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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利與國家安全之間的選擇(中)
送交者: 高勝寒 2017年12月12日09:07:5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當美國政府正納悶是誰將這些國家機密泄露給新聞媒體時,曾任聯邦檢察官、刑事辯護律師、時任自由撰稿人、猶太人錫安(Sidney Zion),突然出現在電台格雷夫斯節目(Barry Graves show)中,爆料說五角大樓文件泄密者,就是埃爾斯伯格。

一石激起千層浪,在《時報周刊》與《華盛頓郵報》加以轉載後,被這種有違職業道德行為出賣後的埃爾斯伯格,立即成為全國關注的風頭人物。

1971年6月23日,埃爾斯伯格接受CBS電視台名記者克朗凱特(Walter Cronkite)採訪,直言無忌自己在五角大樓文件事件中的腳色。同一天,《波士頓環球報》與《聖路易斯郵報》跟進,相繼發表部分的五角大樓文件,所謂的國家機密,潰不成軍。

1971年6月28日,中央情報局探員亨特(Everette Hunt),以總統特別顧問的身份,用備忘錄的方式,向尼克松總統提議:建立埃爾斯伯格的秘密檔案,找出所有他的缺點,然後透過宣傳,使之名譽掃地。這個建議,深合尼克鬆口味,視之為心腹,大加重用。也就是這種行為,拉開了尼克松政權覆亡的序幕。

1971年12月29日,美國司法部追訴埃爾斯伯格另外十五項間諜、偷盜與陰謀刑事罪名,附帶把拉索定為陰謀共犯,起訴他十二項同等罪名,如果罪名成立,主謀埃爾斯伯格面臨着一百一十五年的監禁刑期,從犯拉索麵臨着三十五年的監禁刑期。

拉索並沒有接受司法部以合作換取減刑的條件,但他的前女友西奈因抵擋不住壓力而妥協,向司法部的律師招認了拉索與埃爾斯伯格的關係。1971年6月25日,聯邦裁判官塔索普洛斯(Lynda Tassopoulos)根據西奈的證詞,簽發了對埃爾斯伯格的拘捕令,埃爾斯伯格與妻子只好開始地下逃亡生涯。

聯邦調查局發動了一場歷史罕見的全球搜捕行動,甚至連法國巴黎都踏遍了,其實埃爾斯伯格與妻子那裡也沒去,就是躲在劍橋的五家不同的小酒店與朋友家裡。

1971年6月28日早上10點,經過了兩個禮拜的逃亡生涯後,埃爾斯伯格在律師尼森(Charlie Nesson)陪同下,前往波士頓馬薩諸塞州區聯邦司法部辦公室,向地區檢查總長自首。在進入辦公室前,特意打扮得衣裝整齊的埃爾斯伯格,在法院的石階前,向蜂擁而至的記者宣讀了一份新聞稿:

“1969年秋天,我自願的把所謂的五角大樓文件,包括一份從來沒有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的美國談判研究,送到了參議院外國關係委員會主席辦公室,在這之前,只有包括我自己在內的僅有少數人閱讀過這份文件。到了今年春天,—-在兩次的軍事侵略後—-又造成了數千美國人與數十萬印度支那半島人死亡。唯一使自己後悔的是我沒有提前採取行動,把這段歷史透過新聞媒體,告訴所有的美國人。我再次的澄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我現在把這件事辦完了。這些行動有力地駁斥了包括國防部處理文件的所謂秘密規矩。無論如何,作為一位負責任的公民,我無法再與政府合作,繼續地向美國人民隱藏這些訊息。我的行動為為我自己帶來危險,我已經準備好了面對所有的後果,這包括我自己個人與家人的嚴重後果,無論結局如何,我都與千千萬萬的美國人一樣,為了服務國家,願意付出這種危險的代價。對我來說,一直保持着希望與信任。希望的是這些事實真相能夠使我們脫離戰爭。信任的是能夠制止公僕停止撒謊,停止屠殺,停止美國人再在印度支那半島死亡。”

