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談民主與憲政 |
| 送交者: 嗣源 2019年01月11日08:09:0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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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民主與憲政 在論述有關民主與憲政的問題以前,有必要請讀者一起回憶一下,近三十年來,對於民主與憲政的種種議論。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起,相繼出現了“民主緩行論”,“中國百姓的素質低,不能搞民主”,“一搞民主就亂”,“一搞民主就死”,“龐大的中產階級是民主的前提”,等等議論,“民主”就此成為不適時宜的詞語。 2007年,一篇由俞可平撰寫的文章《民主是個好東西》,被捧為“最受歡迎的文章”、“最有影響的文章”。可是令人吃驚的是,該文居然在“民主是個好東西”的標題下訴說了民主種種“內在的不足”,該文寫道: “民主是個好東西,不是說民主什麼都好。民主決不是十全十美的,它有許多內在的不足。民主確實會使公民走上街頭,舉行集會,從而可能引發政局的不穩定;民主使一些在非民主條件下很簡單的事務變得相對複雜和煩瑣,從而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民主往往需要反反覆覆的協商和討論,常常會使一些本來應當及時做出的決定,變得懸而未決,從而降低行政效率;民主還會使一些誇誇其談的政治騙子有可乘之機, 成為其蒙蔽人民的工具,如此等等。……民主可能破壞法制,導致社會政治秩序的一時失控,在一定的時期內甚至會阻礙社會經濟的增長;民主也可能破壞國家的和平,造成國內的政治分裂;民主的程序也可能把少數專制獨裁者送上政治舞台。所有這些,都已經在人類的現實生活中出現過,並且還可能不斷再現。因此,有時民主的代價太高,甚至難以承受。……民主是個好東西,不是說民主是無條件的。實現民主需要具備相應的經濟、文化和政治條件,不顧條件而推行民主,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災難性的結果。……” 俞可平加之於民主的“內在不足”,明眼人一看便知,無非是“欲加之罪”,但由於作者有中央機關高官的身份,又用“民主是個好東西”作為迷惑和障眼的手法,這篇文章的確產生很大影響,它開創了一種理論框架和思想方法,就是:以“民主是個好東西”的名義,列出民主的種種不足,以至於在一部分群眾中引發了“民主恐懼症”。 這種趨勢,後來更有所發展,近幾年來,有一路人馬熱衷於高舉“憲政”(或“法治”)的旗幟,為貶低或否定民主而造勢。這類議論,在原本嚮往民主憲政的人群中、特別是知識分子中造成了很壞的影響,以至於流傳出這樣一種觀點:“拯救中國的是憲政,而不是民主”,把民主打入了冷宮。 有個叫邵建的學者發表了以下這些議論:“民主的權力同樣可以侵犯個人權利”,“少數服從多數,某種場合下,就構成對少數的侵犯。要解決個人權利免於侵犯的問題,無法訴諸民主,只能訴諸憲政;因為憲政的職能便是對一切權力包括民主權力的限制”,“真正能夠拯救我們的是憲政”“在國家政治秩序的構成上,民主與憲政有着不同分工與功能。民主要解決的是權力來源於誰,憲政處理的則是權力如何分配以及是否受到制約”,“用民主尤其是民主革命的方式來反專制,從中國這一百年的歷史來看,它迎來的是更大的專制”,“民主可以專制”,“民主延誤了中國一個世紀”,“平民階層是排斥貴族和君主的,由他們這個階層來掌握政權才叫民主,這才是政治學含義上的民主”,“辛亥革命前有清末十二年,其間發生了偉大的憲政運動”,“清末雖然專制,但有憲政因素,正如北洋和國民黨都專制,但都有憲政因素。可是每一次革命,都使憲政遭受很大衝擊。