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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反貪官差點被砍頭 正義女神與獨角獸
送交者: 樊斤品 2017年01月24日03:46:5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一.蘇軾諷刺貪官差點被砍頭

 

北宋大文學家蘇軾在《艾子雜說》中講了“廌獸辨好”的寓言故事。一次,齊宣王問艾子道:“聽說古時候有一種動物叫廌獸,你熟悉嗎?”艾子答道:“堯做皇帝時,是有一種猛獸叫廌,飼養在宮廷里,它能分辨好壞,發現奸邪的官員,就用角把他觸倒,然後吃下肚子。”艾子停了停接着感慨地說:“如果今天朝廷里還有這種猛獸的話,我想它不用再尋找其它的食物了!”艾老師暗諷朝廷里儘是貪官污吏,廌獸不用出宮,朝廷貪官污吏它就吃不完。

 

中國人熱衷於傳播基督教迫害科學家。試問:為什麼要等布魯諾、哥白尼的理論系統化才來迫害?為什麼不像迫害蘇軾一抓幾百人?蘇軾沒有自己理論僅僅是發了句牢騷,諷刺一些貪官就被紀委關進天牢,差點被砍頭,說明那時的中國比西方殘酷得多。金朝皇帝僅僅因為臣子替皇帝寫罪己詔檢討書,就被皇帝弄成肉醬吃了。還有那朱元璋朱棣僅僅因為一個字就亂殺無辜上萬,還有那滿清搞文字獄而誅滅人家九族——誰黑暗不是一目了然嗎?

 

二,正義女神與獨角獸之比較

 

正義女神與獨角獸都體現了神判而非人判的特徵,體現了對正義、公平的價值追求,體現了法律的懲罰功能。但蒙眼女神與獨角獸折射出了更多的東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

 

1.蒙目女神手持天平,天平不僅代表着公正,也體現了科學的、理性的思維方式。她遮住雙眼,這樣就可以靠理性而不是情感和直覺來明辨是非。早在古希臘羅馬時代,亞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慾影響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西塞羅就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從自然生出來的”。這是西方法學的主流——自然法學的主要內容。法律作為西方社會統治的最高原則,排斥了宗法、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對它的影響,走上了一條理性化的道路。

 

而獨角獸所體現的恰恰相反,它反映了中國人強調法律的情感因素,強調立法和司法應符合具體的人情,忽略法的中立性和科學性。在中國人那裡,一切問題都是靈感、頓悟的產物,沒有抽象的理性邏輯論證。人情在中國古代被認為是法外之法,無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過程中,都是一個不可忽略的要素。

 

2.蒙目女神不同於獨角獸的另一個特點是,她雙眼被布蒙住,這體現了西方的程序正義理念。程序正義的好處是,把複雜的查明事實的活動變成一個可以預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訴訟參與人進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實,並由法官作出判決。程序正義要求關閉感官,以理性的態度追尋正義。蒙目女神的形象正是這一觀念的體現。女神蒙住了雙眼,變成了不受感情支配的理智的正義之神,就像在複雜的程序迷宮中摸索前進的女孩,她不受感官的影響,看不到亮麗的風景,聽不見怨婦的哭聲,不知道當事人的身份,也不會受到金錢和權勢的誘惑,她只是扶着程序之牆不停地前行,直到走出案件的迷宮。

 

程序正義在獨角獸身上是找不到影子的。我國古代諸法合體,訴訟法律極不發達,程序正義更是無從談起。直到近些年來,程序正義的觀念才被引入到我國的法律文化之中。在我國司法的演進過程中,過於注重實體正義,而忽視了程序正義的作用及其自身價值;重實體,輕程序。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造成了對當事人權利的侵犯,從而影響了實質正義的實現。

 

3.法治與人治的差異。西方的蒙目女神是中立的、守株待兔的、後發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訴訟雙方提出的證據,哪一方的證據充分就勝訴,哪一方的證據不足就敗訴,然後用寶劍加以處罰。她的職責是“裁斷”而不是發現,所以眼睛並不重要,而且眼睛還可能會因為看見訴訟雙方的情況而造成主觀上的傾向性,也可能因為受到各種干擾而難以實現正義。西方法學家認為,法律是一個沒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權衡,法治優於人治。所以,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應是中立的。

 

獨角獸體現的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張聖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斷案決獄依靠的不是客觀規則,而是斷案人的主觀意志。它強調執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質、智慧,這成為審理案件的決定因素。獨角獸正是這一觀念的化身,我國封建社會歷代統治者都倡導獨角獸精神,把其作為司法機構和官員的標識,這是儒家人治觀念的體現。

