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英國哲學家洛克在其發表的《政府論》中提出“權力來自於人民”之後,1776年,由“大陸會議”通過的美國《獨立宣言》,在其“前言”中寫道:“政府之正當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1778年,美國建國初期,麥迪遜、漢密爾頓、傑伊三人撰寫的《聯邦黨人文集》第49篇寫道:“由於人民是權力的唯一合法來源,政府各部門據以掌權的憲法來自於人民。”
可見,在二、三百年以前,“權利來自於人民”的理念曾經成為政治精英們的鬥爭武器,那個年代的政治競爭,開啟了人類社會走向民主化的時代。但在民主已經成為世界潮流的二十世紀,某些政治精英卻對這一理念有意採取迴避、攪渾或者歪曲的態度,其代表人物如哈耶克,他在其著作《自由秩序原理》中寫道:“一般而言,民主之所以為正當,其賴以為據的乃是下述三種主要論點”,其一,“民主乃是人類有史以來發現的唯一的和平變革的方法”,其二,“民主是個人自由的重要保障”。不過,哈耶克馬上又寫道:“如果我們僅僅依賴於民主政制的存在來維續自由,那麼自由的存續便無甚機會了”。其三,“民主制度的存在,對於人們普遍了解公共事務具有着極大的影響力”。可見,在哈耶克心目中,“權力來自於人民”,不是“民主正當性”的依據。他在談到美國憲法和洛克學說之時,把“權力的淵源”一筆帶過,引導讀者的注意力集中在“限制民主權力”。薩托利提出民主的要素在於“有限制的多數統治”,於是,討論民主的問題就變成“如何限制民主的權力”,他還寫道:“真實的情況是,僅僅包含着人民權力觀念的民主理論只夠用來同獨裁權力作鬥爭,一旦打敗了敵人,自然而然移交給人民的不過是名義上的權力”。似乎,在他們這些自由主義者看來,“權力的淵源”的問題已經解決了,不必多加糾纏,現代民主所要關切的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對“民主這種多數統治”予以有效的限制。而他們的依據,在於“多數統治”導致“多數暴政”,並導致自由的衰微和喪失。
這是一個關繫到現代民主能否繼續維持和發展的根本問題,也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回顧蘇聯、東歐共產主義政權倒台以來,“人民”這個詞語變成矮化的對象,共產主義者把“人民”當作符號或標籤到處張揚,卻因其專制腐朽的統治致使很多人厭惡“人民”這個詞;自由主義右翼又把“人民”說成是“含混不清的概念”而失去了它的意義;於是,“民主”的那個“民”,被推倒了、被消隱了,“民主”還能站得住嗎?無數學者的文章不厭其煩地咕叨:“自由高於民主”,“憲政高於民主”,“共和高於民主”,“法治高於民主”,“民主會導致多數暴政”,“民主會導致大亂”,於是,“民主”不但被棄置一旁,更是令人懼怕。“民主”有那麼壞嗎?