於是它一而衰,再而竭,最後終於一蹶不振,徹底躺倒。這就是我們今天面臨的局面”…… 有個叫馮勝平的學者,滿腦子裝着糊塗概念,發表了如下議論: “文革結束之後,飽受專制之苦的國人痛定思痛,開始考慮結束專制。他們又想到了民主——民國激進自由派為中國開的藥方。然而這是一劑錯誤的藥方。之所以錯,是因為開方者根本不懂得什麼是民主”,“在雅典,公民投票處死了蘇格拉底;在巴黎,民主導致了血腥的屠殺;在德國,民主選出了希特勒;在中國,文革大民主使數百萬人死於非命。顯而易見,民主不能結束專制;它往往只是專制的另一種形式”,“美國制憲會議……是一次成功的‘黨主立憲’”,美國的誕生是“創立了一個‘一黨專政’的國家”。“專制的對立面不是民主,是憲政”,“希望強化共產黨領導,黨主立憲”。 有個叫文昭的自媒體視頻的主持人,據說幾乎每天有十幾萬聽眾,可見其影響不小,有必要提及他關於民主與憲政的議論,如下: “以希臘雅典民主為例,說明民主不導致法治。以香港為例說明,不是民主卻有法治。有民主無法治。有法治無民主。民主的對立面是君主、寡頭,專制的對立面是憲政。專制是權力不受限制,憲政要把所有權力關進籠子。有立憲、憲政兩個字,就好。沒有立憲,就不會好。憲政才是最迫切的,法治必須有憲政。憲政就是法律統治,制約一切權力,保障人民自由,一切按憲法辦事。美國建國就建立了憲政體制,精英共和。慈禧不搞民主而搞憲政。國王的存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國王比較有空間搞憲政。憲政可以君主立憲,也可以是其它憲政,或精英共和,都是建立憲政。憲政比民主寬……” 嗚呼!美國經歷了艱苦的二百年民主化進程,才建立成熟而穩定的民主政治體制,而中國在一百年前才剛剛聽說“民主”二字,如今卻要把民主打入冷宮,讓民主抬不起頭,甚至有人憤憤地咀咒民主。 舉着“憲政”(或“法治”)大旗,行貶低或否定民主之實者,全世界都有,哈耶克就是他們傑出的導師和代表人物。上述三位學者的議論,都基於哈耶克發表過的文字,有的簡直就像在背誦哈耶克的某些語句。我曾發表《評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一文,評析其觀點,在這裡,還覺得有話要說,故有此文的標題:再談民主與憲政。 以上三位學者的議論,其主要的觀點如下:其一,憲政好,民主不好,憲政限制一切權力,包括民主權力,民主是另一種形式的專制;其二,中國最需要憲政(或法治),民主靠邊站;其三,只要有憲政就是好,君主憲政、精英憲政、共和憲政,黨主憲政,都好。慈禧就搞憲政不搞民主,好。 他們把民主和憲政這兩個詞語翻來覆去說了好多遍,但是,卻從不說清楚民主、憲政兩個詞語所標誌的概念,更令人遺憾的是,在他們的腦子裡,這兩個概念十分混亂,概念之混亂又導致邏輯之混亂。所以還得從概念談起。 詞語及其所標誌的概念是思維的工具,用來表達人們對於外界事物的反映,這反映包括所感知的事實以及由思維產生的觀念。同一個事物在不同人的腦子裡的反映是不同的(包括事實和觀念),因為各人的利益和立場不同,還因為各人考察對象的角度和方法不同。所以,雖然人們用同一個詞語,但所表達的概念在不同人的腦子裡有着不同的內容。若要指望人們對於同一事物會有完全一致的反映,若要指望人們對某個概念有完全一致的看法,將難如登天。但這並不等於說不可能對同一概念形成廣泛的共識,實際上,諸如民主、憲政這些概念,經過充分的辯論,有可能達成廣泛共識。充分的辯論,其前提是必須把概念闡述清楚,滿腦子糊塗概念,只能把辯論引入更大的混亂,譬如,上述三位學者的議論,正是如此行徑。 民主與憲政,是從歐美一些國家傳過來的,一百多年前,中國人還從未聽說過世上還有這兩個詞彙。那麼,在歐美那些國家裡,這兩個概念所對應的事實及觀念是什麼呢?以美國為例來予以說明。 美國的建國元勛們,對他們所建立的政治秩序,稱之為“共和”政體,否認其為“民主”政體,在他們的腦子裡,“民主”就是“暴民統治”、“多數暴政”。哈耶克則稱新建美國的政治體制為“憲政”、“自由主義憲政”或“自由憲政”。