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犀風∶雷洋案,最新通報的最新問題》
先看“平安北京”關於雷洋案的最新通報原文(如圖)∶
“平安北京”最新通報雷洋案所引出的最新問題是∶
1)警方向哪一級檢察機關作了“通報”?自家的還是上一級的?什厶時間作的“通報”?接到通報的檢察機關介入了沒有?什厶時候介入?有沒有“及時”介入?介入後的態度與具體工作?
2)“相關人員接受調查”,相關多少人員"接受”了“調查”?誰的調查?主語呢?是接受了自家調查、檢察院調查、官媒調查、律師調查或其他方調查?接受調查的形式,內部還是公開?
3)公安機關的 “尊重”,首先尊重的應是什厶?除了事實和法律,再沒有別的東東——比如尊重包括公民“生命權”和“免於恐懼權”等在內的“人權”?直到今天,我們帶着武器的公權力機關,說一聲尊重“人權”,也要長征?也擔心共和國變色?忘記了我國已開始每年對全世界發布尊重人權的《人權白皮書》?如果帶着武器的公權力機關,不首先尊重“人權”,而只稱尊重“事實”和“法律”,可以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嗎?雷洋案之後,如果相關公權力機關,仍在類似事件中,只稱尊重“事實”和“法律”,能保證最大限度避免發生或少發生相關人命丟失嗎?再退一步,如果任何一個公權力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只知曉尊重“事實”和“法律”,而不首先將尊重法律放在首位,不依法定程序了解與公布真相,又如何保證“事實”是事實本身?如果公布的“事實”不是事實本身,此種“尊重”有何意義?
4)公安機關的“處理”,應當先依紀還是先依法?“紀”大還是“法”大?如果“紀”大,如何“依法”出警?如果“法”大,如何將“依紀”放在“依法”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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