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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美國公民是聯邦重罪
送交者: 高勝寒 2018年08月27日19:50:2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英語中的 Citizen, 翻譯成中文,有兩種定義,一是市民,一是公民。市民的英語,是national,與Citizen通用。市民指的是居住在當地的居民,居民或市民,並不意味着就是公民,而公民則是天然的居民或市民。

2004年8月24日,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萊因哈特法官(Stephen Reinhardt),在《美國 訴 卡拉尼案(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Karaouni)》裁決書裡,為市民與公民的法律定義,作出清清楚楚的註解,原文如下:

This syntactic distinction is critical because the legal definitions of U.S. national and U.S. citizen are not synonymous. All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nationals, but some nationals, such as persons born in American Samoa and other U.S.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are not citizens.

Indeed, the term 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defined as including a person who, though not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owes permanent allegi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萊因哈特法官之解釋公民與市民的法律定義,是必要的,因為這正是他裁決案件的主要法理依據:外國人在任何地方,宣稱自己是美國居民或市民,並不違法,但宣稱是美國公民,則是違法,而且違反的是聯邦重罪法。

在目前的美國司法界裡,有兩個部門,是久為世人敬仰的楷模:一個是鐵面執法的紐約南區司法部,一個就是“離經叛道”的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它素有自由主義大本營之稱。川普總統數次意圖使用行政命令,來推動他的種族歧視兼宗教仇恨政策,便是在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踢到了鋼板。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的職權,涵蓋阿拉斯加、南、北、東、中加州、夏威夷、愛達荷、內華達、俄勒岡、蒙大拿、華盛頓、關島與北馬里亞納群島,人口總數高達六千一百萬,占美國總人口的19.72%。擁有二十九位法官,是美國司法界的山頭重鎮,舉足輕重,世人景仰。

剛在數月前謝世的萊因哈特,更是其中佼佼者。耶魯法學院出身的他,是卡特總統提名五位聯邦法官中,最後一位以八十七歲高齡,死在任上的法官。

任何一份聯邦法院的裁決,必須經過最高法院的認可才生效,而萊因哈特的晚期墮胎、加州公投、效忠與神、同性婚姻、禁運魚翅、獨尊英語、反對死刑、阻止遞解與安樂死權利等等的極具爭議裁決,可能是被最高法院否決與駁回最多的法官。回顧歷史,現在無人不驚嘆萊因哈特當年的高瞻遠矚,思想超前,他是真正的美國司法英雄。

保守勢力的抨擊,學院派的嘲笑,絲毫沒有改變這位自由派法官的思想,依然我行我素,獨來獨往,不賣任何人的帳,因而得到美國新聞界給予“自由雄獅”的雅號。

美國公民的來源有二,一是在美國領土上出生的天然公民,一是經過司法程序的歸化公民。歸化公民除了不能夠參加總統副總統競選外,與天然公民的權利,沒有任何分別之處。

歸化成美國公民的途徑有四:第一,擁有永久居留權五年以上的普通移民,第二,與美國公民結婚並居住三年以上的配偶,第三,在職軍人一年以上的永久居民,第四,美國國會通過因國家利益而授權,沒有時間的限制,與先決的條件。

第四種公民案例不多,但經常發生。美國曾因奧運選手,與政治需要原因,而將外籍人立即“變”為美國公民的案例。

網絡世界縮短了人與人的距離,也使事物更容易暴露在世人視野之內。前陣子,有許多包括居住在外國的華人,居然頭腦發熱,到白宮網站上聯署請願,要求美國驅逐一位異己。這明顯的是觸犯了美國的法律,筆者在下面會用聯邦法院案例,來說明事態的嚴重性。

最近的華人網絡世界中,討論冒充美國公民事件,熱火朝天,方興未艾。這種引起極端爭議的行為,所顯示出來的,是對美國法律的無知與誤解。

在美國,不要說是冒充美國公民了,即使是冒充擁有美國債卷或股票、冒充是美國政府官員、冒充是紅十字會職員、冒充是駐美外交人員,都是一些嚴重的犯罪行為。

1909年3月4日,為了打擊與防範金融詐騙,美國國會通過了一條法律:凡是冒充擁有美國債卷或股票者,或至高罰款五千美元,或入獄至高十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1948年6月25日修改刑期為五年。