自二十世紀至今,美國人民幾乎眾口一致地聲明,他們國家的政治體制是民主,有些學者則稱之為民主憲政。 以上美國人的這些觀念是怎麼來的呢?他們所感知的事實是怎樣的呢?這裡當然只能極其簡單地描述一下。建國之初,美國制訂了聯邦憲法和州憲法。憲法規定,大多數人(黑人、女人、窮人等等)沒有選舉權。憲法規定,只有少數人(主要是精英階層)享有政治權利,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通過定期的、公開的、競爭的選舉,按照多數原則選出政府領導人,由其組建政府,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建國元勛們把當時的政治體制稱之為“共和”,與事實相切合,即由少數人或精英階層共同參與和平的政治競爭、決定國家大事,亦即“精英共和”。建國元勛們拒絕把當時的政治體制稱之為“民主”,也與事實相切合,大多數人排除在政治競爭之外,大多數人不在“共和”之列,權力來自於少數人,而不是“權力來自於人民”,是“少數人的權力”而不是“人民的權力”,當然不能稱之為民主。另外,古希臘哲學家聲稱“民主是暴民統治”的名言流傳了兩千多年,這種觀念深得建國初期精英階層的贊同,信手拈來,也算是個有權威性的依據。
至於哈耶克說的“憲政”或“自由憲政”,則與當時的事實不符,邏輯上也有漏洞。按照哈耶克的定義,自由主義就是憲政,憲政就是限制政府權力和一切專斷權力,保障個人自由的政治體制。但是,事實上,當時大多數人的自由權利被剝奪了,黑人遭受着奴隸主“專斷性權力”的壓迫,女人遭受着男人“專斷性權力”的壓迫,窮人遭受着富豪“專斷性權力”的壓迫。可見哈耶克所定義的憲政在新建的美國並不存在,如果一定要稱之為憲政,那麼只能稱之為“精英共和憲政”,它屬於一種保護精英階層的個人自由及專斷性權力的政治體制。
另外,在邏輯上也有漏洞。哈耶克所說的“憲政”是指一種政治體制,可是,作為一個整體,政治體制必須確認和維護政府的權力,同時也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政治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權,設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權,政府掌握、行使國家權力以防止及制止一切侵犯人權的人和行為;另一方面,當政府濫用權力侵犯人權時,則必須有制約政府的一套制度。確認和維護政府的權力,限制政府的權力,都是為了保障人權,不可缺一。可見,“限制政府權力”只是政治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能當作某種政治體制,而哈耶克的定義只提“限制政府權力”,又偏要稱之為一種政治體制,這就是以部分代替整體,在邏輯上站不住腳。
由此可見,哈耶克對於憲政所下的定義,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邏輯。不過,若是把哈耶克的意思理解為憲法與政府及其領導人的某種關係,即政府及其領導人必須遵循憲法,不得違反,若有違反,則有應對的制約制度,這樣一種政治理念和政治安排,應被看作是近、現代人類政治智慧和實踐的成果。但憲法更重要的內容,則是規定“政府權力如何產生”,“政府權力的職責和範圍”等等,如果僅僅只強調“限制政府權力”,認為只要“限制政府權力”就是良好的憲法或良好的政治體制,那麼就避開了、掩蓋了、甚至抹煞了更重要的政治問題,譬如“權力的淵源”或“政府權力如何產生”的問題。哈耶克推崇新興美國的“憲政”,卻在其定義中不談政府權力如何產生,則就掩蓋了當時政治體制的嚴重缺陷——維護少數人的權利、剝奪大多數人的權利,這一政體規定“權力來自於少數人”而不是“權力來自於人民”。盲目推崇哈氏定義的“憲政”之學者,應該考慮一下這個問題,難道這種有缺陷的政治體制,是一種值得追求的良好政治體制嗎?
