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各種思想觀念的最終來源
稍微仔細考察一下,我們就可以發現,無論是哪一個文明社會,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進程中,總是會出現許許多多的各種各樣的理論觀念。那麼,所有這些五花八門的理論觀念的來源是什麼呢?人們能隨心所欲
創造出思想觀念來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以先來考慮一下有關外星人的形像問題。在當代的電影中,我們可以看到各種各樣的有關外星人的形像。這些形像當然是人們想象出來的。但仔細考察一下,我們就不難發現,所有這些外星形像其實都是我們地球上的人類所見過的,大自然中存在過的各種動植物形像、包括我們人類自身形像的變形、誇張和組合。我們決不可能百分之百憑空想出一個外星人形像。同理,我認為,在一個文明社會中,整個理念系統中,各種理論體系的思想觀念也不可能憑空產生,只可能來自於人們的現實生活。
一般來說,有四個方面的現實來源。一是來源於行政、市場和理念這三大社會工具系統自身所具有的公律、定律、法則、規則體系(隨着文明社會的發展,這逐漸占據了各主要理論觀念的主要部分);二是來源於自然現象、自然規律及各種自然科學理論的啟發;三是來源於歷史上舊有的風俗習慣的影響;四是來源於人類自身的動物性基因本能。例如,西方歷史上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等級制以及馬基雅維里的理論、霍布斯的國家理論顯然受行政系統規則系列的影響,中國歷史上的儒家和法家理論也是受行政系統規則系列的制約;而中國歷史上的楊朱的“一毛不拔”觀點及西方歷史上洛克的政府理論及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等則受市場規則系列(契約神聖)的影響;而基督教的理論則多少受到自然科學中地球中心論(托勒密)的影響,佛教的生命輪迴則受自然界中天文現象的循環和昆蟲蛻變形態現象的啟發;而從古至今一直存在着的弱肉強食的理論(強權即公理)以及同性戀屬非法的觀念,則是顯然受到動物界現象及人類自身基因本能的影響。到了近現代,我們更能在各種各樣的思想理論體系中看到三大社會工具規則系列的強烈影響。如馬克思的理論、凱恩斯理論,均是建立在對失調的市場系統的負面作用的批判之上,而哈耶克的理論則是建立在對失調的行政系統的負面作用的批判之上,鄧小平的理論則是建立在對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不同作用的肯定之上。
另外,文明社會歷史上曾出現過的,打着各種各樣“天命”、“天道”、“自然法則”、“自然規律”、“天賦權利”等等旗號出現的各種思想哲學觀念,若仔細分析,在其背後我們都可以發現三大規則系列的影子。例如,拿西方近代出現的所謂天賦的“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追求幸福的權利”這四個權利來看,第一個的背後是市場原則和理念原則在起作用,第二個是在反對行政等級制,第三個和第四個更主要是市場規則的具體體現。再比如共產主義、計劃經濟的理論,背後也能明顯看見行政規則的作用。進一步地,在各種各樣針鋒相對的理論觀點中,我們也都可以發現:它們之間或者是不同的社會工具規則之間的對立,或者是同一社會工具規則系列之內的第一和第二定律之間、第一和第二法則之間的對立。
最後,讓我們再舉一個大家十分熟悉的例子。我們知道,毛澤東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發表後,遭到當時國內許多思想界和文藝界知識分子的反對。為什麼呢?因為毛的講話實際上論述的是大敵當前的情況下共產黨行政系統內的規則,而思想文藝界知識分子們信奉的是理念系統的規則。兩種規則在許多地方是截然相反的,自然,毛的觀點和思想文藝界的觀點也就水火不相容了。在戰爭時期、從行政
系統的角度看,毛的觀點顯然是正確無比的;而從理念系統的角度看,尤其從和平時期的角度來看,毛的觀點則顯然在許多地方是不妥的了。
下面,我們把人類歷史上曾出現過的各種主要理論觀點、法律原則、人權觀念等列表如下,並指出其相應的最終思想來源:
表1:
人權原則及法律原則 | 例證及內容 | 直接來源 | 間接來源 |
自由和平等原則 | 《法國民法典》第7、8、488條 《德國民法典》第1條 |
| 市場公律; 理念第二定律、第二法則; 原始社會風俗 |
私人財產所有權無限制原則(所有權自由) | 《法國民法典》第544條 《德國民法典》第3條 | 市場私有制規則 | 第一市場法則 |
契約自由原則 | 《法國民法典》第1101、1134條 《德國民法典》第305條 | 第二市場定律; 市場意志自主規則; | 市場公律 |
契約神聖 | 《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 依法成立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 市場第二定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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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號公約》 | 我們自相聯合締約,結成公民團體並從而頒布、制定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條例、典章,預期最能符合且使益於殖民地的公共利益。 | 市場契約; 理念結社 | 市場公律; 理念公律 |