 

4.女性在法律中的地位差異。西方的蒙目女神以女性為其化身,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女性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地位。西方法律的演進過程始終伴隨着女權主義運動、女性在法律和現實生活中的地位不斷提升。獨角獸作為一種神獸,雖然沒有明顯的性別特徵,但是其不言而喻地代表了男性。它怒目圓睜,透着剛直、堅毅和威嚴,儼然是男性形象性格的化身。這主要是因為,在以男性為主體的中國封建社會中,在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封建禮教影響之下,男權始終處於支配和統治地位,女性是毫無地位可言的。

 

三,吃人的法律文化與假信仰

 

中華自有文字史以來,法律就是禽獸形象,獨角獸,又名獬豸(xièzhì),是中國上古傳說中的一種神獸,具有能分辨是非、判斷正誤的特異功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頭上長着一隻角,故俗稱獨角獸。獨角獸的樣子類似麒麟,它們同為傳說中的神獸,不同之處在於獨角獸頭部正中長有一角。在出土的上古文物中,甲骨刻辭有“御廌”的字樣,周代的銅器銘文正式出現“灋”字。

 

在我國古代文獻中,對獨角獸多有記載。最早的記載出現在許慎的《說文解字》記載,當時“豸”被寫作“灋”,即“法”的古體字。“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法字中的“廌”,傳說是一種頭長獨角、秉性公正的奇獸;《說文解字》云:獬豸,獸也,似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說文解字》曰:“灋fǎ,解廌zhì獸也(解廌後來演化成了獬豸),似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許慎告訴我們,灋字構造的創意,源自一個小故事。傳說春秋戰國時期,齊莊公有個叫壬里國的臣子,與另一位叫中里繳的臣子打官司,三年不分勝負。因案情難以判斷,齊莊公靈機一動,放出宮裡飼養的一條名叫“廌”的寵物,來聽他二人自讀訴狀。結果壬里國的訴狀讀完,“廌”沒有任何表示,而中里繳的訴狀還沒有讀到一半,“廌”就用角頂翻了他。於是,齊莊公判決壬里國勝訴。廌獸從此一炮打紅,被追捧之人放進了“法”,造出了一個“灋”字。

 

漢代楊孚所著《異物志》寫道:“北荒之中有獸,名獬豸,一角,性別曲直。見人斗,觸不直者;聞人爭,咬不正者”。《後漢書.輿服志下》:“獬豸,神羊,能辨別曲直,楚王嘗獲之,故以為冠”。 東漢時期的王充《論衡.是應第篇》:“獬豸者,一角之羊,性識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中國司法鼻祖”的皋陶大人皋陶遇到曲直難斷的情況,便放出獨角羊,依據廌獸是否頂觸來判定是否有罪,並因此獲得“決獄明白,執法公正”的美名。

 

在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中,獨角獸是公平正義的象徵。雖然古人對於獨角獸像羊還是像鹿說法不一,但共同之處是頭部正中都有一隻角,而且不是一般的獸角,是專門用來觸有罪的人的。當人們發生衝突或糾紛的時候,獨角獸能用角指向無理的一方,甚至會將罪該處死的人用角牴死,令犯法的人不寒而慄。所以一直以來,獨角獸被認為是驅害辟邪的吉祥瑞物。傳說中它怒目圓睜,能夠辨別善惡忠奸,發現奸邪的官員,就用角把他觸倒,然後吃下肚去。

 

 

在我國古代,獨角獸一直是司法嚴明公正的象徵。春秋戰國時,楚王仿照廌獸的形象製成衣冠。秦朝時正式賜給御史作為飾志,漢代司法官員頭上帶的法冠就叫“獬豸冠”,其得名源於它的造型,並被後世一直沿用。南北朝時期的文學家庾信《正旦上司憲府》詩中就有“蒼鷹下獄吏,獬豸飾刑官”的句子。唐朝著名邊塞詩人岑參在《送韋侍御先歸京》詩中有“聞欲朝龍闕,應須拂豸冠”的描述。清朝時,監察御使和按察使所穿的補服,前後皆繡有獬豸圖樣。所以一直以來,獨角獸都被當作歷代王朝刑法和監察機構的標識,甚至成為司法人員的精神支柱,它代表着中國傳統的司法精神。直到現在,各級法院門口都還蹲着這兩頭虎視眈眈的廌獸。廌獸看門護院足夠,想鬧司法獨立,還差得遠。

 

