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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托利如何解讀盧梭
送交者: 嗣源 2020年07月24日17:24:3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中國及外國的一些政治學者,以一種讚頌的心態去解讀盧梭,在我看來,這是一件令人十分遺憾的事情。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就是其中的一位,他在其著作《民主新論》裡,有一小節專門論述盧梭,即“盧梭的法律至上說”,其對盧梭的解讀,實在令人費解。

 

薩托利寫道:“我們能夠懷疑盧梭的方案,但肯定不能懷疑他的意圖”。這意圖是什麼?他接着指出,盧梭要解決一個政治難題:“將法律置於人之上,我把它比作幾何學中的化圓為方”。對於盧梭這一意圖,薩托利顯出一種“肯定”的、“不容置疑”的態度。那麼,還是先來看一看盧梭要把什麼樣的法律“置於人之上”。

 

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一而再、再而三地宣告,而且是用最確切無誤的文字宣告,他提出的社會契約或社會公約究竟是怎樣一種法律:

 

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的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

 

這些條款無疑地也可以全部歸結為一句話,那就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

 

在集體形成的那一瞬間,便把當時實際情況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享有的財富也構成其中的部分——獻給了集體。

 

三句話里有三個“全部”,如此反覆強調,真可說是出自盧梭肺腑之言。顯而易見,這被盧梭稱之為根本大法的最高法律,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惡法,是一部明明白白聲言要剝奪所有人的一切權利和一切力量的法律。再者,盧梭還宣稱唯有一種法律,就其本身而言,必須要有全體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會公約。如果有人對此不同意,怎麼辦?盧梭回答很乾脆:“全體就要迫使他同意”。盧梭創造的“至高無上”的法律,要迫使每個人服從,決不允許有異見或反對,他就是這樣要把一部惡法強迫地“置於人之上”。

 

按照盧梭親筆寫出的文字,不難解讀出他的意圖,我們不但要懷疑他的方案,還要懷疑他的意圖。可薩托利卻抽掉法律的實際內容,引導人們的眼光注視那個“法律至上說”。

 

薩托利寫道:“盧梭談到的法律是以大寫的字母L開頭的‘法律’(Lows),那是非常普遍的、基本的、古老的、差不多是不可變更的最高法律。”或許,薩托利認為這就是“法律至上說”的理論依據。可是,人世間真有普遍的、不可變更的法律嗎?恐怕無人能在歷史的長河中找到這樣的法律,法律是人的主觀產物,沒有超乎人之上、之外的、客觀存在的、永恆不變的法律。

 

為了建設一個安全的、有序的社會,需要樹立人人遵從的權威,法律就是這種權威,它是一套所有成員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否則,這個社會將是混亂無序的。可是,又應該看到,這只是人們的理想,實際上,由誰來制定法律,由誰來執行法律,制定怎樣的法律,法律對誰有利、對誰不利,什麼是“惡法”,什麼是“善法”,如此等等問題,在任何歷史時期的任何社會裡,都是避不開的爭執不休的問題,有時還伴隨着腥風血雨的爭鬥。而“法律至上說”,把法律說成“普遍的、不可變更的法律”,這雖然是一種虛偽的、毫無事實依據的說法,但卻為那些要把自己制定的法律強加於他人的企圖,提供了一種似是而非的理論依據;或者說,提供了掩蓋其真實企圖的偽裝。這是中外“思想家”們慣用的手法——第一步,認定世界上存在“普遍的、永恆的、唯一的、至高無上的真理”;第二步,認定只有神明般的非凡天才能夠揭示和把握真理;第三,自詡為非凡天才;第四,告誡天底下的芸芸眾生,必須毫無保留地服從他、跟隨他,才能在真理光芒的照耀下走向光明。譬如,盧梭是這麼做的,馬克思是這麼做的,毛澤東也是怎麼做的,令人費解的是,論述自由民主的薩托利怎麼沒有覺察到這一點,還跟着唱頌所謂的“法律至上說”?