埃爾斯伯格拒絕承認觸犯《間諜法案》刑事罪,以五萬元擔保在外候審,開始了與美國政府的馬拉松司法大戰。

拉索於1936年10月14日在維吉尼亞州薩克福(Suffolk, VA)出生,於2008年8月6日病逝老家薩克福。在他71年的生命里,因幫助自己在前蘭德公司同事埃爾斯伯格,把五角大樓文件公諸於世而聞名。

1960年,拉索畢業於弗吉尼亞理工學院(Virginia Tech)航空工程系,任職國家航空航天局太空艙研究部。1968年,赴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深造,取得航空工程系與公共事務雙重碩士學位。畢業後在蘭德公司工作,與埃爾斯伯格交好,最後因為知識分子的職責,成為他的“陰謀共犯”。

埃爾斯伯格與拉索兩人因採用非暴力公民抗命手段去結束不義的越戰而流芳萬世,連審判五角大樓文件案件的美國地區法官威廉·伯恩(William Matthew Byrne Jr.),亦因在法庭上伸張了正義而留名千古。

1971年8月14日,聯邦大陪審團票傳拉索出庭作證,但拉索引用《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保護權利,拒絕發言。1971年8月16日,美國司法部採用一貫手法,頒發拉索刑事豁免權,換取他已污點證人身份,出庭指證埃爾斯伯格的“罪行”,但被拉索嚴辭拒絕,聯邦法庭以藐視法庭的罪行,判他入獄六個星期,但依然無法改變他不合作的堅定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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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云:無風不起浪,事出必有因,也沒有不透風的牆。

伯恩於1930年9月3日在加利福尼亞洛杉磯出生,1953年南加州大學畢業,1956年在南加州法學院取得法律學士學位,1958年至1960年,出任南加州中區助理司法部長,1967年,伯恩被林登·約翰遜總統提名為南加州中區司法部長,1971年4月21日,尼克松總統提名他出任南加州中區地區法院法官,1971年5月20日,參議院通過他提名,同日頒發聯邦法官任命書;1994年至1998年,伯恩出任南加州中區地區法院院長;1998年2月28日,因符合法官退休條例,以全額薪金退休。2006年1月14日,病逝加州洛杉磯,享年76歲。

當埃爾斯伯格的案件落在伯恩手裡時,白宮大喜,認為憑着尼克松的提名知遇之情,應該是“自己人,好說話”,但是事實卻朝着白宮意願相反方向發展:1973年4月26日,在華盛頓聯邦法庭水門事件上,政府檢察官透露:法庭通報文件說,亨特與里迪曾在白宮的命令下,非法夜闖埃爾斯伯格的心理醫生菲爾丁辦公室,入室盜竊有關埃爾斯伯格的病歷資料。

埃爾斯伯格的律師尼森立即在法庭上提出抗議動議,認為案件為政治報復。新聞見報,白宮立即採取減輕殺傷力的措施:將總統法律顧問迪安革職,強迫埃利希曼與霍爾德曼辭職。迪安因被炒魷魚而與尼克松翻臉成仇,在國會與法庭猛爆水門事件內幕,加速了尼克松政權的崩潰。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73年4約30日,伯恩突然在法庭上宣布了一個像政治炸彈一般的消息:最近白宮委派總統顧問埃利希曼代表尼克松,與他兩度接觸,以聯邦調查局局長職位為條件,“只要在埃爾斯伯格的案件上幫個小忙”,進行非法的政治干涉司法關說。

1973年5月9日,華盛頓水門事件中又爆出驚人黑暗內幕:聯邦調查局探員曾非法監聽與錄音埃爾斯伯格與霍爾珀林的電話談話!

這些一系列的非法勾當,在埃爾斯伯格大審中,爆出了驚人的殺傷力:伯恩在1973年5月11日,突然宣布案件不是無效審判(mistrial),而是撤銷(dismissed)埃爾斯伯格拉索兩人所有的刑事指控。伯恩在法庭上解釋他作出這個決定的法理說:

“由4月26日開始,美國政府人員非同尋常地披露了一系列關於本案被告的行為,更多陸續出來的訊息製造了比答案更多的疑問。披露出來的訊息說明了美國政府對被告進行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非法行為。被告被起訴後,政府對被告的調查應該勉強地約束。白宮官員成立了一個特別小組調查本案的一位被告。我們從模糊的認知中得知那個特別小組對本案所幹的事情,使人焦慮。