1917年6月15日,為了打擊與防範藉機漏稅,美國國會通過一條法律:凡是冒充或假裝為駐美外交人員者,或至高罰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獄十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1940年3月28日,修改為至高入獄五年。

1939年6月5日,為了打擊與防範冒充美國政府官員圖利,美國國會通過了俗稱《4H法案》,將冒充美國官員者,視為輕罪,或至高罰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獄三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1994年將之修改為至高罰款為一千美元,入獄一年。

1948年6月25日,為了打擊與防範假借慈善騙錢,美國國會通過一條法律,凡是冒充紅十字會職員者,或至高入獄五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1994年將至高罰款修改為五百美元。2001年,將刑期修改為一年。

美國法律對於外國人冒充美國公民者,是不手軟的。1940年10月14日,為了打擊與防範外國人假冒美國公民圖利,美國國會通過一條嚴懲法律,是為《103-322條款》,亦稱《外國人與國籍法》:或至高罰款五千元,或至高入獄五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37條》,黑紙白字硬性規定,將觸犯數十種刑事法律,包括擁有合法居留權在內的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境,其中包括冒充美國公民的重罪在內。

美國自奧巴馬政府開始,即嚴格執行這條聯邦法律,每年平均以四十萬人次的歷史記錄,獲得“驅逐總司令(deportation in chief)”的外號,但在只干不說的政策下,竟然沒有引起太多的爭議。

在《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37條》《美國法典第8章第1227款》《共產黨管製法》中,白紙黑字指出,舉凡販毒者、藏毒者、賣淫者、間諜者、賣國者、陰謀者、破壞者、暴力者、性侵者、高買者、偷竊者、協助偷渡者、販賣人口者、非法持槍者、毒癮患者、高速飆車者、行為不檢者、參與暴亂者、煽動暴亂者、敵待友邦者、威脅總統者、威脅總統當選人者、反公德行為者、低空飛行者、觸犯兵役法者、虐待兒童者、忽視兒童者、被法庭判處一年以上刑期者、違反法庭禁制令者、藐視法庭者、隱瞞自己是或曾是共產黨、納粹、法西斯黨員或外圍組織者、觸犯《與敵貿易法(Trading With Enemy Act)》者等,美國法律一視同仁,不得司法或行政特赦,全數將之驅逐出境。

1948年6月25日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法典第960條》規定,使用金錢或軍事行動,介入敵對美國友邦的行為,屬於刑事犯罪。觸犯此法者,或罰款,或監禁,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1994年9月13日,修改為至高三年刑期。

為了打擊與防範外國人在任何地區冒充美國公民,與非法投票,美國國會在1948年6月25日,通過了《美國法典第43章第103-322款》,規定觸犯此法者,或罰款,或至高入獄三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

1994年9月13日,修改為至高入獄三年,或罰款與入獄兩者並罰,是為目前經常被聯邦檢察官引用的《18 U.S. Code§911》,俗稱《911條款》。

在《911條款》的嚴格規定下,任何外國人冒充美國公民,全屬刑事重罪,包括在公開或私下的任何場合,故意或非故意的動機在內。觸犯此法者,在美國國內者,一律將之列進驅逐出境司法程序行動。在國外者,則永遠禁止簽發移民或非移民簽證。

1957年5月20日,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庭在《曹丙裘 訴 美國案(Chow Bing Kew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裁決中,即全盤否定被告之冒充美國公民,是“任性”“非故意”的災難性後果。

美國是一個判例體制國家,由於擁有傲人的司法獨立體系,欲利用上訴手段來達到翻案之目的,是極其艱難的,艱難到幾乎是不可能的程度:在聯邦法院上訴案件中,只有百分之三的翻案成功率,失敗的上訴案件,占了絕對性的大部分。

而企圖把在巡迴法庭敗訴的案件,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翻案,則更是難上加難。僅從數字上,就可得到結論:每年大約有超過一萬件上訴案件,湧進了最高法院,但僅有七十餘件被接納。最高法院不接納有判例的同樣性質的案件。凡是不被接納的案件,以巡迴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定獻。筆者已經寫有十餘篇有關最高法院歷史、功過與制度的文章,在此不再重複。

