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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酸亦鮮 2019年10月25日12:25:1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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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上到台灣的法庭,一定會以“精神病”為理由要求免除刑罰。有“精神病”的“證據”就是放着香港“逍遙法外”的日子不過,非要到台灣去送死,明顯不是正常人能幹出來的事。 當然台灣應對方法很多,比如要求香港法院判斷陳同佳有“完全行為能力”,沒有受收買、脅迫或精神不正常無法正確認知世界。還要讓香港法院宣布香港法院對香港人在香港外殺香港人沒有管轄權(香港的判例法地區,一旦宣布了,將永遠失去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權)。 如果我是蔡英文,甘脆宣布林鄭月娥為“人類公敵”,對她只罵不辯論。 李瓜城曾在廣州讓廣東省公安廳長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枉法殺了“大富豪”張子強等六人(他們就算按廣東省的法院認定張等在廣東省境內策劃炸李瓜城家搞第二次綁架,也畢竟沒有真做,屬於“未遂犯”或“犯罪中止”,離死刑立即執行還差很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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