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警民暴力衝突的關鍵,是制定一部"軍警執法程序法"
和合(12/15/2005)
在六四事件中,和最近的廣東汕尾事件中,都發生了武警開槍致命的結果。
在美國歷史上,除了七十年代的肯特大學事件,還曾經至少有十幾次軍隊和
警察開槍,造成示威和罷工民眾死亡的事件。 例如:
1877年,美國聯邦軍隊殺死30名罷工工人,傷100。
1934年,國民自衛隊軍隊殺死二名罷工者。
1894年,美國聯邦軍隊殺死34名美國鐵路工會成員。
1937年,芝加哥警察殺死10人,傷30多人。
等等,等等。 (http://www.geocities.com/classifiedforum/labor1.htm)
直到最近,依然有美國執法者開槍打死違法乘客的案例。
其他國家這類事件發生的就更多了。這類事件因為造成了民眾的死亡,往
往引起很大的社會反響。如果解決不好,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如何解決這種軍警和民眾劇烈衝突問題,就成為中國政府必須面對的題目。
我認為,解決警民暴力衝突的關鍵,是制定一部"軍警執法程序法"。
這部法律,需要對不同程度的社會騷亂、衝突、暴力事件,其執法過程進行
詳細的描述。包括執法人數,人員調度,設備、武器使用,警員反應等等。
例如,凡十人以下的示威活動,必須有至少二名警員在十米以內負責維持秩
序。
對於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示威活動,必須配置十名警員,在十米以內,
負責維持秩序。
對於千人以上,萬人以下的示威活動,必須配置百名警員,在示威者周圍十
米以內,進行維持秩序。
萬人以上的示威活動,必須配置千名警員。在示威者四周,維持示威群體的
隊形。使之與圍觀群眾明確分離。並保持示威群體與民居、商店、交通要道,
之間的一定距離。
維持秩序的警員,其責任在於,
阻止示威者進入民居,和商店。(或者,保持示威者距離民居和商店二十米的
距離外。)
控制示威者對街道和交通的堵塞。要求示威者不得長期堵塞街道交通。(見美
國案例,示威隊伍不得在白宮前停留。台北法律,警察需要在晚上十點鐘,
對街道進行清場。示威者不得在街道和廣場過夜。)
如果有示威者,堅持長期阻擋交通,或者違法在街道過夜的,警員可以給予
逮捕。如果有示威者對他人,或者建築物進行攻擊,警員可以使用警棍,辣椒
粉,電擊槍,進行強制執法。
示威者不得主動接近警員一米之內。如果有人對警員進行拉扯、或者以身體阻
擋警員的行動路線,警員可以徒手,或者用警棍給予制伏,或者逮捕。
如果有人徒手對警員進行人身攻擊,搶奪警員的裝備,例如,盾牌、或武裝,
警員可以使用警棍、辣椒粉、電擊槍,進行制伏,並予以逮捕(拘留)。
如果有人使用危險武器,例如,石頭,燃燒瓶,棍棒,直接對警員進行攻擊,
警員可以開槍進行自衛。
如果有多人對警員進行圍毆,群毆(拳打腳踢),在情況危機時,警員可以開槍
自衛。
這裡的關鍵點是,如果示威者在距離警員一米之外,指着警員的鼻子謾罵,
警員需要完全克制。但是,一旦示威者對警員直接動手,觸及身體,警員就
可以立即給予制伏,甚至逮捕。(美國的小學教育中,就相當強調,學生們的
互相爭吵,並不算什麼。老師頂多是給予分離。但是,如果爭吵過程中,任何
一人首先動手,哪怕僅僅是一個指頭觸及對方,那麼,對方就可以以拳頭還擊。
首先動手者承擔責任。可能需要受到蹲牆角的懲罰。)
在警察維持秩序的過程中,如果有示威者在明處,或者暗處,對警員進行攻擊。
(例如,投擲石塊,等。)警方可以立即要求示威活動停止,或者,按照警方要
求,離開危險地段。以利於對違法者的逮捕行為。對於不聽指揮,繼續堅持的,
