中國的行政人才儲備。它將成為未來中國民主的“學院”“訓練場”和“政務人才庫”。 5.4.3 建立跨代際、跨階級、跨地區的反對派聯盟 海外中國議會不是民運內部的工程,而是一個 跨代際與跨階層的共同體建設項目,包括:八九一代政治流亡者,新移民,海外留學生,海外知識分子,宗教團體,藏人、維吾爾人、蒙古人、香港人、台灣人的民主力量,海外華人社區的基層成員。它必須成為一個真正的“多數派聯盟”(majority coalition),而不是“少數派內部的聯盟”。 5.5 海外中國議會的長期戰略定位 從戰略高度來看,海外中國議會未來應具備三重使命: 5.5.1 代表中國人民對自由的訴求(Moral Legitimacy)。它必須成為中國人民對自由、權利與民主的象徵性代表。這是一種 道義合法性。 5.5.2 成為國際社會處理“中國問題”的民主對接窗口(Diplomatic Legitimacy)。它必須成為國際社會認可的“中國民主政治主體”。這是 外交合法性。 5.5.3 提供未來中國民主轉型的制度儲備(Constitutional Legitimacy)。它必須提供法律、行政與憲政改革方案。這是 憲政合法性。 當這三重合法性共同形成時,海外中國議會將成為全球華人政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5.6 小結:走向未來的“中國民主時代工程” 建立海外中國議會不僅是民運界的改革,也不僅是反對派組織任務,而是一場橫跨歷史、政治與國際戰略的宏大工程。它將:重新定義海外中國人的政治身份,重構中國民主運動的制度結構,修復與國際社會的對接能力,預設中國未來民主化的制度藍圖,為轉型時期建立政治接續機制,塑造真正的反對派聯盟,點燃中國政治未來的新火種。 第 5 部分的核心論證在於:海外中國議會不僅可能、必要,而且具有深遠的國際戰略價值。它不是一個組織,而是一項跨時代文明工程。
六、結論:走向制度化反對派與民主未來的起點 中國的政治現代化始終被兩個核心難題所阻礙:國內缺乏公開政治競爭的制度空間;海外反對運動缺乏制度化合作的結構基礎。 在中國共產黨統治延續超過七十年的當下,任何變革都無法僅依靠自發行動、零散抗爭或個別事件所推動;歷史經驗反覆證明:政治轉型需要組織,而組織必須制度化。本論文提出“海外中國議會”(Overseas Chinese Parliament, OCP)這一制度構想,旨在為中國民主運動提供一個前所未有的結構性突破,使其走出過去幾十年“個人化、碎片化、無制度化”的困境,進入一個以選舉為基礎、以代表性為合法性、以議會程序為治理機制的新時代。 本結論將從四個維度對全文主要觀點進行總結。 6.1 海外中國議會的歷史邏輯:從反對力量到政治替代者 歷史上,幾乎所有威權政體的瓦解都伴隨着一股制度化的反對力量。無論是波蘭的團結工會、西藏的流亡議會、白俄羅斯的民主協調理事會,抑或是納粹時期的流亡法國政府,它們都具有兩個共同特徵: (1) 在威權體制內無法實現政治競爭時,制度化的反對力量轉向海外建立替代性政治結構。 (2)流亡政治力量在國際社會獲得規則化承認,並能在政權更替中發揮關鍵作用。 就中國而言,威權統治結構的封閉與數字極權技術的擴張,使得國內政治改革空間不斷被壓縮。在這種情況下:海外政治空間成為唯一可以自由討論憲政改革、政治制度、國家未來方向的場域; 海外反對派成為未來變革最具行動能力與國際連接能力的力量; 海外中國議會能成為“政治合法性競爭者”,預設未來政治轉型的制度基礎。 因此,本論文認為:建立海外中國議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政治選擇,而是一項具有歷史必然性的制度行動。 6.2 可行性與必要性的系統論證:從組織能力到國際戰略 本論文從政治合法性、組織能力、反滲透機制、政治代表性、國際連接能力等方面分析中國海外議會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得出的核心論斷如下: 6.2.1 必要性:重構民主反對派的三重合法性 海外中國議會的建立將生成三類合法性:(1) 道義合法性:代表中國人民對自由的訴求;(2)代表性合法性:通過選舉程序獲得政治授權;(3) 結構合法性:以議會程序、規則與責任制運行。 這將結束長期以來海外反對派“誰都能代表、誰都代表不了”這一悖論。 