 

薩托利為什麼要唱頌“法律至上說”?他說道“解決保障自由的問題,完全取決於法律至上”,他讚賞盧梭正是如此“解決保障自由的問題”。為了進一步這讓讀者相信盧梭的“意圖,”薩托利通過剖析盧梭所謂的“公意”來論證“盧梭的法律至上說”。

 

“公意”或“公共意志”是什麼東西?一個群體為了維持其整體的存在,並形成集體力量以保護大家,必須要求每個成員服從一個“意志”,取名為“公共意志”。它當然不是任何成員的個人意志,那是什麼意志?是每個成員都相同的意志嗎?可是,每個成員都相同的“意志”從何而來?由此,產生兩種說法,一種是洛克的說法:公共意志只能按多數人的意志體現出來,若要每個人都持有完全一致的意志是不可能的。另一種是盧梭的說法:公意應該是而且必須是每個人完全一致的意志。不要小看了這兩種說法的區別,它們將引申出完全不同的政治哲學。薩托利傾向於盧梭的說法,他認為盧梭的說法能夠論證“法律至上說”,因而也就“解決了保障自由的問題”。

 

要論證“法律至上說”,必須尋找一個超乎人之上、之外的論據,薩托利認為盧梭的“公意”就是這個論據,他寫道:“對盧梭來說,公意乃是始終如一,不可改變的,純粹的,不可能被消滅或者被腐蝕。這等於說,它是一種理性的實體,它不受人類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變幻無常之害。”

 

盧梭再三強調,法律就是公意的宣告,法律就是公意的行動,法律就是公意的化身,所以法律與公意同樣——“乃是始終如一,不可改變的,純粹的,不可能被消滅或者被腐蝕”。

 

既然薩托利把盧梭的公意解讀為“理性的實體”,所以他也自然而然地認為盧梭不會同意“公意存在於每個人的身上”的說法,似乎“理性的實體”一旦落實到每個凡人身上,就失去了“普遍、永恆”的光環。可是在這一點,薩托利又一次誤讀了,盧梭恰恰是費了很大的勁來論證“公意存在於每個人的心中”。盧梭比薩托利想得更深、更重實際,因為盧梭的真正“意圖”不在於用公意來論證“法律至上說”,而是要創立一個烏托邦,其前提是——人人無一例外地服從公意,服從昭示公意的法律。所謂“比作幾何學中的化圓為方”的難題,難就難在實現“人人無一例外的服從”。盧梭想得更深、更重實際,除了論證公意和法律是不受任何個人意志左右的“理性的存在”以外,還要清醒地預計到,總會有人以“個別意志”來對抗“公意”,為此還需要論證:“公意存在於每個人的心中”,需要論證:每個人在服從法律的時候都會認為我所服從就只不過是既屬於我自己所有、也屬於任何別人所有的公共意志。盧梭就是這樣來誘導人們:“服從公意就事服從自己,服從自己就是自由”,“反對公意就沒有自由”。盧梭的確比薩托利高明,他能夠將“公意”塑造成“頂天立地”的巍然巨物,“頂天”即它就像天那樣普遍而永恆地存在着,“立地”即它深入到人人心中。

 

盧梭寫道:當社會團結的紐帶開始鬆弛而國家開始削弱的時候,……是不是因此之故公意就會消滅或者腐化了呢?公意永遠是穩固的、不變的而又純粹的……是為了金錢而出賣自己選票的時候,他也並未消滅自己內心的公,他只是迴避了公意而已。

 

問題是,怎麼論證公意“存在於每個人的內心”?對此,盧梭顯示出他更為高明之處,他寫道:“如果不是把每個人這個詞都當成自己,並且在為全體投票時所想到的只是他自己本人的話;公意又何以總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總是希望他們之中的每個人都幸福呢?這一點證明了,權利平等及其所產生的正義概念乃是出自每個人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偏私”這一天性來論證“公意”是平等、正義的概念,恐怕任何人都做不到這一點,也無法理解這一點,或許,轉眼一想,也可能理解。

 

盧梭在這裡說到“平等、正義”,這就是盧梭式公意的實質內容,他曾再三強調這一點,譬如他寫道:公共意志指向公共利益,而“首先而且最大的公共利益,永遠是正義。大家都要求條件應該人人平等,而正義也就不外是這種平等。一句話,公意就是“人人平等”(當然是盧梭式的平等)。

 

盧梭式的平等,在上文提到的社會公約中已經顯示出來,即讓每個人把自己的一切,包括生命、財產、權利,結果就是“人人一無所有”,也就“人人平等”。當你把盧梭式的平等與偏私的天性相對照的話,你就能理解盧梭說的“公意、平等、正義出自天性”。出自偏私的天性,人人要爭得比他人多,或不比他人少,如果不行,則寧願“人人一樣多”,由此盧梭誘導人們,人人平等(一樣多)符合人的天性,是最高的正義,他創造的“公意”,頂天立地,是普遍永恆真理的化身!深入人人之內心。

 

