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為平等而戰
李子暘
只有對更早期的中外交往史有所了解,而不是局限於1840年或之前的一兩年,才能理解鴉片戰爭的真正起因。
英國人最早試圖到中國通商是在17世紀。但葡萄牙人來得更早,並已取得某種壟斷權。直到17世紀末期,英國人才得以通過東印度公司在廣州展開貿易。貿易從一開始就有爭執,因為中國官員向英人船隻大量勒索除官定稅額以外的費用——差不多是每船1500兩。這在中國當然是司空見慣。在這方面,英人似乎已享受到國民待遇。英人曾試圖將貿易轉往廈門等其他港口,但發現那裡的勒索更甚,只好又回到廣州。
1715年,東印度公司在廣州城外附近設立了固定的商館。對於英人來說,18世紀的貿易是在極端艱難和勒索不堪下進行的。1793年,英國政府派出了現在很著名的馬嘠爾尼使團訪問中國,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減輕廣州的貿易限制和苛征。那個使團的結局是眾所周知的了。什麼都沒有改變。
1816年,英國又派出了阿美士德使團,再次試圖解決貿易中的種種問題。“叩頭”問題仍然困擾着這次訪問。中國朝廷堅持把英國作為藩屬國看待,把使團當作貢使。使團到達了圓明園。中國大臣們極力要求阿美士德按禮節叩頭朝見。阿美士德則堅持拒絕。雙方甚至到了動手拉扯的程度。大臣們終究沒有成功,自然惱羞成怒。英國使團被命令立刻滾蛋。當時即有英人主張以武力強迫中國改善貿易環境。
1720年,廣州的商人為了控制價格,組成了行會——公行。這個組織顯然是受到官方支持的。在官民勾結以後,對外人的勒索年年增加。大班一再抗議,但無濟於事。對外貿易的管制反而越來越嚴。1757年,朝廷正式規定廣州為唯一合法通商口岸。後來,由於官員貪婪的敲詐,中國商人最終將公行解散了事。1782年,新的公行——十三行成立。雖然沿用了過去的名稱,但這個公行里的人——行商卻不是一般的商人。行商們具有壟斷對外貿易的權力,同時,也是政府與外商之間聯繫的唯一中間人。一項廣受外人詬病的規定就是,洋人如有要申訴的事情,只能通過行商向政府呈文,而不能自己向廣州當局上書。這當然是極不利於維護外人利益的。而且,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中國人將洋人當作低等的野蠻人看待。野蠻人沒有資格直接和官員打交道。
其他對外人的規定還包括:婦女不得進入商館;外商不得雇用華籍僕役;不能沿街行走;規定通商季節外必須離開廣州返回澳門等等。其中的某些條款並不堅持,比如雇用僕役,但通過行商轉遞呈文從不放鬆。
這時的外商,不僅人身受到種種的限制,而且貿易業務也受到很大制約。他們不能向行商以外的人出售貨物,也不能自主購買回程的貨物,只能按行商的價格接受他們提供的貨物。外商甚至無權逛街,去看看什麼外國貨是需要的,有什麼中國貨可以供應,或是調查一下價格的漲落。當然,還有各種各樣的勒索。僅僅看表面的稅收數額是不能了解真實情況的。隱蔽的勒索層出不窮,外人對此根本束手無策。
可是,在這許多困難之下,貿易,尤其是英國人的貿易仍然在不斷發展。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國方面固然是壟斷,英國方面的東印度公司同樣也是基於特權的壟斷。因此,外商在種種束縛之下,依然可以得到不錯的利潤。不過,美國人的到來打破了這種平衡。美國人加入貿易的時間並不早,但美國人從一開始就是“自由商人”。在美國,並無東印度公司一類的特權機構。貿易是在平等條件下向所有人敞開的。結果,美國人的貿易發展得很快。英國人看到美國人的優勢,對壟斷日益不滿,要求廢除東印度公司特權的呼聲逐漸高漲。這種努力在1834年獲得成功。東印度公司的壟斷特權於這一年的4月宣告正式結束。
英國方面的壟斷既已不復存在,英人在勒索成性的官員和仍保有壟斷權的中國行商面前的地位一下子就變得十分不利,“像一群沒有牧人的羊”。也正因此,從這一年開始,雙方之間的矛盾開始激化。