政府的不斷調查的本案毫無益處,每一天的流逝只能使陪審團空空等待。另外,秘密的政府非法調查並沒有為本案提供任何幫助,而對法院要求的恰當文件,回應不是銷毀,就是失蹤。

為期待案件的完整性,但對被告的起訴增加了嚴重的實際性和合法性,無論如何,政府的行為把陪審團置於不可能得客觀公正結論的狀態中,我的結論是,如果僅是宣布審判無效,對被告來說,是不公平的,我相信被告沒有必要冒此風險,因為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他們有可能再次被送上由不同陪審團組成的審判庭。

這種情況下的全部案情,我簡單地描述就是對正義的冒犯,種種的怪誕事件,無藥可救地影響了這宗案件的檢控業務。就本案目前的狀況,在為看來,為了確保正當的法定訴訟程序與司法正義,唯一的可能糾正手段是批准被告律師提出撤銷控罪和解散陪審團的動議。我現在下達撤銷所有控罪與解散陪審團的命令,案件一應撤銷,立即生效。”

伯恩語畢,整個座無虛設的法院旁聽席上,響起了如雷般的掌聲與歡呼,埃爾斯伯格恢復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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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審判並沒有阻擋檢察官重新組織新陪審團開庭的權利,但在《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禁止一罪兩罰的保護下,撤銷審判意味着全案的徹底結束。

無效審判本身沒有法律約束力,兩造的律師、評審團均有權要求法庭宣布案件為無效審判。美國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可以重新審判被宣布的無效審判案件,只要是宣布之前經過了被告的同意,重新開庭的案件不算是違反《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一罪兩罰原則。沒有經過被告同意,或有被告的抗議而宣布的無效審判,不得重新開庭審訊。違反被告意願的無效審判,被告在十五天之內向法庭提出動議的話,自動重新排期開庭。

禁止一罪兩罰已經是文明國家的普世價值與司法倫理。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採用不得一罪兩罰司法慣例,全球有七十二個國家簽署的《國際公民權與政治權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其第14條第7款規定:“無論根據各國法庭審判的結論是定罪或無罪,沒有人允許為同一罪行接受兩次的審判或懲罰。”

懸而不決的陪審團、非法取證、酷刑逼供、政治干預等,是法官宣布無效審判的普遍理由。在大部分情形下,無效審判意味着案件的結束。

尼克松在白宮聽到埃爾斯伯格所有的指控全部撤銷審判時,勃然大怒,破口罵道:“這個狗娘養的居然變成了他媽的護憲英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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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31日至2月7日間,越共在南越發動對美國軍事機構的襲擊,是為著名的“新春攻勢”。1968年3月31日,約翰遜總統宣布下令對北越進行大規模轟炸,全國震驚。在聲勢浩大的反越戰民權運動衝擊下,他被逼宣布不再競選連任,造成尼克松借勢而起,偽稱“我有秘密計劃立即有尊嚴地結束越戰”,廣受歡迎,在五十個州中,拿下了四十九個州,順利入主白宮。

1968年12月25日,埃爾斯伯格與總統當選人尼克松的未來國家安全顧問基辛格,在紐約皮埃爾酒店(New York Hotel Pierre),閉門深談四天,向他提出越南政策的幾個選擇,深受基辛格賞識,兩人保持友好關係達兩年之久。1970年8月,兩人在加州聖克利門蒂再度見面,埃爾斯伯格力促基辛格閱讀五角大樓文件,作為處理越戰的參考。1970年9月,基辛格邀請埃爾斯伯格為自己的政治顧問,共同為尼克松政府工作,但被埃爾斯伯格拒絕。1971年1月,在波士頓麻省理工學院舉行的越戰討論會議上,埃爾斯伯格公開抨擊基辛格的越戰傷亡報告不實,兩人開始交惡。

