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左《閒言碎語》之一:英雄和法,不相干的兩個問題。10/10/99
一、市民、學生和學生領袖。歷史和人類開玩笑,把人類事業的大功勞和罪過都歸到英雄和姦雄身上。普通人都做了墊腳石頭。即如現在、無論支持民主運動還是反對民主運動的,都把八九·六四的矛頭對準了當年的學生領袖和幾個知識界精英。“反思”的結果是這些青年“罪大惡極”,跟着鬧事的都“不明真相”。甚至這些學生領袖、異議人士們自己也以為“天將降大任於斯人”、自己是真命天子。“廣場時代”的學生領袖其實只是些膽子壯、勇於任事的學生,其思想水平和平常學生沒什麼兩樣,每一所大學裡都不少這種任事積極、到處奔波、聯絡的學生。或言政、或從商、或文藝、或同鄉會種種社團都少不了他們的參加組織。愛熱鬧、好表現本是青年人的天性。這幾個“搗亂份子”竟然興起了二十世紀中國的一大變局,是因為他們的要求引起了社會大多數至少是北京的社會大多數的同情和支持。這些要求當時看起來混亂不堪,現在看去卻異常清晰━━即爭取公民政治權利或政治自由。核心是爭取新聞自由(公開監督和公開表達的權利)和反對政治迫害。正是在此基礎上才有了普通市民為主體的堵軍車行動。以為學生領袖或學生都是老謀深算的政客、這誇大了學生的能力、也低估了市民的意願。於是,六四就成了一場外國人操縱的陰謀。很多不明真相的外地人就這樣看北京春夏之交的那場風暴。
二、“法”不僅僅是寫在紙上的━━論“合法性”。世界上已知最早的成文法是三千多年前古巴比倫刻在石頭上的漢漠拉比法典,中國最早的成文法大概是兩千多年前的鄭國鄧析“做竹刑”。成文法的好處一望可知━━官老爺們不能再隨意解釋“法律”。不好的地方是這紙面上的法被神聖化了,人們忘了法只是為方便社會生活的一種主觀設計、是人類生活的產物。現在很多海外異議人士在高唱“合法性”,卻不知“合法”為何物。法是一種強制的社會秩序,不同時期、它的制定主體、制定方式都不同。例如:古代專制社會是“王”法、是皇上強加於民的法。總之、只有當先有了某種社會秩序,與之相應的“法”才能成為不但被寫在紙上、而且真的被執行的“法”。否則寫得再漂亮的法也不過是紙面上的東西。現代社會是“民主”法、一國之國民是立法主體,“法”由公眾相互協商並通過特定秩序制定的。只有如此才是“合法”之“法”。否則就是非法。如果一黨專制的“法”也神聖不可侵犯,那麼海外異議份子們也不必再爭論什麼合法、非法,都該回國去接受勞改營再教育才是正理。被迫接受專制之法,只是力量不足以推翻舊法時,爭取群眾的權益之計。
三、論“法”的精神。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俺年青時望文生意,以為法的精神是平等和普適。後來才知道孟氏之“法的精神”是指立法的精神。我們中國立法權都在皇上一人手裡、所以傻老百姓和學術精英們只研究做奴才的本領、沒人管立法的精神。在中國古代我們就講“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王子往往和庶民違反不同的法。庶民違法,無非是沒交稅、沒服役、偷雞摸狗的小把戲,王子犯法卻經常是弒君殺親之類的逆人倫大罪。兩者既然不犯同樣的法,自然也不處同樣的罪了。可是這種平等和普適的法的精神也算是深入人心了。比如中共憲法、和西方的也沒有大不同,只是多個“四項基本原則”,核心是“黨的領導”。“黨”的地位就特殊了。權大還是法大、即行政權大還是立法權大的問題就出來了。假設某次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竟然把黨選下去了,那麼是選舉非法呢、或是選民非法、或者是法非法,問題就太複雜了。避免悖論的最好辦法就是乾脆別選了或者走過場的假選一下吧!有人問前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權大還是法大,他老人家乾脆地很、說不知道!這是十幾年前的舊事了。那時還是“改革”有希望成功的時刻、一個很有信心的老革命的回答。可十幾年以後的今天,問題依舊,沒有人敢這樣問第三代核心了━━他已經失去了當流氓大霸的自信、只剩下小丑的自我欣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