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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常識與民主轉型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13日00:14:4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張輝 寫於 二零零八年

第壹章 人權概念的產生與發展
      
壹、人權概念的由來

在當代人權學者看來,人權概念是人權學說中最為困難、最為混亂的壹個問題。國內學者對人權的概念也沒有統壹的定義。人權觀念是歷史和文化的產物,不同的歷史條件和文化背景,對人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中國從19 世紀後半葉起引入西方近代意義上的人權概念,對於究竟哪些內容屬於人權概念的範疇與界定,至今仍無比較壹致的意見。 

用壹句簡單的話來說,人權既人性,所謂人權,就是指在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性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與生俱來、不可轉讓、不可剝奪,因此也常常稱為天賦人權。“自然權利說”、“天賦權利說”源於西方古代哲學,為荷蘭法學家和人文主義者格勞秀斯創用,後被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盧梭等人發展和完善。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都以“天賦人權”為核心。《獨立宣言》所規定的“天賦人權”,除了生存、自由權之外,還加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宣言》則規定“天賦人權”的內涵除了自由外,還包括財產、安全以及反抗壓迫的權利。“天賦人權說”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理論來源:自然正義說、平等人格說和本性自由說。人權出自人性,人權的本質特徵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權是普遍的權利,只要是人就可以享有的權利。所有人都擁有人權,儘管當其作為市民、家庭成員、工人或任何公、私機構、社團的成員時可能享有或不享有某些其他權利、負擔或不負擔某些義務。 

人們享有人權是因為是人,所以人權應為所有人平等地享有,並且不可剝奪,即使最殘忍的暴徒和最卑微的受難者也仍然是人,也應享有人權。在實踐中,並非所有的人都享有他們全部的人權,更遑論平等地享有了。 

人權是壹項特殊權利,其最基本的含義在於它們是至高無上的權利。人們主要是在國內法律和實踐不能有效保障人權的時候需要人權;如果人們通過司法程序能獲得食物、平等待遇或自由結社,他們就不會提起人權之要求,此時人們仍然享有那些人權,只不過是沒有把它作為人權行使罷了。 

人權人人都應該具有,但是在缺少人權的國度,人權主張也是被壓迫或被剝奪權利的人用來保護自己的武器,其人權主張主要用來挑戰或追求改變國內政治與法律實踐,因而人權主張旨在自我實現。堅持主張人權就是試圖以後不再需要主張這些權利是人權的方式,來改變現行政治結構或實踐。例如:南非的人權鬥爭已變成改革南非法律和實踐以使南非人不再需要提起人權主張。在諸如受法律平等保護權、參與政治權或健康權被侵害時,他們就能夠求助於南非的憲政制度和憲政實現者,包括民間機構、立法機關、法院或行政機構,等等。 

隨著社會的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的變遷,人權的內涵也必然隨之改變,我們現在所說的人權,已經不僅限於“天賦人權”中的那些權利,而是增添了許多新的內容。    

二、基本人權的界定


在17、18世紀西方思想家的鴻篇巨製中,如洛克的《政府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等;在18世紀民權革命中搖旗吶喊的政治宣言裡,如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和公民權利宣言》等;在確認人權的早期法律文獻中,如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以及美國1789年憲法的《權利法案》等,都沒有提出基本人權壹詞,它們壹般只列舉了具體的人權,如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參政權,還有安全權,追求幸福權,反抗壓迫權等。 

在本世紀二三十年代,西方許多國家的憲法和重要法律中都載有保障公民福利權利的條款。到了二戰以後,聯合國人權宣言中明確地提出了兩類必須保障的人權,即公民及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60年代以後,由於工業環境污染、噪音等問題嚴重惡化,環境權成為基本人權的組成部分。本世紀後半期,除仍堅持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基本權利外,壹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又提出了新的基本人權內容,如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   

基本人權的主體應該是普遍的、無限的和絕對的。壹切人,無論種族、膚色、性別、年齡、語言、宗教、國籍、出身、能力和政治見解的差異或不同,都應享有基本人權。它是每個現代人維持正常生活所應擁有的基本條件。 

基本人權權利的固有性表現在基本人權對於人而言是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轉讓的三個方面。 

從基本人權與國家權力的關係看,基本人權不是國家權力的自覺賜予,相反它是對國家權力的索取。憲法以基本人權為基本原則,根本目的在於保護人權,限制公權,明確國家權力的宗旨和界限,規範公權力尤其是政府的行政權,從而有效地阻止公權力的濫施,保障民權。只有肯定基本人權,才能合理說明國家權力的歸屬,揭示政府為什麼應受到公民的監督,政府官員應當成為公民的公僕,憲法至尊,主權唯民等壹系列民主政治的原理。 

在當代,民主政治已具備壹種普遍稱頌的政治價值,實現民主已成為世界潮流。民主的確切含義如何,民主的評判標準怎樣,見仁見智,但公認的基本含義都包括為實現人的基本權利提供壹種開明和理性的政治制度的保障。 

之所以強調人的基本權利,是因為各國的民主政治受特定的經濟、政治、文化和歷史條件的制約,民主的形式紛呈各異,民主的程度高低不壹,但無論如何,基本的人權在任何堪稱“民主”的體制里都應獲得尊重和保障。 

由於人權本身是壹個歷史的概念,所以,處於不同時代和國情下的社會,對哪些權利屬於“基本人權”就會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人都是壹樣的人,人權的普遍性是其最鮮明的特點,因此,事實上還是存在壹些人類社會所共同認可的基本人權,比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列舉的相關權利。 

在我國,“基本人權”主要是指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比如選舉權、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等。但由於我國缺乏嚴格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制度,因而相關權利還難以切實得到保障。 

三、人權和權利的關係

   人權是指人人應享有的若干自由與權利。這種自由與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等因素影響而有所不同。人權帶有天然性,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剝奪。如《世界人權宣言》所規定的“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已被普世認同為天賦人權。

但是,人權概念具體化過程中產生的爭論兩百多年來始終存在。如大赦國際提出的廢除死刑就是壹個典型例子。大赦國際認為,死刑是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但是,包括美國、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仍保留死刑。而且,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也只規定:“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嚴重的罪行的懲罰”。也就是說並不反對死刑的存在。因此死刑處罰到底算不算違反人權還是壹個尚在爭論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人權具有兩個特性:壹是人權的道德性,二是人權的法律性。具有法律性的人權概念是指已經被普世所認同,並被載入各國憲法及相關法律的那壹部分;而道德性指的是,有些人權概念還僅僅是作為壹種理念出現,尚無法律效力,包括部分聯合國人權公約所載明的條款。 

人的權利又是什麼呢?從哲學意義上來說,權利和義務都是從人性中分割出來的,權利是為我的,義務是為他的。但通常來說,它是法律意義上的壹個概念,即公民依法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與義務相對,這壹點與哲學意義相通。 

由於權利與法律的必然關係,隨著法律的修改,公民的權利也會有所變動。與人權相比,權利的概念更接近於壹種社會契約的關係。因此,在壹個有序社會中,我們可以批評某壹條法律規定,要求某種權利;但是我們必須始終遵守現成法律,並通過立法來獲得所要求的權利。也許有人會說,過去我們在中國僅僅因為言論而遭法庭治罪,是否說明我們沒有自由言論的權利了呢?這樣推理是不正確的。導致我們被定罪的原因不是因為法律沒有賦予我們自由言論的權利,而是政府及法庭違法剝奪了我們的權利。因為不僅言論自由屬於天賦人權,而且中國的憲法也承認了這項不可剝奪的權利。因此,依據憲法崇高性的原則,即便從法理上講,我們中國人仍然享有自由言論的權利。 

總之,人權與權利的關係是壹種交叉的關係。因此,我們在談論人權與權利時,要明確它們的具體內涵。兩者不能混為壹談。 

四、人權概念在二戰後的發展
   
人權(Human Rights)壹詞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中得到首次宣示和國際社會的公認。人權主要是人在自然狀態和社會狀態下應享有的權利,換言之,人權是人作為人所享有的權利。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人權運動日益高漲,人權組織不斷增多,有關生存權的理論與實踐在國際範圍內迅速、廣泛地發展。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的《世界人權公約》,以及區域性的人權約法,都對生存權予以了豐富和發展,肯定了壹些新的生存權內容,主要包括:(1)食物權,亦稱免受飢餓和貧困的權利;(2)發展權,它是全面、充分享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3)防衛非法暴力權;(4)獲得社會救濟權;(5)和平與安全權;(6)環境權,它既包括國家對其環境和資源的所有和利用,也包括個人的生存與福利環境;(7)人道主義援助權,它特指發生了自然災害、大規模逃離或大批難民或類似事件下,受害者應享受國際社會的援助以免於死亡。 

人權的權利內容關繫到人權概念的外延部分。這個內容既與人權的思想基礎密切聯繫,又與人權的歷史發展不可分離,是壹個層次繁雜的問題。學術界比較壹致地認同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壹系列有關人權的宣言、公約、決議中的規定,認為人權的權利內容在現代主要指: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免於淪為奴隸和不受奴役;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在法律面前人格受到承認的權利;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享有有效的司法補救方法的權利;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有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開和公正審判的權利;在未經證實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不得任意干涉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遷徒的自由;尋求庇護的權利;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擁有財產的權利;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意見和表達意見的自由;集會結社的自由;參與治理國家的權利和平等機會擔任公職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工作、休息和閒暇的權利;享受維持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準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參加社會文化生活的權利等等。上述權利在各個國家的稱謂可能不壹樣,加之權利受社會經濟結構和文化發展的制約,並非所有國家的人權內容都包括上述各項,它們多少存在壹些差異。
   
五、權利內容分類法

權利內容分類法並不刻意強調是個人的人權還是集體的人權,而是從壹個主體——人出發來劃分其人權內容。這種分類法避免了分類中違反排它性原則的可能性,只要做到遵守窮盡性原則就可以了。這種分類法又有幾種不同的具體做法。 

壹種是依據基本人權與基本權利的大體壹致性,以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來劃分。它嚴格按照憲法規定的條文順序加以排列。這是壹種簡單分類法,其好處是保持憲法原文順序。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教授斯坦利•凱萊(Stanley Kelley)就是按照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章第10條的內容分類,把公民基本權利分為:1.信仰、言論、出版、集會自由(第1條);2.武裝保衛自己的權利(第2條);3.人身、財產、文件、住宅不受侵犯(第3條);4.私有權和受法律程序保障權(第5條);5.被告人的權利(第6、7條);6.不受酷刑及過重罰金權(第8條);7.其他保留的權利和地方自治權。這種分類法不具有普遍意義,原因有三:壹是各國憲法很少明確地分類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作了分類規定的又各不相同。如德國魏瑪憲法分為個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團體、教育及學校、經濟生活;意大利現行憲法分為公民關係、倫理及社會關係、經濟關係、政治關係;委內瑞拉憲法分為個人權利、社會權利、經濟權利、政治權利。二是有的公認的基本人權並未被某些國家的憲法加以規定,而有些國家的憲法所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往往超出了基本人權的範圍。三是公民基本權利往往隨著時代發展而發展,因此憲法毫無遺漏地列舉基本權利實不可能。加之基本人權的外延比公民基本權利大,所以,依據憲法列舉的公民基本權利界定基本人權的範圍不甚妥當。 

第二種分法是按照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內容加以分類。東京大學的小林直樹教授把公民基本權利分為四大類,即:1.追求幸福權,包括環境權、私生活權、休息權、知道權、和平生活權等;2.自由權,包括精神自由(信仰自由、學問自由、表現自由、學習權等)和人身自由(法律保障權、人身住宅不受侵犯權、不受拷問虐待權等);3.社會經濟權,包括私有財產權、居住和遷徒自由、福利權、勞動權等;4.參政與請求權,包括選舉與被選舉權、請願權、地方自治權、請求賠償權等。這種分法的優點在於能夠按照權利本身的不同屬性和內容進行歸納綜合,條理清楚。其缺陷也在囿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視角,而外延較大的基本人權概括不全面。 

第三種分法是將公民基本權利分為四類:第壹類,社會權利,包括勞動權、物質保障權、休息權、保健權等;第二類,政治權利與自由,包括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請願以及批評建議、控告申訴等權利自由;第三類,文化教育權利,包括有關文化、教育、科研等權利;第四類,公民的個人權利和自由,包括有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不可侵犯、遷徒自由、住宅不可侵犯和通訊秘密等自由。這種分類具有分類綜合的優點,但缺陷也如同上述第二種分法壹樣明顯。 

綜合上述,借鑑運用公民基本權利分類法的合理之處,結合基本人權本身的特點,我們認為基本人權的範圍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從狹義的基本人權看,基本人權只指生存權、發展權、平等權(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族種族平等權、男女平等權)、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不受侵犯與通信自由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身份權)。廣義上的基本人權範圍不僅包括上述幾大類權利內容,還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具體有政治權利與自由(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參政權、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遊行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取得賠償權);文化教育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科學研究與文藝創作自由)。另外,特殊主體的人權保障雖不屬於基本人權的範圍,但由於它與基本人權密切相關,所以也應加以探討。特殊主體的人權保障包括婦女的人權保障、未成年的及老人的人權保障、殘疾人的人權保障。上述基本人權的範圍著眼於人權的實體權利,由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不僅取決於對其內容從實體上加以確認和保障,還取決於程序上的保護,程序權利是實體權利得以保護的前提。如果只有實體權利而無程序權利,人權的法律保護就可能徒具形式。所以,探討基本人權的範圍與內容不能不涉及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問題。
   
六、人權與法律的關係
  
  人權法律的制定可以說是壹個從道德規範轉變為法律規範的過程。這也就是說壹項特定的權利與自由,如言論自由,最早只是壹項道德的主張,而且是少數人提出這樣的主張,大多數人和政府都不能同意或不肯接受。這個主張的基礎是屬於道德的,亦即壹種“應當如此”,或者“這是對的”的理念。經過壹段時日,這道德的主張得到社會的支持,才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下來。當今世界各國憲法大部分對公民權利與自由設有專章,可為明證。 

人權是與法律、政治、道德三個主題相關的概念,並且人權首先是壹個道德概念,在現代社會裡又升華為法律概念。當代人權的原則和標準不僅通過各個國家的憲法、法律來規定,而且也通過國際條約、慣例等來體現。《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等許多國際公約都規定了國際社會普遍遵循的人權概念。《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人權包括平等權,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權,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尋求司法救濟權,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權利,獲得公開審判和公正審判的權利,辯護權,隱私權,遷徒權,婚姻自由權,財產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參政權,選舉權,平等的投票權,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工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人權包括:公民的自決權、生存權、平等權、男女平等權、工作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權、罷工權、享受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科學研究自由權等。 

基本人權壹般是通過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來表現其內容,但兩者並不能完全等同。因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壹種憲法權利,也就是法定權利。而基本人權與公民基本權利存在壹定差異,這種差異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由於立憲的客觀條件的限制,有的基本人權並未載之於憲法體現為公民基本權利;另壹方面也由於立憲者主觀考慮欠周全,把壹些並非基本人權的權利載之於憲法表現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儘管存在上述差異,基本人權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權利內容上大體上是壹致的,因而當我們進壹步探討基本人權的特徵、價值、地位、歷史發展及內容和分類等方面問題的時候,是可以聯繫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有關方面進行分析的。 

第二章 國際人權公約簡介

國際社會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特別是聯合國成立之後,制定並通過了壹系列有關人權的宣言和公約,其中所講的人權,主要包括公民權利和各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以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權利。這壹系列人權國際文書雖然沒有給人權下壹個確切的定義,卻對人權所應包括的內容大致劃定了壹個範圍,從而使國際社會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有了壹個最為基本的努力方向。可以肯定的是,人權的涵義將隨著歷史的前進而不斷發展變化,增添新的內容。 

壹、《世界人權宣言》
  
60多年前,各國政府為人權制定了新的世界標準——《世界人權宣言》。《宣言》於1948年12月10日在聯合國大會通過後,對全世界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許多國家已經將其宗旨納入自己的憲法中,國際上每年在它通過的那天作為人權日加以慶祝。 

《宣言》的基礎建立於免於恐懼的自由和免於匱乏的自由。必須尊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才能確保免於恐懼的自由;必須尊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才能實現免於匱乏的自由。在此基礎上,聯合國進壹步制定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宣言》規定了聯合國每壹個成員國公民應該享受的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了聯合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壹位公民均享受《世界人權宣言》所規定的基本人權。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立即起草國際人權公約,但那時候冷戰已經步步升高,美蘇兩大集團對峙的局面已經形成,人權公約的制定十分困難。經過了多年的爭論,決定分別制定兩個公約,亦即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再隔十年,這兩個公約得到足夠數目的國家正式批准與承諾,乃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成為國際人權法的構成部分。 

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較之《世界人權宣言》,對各項人權與基本自由,都有進壹步詳盡規定。譬如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即把若干權利訂為不可豁免的權利,亦即在任何時候政府不能因天災人禍或緊急情況宣布暫時制止這些權利的享用,免於酷刑的自由即是其中壹項。同時,這兩個公約也都就實施辦法與程序有所規劃,以促進各國履行承擔的義務。如兩個公約中規定應定期就所採取的種種措施提出報告即為壹例。又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設人權事務委員會,有別於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來斡旋各國之間的紛爭。不過,在許多學者以及非政府國際人權組織(亦即民間致力於人權保障的組織,如“國際特赦”等)看來,這種實施辦法都十分微弱而無力量,說不上對各國政府有什麼制裁作用。
      
三、赫爾辛基協定

除了上述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之外,聯合國又通過不少人權條約、公約及決議案,林林總總,不下數十項。其中如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禁止酷刑公約、消除種族歧視公約等較為大家所熟知。另外地域性的人權法如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1975年的《赫爾辛基協定》都是當代國際人權立法的成就。 

二次大戰後,北大西洋公約國家與華沙公約國家對峙,歐洲形勢緊張。1970年代初期經過多年談判,35個國家(北約華沙公約及歐洲中立、不結盟國家)終於達成協議,簽署赫爾辛基協定,就歐洲安全與合作取得共識。協定分三部分﹕第壹部分關係歐洲安全事宜,開宗明義列出十大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及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第二部分有關經濟合作。第三部分明確規定分離家庭重聚,不同國籍公民通婚,文化教育交流等事項,也可說是第壹部人權與基本自由原則的細節條文。赫爾辛基協定簽署數年,蘇聯及東歐共產主義國家人權情況沒有改善,許多人權活動分子,如蘇聯的沙哈洛夫及捷克的哈維爾等都受到迫害。這壹發展情況受到歐美輿論的大力譴責。蘇聯與東歐即引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為對抗,雙方各執壹詞互不相讓。美國若干保守派人士更認為該協定是西方外交政策上壹大錯誤。但後來蘇聯與東歐的局勢證明,赫爾辛基協定對共產主義國家發揮不少衝擊作用,加速了共產主義的崩潰。 

