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第六部分“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厲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報告還強調: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
中國基層政府和官員幾乎都認為依法治國就是用黨章“治”老百姓,“依法治國”主要是治住權力,法治更重要的是用法律管住官員。中國的法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法治,也就是黨導法治,是黨的利益領導的法治,只要不是裝傻,只要沒有泯滅良知,就會一直看到它赤裸下身,仿佛看到法家秦帝制。一方面強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一方面強調堅持黨的領導。這樣的法律,如何有真正的公平、正義,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治中國,就必需釐清法制的合法性,既公平性,“全體國民”置身事外的憲法,會有公平嗎?如果現體制下,依法治國,用制度來人為刀俎,我為魚肉,這也是依法治國?如,養老雙軌,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全民絕對數財富,紅色家族絕對掌控,如,想養更多黨的三個代表,立即立法收稅,如此依法治國,法治中國,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不是被偷梁換柱的法治,不是面目皆非的法治,不是欺騙洗腦的法治,不是連黨大法大都不敢面對、分不清的法治就永遠是“中國夢”。
沒有政治改革的司法改革還能有法治意義嗎? 狼行曠野
司法改革需要有社會法治背景,在政治上實現只有憲法至上、權力相互制約的憲政體制,象台灣和香港的司法體制一樣,讓檢察官、法官退出黨派,讓黨委退出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不再依附黨政權力,這個改革才會有法治意義,如果不建立法治環境,政治體制的弊端必定也會在司法體制內滋生腐敗, 只有真正實現權力的合理配置,才能實現司法權威性和廉潔性,以上這些要有立法層面上的支持,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在一個非常極權體制下的所謂司法改革,我們不抱任何希望。 司法改革應屬於政治改革的重要內容,政治體制不改而去談司法改革,那也是在體制內的瞎折騰,這只是體制內的權力利益的重構調整,司法改革的前提是政治改革,實現司法和行政、立法分離,實現黨政分離、黨法分離、政法分離,這是世界各國政治制度通例,在中國,政治腐敗主要是政黨的腐敗,政黨的腐敗的根源就是政黨對權力的極端壟斷,無所不及、無所不能,一個黨的書記和黨委可以獨攬人財物事等權力,因極權造成的政治空前腐敗,黨管下的司法腐敗也是驚人驚世,在現在的中國,人大代表身份和黨員身份的法官、檢察官在當今世界也是少有的奇觀,在中國執政黨是萬能的,司法改革仍不放棄黨管司法,將檢法兩部門人、財、物、事、權由地方上化到省級,這又讓各自的管理權力高度集中,但各級檢察長,法院院長只要求黨化,並不要求專業化,仍由外行人管行內的事。不論你怎能麼改,因為總是有人為司法當家,怎麼能獨立起來呢?司法如何實現從黨權解放出來,不讓法權屈服黨權,這是司法改革的政治難點。 既然法官有別於公務員,就不能再搞職業年輕化,去除行政官員的功利思想,因為法官的職業特點不僅有法學知識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司法實踐中長期的經驗積累,作為知識財富都是每個法官的個人智慧,是最好的司法資源,所以取消以前的法官職業任命年輕化,注重專業化,如勞動、土地,知識產權等案件方面更需要的是實踐經驗和專業化,落實職業終身制和責任終身負責制。 司法的改進,也不要把律師撇到外面,司法離不開職業律師與司法的協調配置,因為律師為司法提供了人才儲備,但對律師這個司法的附屬行業,我們的“頂層設計師”一直沒有合理的設計構想,多年來也沒有實現律師向法官的職業轉換。司法考試已實現了律師、檢察官、法官從業法律資格的統一,但職業角色之間的對立總是大於認同感,因為在現有的極權下的司法體制,律師職業轉換法官機會等於零,法官瞧不起律師,律師不認同法官,法官屈從法外權力,律師是維護公民私權,沒有法律上的共同理想。關於法官的選任,可以從職業律師中選擇相關專長的人才從事法官,由律師職業轉換的法官更富有司法經驗。同時由律師轉換的法官培訓成本不高,多年來,中國司法機關的法官還沒有從官本位角色轉變過來,我們的國家領導人也是對司法持保守的政權工具論,一直沒有建立起律師與法官轉換的機制,一直把律師視為阻礙司法公正的絆腳石和對立面,還被視為受西方思想滲透的“敵對勢力”,鄙視律師,打擊律師,如果不改變這一現狀,多年來司法腐敗形成灰暗色彩就無法在人們心中抹去。 最近,中央改革領導小組出台了司法改革意見,是“頂層設計”的一項改革內容,是十八大之後完成了又一項“改革任務”的承諾兌現,在我看來,在沒有政治改革的前提下的司法改革,沒有法治意義,這個改革無異於“畫餅充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