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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舊影|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次全民普選盛況
送交者: 安雅雲 2016年11月10日04:24:5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民國舊影|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次全民普選盛況 

2016-11-09 編輯: 國史館

19471121日,包括海峽兩岸在內的全中國舉行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全國選民約二億五千萬人,共選出國大代表3045人(大致上每個縣市通過直選產生一名代表)。 

 
   行憲國民大會於1948329日召開。蔣介石以一次選舉所得2430票擊敗居正當選民國總統(當日出席會議人數2765人);副總統選舉出現六人公開競選狀態,會內會外,輿情起伏,競爭激烈,歷選數次,最後由李宗仁當選。




中華民國憲法的相關條文1946年頒布施行)

第二十六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製、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製、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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