雖然,今後在若干領域中,國際人權立法工作仍會有所進展,但我們或許可以說,國際人權法的制定工作已經基本完成,關鍵的問題在於各國是否善盡其所承諾的義務。即如果壹個政府違背國際人權法,國際社會有多少制裁力量;人權與自由受到侵犯的個人(或群體),又有哪些法律途徑可循。
     
四、中國已經簽署或加入的國際人權公約 
  
國際人權保護主要體現在國際人權公約里的具體規定,因為條約必須信守,這是國際法上壹條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妳簽署了就必須要執行。 

人權不攙雜意識形態問題、政治制度問題時,壹般來說是容易得到國際社會共識的,容易為大家所接受的。人權不僅僅受中國法律保護,也受國際人權公約的保護。 

簽訂人權公約當然對簽約國的人權發展是壹個很大的推動。但根本的問題還是簽約國本國對於人權公約的執行以及如何通過立法來貫徹。 

聯合國範圍內簽訂的人權公約有壹百多個。中國加入了21個人權公約,其中除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外都批准了。從中國加入的21個公約來看,可分為六大類,包括國際人權憲章、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反對種族主義、反對酷刑、難民地位問題、國際人道主義法。  

以下是部分中國政府已經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

1、兒童權利公約 (2002年3月28日) 
2、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 (2002年3月26日) 
3、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2002年3月26日) 
4、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2002年3月25日) 
5、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2002年3月25日) 
6、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2002年3月25日) 
7、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2002年3月24日) 
8、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2002年3月24日) 
9、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002年3月21日) 
10、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2002年3月21日) 
11、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2002年3月21日) 
五、各國實施人權公約的方法及程序

壹般來說,大多數國際公約將實施的方法與程序歸給各締約國家去處理,尤其強調通過修訂國內法律的辦法,來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比如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條即明文規定﹕ 

(壹)本公約每壹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壹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區別。 

(二)凡經現行立法或其它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壹締約國承擔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要的立法或其它措施。 

(三)本公約每壹締約國承擔﹕ 

  (甲)保證任何壹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擔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
   (乙)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它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
   (丙)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同時在這國際公約生效後,各締約國必須根據第40條規定,定期提出報告,送交該公約所特別設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只司監督本國際公約的履行,有別於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議。這項定期報告制度也見之於其它國際公約,諸如國際勞工組織的憲章及消除種族歧視公約等。其次我們再就聯合國組織對人權法實施的監督來看,自聯合國成立後,人權委員會及次委員會相繼成立,各有所司。在特殊情況下,又有特別委員會,諸如關於南非政府種族隔離政策委員會,及調查以色列侵犯占領區人民人權的委員會等;在程序方面,除了以上所說的定期報告制度以外,國際法院也有其作用。 

最後,若干國際公約允許個人因其權利受到侵害提出訴願。譬如說,歐洲人權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就有詳盡程序可循,而聯合國組織在這方面成績較差,並且早在1947年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即決定人權委員會沒有權利對任何人的訴願採取任何行動。這壹“自我約束”的原則維持到1960年代後期才有所改變。在亞非新獨立國家的壓力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通過兩項議案(即1967年通過的第1235號議決案與1970年通過的第1503號議決案)授權人權委員會審查個人來自文中有關侵害人權(類似南非種族隔離政策)的資料,且在詳盡研究後,如果發現侵犯人權的情況已構成既定壹貫的模式時可以對經濟與社會理事會提出建議。雖然,第1503號議決案所規定的程序十分複雜,適用上諸多牽制,但後來聯合國大會及人權委員會對若干嚴重侵犯人權情況的關注已較早年有所改進卻是不爭之論。 
  
六、中國政府有責任保護人權
  
第壹、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否認不僅僅是個人的悲劇,而且還會在社會民族內部,在社會與社會,民族與民族之間播下暴力和衝突的種子,進而製造出社會與政治動亂的條件。正如《宣言》開宗明義所指出的,對人權與人類尊嚴的尊重“乃是世界自由、公正與和平之基礎。” 

第二、中國加入了聯合國,它就必須履行聯合國成員國應有的職責。聯合國發行的《人權、國際人權法案》(1988)指出﹕ 

國際共同體的所有成員都有不可推卸的神聖責任——推進並鼓勵對所有人(不管他們屬於什麼種族,具有何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觀點)之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世界人權宣言》陳述了世界人民對於人類大家庭壹切成員所具有的那些不可剝奪、不可侵犯的權利的壹種共識,並為世界共同體的成員們規定了責任。換句話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壹公民都應該受到《宣言》的保護並享受《宣言》所肯定的那些權利。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的壹個成員國,而《宣言》規定了所有聯合國成員不可推卸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從並保障人權的這壹成員國責任,同樣也為《聯合國憲章》所規定。在《聯合國憲章》“序言”中,聯合國各成員國表達了他們“再度肯定對基本人權,對人的尊嚴與價值,對男女平等以及大國與小國之間的平等權利的信仰”的決心。 

在《憲章》第56條中,聯合國所有成員國都保證採取聯合的或單獨的行動去協助聯合國組織完成第56條中所規定的各項目標,其中包括促進“對所有人(不論他們的種族、性別、語言和宗教如何)之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與服從。” 

第三、中國駐聯合國代表曾經代表中國政府許諾尊重並保護《宣言》所肯定的人權。 

1988年12月,在聯合國大會第43屆會議上,代表中國政府的丁元洪先生在紀念《世界人權宣言》誕生40周年的儀式上的講話中肯定了《宣言》的內容﹕“中國政府和人民壹貫主張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壹貫支持和遵守《聯合國憲章》中規定的有關人權的原則,積極參與了聯合國人權領域的許多活動。” 

第三章 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

壹、概論 
      
在民主社會,憲法權利確定的人權是壹種自然權利。自然法假定,自然狀態下的人們享有自由,這些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干涉。為了個人自由的徹底實現,需結束自然狀態轉向社會狀態。人在進入社會狀態之時創建了國家,服從多數的統治即人為法。人放棄自然狀態只是為了得到更好的保障。他壹方面把壹部分權力讓位於公共權力,但他並不願意放棄自己的天賦權利,而想讓他的天賦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所以在向社會狀態過渡的過程中,人們並沒有轉讓所有的自由,社會狀態的形成並沒有使所有人放棄作為自然屬性的人的最基本的那部分自由。人們保留了那些自然權利,這是壹些不依賴於社會政治過程和結構就可以存在的權利和自由。這部分權利也就成為社會狀態下國家或者公共權利機構所必須保障的自由。 換句話說,憲法不僅保護多數人的權利,也保護少數人的權利,使他們不僅不受公權的侵犯,而且不受立法機關制定法的限制。因此,憲法權利是社會狀態下個人最基本的自由和權利,它的實現關乎個人幸福。 

中國政府在最近的壹次修憲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也就是人們常稱的“人權入憲”。憲法第二章是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其中確定了壹系列不可侵犯的公民基本人權。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其中第三十三條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是保障中國公民享受人權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則之壹。 

除了平等權之外,憲法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壹)關於政治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四條,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四十壹條,公民有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等。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關於人身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三十九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三)關於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四)關於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憲法規定:第四十二條,公民有勞動的權利。第四十三條,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但依法納稅的農民被排除在外——作者注)。第四十六條,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四十五條,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等。憲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並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 

下面我們分別就每壹項權利具體說明之。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憲法這壹條款所規定的權利是全世界所普遍公認的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中國政府雖然將它寫入了憲法,但離真正做到還有壹段距離。中國目前還不允許私人辦報,所有的出版活動都在政府的監控之下,集會申請通常不獲批准,民間結社至今還不能完全做到,遊行與示威更是公眾避免談論的敏感話題。儘管如此,由於中國政府簽署了兩個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可以預期,人權問題將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和國內各界人士的關注。

 言論自由: 中國政府曾於八十年代後期討論制定新聞法,用來保護和規範憲法中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利。可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直到今天這壹法規還沒有出台。因此,現階段並沒有專門針對言論自由的法律,只有壹些跟言論自由間接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刑法、保密法、互聯網管理條例等。在現代國際法則有壹個通例,即沒有被法律限制的行為都屬於人民的權利。美國憲法第壹條就明確了這壹概念。如果妳當心會因為言論而觸犯法律,妳應該去查看刑法、保密法與互聯網管理條例方面的法律。不過有壹點妳應該清楚,作為壹個公民,妳擁有非常廣泛的言論自由權。如果妳在民主國家,除了小心不要誹謗他人或違反與政府的約定而泄露國家機密,妳壹般不需要在發表言論時有任何顧忌。如果妳今天不高興,妳最簡單的辦法是找壹個公眾人物來開涮。這大概就是民主國家的政府首腦好象個個都是妖魔鬼怪的根本原因吧。不過,對壹般的民眾,妳可得小心,因為妳的不負責的言論可能導致妳吃上民事官司。另外壹個非常有趣的現象是,美國等西方國家對於言論自由也有限制,不過不是針對公民的,而是針對政府本身的。比如說,美國憲法規定,政府不得擁有自己的媒體,媒體只能掌握在公眾手裡。

 出版自由:  在西方國家出版自由幾乎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在民主國家出版壹本書就象去商店買貨壹樣簡單,妳只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壹個書號就行了。政府似乎永遠找不到拒絕給妳書號的理由。至少到現在為止,我還沒有聽說過有誰沒有申請到書號。中國傳統概念上的書稿審查等制度在民主國家是不存在的。那麼,中國的出版自由倒底有多大呢?還是讓我們翻開2001年制定的出版管理條例來看看吧。 

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可是,在該條例第十壹條中卻又載明,設立出版單位,應當擁有3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還有其他這樣那樣的限制。總而言之,中國目前還不存在真正的私營出版機構。不過,根據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的協議,中國政府在未來必須開放出版市場,允許民營出版機構的存在和運行。 

結社自由:是指在自願的基礎上為實現共同目標而建立的不違反法律的政黨、工會和其他公民聯合組織的行為。結社自由是人權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沒有結社自由,也就是沒有民主和社會契約關係的發展。近代特別是本世紀以來,結社逐漸演化為公民的壹項憲法基本權利。結社權是基本人權,破壞結社權就會損害社會本身;結社自由是反對專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結社可能會給專制社會帶來暫時的政治不穩定,但對民主社會來說是有利於社會穩定的。結社自由所涵蓋的面很廣,既有狹義上的組織團體的定義,也有廣義上的定義,如政黨組織、工人工會、行業性協會等。在許多國際性法律文件中,對結社權也作了規定。在國際人權憲章和《歐洲人權公約》中都有結社權的規定。不僅如此,國際社會還專門制定了《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公約》(1948年)。 許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既有對結社自由的保障條款,也有限制的條文。具體看來,對結社權的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壹,實體上的限制。所謂實體上的限制主要指在結社主體、特種結社以及結社目的等方面必須遵循的界線。就結社主體的限制而言,主要涉及國家公務員和工人的結社權問題。儘管現在各國憲法壹般對結社主體不作限制,但有的國家特別法仍予以限制。第二,程序上的限制。現代各國對非營利性結社在程序上的限制不外乎兩種形式,即預防制和追懲制。預防制是指公民要組織團體必須事先向政府請求批准,或者向政府報告。所謂追懲制,即在結社之前,無須請求批准和報告,但在團體成立後的任何時候,政府對於某些團體可以禁止活動或解散或處罰。如《葡萄牙憲法》第46條規定:“公民有權自由結社,不需任何批准”。中國有關結社自由的法律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採取的是預防制和追懲制,而且註冊登記成為社團有種種條件限制,如第9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也就是說如果找不到有關的業務主管單位,就無法註冊登記成為社團。又如第10條規定,成立社會團體,需要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也就是說,沒有足夠的資金,就不能成立社團。第三,法人資格上的限制。對營利性結社來說,根據各國法律,只要完成登記手續,自然即具有法人資格。但對非營利性結社是否亦能取得法人資格,各國規定頗不壹致。 

集會自由:是公民為共同目的,臨時聚會在壹定場所,討論問題或表達意願的自由。集會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壹種表達方式,也是人身自由的延伸和擴展。通過集會可以擴大言論的影響,經過討論,可使有關問題深刻化、條理化,從而能夠更好地實現言論自由所要達到的目的。集會的類型可以分為室內集會和室外集會,室外集會又可分為定點集會和移動集會的示威遊行,還可以分為政治性集會和非政治性集會。 

在民主政治下,集會具有讓公民間接、直接交換和溝通意見的重要機能,因此可說是重要的人權,同時,其他相關聯的基本人權能否有效行使,如參政權、表現權、勞動權等,也在於能夠聚集多數人共同行使表達意見的自由,才能夠取得成效。 

集會自由具有以下特色: 

第壹、集會自由由許多的單個人行動構成,但是卻以集體的意志表達為其外觀,亦即在集會中,個人意見已被統壹化,個人行動已有所組織化,因此可以說集會自由是同時保障個人表現自由和集體表現自由的形態。 

第二、正因為此權利的行使,範圍及影響面都很廣,尤其容易對公民生活產生影響(如噪音、交通堵塞),因此,如何調整集會自由和其他諸如社會秩序、對立團體的關係,便成為壹個課題。 

第三、集會通常是為了對現存的統治體制、規範秩序或施政政策有所不滿及反對,因而產生的集體表達意見行動,因此雖說多數人的行動必然容易影響到公民生活利益與秩序,但是也不能因而對集會自由予以過當的規制,導致集會自由的保障空洞化。 第四、集會自由是個人與他人交換意見,形成自我思想與共同意志的最直接且有效的手段,因此政治意見上的少數者,以及社會生活的弱勢者,在報道機關無法達到傳播多元化資訊及形成有力輿論的機能時,就有權聚集眾多相同意見者,向政府及社會展現被忽略的聲音。

因此說,對民主政治來說,集會自由相當重要,在大多數條件下,可以產生積極的社會政治功能:第壹、集會自由可以成為公民表達對社會醜惡現象的不滿,對現存的統治體制、規範秩序或施政政策不滿,而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第二、集會自由可以成為社會穩定的調節閥和安全閥,使公民(尤其是少數派)對社會的不滿和意見有壹個宣泄渠道,不致使其積累到壹定程度爆發出來而對現存的社會秩序形成致命性衝擊。第三、集會自由通過民意的宣泄,可以使現存的統治體制、規範秩序和施政政策得到必要的修正,從而使社會科學發展,達到穩定和諧的目標。 

集會與自由相結合,作為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要求在發揮集會的正面作用的同時,既可以集思廣益、促進文化進步、弘揚民主政治制度,又不濫用此權利,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故需要對自由的範圍加以規定,防止集會自由負面作用的出現。 

各國的憲法和法律,對於集會自由的範圍的規定採用預防制和追懲制。預防制是指公民在集會之前,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或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才可行使集會的自由。預防制又可分為報告制和許可制。報告制是公民在舉行集會時必須按照法定時間向主管機關報告,但無須許可即可舉行。許可制是指公民在舉行集會前必須事先在法定的時間向主管機關申報,在獲得主管機關批准後方可進行,否則即為違法。追懲制是指公民在舉行集會前,無須主管機關的許可或向其報告,只有在集會中有違法行為時,事後再加以懲罰。 

集會自由作為人身自由和言論自由延伸的國家,世界上通常的做法是採用追懲制,如英國的集會事前都無須請求警察許可,只有在集會中有危及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時,警察才能報告內政部長,得其許可,當場宣布《騷動法》,以武力驅散聚會。美國原則上採用追懲制,但有不少聯邦法律對集會自由採用許可制,依據最高聯邦法院對憲法的解釋,集會自由是美國人民自由權利的壹部分,各州不得加以侵犯,此外,美國人民自由集會所受的保障和限制類似於英國。所以說,英美人民的和平集會享有更多的自由,事前不受任何干涉,只在有破壞和平之事發生的時候,才受追懲。 

為了保障和限制集會自由,各國憲法和憲法性法律從時間、地點和手段等方面作了規定。壹般有下面三種限制:對非和平的集會的限制,對集會地點的限制以及對集會時間的限制。

集會自由的條件是對集會自由實現的預先規制,是集會自由權利行使的前提條件,同時,這也是集會自由的規制內容。不可規定集會的內容,否則就是“防民之口了”。 

遊行示威自由:如果我們壹般意義上理解的集會是壹個聚集在某壹個場所所進行的靜態的集會,那麼遊行、示威就是動態意義上的集會。所謂遊行,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為了廣泛地向世人陳述或宣明壹定的政治上的或經濟上的要求或願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場所行進的活動;而所謂示威則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在露天場所或道路上以遊行、集會、靜坐等方式,對特定的對象訴求意願,提出抗議或表示支持等活動。從嚴格意義上講,示威並非表達行為的壹種獨立的類型,因為它往往融入遊行或集會的形態之中。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淵源是公民的表達權和請願權,因為在專制時代,人們的要求通常向國王或地方長官請求,才能獲得准許,西方革命後,法律正式確認了公民的請願權,其中對集體訴願的保護形式之壹,就是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
   
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是在1989年6月4日後有針對性地頒布的,與其說是為了保障公民的遊行示威的權利,還不如說是管制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這主要體現在下面3個方面:

壹、中國規定了集會自由的條件是主體、時間、地點和手段。在國外規定的條件,只包括時間、地點和手段。中國把主體的地域限製作為集會的條件,是中國長期的編戶制度影響的結果,特別是受到了八九學潮的影響,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頒布的時間可以看出來,這是只是把集會自由看成是壹種革命手段,而沒有把它看成是人民的壹種請願權,是協調國家和社會及人民關係的調節器,它不僅解決經濟問題,還解決文化、生活等問題。同樣,經濟問題、生活問題和其他問題的積累也會導致革命問題的出現。所以說,集會自由解決的問題應包括經濟問題、生活問題、政治問題和其他問題。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職業化、專業化的要求越來越強,公民的結合更多的是職業、行業的結合,公民的經濟利益與國家、社會的衝突越來越多地表現為行業與國家、社會的衝突,所以說,在今天應取消對集會主體的地域限制,以適應社會的發展。