法國《人權宣言》第2條 |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 市場規則; 理念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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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自由權、平等財產權、追求幸福權 | 《弗吉尼亞權利宣言》(1776) 《法國人權宣言》(1789) 《世界人權宣言》(1948) 《歐洲人權公約》(1953) | 行政第二法則; 市場公律; 理念第二定律、法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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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 | 工作權、發展權、參政權、生存權、從事宗教權、結婚權、受人道對待權 | 行政第二法則; 原始風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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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爾恩(A.J.M;lne) 1986年 | 生命權、要求正義權、受幫助權、自由權、被誠實對待權、禮貌權、兒童受撫養權。 | 行政第二法則; 理念公律; 市場公律; 原始風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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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公正原則(一) (任何人不能作為審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 各國法律 | 日常生活中的經驗 | 行政公律;市場公律 |
自然公正原則(二) (仲裁人必須聽取雙方 當事人的意見) | 各國法律 | 日常生活中的經驗 | 行政系統均衡原理;市場系統均衡原理 |
遺囑自由原則 | 《德國民法典》第1937條 | 私有制規則;意志自主 | 市場公律 第一市場法則 |
過失責任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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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限制原則 | 《法國民法典》第6條(“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第545條(“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出讓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證並事前補償時,不在此限。”) | 行政公律; 行政第二法則; 原始風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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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則(一) (本次判決受以往判例的約束) | 英國普通法 | 風俗原則 | 市場慣例 |
遵循先例原則(二) (下級法院受上級法院判例的約束) | 英國普通法 | 行政下級服從上級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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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先於權利原則 (救濟先於權利) | 英國普通法 | 市場規則(重視簽定契約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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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重於形式原則 (權利先於救濟) | 英國衡平法 中國法系 | 行政規則(重命令的內容而輕發布命令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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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優先原則 | 美國法律體系 | 理念系統第二法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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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法理 | 大陸法系 | 理念系統原則 | 行政第二定律 |
罪刑相適應 |
| 市場等價交換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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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法定 |