或許,可以換一種角度來回答“憲政是什麼”的問題——憲政就是憲法政治。它表明了“有憲法的政治”和“無憲法的政治”的區別,如果說人類社會的政治秩序曾經在長時期內沒有憲法,那麼自美國出現以後,世界各國也陸續仿效制訂了憲法,從此,就有了憲法政治這種近現代的政治智慧和實踐。人們把已經形成的有關建立政府、治理國家的一整套思想觀念體現在憲法之中,或者說,把一整套創建政治體制的構想體現在憲法之中,並把憲法作為長期有效的、最高的法律,所有的政府官員、個人,所有需要制訂的法律,都必需遵循憲法,不得違反,這就是憲法政治的主要涵義。這可以看作為建立政治體制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政治舉措,也是為維護政治體制服務的政治舉措。所以,憲法的內容是由關於政治體制的整體構想所決定的,不同性質的政治體制構想制訂出不同的憲法,也就出現不同性質的憲政(即不同性質的憲法政治)。美國建國時建立“精英共和”政體,制訂的憲法就是“精英共和”的憲法,可以稱之為“精英共和憲政”,或用哈耶克喜歡的說法稱之為“自由主義憲政”。到了二十世紀,美國人民把自己的政治體制稱之為民主政體,憲法經過很多次的修正,已經不再具備“精英共和”的性質,變成了“人民共和”的憲法,原來的“自由憲政”就變成為“民主憲政”。美國建國後的政治演變的歷史,就是從“自由憲政”逐步改革為“民主憲政”的過程。這期間最本質的變革就在於,原來是少數人壓迫大多數人的社會,變革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原來只有少數人參與政治競爭、決定國家大事,變革為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政府權力”來自於“人民的權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民的權力”,正是現代民主的兩大特徵。美國政治發展的歷史表明,憲政或曰憲法政治,非指某種政治體制,而是指政治體制結構中的一個部分。有性質不同的憲政,就如美國曾有“精英共和憲政”或“自由憲政”,而現今則是“民主憲政”。目前世界各國制訂的憲法也各不相同,有“良好”和“非良好”之區別,譬如英、美、日等國的憲法跟前蘇聯、現朝鮮的憲法在性質上大不相同。
以上所述,是以美國為例,說明了形成民主、憲政這兩個概念的情況,據此,我們可以分辨出有關民主和憲政的種種糊塗概念。
其一,認為美國初建的政治體制是民主,夠糊塗的了,連創建該政治體制的建國元勛自己都予以否認,你憑什麼硬要把民主的帽子強加之?