在那些還沒有走向民主化的國家,有很多人嚮往民主並努力爭取民主,對於他們來說,學者們嚷嚷“民主站不住”、“民主那麼壞”的論調,只能是一種打擊,使之氣餒、失望、喪失鬥志。在專制統治的國度里,談論民主幾乎成了一種禁忌,爭取民主的行為被看作製造混亂的罪行。在剛剛走向民主化道路的國家,政治精英們打着民主的旗號,干着圖謀專斷權力的勾當,使民主化進程舉步難繼。在民主化程度已經比較成熟的國家,精英階層中總有一些人出於其貪婪的本性,不斷攫取財富而持續拉大貧富差距;或者出於私利而不顧良性競爭的原則,激化社會分裂的趨勢;如果對此視而不見,不加防止,民主政治恐怕難以為繼;民主政治的本質,在於由“人民的權力”裁決的、自由的、平等的良性競爭,貧富之間差距的懸殊化以及黨派集團之間對立衝突的尖銳化,將侵蝕民主。
我們看到民主已經成為世界的潮流,但還應該看到這潮流正遭遇艱難險阻。阻礙來自於反民主的意識形態,來自於專制政權的擴張,來自於民主陣營內部的失察。要克服障礙主要依仗民主陣營的鞏固和強大,堅守民主政治的根基就顯得十分重要,堅守根基就必須堅守這一理念——“權力來自於人民”。
“權力來自於人民”這一理念有着豐富的、深刻的涵義。
其一,確認社會是由平等、自由、獨立的個人組成的,對於“權力來自於人民”而言,這是一個不可缺少的前提。獨立,意味着每個人擁有與他人不同的獨特的身體、心理和思想,有着獨立人格的尊嚴以及捍衛這種尊嚴的意志,對於來自外界的粗暴干涉或強制,抱有天然的抗拒心理,被迫聽從他人意志被視作莫大的恥辱,任何人喪失獨立人格之時也就變成一個符號或他人的工具、奴隸。平等,意味着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平等的法定的自由權利,並承擔平等的義務,每個人都應受到法律同等的保護,任何人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之時,將在內心集聚憤恨且難以消除。自由,意味着每個人在遵守法律規定之外能夠任己之願而行事,享有法律規定的各種自由權利,法律必須平等地保護每個人的自由。顯而易見,確認獨立平等自由這一觀念,即意味着不能歧視他人,不得用暴力或謊言侵害他人;否認這一觀念,即意味着允許歧視他人,允許使用暴力或謊言侵害他人。遺憾的是,在無法避免競爭的社會環境裡,總有少數人偏好於歧視、暴力和謊言,由此滋生出一切罪惡。如何防止、制止這種種侵害現象,成為人類社會全部歷史自始至終貫穿着的一條主線,可是何其難啊!這恐怕是人類永遠無法解決的難題。在二、三百年以前,人類社會裡長期占據統治地位的思想觀念,其一個方面是,確認人一生下來就註定是不自由的,註定是權利不平等的,人們看到的聽到的經歷的社會現實,似乎都在證實這種觀念;其另一方面,確認在人類社會裡強權即真理,弱肉強食是常規,生活中無法擺脫的一切苦難皆有來由,除非“認了”,別無他法。歐洲文藝復興時代後,一批受其精神洗禮的哲學家如英國的洛克,開始向人們呼喊:每個人應該是獨立的、平等的、自由的!這些觀念,激發了新興階級向貴族、領主、君王爭奪權力的鬥志,從此以後,獨立平等自由的觀念開始在人類社會裡有了立足之地。再經過一、二百年,在一次又一次工業革命的推動下,西方強國的民主化進程高歌猛進,獨立平等自由的理念終於暫時站穩了腳跟。全世界的民眾都紛紛嚮往並奔赴西方的民主自由的國家,因為生活在那樣的國度里,他們才可能成為獨立、平等、自由的個體。可是,歧視、暴力和謊言不可能在人的世界裡消失,一旦人們放棄對獨立平等自由觀念的堅守,黑暗將再次籠罩人間。
其二,權力是集體的力量,這一論點揭示了權力的本質所在。為了保護獨立平等自由的權利,為了防止、制止侵害行為(特別是來自外部的侵犯),各自為營生而奔忙的個體或家庭,能依靠什麼力量呢?不可能只靠自身單獨的力量,必須依靠集體的力量,哪怕智力不高的人也明白這個道理——集體的力量遠遠大於個體的力量。那麼分散的個體力量如何凝聚成集體力量?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樹立權威,即制定共同遵循的規則,規定何種行為必須受到懲罰,何種行為得到允許,使每個人的行為都趨向同一個方向,從而形成集體的力量。稅賦以財富聚成集體的力量,服役以身體聚成集體力量,忠於規則從精神上聚成集體力量,依靠這種集體力量,捍衛共同的規則,維護安定有序的集體生活,抵禦各種侵犯。但是,不可能讓大家都來掌管和使用集體力量,只能推舉可信任的某個人(或幾個人)來掌管和行使集體力量,於是又樹立一個權威——掌權者,掌權者掌管、行使的權力也就是集體的力量,亦即“公權力”。樹立權威,包括共同規則和掌權者,其目的都是為了聚成並使用集體力量以保護每個人獨立、平等、自由的權利。權力之所以強大,是因為它是由集體的所有成員所貢獻的力量匯聚而成的。