二、中國對於集會自由採取的是許可制。中國在憲法中把集會自由作為壹項單獨的權利,自然要採取大陸法系國家的預防制和許可制相結合,而中國壹概採取許可制,導致在現實中的集會自由的空洞化。壹般西方國家對於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地點的集會採取許可制,對於壹般的集會採取報告制,中國也應該如此,否則集會自由就成了公權機關對公民的賞賜,集會自由也就只是停留在字面上。

三、中國對於執行機關和公民的集會自由限制的度的把握,沒有壹個具體可以操作的標準。中國法律的規定賦予了警察過多的裁量權,而沒有量化,中國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或制止只是規定了條件,而沒有對如何來具體操作作出規定。故中國的法律規定還需要進壹步完善,使集會自由的目的、手段、後果都有機地結合起來,使集會自由真正成為公民的權利。

總之,由於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在無法以正常的體制運作下的法律救濟途徑來表達其意願的情況下所採取的行動,因此,必然帶有壹定程度意義上的反權力、反體制的性格。如果國家權力動輒鎮壓、強行禁止,必會引起相反的效果。事實上,為了國家、社會的民主發展,應給予各種不同見解的團體自由表現的空間與環境。在實踐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在法制社會文明程度比較高的國家,公民的集會自由權包括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的行使受到保障,社會秩序和國家政權也比較穩定,沒有太大的社會動亂;相反對集會自由限制比較多的國家,壹旦爆發集會、遊行、示威,則往往導致比較大的社會動亂。所以說集會、遊行、示威給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隱藏的緊張關係”提供了壹個消解的途徑,為公民通過正常途徑解決不了的問題提供了壹個法制的渠道,從而使社會在矛盾的解決中不斷穩步地向前發展。從歷史上看,由於現實和現存秩序的衝突沒有壹個解決的途徑,故矛盾的量的積累導致了社會革命的質的發生。我們今天的社會應該是壹個法治的社會,我們把公民的集會自由作為壹項基本權利就是使壹切權利的行使和衝突的解決都在法治的軌道下,使社會的利益和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化。
  
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是民主管理的最常用工具,不管是政府大選,還是普通社團,選舉都是統壹共識和化解歧見的最有效方法。而選舉中最重要的是人的因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雖然常見於各種社區組織和社會團體中,但在我國卻僅屬於政治權利範疇,並對該權利進行立法,對各級政府權力機構的選舉運作進行規範。

法律意義上的選舉權,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選舉國家政權機關組成人員的權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也就是說,具有中國國籍、享有政治權利、符合法定年齡,只要具備了這三個基本條件,並履行了相應的法律手續,就可以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公民如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了原則、程式和方法的規定。主要規定有: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每壹選舉權的每壹選民在壹次選舉中只有壹個投票權。2)選民登記按選區舉行,無法行使選擇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3)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人。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為代表候選人。推薦時,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4)選舉應壹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過選舉委員會認可。5)任何公民或者單位,對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罷免的要求。

即便《選舉法》僅只針對政治權利進行立法,目前看來也是不夠完善的。譬如目前占全國十分之二以上的外來人口,由於戶籍與常住地分離,《選舉法》實際上剝奪了他們的選舉與被選舉權,如在參選全國人大代表問題上的尷尬:由於戶口所在地選民並不了解他,很少會選他;他工作、貢獻在常住地,當地選民了解他,卻也沒法選他。因為,現行《選舉法》規定,選舉權按戶籍選民登記來確定,可“流動人口”的戶口不在常住地。

尷尬的事又豈止“流動人口”,就是作為選民代表和選舉結果亦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史懷秀是石家莊市東營村村民代表、2003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在嚴格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河北省村委會選舉辦法》組織的村委換屆選舉後,卻被鄉政府說成是非法選舉,法院也以不在受案範圍為由駁回了訴訟。他問道:村民自治真的能實現?村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何得不到法律保護?如果說我們是法治的社會,可村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到底怎樣才能得到保障呢?

四、申訴檢舉權

憲法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將受到我國刑法的懲處。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報復陷害,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怎樣算是打擊報復呢?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方式很多,如製造種種“理由”、“藉口”,非法剋扣舉報人的工資、獎金等;將證人調往髒、累、苦的崗位工作或者將舉報人調離本單位;給舉報人降級、降職、降薪;對舉報人的提職、晉升及職稱評定予以壓制;開除舉報人的公職或者予以解僱;非法關押證人、組織批鬥舉報人;對舉報人或其近親屬進行騷擾等等,不論採取何種方式,打擊報復者均構成犯罪。另外,還有壹部分雖然沒有利用手中職權作出對舉報人採用恐嚇、行兇、傷害等行為,亦構成犯罪,除了構成恐嚇罪、傷害罪外,亦構成報復陷害罪。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罪行,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我國目前在舉報工作管理方面,不缺乏相應的規章制度。中紀委、監察部、檢察院等機關都出台了保護舉報人的工作規範。如1996年出台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中,對檢察院如何受理舉報、舉報材料的管理、審查和處理、如何保護舉報人等方面都作有詳細的規定。該“規定”在為舉報人保密方面提出了五條要求:首先,把舉報材料設定為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的保密規定辦理。第二,舉報材料的受理、登記、轉辦、保管等各個環節,應當嚴格保密,嚴防泄露或是遺失。不准私自摘抄、複製、扣押和銷毀舉報材料,對受理舉報工作行為作了嚴格規範。第三條和第四條是禁止性規定,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有關情況透露或是轉移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調查核實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是影本,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鑑定筆記。最後壹條是警示性規範,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和單位。
      
五、人身自由

殺人,過失致人於死,傷害,強姦,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非法拘禁,綁架,拐賣婦女兒童,誣告陷害,強迫勞動,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誹謗,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歧視,剝奪通信自由,虐待遺棄等都屬於侵犯人身自由的行為。

每個人都知道人身自由對於他意味著什麼。壹個被關押在監獄中的人是沒有人身自由的,而壹個被禁錮被綁架的人也是沒有人身自由的。人們壹想到監獄壹想到禁錮綁架都會不寒而慄,那是因為人們害怕失去人身自由,恐懼於失去人身自由。而相對的,剝奪人身自由便成為刑罰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字面上看,人身自由可以理解為人身體的自由。所以沒有人想失去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只有人身自由得到保障,才能談得上其他的自由。因此人身自由是壹種最低限度的自由;也可以說是壹種基礎性的自由,是衍生其他自由的自由。

從對人身自由的侵犯來看,主要表現在兩方面:私人的侵犯和公共權力的侵犯。

私人的侵犯比較容易理解,禁錮綁架固屬之,其他如毆打和辱罵亦如是。

中國現有法律環境下,公權力隨意限制人身自由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尤其是執法機關分工不清,公安機關在許多時扮演公檢法於壹身的角色,導致公權力侵犯人身自由之事時有發生。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壹是勞動教養。勞動教養作為壹項行政處罰措施,未經法院判決,就可以由公安機關剝奪相關公民的人身自由壹年至三年,必要時還可延長壹年。

二是收容教養。中國刑法規定:對那些因不滿16歲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事實上是勞動教養的壹種補充。

三是強制醫療。根據中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因精神病而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政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醫療。實踐中作出這壹決定的也是公安機關。

四是強制戒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吸毒者作出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強制戒毒決定,復吸者,送往勞動教養,並在勞教中戒毒。兩者均具有壹定的隨意性,且實踐證明這種通過片面強制剝奪人身自由的戒毒措施甚至是懲罰措施效果並不理想。

五是收容教育。其物件是賣淫嫖娼者,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也是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釋放後又賣淫嫖娼的,送往勞動教養。這裡邊的隨意性也很明顯。

六是強制雙規。雙規制度最早見於1990年12月 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中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雙軌制度與現實的法律法規產生著巨大的衝突,與憲法精神更是相悖,嚴重侵犯包括中共黨員在內的公民權利。雙規制度在施用主體、施用程序和施用時間方面均背離法治精神,屬權宜之計,應儘快廢除,同時加快立法制止腐敗。

此外,我們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十五日以下的治安拘留,我們還有壹種帶有強制性質的工讀學校。

據知當局目前對上述幾種法律侵權行為有所了解,並正在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訂案,並擬將勞動教養廢除代之以《違法行為矯治法》,但成效如何,尚有待觀察。

事實上,除了警察時常濫權之外,許多行政機關亦有侵犯人身自由的現象,突出表現在徵稅、計劃生育、治安聯防隊等方面。由地方政府機構組成的該類機構往往在履行職務時,以達致目標為前提,將侵犯人身自由當作家常便飯。而此種無法無天現象,目前似仍無收斂跡象。

六、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我國乃文明古國、禮儀之邦,對人格尊嚴原看得極重,但由於幾十年戰爭,再加上幾十年政治運動的折騰,文明古國自不再令人自豪,就是禮儀之邦的榮譽亦被人忘至爪哇國矣。

不過,隨著人權意識的覺醒,人格尊嚴也正在成為人們維權的目標。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數據顯示,該會在2004年上半年收到有關超市搜身、購物受辱、賓館逐客等有關人格尊嚴的投訴達1384件,較前壹年同期多出46.77%。

但此類所觸及的人格尊嚴其實並不能涵蓋人格權的全部。事實上,人格尊嚴亦即人格權究竟包含壹些什麼樣的內容,目前在法學界亦存在不少爭論。有廣義的將人格權等同於人的普遍權利,亦有將之當作簡單的名譽與人格等。究竟如何看待人格尊嚴的保護?怎樣才算是侵犯了人格尊嚴?並非三言兩言可以講得清楚。

廣義上,我們可以將以下幾類權力當作廣義的人格權(人身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

狹義上,人格尊嚴可以解讀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幾方面。上述提到超市搜身、購物受辱、賓館逐客等,均可歸之為名譽權方面。

我國有關法律關於上述權利的規定較為分散,僅選取其中壹些陳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方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關於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壹般認為,隱私權是壹種具體的人格權,基本內容包括隱私隱瞞權、隱私利用權、隱私維護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於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在實際生活中,不法侵害隱私權的現象相當普遍,有的是有意的,有的是無意的,基本可以概括為三大類:1.非法收集、傳播、利用個人資訊。2.干涉、追查、跟蹤、拍照、攝影等非法攪擾私人活動。3.偷看、宣揚個人日記、身體缺陷、通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行李、書包、身體,擅自闖入公民住宅、臥室,安裝竊聽、監視裝置等侵害私人領域。

至於肖像權方面,應注意幾個方面:1.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使觀眾、讀者了解、認識事實真相等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不構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權(如報道政治活動時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聞報道的內容失實或者不當,有可能構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譽權或隱私權,也不會構成侵害肖像權(如報道某明星壹夜情的)。2.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或為國家利益舉辦特定活動使用公民的肖像,不構成侵害其肖像權,如公安機關在通緝令中使用被通緝者的肖像;國家在建國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3.為記載或宣傳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因為公民參與此類活動中,就意味著在壹定程度上出讓了自己的肖像權,對其肖像在此活動中加以使用,不構成侵權。4.基於科研和教育目的在壹定程度和壹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的,不構成侵害肖像權,如為醫學試驗、法醫學教學在課堂上向學員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醫鑑定的受害人的肖像。5.為肖像權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不構成侵害其肖像權,如為肖像權人具備某種特殊技能所做的廣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尋人啟事中使用失蹤人的肖像等。

關於著作權,是指創作者完成所創作作品的同時,便擁有了該作品的著作權,其行使著作權的內容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2.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象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7.剽竊、抄襲他人作品。8.未經著作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製發行其作品。9.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我國對著作權有專門的立法,即著作權法,可參考。
   
七、住宅不受侵犯

講到強制拆遷,大家便會聯想到大規模的地盤發展、舊城重建或者新工程。

強制拆遷受到了普遍社會輿論的譴責,因為它在兩個方面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其壹,侵犯了個人財產權;其二,侵犯了住宅權。

講到個人財產權,已在上篇析之,這壹節主要講住宅權。

所謂住宅,是指公民日常居住的場所。強制拆遷中,拆卸的民房當然是壹種住宅。

上述所謂“日常居住的場所”,並不是指天天都住在裡面的場所,臨時租用的小屋,哪怕打算在裡面只住壹天,也是住宅。但是住在賓館裡,即使連續居住幾個月,賓館也不能成為住宅,但是以日常居住為目的,包下賓館的某個房間,則這個房間可視為住宅。另外,住宅必須是居住的場所,如果不是用於居住,而是用於辦公或生產的場所,如辦公樓、生產車間、商場等,都不是住宅。必須指出的是,住宅既然是公民日常居住的場所,所以只要是可用於居住的設施,就可能成為住宅,並不壹定是要非常適宜人居住的鋼筋混泥土結構的房屋。這就是說,房屋即使很簡陋,如毛草屋,只要能避風雨就可以成為特定人的住宅。

所謂住宅權,是指公民(包括殘疾公民)享有的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非法進人和其他非法侵犯的權利。因為住宅是公民生活、居住和私人財產保存的主要場所,對個人來講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地方,如果住宅可由他人任意侵人或予以搜查,或進行其他妨礙的話,那麼人的基本權利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法律規定公民享有住宅權,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住宅權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1.住宅不受非法搜查的權利。所謂住宅不受非法搜查,是指任何人非經國家有關機關的批准,不得擅自搜查他人的住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搜查他人住宅,要搜查他人住宅需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並由公安機關執行。2.住宅不受非法進入的權利。這裡所說的“非法進入”,是指未經住宅主人的同意進入他人的住宅。只要是未經屋主同意的進入都是非法進入,至於進入的方式是在屋主不在家的時候進入,還是在屋主在家的時候進入;是用暴力手段進入,如破門而入,還是沒有使用暴力手段,如趁屋主忘記關門之機進入,並不影響其進入是非法的這壹性質,只是會對行為性質的嚴重性發生影響。3.住宅不受非法查封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查封他人的住宅。4.住宅不受妨礙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妨礙他人對住宅的使用,如不能在他人的住宅前設置障礙物,或在其住宅附近擱置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以妨礙他人對住宅的使用。

由於強制拆遷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值得指出的是,對於那些無視民意、不走程序、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公民有保護自身合法權利、拒絕被強制執行的權利。而目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於賦予地方政府太大的公權力,而限制了公民保護私有財產的權利,所以已不合時宜,應予廢除,並從而制定壹部保護公民住宅權的法律,以給予城市房屋拆遷行為以更為嚴格的限制,以及給予拆遷戶更為優惠的補償。

八、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基本的公民權利。然而,我國公民通信自由權利可謂來之不易。事實上,今天的中國亦未必可以說每壹個公民都享有真正的通信自由。同時,由於通信概念內涵的擴張,到目前存在的其他通訊方式,如住宅電話、手機、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上聊天等,亦可歸之於通信內,使情況更為複雜。

目前,政府動員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大規模的監聽監視,可謂眾所周知。尤其在網絡中,網警似乎無所不在,雖然追堵黃賭等網站是他們的工作,過濾電子郵件、過濾敏感詞語等亦是他們更重要的任務。

由於通信自由乃壹基本自由,故在我國的刑法系統中,侵犯通信自由罪當然占有壹席之地。但侵犯通信自由罪卻僅規範了普通傳統的信件,而對手機電話類和電子通信類方面的通信自由保護基本處於空白,這就給公權力侵犯公民權益創造了空間。

所謂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數量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者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離異等嚴重後果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的內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通信自由的概念是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所謂通信秘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並不要求信件中寫有秘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權利,使公民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公開化,從而無秘可保。

規範以及保障公民通信自由,除《刑法》有明確定義外,還有幾則法例都涉及到,包括《郵政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犯侵犯通信自由罪者,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宗教信仰自由

共分七章十四條的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已經正式生效。為什麼沒有壹部由人大制定的《宗教法》,而只有壹部《宗教事務條例》呢?許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

就如前文強調的言論、出版、結社、集會等自由壹樣,我國政府向來都強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事實上,政府壹直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都是大打折扣的。這是至今未能產生《宗教法》的原因之壹。長期以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僅受到嚴厲的控制,對於宗教場所等的管制亦非常嚴格,而對傳道等宗教活動則更是當作敵我矛盾處理。所以,我國到目前為止,公民都是未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在此種情形下,自然也不可能產生《宗教法》了。

但宗教信仰自由可打壓壹時,不可能因為“破四舊”等逆社會發展的群眾運動便將宗教信仰自由消滅。隨著中國近30年的經濟發展,民間的宗教活動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雖然不時仍傳出政府鎮壓宗教活動的消息,但整體來看,宗教活動在民間已擁有了廣泛的基礎,政府已不可能將成千萬上億的群眾再進行“無神論”的洗腦。無神論和有神論是平等的,無神論並不天然優越於有神論。

雖然目前指導我國公民宗教活動的是壹部《宗教事務條例》,但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在民間宗教社會的不斷壯大之下,在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進壹步保障之時,全新的《宗教法》必將面世,為我國公民享有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爭取到法律的保障。

就現有的法律來說,對宗教自由也作出了許多的保障。而制定《宗教事務條例》的目的便是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該條例在第二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而第三條亦規定了國家應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而對於宗教團體,條例第二章進行了較詳盡的規定,第六條指出,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則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了規定。該條例對宗教活動場地的規定頗為嚴格,與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似乎頗多衝突,如: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須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完工後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等等,瑣碎且有橫加干預之嫌。

尤其對宗教活動,則更多有不太講理的規定,如第二十條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試問在家中祈禱,或在家中作佛教法會,算不算宗教活動?如算的話,那是不是違法呢?