這種斷案方法被稱為“神訟”。“神訟”是一種很原始的斷案方式。現代人都知道,無論什麼樣的神獸,都不可能具備公正斷案的能力,因此會覺得古人挺可笑。其實,古人如此這般,除了當時的法律不發達這個原因之外,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古人都相信這種方法,只要判官、涉案人和公眾都對這種方法深信不疑,用獬豸斷案是一點問題也沒有的。只要大家真信,無論是動物,還是別的什麼東西,只要是能夠表達區別的,都可以成為判案的依據。

 

這就涉及人類的“信”的問題。“信”可以說是人類社會的基石。人類既是物理(生理)存在,又是心理存在,而人類心理存在的基石,就是這個“信”字。即我們“相信”我們是什麼樣子,我們就會“是”什麼樣子。這是現代心理學的一條定律,既我們並非生存在“真實”的世界之中(所謂“真實”也只是人類的一種心理判斷而已),而是生存在我們“認為”的世界之中。所以,“信”――是人類社會的基石。從個體心理髮育來看,按照埃里克森的說法,人生第一階段的心理髮育任務,要解決的就是“信”與“不信”的問題,所以說,“信”也是個體心理髮育的基石,我們後來會成長為什麼樣的人,都跟這塊基石有關。無論承認與否,無論個體,還是群體,“信”都是人類生存的基石。

 

問題在於“信”的真和假。“真信仰”的關鍵,在於尊重自己真實的感覺。信仰從來都不是純理性的活動,而是伴隨着強烈情緒和情感的理性活動。人類的信仰,也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這個過程跟人類總體心理髮育過程是相一致的。在人類早期,理性能力微弱,所以才會出現用“獬豸”進行“神訟”這樣的事情。當人類對“獬豸”這種很奇怪的動物心存敬畏的時候,神訟過程中人類的理性和感性活動是和諧一致的。這就是信念。只有當人類理性發育到一定水平,慢慢解釋獬豸其實不能代表公正的時候,它的神訟功能才會消失,人類也才會尋找新的斷案方式。而這種變化,從邏輯上來說,應該是跟被神訟錯判了的那些人的痛苦有關。因為即使旁觀者不清楚獬豸斷案是否準確,但當事人是很清楚的,蒙對了的時候,當事人自然無話可說,反而會宣揚獬豸的神明,但不可能每次都蒙對,於是被冤枉的人越來越多。當被冤枉者的痛苦積累到一定程度時,整個社會也會受到影響,因此“司法”變革成為可能。但新的斷獄方式的出現,必須以新的“信”為前提。即只有當人類對一個新的審判者寄予“信”的時候,獬豸才能退休下崗。基督教里的上帝,似乎就是新的接替者;而上帝之所以能夠行使權力,是因為人們的真的“信仰”他。

 

這是從正常的情況來說的,只要我們尊重自己的感受,信仰就產生了,也就起作用了。但不幸的是,中國的歷史走的恰恰是相反的路線,即,我們無權尊重自己的感受,只有義務尊重帝王的感受。因此我們就沒有“真信仰”。就拿“孝道”來說吧。孝道的根本意思,並非供養父母,別讓他們餓死,而是說我們所有的思想、感情和感覺,都要按照父母和祖先定好的模式來。於是孔融那麼小的孩子要“讓梨”,其實,以現代心理學的觀點,孩子發育到某個年齡段時,“自私自利”是發育正常的表現,而中國的“文化”卻以道德的名義“規範”着孩子,其實質就是讓孩子無視、不尊重自己的感覺,而是跟父母和社會的感覺認同。千萬不要尊重自己的感覺,那是萬惡的――這就是中國傳統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本質。於是,中華民族培養起來的,都是這種“無我”之人。但人性的力量一直是存在的,我們都可以做到人前冠冕堂皇,但能在人後卻無法真正做到“慎獨”。傳說中的那些“慎獨”的賢者,只是比大家更變態而已。

 

以這種方法養育、教育出來的人,怎麼可能會有“真信仰”呢?那是絕對不會有的。正因為這樣的養育和教育方式,漢族的理性發育停滯了,因為童年正常需要未獲滿足的孩子,是很難發育出正常理性的。“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這樣的話,只有理性發育成熟的人才能說出來,因為他們能夠把“師”和“真理”區分開來,而漢人不能。中國歷史上,除了“黨爭”,就沒見過還有為真理而爭的,至今依然。為什麼?因為我們還不具有為真理而爭的理性能力,“真理”在我們心裡,其實只是暴力、暴利、暴戾、保利的合法外衣,換句話說,是發泄幼稚情緒的合法外衣(即“禮”),跟理性之“理”沒有一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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