其二,認為美國初建的政治體制是憲政。如果這指的是“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個人自由”的政治體制,那麼,這是子虛烏有的玩意兒,你在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找不到這樣的政治體制,世界上任何一部憲法,都包括“確立和維護政府的權力”這重要部分,沒有一部憲法只強調“限制政府權力”。美國初建的政治體制是“精英共和”,為了創建立並維護這一政治體制,建國元勛們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作為“精英共和政體”的一個重要政治舉措、政治安排,可以稱之為“精英共和憲政”。
其三,認為憲政就是好,只要有憲政二字,就是好。那麼,你認為美國建國後的“精英共和憲政”好?還是美國現代的“民主憲政”好?如果對此有所選擇,就說明你承認了有不同性質的憲政,有“好與不好”、“善與不善”之分的憲政,“憲政就是好”這說法不攻自破。如果你不做出選擇,那麼你就不辯好壞,很可能去為“不好的”、“不善的”憲政搖旗吶喊。
其四,認為民主是“多數暴政”、“暴民統治”、“民主是另一種專制”。我們現在討論的,當然是當代的政治,當然是二十世紀後半期英、美、日等國建立的比較成熟的民主政治,民主這個詞語在現代與其對應的是這些國家的政治現狀,你能夠舉出這些國家當中出現“暴民統治”和“另一種專制”的事例嗎?如果你舉不出這種事例,那麼你的說法沒有依據,是在“胡說”。美國的政治精英在二百年前稱民主是“暴民統治”,如今卻用民主來指稱自己國家的政治體制,如果精英們頭腦里還存在“民主是暴民統治”的觀念,他們竟然會如此愚蠢地用民主來標榜其政治體制嗎?這只能說明,美國精英們已經否定了“民主是暴民統治”的觀念,而中國有些精英的腦袋裡仍然堅持“民主是暴民統治”的觀念,這種表現恐怕不能只用“愚蠢”來形容的吧。
其五,認為民主就是投票選舉、多數決定、選出政府領導人的制度,除此之外並無其它涵義。如果民主這一概念的內涵僅止於此,那麼,新興美國創建的就是“民主”政治,前蘇聯、現俄羅斯建立的也是“民主”政治,中國、越南、古巴、伊朗等國建立的也是“民主”政治,因為這些國家的政治活動中都有“投票選舉、多數決定、選出政府領導人”的規定和做法。可見,“投票選舉、多數決定、選出政府領導人”的做法,各種政治體制中都會採用,不能當作某一種政體(如民主)的特徵。但是,在民主政體之中的選舉,必須遵循自由、平等、公開、競爭等原則;否則,選舉將成為某些政治勢力和個人達到其政治目的所操縱的手段,那恰恰是一切非民主政體的特徵。民主政體之所以能保證遵循自由、平等、公開、競爭等原則,是因為民主政體確立並實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這才是民主政體區別於其它一切政體的主要特徵之一。
其六,認為“法治”就是“法律至上”,就是“法律統治”。鸚鵡學舌而已,這是哈耶克的原話,也是盧梭的政治理念。盧梭創製了所謂“社會契約”、“社會公約”、“根本大法”,強迫所有的人把一切財產和權力獻給集體,服從“公意”的絕對權威,聲稱只有這樣才能建設“美好的社會”,盧梭按照“法律至上”的理念所設計的卻是“偽民主真獨裁”的政治體制。“法律至上”也好,“法律統治”也好,都是虛幻的理念。法律由人制訂、由人修正、由人執行,沒有人的作為,法律是一紙空文。這類理念最壞的影響就是掩蓋了人利用法律來達到不良目的的行徑。新興美國制訂的法律,剝奪了大多數人的權利,卻還被標榜為“法治”,大受讚譽,就是最典型的例證。說什麼“香港有法治無民主”,香港有什麼“法治”?如果說打壓港人要求民主、要求普選的港府行徑,也可以稱之為“法治”的話,那麼,這種“法治”應該受到譴責。“法治”的理念是否值得讚揚,其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條件,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體地說,就是所有的人、包括國家領導人,都必需遵守法律,違法必究,犯法必懲。只有滿足這一條件,即確立並實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具有這種特徵的“法治”才是值得讚揚的、良善的政治。“法律至上”或者“法律統治”的提法,亦即意味着世界上存在某種抽象的、永恆的、一般性的、絕對的法律,然而這是虛幻的東西。
