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定一個人的罪?從川普“通烏門”案說起 |
送交者: hechun 2019年11月26日11:01:1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這個世界上有一些人與另外有些人總是存在矛盾和衝突,利益糾紛,商業博弈,政治較量,情感糾結?所以,一些人總是想利用手中的權力,金錢,勢力,宣傳媒體或者槍炮,把對手置之於死地!或者尋找機會安插一個罪名?或者簡單暴力手段,直接肉體毀滅(暗殺)!總之,花樣百出,手段翻新。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最近,沸沸揚揚的川普“通烏門”,就是一件典型? 過去很多專制國家他們崇尚暴力,認為槍炮有力量,“真理在大炮(洲際導彈)的射程以內”!但是,隨之時代的進步,文明的發展。現代西方文明社會已經不再崇尚暴力和戰爭。而是,在民主與法治的框架,如何用“文明手段解決問題呢”。但是,仍然還是有很多人懷疑,有很多人想知道槍炮,思想,精神和信仰,哪個更有力量?有人說,有了精神與信仰,是刀槍不入! ?事實上不是刀槍不入,而是 ,刀槍入了,也不能夠解決問題!你可以殺死一個人的肉體, 但是,殺不死他的思想,也殺不死他的靈魂。例如,猶太人把耶穌基督釘死在十字架上。看上去“祂”好像死了。但是,祂事實上又復活了。至少祂的靈魂和思想沒有死。不僅沒有死,而且影響力更大(這種人常常是“雖死猶生”),所以你殺他,解決不了問題。而且,可能未來基督耶穌祂再回來的時候,祂的思想和靈魂影響力更大。比祂第一次來的時候,徵兆更大!!? 所以,要殺死人一個人,不僅僅要能夠殺死一個人的肉體,首先殺死他的思想(通過正義的程序,給他定罪),同時毀滅他的靈魂!《馬太福音》 第 10 章 第 28 節: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的,正要怕他。 所以,對於“真正”的罪犯,首先要拿到他犯罪的確切的證據(不可以冤枉人),一般來說必須要有至少兩三個,或者兩三個以上的獨立證人(直接的目擊者),不可以作偽證陷害人(凡作偽證者罪必歸在他自己頭上)。所以,作為檢察官,法官,審判官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證據不足,冤枉了一個好人?罪必也釘在他自己頭上! 犯罪的確切的證據,必須是無可置疑的客觀事實!!!絕對不可以是自己想象力的推斷,或者自己頭腦中的預設。例如:猶太人釘耶穌基督上十字架的“罪名”是 “僭越”因為,耶穌說“自己是神的兒子”說了“僭妄的話”《馬太福音》26.65大祭司就撕開衣服說,他說了僭妄的話,我們何必再用見證人呢?這僭妄的話,現在你們都聽見了。====事實上,耶穌確實說了祂自己是神的兒子。 問題在於:這種“僭越”是大祭司自己的預設和判斷。大祭司根本沒有能力證明“耶穌祂不是神的兒子”。所以,大祭司的所謂“僭越”, “僭妄的話”只是大祭司個個人觀點。而不是客觀事實。 耶穌是不是神的兒子呢?大祭司可以不相信。但是,如果大祭司不能夠證明耶穌不是神的兒子的話?大祭司是不可以說耶穌的話是“僭妄的話”,大祭司也沒有權柄給耶穌定罪。耶穌可以說祂是神的兒子,但是,信與不信?完全取決於每一個人自己的判斷。 同理,在川普“通烏門”案中,至於說川普出於打擊“政治競爭對手”的原因,行賄也好?利益交換也罷?都是媒體,證人和眾議院的人們頭腦中的預設。而沒有無可爭辯的事實根據證明,川普確實無可非議的是出於打擊“政治對手”的原因調查拜登,而不是“反腐敗”原因,才想要調查拜登和他兒子在“烏克蘭天然氣公司的所作所為。 所以,要定一個人的罪? 必須要基礎於一個無可爭辯的客觀事實(絕對不可以模稜兩可,預設,或者猜測)。要殺死人一個人,不僅僅要能夠殺死一個人的肉體,首先殺死他的思想(定他的罪,也就是說必須要經過程序正義的審判),同時毀滅他的靈魂! 最後,定罪以後,再殺死他的肉體(一個犯死罪的罪人他活著,僅僅也是個行屍走肉·讓世人看笑話,作為反面教材, 丟人現眼而已,如果他不悔改,生不如死)!但是, 這種人(犯下死罪的人)死了也是白死, 也沒有意義。他活著(如果條件許可,社會資源允許),或者作為反面教材,也許對於社會有價值?如果要讓他(一個罪人)在所有的維度,空間,分度和刻度都無可逃避,盾巡,和存在!這隻有造物主才有這樣的力量。我們人類是無法做到這一點的。 所以, 為什麼世界上有一些時候 惡人命長!? 沒有現世報,常常造物主需要他們 儘量為 善良的人 貢獻反方面的教訓。 讓他們惡貫滿盈,或者憐憫他,給他們悔改自新的機會。所以,我們一定要做一個正直,善良的人,而不要看到一些惡人,小人得志,命長,而去效仿。善良而且的人正直無論生命的短暫,或者富貴, 都是有意義的。 |
|
|
|
實用資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