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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峰:高院判決,平權與亞裔入學
送交者: 歐陽峰 2016年06月26日15:06:2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20166月,美國最高法院公布了期待已久的“費雪告德克薩斯大學”(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以下簡稱“費雪案”)第二期的判決。這是關於大學招生是否可以考慮種族因素的又一個案子。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可了德克薩斯州立大學在招生過程中把種族因素列入考慮,照顧黑人和西班牙裔申請者的做法。奧巴馬總統在聲明中對判決表示高興,認為這有利於給年輕人提供平等的機會。媒體在報道中都以“最高法院支持平權法案”為主題。

這個案子對亞裔的父母和孩子特別重要,因為目前亞裔正在推進一個爭取大學入學平等機會,反對基於族裔因素歧視亞裔的運動,其中包括對哈佛大學的訴訟和對其它幾所名校的舉報。其中一個重要部分就是反對照顧黑人和西班牙裔的“平權法案”。所以這次的判決被認為是對亞裔爭取入學平等運動的一個打擊。有些亞裔人士更因此呼籲在大選中抵制民主黨,以防最高法院進一步被“自由派”占領。

那麼這個判決真的如此意義重大,而且是對亞裔不利嗎?這個我們需要認真分析一下。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費雪案判決與平權法案的關係。平權運動(Affirmative Action),在美國指促進政府和私營企業主動照顧弱勢群體(少數民族和婦女)的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政策。根據維基顯示和通常的理解,平權運動的目的是以主動的照顧來補償歷史上歧視造成弱勢群體的競爭力不足,以及糾正現存的機構性或潛意識的歧視傾向。所以這是一個注重社會公正的社會政策體系。

但是大學錄取問題卻與一般意義上的平權法案有很大不同。早在1978年,在最高法院“加州大學告貝克”(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一案的判決中,鮑威爾法官(Justice Powell)就指出,通過錄取中的種族照顧來糾正歷史和現實的歧視都是不允許的。唯一允許的理由是為了學生成分多樣化這個教育目標。而且必須是窮盡了其它手段之後,才允許極其有限的種族考量。後來在2003年,最高法院通過兩個狀告密西根大學的案子(Gratz v. BollingeGrutter v. Bollinger)進一步明確了種族考量中哪些是允許的(種族作為很多因素之一),哪些是不允許的(設定種族配額)。2013年,在費雪案的第一次審理中,最高法院明確了允許種族考慮的三個條件。首先,這類措施的目的必須是憲法允許的,目前就是為了學生成分多樣化。第二,大學有權具體設定多樣化目標,但不是完全脫離法院的監督。第三,學校有義務證明其它“種族中性”的措施無法實現這個目標。據此,最高法院將費雪案退回下級法院,要求德州大學補充有關舉證。這次最高法院判決支持德州大學,就是認為德州大學提出的證據滿足了法院第一次審理時提出的要求,而費雪提出的質疑不成立。

從這個歷史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立場一直是:從本質上來說,招生中的種族考量是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所以它只能作為一個為重要目標(目前僅限於學生成分多樣化)服務的暫時性措施,而且必須在法庭的嚴格監督(strict scrutiny)之下進行。這個立場是1978年建立的,在2003年案件中最高法院沒有推翻而是重申了這個立場。而費雪案的審理更是一個延續而已。這次判決的意義只是認定了德州大學的招生程序符合法院的要求。而且,在判決中沒有引用到以前案子中密西根大學的做法。可見最高法院對於各個學校的做法是分別評判的,德州大學的做法也不會成為成為今後的判例。因此,這個判決並沒有在法律層面上改變現狀。值得指出的是:根據以上的法庭意見,對於種族歧視的限制是基於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而那是限制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的。而且最高法院目前受理過的案子都是關於公立學校。所以這個限制是否適用於私立學校,在法理上不是很清楚。但是,最高法院在過去其它的案例中,把憲法中對於政府的限制擴展到與政府有商業關係的私人機構。根據這個原則,所有接受政府資助的私立大學應該也受到這些對於種族照顧的限制。

