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樂觀成:阿拉伯人、伊斯蘭教和恐怖主義(3) |
| 送交者: 樂觀成 2015年12月22日23:39:3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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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伊斯蘭極端主義
伊斯蘭極端主義是一些伊斯蘭教學者對於近代以來穆斯林社會內外交困形勢的回應,不是對伊斯蘭教重新解釋和變革以適應時代,而是主張復古,重建政教合一的伊斯蘭政權。 遜尼派的極端主義最著名的是瓦哈比主義。瓦哈比主義是興起於18世紀中的原教旨主義,以首倡者穆罕默德·伊本·阿布多·瓦哈比(1703-1792年)而得名,但信徒不喜歡瓦哈比派(Wuwahhidun)這個稱呼,一般自稱一神論者(認主獨一者),意為唯一真神教徒。該派在教義上極端保守。 瓦哈比主張宗教復興,有點類似西方基督教新教中的加爾文派,主張清除伊斯蘭中類似民間信仰的部分。其思想吸取自遜尼派罕百里學派(Hanbali,也譯漢伯利法學派)的教法學說以及伊本·泰米葉(太米葉)(1263-1328年)的復古主義思想。他著有《認主獨一論》、《信仰基要》、《疑難揭示》等,為該教派立下理論基礎。主要主張有:(1)回到穆罕默德時代,回到《古蘭經》中去;(2)淨化信仰(唯一神論);(3)反對異端行為(如世俗化、聖徒聖墓崇拜、什葉派、蘇菲派等);(4)使用伊斯蘭教法;(5)摧毀黑石和克爾白,消滅偶像。
瓦哈比派信徒主要集中在沙特阿拉伯和卡塔爾,主要傳播於阿拉伯半島以及埃及、蘇丹、利比亞、尼日利亞、印度、印度尼西亞、吉爾吉斯南部、烏茲別克等地。 瓦哈比後與沙特阿拉伯德拉伊耶的紹德家族領袖、部落酋長穆罕默德·伊本·紹德(Muhammad ibn Saud、穆罕默德·本·素歐德)訂立合作契約,促成了後來沙特阿拉伯的成立。 沙特阿拉伯國王兼任瓦哈比派教長。沙特的最高憲法是《古蘭經》,實施伊斯蘭教法。沙特在很多國家捐資興建瓦哈比派清真寺,向德國提出捐資在德國興建200座瓦哈比派清真寺。 瓦哈比主義和類似的遜尼派原教旨主義,也被稱作薩拉菲主義(Salafism)。薩拉菲(Salafi)意為“先賢”。穆罕穆德曾說自己這一代伊斯蘭政教領袖們和下兩代是最好的。遜尼派原教旨主義者把這三代伊斯蘭政教領袖們稱為先賢,希望重建那時的政教合一政權。薩拉菲主義信徒分布在阿爾及利亞、埃及、伊斯蘭國、巴林等地。 薩拉菲主義的現代最著名倡導者是賽義德·庫特布 (Sayyid Quṭb,1906年10月9日-1966年8月29日)。他是埃及作家、教育家、遜尼派伊斯蘭理論家、詩人。1950至1960年代間,為埃及穆斯林兄弟會的領導者。1966年,被指控參與了暗殺埃及納塞爾總統的陰謀,被處以絞刑。 他出版了24本書,包括小說,文學評論以及教育研究。他對伊斯蘭世界影響力最大的是他關於伊斯蘭教應該扮演怎樣的政治和社會角色方面的研究。 庫特布在極具影響力的著作《里程碑》中語出驚人地指出“穆斯林社會早就滅亡了好幾個世紀”。(Milestones, p.9)“當一個人在先知時代擁抱了伊斯蘭之後,他當下立即與蒙昧時代(脫離真主引導的無知狀態)斷絕關係。當他踏入伊斯蘭的圈子之後,他就展開了新的人生,使自己與過去世俗法律的無知完全脫離關係。