應該指出,《宗教事務條例》雖剛開始生效,但卻是壹部過時且粗暴的管理法規,而不是壹部保障權利的法規,將限制宗教的發展。可以肯定地說,《宗教事務條例》如果不做出適當的修正,必將成為導致社會不穩定的壹大隱患。
   
十、勞動權

中華民族歷史悠久,中國人民勤勞勇敢,這是人們耳熟能詳的口號標語。但許多人其實並不知道,“勤勞”除了是壹種美德,也是壹種權利!在我們日漸擴展的人權概念中,勞動權便是壹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那什麼是勞動權呢?勞動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有報酬的工作並得到相應保障措施的權利。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內容之壹,是勞動者得以生存的基礎,在勞動者所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中居於重要地位。

我國憲法在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1994年7月5日通過的《勞動法》,便是壹部具體保障公民實現勞動權的基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權的重要法律。勞動權具體體現在如下幾方面的權利:(壹)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勞動權的核心內容,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基本權利,是實現勞動權的基礎。(二)公平獲酬的權利。勞動報酬是公民付出壹定勞動後所獲得的物質補償,取得勞動報酬是公民實現生存權的物質前提。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取得報酬權,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各地從實際情況出發,根據當地居民最低生活必需品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月均最低消費金額,再按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資源情況,規定壹個切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的權利。《勞動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四)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7條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應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工會是我國重要的社團組織,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代表勞動者利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五)休息權。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以及定期給薪休假和公共假日報酬。(六)享受社會保險權。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

另外,由於中國公民權的不平等,農民的勞動權相比其他社會階層存在巨大的社會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就是在中國實行平等公民權的制度。

十壹、休息權

《南方都市報》2004年11月8日報道,從11月7日早上8時到當日下午3時許,廣東番禺市橋東環路上壹家工廠近千名員工聚集在工廠門口,要求廠方改善待遇,保證員工每周能夠休息壹天。該廠的生產幾近癱瘓,附近交通受阻。

該則新聞透出幾個問題。其壹,工人自我權利意識有所增強。每周七天上班嚴重侵犯了工人的休息權。其二,該工廠對工人的侵權行為已到了極嚴重的程度。其三,示威工人並未完全了解自身的權利,提出的訴求也僅是希望廠方保證每周給予工人休息壹天。其四,報道此則新聞的記者對此事的描述似乎亦不懂勞動法中對工人權利的相關保障。

本節專就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重要訴求——休息權作進壹步說明。

就像勞動者的勞動權壹樣,勞動者的休息權壹樣受到保護。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是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權利並創造休息條件讓勞動者有足夠的休息調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勞動法》亦對此作出相應的規定。休息權首先體現在工時方面。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需要指出的是,加班延長工時必須徵得勞動者同意,如勞動者不同意,則雇用單位不得強制加班。同時,即使勞動者同意,雇用單位也不能違反勞動法的規定長時間加班。目前也有不少勞動者為了加班費,自願長時間加班,造成工傷事故不僅傷害其自身安全,有時也傷害了他人。

事實上,由於雇主剝奪勞動者的休息權,導致工傷事故經常發生,甚至鬧出人命的案例亦非罕聞。因休息不夠而死在工作崗位的,在醫學上叫做過勞死,是指由於勞動強度極度超過身體承受能力致使過度疲勞而形成的猝死或者導致其他疾病引起的死亡。這種死亡通常發生在勞動環境當中,或者在與勞動環境相關的場合。

因長時間加班造成工傷事故及造成過勞死的行為應當構成侵權行為。侵害休息權造成工傷或過勞死的侵權責任,應當由造成過勞死的企業或者單位或者雇主承擔。

如前所述的近千名員工要求休息權事件,只要勞資雙方有壹方懂法守法的話,應該那壹幕是不會發生的。資方也許懂法,只不過為了完成生產任務卻罔顧法律。但假如工人有工會組織,有工會的法律諮詢的話,那壹幕也是不會發生的。

另:由於中國公民權的不平等,農民的休息權相比其他社會階層存在巨大的社會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就是在中國實行平等公民權的制度。

十二、退休權

我國實行退休、退職制度,以保證雇員在年老或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獲得壹定的物質幫助。而退休權則是在此制度之下雇員的法定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和休息權的延續,屬於社會保障範圍。

我國的退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退休條件。雇員退休壹般是由於年齡條件和身體條件不適合繼續工作而退出勞動崗位,享受養老金等退休待遇。我國《勞動法》對企業雇員的退休、退職條件規定,下列雇員可以享受退休待遇:A.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員年滿55周歲,女工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B.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C.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D.因公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E.患職業病,屬於乙、丙兩類的離職修養職工,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對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辦證明,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亦可以辦理退職。
   
(二)退休待遇。退休、離休和退職待遇有所不同。退休待遇包括:從退休的第二個月起按規定標準發放退休金,直至去世為止;享受與現職雇員等同的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以及壹些企業雇員福利等。退職人員的退職金低於退休金,醫療待遇與退休相同,但壹般不再享受企業雇員福利。離休人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待遇高於前兩種。
   
(三)退休金的確定與給付。退休金是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生活費用,是養老保險待遇的主體部分。退休金標準的確定規定如下原則:其壹,退休金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用,不得超過在職時的正常工資收入;其二,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以在職實得工資為基礎,因連續工齡、工傷和職業病、特殊貢獻等因素有所不同;其三,考慮物價上漲因素,對在職人員進行工資調整時,也要兼顧退休金的調整。
   
(四)工齡及其計算。工齡是勞動者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按日曆年計算的工作時間,也稱工作年限。工齡分為壹般工齡和連續工齡兩種。工齡長短與勞動者享受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待遇關係密切,因此國家對工齡的計算有嚴格的規定。

另:由於中國公民權的不平等,農民的退休權相比其他社會階層存在巨大的社會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就是在中國實行平等公民權的制度。

十三、受教育權

《世界人權宣言》明確提出了受教育權的普遍性及教育的目的,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面對壹切人平等開放。”“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第26條)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它指公民有獲得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使之實現的物質幫助的權利,主要包括受學前教育權、受義務教育權、受高等教育權、受成人教育權、受職業教育權、受掃盲教育權、受國防教育權、受特殊教育權、受終身教育權等。
   
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我國除了在《憲法》中作出相關規定外,並制定了《教育法》。
   
《教育法》中有許多條文對公民的教育權作出明確規定,值得留意。如: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八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三十六條: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八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條: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除了《教育法》外,我國又制訂有《義務教育法》及《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不過各法律文件似乎對教育權的描述和規定多有矛盾之處,如《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法》第十條亦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但《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 
   
到底什麼是義務教育呢?可收取雜費的教育算不算是義務教育呢?政府有責任將這些問題加以澄清。事實上,在許多地方,尤其是邊遠山區,就是因為要收取雜費(哪有底呢?),不少貧困家庭的子弟便被迫輟學,成為新壹代的文盲。

十四、科研文藝創作自由權

聞名於世的諾貝爾文學獎,百多年來,僅有壹位中國作家獲得過該項殊榮。但遺憾的是,這位獲獎作家的獲獎作品雖然是以中國為背景,卻不是以中國公民的身份領獎。他是壹位流亡到法國巴黎的異議人士,這位作家說:“我要跑到外國,才能令我不在束縛下自由表達意見。” 

雖然我國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但實際上,壹直以來,文藝創作甚至是科學研究都是以政治掛帥的。所以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高行健寧肯流落異國,為了“自由表達意見”,而不肯在政治高壓下為政治服務。

所謂“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並非法律用詞,而是壹個比喻,具體地說就是,在文藝創作上,允許不同風格、不同流派、不同題材、不同手法的作品同時存在,自由發展;在學術理論上,提倡不同學派、不同觀點互相爭鳴,自由討論。

雖然國內缺乏真正的科研自由、文藝創作自由,但中國憲法上是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創作自由和學術自由的。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然而,憲法的規定只是白紙壹張,因為翻爛出版的數不清的法律文件及政府政策,基本上沒有就該條進行具體立法或者建立管理機構或相關政策文件。事實上,我國壹直對各種科研文藝創造活動都進行嚴格控制,除了科研是在黨領導之下進行外,連需要極大個人空間的文藝創作亦在黨的全面領導之下。這裡所說的“領導”,嚴格來說,應該叫做“控制”,因為從創作之時,到作品的發表均須得到其同意才能面世。

所以,半個多世紀以來,中國在科研、文藝上未能得到應有的發展,“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實際上是“壹花獨放,無人爭鳴”,從而也產生了類似高行健獲諾貝爾文學獎的現象。

其實,科研、文藝創作自由和言論、出版自由壹樣,既然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至高無上的權利,便應得到國家的保障,而不是隨意侵犯。
     
十五、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立法,對勞動者和社會成員因年老、傷殘、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就業機會,或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臨生活困難時,給予壹定的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從而保證其依法賦予的基本生活權利。社會保障作為壹種國家制度或社會政策,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安置及社會服務等幾方面的內容。

社會保險是以立法形式,由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籌集資金,確保公民在遇到生育、年老、患病、負傷、殘疾、失業、死亡等風險時,獲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包括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社會失(待)業保險、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等內容。

社會救濟是指在公民不能維持最低限度生活水準時,由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標準向其提供滿足最低生活要求的資金和實物援助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濟主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和臨時救濟等主要形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的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經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初審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1994年第141號令)明確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是指對村民中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的壹項農村集體福利事業。五保供養分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五保供養的內容是:(壹)供給糧油和燃料;(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錢;(三)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房;(四)及時治療疾病,對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五)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五保供養對象是未成年人的,要保障其依法接受義務教育。五保供養的實際標準,不應低於當地村民的壹般生活水準。

另外,中國的社會保障存在巨大問題,社會保障程度的高低與權力結構緊密關聯,距離權力核心較近的國民有相對高的社會保障,甚至特權,距離權力中心較遠的國民基本上是缺少社會保障的。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就是在中國實行平等公民權的制度。

十六、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可以是對儲蓄、房屋、家電、書籍等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也可以是對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的具體表現形式為:1.占有權:即所有人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和掌握的權利,如公民對各種家電、衣物的支配和控制。2.使用權:即所有人依法按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對財產加以利用的權利。如公民使用家電、衣物滿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費的需要。3.收益權:即所有人對利用財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有據為已有的權利。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獲取租金的權利。4.處分權:即所有人有決定財產的歸屬和命運的權利,也即所有人有處置財產的權利。例如公民將房屋出賣、將食品食用、將物品丟棄等行為都是對財產的處置。

公民的哪些財產受法律保護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目前對財產所有權進行保障的具體法律為正在草擬的民法草案,草案並對私人所有權進行了規定,私人所有權包括自然人以及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私人對其依法取得的工資、獎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資料享有所有權;私人對其依法取得的勞動工具、原材料等生產資料享有所有權;私營企業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具備法人條件的,屬於該法人所有,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享有所有權。

民法草案還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儲蓄;國家保護私人投資以及因投資獲得的收益和私人財產的繼承權。

繼承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其中壹部分,而我國亦有單獨的《繼承法》,對遺產繼承的財產範圍、繼承的順序以及繼承的原則進行了規定。

什麼是繼承權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則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壹)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遺產繼承的順序為: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十七、男女平等權利

應該說,我國歷屆政府對男女平等的權利還是很重視的。早在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便確定了國家實行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的政策。《共同綱領》總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規定:“婦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而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我國特地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並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政治權利方面,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文化教育權益方面,國家亦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且學校應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同時,婦女在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方面,亦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勞動權益方面,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並須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聘用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財產權益方面,國家亦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

人身權利方面,由於婦女壹直處於社會的劣勢,所以法律亦從多方面規定了保障婦女權利。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第四章 國際人權機構簡介

  


壹、聯合國人權機構


對壹般性人權機構而言,維護和促進人權只屬於其職能之壹。這類機構在聯合國體系內包括:聯合國大會及其第三委員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現已改為人權理事會)是經社理事會依據《憲章》第68條的規定,於1946年設立的,是聯合國內處理壹切有關人權事項的主要機構。

人權事務委員會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8條設立的監督公約執行情況的條約機構。該機構的職能與《公約》本身的實施制度相聯繫。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是根據聯合國《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設立的負責監測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情況的條約機構,成立於1970年。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是根據《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7條於1982年設立。 

兒童權利委員會是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設立,以監督該公約的執行。除審查來自政府和其他來源的報告和信息外,委員會還發表對有關規定的壹般性意見,甚至主持有關的公眾討論。 

禁止酷刑委員會是《禁止酷刑公約》的監督執行機構。 

國際勞工組織是作為與國際聯盟有關係的壹個獨立機構於1919年4月11日成立的。現在,國際勞工組織是作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存在,其與聯合國的關係以條約的形式加以確認。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是聯合國負責人權事務的最高官員。 

 


 二、向聯合國申訴


 

世界上任何壹個人或任何壹個群體只要感到他們的人權受到侵犯就可以向聯合國提出申訴,即使他們的情形並不受惠於聯合國某些條約。
 三個現行的聯合國條約為此提供了可能性。它們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意議定書》、《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具體申訴程序如下: 

根據《任意議定書》,只要被指控的政府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它的《任意議定書》,個人便可以提交指控。至今為止已有38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但不包括中國。例如,如果張三認為他的權利已受到壹個政府的侵害,並且他的爭取這壹權利的嘗試在該國家內已告失敗,這個國家也是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締約國,那麼張三便可以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出控告。在內部會議中,委員會將考慮這壹控告以及由該政府提供的情況。委員會將向張三和他的政府通告是否公約已受到尊重。委員會也將把這些意見收入呈交給大會的年度公開報告。委員會將在題為《任意議定書人權委員會的選擇性決定》的報告中,公布所有的意見和決議,包括未予接納的各種來信和某些非最終決定。 

根據《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壹個人或壹群人可以向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提出控訴,申明受該公約保護的他或他們的權利受到了損害。只要受指控國家是該公約的締約國並且已承認了議定控告程序,此種指控便是可行的。為了提請所在國的注意,控告人必須首先在該國內尋求解決辦法,不成後再向聯合國人權機構提出申訴。截至1987年8月為止,共有12個國家已經接受了這個議定程序,中國是其中之壹(1981年12月29日交存加入書,1982年1月28日正式生效)。 

根據《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也有壹個類似的程序可以遵行。如果壹個國家已成為締約國,受該締約國管轄的個人成為該締約國違反公約的受害者,他或她可以向酷刑委員會控告。與其它程序相同,原告也必須先在該國內進行申訴。截至1987年8月,7個國家已經加入了這壹公約。該公約於1988年11月3日在中國生效。 

這些申訴程序是國際法的壹個新發展。在聯合國憲章通過之前,幾乎不可想象壹個公民能夠向壹個國際團體控告他自己的政府侵害了他的基本人權。中國政府已簽署了上述三項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兩項,中國公民當能受益於這幾項人權保護程序。 

每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壹個稱為“1503程序”的系統都要處理成千封這樣的控告信。根據程序,控告信將被轉交給被告政府,並要求該政府提交壹份答覆(原告的姓名將不予公布,除非他或她本人不反對向該政府通告姓名);同時,信的摘要將被秘密送往人權委員會的成員和防止種族歧視與保護少數民族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的成員手中。 

然後,控告以及被告政府的答覆將受到下屬委員會壹個工作組的秘密考慮。這個工作組將把那些有可靠證據,表明嚴重侵犯行為已形成連貫形式的材料提交給下屬委員會,再由下屬委員會向委員會呈遞有關嚴重違反人權的報告。委員會在它自己工作組的協助下決定是否需要任命壹個專門委員會或報告起草人去詳細調查該案。 

這壹程序中的工作是機密的,直到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做出其它決定。但是,委員會每年都要公布那些在其秘密會議中涉及到的國家的名字。 

聯合國接受來自人民(個人或團體)的申訴信。具體地說,聯合國接受來自違反人權行為目擊者、受害者的申訴,也接受非政府團體提交的報告——前提是,該團體是富有誠意地遵守公認的人權原則行事並且掌握有對所述情形的直接和可靠的證據。 

匿名信將不予接受。那些以傳播媒介上的報導為論據的來信也不予接受。 

申訴信遵守以下規則方可為聯合國人權機構所接受: 

1. 申訴信的目的絕不能與《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或其它有關的人權條約、公約的原則相悖逆; 

2. 申訴信必須有充足的理由使人相信(並考慮到有關政府對申訴情況的答覆在內)壹個對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嚴重侵犯行為已證據確鑿地發生; 

3. 申訴信必須包括三個基本部分﹕對事實的陳述,請願的目的,指明被侵犯的權利是什麼; 

4. 申訴信的語言不能是辱罵性的,也不能對所指控的國家使用污辱性字眼; 

5. 申訴信不能有政治上的動機; 

6. 申訴信必須令人信服地表明,寫信者無法在本國內獲得有效的解決方法,或者那將需要過長的時間,即在本國內解決已是不可能的; 

7. 最後,程序規則上應努力避免與其它程序重合,且不要重複提交已由聯合國處理過的信件。 

三、1503程序


1970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通過了壹個“處理有關違反人權與基本自由來文的程序”,又叫做“1503”程序。這個程序適用於所有國家,並需要各個國家的自願合作。 

“1503程序”的主要工作是,當有可靠證據表明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嚴重侵犯已顯示出壹個連貫的形式時,對這些情況進行審查。 

“1503程序”不允許申訴者涉入任何階段的活動,也不告知他們聯合國採取的任何活動——除非這些活動已公開化。申訴者將從聯合國秘書處的通知中獲悉,信件副本是否已被提交有關國家,其摘要是否送交“防止種族歧視與保護少數民族分委員會”的成員以及“人權委員會”的成員。 

“1503程序”具體工作步驟如下﹕ 

每個月,“防止種族歧視與保護少數民族分委員會”的成員(以個人身份服務的人權專家們),都將收到壹份寄自聯合國秘書長的材料,包括申訴者的名單,每個案例的簡要描述和有關政府的答覆。申訴者名單也被分送給“人權委員會”的各位成員。 

每年,在分委員會的年會之前,分委員會的五人工作組將舉行為期兩周的會議。會上將考慮所有的來信和政府的答覆,並選擇出須引起分委員會注意的案例。這些案例必須有可靠證據表明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侵犯已呈現出連貫的形式,即已在壹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加害於壹大批人。 

經工作組大多數人同意挑選出的信件將提交給分委員會。工作組未予通過的信件將不作任何處理。 

分委員會將考慮由工作組提交的信件,決定是否提交到人權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將決定是否要對分委員會提交的特殊案例進行詳盡的調查,然後向“經濟與社會顧問理事會”呈送壹份報告和有關推薦。該委員會也可以任命壹個特別委員會去調查情況,但這需要獲得被指控國的許可。 

填寫聯合國“1503程序”個案申報,您須要提供如下信息: 

(壹)受侵犯者本人信息 

* 姓名 

* 住址 

* 年齡(生日) 

* 職業 

(二)逮捕 

* 時間 

* 地點 

* 逮捕者是誰 

* 是否搜查、沒收了其它物品 

* 是否出示了逮捕證 

* 法律根據是什麼 

(三)監獄條件 

* 是否允許探視、看報紙等 

* 能否通信,能否接到家庭的衣物、食品等 

* 牢房大小、條件(人數、廁所、光線、空氣、床具等) 

* 醫療條件 

* 被審訊的次數和情況 

* 是否有刑訊或虐待(如果有,請寫明詳細情況) 

(四)審判 

* 在開庭之前多久收到起訴書 

* 請律師的情況 

* 開庭情況 

* 判決罪名及法律根據 

* 上訴情況 

(五)釋放和現況 

* 時間 

* 原因 

* 是否附有其它條件 

* 工作與住房 

* 家屬是否遭到牽連 

(六)信息提供者簡況 

日期﹕        

簽名﹕   

四、非政府人權組織


上面說到近年來聯合國大會及人權委員會對嚴重侵犯人權事件較多關注,這當然表示人權觀念已得到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但其中非政府人權組織的慘澹經營貢獻不少,值得壹提。 

