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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權中國的社會意識形態的本質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01日02:48:1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杜光 寫於 二零一三年


文化體制改革和社會體制改革的迷思

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發布後,海內外評論如潮,各抒所見。有的認為《決定》60條囊括了全面深化改革必須面對的所有問題,回應了民眾的呼求,滿足了社會的期待,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有的認為《決定》通篇都是譁眾取寵的諾言,歸根到底是為了鞏固一黨專政的專制統治,不值得重視。我認為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評價都過於極端,但也各有合理的成分。

《決定》提出的改革方案,其中確實有許多是廣大民眾熱切期盼已久的,如完善市場體系、轉變政府職能、健全人大機制、司法相對獨立、廢除勞教、允生二胎、土地流轉、放寬戶籍等等,都是社會上呼籲多年、切望改革的問題,不能說通篇都是譁眾取寵。但《決定》60條是否都能貫徹,貫徹的程度如何,卻取決於改革的目標。就這一點來說,後一種評價不無道理。

(一)總目標的迷思

《決定》規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什麼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呢?近幾年報刊上對這個問題的論述不少,眾說紛紜,但都有一條共同認可、而且放在首位的特徵,那就是黨的領導。但這個命題是經不起認真分析的。所謂黨的領導,按照中共十三大的論定,實現黨政分開後的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和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而迄今為止我們一以貫之的,則是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黨高於政的領導,也就是一黨專政的領導,就其本質來說,是專制主義的統治。它同社會主義背道而馳,怎麼能說是社會主義制度呢?如果要強調“中國特色”的話,是否可以這樣理解:由於中國有著幾千年的封建專制主義的深厚傳統,它浸染了整個社會的每個角落,每個成員,無所不及,無遠弗屆,因而社會主義在當代中國,也只能接受封建專制主義為自己的實質內涵。這就是以一黨專政為特色的“黨的領導”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首要內容的邏輯所在。至於被一些論者列舉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其他特徵,或者本身就是虛偽的命題(如公有制為主體、按勞分配),或者是空洞的口號(如人民當家作主,以民為本),或者為當代許多國家所共有(如市場經濟、法治國家),更不足以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特徵了。

用這個推理去代入《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的公式,就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全面深化改革,是為了加強和鞏固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在關於文化體制改革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兩章里,鮮明地表現出這個特色。

(二)文化體制改革的迷思

在以“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為標題的第十一章里,《決定》提出“完善文化管理體制”,“推動政府部門由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健全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的體制機制“。可以說,文化體制的改革,一言以蔽之,是管字當頭。至如“完善文化經濟政策”、“加強版權保護”、“鼓勵非公有制文化企業發展”、“支持各種形式小微文化企業發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培育文化非營利組織”等等,雖然各有其積極的涵義,但無不與“管”字有關。它對文化的發展不無小補,卻旨在加強共產黨對文化事業的壟斷,違背了文化的本質特徵和發展規律。

文化是人類追求自身的完美和社會的完善的過程,也可以概括為人類對真善美的追求,它的結晶就是文明。同自由一樣,追求真善美也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它的發展需要自由的條件,需要我們所熟悉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所以,要改革文化體制,創新文化體制的機制,就應該解開對文化發展的束縛,建立有助於文化自由發展的體制機制,為文化的自由發展開闢廣闊的天地,讓人們為爭取自身的更加完美和社會的更加完善而齊放、爭鳴,暢所欲言。黨和政府的作用,應該是保障公民的思想言論和新聞出版的權利,而不是剝奪這些權利。可是,《決定》提出“完善文化管理體制”的同時,又表示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而且要健全它的體制機制。幾十年來的實踐表明,所謂“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就是輿論一律,就是一花獨放,一家獨鳴,就是“一言堂”。那麼,如何“完善文化管理體制”,也就可想而知了。“8964”以來,對文化的專制統治日益嚴酷,“冰點事件”、“八本書事件”以及今年年初的“南周事件”,都典型地暴露出這種輿論導向的專制主義本質,展現出它的粗暴、蠻橫與兇殘。更為經常的手法是,一個電話、一項指令,就封殺許多重大事件的報道。再就是查禁“非法出版物”,把許多富有社會價值和歷史意義的出版物,當作“掃黃打黑”的重點,不斷收繳、銷毀。據今年4月報載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鄔書林的權威說法,去年全國各地共收繳各種非法出版物達3085萬件之多(其中大概也包括我去年在香港出版的《回歸民主》的許多複印本)。這種專制主義的文化管理體制,剝奪了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出版的自由權利,也就是公民追求自身完美和社會完善的自由權利。這正是目前最需要革除的弊端。改革文化體制,理應以保障公民在文化發展中的自由權利,取代專制主義的文化管理體制。但《決定》對這個最迫切的問題卻不置一詞,相反地卻要完善“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的文化管理體制,這不正是為了適應加強一黨專政的需要嗎?