由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被薩托利稱之為“乃是始終如一,不可改變的,純粹的,不可能被消滅或者被腐蝕”的“公意”,純粹就是盧梭獨創的、虛幻的、惡性的“理性存在”,它的政治涵義就是:剝奪每個人的全部權利和全部力量,以達到“人人平等”,盧梭的“方案”和“意圖”不但必須懷疑,而且還須揭露其政治目的。薩托利自己沒有讀懂盧梭,還要誤導讀者。

 

薩托利對盧梭的誤讀還表現在有關自由的問題。薩托利寫道:在解決保障自由的問題上,“盧梭的看法跟西塞羅和洛克毫無二致”。不幸的是,盧梭跟洛克豈止“二致”,簡直是差之千里!

 

人人都可以高舉自由的旗幟,問題是他們說的“自由”究竟是什麼,盧梭跟洛克的“自由”觀,完全是針鋒相對的。

 

先看看洛怎麼說,在《政府論》中寫道:自由“是在他所受約束的法律許可範圍內,隨其所欲地處置或安排他的人生、行動、財富和他的全部財產的那種自由。”又寫道:是在規則未加規定的一切事情上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這意思是說自由是指“隨其所欲”地行事的權利,前提是有個範圍即“法律許可範圍”。也就是說,在法律有約束的事情上,你不享有自由的權利,但你享有的自由的權利是不受約束的,是可以“隨其所欲”的,法律所約束的是人的行為,決不可能約束自由(權利)。

洛克也談到“自然的自由”和“社會的自由”,他寫道:“人的自然自由,……只以自然法作為他的準繩。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對它的委託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如同自然的自由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約束那樣。洛克說到這兩種“自由”的共同點是:都是指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都是不受約束的權利。

洛克認為,自由的權利一經法律劃定,就不但不受約束,而且是不可轉移(讓渡)的,每個人必須牢牢地保留着,否則“他的自衛手段和生命都一起喪失”了。

再來看看盧梭怎麼說,《社會契約論》寫道“社會公約一旦遭到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復了他原來的權利,並在喪失約定的自由時,就又重新獲得了他為了約定的自由而放棄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稍後,他對此又作進一步說明:“人類由於社會契約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被公意所約束着的社會的自由

盧梭也提出兩種自由:自然的自由(天然的自由)和社會的自由(約定的自由)。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不受約束”的無限權利,後者是“被約束的自由”,盧梭如此強調“不受約束”及“被約束”的兩種自由,是有意誤導人們步入他的圈套——人類社會要抵制“不受約束的自由”,如果人人享有“得到一切”的自由,豈不製造混亂?所以,人們的自由必須受到約束。這裡我們可以明顯看出盧梭如何跟洛克針鋒相對了:洛克早就提醒人們,自由是不受約束的權利,法律約束的是人們的行為,法律保護人們享有的自由權利。而盧梭有意在“法律約束”和“自由權利”之間糾纏不清,誤導人們聽信他所謂的“被約束的自由”。

 

不但如此,洛克告誡人們,自由權利切不可轉移(讓渡)要牢牢守住,但盧梭卻要人們向集體上繳一切權利和一切力量,包括自由(自然的自由)。盧梭的邏輯是,“自然人”要想變成“社會人”,就必須交出“自然的自由”,得到“社會的自由”。

 

想不到薩托利也會落入盧梭的圈套,居然認為盧梭和洛克“毫無二致”。可見,盧梭的確高明,最後居然說出這樣的話:“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盧梭正是這樣運用所謂“辯證法”,巧妙地把“迫使”與“自由”合二為一,把“約束”和“自由”合而為一。

 

以上所述,可以讓讀者得出一個無可置疑的結論——薩托利對於盧梭的解讀是對讀者的誤導。這不是一般的誤讀,而是對於盧梭政治哲學中最核心部分的誤讀。“法律至上說”、“公意”以及“自由”等提法,是盧梭構建其“真獨裁偽民主”政治哲學的基礎性概念,是與現代民主政治哲學相對立的。我總在想,為什麼論述自由民主的薩托利跟盧梭會有共鳴?他們之間究竟有什麼共通之處?由此又聯想起,哈耶克為什麼要讚賞南非的獨裁者薩拉查?他甚至將《自由憲章》贈送給薩拉查並附言:你看了我這本書,你就知道怎麼對付那些喜歡講民主的人了。還聯想起,為什麼劉軍寧會提出要跟威權派結成同盟?這些自詡障顯“自由”的學者,與獨裁專制主義之間有什麼共通之處?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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