這裡所謂非政府組織乃指民間團體,亦即獨立於政府、政黨的國際團體。戰後非政府組織團體掘起,卡特任內,美政府大力提倡人權外交,非政府人權組織尤其活躍,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壹地,即有數以百計的團體從事人權活動。基本上這些組織的工作主要是收集資料、提出報告以促使輿論界、各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的關注與干涉,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參與國際人權法的制定。 

在諸多非政府人權團體中,“國際特赦”、“反奴隸協會”、“紅十字會”、“國際人權聯盟”以及“少數權利”等較為有名,成績也較優。譬如說,“國際特赦”堅決反對死刑與刑求頗有影響,也參與聯合國有關廢除刑求的宣言與立法工作。國際法學家委員會也參與這項立法工作。又如“國際特赦”、“國際人權聯盟”、“人權觀察”對中國大陸人權狀況的關切,以及因此引起中國政府的厭惡,大家熟知,不必在此多說。 

另外,自從1970年代以來,歐美大學逐漸重視人權與基本自由的研究與教學,這項工作對人權觀念的澄清以及對輿論的影響,與非政府人權團體的貢獻可說相輔相成。這幾年來較有名的大學都設了研究機構,研究、教學的成果日漸豐富。假以時日,其對世人觀念與各國政府的運作當有決定性的作用。 

再進壹步來看,非政府組織以及大學裡的研究教學工作,大部分集中於歐美社會。雖然,我們了解當前的亞非社會的政治局面與經濟發展較難產生民間人權組織,也不允許大學裡有這方面的研究或者教學工作(中國大陸即為壹例證),但事在人為,如果我們認為人權與基本自由實在值得我們去追求,我們勢必不能長期依賴歐美社會的努力,我們也應力求獨立發展。唯有如此,亞非國家才能與歐美國家以平等地位立足於21世紀;也唯有如此,人權與自由才能在世界每壹個角落充分實現。 



第五章 中國人權機構簡介
  
壹、政府機構

就國際幾大人權公約的規定而言,則政府機構皆負有保障人權之責,即使是專業政府機構,亦應對機構工作人員的人權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等提供保護。

此處不將所有政府機構算入人權機構,僅列出主要的與人權保障有關的政府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宗教事務局等。而上述政府機構在各地均設有下屬機構或附屬組織,功能大致相同。

上述各機構對保障公民的權利均有重大影響,分別針對人權的某壹部分和多個部分進行分工負責,重點不同。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政府等,主要負責落實公民的政治權利;公檢法機構則對人身自由和財產所有提供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則對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社會保障權提供支援;文教部等則在落實教育權文藝創作權等。
  
二、非(半)政府機構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等雖然稱之為非政府機構,但事實上,由於上述組織均在政府的領導之下,享有許多政府機構的權力,亦可算作是半政府機構,各地均可以找到其分支機構。

眾所周知,總工會是保障工人權利的組織,婦女聯合會是保障婦女兒童權利的組織,青年聯合會是替青年爭取權益以及保障青年人權利的組織,殘疾人聯合會則是保障傷殘人士權益的組織。

應該著重提出的是全國律師協會和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全國律師協會成立於1986年7月,是壹全國性的律師行業自律性組織。根據律師協會1999年公布的協會章程,可以發現該組織基本上仍是在政府領導下的行業管理機構,猶如全總和婦聯壹類。但由於律師在人權保障中具有獨特的地位,人權的受害人許多時須依賴律師助其討回公道,尤其在中國目前人權不彰的情況下,全國律師協會仍有許多工作可做,而民間侵犯人權的案例許多亦須經律師之手討還公道,所以應將律師協會與“半政府機構”分開。

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全國記協。新聞工作者在職權上並不能保護人權,但由於新聞輿論能產生強大的社會壓力,侵犯人權案例壹旦披露於世,往往能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並令侵權者受到打擊,故記者手中的筆亦是維權的重要工具和重要管道。
  
三、主要研究組織

雖然研究組織多為學術機構,但我國的人權研究機構亦具有人權保障的功能。

目前我國較為重要的人權研究組織有不少,其中半官方的有中國人權研究會、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北京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中央黨校人權研究中心、山東大學人權研究中心、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中國政法大學人權與人道主義法研究所等,其中純民間的也有壹些,比如北京德先生社會研究所、公盟憲政研究中心、傳知行社會經濟研究所等。

在各人權研究組織中,中國人權研究會最具有重要地位,其宗旨為研究人權理論、歷史和現狀,探索人權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普及和宣傳人權知識,開展國際交流,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對維護人權的相互理解與合作,促進中國和世界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

民間的人權機構或組織由於資金和資源困境,其實大都停留在半運作狀態。
  
四、民間人權組織

由於我國的人權事業起步甚晚,而現代人權觀念的提出亦較晚,加上除了政府機構或附屬於政府的人權機構得以存在以外,真正的具有完全運作能力的民間人權組織至今尚未出現。

但這不是說中國沒有民間的人權組織,而是民間的人權組織往往不能曝光,壹旦曝光便將面臨被取締或鎮壓的命運。所以本節不擬詳細介紹具體的民間人權組織。

不過,仍可以稍微提出來的是,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尤其是許多有共同利益的群體中,正在產生許多為自己爭取權益的組織,如上訪者組織起來、被強制拆遷的居民組織起來、工人組織團結自由工會、農民組織自由農會、關注艾滋病團體組織起來……這些都已存在且運作,但由於我國國情的限制,他們仍在為他們的合法地位而掙扎。

事實上,人權事業不僅是國家政權的範疇,它是我們每壹個人的切身利益。每壹個公民都有權組織人權團體,捍衛自己的人權不受侵犯。希望每壹個公民都能勇敢地站出來,大聲地宣揚自己的人權,組織起來保衛自己的人權。

五、台灣、香港人權組織簡介

台灣:中國人權協會

1979年春,為促進台灣人民對人權之了解與重視,由杭立武先生等百餘位人士在台北創立了“中國人權協會”,其以保障與增進“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之人權理念為宗旨。其主要工作為倡導人權理念、人權事件關切、台灣人權現況之研究調查、國內外人權組織之聯繫、法律服務等。該會歷年表達關切與提供協助之人權案件有美麗島案、王迎先案、大陸閩平漁船案、六四天安門事件等。該會以旁聽審判、出庭辯護、專案調查、呼籲國際重視等方式以盡維護人權之責任。該會不定期訪問各地監獄及看守所、大陸人民處理中心、外國人收容所等,除關心收容人的生活外,並協助其解決問題,以發掘易為社會忽視族群者之人權。

該會自1991年起以問卷評估方式針對專家、學者調查國內年度人權指標,調查內容包括婦女、兒童、社會、司法、政治、經濟、文教等七項,而自1998年起,又增加了老人人權、環境人權、原住民人權三項,共計十項人權指標調查,且為了解社會大眾對各項人權的看法。

中國人權協會亦對人權受侵害者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對弱勢團體與個人,代向司法等機關查詢案情,用以保障其權益。該會積極參與國際性人權活動並建立與國際人權團體之聯繫,並將之作為該會重要工作事項之壹。

中國人權協會在未來將從社會各個層面出發,並著重“人權教育”,使“人權”之理念能向下紮根,企盼能引起各界人士的共鳴,尋求建造普遍的人權價值,讓不同的階級、不同的族群、兩性之間皆能有更好的對待方式。
  
香港:民間人權陣線

香港“民間人權陣線”由五十多個民間團體組成,是關注包括宗教、文化、婦女、勞工、基層、社區、少數族群、不同性傾向人士、民主、人權等議題的組織,於2002年9月13日成立。

“民間人權陣線”希望能為民間社會提供壹個平台,團結不同力量,推動香港人權運動及公民社會的發展。

“民間人權陣線”強烈反對香港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並認為特區政府應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加強香港的人權保障和建立民主制度,而非反過來借《基本法》23條立法來剝奪市民的自由,破壞香港的法治,並且為香港發展民主文化和政制增添困難。

“民間人權陣線”強烈要求特區政府成立有法定權力的人權委員會,以促進對人權的保障及推行人權教育;亦努力爭取平等機會的立法,保護弱勢社群的應有權益。

香港有很多人權組織,如亞洲專訊、香港人權聯合會等。

第六章 人權評論與問答

壹、腐敗與人權的關係


自從二戰以來,隨著世界新秩序的建立和文明的進步,世界人權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948年聯合國人權公約的誕生及1976年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和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條約的簽定則直接促進了人權的進步。不過,最近十多年來,許多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正在轉型中的國家的腐敗問題不僅沒有隨著人權的進步而得以改善,反而愈來愈嚴重。隨著國際經濟秩序的調整和全球化趨勢的發展,腐敗問題也逐級受到整個國際社會的重視。聯合國於1996年通過反腐敗宣言,現在,反腐敗已成了人權運動的壹個組成部分。壹些國際性人權組織將反腐敗作為他們工作中的壹個重要項目。 

通常來說,腐敗是指“不正當地運用公共權力來為私人謀取利益”。 腐敗的主要表現形式為貪污、挪用公款及賄賂,通常又分成“小型腐敗”(Petty Corruption)和“重大腐敗”(Grand Corruption:這壹概念最早由反腐敗組織“透明國際”的George Moody-Stuart於1994年提出)兩類 。“小型腐敗”壹般指某些政府基層公務員收受他人賄賂,不按正當手續為其提供某些方便和特權,如發給營業執照、進出口公文等的行為;“重大腐敗”指的是“政府高級官員為了謀求私利而不正當地使用權力”,主要是指制定政策方面的不正當行為及收取巨額賄賂或貪污挪用大量公款等,比如從購買飛機、輪船、軍事設備等交易中收取巨額回扣,在批出重大建設項目時收取賄賂,以顧問的名義收取巨額好處費等。 

根據腐敗和人權的定義,腐敗至少在三個方面構成了對人權的侵害: 

1、腐敗使民眾受到不公正對待和歧視。根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任何人不分種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國籍等,均享有同等權利,同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說人人都享有被政府公務員平等對待的權利。但是,當壹個腐敗官員為了獲得某種不正當利益而給予某個人或群體不正當的權利時,比如提供某人在重要政府部門工作的機會,給予某階層的人不合理的稅率優惠等,都是對享有這種特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群的人的不公正對待,有些行為甚至可以構成對其他族群的歧視。 

2、腐敗危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實現。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腐敗官員為了謀取私利,往往不再將盡忠職責,以公眾利益為目標,而是以向他提供好處的特定個人或群體的訴求為最優先考量,因此他們制定的許多政策和從事的壹些行為會給社會的經濟和其他方面帶來危害。另壹方面,腐敗導致大量社會可用資源遭到不正當使用或浪費,不能很好地用來實現公民的各項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3、腐敗使公民的民事與政治權利受到直接侵犯。腐敗的政府官員常常為了謀求私利,而導致侵犯公民基本人權的行為發生。 

因此,腐敗不僅使社會失去公正,危害社會穩定,破壞政府信譽,影響經濟發展,同時還屬於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壹個政府如果沒有決心和誠意解決腐敗問題,這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 

二、國際監督對改善中國人權的重要性
   

首先,沒有國際在人權上的聲援、監督和壓力,中國民眾艱難取得的更多的人權變化,甚至十分容易出現倒退和反覆。2003年美國和其他民主國家沒有在聯合國提出中國的人權議案,同時中國出現了政治、思想和宗教等方面的殘酷鎮壓,遠遠超過近年對這些方面的迫害程度。例如對於推動上書中共十六大的異議人士逮捕判刑,對於發表網絡言論者的逮捕判刑等等。雖然不能說國際社會減弱對中國的人權關注與中國猛增的迫害有著因果關係,但是國際社會對中國的人權關注減弱,確有讓中國政府實施人權迫害時減少顧慮的因素。而這些迫害回復到過去的程度,也就消彌了艱難爭取到的壹點空間。 其次,沒有國際在人權上的聲援、監督和壓力,對中國爭取人權的民眾,會增加難度、危險,使他們處於孤立無援和深有挫折的沮喪之中。中國嚴重的人權不良記錄,在中國改革開放之後壹直是國際關注的焦點,中國民眾也習慣於向國際社會呼籲,得到國際社會的同情、關注和聲援。這些國際作用減弱降低,對中國爭取人權的人士來說,都會有很大的影響和改變。 

最後,沒有國際社會在人權問題上的聲援、監督和壓力,就消失了壹種有效遏制中國官僚體制反人權慣性的力量。官僚體制沿襲歷史的慣性和現實的需要,天性就有反人權的因素。單靠中國民眾人權意識的提升和努力,沒有國際社會在人權上的聲援幫助,會大大延緩中國實現人權體制的時間。 

所以國際社會對中國的人權監督和壓力,是中國建立人權體制快慢好壞的重要條件。在聯合國批評中國的人權提案停止壹年後,美國政府通過事實意識到,僅僅是對話和信任中國政府的承諾是不夠的,同時必須保持國際對中國的人權壓力。    

三、生育權與生存權
   

中國確實存在人口過多的問題,但是計劃生育如果依靠對生育權利乃至生存權利的侵犯,給中國社會遺留下的惡果,也決不是可以不予考慮的問題。所以在中國政府大張旗鼓慶祝計劃生育成就時,更應該全面分析和評價這壹工作的隱憂。中國政府雖然意識到並準備調整計劃生育的壹些內容,但是如果僅從功利的角度著眼,而繼續無視計生工作中的人權侵犯迫害,那麼中國的計劃生育就擺脫不掉用生存權壓制生育權的惡名。 

四、維權罷免運動的興起
   

中國社會近幾年最令人關注的事件與發展,大概要算遍布全國的公民維權和罷免運動了。最近不斷有國際媒體報道,數千維權民眾包圍國務院信訪接待站,高呼“打倒貪官,懲治腐敗,維護人權”口號。由於公民維權和罷免運動引人關注,在北京已經有眾多國際媒體常常跟隨維權民眾,現場採訪和及時報道他們的信息。就是中國政府嚴密控制的中國報刊,也不斷有相關信息不經意地露了出來,而在中國的互聯網上則可以獲得更多更及時的第壹手信息。 

中國目前備受關注的維權罷免運動,有壹些顯著的特點: 

第壹個特點就是規模日益龐大。上面談到近幾天有數千民眾包圍國務院信訪辦,就是規模日益龐大的壹個有力證明。在中國政府嚴密控制下,尤其是北京這樣的政治中心地帶,數十人的聚集都很難出現,能夠有數千人真可謂超級龐大的規模。 

而河北省唐山市和秦皇島市、福建省福州市和寧德地區、四川省自貢市等等地方形成的罷免當地黨政官員的活動,更是動輒便有上萬人參與聯署。可以預見,中國政府對民眾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侵害,如果不能出現重大的消減或轉變,未來公民維權罷免的規模壹定更加龐大。 

第二個特點是內容日益廣泛。如果維權的定義是公民通過上訪、司法和公諸於眾等方式爭取保護自己的權益,其實中國公民維權早已出現。但是過去的維權內容比較狹窄,大多是政治性的或單壹的個案。現在的公民維權內容已經大大發展,幾乎可以說包羅萬象,無所不在,而且已經從單壹個案發展到整個單位或地區的集體案件。例如強制拆遷、強征土地、庫區移民、司法不公、失業下崗、橫徵暴斂、官員和權勢者貪瀆欺騙的受害者等等內容,涉及了中國社會方方面面。 

第三個特點是程度日益激烈。中國民眾上訪告狀歷來都是苦苦乞求,博取同情寄望於所謂的青天,否則不僅冤情難伸,還會被視為刁民而進壹步受迫害。但是由於目前的維權罷免碰上的總是政府的不理不睬,民眾已經越來越失望並失去耐心,開始採取更為強烈的表達手段。例如上訪告狀已經變成聚會示威,甚至有的民眾採取自殺自焚表達強烈的憤怒和作為揭露的手段;甚至有數十名東北上訪的民眾登上北京高樓,要以跳樓自殺反抗政府對他們權益的侵犯。他們被抓之後,據說他們代表的工人中,有數百人已經準備前往北京聲援和抗議。 

不過這些維權罷免中最大的變化和發展,是壹大批並非自己權益受到侵犯的有良知的中國人,公開站出來聲援幫助弱勢集團,而且在這壹廣泛開展的維權罷免運動中,起著重要的精神指導和凝聚鼓舞作用。 

例如原《中國改革》記者趙岩、社會學家張耀傑、法學家俞梅蓀和李柏光等人,他們對河北、福建、四川等地出現的數以萬計民眾參與的維權罷免活動,予以大力支持和法律指導,對民眾依法依理行使自己的法定權利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因此而惹惱了中國地方政府和警察部門,遭到各種各樣的歧視、威脅和實質迫害。例如俞梅蓀幫助唐山農民後,被唐山警方追捕,不得不與農民領袖壹起逃亡。此外,這些幫助中國弱勢群體的知識分子,從經濟到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儘量幫助極為艱困的農民,在維權罷免活動中相儒以沫。 

敢於公開站出來幫助權益受害者維護爭取權益,這對建立中國人權體系具有重大意義。壹個社會之所以能夠確立人權制度,不僅是受到危害者能夠反抗侵犯維護自己,更主要的是社會其他民眾能夠挺身而出維護法律和公正。個人面對政府和執掌權力的官員永遠是弱小無力的,壹個社會的其他民眾如果不能對受到侵害者加以保護,那麼都將成為政府官員侵害的可能目標,整個社會的人權體制也就無從談起了。中國數千年的歷史之所以沒有出現人權體制,就是中國社會太缺乏維護他人權利的人權意識了。而在目前日益發展起來的維權罷免運動中,最為可喜的就是出現了不顧個人安危維護他人權益的現象,而這種現象壹旦形成社會意識,中國的人權民主體制也就水到渠成了。   

五、上訪是不是維權的有力手段
   

中國的上訪日益為國內外輿論和媒體關注。在北京不僅每天都有大量的上訪民眾,而且手段和方式日趨激烈引人注目。激烈的壹方是中國官方包括各級政府,採取壓制打擊上訪民眾的方式,試圖遏制和壓縮上訪民眾及其影響。近來有壹個名詞“截訪”在上訪民眾中流傳,就是因為警察等攔截抓捕上訪民眾而出現的。另外壹方面則是上訪民眾越來越失望,轉而採取激烈強硬的方式表達不滿,如東北數十人在北京高樓上揚言跳樓等等。上訪似乎成了中國社會矛盾的死結,因此很有必要對上訪本身加以分析,從而明確上訪究竟是不是有益中國社會的措施。 

