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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早苗 是“錯誤言論”,還是“戰爭言行”? 必須認罪,還是認錯?
送交者: 明豪 2026年01月05日08:21:4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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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早苗,是“錯誤言論”,還是“戰爭言行”?

一、所謂“錯誤言論”是指:

1.從標準看,錯誤言論是指有違客觀事實、有違法律、倫理的話語。

2.從程度看,錯誤言論是指輕微違法。

3.從處罰看,錯誤言論,認錯即可,風波即止。

4.從教訓看,錯誤言論,認錯了,這邊也不再追究,也不必採取強力防範措施。

顯然,高市早苗不是“錯誤言論”。

二、高市早苗是“戰爭言行”

高市早苗是犯“戰爭罪”,而非“錯誤”;

其罪,不是“言論”,而是“言行”,有“罪言”,更有“罪行”,長期劣跡斑斑策動台獨的“罪行”,挑起中日戰爭的“罪行”。

“言論”與“言行”,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1.高市言行是再戰宣言

11月7日,高市早苗以日本首相身份,在日本國會,代表日本國家,明確發布了日本“存亡危機”機制鏈:

中國對台出動軍艦=日本存亡危機=日本對中國再戰。

二戰的所有重要法律都規定:日本國家沒有戰爭權。但高市早苗要再挑起戰爭。

2.高市言行是日本絕密戰略

高市早苗此舉,絕非個人行為,而是因其無知的表演欲,把日本政府長期秘密執行的國家戰略說出來了。長期以來,日本政府一直用“模糊策略”,麻痹中國。

通過全面系統查證日本幾十年的外交記錄,完全印證了日本該“國家戰略”真實存在,其罪惡記錄證明:

日本對台灣長期全面滲透,策動台獨,破壞兩岸統一,欲恢復對台灣的殖民統治;

日本對兩岸長期離間破壞;

日本對美國長期行狼狽之奸,謀狐假虎威,用台灣離間中美,綁架美國,威脅中國。

3.高市言行是國家行為

必須重視該事件當事人身份及其場所:

高市早苗是以首相身份,是在日本最高立法機構——國會發布的。

由此證明,高市早苗是國家行為。

三、高市早苗嚴重違法

高市早苗的“戰爭言行”,嚴重違反四大法律。

第一項法律,嚴重違反《波茨坦公告》

《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簡稱《波茨坦公告》,共13條。

時間:1945年7月26日

地點:在德國柏林西南波茨坦

國家:中、美、英,三國首腦和外長會晤並簽訂該公告。8月8日,蘇聯正式加入。

核心:規定日本武裝部隊須無條件投降。

核心條款:

第6條:(日本)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

將負責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

但現在日本政府及高市早苗:

再次“妄欲征服世界”;

再次“窮兵黷武主義”。

第7條:毀滅日本製造戰爭之力量;

日本領土經盟國指定,必須占領。

但現在日本及高市早苗,再次復活“製造戰爭之力量”。

第8條:日本主權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現在日本政府及高市早苗,再次擴張領土,打破《波茨坦公告》規定的領土範圍。

第9條:日本軍隊完全解除武裝;投降國永不稱霸。

現在日本政府及高市早苗,重新武裝了;投降國要再次稱霸了。

第13條: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否則,日本即將迅速完全毀滅。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通過《終戰詔書》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

9月2日天皇簽署投降書承諾履行《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公告》與《開羅宣言》以及日本簽署的《投降書》共同構成戰後國際法秩序和國際政治秩序,不可動搖。

但現在日本政府和高市早苗要全面推翻。

第二項法律:嚴重違反《日本憲法》

日本憲法第九條規定:

1.明確放棄以國權發動戰爭。

但現在日本政府及高市早苗:正在圖謀發動戰爭。

2.放棄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但現在日本政府及高市早苗:正在用“武力威脅”中國。