6.2.2 可行性:具有現實基礎與國際可操作空間 本論文指出,海外議會具備以下可行因素:數百萬海外華人構成潛在選民群體;反滲透機制可降低中共破壞風險;通過民間眾籌可維持基本經費;國際社會樂於支持制度化、透明化的中國民主力量;多種歷史案例已證明流亡議會的制度路徑可行。 因此,中國海外議會並非“政治幻想”,而是一項具備現實基礎與國際空間的工程。 6.3 海外中國議會的戰略價值:不僅是反對派,更是未來國家建設的制度儲備 本論文的第五部分已系統闡述其戰略價值,此處進行總結性強調: 6.3.1 未來“政治權力接續機制”的預設平台 威權政體崩解後最危險的不是權力真空本身,而是在權力真空中:軍閥競爭、地方割據,民族衝突,新極權勢力的崛起,國際干預,無序化造成的國家解體風險。 海外中國議會提供了一個“事先設計好的權力接續框架”,使未來政治轉型不至於陷入混亂。 6.3.2 建立中國民主的思想與法律基礎結構 議會將推動一系列重大項目:制定憲法草案(或數種草案的競爭性版本);研究司法獨立、轉型正義、警政改革方案;設計未來中國的選舉制度(議會制、總統制或混合制);制定人權與自由的基礎法典;討論聯邦制與省級自治的可能性;為經濟改革、土地制度改革、軍隊國家化提供政策藍圖。這些都將成為未來中國憲政民主不可或缺的制度儲備。 6.3.3 國際承認的潛在路徑 通過透明選舉、負責制度與政策專業性,海外中國議會具備獲得國際承認的以下路徑:獲得美國國會與歐盟的正式對話資格;成為“全球民主峰會”等場域的中國代表;被認定為“中國民主力量的合法政治機構”;在中共崩潰後迅速被國際社會視為臨時治理的合法主體之一。因此,這是一項影響深遠的國際工程。 6.4 結語:從時代的黑暗,到制度化民主的光明——變革的起點已經到來 中國政治轉型不可能依靠偶然事件,也無法依靠英雄人物,而必須依靠制度、組織與代際合作。本論文提出的海外中國議會構想,正是中國走向民主時代所必須邁出的第一步。它的意義不僅在於反對極權,超越民運的舊結構,建立新的政治代表性,更在於 它讓中國的未來第一次不再只是想象,而是具有明確制度路徑、組織形態與可操作方案的現實工程。 中國海外議會不是終點,而是起點;不是權力,而是責任;不是革命,而是建設;不是替代國家,而是為未來國家奠基。 當海外數百萬華人第一次擁有共同的選舉、共同的代表與共同的政治空間時,一個新中國的政治文明才真正開始成形。 海外中國議會作為新時代的民主火種,將成為:全球華人政治文明的里程碑;中國未來憲政秩序的源頭;極權體制終結後國家重建的堅固基石。正如本論文提出的:中國的民主不是“自然發生”,必須由制度推動;海外中國議會,就是這個制度化未來的起點。
附錄 A:〈中國議會方案〉(初稿) 作者:耿冠軍(“對話中國”智庫成員、原中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洛杉磯地區負責人) 說明:該方案為王丹博士委託耿冠軍起草,是耿冠軍的個人建議,未經過智庫團隊討論,旨在拋磚引玉。 一、第一步:徵集創始選民 在 2026 年度徵集不少於 1,000 人、不多於 10,000 人的“中國議會創始選民”。創始選民須繳納年費 100 美元。 若 2026 年內提前達到 10,000 人,則提前結束徵集並進入首屆中國議會選舉階段。 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仍未達到 1,000 名創始選民,則退回已繳費用,宣布本項目失敗。 (一)徵集辦法 為防止中共滲透,採取“實名宣誓 + 推薦人認證制度”。 由組委會指定民運界有影響力之 100 名人士作為推薦人,意向選民需從中選擇一人作為其推薦人。 二、第二步:選舉議員 在這一千至一萬名創始選民中,通過自願報名方式產生議員候選人,再由創始選民選出首屆 100 名議員。 (一)選舉辦法 每位選民可從候選人中選擇不超過 10 人。 按得票數高低,取前 100名當選。 (二)議員任期 議員任期 3 年。 三、第三步:組織“下議院”選舉 第二步所產生的議會主要由專家、學者、名人組成,被稱為“明星議會”,負責討論中國民運的全局性議題。 下一階段將籌組“草根性下議院”,代表不同省籍的地方利益。 選民需登記其中國大陸原省籍,並依人口比例選出各省代表,組成“下議院”。 “明星議會”為“上議院”。 兩院合稱“國會”,並共同起草憲法。 四、第四步:選出行政機構 所有選民依據以議會制定之《憲法》,選舉行政機構及行政首腦。