中國的信訪措施不是壹項法律制度。雖然在中國憲法第41條中,有關於國家機關聽取民眾申訴、控告或檢舉的規定,但是這是壹項軟性憲法內容,根本沒有可以保障實施的現實基礎。所以根本沒有法律約束強制的信訪辦措施,實質上就可以說是這項憲法內容的體現了。 

中國的信訪措施不是壹項行政制度。中國黨政機構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全都設有信訪辦公室,也就是中國受屈民眾的上訪投訴點。但是上訪辦公室不是壹個行政權力機構,只是壹個毫無實權的社會服務辦公室。信訪辦的功能只是聽取受屈告狀民眾的反映,並將這些反映上交或者轉送被訴的政府部門。所以信訪辦做得最好的時候,也不過是傳送了民間存在的壹些冤情。由於缺乏檢查、工作指標和官僚的作祟等,中國的信訪制度實際上連傳送民間冤情也難以很好做到。 

中國的信訪措施是告御狀的殘餘表現。在中國數千年人治的政治氛圍下,投訴無門的廣大民眾,常常將平反昭雪的期望寄托在好皇帝和青天老爺身上,長年累月向上壹級官府直至皇帝訴冤告狀,以求有壹天終於實現懲惡揚善。中國共產黨執掌政權後,以信訪措施延續了告御狀的法律習俗。然而有所不同的是,歷史上民眾都是向執掌實權者告狀,現在的中國政府卻將告狀這種煩人的事情,推給沒有實權從而不能解決問題的信訪辦。 

長期在北京上訪告狀的壹些人說,他們上訪十多年所知道通過上訪得以解決的人,只有極少數的壹兩個事例。中國政府的官員在媒體上公開承認,90%以上的上訪者,是有遭受迫害、不公和非法損害等正當原因的。但是每年僅僅在北京上訪的人就數以百萬計,而能夠得到解決的多年來只聽說幾例,可以說依靠上訪解決問題的比率幾乎就是零,難怪上訪民眾現在說“上訪就是壹個大騙局”。 

中國特有的上訪措施,絕不是壹個解決人權受到侵害的好措施。中國官員侵犯迫害民眾的大量事件,都是涉及官員枉法、瀆職的法律問題,是非清楚本應依法解決。而上訪制度卻將這些問題,推給沒有實際權力和操作可能的信訪辦處理。這種弱化將上訪者置於不停地申訴乞憐的位置,所以上訪措施就是政府不負責任的拖延推諉、並不解決真正不公和侵害的手段。上訪制度唯壹可以給予受害弱勢群體的,最多只是壹個向官方傾訴的機會和虛幻的期盼。但是為了這壹虛幻的期盼,上訪者豈止勞民傷財,大量的上訪家庭已經陷入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絕境,而且上訪者在常年的上訪絕境中,其精神所受到的傷害更是外人難以想象的。可見上訪不僅沒有維護人權的意義,反而是麻痹民眾維護權利意識的精神鴉片。在今天上訪成了中國社會矛盾的死結的時候,必須開闢確有法律效率的制度,才會對於解決中國大量人權侵犯具有實質意義。   

六、尊重生命的權利


生存權的確是人最重要的權利之壹,不論是犯罪人還是受害人,作為個體的“人”,都享有生存的權利。死刑創設之初實際上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制度化,後來演化為功利化的“遏制犯罪”的目的。從目前來看,死刑之所以存在,是適應現實的需要,同時也是對受害人的生存權的壹種保障。世界上雖然有許多國家廢除了死刑,但還是有壹些國家保留了這種刑罰方式。 

現在世界上對於死刑的基本態度有兩種,即全面反對並徹底廢止死刑壹種,以及僅有狹窄罪名適用死刑壹種。反對和廢止死刑的理由是,生命僅有壹次或是主耶穌所賦予的,世界上沒有任何權力有權剝奪他人生命。世界上大多數民主國家已經廢止死刑,人權組織國際特赦更是不遺餘力地推動全球廢止死刑。即使目前還保留死刑的那些國家,適用判處死刑的罪名也是非常狹窄的,壹般遵循死刑只適用於不處死刑將難以避免地危害他人生命。 

但是中國對於死刑的輕率和濫用情況,與當今世界的態度可以說差之甚遠。首先中國刑法幾乎每壹種罪都有死刑,中國適用死刑的罪名多達68個,什麼走私罪、偽造貨幣罪、金融詐騙罪、盜掘古墓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組織他人賣淫罪等等,統統都可以判處死刑。而且中國判處死刑的權限也很廣泛,中級法院判處死刑之後,各省的高級法院就有最後核查和核準的權力,並由各省高級法院發出死刑處決書。這種對生命的輕率程度超過了中國封建王朝,當年判處死刑還需要由皇帝親自核准畫勾。雖然從2007年開始中國的死刑案件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但每年被判死刑的數量之高,仍屬世界之最。 

七、“消極人權”與“積極人權”的區別 


所謂“積極”或“消極”是從國家履行尊重人權義務的角度來區分的。積極人權是指那些需要國家採取積極措施才能履行尊重義務的人權,例如健康權,國家必須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或者創造有利條件,個人的健康權才能得到尊重。但是消極人權不需國家採取積極措施,只要求國家不進行干預就可以保障人權的尊重,例如表達自由,國家只要不限制人的表達,這項自由就可以得到尊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積極人權多壹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消極人權多壹些。 

人權可以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或者說是肯定權利和否定權利。 

但是這種分類僅是為了讓法律權利更為體系化,並不是嚴格地按國家是否需履行作為義務來劃分的。比如,作為消極人權的生命權,壹般情況下是要求國家不去侵犯,但是並不是說不需要國家採取積極措施,如果壹國不能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國民生命安全,可能被認為侵犯生命權。 

八、關於流動人口的政治權利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公民的重要憲法性權利,其實施情況是考量壹國人權狀況的重要指標。但我們說侵犯人權,主要是指在國內法律和實踐不能有效保障人權的情況;如果人們通過司法程序能獲得食物、平等待遇或自由結社,他們就不會提起人權之要求,此時人們仍然享有那些人權,只不過是沒有把它作為人權行使罷了。 

我國選舉法第26條規定:“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選民登記後,就可以按正常的程序行使選舉與被選舉權。選舉法第24條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規定,在直接選舉中,公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進行選舉,但是也可以在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進行。 

具體的實施細則,可能各地均有不同的規定,但都不應與選舉法相違背,而是對選舉法的細化,以保障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實現。所以具體的規定,妳應參照本地的有關選舉的實施細則,以獲取更為詳盡的信息。 

如果妳所在單位選舉的組織者以妳戶籍所在地不在本地為由,致使妳未能正常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妳可向當地的選舉委員會申訴,由其對選民資格的申訴作出處理決定。如果不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九、何為公正審判


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是壹項國際人權法準則。它旨在保護個人不被非法和武斷地剝奪部分或全部其它基本權利和自由,特別是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該公約規定“人人有資格由壹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公正審判的基本衡量標準大致為: 

A. 審判前的權利 

1. 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 

2. 知曉被逮捕原因的權利 

3. 使用律師的權利 

4. 及時在法官面前對逮捕和拘禁的合法性提出質疑的權利 

5. 審前拘禁期間禁止酷刑和享受人道待遇的權利 

6. 禁止單獨禁閉拘禁 

B. 審訊 

1. 平等訴訟,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 被公正審訊的權利 

3. 接受公開審訊的權利 

4. 由壹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審判的權利 

5. 被視為無罪的權利 

6. 迅速被告知刑事指控的性質和原因的權利 

7. 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辯護的權利 

8. 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的權利 

9. 親自或經由律師辯護的權利 

10. 訊問證人的權利 

11. 使用翻譯的權利 

12. 禁止自陷其罪 

13. 禁止追溯性運用刑法 

14. 禁止雙重審判 

C. 審判後的權利 

1. 上訴的權利 

2. 因被誤判而獲得賠償的權利 

十、罪犯有人權嗎 


人權的主體具有普遍性,罪犯作為人同樣享有其作為社會成員而應具有的壹些基本權利。我國《監獄法》對囚犯的權利有專門的規定。 

保外就醫是患有法定某些疾病的罪犯所享有的權利,有其特定審批的程序。如果您認為罪犯的相關權利沒有得到保護,您可以到監獄的上級主管部門及監獄所在地的檢察機關反映控告。  

 十壹、什麼是特權
  

能夠侵犯別人而不受制約的人,就是具有特權的人。壹般情況下,壹個人如果侵犯了別人,他將被懲處。打人、抓人、搶奪別人的財產等等都是侵犯別人,犯有這樣罪行的人將被法律懲罰。 

但是在有些社會裡,某些人就享有此種特權。比如皇權時代的皇帝,他可以殺人,沒收別人的財產(抄家),沒有任何法律可以限制他。在現代社會中,這種明目張胆的特權逐漸減少,但是特權還以各種隱蔽的形式存在著,有些人連公開的批評都是不允許的,遑論拿法律去制裁他。 

嚴格地講,除了人權之外的權利都屬於特權。比如我加入某個社會團體,交付會費,成為其中的壹員,我就享有會員的特權。然而這種特權不同於上述相對於人權的特權。所謂相對於人權的特權是指壹個人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或者說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所以人權又是法治的基礎。 

由此可見,特權和人權是互相對立的,有了特權就沒有人權;要想有人權,就必須取消特權。所以說,取消了特權,人權自然而然就在那兒了。 

我們用不著提出樹立人權的口號,真正需要的是取消特權,特權是人權的敵人。 

十二、為什麼人人都可以享受人權

因為人權是沒有成本的權利。壹個享有人權的社會,並不因此而需要支付額外的成本,而其他各種權利都有相應的成本。既然享有人權不需要支付成本,每個人就都有權享受它,這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為此而付出代價。

或者說,享有人權,不需要任何人為此而承擔任何義務,它只要求別人不要侵犯它而已。

   


十三、為什麼要強調人權


自從人類社會分裂成有權者和無權者以來,社會就從來沒有安定過。原因很簡單,無權者受壓迫,無處申訴,不得不鋌而走險,採取革命的辦法求得解放。可是即使革命成功,如果不能解決人權問題,社會依然分裂成有權者和無權者,革命仍然會發生。這就是幾千年人類歷史的簡單描述,這個描述對中國歷史尤其準確。幾千年來許多思想家想方設法解決社會不公的問題,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建議,如儒家所提倡的仁政,法家所提出的法制,現代社會所標榜的民主、法治和選舉等等。這些觀念都有很大的進步意義,但是不夠清楚,不夠明確,容易被曲解,被歪曲,被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最後提出了對每個人最直接的人權觀念,它比較地不容易被曲解,不管是什麼制度,如果人權不能得到保障,這必定是壹個壞制度;相反,如果壹個人權能夠得到認真實施的制度,壹定能夠保障社會的基本穩定,不至於搞得人們流離失所。人權觀念,或者說人權標準,比較容易判別壹個政體是否是真正為了人民,還是假心假意,表面做壹套,背後另外壹套。

 


 十四、是誰在侵犯人權


 

個人與個人之間會發生彼此的侵犯,但壹般會有政府來處理,至少理論上是這樣。這種個人和個人之間的彼此侵犯,永遠不會完全消滅,但我們並不因此而束手無策,因為政府應該能夠制止這種事情的發生,政府的主要任務就是處理個人違法的問題,真正值得擔心的是政府對它的百姓的侵犯。所以提出人權問題,其針對性是對著政府而來的。

人們離不開政府,因為有許多公共事務要有人來管理。政府被人民授權,具有權威性,否則無法實施有效的管理。但是沒想到組織了政府,政府本身成為問題的根源,就是它經常侵犯別人,破壞人權。這種現象是人類社會出現政府以來幾千年中不斷發生的事。中國外國概莫例外。到了上世紀下半葉,人權觀念得到普遍承認,為解決政府壓迫百姓的問題終於找到了辦法,其基本精神就是人權的至高無上。任何個人,任何政府都必須尊重人權,保護人權。

  


十五、轉型國家的人權問題有什麼特點


上個世紀下半葉,許多原“社會主義國家”轉型到市場經濟,他們的政治制度也從“無產階級專政”轉變到民主法治。這是世界性的大趨勢,置身於這個大趨勢之外的國家只剩下極少數,他們的經濟狀況很糟糕,政治上也極不穩定。究其原因,皆跟人權有關。人民越來越覺醒,他們要求自己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國際環境也朝著這個方向迅速地演變著,落後於時代的國家在國際大家庭中越來越受到孤立。這是全世界邁向人權時代的潮流,非常有利於確立人權的鬥爭。

在這個轉變中,許多原來不承認人權的政府開始改變態度,逐漸轉向承認人權,但是這個過程並不容易。最初提出人權,實際上是對特權的挑戰,相當於對原政權的挑戰,在原專制制度下“人權”壹詞是不容許提的。從嚴格禁止的狀態變成可以說壹說“人權”,往往要經過若干年,然後再進步到可以公開議論,再進入討論壹些實質性的人權問題,都很不容易,壹般都經過對政府不同方式的鬥爭。這裡有認識轉變的困難,也有實際既得利益集團的反對,更有執行中行政管理的種種問題。比如法律的修改需要時間,人員要培訓,組織機構要重組,幹部的考核標準要改變,媒體的話語用詞要調整等等。總起來看,時間是必要的,著急是無用的。在這過程中甚至於可能發生倒退,特權集團捲土重來,人權再次受到威脅。這都有可能,但是世界潮流不可阻擋,人權時代遲早總會來臨。

  


十六、對侵犯人權的政府,我們怎麼辦


這要分兩種情況:壹是對那些完全不承認人權觀念的政府,二是對那些半心半意講人權的國家。

對完全不講人權的國家,已經很難從內部來改善人權狀況,這時候往往只能通過國際壓力來改善人權。人權受到侵犯的人,首先要收集侵犯人權的證據,如果有了充分的證據,就可以到國際人權法庭起訴侵犯人權的個人或組織。雖然國際法庭無法進入這些專制獨裁的國家去抓罪犯,但是人權罪犯隨時隨地在國際社會的監督之下。壹旦出現任何情況可以逮捕時,犯人就可能被抓歸案,比如該人出國時,或者該國政府改變領導人時。總之,侵犯人權的人不可能輕鬆過日子,他們總有壹天要受到制裁。

對半心半意講人權的國家,有可能從內部來改進人權狀況。這些國家多半簽署了聯合國人權公約,但是陽奉陰違,想方設法逃避對保護人權的要求,比如簽署了不批准。這時候首先要利用各種(在該國法律框架中)合法的工具進行鬥爭,比如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工具,也可以組織合法的群眾遊行示威,控訴侵犯人權的行為,同時也應該動員國際力量,參與到本國的案件中來。壹般而言,這些國家的法律往往不符合人權的要求,例如還堅持對某些人的專政(所謂專政就是不享有人權),或者法律就規定歧視某些人某些團體等等。這時候光用合法手段就顯得不夠,但是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如組織地下活動是十分危險的,所以應該儘量利用合法手段,哪怕慢壹點兒,時間長壹點兒,也還是值得的。特別注意要利用政府中的進步力量,促進人權狀況的改進。政府也不是鐵板壹塊的,其中有同情人權的分子,要會利用他們的力量來促進人權狀況的改善。

 


 十七、普通公民在追求人權中可以起什麼作用


人權與特權相對立。百姓要追求人權,就要和特權鬥爭,但是特權是強勢群體,和它作鬥爭是很危險的,所以要講究鬥爭的方法,要用合法手段去爭取人權.更要注意,千萬不要做侵犯人權的幫凶。有些人分不清是非,認為政府總是正確的,領導決定都是對的,甚至侵犯了人權還不知道錯。自己參與了對別人人權的侵犯,還認為為國家做了貢獻。每個人都應該認識清楚,只有人權才是至高無上的。人權是判別是非的最終標準,對判定壹個政府的性質尤其如此。

從根本上講,特權觀念是人權的死敵。而在我國,特權觀念非常普遍,壹個人受到政府的欺侮,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找壹個高級幹部為他伸冤,也就是依靠主持正義的特權。我國幾千年的歷史中從來沒有維護人權這種觀念,相反,多的倒是依靠包青天這種伸張正義的方法。乾隆皇帝下江南,為民鋤奸,這是大家最喜歡聽的故事,所以說,特權觀念不但存在於有特權的人頭腦中,同樣存在於沒有特權的普通百姓的頭腦中,而且政府官員就是普通百姓穿上了制服變成的。

因此根除特權的徹底辦法,是百姓們自我教育,喚起自身的人權觀,啟發人權意識,進而組織起捍衛人權的各種組織,如工會、農會、納稅人協會,參與社區組織,參加陪審工作,旁聽法院的審判,在各種公眾場合發表意見等等。

不要以為壹個國家從專制走向法治民主的過程,需要政府和百姓的共同努力,少了哪壹方面都不行。最理想的是這兩方面的良好配合,在步伐和速度方面協調壹致。搞得不好是形成對立,甚至於變成直接的劇烈衝突,全國人民將因此付出巨大代價。壹般而言往往是百姓這方要求比較高,政府方面能夠同意的步子比較慢。如果協調不起來,就有發生衝突的可能。為了避免衝突,應該勸說雙方協商,彼此尊重,妥協讓步。政府壹方應該把自己的困難向群眾講清楚,首先要把架子放下來,從領導地位逐漸變為服務於群眾。這就需要相當長的時間。百姓壹方要理解政府的困難,有耐心,能以大局為重。這個過程可能需要五年十年。在這期間並不是等待,而是積極做工作,做好宣傳教育,讓各方面都逐漸接受人權是最高準則的觀念。

 


 十八、人權只是公民和政府之間的問題嗎


  

