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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黑:雷洋案如果發生在美國
送交者: 馬黑 2016年12月31日23:25:1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雷洋案如果發生在美國


上文說雷洋案不大可能發生在美國,絕不是說在美國遇到警察攔截搜查可以反抗。在美國反抗警察攔截搜查後果非常嚴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這是因為美國人人可能持槍,警察執法時高度警覺,時刻擔憂自己的生命安全,警察內部條例有要求: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如果自身安全面臨危險,可以先發制人開槍。


上文說雷洋案不大可能發生在美國,中心意思是美國掃黃打擊賣淫嫖娼,一般不會使用攔截搜查的方法,不使用如此手段,就不會因此發生拒捕,沒有拒捕也就不會有雷洋之死。我們熟知反抗警察攔截搜查以至於被打死的案件,有一個是警察掃黃打擊嫖娼時發生的嗎?沒有吧。我們把兩個法律案例放到一起去比較,兩個案例的 fact pattern 應該相似才有比較的意義。雷洋案有3個最重要的facts,缺一不可: 1. 警察執行掃黃打擊嫖娼的任務。 2. 警察攔截搜查疑似嫖娼的雷洋遭其反抗. 3 警察暴力壓制雷洋致其喪命。如果硬把與掃黃打擊嫖娼不沾邊的其他美國案例拿來與雷洋案相比較是不合適的,因為沒有比較的基礎。


那麼假定雷洋案,真的在美國發生了,它會怎樣發生發展呢?


美國警方掃黃打擊賣淫嫖娼常常使用釣魚執法,因為賣淫嫖娼的關鍵證據不是什麼避孕套而是性與錢發生交易的證據,而這樣的證據不使用釣魚法極難獲取。隨便在大街上對被懷疑嫖娼的路人進行攔截搜查,可以找到錢與性發生交易的證據嗎?肯定不能。


因此案件很有可能這樣發生:一個漂亮女警假裝妓女深夜在大街上遊蕩,雷洋駕車而至,搭訕女警,談論到性交易價格,女警馬上亮出身份,周圍部署的便衣警察跟着會出現在雷洋周圍。根據網絡里弗吉尼亞州一個華裔警察發表對雷洋案看法時的說法(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MCfMckR7hM),這個時候除了便衣警察外,一定還會同時出現至少一個穿着正式警察制服的警察,這是警察內部條例規定。這樣做的目的是很清楚地向嫌犯表明警察的執法身份,讓嫌犯不會誤以為便衣警察是搶匪而心生恐懼激烈反抗。估計美國各地警察也會有相似的規定。


在這樣的情況下,雷洋反抗的可能性極小。因為第一,金錢與性的交易的鐵證已經被警察拿到了。第二,警察的身份可以確定,因為不但有便衣而且還有身着警服的警察出現。稍微頭腦正常的人都不可能反抗。他不反抗,警察就沒有對他實行暴力壓制的必要,也就沒有被打死的可能。這也是我們沒有聽說過美國警察掃黃打擊賣淫嫖娼,遇到激烈反抗而導致嫌犯喪命的原因。


這兩點與國內實際發生的雷洋案有很大不同。首先警察在攔截以前完全沒有任何證據。一個正常在大街上行走之人,在警察沒有出示任何證據情況下,突然被警察攔截指控嫖娼,不管他是否曾經嫖娼,都會心生極大的恐懼,對攔截者的身份有極大的懷疑。而對雷洋施行攔截搜查的5個警察全部是便衣,沒有一個身穿正式警服的警察參與其中。有目擊者說,雷洋反抗5個便衣時曾經對周圍圍觀者高喊“幫幫我,他們不是警察!” 說明他的激烈反抗與他當時認定5個便衣不是警察有很大關係。


北京警方最近掃黃打掉3個賣淫嫖娼窩點,其做法是先根據群眾舉報做先期調查,然後某日晚上在窩點活動高峰期集結警力,突然進入窩點,現場抓住不少嫖客賣淫女,同時現場肯定搜集了相當多的證據。美國警察搜黃打擊賣淫嫖娼也有如此做法。這是比較合理的做法。這樣的做法基本沒有可能會發生激烈對抗導致有人喪生。試想一下,雷洋案中的北京警方如果也像他們最近掃黃打掉三個賣淫窩點的做法一樣,在足療店內當場抓住雷洋和賣淫女,當場向雷洋展示拿到的避孕套以及他的精液(估計在國內這是嫖娼罪的關鍵證據),雷洋在大街上被攔截激烈反抗便衣警察的可能性就會降低很多。


有人說雷洋案的發生是因為他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點,在我看來,雷洋案的發生是因為北京警察在不尋常的時間不尋常的地點以不尋常的方式執法。


在上述設想的美國情景下雷洋被抓現行,嫖娼證據確鑿,他也不懷疑執法者的身份,他就只有配合的份了。接下來他會被帶到警局詢問,因為這是刑事案,詢問前會被警察告知著名的米蘭達告訴,也就是對其明白無誤地告知其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而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美國律師費用昂貴,這樣的輕罪不值得雷洋請律師,雷洋完成必要手續後被釋放回家,等待出庭。(估計不會有保釋的要求,即使有保釋金也會很低,因為這是輕罪)。