與貿易上的爭端同時,中外在司法方面的分歧是另一個產生爭端的來源。先後發生過好幾起案件。結果各種各樣。但雙方的分歧越來越明顯。中國的司法觀念是一種“責任論”。當一個案件發生後,一定要找到一個負責任的人,比如外國的水手失手殺了人,那就要那條外國船交出一個人來抵命。在刑法的嚴厲性上,當時的英國和中國並無大的差異。但英國人要求公正的審判,而不是抵命了事。而且,英國人不能接受中國人的刑訊,當然也不能接受天朝到處盛行的貪贓枉法。此外,當時的中國人把所有的外國人視為蠻夷之輩,往往不以平等的法律對待。英國人要求改變這些不平等和不公正。對於英國人的主張,中國人既無法理解,更談不上接受,認為這不過是洋鬼子的狡猾與無恥。爭議最終是靠戰爭和治外法權來解決的。
破除了東印度公司的壟斷之後,英國政府為了促進貿易的發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安排,其中包括於1834年向中國派遣官方的商務總監督。英國政府對商務總監督的要求十分嚴格,要求他謹慎行事,切勿激怒中國政府,以期保持友善的關係,並要努力使一切在華英國臣民深切了解“遵守中華帝國的法律和習慣的義務”。
但中國方面根本不認為洋鬼子有資格派一個官方代表來和自己進行平等的對話。中國人只把這官方的商務監督看作一個類似大班的“夷目”。不但廣州的總督拒絕會見,而且其遞交的公函一定要改為“稟帖”由行商轉交才肯接受。且要求“夷目”停留在澳門,不得進入廣州。在雙方的僵持中,對立逐漸升級。英國商人們決定採取一致行動支持他們的政府。中國方面則以停止通商相威脅,並斷絕商館的物資供應。為商館服務的中國人被勒令離開,曾為商務監督提供過港口服務的人——如領港員則鋃鐺入獄。中英雙方曾試圖進行一次會晤,中國方面出席的是較低級別的官員。但會晤始終沒能舉行,原因是雙方對於座位的安排意見相差很大。中國方面堅持英國人的從屬地位,而英國人則堅持較為平等的座位安排。
一個事實已十分清晰:在東印度公司壟斷權取消後的形勢下,國際關係需要一種根本的改革。中國必須承認英國的平等地位。但中國根本沒有認識到這一點。中國的固執使英國人逐漸認識到,要想得到平等的地位和應有的尊重,只有採用武力的方式。
可憐的商務總監督歷經磨難,終究一事無成。鬱鬱寡歡地回到澳門。由於情緒的緊張,加之環境的不適,竟一病不起,死在澳門。中國人把這種結局看做是勝利,把商務總監督的死看做是報應。狂妄的洋鬼子居然膽敢向天朝的威儀挑釁,結果遭天譴而亡,實在是大快人心。實際上,從這個人的名字的中文譯法上就可以看出中國人對他的態度。他名為Wiliam John Load Napier,中文譯作“律勞卑”——辛苦而卑賤的人。對中國人這種譯法的含義,英國人是十分清楚的。
此後的幾年,在中國人看來是平靜的幾年。但在英國方面,卻在表面的沉默之下進行着調整。英商們曾上書政府,要求實施更強硬的政策。後續的幾任商務總監督的官方身份依然不被承認,只好採用靈活的方式向廣州總督遞交有關文件。但英國政府訓令他們向中國政府堅持要求平等的的地位,公文絕不能以稟帖的形式遞交。總監督作了幾次努力,都只得到失敗。在廣州的總督的態度傲慢依舊,比如斥責英國人竟然用“貴國”代替“天朝”,要求商務總監督“安分守己、勤勉厥職”。更重要的是,對英國人的種種不利的條件沒有絲毫的改善。面對這種局勢,英國人已開始討論使用武力的問題了。
如前所述,英方的自由商人面對中方的壟斷組織時,自然十分軟弱無力。合法貿易在許多方面受到阻礙。但英國人找到了一件可以快速贏利、平衡現金流的商品,那就是鴉片。雖然中國政府很早就曾公布禁煙令,但鴉片貿易是大小官員的一項重要收入來源,所以禁令成為一紙空文。但外國人漸漸使鴉片貿易不再通過中國的壟斷組織——行商進行。他們自己直接把鴉片運上岸交給買主。這種非法的走私貿易使中國官員無法繼續他們的勒索。於是,官員們對此的直接反應是主張解除鴉片貿易的禁令。顯然,行商也希望這樣。他們當然不願意看到自己的壟斷權在鴉片貿易上無效。而其他一些官員反對鴉片貿易合法化。最終,後者的意見被皇帝採納。禁令得到加強。但實際的效果令人沮喪。執法方面忽而沉默不管,忽而厲行查禁。基本上是一片混亂。
雖然鴉片貿易導致了中國的白銀外流,但背景是中國惡劣的貿易環境使得合法貿易難以正常發展。要想解決貿易平衡問題,根本的辦法是擴大貿易的規模,以其他貨物的出口代替金銀的輸出,或者發展如銀行匯票一類的金融服務。可惜,當時中國人——在很大程度上今日依舊——的頭腦中,只有壟斷和限制的觀念。這樣,問題的解決就陷入了僵局。