侵犯個人人權的首先是政府,倒不是其它情況的人權侵犯就不存在,而是因為政府侵犯人權的問題更難解決。事實上,其它情況侵犯人權的事例,從數目上講要超過政府對人權的侵犯,比如對婦女的人身侵犯,干涉婚姻自由,家庭里的施暴,對兒童的虐待,企業中不平等的勞資鬥爭,社會上因人的地位不同而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國,因為是權力社會,個人得到的法律保護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的社會地位。農民是最缺少法律保護的群體,工人稍微好壹點,壹個人當上人大代表,法律的保護更全壹些。如果是黨的中央委員,不但有充分的法律保護,而且有了特權,誰也不敢隨便動他們。長期的社會等級化已經根深蒂固地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連和尚都有局級處級之分。級別觀重新塑造了人性,領導同志壹開口就有壹股子官氣腔調,但是碰到更大的官時,又立刻變得低三下四。普通百姓自然地認同壹個低微的社會地位。小學生看了電視劇,開口會說∶臣罪該萬死。人按地位而分成三等九格,誰也不感覺有什麼不正常。馬路上兩個人吵架,我們常常會聽到壹句話:妳有什麼了不起?!如果碰到壹個當官的,他甚至會說:妳們算個屁!意思是人和人首先要比誰更了不起,最差的人連屁都不算;要比誰的官更大,誰的父親的地位更高。等級意識深入人心,這種現象妨礙了壹個平等社會的建立和發展,要糾正它可不是容易的事,它是中國兩三千年皇權社會培養出來的產物,即便社會轉型開始了,糾正它恐怕至少也要壹代人的時間。

 


 十九、如何利用非政府組織爭取人權


 

個人的力量非常有限,當壹個人和政府爭取人權的時候,力量是十分渺小的,根本不可能站在平等地位上來討價還價。為了爭取壹個比較平等的談判地位,需要有組織作後盾,這種組織壹般就是非政府組織。這是現代社會中新出現的,既不是企業,又不是消費者,更不是政府。它們不像企業以贏利為目的,不像政府有公眾所賦予的管理特權,而是關心社會生活中政府不願意管,或者管不太好的事情。它們由熱心於公眾事情的人所組成,像工會、農會、學生會、婦女團體、各種社區組織、同業行會等等。他們的工作方法就是在法律框架的範圍內說理。他們熟悉法律,懂得照顧各方面的利益,善於尋求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共同點,能夠協調各方利益,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案。說到底,壹個民主社會就是協調利益,討價還價,避免衝突的壹種政體。

中國人權詢問受害者問題清單

根據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1996年修訂),公民依法享有各種訴訟權利,為了掌握法律實施的實際情況,有效地保護那些向 中國人權 (http://gb.hrichina.org)求救的受害者, 中國人權 在向當事人了解情況時將詢問下列問題。

 第壹類,刑事拘留或訊問後,到正式逮捕前﹕ 

* 拘留時有關人員有無出示拘留證﹖

* 是否被告知有權聘請律師﹖

* 有無被告知被指控的罪名﹖

* 有無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被羈押的消息和羈押地點﹖

* 如果是拘傳,有無拘傳證﹖

* 拘傳有無超過十二小時﹖有無連續被拘傳﹖

* 如果是刑事拘留,有無刑事拘留證﹖

* 刑事拘留有無在二十四小時內訊問當事人﹖

* 被訊問時是否有二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

* 訊問人是否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工作人員﹖

* 被訊問時是否被出示檢察院或公安局證明文件﹖

* 在結束訊問後有無機會閱讀訊問筆錄﹖

* 有無被訊問到與案情無關的事情﹖

* 與律師會面是否有困難﹖如允許會面,有無人監視、錄像﹖

* 關押條件如何﹖同牢有何人﹖

* 是否允許家人探訪﹖

* 如被刑求,具體情況如何﹖有無控告機會﹖

 第二類,在被正式批准逮捕後,到起訴前﹕ 

* 有無出示逮捕證﹖

* 是否在二十四小時內被訊問﹖

* 是否被告知可以聘請律師﹖

* 有無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單位逮捕決定﹖

* 先行羈押有無超過期限﹖(壹般情況下,在羈押至正式逮捕期間不得超過十天;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壹個月零七天)

* 與律師會面情況如何﹖有否被阻撓﹖會面有無受到監視﹖

* 有無律師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批准否﹖

* 與何人關在壹起﹖關押條件如何﹖

* 家人探訪情況如何﹖允許多少時間探訪壹次﹖

* 逮捕後關押有無超期﹖(壹般在逮捕後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個月;在個別情況下,可以延長二個月;但未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總羈押期不得超過八個月零七天)

* 如被刑求,具體情況如何﹖有無控告機會﹖

 第三類,起訴後至開庭審理﹕ 

* 有無收到起訴書副本(其中包括指控罪名和有關證據)﹖

* 是否被告知有權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 有無權利會見律師﹖會見條件如何﹖

* 有無充足時間準備辯護﹖

* 何時被告知開庭日期﹖

* 是否公開審理﹖

* 有無通知家屬開庭日期﹖

* 可否會見家屬﹖

* 如被刑求,具體情況如何﹖有無控告機會﹖

  

 第四類,開庭審理後﹕ 

* 是否公開審理﹖如不公開,有無宣布不公開理由﹖

* 家屬是否准許旁聽﹖旁聽是否受到控制﹖

* 有無律師代理﹖是自己聘請還是指定辯護﹖

* 律師有無條件查閱案卷(在法院)﹖

* 律師取證時間是否充裕﹖

* 庭審中有無自我辯護機會﹖

* 庭審中辯方有無平等機會進行辯護﹖

* 有無證人出庭﹖可否質證﹖

* 是否所有證據均當庭出示並允許辨認﹖

* 證據的合法性有無受到質疑﹖如果是非法收集的證據或者刑求得到的口供,法庭如何處理﹖

* 庭審次數如何﹖(壹次開庭,還是多次開庭審理)

* 律師代理有無受到壓力﹖(如來自律師事務所、司法局或政法委員會等處的壓力)

* 壹審判決是合議庭決定還是審判委員會決定﹖

* 何時宣判﹖是否超期(從收到檢察院起訴書起,壹般不得超過壹個月;可以延長至壹個半月;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壹個月)﹖宣判是否公開進行﹖

* 判決宣布後是否被告知上訴權﹖(有無威脅不准上訴或上訴不利被告等言行)律師對此有無其它建議(如認為不上訴更有利)﹖

  

 第五類,上訴後至終審判決﹕ 

* 上訴審是事實審還是書面審(開庭否)﹖

* 律師代理還是自行上訴﹖

* 律師代理有無受到任何壓力﹖

* 二審判決何時作出﹖

* 如果是發回重審,原合議庭組成人員有無參與重審﹖

 第六類,執行期間﹕ 

* 判決生效後,決定何處執行刑期﹖在看守所、監獄還是勞改農場﹖或者是特別監獄(在司法部管轄以外的監獄)﹖

* 單獨禁閉還是與其他犯人同押﹖

* 飲食情況如何﹖

* 勞動否﹖每天多少時間﹖

* 勞動條件如何﹖有無報酬﹖可否選擇不勞動(強迫還是自願)﹖ 

* 有無受到虐待﹖是同監犯人還是監管人員﹖如果是同監,妳相信是否受到監管致使﹖

* 監舍衛生狀況如何﹖

* 醫療條件怎樣﹖

* 如果受到虐待或刑求,能否要求驗傷﹖

* 會見家屬情況(多長時間壹次,每次會見多長時間)﹖

* 通信自由否﹖

* 可否聘請律師代為申訴、控訴﹖

* 能否自由會見檢察官(對監管當局進行控告)?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壹:公民意識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女士們、先生們: 

大家好! 

今天的講座由我給大家講,題目是《努力走向公民社會》 

首先,我介紹壹下我自己。

我叫張輝,同時我的網名叫“壹個公民”。我叫張輝,是因為我爺爺奶奶,因為我爸爸媽媽,他們非要叫我張輝,那我就是張輝了。那麼,我為什麼又在這裡叫“壹個公民”呢?因為這個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號稱是實行憲政,不管他們那些憲政是真的還是假的,那些憲政用很厲害的憲法規定我叫“壹個公民”,那我就只好也叫“壹個公民”了,如果憲法規定我叫“土豆”或者“馬鈴薯”,我也就那麼回事了。 

今天的話題,就從我的名字開始講起,講壹些關於公民的常識。這些話題,說白了,都已經老掉牙了,對群里的朋友來說是真正的老生常談了。在講的過程中,大家不要取笑我的淺薄和無知,因為我講的,可能沒有大家想到的更高明,也沒有大家天天在系列群里討論的更高明。可是,很無奈,我就知道壹些常識,並且我壹直固執地以為,只有常識,才包含最高深的哲學。 


 第壹個話題,我來聊壹聊什麼是公民。 

公民,指具有壹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從其產生來看,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在歷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現在古希臘的雅典和古羅馬的城邦時期。歐洲中世紀時期,奴隸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的民主革命勝利以後,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國憲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從其性質上來看,公民具有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方面。公民的自然屬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於自然生理規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公民的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以壹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應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 

有了這樣壹個基本認識,我們就應該知道什麼叫公民,並由此判斷自己和周圍的人是壹個真的公民,還是壹個假的公民了。公民,首先要承擔義務,然後還要享受權利,而承擔義務的目的,還是享受更高的權利。根據這壹點,我們先不談義務,就談權利。如果壹個憲法不給我們權利,或者給了我們壹些名有實無的權利,那我們就不是真的壹個公民。 


 第二個話題,我們聊壹聊真公民和假公民。 

有了這樣真公民和假公民的概念,我們就可以分析自己究竟是壹個真公民還是壹個假公民了。把自己和憲法放在壹起,我們就知道自己是不是壹個公民了。 

如果憲法的制定和妳無關,或者不是妳委託的議員制定的,或者是壹個黨派厚顏無恥地代表妳指定的,那妳壹定不是壹個真公民。

某國憲法第XXX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如果妳所在的國度里,媒體不能監督政府,而是政府監督媒體,那妳壹定沒有言論自由,妳就是壹個假公民。 

馬克思寫了壹本《共產黨宣言》,它還是鼓吹暴力推翻資產階級專政的,但它能出版於黑暗的資本主義初期,而妳寫了壹本《自由黨宣言》,卻不能在妳所在的國度里出版,那妳所看見的出版自由就是假的。在這樣的國度里,妳不能享受這種自由,妳也是壹個假公民。 

所謂集會,那不行,大家只能在壹個主義、壹個黨和壹個領袖的前提下開會。妳要集會,壹般不給妳批准,要是膽敢領先天下,那就用坦克壓妳。這種情況下,憲法給妳的集會自由也是假的,面對這樣的集會自由,妳必然是壹個假公民。 

結社,搞個旅遊社還差不多,想搞政治性的,那妳去監獄裡去搞好了。沒有組織政黨的自由和法律,那麼執政的黨就壹定也是非法的,因為他們也在法律之外。這樣非法的政黨去執政,妳還指望做壹個真公民? 

遊行,都是社火表演,要不就是歡呼某黨偉大勝利的狂歡,好多的公民不可能有什麼勝利,也不會有什麼狂歡。那不如意的時候能不能遊行?那不行,是破壞和諧。這些不能遊行的公民當然不是真公民。 

示威,哈,拉倒吧。向誰示威?在壹些特殊的國度里,上訪還要把妳從火車上抓回來,別談什麼示威了。如果示威是我們公民的權利,但事實上則不允許,那我們就都不是真公民。 

還有選舉什麼的,還有宗教什麼的,不說了,大家應該明白什麼是真公民和假公民了。 


 第三個話題,我們談談什麼是公民社會。 

我們這個系列群叫做“公民社會系列群”,所以最近壹些朋友就問到“什麼是公民社會”,還問到“妳宣揚的公民社會是資本主義的還是社會主義的?” 

從黑格爾和馬克思開始,講公民社會的學者是越來越多了,他們講的公民社會的概念究竟是什麼,說真的,我學習了很多年,還是搞不大明白。

我講的公民社會,就是壹群真公民,而不是壹群假公民在壹起生活的社會,就這麼簡單。這樣壹個定義,是把公民社會當作壹個整體和系統來進行討論的,是不把公民社會和政治社會、經濟社會和文化社會進行人為區分的壹個定義。我不想搞得政府是政府,公民社會是公民社會,在我這裡,公民社會,包羅了它所能包羅的壹些社會生活。很明顯,我和很多公民社會理論家的說法是不壹樣的,下面我和大家的討論就以這個定義為基礎。 

至於它是社會主義的還是資本主義的,鄧小平都不討論這個問題了,我們還討論它做什麼?所以,我建議不管它。只要我們有壹個公民應該有的權利,我們能決定自己和社會的道路怎麼走,別人愛說啥主義就算啥主義。好比中國人說西方是資本主義,人家卻自稱是自由主義;中國人吹噓自己是社會主義,西方人卻笑話他們是獨裁主義。

公民社會相對的概念是專制社會。以帝王為核心、以黨為核心,還是以公民為核心,這是公民社會和專制社會的分界線。以前是“國家興亡,匹夫有責”,以後應該在這前面補充上“匹夫興亡,國家有責”。 


 第四個話題,公民社會的歷史淵源和中國公民社會現狀。 

關於歷史淵源,我以為現代公民社會的理念,壹部分是來自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政治實踐,壹部分是來自基督教文化,當然還有壹些其他的來源、學術概念等等,都有壹種相互印證的關係,它的現代基礎是近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關於這壹點,我們系列群里有些朋友會比我說得更清楚,以後大家期待他們的講座好了……

關於中國公民社會現狀,我想,大家都知道,因為大家都生活在中國,大家有比我更深刻的體會。下面給大家三分鐘時間,大家發言,說說中國公民社會的現狀究竟怎麼樣。 


 第五個話題,世界潮流和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現在這個世界,不管標榜什麼主義的國家,同時都在用憲法標榜自己是公民國家,即使最專制的國家也是如此。 

在20世紀初,因為社會主義是亙古未有的嶄新社會制度,所以它的壹切都必須是嶄新的,包括經濟體制、文化體制和政治體制在內,都不能帶有資本主義的痕跡。所以原來人們所經歷的所謂“科學的社會主義”實際上是“實驗的社會主義”。就今天來看,GCD領導的天下和國民黨領導的天下還有什麼區別?僅僅是把蔣介石換成了毛澤東?僅僅是把青天白日旗換成了鐵錘鐮刀旗?這和朱元璋帶領壹幫子弟兄推翻元朝建立明朝又有什麼區別?這時僅靠空喊“共產黨領導的天下是真民主,資本主義都是假民主”等壹些政治口號是沒有用的。這時蔣介石也要跳起來叫屈連天了:“妳們憑什麼要打倒我們?妳們有致富帶頭人年廣久,我們有致富標兵劉文彩;妳們有股份制、私有制企業,我們的更好壹些;我們有明妓,妳們有暗娼;要說我們剝削厲害,可我們的工人還沒有壹天干18小時的呢!要說我們鎮壓學生運動厲害,可我們從沒動用過團以上的單位;要說我們的百姓處在深水之中,可妳們不是正坐在船上帶領他們往河裡趟嗎?看看我們哪點錯了,妳們憑什麼要打倒我們?奶奶的娘西皮,當時妳們說我們這兒壞,那兒不好,我們現在還就是不服,要到玉皇大帝那兒告妳們去!” 

玉皇大帝開始訓話了:“我同情老蔣先生,GCD是高舉社會主義大旗走資本主義道路,沒比人家老蔣強什麼”。 

現在的世界只存在專制主義和公民主義的界限了,沒有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界限了,如果還有人鼓吹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界限,那只有壹個目的了,就是維護黨的領導,就是鞏固黨的專制。 

壹個全球化的公民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都孕育著公民社會。計劃經濟的未來在於公民社會,市場經濟的未來也在於公民社會。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都在改良,而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最終只能有壹條道路,就是公民主義道路。美國、日本、瑞士、也勉強包括我們中國,大家都在走這個道路,或者大家都在向這個道路轉向。只是有的走得大步流星,有的走得還比較蹣跚。 

專制主義向公民主義的屈服,已經成為當今世界政治生活的主旋律。從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原始對抗開始,到資本主義的國際剝削和國際壓迫,再到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的對抗,再到兩個陣營的對抗,構成了近百年人類政治鬥爭的輝煌歷史。但是政治鬥爭的輝煌終於快走到了末路,因為歷史已經證明壹種專制戰勝另外壹種專制不能解決人類的問題,因為公民主義社會的時代已經不可避免地就要來臨了。 

在這樣壹個大潮流下,我們中國,不論是摸石頭過河,還是在石頭旁邊的橋上過河,最終都要走公民社會的道路。走上了那條道路,每壹個公民就有了做公民的權利了,這個社會就是公民社會了;走上了那條道路,人們吃晚飯的時候就可以選擇吃稠的還是喝稀的,決定國家大事的時候就可以像選擇白菜壹樣選擇我們需要的政黨、政府和領導。然後在這個前提下,愉快地睡覺到天亮,再自主確定我們明天的早飯。如果不這樣,真是寢食難安啊! 


 第六個話題,啟動中國公民社會的車輪。 

中國距離公民社會太遙遠,和幻想家的共產主義的幻想壹樣遙遠。問題在哪? 

首要的還是利益,在專制下受益的那些人、那些組織、那些政黨不願意放棄自己的既得利益,就和全體想做壹個真公民的人對抗。如果社會上分成主子和奴隸,傻瓜都知道做主子比做奴隸好,誰不想做主子,那真的是傻瓜。我們中國就是想做主子的人太多,做不了主子,也想做主子的狗,做不了狗,就做狗腿子。但是,都是想做其他那些奴隸的主子,而不是做自己的主子。這就是大問題,因為有這個大問題,所以中國根本就還沒解放。人要解放自己,就要做自己的主子,而不是在相互的奴役中給自己戴上枷鎖。 

其次的還是利益,主子堅決要做主子,主子的狗也堅決要做狗,這是壹個原因。還有壹個原因,就是在主子的長期淫威下,奴才也太多,而且都甘心做奴才。中國何以有主子,這和奴才太多也有重大干係。奴才為什麼就願意做奴才呢?這和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就有點關係,因為這些傳統,中國人里的好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做自己的主子是什麼滋味。明明憲法規定的有選舉權,壹輩子沒見過壹個選票,也懶得去問,這樣的人多了。人家說代表他利益,並且是根本利益,他還歡呼雀躍,高興啊,終於有了好的主子了。

所以,中國要走向公民社會,首先要讓那些主子放下身份,做壹個公民;其次是讓那些奴才提高壹下覺悟,也去做壹個公民;再其次,也是很關鍵的,就是喜歡做主子的狗和狗腿子的那些人,也要做壹個公民,不要做狗和狗腿子了。不管妳是什麼官,也不管妳是什麼幕僚,也不管妳有多少文化,如果妳能說:“從前做畜生,如今做主人”,那這個社會就真的會改變不少了。 


 第七個話題,努力做壹個公民。 

網絡上充斥著這樣壹些人,他們激憤於自己沒有公民的權利,就自稱支那豬,也到處辱罵別人是支那豬。我們想壹想,自己沒有公民權利,還不知道爭取,而且剝奪了我們權利的那些人有個風吹草動,還歡呼人家的勝利。那我們和豬還有什麼區別?我們就不要用更激憤的態度反駁說自己不是支那豬,我們也自稱支那豬好了。 

公民的含義,有權利和義務兩層概念,有的朋友在系列群里聊天的時候,就問過我:“妳怎麼不談義務啊?老是權利,這是不是片面了啊?” 