任何的友誼在現實政治利益面前,皆顯得蒼白和滑稽,當基辛格發現埃爾斯伯格是五角大樓文件曝料人時,即翻臉咒罵他是“美國最危險的傢伙”。

得道多助,仁者無敵。這個普世價值在五角大樓文件的司法案件中,得到了最佳的證明。埃爾斯伯格與拉索兩人,在聯邦法庭上毫髮未損的全身而退,不僅是兩人的運氣好,亦是尼克松政府的厄運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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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松總統的厄運與倒台,是由五角大樓文件開始的。尼克松是政客,不是政治家,他的疑神疑鬼個性與慣於使用陰謀估計伎倆,註定了他人生的敗局。從一個小故事裡,就可看出尼克松的另一面奸詐個性。

白宮擁有一艘遊輪,長期停泊在距離白宮不遠處的波托馬克河岸,主要是為美國總統家人享用。尼克松經常在周末,邀請朋友們赴輪飲宴,交際應酬。

尼克松就像大多數的美國人一樣,喜歡喝紅酒,他尤其是喜歡喝高級的紅酒。每當宴會時,他暗中吩咐服務員,用白餐巾把紅酒裹起來,使客人看不見是什麼牌子,上酒時,數瓶齊出,給客人喝的,是便宜的普通紅酒,而倒在自己酒杯中的,則是價格非凡的上等紅酒。如果不是被《華盛頓郵報》記者揭發出來,偷偷暗笑的尼克松,恐怕會把這個吝惜的秘密帶進棺材。

五角大樓文件事件爆發後,尼克松總統對埃爾斯伯格恨之入骨,極欲除之而後快,最少也要把他的聲譽搞臭。在處理這件事上,律師出身的尼克松犯了任何法治社會都絕對不允許出現的錯誤。錯誤是要付出代價的,尼克松付出的代價是驚人的:他親手埋下了導致丟掉總統寶座惡果的種子。

1971年7月24日,尼克松親自委任親信克羅赫(Egil Krogh)與基辛格的貼身顧問揚格(David Young)兩人,出任總統特別調查小組正副主任,是為惡名昭彰的白宮管道工(White House Plumbers)。

偷偷摸摸的白宮管道工主要成員有巴特菲爾德(Alexander Butterfield)、柯爾遜(Charles Colson)、埃利希曼(John Ehrlichman)、迪安、霍爾德曼(Harry Haldeman)、亨特、里迪與斯特羅恩(Gordon Strachan)。

出身自聯邦調查局的里迪是典型的共和黨鐵杆支持者,被判入獄的記錄導致他的律師執照被永久吊銷,風雲際會,因禍得福,使他成為全國聞名的名利雙收電台節目名人。在水門事件三十周年時,他接受採訪,被問及是否對當年涉及水門事件有所後悔時,他大聲地回答說:“是有所後悔的,我後悔當時沒有把事情辦好!”

白宮管道工成立後的第一個任務,就是要搜集埃爾斯伯格的黑材料。聯邦調查局為白宮提供了一份有關埃爾斯伯格親朋戚友的名單,其中有洛杉磯心理醫生菲爾丁(Lewis Fielding)的名字,經過初步確認,菲爾丁和埃爾斯伯格是醫生與病人的關係。這個發現使白宮管道工極度的興奮:如果能夠證明埃爾斯伯格是個“神經病”的話,在摧毀埃爾斯伯格人格或名譽的勾當上,那就好辦了。1971年7月,聯邦調查局私下要求菲爾丁提供有關埃爾斯伯格的病歷資料,但被嚴辭拒絕。

1971年8月5日,在白宮行政大樓地庫第16號房間裡,白宮第12任總統首席法律顧問埃利希曼批准了所謂的亨特里迪第1號特殊工程(HuntLiddy Special Project No.1)—-夜闖菲爾丁辦公室,查閱埃爾斯伯格的醫療記錄。

1971年9月3日凌晨4點,在加州洛杉磯比佛利山莊菲爾丁辦公室外,亨特與里迪在門外把風,中央情報局特務馬丁內茲(Eugenio Martinez)、德迭戈(Felipe de Diego)與巴克(Bernard Barker)動手,把窗戶撬開,五人前後進內,翻查檔案。

其實,埃爾斯伯格為了疏減精神壓力,只訪問過菲爾丁醫生一次,病歷表上,除了他的通訊地址外,並沒有任何的“神經病”資料,而且只有一張紙,由於大意,把這份資料散落在地上,結果什麼也沒有得到,空手而回。亨特與里迪返回白宮後,向埃利希曼提議,乾脆直接到菲爾丁家裡再找,但由於風險太大,拒絕了兩人的建議。