這個“目的”問題被絕大多數的有關討論所忽略了。大家通常都把招生中的種族照顧與通常意義下的平權法案混為一談。但在我看來,這個區別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最明顯的就是:這個目的的限制帶來了手段的限制。種族照顧的範圍不能超出“多樣化”的需要。例如,按照人口中的種族比例來指定學生種族比例的“目標”,就很難用“多樣化”來辯護。其次,“多樣化”雖然是公認的教育原則,但並非是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各個學校有自己的選擇權。而“平權法案”是由法律和公共政策支持的,是不同層面的東西。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多樣化”的程度以及實現的方法是一個教育技術問題。而“平權法案”的目的是社會公正,那是道義層面的東西。所以我們討論大學招生是否應當照顧某些種族,照顧到什麼程度,是與“社會同情心”,“正義感”之類的東西沒有關係的,需要把道德評判排除到這樣的討論之外。這一點,其實對亞裔是很關鍵的。

那麼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否對亞裔追求入學平等的運動是個打擊呢?在我看來恰恰相反。這個判決對亞裔的努力是有幫助的。其原因有二。

第一,明確了“多樣化”這個目標,有利於保護亞裔種群的權益。很多人把亞裔維權的重點放在反對照顧黑人和墨西哥人的問題上。其實這是緣木求魚。拿哈佛和MIT2015年新生數據來看,假如取消照顧造成黑人和西班牙裔學生人數減少一半的話,那麼其它族群(主要是白人和亞裔)的人數會分別增加16%(哈佛)和13%MIT)。那麼亞裔人數增長的潛力是多少呢?目前亞裔學生在哈佛占20%左右。而在採取“種族中性”招生的名校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亞裔的比例是43% 2015年新生數據)。也就是說,假如哈佛採用和貝克利一樣的招生政策的話,亞裔入學人數可以增加一倍多!這個差距顯然不是因為黑人和西班牙裔而來,而是因為亞裔相對於白人受到歧視。而通常為此辯護的根據是:亞裔學生比例已經比人口高出很多了。這個說法從“公正”角度似乎有理。但請記住,我們追求的不是“公正”,而是“多樣化”!只要亞裔不超過50%,就很難說亞裔學生的比例已經威脅到多樣化,必須受到歧視。而且進一步,在“多樣化”的目標下,亞裔不僅不應該受到歧視,而且應該受到照顧。這是因為亞裔本來就是一個很具多樣化的群體,其成員來自不同的文化背景,也有着不同的移民經歷。亞裔中最大的兩個群體——華裔和印度裔,其母國的語言,歷史,宗教,傳統都有天壤之別,比黑人,西班牙人和白人的區別要大得多。東南亞,韓國等地來的移民也有自己不同的文化淵源。在美國,這些子群都有自己分別的社區和職業網絡。從多樣化來說,每一個子群都應該在大學生中得到適當的代表。所以可以說最高法院的判決為亞裔的維權運動提供了法理根據。

第二,費雪案的兩次判決都提到了亞裔學生的處境:他們是少數民族但卻沒有受到同樣的照顧。在最近的第二次判決中,阿里托法官(Justice Alito)在“少數意見書”(dissenting opinion)中 花了相當篇幅討論亞裔學生的處境,並多次採用了 “亞裔美國人法律基金會”(Asian American Legal Foundation)等組織提供的數據資料。這在最高法院有關案件的審理中是第一次。亞裔學生在大學招生中受到歧視的問題已經多次由媒體報道,但由最高法院在正式文件中認可還是一個很有意義的里程碑。在高等法院判決發表後,保守主義的主力思想庫之一“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還有文章專門討論亞裔受歧視的問題。當然,這些討論的主旨都是指出所謂“多樣化”目標的虛偽性(亞裔作為多樣化的一員不受照顧反受傷害),並非直接為亞裔維權。但這些發展說明亞裔的處境已經進入主流視野。這是亞裔社區近年來不懈努力的成果,也給我們未來的努力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順便值得指出的是:“多樣化”與“照顧弱勢”不同,前者外延更大。它不僅包括發揮所有人(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潛力來為社會貢獻,也包括不同思想,不同理念之間的碰撞以及不同生活經歷和社區環境之間的交流。所以“多樣化”與“政治正確”之間有着本質的矛盾,需要我們謹慎地權衡。在亞裔入學問題的討論中,如果我們認同“多樣化”這個原則,那麼就不要拘泥於政治正確,更要捨棄道德評判。大家集思廣益,暢所欲言,百家爭鳴,才能真正增加亞裔社區的活力和影響力。

從上面的分析看,最高法院對於費雪案的第二次判決並沒有改變法院的一貫立場,在整體上對大學招生問題影響不大。但對亞裔社區來說,它在法理上對我們的訴求又一次提供了支持,並在正式文件中首次關注了亞裔的處境。這對於亞裔維權運動可以說是一習東風。至於如何借勢而為,繼續推進,那就要看我們的智慧和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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