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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維讀者網 > 天下論壇 > 帖子 版主:納川
文明社會原理(連載1)
送交者: rongxiaojie 2018年01月03日12:55:5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序    言
一、 本書的宗旨
我想另起爐灶,創建一種新的人類文明史觀。
先從抽象的、宏觀的方面來說,就像牛頓、愛因斯坦、玻爾等發現了客觀物質世界的基本運動規律,達爾文、孟德爾、DNA發現者發現了生物界的基本進化規律,本書則試圖去發現人類文明社會的基本演化規律,以及未來發展前景與理想模式。
再從具體的方面來說,本書想弄清楚:古往今來的各種人類文明社會為什麼會有那麼大的差別,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究竟是什麼?為什麼有的人類文明社會發展如此迅速,而有的文明社會發展又如此緩慢?
還有,各個人類文明社會不同的價值觀念、不同的規則制度到底是從哪裡來的?究竟有沒有一個或幾個普世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價值觀?如果有的話,這些最基本的普世價值觀到底是什麼?等等。
試圖發現人類社會中所存在的某種本質規律,是世界歷史上許多大思想家都嘗試過的。遠的不說,即從近代算起,就有孔德、斯賓塞、馬克思、韋伯、帕累托、帕森斯等等,現代則有湯因比、斯賓格勒、邁克爾•曼……等等。在前人探索的基礎上,作者不揣冒昧,為讀者奉獻上自己的一些思考結果。

二、 本書的基本思路
原始人與動物之間最明顯的區別之一,就是原始人能大量地使用工具,更準確地說,是使用大量的物質性的工具(如石器、木器、骨器)。而文明人和原始人的最重要區別之一就是,原始人主要使用自然的物質性工具和動物性工具(畜類),而文明人主要使用的工具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的物質性工具和動物性工具,一種是非物質性的、非自然的活的工具(各種社會組織)。當然,任何工具的產生都有一個先決條件,即,它必須對人類有用。然而,任何一種重要的工具產生出來之後,不僅會改變人類與自然環境打交道的方式,而且更會對人類相互之間的行為規則、交往規則產生重大的影響,並由此決定了人類文明社會的基本走向。這也可以看作是人類為了得到這些工具的益處所必須付出的代價。舉個通俗的例子來說,好比人類發明出了汽車這個工具,那麼,隨着汽車的出現,以後一系列的事物,例如柏油公路、紅綠燈系統、各種交通標誌和各種交通規則,以及交通警察和處理各種交通事故的法庭,石油的大量開採,汽車的維修機構,以致立交橋、高速封閉公路等等的出現就是必然的事了。而這些事物,往往是汽車的發明者當初所沒有想到、也不可能想到的。當然,人類充分認識某個工具、尤其是某個非自然性工具的特徵、並最終適應該工具的約束是需要有一個過程的。這個過程有時十分漫長,其間充滿了各種衝突。最後,正是由於不同人類社會所選擇的重要的非物質性工具的不同,最終導致了各個文明社會中不同的行為規則、不同的價值觀的產生,並最終決定了該文明社會的不同發展方向及發展速度。
當然,人類自誕生以來,發明創造出了許多的非自然性工具(我們可稱其為社會工具),既有簡單的、功能較小的,又有複雜的、功能強大的。本書只詳細研究三四個功能異常強大、對人類文明社會的發展演變產生了絕對性影響的社會工具系統(主要指行政系統、市場系統、理念系統),包括這幾個社會系統的本性及彼此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這些本性和相互關係如何影響了社會工具系統的使用者——某個文明社會的生存方式及發展方向。