白宮管道工像一批黑社會,用非法手段到處作案,他們查清了肯尼迪政府對刺殺越南總統吳庭艷的細節,查清了愛德華·肯尼迪在馬薩諸塞州查帕奎迪克島(Chappequiddick Island, MA),淹死女助理科佩奇尼(Mary Kopechne)的內幕等,但在寶石行動(Operation Gemstone)中,不僅失手,最後導致尼克松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辭職的在任總統。

白宮管道工在菲爾丁案件上,辦得乾淨利落,不留痕跡。但是上得山多終遇虎,這批無法無天的同一批人馬,終於在1972年6月17日凌晨2.30分,夜闖華盛頓水門大廈民主黨總部,修理失靈預早安裝竊聽器時,失手被捕,五個被捕的“小偷”中,有兩個人的名字是馬丁內茲與巴克—他們曾是夜闖菲爾丁辦公室的白宮管道工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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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尼克松諸多醜聞中,最為突出的是尼克松敵人名單,在二十位主要敵人的名單上,霍爾珀林排名第八。

尼克松敵人名單是通稱,全名為尼克松主要政治對手名單,是由被白宮幕僚長霍爾德曼美譽為尼克松刀斧手(hit man)的柯爾遜,與比爾(George Bell)合編而成的黑名單。

一位美國作家評論柯爾遜為魔鬼政權里的天才魔鬼(evil genius of evil administration),真乃入木三分之論。1974年6月24日,柯爾遜被格塞爾法官判處入獄一至三年,到阿拉巴馬州麥克斯韋懲教設施所(Maxwell Correctional Facility)服刑,是為水門事件中第一位被判刑入獄的尼克松親信。

柯爾遜在監獄中看到了囚犯們的精神空虛,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問題。驀然覺悟,不但自己皈依基督,還在坐牢七個月後,因兒子與家庭問題被法官允許提前假釋出獄,自此看破紅塵,無意仕途,不再過問政治上的江湖恩怨,全力以赴的改良美國的獄政,影響所及,最後改變了數十個國家的監獄制度。如此成就,不愧為天才魔鬼。

霍爾珀林是一位美國民間學者,曾出任約翰遜、尼克松與克林頓政府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但他知道了聯邦調查局對自己的非法錄音後,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在聯邦地區法庭起訴包括尼克松在內的十名政府官員。

非法錄音是違反憲法權利的刑事行為,在任總統沒有司法豁免權。在初審庭上,法官排除了六位政府官員的責任,僅剩下美國總統尼克松、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基辛格、司法部長米切爾與白宮幕僚長霍爾德曼四名被告,是為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霍爾珀林 訴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爾與霍爾德曼案(Morton Halperin V Richard NixonHenry KissingerJohn MitchellHarry Haldeman)》案例。

基於違反原告的《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隱私保護權利,聯邦地區法庭裁決被告罪名成立,同時考慮犯罪動機是基於政治行為,裁決被告支付一元的象徵性賠償(nominal damages)。

《霍爾珀林 訴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爾與霍爾德曼案》的重頭戲,是在聯邦巡迴上訴法庭。聯邦地區法庭的裁決,不被兩造領情與接受,雙方同時上訴。霍爾珀林認為自己被聯邦調查局非法監聽二十一個月而只得一塊錢,有失公平,被告則覺得如果不上訴,就是間接承認犯罪,而一個犯罪的政府,無法被文明社會所接受,政治後果嚴重。

上訴案於1979年2月9日在華盛頓首都巡迴聯邦上訴法院聽證。由院長賴特(James Wright)、羅賓遜(Spottswood Robinson)與格塞爾(Gerhard Gesell)主持庭訊。坐堂的三位聯邦法官,全是當代司法界的民權護法風雲英雄人物出身。

1936年,賴特在半工半讀的情況下,取得洛約拉大學新奧爾良法學院(Loyola University New Orleans College of Law)學位,1945年至1949年,歷任路易斯安那州東區助理檢察官、總檢察官,這段時間,賴特有點像小說里的獨行俠,力抗使美國蒙羞的種族歧視政策。1962年,肯尼迪總統提名他出任華盛頓首都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978年至1981年退休為止,他出任華盛頓首都巡迴聯邦上訴法院院長。