其三,權力由個人行使但不屬於個人所有。權力的屬性就是使人服從,一般而言,人們之所以服從權威,是因為懷有一種共同的觀念,即如果沒有權威,將導致惡性競爭和混亂,就不可能維持安全有序的社會生活,而樹立權威就必須倚仗眾人的服從,主要是依仗觀念上、精神上的服從。使人服從還必須具有強制的能力,對不服從者施加強制力使之服從,這種強制力是物理性的力量(規則不具有物理性力量),是由具體的人所施加的力量。權力必須由具體的人掌管和行使,顯然,同樣的職務、同樣的權力不可能有若干人一起掌管和行使,因為,這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指令,也無法落實責任的追究,所以權力的掌管、行使和責任必須落實到個人。在一個人口眾多、幅員廣闊的社會裡,需要數量較多的掌權的個人,而且他們以一層一層互相從屬的關係組成龐大的權力體系。這個體系的始終如一的職責就是維護共同遵循的規則,維護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社會秩序。這個體系中的每個人理應牢記,他們的權力不屬於他個人,是完全可以轉移給其他人的,只有當他被賦予職責和權力時,他才允許對違反公共規則者施加強制力,一旦離開或被剝奪職務,他就失去了這種強制力。但是,“權力必須由個人行使”的事實,很自然會導致權力本身發生異化,出於人類的本性,人們很容易傾向於把權力看作屬於個人所有,不但屬於他個人,甚至還屬於他的家庭所有。這恐怕是難以完全避免的事情,因為任何人都處在競爭的環境中,而權力具有強制力的性質,於是很容易被個人利用作為參與競爭的工具。所以可以理解的是,權力一旦被樹立起來,就出現了一種危險,即被個人利用成為爭奪個人利益的強大工具,反而助長了由歧視、暴力和謊言所導致的種種罪惡,有文字記載的人類社會歷史,證實了這一點。必須防止權力為個人所有、為家庭所有、為少數人所有,否則,權力就成為他們在競爭中取勝的最有力的工具。所以,如何解決“權力不是個人所有”但卻“必須由個人行使”所引發的種種弊端,使權力忠於原本被賦予的重任,成為人類政治智慧面臨的老大難問題。這也就是歷代政治精英所關注的問題——如何限制權力?
其四,從“權力的淵源”來限制權力。洛克認為,在掌權者或政府的權力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力,那就是人民的權力;掌權者(政府)的權力,是被賦予的、短暫的、須移交的權力,人民的權力則永遠保留着;掌權者(政府)的權力只能是個人行使的權力,而人民的權力卻是全體公民共同行使的權力;掌權者(政府)的權力由人民行使權力而賦予,被賦予者濫用權力罔顧法律侵犯人權之時,或任職期限已滿之時,人民將收回賦予的權力,推選新人再賦予權力。這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制止了“權力為個人所有”的可能性,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制止了“權力必須由個人行使”所引來的種種弊端。這就是洛克為“如何限制權力”提出的政治理論,洛克的論證基於一個重要的論點——權力來自於人民,同時基於如下邏輯——人民為了保護自己獨立、平等、自由的權利,通過樹立權威(規則和權力)的辦法聚集成集體力量以對付侵犯行為,行使權力就是行使集體力量,所以,所有成員維護權利的共同“需要”是權力產生的唯一淵源,集體力量是權力的力量之本,這二者決定了“權力來自於人民”,也決定了任何個人的權力必須服從人民的權力。