接下來案件會轉到檢察官哪裡,檢察官會檢視證據是否堅實程序是否合法,此案件因為有了金錢與交易的關鍵證據,檢察官會接受案件到法庭起訴,雷洋出庭時應該會認罪,付出罰金,入獄服刑,案件就此結束。這將是一個及其普通的嫖娼案件,沒有人會為此失去生命。


為寫此文,研究了中國的刑法後發現,中國刑法里根本沒有嫖娼罪,嫖娼案屬於治安管理案件,也就是說中國警察對嫖娼案的抓捕認定完全是行政權限,根本不受檢察機關和法院的檢驗和制約。發現這點我才明白為什麼北京警察先抓人再找證據的原因了。在美國,警察拿不到金錢與性交易的關鍵證據,檢察官不會接受案子起訴嫌疑人,就算起訴了到了法院,法官也會判檢方敗訴,嫖娼案必須經受檢察官和法院的檢驗制約才可以定罪。而在中國,某人的嫖娼罪警察單方面認定執行就可以,警方的權力極大,不受檢方法院的制約,所以它才不會像美國警察那麼care證據的問題。


上面假設雷洋案在美國發生,他拒捕喪生的可能性只是不大,並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


在前面描述的場景下,假定雷洋腦子不對,在偽裝妓女的女警亮出身份,嫖娼被抓個現行,其他便衣警察和至少一個穿正式警服警察出現的情況下,反抗警察的拘捕以至於被警察暴力過度打死,此案的後續發展與我們熟悉的很多警察暴力致死案一樣轟動,那麼接下來的發展會怎樣呢?不談美國的警察局以及當地政府會如何反應,不談美國檢方會如何介入,不談如果案子進入法庭會經歷一個什麼樣的程序,有幾點與案子發生在國內會有很大不同的是:雷洋的律師在社交媒體上有不可剝奪的發言權;美國的媒體會有不受政府限制的報道;民眾有以各種方式包括遊行示威表達意見看法的權利。


我清楚記得Ferguson 那個案子發生時,受害人律師在電視上與政府方面人激辯,鏡頭在兩個人之間不斷轉換,律師的態度非常激烈兇悍,而政府方面比較克制。其它類似案子也都少不了電視上雙方不同觀點的公開交鋒。關於Ferguson 那個案件以及後來華人非常關注的梁彼得案和其它警察暴力致死案,聽說過媒體報道受限制,社交網站各種評論被刪除的情形嗎?沒有吧。 梁彼得案中美國華人還發動過全美大遊行。這些都是非常清楚絕不會有人否認的事實。


那麼雷洋案後續發展在國內的情形如何呢?


雷洋律師陳有西目前連微博都被禁言了。

“陳有西:關於雷洋案不起訴後的幾點說明(兩篇)

發表於 2016 年 12 月 24 日wy

為履行代理人的應有職責和義務,回應社會各界的各種關切,消除疑慮和各位指責,雖然一再接到各種善意的提醒和警告我微博也已經於四天前被禁言,面臨着巨大的壓力,現仍決定就雷洋案檢察機關宣布不起訴後的最新進展,和社會各界關切的若干情況,作一個儘量審慎的、可以公開內容的說明。”



網絡媒體嚴禁對此案的任何評論。


下面這個騰訊新聞關於北京檢方不起訴涉案警察的報道後面沒有任何評論,而其它新聞報道後面都有從幾十到上千的評論



Screenshot_2016-12-25-21-49-30.png


在北京檢方不起訴涉案警察的報道中,最下面評論的欄目里有無聲勝有聲幾個字。看起來像是騰訊新聞編輯人員對封鎖評論的一種抗議?哇! 膽子真大!



Screenshot_2016-12-25-21-49-46.png


與國內媒體對雷洋案極端嚴厲的言論管制相對應,國內民間對雷洋案與官方不同意見看法潮流洶湧,微信里傳來傳去,有的剛出來就被刪除,有的存活時間比較長點。雷洋這個敏感詞被雨田洋代替的文章評論,才可以存活比較長時間。每一個真正熱愛祖國那塊土地真心希望祖國好的海外華人,對雨田洋這種現象的出現不感到悲哀,難道反而會感到自豪驕傲嗎?


共產黨的絕對領導地位不可以討論,這點我們懂。


對共產黨最高領袖習只能說好不能批評,甚至連敬禮舉錯手講話念錯字都不可以議論,我們也理解。


對雷洋案,這樣一個不涉及任何政治含義的案件也不可以討論,有道理嗎?


毛澤東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我不知道實踐是否真的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但我很確定判斷什麼不是真理真相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看這個真理真相是否可以公開讓人評論允許被反對,看這個被稱為真理真相的東東,是不是在一個充分言論自由表達的環境下產生確立。不允許被人質疑反對議論的非常可能不是真理也不會有真相。特別當事情牽涉到政府責任政府人員涉嫌犯罪,而政府利用手中權力禁止不同意見時,那個政府的一家之言很可能在掩蓋什麼,它的正確性真實性不得不被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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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可能發生在美國嗎?

美國弗吉尼亞州華裔警察談雷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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