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香港社會熱議一個話題:“雙重國籍”是不是應該取消了?話題源自1月10日葉劉淑儀在香港媒體《南華早報》發布的文章,認為基於歷史原因,中央一直對港人持“雙重國籍”問題較為寬鬆,但隨着英國推出BNO“5+1方案”,是時候處理這個問題了,建議讓欲離開的港人在外國國籍及居港權中“二選一”。
其實,葉劉淑儀也只是提個建議而已,至於是否取消,這都是中央決定事項。
現在,我們來談談雙重國籍有什麼危害?譬如,一個中國公民若具有雙重國籍,一旦他在中國犯罪後,可能會逃往另一國籍國,由於雙邊國家沒有引渡協議,或者該國主張“本國國民不引渡”,這就給中國司法機關的管轄帶來了難題。其次,由於雙重國籍涉及兩個國籍國的政策協調,因此它還有可能招致外交紛爭。舉個例子: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加拿大外交部門就以香港有30萬加拿大人為由,對中國內政橫加指責。香港人口才750萬,怎麼可能有30萬加拿大人?一聽就知道這些是已經取得加拿大國籍的香港居民,拿着加拿大人身份,卻還賴在中國不走。如果在香港犯罪了,這些“假洋人”就可以跑到加拿大尋求庇護,這就是雙重國籍的一個“重要”作用,逃避法律制裁。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雙重國籍最主要危害就是:削弱了國家認同感。為什麼會產生30萬加拿大“假洋人”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取得中國國籍的人,即為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但是,在港澳卻因為特殊的歷史原因,留下了一道口子。根據香港現行《入境條例》,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若連續三十六個月不在香港,其永久居民身份就會喪失。但回歸以來,移居外國的香港永久居民,一直未有喪失香港永久居民資格的先例,甚至香港政府向所有永久居民“派錢”,移民數十年的香港人也能得到,更令這些已經不是中國人的“假香港人”,對這個身份食髓知味。造成這個現象,一方面是回歸後,由於歷史原因,香港出入境部門未有嚴格執行《入境條例》此一規定。另一方面,亦是為了保障1997年香港的平穩回歸,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對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作出的“解釋”相關。《國籍法》本來是不容許中國公民擁有“雙重國籍”,可是,九七回歸前香港出現大規模移民潮,中央為了香港的平穩過渡,穩定人心,由人大常委會對中國國籍法作出“解釋”,規定只有主動憑有效證件向特區政府申報已變更國籍的香港人,才會喪失中國公民資格,變相容許香港人可享有雙重國籍。該“解釋”又明確規定,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及BNO以至居英權計劃下的香港人,都是中國公民。
其實,香港已經有不少這種前車之鑑了,例如黎智英,就是拿了英國國籍,又有香港居留權的雙面人。他一直覺得自己有恃無恐,直到給香港造成巨大破壞,才被國安法收入獄中。如果他提前外逃英國了,要把他引渡回來接受審判,就會困難重重。
現如今,“雙重國籍”所衍生的問題逐漸浮現,引起內地人民的不滿。按現行機制,凡是香港永久居民便可享有本地參選和投票權,而立法會也允許最多20%的議員持外籍身份,但基於目前“愛國者治港”原則,仍然允許港人擁有“雙重國籍”或已不合時宜。
二十多年過去了,時代在發展,是時候“深化改革”了。要讓建立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制度,解決“雙重國籍”問題,也要提到議程上來。為此,是時候對香港“雙重國籍”說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