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在中國的名稱和困境
作者:謝盛友
2017年11月28日台灣人權人士李明哲在中國大陸被岳陽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年監禁。李明哲曾舉辦網絡政治講座,並為中國系獄異議人士的家屬提供幫助。本次判決顯示,中國嚴厲打擊人權人士的行動已經不再局限於中國大陸境內。
美聯社有關報道稱,李明哲案的宣判表明,北京幾十年來對人權的打壓現在已經越過了中國大陸的邊界,向對岸傳達了一個冰冷的信號,讓台灣社會倍感寒意。
李明哲和另一名大陸同事彭宇華被判定“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分別被處以5年和7年徒刑。兩人都對罪行“供認不諱”, 並當庭表示不會上訴。美聯社報道認為,這可以被解讀為被告與法庭達成了某種妥協交易,以換取一定程度上的從輕處罰。
筆者三十年以來一直書寫呼籲在中文話語裡取消“非政府組織”這個概念,“非政府組織”並不是非法組織。
在中國是一黨獨大,黨就是政府。而且,共產黨“代表了廣大人民的利益,代表了先進的生產力和先進的文化。”在這樣的長期教育下,“廣大人民”跟着執政者畫等號:共產黨等於政府;政府等於合法;非政府等於非法。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縮寫NGO)的定義來自美國,是指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組織,通常獨立於政府。
在英國,對民間組織一般不用“非政府組織”這樣的概念,類似“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這樣的組織,一般稱為“ 互益組織”。
在德國,任何民間組織都是互益性(gemeinnuetzig)組織,分為登記社團和非登記社團。登記社團在法院註冊後,同樣在稅務局備案,經稅務局審核後,登記社團再分為“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獲得“非營利組織”認可的社團,享受免稅(社團本身不用繳稅、捐款者獲得免稅證明)待遇。
大家最熟悉的TüV(技術監督協會),是德國民間根據技術監督制度而建立起來的權威互益性機構。經常在德國超市購物的朋友們,肯定會發現很多商品的外包裝上都印有“商品測試基金會”(Stiftung
Warentest,簡稱StiWa)的鑑定標誌,德國商品測試基金會也是民間的權威互益性機構,該基金會每月出版專刊,通過對商品客觀的統一鑑定,定期公布測試結果,給予消費者全面的市場信息。
民間社團發達程度,是衡量公民社會是否成熟和民主法治是否健全的主要標誌之一。
中國互益性社團的形成和發展遠遠落後於西方國家,“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這樣的互益性社團倒是幫助中國社會穩定,對公民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建設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筆者今天仍然建議在中文話語裡取消“非政府組織”這個概念,使用“互益性社團”這樣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