他將會輕視他以往充滿不信任與恐懼的無知生活,覺得這些東西不僅不純潔而且是伊斯蘭教無法容忍的。有了這種感覺,他會朝向伊斯蘭尋求新的引導;如果欲望壓過了他,或者舊習慣吸引了他,或者如果他對伊斯蘭的誡命有所鬆懈,那麼他會感到惶惶不安,充滿了罪惡感。他會覺得有必要為所發生的事淨化自己,並且轉向《古蘭經》的引導重新塑造自己。(同上,p.19) 蒙昧時代(ǧāhiliyya,賈希利亞、賈希利耶或賈希利葉)是伊斯蘭教的用語,指伊斯蘭教創立以前的阿拉伯,但更廣義地來說也指所有不信奉伊斯蘭教的社會。蒙昧時代一詞在《古蘭經》裡多有提起,例如:"難道他們要求蒙昧時代的律例嗎?在確信的民眾看來,有誰比真主更善於判決呢?"(5:50) 形容現代穆斯林社會是蒙昧時代的說法往往與庫特布的其他激進思想(或庫特布主義)有關──也就是不斷重複的“蒙昧時代”指的是一種缺乏沙里亞法規的狀態,伊斯蘭教不能沒有沙里亞法規(同上,p.9, 82)。真正的伊斯蘭是一個完全的系統,不允許任何“蒙昧時代”的元素(同上,p.32, 47)。西方人與猶太人正處心積慮地摧毀伊斯蘭(同上,p.110-111, 114, 116)。 庫特布對於美國社會和文化的強烈批判和否定亦具有深遠影響。他認為美國社會文化充斥着物質主義,暴力和性。 庫特布被穆斯林形容為一個偉大的作家和伊斯蘭的殉道者,但西方世界普遍認為他塑造了極端伊斯蘭主義的觀點。 什葉派的極端主義,主要是賽義德魯霍拉·穆斯塔法維·穆薩維·霍梅尼(1902年9月22日-1989年6月3日)等什葉派宗教學者的伊斯蘭政教合一政權主張,特別是霍梅尼在著作和講道內容里擴展了十二伊瑪目派烏蘇里派主張的“法基赫的監護”(教法學家的監護),即伊斯蘭教法學家的神權統治。 1970年代初,霍梅尼在流亡地伊拉克納傑夫有一系列關於伊斯蘭政府的演講,其後出版了名為《伊斯蘭政府:法學家的權力》的書籍。此書是霍梅尼最著名及最具影響力的作品,勾勒出他在當時的管治理念: 社會的法則應該只可以由真主的法則(沙里亞法規)組成,涵蓋所有“人文事務”,為“人文生活”的每個“主題”提供教化和建立規範。(Islam and revolution: writings and declarations of Imam Khomeini,p.29-30))沙里亞法規或伊斯蘭法律是妥當的法律,政府公職人員應該對沙里亞法規有所認識。由於伊斯蘭教法學家和法基赫研習法律,他們最為熟識沙里亞法規,因此國家的統治者也應該是伊斯蘭法律和法理“知識較他人優勝”的法基赫(同上,p.59),他們應兼備才智及行政能力。君主統治或“聲稱代表大部分民眾”的議會在伊斯蘭教里都被認為是“邪惡”的(同上,p.31,56)宗教統治的制度是必需的,用以防止強權對貧弱民眾的不公、腐敗和欺壓及對伊斯蘭法律及沙里亞法規的違背,並瓦解非穆斯林外國勢力的反伊斯蘭教影響和陰謀(同上,p.54)。 在1979年伊朗革命後霍梅尼及其支持者掌權後,他們採用法基赫的監護的改良版本,霍梅尼成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第一位“監護人”或“最高領袖”,最高領袖是伊朗憲法所創造的一個職位,是伊朗伊斯蘭政教合一政權政治和宗教上的最高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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