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 訴 教委會案》裁決:在學校中的種族隔離政策為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必須立即廢除後,整個美國南方十一州,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狀聾做啞,拒絕執行,甚至公開反抗。賴特在路易斯安那州嚴格執行最高法院的《布朗 訴 教委會案》裁決命令,導致他與家人到處被當地白人排擠、仇視與隔離。

羅賓遜是維吉尼亞州早期的民權律師,他本身的奮鬥事跡,就是一篇可歌可泣的雄壯民權史詩,在《布朗 訴 教委會案》中,他是第一位站在九位白人大法官目前雄辯的黑人民權律師,也是第一位被提名出任華盛頓首都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非洲裔美國人。

研究水門醜聞大審者,大概沒有人不對格塞爾法官肖然起敬,素有“水門七惡剋星”的雅號。在被特別檢察官送上被告席上的七位尼克松親信中,米切爾、霍爾德曼、埃利希曼、柯爾遜與斯特羅恩(Gordon Strachan)五人在格塞爾的威嚴下,或俯首認罪,或被判有罪。水門七惡的另外兩人,助理司法部長瑪狄恩(Robert Mardian)和尼克松總統競選連任委員會顧問帕金森(Kenneth Parkinson)則無罪釋放。

尼克松等人的上訴案件落在這三位鐵面無私的法官手裡,任何人都不會看好。案件在1979年2月9日開庭聽證,於1979年7月12日作出裁決。由院長賴特撰寫的裁決書,定出兩大法理原則:第一,維持原判,但在特殊情形下的一元象徵性賠償裁決,不得作為日後同樣性質案件的判例;第二,白宮或司法部在進行竊聽嫌疑人之前,無權超越法律,必須向法院取得允許證。

裁決書指出了整件案件的法理是:

“本案是政府為了國家安全,在牽涉到個人權利的情況下,採取斷然的監視行動來保護國家機密。我們必須小心考慮到,我們的決定是否影響國家保護重大利益的能力。相等地,就像最高法院所提示一樣,如果政府在國家安全的名義下,可以破壞憲法賦予的權利的話,那是太諷刺了。

締造憲法的先賢賦予人民反對政府的權利,這種不被打擾的保證是文明人民最廣泛的權利之一。為了保證這種權利,政府對任何個人隱私的無理入侵,勿論是在什麼名目下,都將視為違反《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權利的行為。

《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就是保證不被任意胡為與被不合理的竊聽權利的奠基石。這種監聽行為侵害了憲法保證公民的自由隱私談話權利,變質成了不可避免的公開講演,完全是一些無法容忍的行為。

這不像暴力撞破原告的家門,翻箱倒櫃地在抽屜里尋找,那會變成了對原告的基本犯罪動機,但這是對原告個人安全、個人自由與個人財產的侵略。缺少了對每一位公民的追求自己的意見與願望的警惕性保護,就是我們對由尊嚴與個人組成的社會的背叛。

本案突顯的問題是當行政部門在保護全國的名義下壓服了憲法權利。不幸的是,含糊不清的‘國家安全’固有說辭,但是禁不起嚴格的分析。本庭同意這種泄密並沒有危害到國家存亡。我們相信,除非國家出現直接和嚴重的危險,行政特權才可以使用。沒有這種緊急情況,憲法並不允許行政特權的任意濫權使用。假借國家安全名義來危險地借取我們憲法權利,是一種威脅我們自由與個人權利的行為。”

美國政府在最高法院又一次碰到了挫敗。1972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以7票同意2票反對裁決,拒絕為美國政府就《霍爾珀林 訴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爾與霍爾德曼案》上訴案開庭,自此全案結束。

一系列的五角大樓文件事件衝擊與司法大戰,產生了實際性的政治效果:1973年5月10日,眾議院通過議案,切斷所有美國在印度支那的戰爭經費。1973年8月15日,美國在印度支那的濫轟濫炸軍事行為被逼無限期停止。(待續)


高勝寒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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