3.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

現在日本:擁有世界一流的陸海空軍,是世界第三軍事強國,軍國力量全面復活。

4.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但現在日本政府及高市早苗:非法啟用“國家交戰權”。

第三項:嚴重違反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其中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要特別注意,日本在該第3條中,對台灣問題的承諾,是與《波茨坦公告》第8條連在一起表述的。

即,尊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同時,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即“日本主權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但現在日本政府嚴重違法:

1.日本政府2025年3月,出具正式答辯書稱:《中日聯合聲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世界為日本政府的法律無知與背信而驚愕:

(1)《中日聯合聲明》核心內容,尤其關於台灣問題原則,被《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完整延續。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是經過中日兩國最高立法機構批準的,是日本眾議院和參議會分別通過的最高法律。

(2)中日建交當事人——日本外相大平正芳曾公開明確解釋:該條款意味着日本承認台灣主權歸屬中國,且台灣問題屬於中國內政。

2.日本否定《中日聯合聲明》具有法律約束力,證明其再度染指台灣的野心死灰復燃。

第四項:嚴重違反《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第1條之一: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

第1條之二: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第2條: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或其他任何地區謀求霸權。

但現在日本政府及高市早苗嚴重違法:

1.嚴重干涉中國內政;

2.對中國武力威脅

3.謀求稱霸

高市早苗如此嚴重的“戰爭言行”,中國絕對不能讓其“認錯”而矇混過關。

四、中國怎麼辦?

適用法律和定性明確了,對策措施也就自然明確了。

1.認罪

日本政府和高市早苗必須認罪,而非“認錯”。

2.剷除

日本政府必須按照《波茨坦公告》《日本憲法》《日本投降書》規定,剷除罪惡的戰爭機器及國家戰略。

為何要剷除?因為法律規定如此;更因為日本百年來,對朝鮮半島、中國、俄羅斯、東南亞、乃至美國和英法荷蘭等無數國家犯下滔天大罪,至今不悔改。

日本復活軍國主義,就是對上述所有國家的再戰威脅,必須徹底剷除。

3.新約

日本必須嚴格完整執行二戰法律及日本憲法,必須與中國簽署新的國際法保證文件(8禁1必須):

(1)禁止日本戰爭權、交戰權。

(2)禁止日本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3)禁止日本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

(4)絕對禁止日本擁有核武器(包括禁止研究、開發、製造、儲存、運輸、出口、使用)。

(6)禁止軍費。

(7)禁止參加軍事聯盟。

(8)禁止日本修改現行憲法,日本也無權通過司法解釋、司法判例篡改日本現行憲法。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全權負責監查日本現行憲法的執行。

(9)必須從法律、政治、輿論、教育、財政預算、工業製造等一切領域,徹底剷除日本軍國主義毒害,徹底剷除日本對中國、朝鮮半島、東南亞、美英法荷等各國的再戰威脅。

5.監查

中國有權對日本上述行為採取單獨監查和聯合監查,以確保東亞和世界的和平與安全。

6.全球呼籲

人類必須重溫歷史,再次集體確認日本明治維新以來對各國犯下的滔天大罪及其戰爭連鎖受害機制:

朝鮮半島受害=中國受害;

中國受害=美國受害;

中國受害=東南亞受害=英法荷歐洲各國受害。

今天,日本侵害中國,各國不吭聲;

明天,二戰悲劇必然重演,日本必把戰火燒到美英法荷、東南亞各國,屆時,一切為時晚矣。

結語

有人質疑,上述目標太難,能實現嗎?

我答覆:再難,也必須實現。

二戰難嗎?難!但二戰勝利了,日本投降了。

前提就是,受害各國團結一心,對日作戰,摧毀了日本戰爭力量。

現在,要讓日本接受上述要求,其前提是,日本經濟全面崩潰=戰爭力量全面崩潰。

只要日本政府頑固堅持軍國主義戰略,中國人民就要團結一心,全面制裁日本,加速日本經濟全面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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