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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致夫:暖暖心 涼涼腦——從美國醫鬧說起
送交者: 格致夫 2015年12月24日12:23:5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格致夫:暖暖心 涼涼腦——從美國醫鬧說起 


國人或許都不乏感受,醫鬧已經成為正在建設法治國家的中國獨特"一景"。就其產生原因而言,如果說複雜,可以洋洋灑灑地解析得相當複雜;說簡單,也可以歸結為一兩句話:醫鬧無非是醫患關繫緊張所致。而醫患關係之所以緊張,醫者責任被金錢腐蝕與患者對前者及有欠缺法規的基本信任喪失幾乎就是半斤對八兩的局面,很難籠統地認定究竟哪一方的問題更大些。


那麼,西方發達國家也有醫鬧嗎?固然不能說絕對沒有,但罕見耳聞倒也是事實。遇到無法接受的治療結果,主要走正常的投訴渠道,而如中國一般法庭上見,也是選項。但法庭之上,患者勝訴的機會並不見得就高!醫療機構嚴密有加的免責條款絕對不是擺設。而患者如果敢在醫院鬧,伺候醫鬧的就必然是警察。


聽上去,國外的患者豈不就是待宰的羔羊?最近李冰冰奧國就醫的遭遇尤其讓國人產生類似的感慨。實際情況並非如此。醫療機構涉及到人體健康、人生質量永久性影響、甚至事關生命的延續或終結,西方社會深入到骨髓的規則意識、契約精神、特別是法治觀念在醫患關係上得到了充分體現。不難想到,西方政府監管部門對醫療機構當然會有嚴格的行業法規、不同層級的投訴渠道,業內還有職業操守、以及人道精神與道德類的軟性規範等。就本人耳聞目睹和體驗這個層面,總的來說,西方國家醫患關係還是相當健康,值得肯定的。患者為大,盡最大可能滿足病患的合理需求,是醫院的準則之一,儘管是否實行公費醫療等會對不同國家的醫患關係會帶來不同影響。


更重要的是,患者對診治方案有幾乎絕對的知情權、發言權和相當高的決策權。先說知情權。不是簡單說幾句可能的後果和無法掌控的意外等免責事項,以讓病患或家屬簽字畫押為目的的走過場。即使是一個簡單的手指手術,主刀大夫也會坐下來詳細介紹手術方案、可能的後果、患者可能面臨的困難、愈後事宜等。患者可向醫生提出任何疑問和擔憂。有的醫院甚至有為此專門設置的諮詢小隔間,以保護患者隱私。對於癌症等大病醫治,醫院會有主治醫師、藥劑師、護理師、營養師、甚至財務安排等各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的小團隊滿足患者各方面的諮詢需求。發言權則指在診斷、治療整個過程中任何時候,患者及其家屬都有提出異議、要求、變換治療方案、直至更換醫院等權利。而決策權是指患者有對診斷手段、治療方案等的最終決定權。當然,患者方在擁有這些權利的同時,也就意味着對幾乎一切後果責任自負(醫療或責任事故除外)!這就是國外很難出現醫鬧現象的基本背景。


但是,現實中任何事情都可能發生,遠不是一套設計縝密的制度就能囊括的。現在就介紹一例發生在最發達國家美國的一例醫鬧事件。


今年1月,休斯頓一位27歲患者中風后被醫生宣告腦死亡,認為他不再有甦醒康復的機會了,獲其母親及兄弟同意後,醫院進入逐步放棄維生治療過程。醫院甚至已經通知器官捐獻機構,患者是登記的器官捐獻者。但愛子心切的父親喬治·皮克林卻不相信醫生的診斷結論。他堅信兒子的生命沒有結束。激動之下,這位59歲的父親竟然帶着着槍來到醫院,喝了酒的他威脅醫護人員,不准他們拔掉兒子身上的維生管子。並與接警前來的警方對峙長達3小時。皮克林事後表示:“他們移動得太快,醫院、護士們、醫生們。我當時覺得,如果那晚給我3、4個小時,我就能知道喬治是否腦死亡。”