三、本書的幾個重要概念
在本書中,我們會經常用到“公律”、“定律”、“法則”、“規則”等幾組不同的概念,這些概念之間有着不同的隸屬關係和層次。為了搞清楚這些不同層次的概念,讓我們仍拿“汽車”這個工具來做例子分析一下。“汽車”這個工具要存在下去的最根本的先決條件是什麼呢?是:汽車的運行速度必須比人快。這個“快”,就是汽車這個工具所必須遵循的最根本的“公律”。如果一旦喪失了“快”這個特徵,汽車也就喪失了其存在的條件了,因為它對人來說,已經沒有用了。
   既然具備了“快”這個原則特徵,汽車就對它的使用者們提出了這樣一個絕對指令:在某一時間段內,人們必須在汽車前進的方向上給其提供足夠寬敞的行進空間。比如,當人步行時,在1秒這個時間段里,在人前進的方向上,必須留有至少1米長的寬敞空間(假設人的步行速度是1米/秒),如果沒有這個空間,人就會因無法前進而停止步行。而在開汽車的情況下,由於汽車快,因此在1秒這個時間段里,在汽車的前進方向上至少必須留有10米長的寬敞空間(假設汽車行駛速度是人步行速度的10倍)。這個“給其提供足夠寬敞的前進空間”,就是汽車的使用者們必須無條件遵守的“定律”。顯然,這個“定律”是從“快”這個“公律”中直接派生出來的,是為“快”這個原則提供服務的。一般來說,這個定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汽車的使用者們都必須遵守。
   又由於種種客觀物質條件的限制,人們不可能為每一輛汽車都修建一條僅供它自身單獨使用的專用公路來確保時刻給它提供“足夠寬敞的前進空間”(成本將高到無法承受),而只能修建一套公路交通網絡供所有的汽車共同使用,於是就自然產生出這樣一條 “法則”:所有在公路上行駛的汽車都必須“同向行駛”。這個“法則”顯然是由上面的“定律”進一步派生出來的,是為確保汽車“在前進的方向上有足夠寬敞的空間”服務的。但請注意這個“法則”對人們的強制力不像“定律”那麼絕對,換句話說,它允許人們在某些極特殊的條件下可以暫時不遵守它,而不會立即導致嚴重的後果。比如,在某個特殊的空間範圍內(汽車稀少地區)及某個特殊的時間範圍內(夜深無人),也就是說,假設在一條十分寬廣的公路上,暫時只存在極少數量的汽車,例如兩輛,且這兩輛汽車相距十分遙遠,那麼這兩個開車人就有可能“相向行駛”,從而暫時違反了這個“同向行駛”的法則而不受懲罰。
進一步地,為了保證同向行駛的“法則”能得到有效的執行,人們又根據各自不同的具體生存環境而人為地制定出許多交通“規則”。比如,假設在甲乙兩地之間只有一條狹窄公路(路面寬度只能通過一輛汽車)相連的情況下,人們就往往會制定出這樣一條交通規則:上午通行甲地開往乙地的汽車,下午通行乙地開往甲地的汽車。或單號日通行甲地開往乙地的汽車,雙號日通行乙地開往甲地的汽車,等等。而如果甲乙兩地之間的公路路面較寬(可以同時並排通過兩輛車),那麼,人們往往會制定出這樣的規則,甲乙兩地出發的車均靠右(或靠左)行駛。當然,如果甲乙兩地間有A、B兩條公路,那麼人們又可以規定甲到乙地走A公路,乙到甲地走B公路,等等。顯然,這個分上、下午及單、雙日行駛的規則,或靠右(靠左)行駛的“規則”以及分別走A、B公路的規則,都是從“同向行駛”這個“法則”中派生出來的,是為“同向行駛”這個法則服務的。當然,它對人們的約束力也不像法則那麼強。例如,即使在繁華都市地區,我們也經常能看到“超車”現象,此時,那個正在超越的車輛就會暫時違反靠右(靠左)行駛的規則。另外,我們可以看出,“同向行駛”的法則,世界各地都是一樣的,而為了確保“法則”的實行而制定出來的具體規則就不一定相同了。例如,有的國家是靠左行駛,有的國家是靠右行駛,有的地區是分上、下午行駛,有的地區是分單、雙日行駛,等等。
從上面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看出,“公律”、“定律”、“法則”、“規則”這幾個概念的層次並不一樣。簡單來說,“公律”是指一件工具(自然工具或社會工具)的本性(本質)特徵,一旦這個本性特徵消失,該工具以及由該工具的本性特徵所派生出來的其它一切定律、法則、規則也將不復存在;“定律”是指某個工具一旦產生,它就具有的、其使用者必須遵循的絕對指令,這個指令是我們在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必須無條件遵守的,它對我們的強制性最高;“法則”是指某個工具所具有的、其使用者在一般條件下必須遵守的指令,它對我們(工具的使用者)行為的強制性稍弱;而“規則”是我們在具體條件下便用某個工具時、在多數情況下所必須遵守的指令,它對我們的行為的強制性最弱。
在本書中我們將看到,與汽車這種工具一樣,人類創造產生出來的各種各樣的工具系統,無論是自然工具系統(物質性工具)還是社會工具系統(非物質性工具),也都各自具備自身不同的“公律”、“定律”、“法則”和“規則”。所有這些公律、定律、法則、規則的層次也都不一樣,對人(自然工具和社會工具的使用者)的強制性也各異,我們可以簡單地列表如下:

自然工具或社會工具       對使用者的強制性程度

公    律              最強,絕對不可違反。
定    律           非常強,近乎絕對不可違反。
法    則             很強,基本上不可違反。
規    則             強,一般情況下不可違反。
人為規則             較強,一般來說最好不要違反。

註:上表所說“人為規則”,是指純由人的因素引起、而和工具(例如“汽車”)本身沒有關係的規則。比如:有心臟病者不得駕車,多少歲以下的人不能駕車,以及酗酒者不能駕車,等等,就屬於“人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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