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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走火入魔”—評大法官的判決
送交者: 潘一丁 2002年04月22日15:53:5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美國最高法院4月16日以6票對3票裁決,《聯邦防止兒童色情法》(Child Pronography prevention ct)禁止以年輕人或電腦合成圖象描繪兒童涉入性行為的“虛擬兒童色情”,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按說這本來是美國人的“內政,他人無權置喙。只是這件事不同,因為《美國法律與司法中心》代表18名支持此法的共和黨國會議員表示,此裁決未能彌補法律漏洞。該組織首席律師史克勞說,『最高法院為色情業者利用憲法第一修正案作為保護清除了路障,並且為他們在網路上從事這種行為開了綠燈。』而網路是一種全世界共享的信息資源,而且對其它國家而言,更是一種必須付費的服務(向美國買“入口”),形成一種類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就象自來水公司提供用戶自來水一樣,是不能隨便把髒水送到管道裡面去的。

除非故意裝做視而不見,否則世界各國都正在面對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為找不到解決、改善的有效良策而憂心忡忡。其實箇中原因,簡直比“禿子頭上的虱子”還要明顯,那些“罪魁禍首”,就是被大法官解釋成“言論自由”的某些和“言論”根本“風牛馬不相及”的東西。

在地球生物形成和進化過程中,大自然(或造物主)賦予相對高級一點的動物以可以發出聲音的功能,作為同類之間交流位置、危險、求偶之類信息。越高級的動物這種功能也越複雜,到人這個特殊層次時,這種功能也達到頂峰,不僅產生了可以表達任何感情和事物的複雜聲音—語言,而且還形成可以紀錄、保存、交換、重複語言的文字。可以推測,正是這種語言和文字,提供了組成以非生理分工(如蜜蜂、螞蟻等屬於生理分工)合作的“非自然生態環境—社會”,並開始創造不斷進步的物質文明的必要條件。

很明顯,在自然生態環境中的一切生物(包括人在內)都一定具有適應那種生存環境的共性,如自私、貪婪、性和母愛(《母愛和人性》),這就是“天性”。天性形成的機理和液體在空氣中自由落下時,最後一定形成“流線型”滴狀的道理是一樣的,是一種必然,跟物種進化毫無關係,就象無論可口可樂和白開水,在空氣中自由落下時形狀相同一樣。

其實我們今天所謂的進化,完全是指人類的物質文明的發展和進步,我們之所以能夠上天並且比任何鳥類飛得更高更快,是因為我們發明了飛機而不是身上“進化”出更好的翅膀;之所以能夠下海而且比魚游得更深更遠,是因為發明了船舶和潛水艇,而不是身上“進化”出比魚更好的“鰭”;之所以能夠不把獅子大象放在眼裡,是因為發明了武器,而不是因為身體“進化”得比它們更強壯有力;就算我們看起來好象比前人更聰明,也只是因為我們積累了更多的知識和發明了電腦之類能夠更好保存和運用知識的工具,而不是個體生理上有了象“軟件升級”、記憶容量增加那樣的“進化”;……;總而言之,都體現在客觀物質的層面。而這些物質進步的真正原因,完全是因為人類能夠組成以分工合作為主要特徵的社會,從而能夠最有效地利用個體的力量並能夠積累、疊加的結果,根本和達爾文的競爭理論無關。

這其實只要略有科學常識和起碼科研能力的人,靠基本的統計歸納方法,都可以總結得出來的。因為地球上的一切生物都存在“競爭”的現象,卻除了人以外沒有一種能夠形成人類這樣的社會。而除了人以外,又沒有任何一種生物能夠取得一點可以和人類相提並論的物質進步。所以物質文明的進步只能跟社會作聯繫,實在是再清楚不過的了。

再進一步看看人類社會和自然生態環境的區別。如果撇開物質條件的不同外,其最根本的區別,又恰恰是表現在對競爭的態度上。在自然生態環境中,各種生物共同生活在同樣的環境中,對任何競爭都“一視同仁”,沒有任何規則和限制。而在人類社會裡,其它生物都已經處在被人控制的地位,完全失去跟人競爭的條件。而且為了分工合作的需要,更產生宗教、法律和道德之類的概念來規範和限制人和人的同類之間的競爭。其本質就是對“自由”的規範和限制。正是這樣的規範和限制,保證了人類可以在一種“違背”自然生態環境的社會中生活,而這樣的非自然生態環境—社會,正是能夠讓人類獲得其它生物永遠得不到的、如此豐富且不斷提高的物質享受的原因。認識到這一點後,我們就應該知道,天下的確沒有白吃的“午餐”,人類的物質文明是以自己放棄一部分在自然生態環境中所享受到的自由來換取的。甚至於“大法官”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對自由的合理限制而不是保護,否則只有取消法律才是對自由的最大解放,我們能夠不承認只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當然也就沒有大法官存在的必要)的自然生態環境才有絕對的自由嗎?