美國法律並不認可與採納非故意動機的說法:任何情況下,外國人僅可宣稱自己是美國的市民或居民,而不得宣稱是美國公民。外國人連暗示自己是美國公民,都可能被視為陰謀圖利與侵權的證據。

冒充美國公民的犯罪行為,經常發生在學生貸款申請表、I—9 工作核實表、選民登記表、護照申請表、福利申請表等五大領域上。聯邦檢察官在調查冒充美國公民嫌疑人時,多在這五大領域裡下功夫取證。

在美國司法史上,因冒充美國公民而被提起公訴的案例,有數十件之多,但具有代表性的,則有兩件:一是《美國 訴 卡拉尼案》 ,一是 《曹丙裘 訴 美國案》。

阿里.卡拉尼是一位黎巴嫩公民。1992年一月,他持着旅遊簽證進入美國,海關允許他停留六個月時間。同年八月,他向移民局提出政治庇護申請,並遞表申請臨時工作允許證。

1993年一月,移民局批准了卡拉尼的一年有效期工作申請。1993年12月,移民局拒絕了他的政治庇護申請,移民法官向他下達限期離境命令,但卡拉尼置之不理,繼續非法逗留在美國。

1997年十月卡拉尼與美國公民羅德里格斯(Elizabeth Rodriguez)結婚。1998年十月,卡拉尼向移民局遞狀,以美國公民配偶為法理,申請調整目前身份為永久居留。

在2001年十二月,移民局以“因故意不出庭而犯有藐視法庭罪”為法理,拒絕了他的申請。在法理上,因為卡拉尼沒有提出上訴,而移民法官的驅逐令依然有效,因而其身份是非法逗留。卡拉尼在1998年7月7日的I-9身份核實表的是否美國公民小格子上,畫下了“是”的勾勾。

移民局將卡拉尼列為專案處理,由移民局官員邦基莫(Hector Bencomo)負責,要將之拘捕歸案。在審查他的資料時,發現了他有冒充美國公民的嫌疑,於是在2002年9月4日,將之拘捕,嚴加審訊,並在他住家裡,搜到許多文件與證據。

聯邦司法部起訴卡拉尼兩項重罪:違反《911條款》,冒充美國公民, 與向聯邦移民局提供不屬實文件。經過兩天的庭訊,陪審團一致認為卡拉尼的冒充美國公民罪名成立,但第二項罪名不成立,美國聯邦司法部,自動撤銷第二項控罪。

主審案件的聯邦法官麥路德(Patience Milrod)宣布:罰卡拉尼入獄三個月,再加一年的獄外監察。因為卡拉尼被居留的時間,已經超過刑期,因此不需再坐牢,立即釋放。

卡拉尼是被立即釋放了,但是美國司法部並不允許他回家,而是直接送到飛機場,遞解出境,押返黎巴嫩。

卡拉尼走了,但上訴案件繼續在進行。案件在第九巡迴法院開庭,由萊因哈特、弗格森(Warren Ferguson)和帕茲(Richard Paez)三位法官聯審。

2004年8月24日,因美國司法部的市民與公民定義含糊不清,界限難辨,無法說服法庭被告是故意或非故意冒充美國公民的法理,因而裁決推翻與撤銷下級法院的裁決,宣布卡拉尼無罪。

《911條款》是美國司法部驅逐犯法外籍人士的殺手鐧,大部分的被告在這條法典前,狼狽不堪,束手無策。卡拉尼在法庭鬥爭的結果,贏了已經與他無關重要的官司,但輸了居留美國的機會。在《911條款》嚴法下,即使是美國公民的配偶,也挽救不了永遠無法返回美國的噩夢。

閱讀有關冒充美國公民案件的原始文件,發現幾乎每一位辯護律師,都在“任性(willfully)”的法律含義上下功夫。在注重意圖與證據的美國司法體系裡,“任性”的確是可以作為“非故意”行為的救命稻草。

曹丙裘的案件,與任性和非故意沒有任何關係,純碎是一種自認為聰明的招搖撞騙行為。

根據《美國聯邦犯罪法庭審判規則第23條》規定:審判程序分為兩種: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與非陪審團審判(Nonjury Trial)。非陪審團審判,即是俗稱的法官審判(Bench Trial)。