僵持期間,已成為植物人的兒子竟出現反應,握了父親的手幾下。這位老父親感受到愛子的反應後,繳械投降,最後被警方逮捕。令人稱奇的是,奇蹟果然發生,其愛子甦醒過來,並在短短幾周內康復回家。兒子表示:“爸爸雖然犯了法,但那是為了正確的原因。而我能在這裡,全因為這是愛,就是愛。”


本月較早前,這位父親獲得減刑,從監獄提前獲釋,全家終於得以團聚。兒子說:“很高興我活着,而爸爸也在家,我們終於在一起了。”


這則新聞讓讀者難免有一番感慨。這位人父護子之心切令人動容。對愛子生命奇蹟的堅定信念足以讓他果斷拒絕醫生的專業診斷結論。而一個男人的擔當令其不惜以身試法,儘管說不上理性,也足以贏得世人敬佩。因為他至少清楚一件事,拔掉維持生命的那些管子,那悲劇便註定了,一切將無可挽回!維持那些管子,希望就還在,無論概率是多麼微小。讓理性見鬼去吧!必須保證兒子繼續向死神抗爭的機會和權力。或許這就是這位可敬父親的簡單邏輯。


無疑,從任何情理層面考量,這都該是一位合格的好父親。所謂天同此理,人同此情!


但是,在一個法治社會,人的基本行為準則是,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動,這是最後的底線。無論有多麼充足的理由,無論為了多麼高尚的情理,也不容許有例外。法律不承認情理,唯一的準繩只能是法理。任何挑戰法律的行為都是不能容忍的,必須接受法律的懲處。這就是法治社會的天條和不可挑戰的邏輯。


假如法庭動了惻隱之心,判定這位父親無罪,結果會怎樣呢?或許有人認為,那將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法律開恩於情理,成全於親情,維護人心,彰顯人性。聽上去會是一個富有人情味的安排,起碼是人道精神的體現。


但是,從對社會帶來的可能後果的角度審視,其結果決非如此美好,很可能是一個災難的開始!試想,果真判這位父親無罪的話,任何人在自認為符合情理的時候,豈不都可能理直氣壯地拔出槍,而將法律置之腦後?那將是一個後患無窮的社會!最終,這樣的社會會變得人人自危,失去起碼的和諧與安全感。


這位父親雖然為兒子爭來了第二次生命,但拿槍威脅醫護人員並與警方對峙已經踐踏了法律。法庭並沒有因為他挽救了兒子一命,就對其法外開恩,而是判他入獄近一年。這個判決應該是完全正確的。直到不久前,喬治·皮克林才得以出獄回家,與兒子和全家團聚。


再進一步從醫患兩方面具體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從醫院方面看,患者後來醒來並康復的事實已經充分證明:主治醫生當時宣告腦死亡的結論是有問題的。這位醫生是否應該因診斷錯誤而承擔某種懲罰性責任呢?很大的可能是不會。除非事後組成調查委員會(如果患者方或主管部門提出要求)且能夠證明,這位醫生沒有執行診斷腦死亡的相關技術規範或存在其它明顯過失。只要醫生遵循規範行事,診療過程沒有違規,即使做出錯誤診斷,也有免責條款保護。這個道理也不難理解,醫學畢竟沒有發展到無所不能的程度,未知領域尚有很多。假如僅僅因為一位醫生沒有做出正確診斷,就要承擔懲罰性責任,那就沒人敢當醫生了。


而從患者方面看,嚴格說來,家屬包括這位父親在拔槍之前的行為恐怕亦並非無懈可擊。涉及到放棄對兒子繼續治療這樣的重大決定,為何事先沒能與妻子和其他家庭成員充分溝通,並拿出統一決定呢?儘管放棄的決定是妻子和另一個兒子做出的,應該說,這位父親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正因為有了妻子的決定(應該已經在所需文件上簽字),醫護人員即使拔掉管子也是不存在過錯的。他們的生命沒有理由受到槍支威脅。假如法庭不對威脅者進行懲處,法律亦將失去情理意義上的正義!更不必說法理上的矛盾和危害了。


綜合衡量這個案件的各方面的社會影響,法庭唯一可以做的是,援引可以找到的法條或案例,對這位父親處以法律允許的從輕量刑,以及之後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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