可以逮捕。(美國案例,警方逮捕白宮前示威者一百多人。一個一個地抬上警車。
或者,用手銬互相串起來。讓他們就地在路旁坐下,使之無法活動。)對於拘捕
者,可以徒手,或者用警棍制伏。
對於突發的,未經申請的示威,警方應該立即趕往現場,進行維持秩序。
如果示威者以石塊,路障阻擋警員接近示威群體,警員可以使用盾牌,推土車,
警車,等,清除路障,接近示威群體。
如果騷亂發生,例如,某些人推翻、或者點燃汽車,砸毀商店。而另外一些人圍
觀。警方應該立即趕往騷亂現場。首先以高音喇叭向所有示威和騷亂群體言明法
律。告訴他們,示威活動已經違法。這個時候,警方的任務就是逮捕現場的全部
示威者和騷亂者。無論你是騷亂的直接參加者,還是圍觀者。在無法達到全部逮
捕的情況下,可以用催淚彈驅散群體。同時對每一個可以抓到的人給予逮捕。
同樣,在這一過程中,警員個體的行動準則和前面說的一樣。根據不同的情況,
可以使用徒手,辣椒粉,或者警棍制伏對手。只有在自己受到武裝攻擊的時候,
可以開槍自衛。或者,騷亂者對某些其他人員進行人身攻擊的時候,可以開槍進
行制止。另外,如果有人威脅其他人的生命安全,例如,號稱有炸藥,或者,扣
壓人質,等,警員可以開槍。
在美國肯特大學槍殺學生的案例中,美國警方曾經的法律中是這樣說的:"只可對
已確認目標作單點射擊。。。。。在任何情況下,只要確信生命受到暴力威脅,
或者當騷亂者無法用其他任何合理手段加以驅散時,就可以開槍。"
因為有這樣的法律,美國法庭最後判定開槍者無罪。這條法律中,被檢討的關鍵
點就是:"當騷亂者無法用其他任何合理手段加以驅散時,就可以開槍。"
顯然,在中國,甚至在前幾天的法國,和澳大利亞,都曾經出現,騷亂者難以驅
散的問題。特別是在中國,涉及的群眾可能很多,地形可能又很複雜。
但是,我認為,關鍵還是應該想盡一切辦法,驅散,逮捕騷亂者。可以用催淚彈,
驅散,用警車或者裝甲車接近騷亂中心。然後,在近距離逮捕騷亂者。中國的群
眾大多都沒有槍支武裝。只要警員的人數,和裝備給予保證,應該有能力驅散所
有的騷亂的。當然,萬一有武裝對抗的,當然可以開槍進行制伏了。
對於象六四那樣的,超大規模的示威和騷亂活動,當然可以宣布軍事戒嚴。在軍
事戒嚴的情況下,任何在規定場所活動的人,都應該被驅散,或者逮捕。
在美國歷史上,曾經有動用軍隊鎮壓示威的事件。後來,美國通過法律,禁止正
規軍介入執法活動。但是,可以採用所謂的地方軍(國民警衛隊)進行執法。其原
因是,正規軍沒有對民眾執法的訓練。他們的訓練都是對敵人的。所以,當然只
懂得把對手往死里打。而對於國內的民眾,執法行動準則是為了維持秩序,而不
是把所有違法者往死里打。所以,不得採用正規軍進行國內的執法。
中國沒有正規軍和地方軍的區別。為了應付大規模可能的騷亂行為,可以把一些
正規軍,區別出來,進行執法訓練。
對於類似六四那樣大規模的騷亂活動,在軍事戒嚴的情況下,應該首先向群眾
聲明法律。在道路和廣場過夜,阻擋交通,阻擋軍隊前進,拉扯軍人,都是違法
行為。靜坐示威也是違法行為。中國軍隊當時不應該在人群中擠臭。而應該在群
眾接近的時候,立即給予逮捕。來一個,逮一個。儘管逮捕一百萬的示威者幾乎
不可能,但是,卻給他們一個明確的信號,那就是,阻擋軍隊前進,是違法行為。
接近軍人,拉扯軍人,也都是違法行為。如果群眾用人牆阻擋軍隊前進,就應該
使用催淚彈,和橡皮子彈,電擊槍,辣椒粉,電警棍,等,強行驅散群眾。對堅
持不走的,立即逮捕。全部抓起來。
對於遊行示威的法律建議,請參考本人的另外一篇文章:"中國應該怎樣才能落實
遊行示威自由"。
以上分析是針對於示威和騷亂過程中,軍警的執法程序建議。對於其他情況,例
如,圍追違法分子,刑事警戒,等情況,需要另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