接下來該林則徐出場了。對於中外之間已十分尖銳的國際關係及其原委,林大人基本是一無所知。他所能想到的就是展開一場疾風暴雨式的禁煙運動。這種方式顯然不能取得什麼成功。
林則徐的失敗是難以避免的。這不僅是因為當時的中國實力孱弱,一旦發生直接衝突必然敗下陣來,更是因為林則徐那一代人對世界事務、對文明世界的行為準則十分無知,於是做出許多於理無據,不可能被外人接受的行為,結果導致中外矛盾激化,釀成戰事。
一、實施禁煙的合理舉措是調動武裝力量在管轄範圍內查抄鴉片,同時與外國政府協商,謀求配合的行動。這是中國政府的正當權利。但林則徐的做法是不分青紅皂白,將商館中的外商一律扣押,強迫這些商人交出所有的鴉片。這無異於綁架人質。況且,有一些外商並未參與鴉片走私,卻也被扣押。後來林則徐得知這種情況後也拒絕釋放無辜,而要求他們“開導同館夷眾迅速繳煙”。即使是參與了鴉片走私的商人,他們的許多鴉片尚在公海的船上。對這些鴉片,無論是中國政府,還是英國政府,都沒有管轄權。
二、英國政府並不反對林則徐的禁煙行為,認為這是中國的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但對於走私行為,英國人接受沒收貨物及加以罰款的處置,卻不接受對於人身的處罰。可是林則徐不但要求“人即正法”,而且沒有提供相應的司法程序、公正審判及申訴渠道。也許這種要求對於當時的中國人過於超前,但在當時中外實力對比懸殊的情況下,要求英國人忍受這一切,也未免是一廂情願。
三、林則徐沒有謀求和英國等外國政府的合作,而是直接對外國人施以強制,而且從一開始就動用武力包圍商館,並實施動員,擺出戰爭的架勢。英國的官方代表義律冒着危險到達商館試圖交涉,但也和其他外商一樣被禁錮,而且為此出動了更多的士兵。
四、林則徐要求外商出具集體具結。外人表示可以做出個人保證,卻不能保證“永久禁止一切來人夾帶鴉片”。但林大人要的正是集體保證。他希望外國人推出一個像以前的大班那樣的頭領,並為所有外人的行為負責(前文提到的司法“責任論”)。但東印度公司的壟斷已不復存在,外人又來自許多國家,這個要求實在是令人為難。
五、鴉片貿易的猖獗,中國的的各級官員實應承擔相當責任。因此,在實施禁煙時,重點應放在國內方面,但林則徐似乎以為,外國人才是根本原因。結果,虎門雖然銷了不少煙,但鴉片走私幾個月內很快恢復,不論是利潤還是規模都和原來沒有差別。且更多的中國人加入了走私的行列。
在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義律不得不要求商館裡的外商交出鴉片。但他同時表示,“對欽差大臣的正直與和平失去了信心”,並決心在日後索取賠償。
和現在的抵制日貨者類似,林則徐也認為貿易對外國人意義重大,甚至須臾不可離。據說洋人嗜食肉類,若不能得到天朝的茶葉和大黃,就會“無以為命”。令林大人驚異的是,在外商被迫交出鴉片以後,雖然他准許放開貿易,但洋人卻沒有表現出對茶葉和大黃的熱情。為了表示抗議,義律在這時下令禁止英商進行貿易。
隨後發生了一起人命案件——林維喜案。這本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中英雙方司法觀念的對立使事件的影響擴大。義律按照英國的法律進行了審判並實施監禁。由於沒能確定兇手,他拒絕向中國方面移交有關人員。他知道,按“責任論”,即使查不清事實,在沒有公正審判的情況下,中國政府也會挑一個人出來抵命。此前曾有過類似的事例。而英國人不能接受這種安排。
爭執已進入白熱化。林則徐告示沿海居民可自行打擊上岸的夷人。這就無異於宣戰了。
英國軍艦駛離澳門,抵達穿鼻洋面,要求中國政府收回告示。1839年11月,中國水師駛向英艦,要求交出殺害林維喜的兇手。雙方發生交戰。戰爭由此爆發。
檢討林則徐的行為並不是意在指出他應為戰爭負責。他的種種舉措只不過表明一個事實:中外之間在國際關係上的對立和觀點差距是難以彌合的。只有戰爭才能告訴天朝世界的變化,並使她改變自己的行為方式。中國人認為鴉片戰爭的起因只是鴉片,但外人認為鴉片不過是一個偶然事件,他們心目中有着許多比鴉片重要得多的問題——民事和刑事的司法問題,人身限制問題,貿易的壟斷問題,官員的勒索問題,人身及財產保護問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