上面已經說過,社會是一個非“自然生態環境”,在這樣的環境中,人類原來具有的那些適應自然生
態環境的“天性”(和任何其它動物沒有區別),現在都成為“弊大於利”而必須加以限制(不能消滅),而作為可以表達“天性”的語言和在語言基礎上延伸出來的文字,當然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可以認為,社會的存在,就是是建立在對天性的限制的基礎上。這不僅可以被社會發展的正面歷史事實證明,更可以發現,今天世界各國社會發生的一切令人不安的亂象,無不都和不恰當地放任或甚至鼓勵“天性”有關。而這種鼓勵,正是通過語言和文字的宣傳和行為的“示範”進行的。

在中華文化中,早就總結出諸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認識和“寓教於樂”這樣的有效方法。而這樣的認識和方法的正確性,完全可以從大量社會相關材料中,用現代科學的統計、歸納方法來證明。而且如果不是現代社會學總是堅持“抱殘守缺”的話,本來是可以更進一步地將中華文化和現代科學結合,創造性地加以繼承和發展,把寓教於樂中的“教”分解成表現相同、結果相反的“教育”和“教唆”。再找到“天性”和“人性”的區別及後者對前者的制約作用。那麽,至少從理論上是完全可以找到今天社會發生的所有問題的根源。

可以認為,人類社會的進步過程,就是一個不斷約束、限制天性的過程。用簡單物理原理就可以說明:人類社會的進步有如推車上坡,天性就象方向相反的地心引力,不僅不能起推動作用,反而要用更大一點的力量去抵消它,才能前進。一旦這種力量減弱,上坡速度就會減緩,甚至不進反退。要是取消,結果就只有向下坡方向滑去,而且速度越來越快,一直到坡底或墜入深淵。其實只要稍為深入想想就知道,無論道德、法律和宗教存在的目的,無不都跟“約束、限制天性”這個終極目標有關。現在大法官的判決,等於反其道而行之,如此走火入魔的行動,豈不令人目瞪口呆!

中國人很早就發現這個問題,所以古代就有“非禮勿言”之說,就是指要通過道德約束,來讓人自覺限制說什麽和不不說什麽,以便限制。“禮”本來就是道德標準,只可惜被後來的受到封建統治集團收買、利用。失去客觀科學立場而變得越來越不長進的讀書人,出於維護封建統治集團和本身(學派)利益,精心加工炮製出來一套用來欺騙的教條,最後淪為被攻擊的“禮教”。只可惜反對“禮教”的那另一批讀書人也並不比他們的對手高明,在反對“禮教”的同時,矯枉過正地連“禮”也不要了,象倒洗澡水時連孩子也一起倒掉一樣!

有人也許會辯說『人家有說的自由,如果你覺得不合適或不喜歡可以不聽、不看。』初聽起來似乎也有道理,實際是很荒唐和豈有此理的,這跟為了要保護“罪犯”的行動自由,而要求正常人住進自備“監牢”以便和犯罪隔離是一樣的。這意味著要更多得多的人不僅要犧牲自己的自由,還要為此付出代價。

那麽,是不是這就意味著限制“言論自由”了呢?根本不是。這完全是當前社會科學的無知和落後所造成,因為他們迄今還沒有發現“言論”和自然生態環境中的鳥啼、蛙鳴、貓叫、狼嚎等,以及與之對應的人類的語言、文字之間的層次區別,反而將兩者混為一談。作為天性的一部分,語言和文字當然是要受到一定限制就約束的,理由和限制其它的天性也完全一樣。而作為實現民主的重要手段的“言論”當然應該享有完全的自由。但是前提是必須釐清什麽才是“言論”?以免被不是言論的東西混入,這本來就是任何算得上“科學”的學問的起碼常識。而那種描寫未成年兒童性行為、性虐待、嚴重暴力之類的東西,絕對和社會進步方向背道而馳,是怎麽都跟言論掛不上勾的。一個要準備成為世界領袖的國家,要是領頭朝這樣的方向,世界還能好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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