美國憲法硬性規定,刑事犯罪審判,必須由陪審團來決定罪名的成立與否。《美國聯邦犯罪法庭審判規則第23條》就是美國憲法精神的延伸。如果被告想越過繁雜的陪審團挑選程序,可以要求法官審判,先決條件是被告同意,被告律師同意,檢察官同意,法官同意,被告簽字認可後,即可操作。

在效果上,陪審團審判與非陪審團審判是有分別的。陪審團審判有可能達不成共識,那會導致流審。流審的案件。可以重審,但實際上重審而成功的案件,極為少數。

法律規定,如果採取法官審判,法官必須在罪名成立與否中,選擇其一,不可自我宣布流審。曹丙裘的案件,就是屬於法官審判。

陪審團是由十二人組成,法官有權在開審後,依照案情進展,或為了避免流審情況發生,下令裁減一位陪審團成員,在迴避研討後,由十一人的陪審團宣布其結論。

在中國出生的曹丙裘,於1929年合法移民美國。到達美國後,認識一位叫做華悠(Charles Wah You)的華僑。曹丙裘急需地想成為美國公民。華悠為他物色一位律師,得到一條錦囊妙計:由華悠入狀加州最高法院,要求頒發曹丙裘是自己在加州首府薩克拉門托出生兒子的證書。1946年,在這條陰謀詭計策劃下,曹丙裘詐騙成功,搖身一變,成了美國的天然公民。

1947年,為了使自己看起來更像一位天然美國公民,曹丙裘把自己的姓,修改為唐納德.哈羅德.華悠(Donald Harold Wahyou),再加上山姆(Sam)的小名,雖然有點不倫不類,但用之忽悠普通人,卓卓有餘。他並以此為證據,到國務院領取了一份美國護照,到香港作了一次勝利旅遊,作為慶祝。

曹丙裘與朋友合資,開了幾家酒莊與雜貨店,生意興隆,財源廣進。也就是因為極度意圖擴張的原因,為自己播下了覆亡的種子:在為自己一家分店申請賣酒執照的表格上,出了狀況。

加州的賣酒執照費用,只需要五元,申請表也很簡單,共有十二個問題,其中一項是:你是否美國公民?最後的要求,是要在公證處簽字。

加州的法律,要求申請賣酒店執照的股東們,全體名字。必須全在表上。不知道是什麼原因,那份申請表上,只有曹丙裘自己的名字,而在公證人面前的簽字,恰恰成為他的催命符。

1952年1月18日,在北加州斯托克頓市(Stockton, CA)曹丙裘在賣酒執照申請表上,當着公證人目前,簽下了冒充美國公民的簽字。成為無法抵賴的鐵證。

這份申請表,引起了移民局的懷疑。於是立案查辦。1953年4月14日,美國移民局官員安德遜(Roy Anderson),約談曹丙裘,就申請表一事,進行深一步的了解。曹丙裘一錯再錯,又告訴安德遜說,他是天然的美國公民。

這兩條證據,成為大陪審團批准司法部起訴曹丙裘的奠基石。此時,協助他得到加州最高法院簽發出生文件的兩位律師,和華悠等人,已經全部謝世。移民局探員,無法在薩克拉門托,甚至在全州,找到任何支持曹丙裘是美國天然公民的證據,於是,採取司法行動來懲罰與驅逐他,成為美國司法部唯一的選擇。

在北加州地區聯邦法院上,曹丙裘被宣布兩條罪名,全部成立,第一條罰款一千元,第二條罰款五千元,兩條罪名,每條入獄十八個月,同期執行。

曹丙裘兩度上訴,要求重審,被拒絕。但是基於美國司法部的法理技術差錯,第九巡迴法院將將他第二條罪名撤銷。由於是兩罪同時執行,他還是要坐十八個月的牢。

作為美國公民,或成為美國公民,是一件值得驕傲的美事,也是追求美國夢的一段歷程。但必須按照美國法律進行。諸多的歷史事件,清楚地向世人宣示,美國的文明名譽,不容沾污,美國的司法尊嚴,不容挑戰。

無數的司法案例,更證明了一點事實:冒充美國公民,除了自我陶醉,自我欺騙之外,得到的,恐怕是在牢獄之災後,再被驅逐出境的噩夢。

 

高勝寒 2018年8月27日

www.gaosheng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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