其七,認為應該先實現憲政(或法治),後實現民主。說這種話的人,提出種種理由,譬如說,“憲政比民主好,憲政比民主寬”。那好吧,你的意思是說憲政“好”,而民主“次”,常言道“退而求其次”,追求不到“好”的,沒奈何只能退步,“求其次”罷了。如果追求到了“好”的,還要退步嗎?還要“求其次”嗎?已經有了比民主更好的憲政,還要民主幹什麼?可見,說這種話的人,最後會滑倒“不需要民主”的立場。同理,既然憲政比民主寬,意思是說憲政已經包涵了民主,有了包涵了民主的憲政,還要民主幹什麼?可見,最後也會滑倒“不需要民主”的立場。
再譬如,另有一個似乎很有根據的理由——美國就是先實現憲政後實現民主的。這個理由更荒唐。這話聽起來好像是說,美國的建國元勛們為了實現民主,設計了分兩步走的民主化路徑,先實現憲政後實現民主。這簡直是閉眼說瞎話,那些元勛們從心底里厭惡民主,視民主為洪水猛獸,他們要實現的是精英共和。只是經歷了長期反覆的政治競爭,甚至經歷了殘酷的戰爭,精英共和不得不退出美國的政治舞台,才實現了民主。我不禁要問持有這種主張的學者們,你們真的要在中國建立精英共和的政體嗎?當初美國建國元勛們制訂精英共和的憲法,剝奪了黑人、女人、窮人的政治權利,如今你們要剝奪哪些人的政治權利?你們真的要劃出一條界線,規定哪些人可以參與政治競爭、哪些人不得參與政治競爭嗎?你們真的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經深入人心的時代做這種事情嗎?你們真的認為中國百姓素質低到任憑你們剝奪其政治權利嗎?如果你們真要這麼做,那麼可以肯定的說,將導致中國的社會動亂。
其八,認為憲政能限制一切權力,包括民主權力。這完全只是想象,因為美國的歷史已經告訴人們,建國以後美國的憲政不但沒有限制少數人壓迫多數人的權力,且是保護了少數人的這一權力,“限制一切權力”只是一句謊話。憲政限制民主權力?什麼叫做“民主權力”?在民主政體下,憲法確立了、保障了“人民的權力”,你們說的“民主權力”就是指“人民的權力”吧。當初,美國的建國元勛們為了遏制實現民主的可能性,為了建立精英共和政體,因而限制了大眾的政治權利,這才稱得上是“憲政限制民主”的本來面目。在當今民主成為世界潮流的形勢下,你們真的要讓歷史倒退二百年?回到少數人壓迫多數人的政治狀態嗎?如果說精英共和憲政限制了政府的權力,這還可以說得過去,但是另一方面,卻又用憲法規定政府有權限制大眾的權利,從而遏制形成“人民的權力”的可能性,這才是“憲制憲政民主”的實質。只有在民主政體下的憲政(或民主憲政、人民共和憲政),才能確立人民的權力,才有可能限制“一切權力”。
以上三位學者的說法,有一定的代表性。人們希望實現民主,並按照自己的設想,選擇民主化的路徑,這當然無可指責。不過,請不要忘記,社會演變的進程都不是按照人的設計實現的,那是各種利益集團、政治勢力互相競爭的結果,其中有着太多的偶然性。還必須強調,有些人借着設計民主化路徑的名義,有意無意地質疑民主、貶低民主、歪曲民主,那就有害於民主的實現。我以為,推動民主化進程必須具備的最重要的基本條件,是在多數社會成員中形成一種共識,對於什麼是民主、為什麼民主是良好的政治體制等等問題形成一種共識,創造這種社會環境,才是追求實現民主的人們最需要做的事情。
註:文昭先生說“香港不是民主卻有法治,有法治無民主。”這裡提供一個事實:香港曾有過實現民主化政治改革的計劃,稱之為“楊慕琦計劃”,但受到英、中兩國政府的制止,因而無法實施。楊慕琦,在1946年任香港總督期間提出計劃,建議設立市議會,三分之二為民選,三分之一為委任,民選議員中一半由華人直選,另一半由洋人直選,改革原有的殖民體制,想讓香港逐步民主化。這一事實表明,文昭所謂的“香港法治”,遏制了民主化的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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