(三)社會體制改革的迷思

《決定》關於社會體制改革的條文中,列出許多符合於廣大民眾期望的改革課題,在教育、就業、分配、社會保保、醫藥衛生、計劃生育等方面,都提出一些有利於民生而且可能實現的設想和承諾。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一章里,也有許多可取的改革方案,雖然多數只是抽象的原則,但如能把這些原則具體化,促其實現,當可推進社會的安定與和諧。而在“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條目下關於社會組織的管理問題,卻頗令人失望。抽象的條文說得還好:“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係,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但在社會體制改革中最為重要、最應該提及的問題,即貫徹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卻閉口不談。而在具體的條文裡,只是重複已經推行的措施:“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這表明當局依然拒絕貫徹憲法第三十五條的結社自由。

社會團體是公民社會的支柱,是公民自組織的重要形式,也是鏈接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橋梁,更是保證社會和諧安寧的有效工具。一方面,它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的行使,實現公民對政治權力的參與和監督,成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的構件;另一方面,它可以承接許多權力機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公共事務,在必要時甚至可以成為權力機關推行政策的助手。特別是在實施憲法、構建憲政民主的過程中,它將會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可惜,執政者見不及此,卻把民間自發的團體視為洪水猛獸,防範打壓,不遺餘力。如十多年前,一些熱血青年為了探尋救國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成立一個鬆散的學術小團體“新青年學會”,類似於普通的讀書會。“學會”才活動幾個月就遭到了嚴酷的鎮壓,幾個成員被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十年、八年徒刑。

為了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1998年經國務院批准公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它明確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所謂業務主管單位,按照條例第六條,指的是縣以上的政府有關部門或由它授權的組織。這就剝奪了沒有官方背景的公民的結社權利。有些人熱心於社會公共事業,卻因沒有“業務主管單位”,無法登記。為了爭取能夠公開合法地開展活動,被迫以公司的名義,在工商局登記註冊。但這樣一來,就不得不承受許多不必要的限制和麻煩,甚至遭受迫害摧殘。

《決定》只允許四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依法申請登記”,不需要掛靠在主管單位。這樣,就把其他類別的大量民間組織,都排除在“直接依法申請登記”之外。所謂“依法”,依的就是那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它的作用是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而不是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嚴格說來,《決定》關於社會團體的改革思路是違反憲法的。

(四)意識形態的障礙和出路

《決定》關於文化體制改革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局限性,體現了指導思想上的意識形態障礙。認為開放言論、出版和結社的自由,將會損害他們的統治地位。許多因言、因文、因結社而獲罪的公民,大都被加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原因就在這裡。當然,就目前的政治體制和社會制度而言,開放言論、出版和結社的自由,讓公民獲得憲法所規定的自由權利,必然不利於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和封建專制主義的社會制度。然而,對於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來說,這卻是擺脫危機、滌除污穢的良好出路。目前整個社會危機四伏,貧富對立、官民對立日益嚴重;共產黨內的腐敗已入膏肓,雖然反腐敗雷厲風行,但只能治標,難以治本;朝野改革反改革的矛盾與鬥爭不斷深化,隨著權貴資產階級權力基礎的不斷擴大,全面改革步履艱難。這一切都直接間接地根源於政治權力的不受制約與監督,根源於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一旦社會危機和黨內矛盾激化,爆發尖銳鬥爭,共產黨將首當其衝。唯一的出路,是切實地“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以憲政民主取代一黨專政的專制政體,共產黨自身也將在這個過程中逐漸轉變為一個民主的、清廉的、開明的政黨。這將是一個漫長的甚至是痛苦的變革過程,而實現文化和社會兩大領域的公民自由,開放報禁書禁和社禁黨禁,則是推進這個轉變的兩大通道。文化體制和社會體制的改革,只有按照這個目標逐步推進,才能有效地加快社會的健康發展。這是中華民族復興的康莊大道,也是共產黨浴火重生的大好機會。三中全會《決定》沒有觸及這個重大的歷史課題,實在令人遺憾。當然,“亡羊補牢,猶未為晚”,三中全會之後,仍有足夠的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的機會。但當政者是否有“補牢”的自覺,卻很難有多大的樂觀,恐仍難免於“一廂情願”之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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