| 第一行政定律; 第二市場定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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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權原則 | 美國憲法、《歐洲人權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 | 市場公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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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 | 英國普通法系、美國憲法 | 市場仲裁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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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斷案 | 中國法系 | 行政公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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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制訴訟模式 | 英、美普通法系 | 市場仲裁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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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把中外歷史上一些重要思想家的觀點及其來源列表如下:
表2
思 想 家 | 思 想 觀 點 | 來 源 |
老 子 | 小國寡民。 | 風俗公律 |
孔 子 |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 行政等級制規則 |
墨 子 | 尚同。兼愛。 | 行政原則。 行政第二法則 |
楊 朱 | “物利不由義……物我兼利”。“損一毫以利天下,不與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列子》)“貴己”、“為我”。 | 市場原則。 反對行政原則。 |
孟 子 | 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 行政第二法則。 |
韓非子 | 勢(術)法 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 | 行政原則; 行政第二定律 |
西塞羅 | 行政官是說話的法律,法律是無聲的行政官。 (《論法律》) | 行政公律 |
阿奎那 | 法律無非是達到共同幸福的理性秩序。它由對共同體負有照料責任的人制定並公布。 | 行政公律; 第二行政法則。 |
加里克里斯 | 自然本性決定強者比弱者得到的多一些,這就是公正。公正就在於優者統治劣者,優者比劣者占有更多。(《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上),商務,1964,29頁) | 生物界中的弱肉強食原則 |
基督教會 | 可以容許私有財產的存在,但私有財產的使用應有利於公共利益。(《經院經濟思想》載《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4卷,279頁) | 市場規則; 第二行政法則。 |
聖 • 奧古斯丁 | 人們若果真的決心不相信任何自己不能完全知曉的理,那麼人類社會中便沒有什麼事物可以免受威脅了。(《信之功用[26]》) | 市場第一法則 |
馬基雅弗利 (Machiavelli, 1469-1527) | 國家的外交依靠實力,君主無需用道義和諾言來約束自己。國家利益是政治行為的唯一準則,為此君主可以使用暴力、欺詐、違約等一切手段。 | 生物界弱肉強食規則。行政命令可變規則、目的(效果)大於手段(程序)規則 |
馬丁.路德(Mart- HER,1483-1546) | 世俗權力的存在是上帝的意願,是人們的需要,因此人們必須服從王公,即使這些王公是不公正之人。“我主基督把我們的靈魂和軀體置於皇帝和世俗法之下。” | 行政公律 |
J.加爾文(Jean Calvin1509-1564) | 經商致富的才能是上帝的一種恩賜,財富是一種天意的安排,追求財富是符合道德的。 | 市場原則,市場法則。 |
讓.博丹(Jean Bo- Din1530-1596) | 國家主權(共同意志)是凌駕於所有臣民之上的、最高的、絕對的權力,其中包括未經臣民同意就為他們制定法律的權力。君主(共同意志的代表)不應受到立法機構的任何限制,包括不受前任及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 | 行政命令——服從原則;行政“命令可變”定律 |
康德 | 每個人都有能力就生活里什麼是好的作出他或她自己的決定。每一個人都應該被允許去形成他們自己的關於何者為好的概念、去作出他們自己的選擇、計劃和決定。社會必須對每個人作出決定的能力以及他們對那些決定承擔的義務表示尊敬。社會不應該把個人當做達到目的的手段。它應該在價值上把每個人看做他們自身的目的,而不是聚積某些目標的工具。 | 由市場自願交換的原則派生出來。 |
羅素 | 自從公元前600年直到今天,哲學家們可以分為希望加強社會約束的人與希望放鬆社會約束的人(《西方哲學史》(上),22頁,商務。1986) | 行政系統與市場系統之間的對立和互補 |
基督教價格主義 | 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基督身體的組成部分,任何部分受損,都是整體受損;整體部分受損了,必將作用到構成整體的每一個基督徒。 | 行政系統的整體觀念 |
最後,我們再把世界上一些重要宗教的禮俗制度及道德戒律的來源列表如下:
表3
宗教類別 | 宗教制度的內容 | 來 源 |
婆羅門教、印度教 | 種姓制度 | 生物界弱肉強食; “遵從先例”的風俗定律; 行政“等級”法則。 |
猶太教 | 1、 同族債奴,每7 年(服役滿6年)釋放一次。 2、 “禧年制度”:每逢禧年(7×7=49年)即免除所有債務、釋放所有奴隸(包括異族)。 | 原始社會規則和行政等級制、市場階級制的一種折中。 |
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印度教 | 禁止一切利息,或禁止高利貸。 | 原始社會互助的風俗。 |
猶太教法典 | 看護墓地(猶太人的墓碑比皇家的宮殿更可貴) | 原始風俗;市場個人至上規則 |
基督教 | 人人皆兄弟,人人應互愛 | 原始社會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