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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美國:持槍與自由等價。
送交者: 溪谷閒人 2017年01月03日16:16:0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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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支在美國的普遍程度,舉個例子可以看得很清楚:當《槍支管理法》通過的時候,受到該法禁止的攻擊性武器之中,有一種是仿蘇式半自動步槍AK47,僅此一種型號,在美國民間當時就已經有100萬支。

有段時間,也就是最近20年,美國校園不斷發生惡性槍擊事件,事件發生後迅速見諸世界各大媒體,並引發了一場又一場有關《槍支管理法》的大討論。這類報道鋪天蓋地、充斥了各大媒體,尤其是中文媒體。很多中國人因此對美國社會制度的“先進性”產生懷疑………這正是中文媒體被“襠中央”中宣部滲透之後希望產生的結果。很多人中國人一定會想,美國人真特麼的瘋了,為什麼會美國允許公民擁有槍支?更主要的,中國人在豬圈裡生活慣了,覺得不可想象。

其實,美國法律之所以不禁槍,是因為“美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在美國,“持槍”與“自由”具有同樣的意義。這是美國立國之本之一《獨立宣言》決定滴。

美國建國之初,1776年7月4日,通過了由托馬斯·傑弗遜起草的《獨立宣言》。這是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文獻之一,它閃爍着自由和人權思想的光芒:

“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但是,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如果沒有槍,怎麼推翻暴政?沒有槍當年美國人拿什麼來跟英國軍隊戰鬥? 雖然今天美國已經是民主政府了,但是出於對暴政的天然防備心理,美國法律堅決保證人民持槍的權利。 允許持槍固然會造成很多刑事案件,但是和刑事兇殺案相比,暴政更讓人恐怖。所以說:美國的民主制度正是在這種“極端平衡”的考慮之下,經過科學考量建立滴。這也就是所謂“三權分立”、“平衡與制約”的由來。

1789年,美國第一屆國會召開之際,憲法第二修正案做為一項制約國會與總統聯邦權利的平衡力量予以提交,並於1791年,與另外9條憲法修正案一起獲得批准,組成了美國權利法案的前10條。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二條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

這是美國的建國先賢,對於日後的政府有可能發生異化而設立的一項預防措施,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國家時有發生的情況:即手無寸鐵的人民面對政府軍隊的鎮壓束手無策,也使作為個人的美國人對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土地的信心大增。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行文也很講究,它並不是說《憲法》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這兩種講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說,美國的立國者認為,這種權利,不是統治者給予人民的一種恩賜,而是一種天賦人權。憲法修正案可以起到的作用,僅限於確認這一事實。

美國是一個非常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私人財產和私人領地的國家。《權利法案》的第三條,即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規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和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這兩條,都是和上述的個人權利有關的。

另外,美國人對於這樣的《憲法》條文的執行,深入人心,是着着實實“令行禁止”的,他們對於私人財產的保護是絕對的。在其他國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可以去法院控告,但是在美國,私人領地受到侵犯,你有權開槍。

有個小故事:一名原籍俄國的猶太裔美國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的被迫害致死的猶太人的詳細檔案時感到奇怪:這些犧牲者怎麼會無力反抗?後來他發現,二戰之前德國人民也是合法擁有武器的,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後,首先搞槍支登記,然後設法逐步沒收槍支,以致猶太人最後只能束手待宰。他由此堅信失去自衛武器是猶太民族的悲劇原因之一。他家裡有好幾種大大小小的槍,他說:“我也希望永遠不要去用這些槍。但是你應該知道,槍不是一種工具,槍是一種權利。”

有個美國女孩聽到在中國6、70年代中有“抄家”、後來有“強拆致死”的事情發生,她幾乎不相信誰會有這麼大的膽子。因為在美國,短短的幾條《憲法修正案》絕非一紙空文,它是由整個司法制度在保障,有無數案例在支撐的。簡單地說,凡是發生這樣的情況,法律根據《憲法》是支持開槍一方的,但是為了避免誤傷,必須事前發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後繼續侵犯,主人有權開槍,事後不必承擔後果。所以,沒聽說美國發生過強制拆遷強占土地的案件,至於“抄家”更是天方夜譚。

例如,如果一個美國的農民土地被掠奪了,他們狀告無門,這時候房地產開發商來拆他們的房子,他們至少還可以拿起槍支與開發商打一仗,維護最後的正義。美國權利法案保證了美國人民,尤其是窮人的權利,使他們不至於落到類似中國這樣的土匪流氓國家的農民和城市貧民的悲慘境地。

那麼,對這種代價昂貴、只有潛在意義的自由和權利,美國人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慘重代價之後,為什麼至今沒有放棄呢?這是因為他們始終堅信兩百年前建國者的理論:對於“政府”這樣一個人類所創造的“怪獸”必須時刻“防其失控”。所以,政府只能通過再三呼籲為管制槍支“立法”,如限制某種槍的型號,又如買槍者必須等候幾天,以便讓賣槍的查一查電腦,確定對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來減輕持槍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對於徹底禁槍,由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遠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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