由此可見,洛克的理論是從權力的淵源來論證如何才能限制權力,“淵源”與“限制權力”密切相關,有人把這二者分開,並且用“限制權力”來貶低、迴避“權力的淵源”,實在是違背了洛克的思想。洛克也談到必須“分權”,即行政權與立法權必須分別賦予不同的機構和個人,因為如果行政權和立法權屬於同一個機構和個人,那麼他們在執行法律時(行政權)有權改變法律(立法權),他們執行的是由他們控制的法律、由他們解釋的法律,他們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執行“法律”——即符合他們意志的法律,這哪裡是什麼“執法”?簡直就是“枉法”。提出分權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權力必須由個人行使”所導致的弊端,也是“限制權力”的必不可少的措施,歷史上也有過分權的嘗試和經驗。
《聯邦黨人文集》第50篇在談到分權時這樣寫道:“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當然也有點道理,不過,野心是屬於個人的,野心對抗野心,就難免趨於“個人對抗個人”,還有可能出現“個人野心與個人野心相勾結”的現象,若要從根本上防止、制止“權力須由個人行使”帶來的弊端,還得依靠“不由個人行使”的、高於“個人行使”的權力,那就是由全體公民共同行使的權力即“人民的權力”。正如《聯邦黨人文集》談到分權時這樣寫道:“毫無疑問,依靠人民對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經驗教導人們,必須有輔助性的預防措施”,也不得不承認主要依靠“人民的控制”。
權力來自於何方?這是政治競爭的首要問題,這關繫到權力的“合法性”,參與政治競爭的精英們,不得不回答這個問題,你不回答,自有人回答並因此占有先機。關於權力來自何方的說法很多,天降大任,替天行道,君權神授,上帝選派,對此,現代人心知肚明,什麼天啊、神啊、上帝啊,不過是假借的名義,是人人都可以假借的名義,最後還是由武力裁決,於是屍橫遍野、血流成河、萬骨成堆。
有種學說認為,人民是愚昧無知、盲目衝動的群氓,必須由神明一般的聖人、賢明的哲學家、大智大德大勇之非凡人物來治理天下,由他們創造法律並執行法律,由他們教育和帶領民眾,社會才得以安全有序,由此便產生了權力。這種學說,從孔子、孟子、荀子、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開始流傳至今已有兩千數百年,按照這類學說,民眾只能是被治、被管、被制的命,做個溫順的羔羊才是其本分,否則就是大逆不道,該殺該關,哪裡聽說還有什麼人權?不過,自文藝復興以來的三、四百年來,愈來愈多的人開始覺醒了,歷史讓他們明白一個道理,任何人都是社會中人與人競爭的一員,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捲入競爭,任何人都在為自己的保存和發展爭得儘量多的資源,哪裡有什麼聖人?哪裡有大公無私的“牧者”?哪裡有什麼人類的救星?幾千年人類社會的亂象不正是這些所謂的聖人、牧者、救星們親身參與其中的嗎?這類學說其實是為個人或少數人專權提供騙人的論據,如今已愈來愈不得人心。
“權力來自於人民”的理念之所以深入人心,是因為其在理論上具有令人信服的強大吸引力,其“合法性”受到廣泛認同;是因為其在實踐上能夠防止、制止“權力為個人所有”,能夠防止、制止“權力必須由個人行使”所引來的種種弊端。這一理念最直接的結果,就是確立“人民的權力”,任何由少數人、某一集團或某一階級所掌握的權力都不是“人民的權力”,只有當所有公民平等自由地參與政治競爭、共同行使的權力才是“人民的權力”。在各種不同的政治體制中,只有現代的民主政體才真正實踐了這一理念。
綜上所述,“權力來自於人民”這一理念,是民主理論區別於其它政治理論的主要分歧點,也是民主政體的根基,誰要質疑、歪曲、貶低民主理論,都會從這一觀點着手、開刀;而嚮往民主的人們,則必須堅持、維護這一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