附錄 B:改進版〈海外中國議會總體設計方案〉(制度化版本) 作者:楊純華(本論文作者) 說明:本方案為本論文提出的制度化“海外中國議會(OCP)”模型,旨在提高可行性、合法性與國際認受性。 序:設計原則 1. 合法性提升:以選舉、透明程序和制度責任制為核心。 2. 組織安全:強力反滲透體系、多層身份審查。 3. 可持續性:財政透明 + 會費 + 國際資助 + 獨立審計。 4. 國際化原則:制度設計符合國際法、民主規範。 5. 面向未來國家建設:不僅反對極權,也為未來中國提供制度儲備。 一、機構架構總覽 海外中國議會(OCP)由以下機構組成: 1. 國會(雙院制) 上議院:全球華人代表(由專業/社群界別產生) 下議院:省籍/區域代表(以中國省份為單位) 2. 行政機構(政府委員會) 3. 司法機構(仲裁法庭) 4. 獨立機構 選舉委員會 審計署 監察專員辦 人權委員會 5. 憲法起草委員會 二、選民制度 1. 選民資格 年滿 18 歲 持外國合法身份、長期簽證、難民身份或等待庇護者 與中國有血緣、出生地或父母籍貫關係 未參與中共統戰、未擔任中共黨員或軍隊/武警職務(需審查) 2. 多級審查制度 (1). 身份文件核實(護照、移民文件、居住證明) (2). 反滲透背景審查(由安全委員會負責) (3). 雙重推薦制度:需兩名已認證選民推薦 (4). 宣誓制度: 拒絕效忠任何威權組織,承諾遵守 OCP 憲章 3. 選民年費 一般選民:50 美元/年;支持會員:200 美元/年。免收費申請渠道:學生、政治難民 三、國會制度(改進) (一)上議院(專業議院) 1. 組成方式 以“功能界別 + 社群界別”方式,類似香港1990年代民主派方案與英國上議院改革經驗。議員來自:學界、法律界、醫學界、企業與經濟界、工人與勞工界、宗教界、媒體與新聞界、海外華人社群代表。每界別選舉若干代表,合計約 60 人。 2. 職能 制定國家藍圖,審議憲法草案,際外交代表,審核下議院立法。 (二)下議院(省籍議院) 1. 組成方式 根據中國省份人口比例,選出 100–200 名議員。 例如(示意):廣東:12 席;山東:10 席;江蘇:9 席;河南:8 席;雲南、青海、西藏等人口小省各 1–2 席...... 2. 職能 反映各省利益,提出法案,監督行政機構,參與制定未來政治制度。 (三)兩院關係 正常立法:兩院均須通過;憲法性法律:須三分之二多數; 行政首腦任命:兩院聯席表決。 四、行政機構 行政機構由“政府委員會”組成,職責包括外交、動員、媒體、財務、援助在中國受迫害者等。 行政首腦稱為 行政總理(Prime Minister in exile)。 產生方式:由兩院聯席會議投票。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對國會負責,可被不信任案罷免。 五、獨立機構體系(新設) 1. 選舉委員會(EC):負責所有選舉,完全獨立,由不同國家律師組成。 2. 審計署:每年公開財務報告,由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3. 監察專員辦:處理濫權、舞弊、選舉爭議。 4. 人權委員會:記錄中國境內人權迫害,向聯合國提交報告。 六、憲法草案與未來制度設計 OCP 將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設計:三種憲法草案(議會制 / 總統制 / 混合制)。通過競爭性公開辯論,最終由選民公投決定採用哪一種。 七、經費與財政透明 資金來源:1. 選民會費;2. 民間捐款(公開透明);3. 國際資助(需審計);4. OCP 基金會(保證長期運作)。 所有財務需每季公開。 八、與國際社會的關係(正式化) 向美歐議會註冊為合法政治機構;與民主國家建立對口機制;成為“全球民主峰會”中國席位;向聯合國機構提交人權與治理報告。 九、長期目標 1. 成為真正的民主反對派組織; 2. 在中國民主化時承擔臨時立法/監督功能; 3. 在倒台後進入中國境內協助臨時政府; 4. 成為未來憲政秩序的奠基者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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