公民是有義務,但從人的本性來看,義務絕對是為權利做鋪墊的,權利是義務的目的,而不是相反。如果談義務,奴隸有更多的義務,但他們絕不是我們所講的公民。幾十年來,大家所接受的教育就是個人服從集體,集體服從國家。其實這些口號,是完全違背人性的,真正的公民社會裡,國家是為集體和個人服務,以實現和保障每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並在這個前提下,達到社會公正,營造壹個符合人性發展的社會秩序。沒有“我”,我要國家做個鳥?所以,壹定要首先有“我”。 

人們壹直在接受獻身教育,為集體獻身,為國家獻身,為黨獻身。大家都獻了身,最後沾我們便宜的就剩下壹個發出這種倡導的最高統治者了。自古以來,只有妓女在不斷獻身,奴才在不斷獻身;獻身了,就絕對做不了公民。如果壹定要講獻身,那應該多講講政府向公民獻身,這樣能走向民主;壹旦倡導公民向政府獻身,那從思想上已經開始走向專制了,公民也就快消失了。 

我現在提倡努力做壹個公民。怎麼做呢?有的人說:我們這破社會,想按照妳說的那樣做壹個公民難啊!是比較難。但是,在我們看起來還沒能力改變外在的時候,比如制度,那我們就自暴自棄嗎?不,我們要做的是積極的層面,而不是抱怨的層面。找外在原因的人,壹個是自身太滿,壹個是自身太空。我們需要的就是克服自身滿和空的兩重狹隘,塌實地做壹個人,做壹個公民。 

要想做壹個公民,我們自己在內心就要把自己當作壹個公民。然後,外在的壹些傳統和制度壹類,如果影響到我們在實際生活中做壹個公民的時候,我們就要抵制,就要干預,不能漠然對之。在我們能說話的地方儘量說話,在我們能做事的地方儘量做事。用呼籲的方式說話,也用沉默的方式說話;用合作的方式做事,也用不合作的方式做事。面對專制,面對威脅公民利益的東西,不能附和,不能應聲。 

要想做壹個公民,還必須團結,所有想做公民的人,都應該團結在壹起。因為公民是壹個社會關係概念,是壹個政治概念,所以做壹個公民不單是某壹個人的事情,不單是妳的事情,不單是我的事情,這是大家的事情。如果妳要求做壹個公民,我也要求做壹個公民,我們大家都要求做壹個公民,那公民社會離我們也就咫尺之遙了。專制力量看起來可怕,有坦克,有大炮,還有原子彈,但面對群體,它只是會縮頭的烏龜。政治,就是鬥爭中妥協的藝術,烏龜不縮頭,那是我們鬥爭的藝術不夠完美。 


 第八個話題,走向公民社會。 

槍桿子裡出政權,這思想影響人們太多。現在壹些人,渴望獲得民主和自由,但是還依舊抱著這樣的觀點,今天叫喊打倒這個,明天叫喊打倒那個。在這裡,我說明壹下,我們走向公民社會,根本不想打倒這個,也不想打倒那個。我們的理想只是脫離槍桿子綁架的政權,我們的理想是尋求壹個選票里出來的政權,我們的理想是公民權利中出來的政權。 

壹切政黨,左的,右的,還有政府和其他團體,在公民社會裡和每壹個公民是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並不存在誰養活誰,也不存在誰是誰的救星,大家都在壹個法律和道德規定的框架內做自己的事情。所以,公民不要老子,也不要兒子。當有的人把什麼組織比喻為母親,我噁心;當什麼人把自己當作國人的兒子,我也壹樣噁心。 

公民社會或許沒有絕對的平等,也沒有絕對的自由,但它可以依靠公民自己的人性的力量使這個社會的秩序更趨向公正,也更符合人性,從而使人類獲得更多的自由,從而實現每個人的自身可能實現的最大價值。 

如果大家渴望做壹個公民,那就走妳該走的第壹步:自己先醒來,然後去走第二步:喚醒更多的人……

如果大家渴望做壹個公民,那大家的使命就是讓這樣壹個公民社會離我們越走越近,而不是漸行漸遠。 

今天的講座我就講到這裡,如果有人在沉思,那就不要馬上鼓掌;如果有人同意我的壹些看法,那就請鼓掌;如果有人不喜歡公民社會,那就和喜歡公民社會的朋友們去辯論。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二:公民做派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第壹個問題,我們需要壹個公民社會

2007年的下半年,我曾經在公民社會系列QQ群里為30個群的3000多名網友做過壹個叫做《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壹》的講座,主要講了公民和公民社會的概念,講了走向公民社會的必要性以及每壹個人在這個過程中應該承擔的責任。講座結束之後,壹些網友表示了很高的興趣和積極支持的態度,在壹些朋友的倡議下,我本來還想就這個問題繼續做壹次講座,深入地和大家交流意見,可是公民社會系列QQ群由於網友們喜歡妄加議政,於是在中共17大召開的前夜,30多個群在騰訊公司的封殺行動中幾乎被壹網打盡。關於繼續講座的事情,也就只好作罷。

前兩天,壹個QQ上從來沒說過話的朋友和我說話了,談了談時局後,他突然提到那次講座,他說自己本來不關心什麼自由啊、民主啊、憲政啊,是在聽了我那個講座後加我做了好友,然後壹直就關心起來這些東西了。我就想,上次那個講座看來還是有點效果的,繼續和大家深入地交流也是挺有意義的壹個事情。所以下面,我接著繼續講《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二》:

公民社會是壹個什麼社會?當每壹個公民都具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等等各項自由的時候,這個社會就叫做公民社會,但這個自由不是寫在紙上,而是通過法治落實在人們的生活細節中。這個社會號稱自由主義社會或者社會主義社會是另外壹個事情,妳號稱什麼我不管,我只要踏實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公民權,只要每壹個人都有了這樣的公民權,也就成了壹個真正的公民,而不是“人民”、或者“敵人”、或者“草民”、或者“居民”,這樣,由真正的公民構成的社會就叫做公民社會。

每壹個社會,官方都有自己的意識形態定義,比如法西斯德國給自己的定義就是“國家社會主義”;比如前蘇聯給自己的定義就是“社會主義”;比如歐洲諸國給自己的定義就是“民主社會主義”,不僅瑞典和瑞士等國是這樣,甚至法國和英國也是這樣;比如美國給自己定義為“自由主義”;另壹方面,壹些國家的官方意識形態也都試圖對別國社會的性質進行定義,比如共產黨國家給別國的定義就是“資本主義”;比如當今世界具有主流意義的國家,美國等給共產黨國家定義為“獨裁主義”,給朝鮮和伊朗等國家定義為“流氓政權國家”。

即便在中國大陸,官方的意識形態對自己和別人的定義也是亂七八糟,壹會兒壹個樣。曾經的“大躍進”被自詡為社會主義,曾經的“文化大革命”被自詡為社會主義,現在的權貴把權力和財富都據為己有的情況下,依然是自詡為社會主義。反觀被貶斥的“資本主義”,似乎比我們中國大陸更多地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公正特徵。官方的意識形態如此之亂,人們早就無所適從了,還不如乾脆不去適從。所以,官方的主義對人們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們的公民權利,重要的是做壹個真正的公民,重要的是壹個真正和諧的公民社會。

  


第二個問題,阻礙公民社會的就是專制制度


因為有專制,人們總是缺少自由的,或者自由總是不充分的,人們的權利總是被統治者侵占,古今中外都不例外,中國大陸更不例外。妳可以在招待會上面對記者侃侃而談,說什麼人權比美國“好五倍”,但是如果每壹個中國人都不能和妳壹樣侃侃而談,妳所說的壹切都必定是謊言。自由、平等、博愛,自由必須靠法治下的平等為依託,也就是公權持有者和每壹個公民在權利上是平等的,而平等又必須以博愛為依託,如果平等了以後大家還是妳死我活,那樣的平等也與自由無緣。

在中國大陸,有些唱讚歌的人士和媒體,不喜歡提到專制制度的字眼,但是專制制度確實是存在的。不敢提的人,壹些是昧了良心,壹些是少了良知,還有壹些是處於恐懼。按照馬列主義的理論,制度這個東西本就是有專制的壹面,怎麼會沒有專制制度呢?公允地說,每壹種制度既然是制度,就有專制的壹面,也有民主的壹面,制度專制的壹面多到壹定的程度就是專制主義,制度民主的壹面多到壹定程度就是自由民主主義。美國的制度里,自由民主的壹面多,明顯就是自由民主主義,關於這個中共上台以前也經常恭維不斷,有歷史明證;中國大陸目前的制度里,專制主義的壹面多,明顯是專制主義,中共的各代領袖在多種場合也明確地說過,就是要專政。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說白了就是壹個抵制專制獨裁,追求個人和民族自由的過程。這個話說得比較嚴重,但是也直截了當,因為事情就是這麼個事情。影響我們自由的無非就是專制制度而已。

接下來,就公民社會的概念問題就不再繼續糾纏了,我們聊壹聊如何走向公民社會。在壹個公民社會裡,每壹個人都是真正的公民,都具有法治框架下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等等各項自由,所以,如何走向公民社會的問題,其實就是如何爭取這些自由的問題,就是抵制專制的問題。只有爭取到這些自由,我們才能克服人性的缺失,使人性更多地回歸人性,使人更多地回歸為人。

  


第三個問題,走向公民社會的公民和公民精神


上壹次的講座《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壹》的最後,我是這樣結尾的:如果大家渴望做壹個真正的公民,那就走妳該走的第壹步:自己先醒來,然後去走第二步:喚醒更多的人……。現在看來,這個結尾沒錯,還是有效的。

我們中國歷經幾千年的專制制度到如今,專制制度和專制思想已經深入到人們的骨頭裡去了,已經滲透到人的血液里去了。人們除了做主子和做奴才以外,不知道還可以做公民,不但很多個人不知道這個,就是很多政黨和集團也不知道這個。從晚清第壹個現代意義的政黨出現到現在,在歷史輪換中,哪個政黨都是想上台當主子,都想翻身把別人踩在腳下,都是想專權,還沒有哪個黨表現出願意做公民社會的壹員,也沒有哪個黨的領袖表現得願意做公民社會的壹員。目前執政的中共也是壹樣,它只想萬世領導下去,只想萬世代表下去,何曾想過要做公民社會的壹員?何曾想過要和其他公民具有平等的權利?何曾想過要和其他政黨具有平等的權利?

我們中國人爭的自由應該就是這個,要拋棄滿腦子的鬥爭口號,要拋棄把別人踩在腳下的口號,要堅決拋棄把別人打倒的口號,要充滿愛心,要表現出寬容與博愛。博愛,在中共的官方意識形態里是資產階級的東西,壹直在受批判的行列,現在看開,中共批錯了,我們中國人糊裡糊塗地跟錯了。在這個東方大國,傳統的仁義精神不見了,先進的博愛精神也沒學來,人和人之間少了關懷,少了親情,多出來的只是相互戒備和鈎心鬥角,有時候甚至是妳死我活。

QQ群里的聊天,人們表現得相對自由壹些,雖然有時候也被監視和封殺,有時候壹些人也因為言論“出格”而被當局約見警告,但QQ群畢竟還是壹個相對寬鬆的地方。所以,QQ群里人們顧忌少壹些,關於自由、民主和憲政的話題就多了壹些,在壹些政論群,大部分人都是愛好自由和民主的人士。不過,經過觀察,我發現壹些自由派人士還是在喊“打倒***”的口號,這就使我在喜歡這些自由派人士的時候多了壹份擔憂,我們如果謀求打倒別人,那我們翻身以後的社會還不是和平等精神不搭界嗎?哎!其實,這些都是拜某黨多年來“打倒”教育之所賜,可見流毒之深。

中國某新興的宗教勢力,經過打壓是被打下去了,打壓的對與錯,這裡不做深究。就說打壓以後的該宗教勢力,其中有很多教徒就表現出復仇和清算的極端言論,甚至不斷鼓吹暴力,這使很多人在同情他們的時候都和他們保持距離,敬而遠之。同樣的現象,壹些自由派人士的非理性情緒和口號,什麼打倒呀,什麼清算呀,這些也不由得使人產生壹種警覺心理。人們會想啊,現在的統治者就是這樣,換了妳們又能怎麼樣呢?這是個別自由派人士的誤區,這個誤區容易使人們對整個的民主事業產生誤解,甚至牴觸情緒。

美國有壹個州,曾經有過限制共產黨員參與公職的法律條文,但這個條文立即引起公眾的不滿,在壹個共產黨員提出上訴以後,美國的大法官根據合眾國憲法精神,立即否定了這個法律條文,這就是美國的精神,也是我們需要的精神。美國人知道,共產黨、民主黨和共和黨壹樣,都是公民社會的壹分子,他們在公民社會中不管執政不執政都是平等的壹員。

美國精神,在多年的妖魔化宣傳蒙蔽下,壹些國人只知道美國民眾在水深火熱之中,只知道美國是帝國主義者,只知道美帝國主義亡我之心不死,不知道美國精神還有偉大之處,也不知道美國制度還有精妙之處。這些,不僅很多普通中國人不知道,甚至大部分中國的政黨和政客也不知道,甚至執政黨和它的領袖也不知道。階級鬥爭理論和專政理論的教化,使別人糊塗,也使自己糊塗。

但是,自由派人士不能跟著他們糊塗,自由派人士時刻要明白,我們爭取的自由不是自己的自由,而是大家的自由。如果我們幻想著去凌駕於別人之上,我們永遠得不到自由。所以,即使將來民主了,也不是要把某某黨怎麼樣,而是讓他們和我們具有同樣的權利,並且誓死捍衛他們的權利。如果將來的社會民主了,但是我們的民主是把某某黨踩在腳下的“民主”,我個人將堅決地和某某黨站在壹起,繼續追求民主,堅決不要“主子式的民主”。

捍衛別人的自由如同捍衛自己的自由,能做到這壹點才是合格的公民,才具有真正的公民精神,公民社會需要的就是這樣的公民和精神。我們雖然就公民權利的全面性來說,還不能算是壹個真正的公民,但是,我們要走向公民社會就必須先有公民精神。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三:公民聯合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第壹個問題:教訓

各位朋友,今天是6月3日的夜晚,在這個特殊的時刻,我們不能不追憶廣場上的罪惡,不能不追憶那裡曾經血流成河,也不能不追憶這些年來我們都在失魂落魄。19年前的那壹天,學生和國人為了中國的民主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毛澤東死後的30年來,壹批又壹批人在民主運動中前赴後繼;中共建政60年來,無數先驅做了中國民主事業的殉道者。那麼此刻,我們應該壹起來說:不忘八九學潮,銘記六四血案,民主尚未實現,同志仍須努力,望國人共勉!

我們這麼多年的努力,目標無非就是壹個,要在壹個公民社會裡做壹個堂堂正正的公民,有發言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個目標看似很簡單,但是確實很難,以至於我們付出了眼淚和鮮血也不能達到,以至於我們很多朋友為此鋃鐺入獄也不能達到。我們紀念六四,那就意味著不要忘記六四的精神,自由和民主;我們紀念六四,那就意味著也不要忘記六四的經驗和教訓,以使我們以後能走得更好、更遠。我們時刻不忘昨天,但我們也要向前看,看到明天,更重要的是,我們要把握好今天。

六四以後,國內的民主運動相對走向低潮。鄧小平說,殺20萬人換20年的穩定,當初六四剛過的時候,我們很多人都不相信能穩定20年。現在看來,我們確實沒有鄧小平高明,我們沒有他看透中國的眼光,也沒有充分估量他奴役中國的手腕,同時我們也可以反省自己究竟哪些地方做得並不出色。

六四以降,中國民運呈現兩個特色:壹、海外民運轟轟烈烈,而國內民運卻冒壹下頭就沒影了,然後冒壹下頭,又沒影了;二、網絡民運非常熱鬧,網絡團組沒完沒了,網絡政黨此起彼伏,現實民運卻屢屢消沉。這兩個特色在壹定程度上宣傳了民主精神,但也帶來了問題和弊端。在這兩個特色下,民運的形式超越了內容,民運的務虛超越了務實,民運的做秀成分超越了實幹成分,民運的理性超越了非理性,民運的目標超越了過程,民運的妥協精神超越了對抗精神。

“未有敗,安有功”,這個話原則上講沒有錯,但是,壹個六四屠殺就把人們對失敗的承受能力幾乎打完了,這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於是,海外民運嫌海內民運沒動作,而海內民運嫌海外民運不給錢;於是,網絡民運叫囂漫罵無所不用,既罵當局的殘暴,又罵民眾的愚昧,而現實的民運根本跟不上網絡的節奏;於是,民運在壹定程度上有了被邊緣化的趨勢,壹方面是當局的打壓,壹方面是民眾的不解;於是,民運也經常表現為黔驢技窮。

中國不民主,我們漫罵當局,但我們反過來想,我們也是有責任的。責任在當局,在民眾,責任也在我們民主分子的劣根。我們很多人希望當局適當鬆綁,希望民眾衝鋒在前,甚至希望同道人士勇於進獨裁的監獄,但我們明顯沒有把自己的位置擺對。有時候,可以轉過頭想壹想,既然自稱民主人士,我們除了漫罵,又做過什麼?當然,有很多朋友在高調民主的同時也在踏實做事,但更多的朋友在更多的時候確實是在激憤中度日。

20年即將過去了,中國的民主運動走在壹個關鍵的時期,同時也陷入了困境,為了在這個關鍵時期走出困境,我想,民主人士可以走這樣的道路,首先要公開,其次要理性,最後認真地做壹個光榮的反對派。

  


第二個問題:公開


藏在網絡的壹角,唧唧歪歪,或者溜達在國外的大街上不斷呼籲,我承認這些都有成效,但事實已經證明,這些都不是最好的出路。中國民主的前提條件是有人能勇於承擔,公開地並負責任地站出來,表達對專制的反對態度,為蒼生和國運說點正經話。有了這個前提條件,我們才能找到出路。再獨裁的統治者也需要被統治者的配合才能統治下去,越是獨裁越需要被統治者配合,當妳不配合,當妳持續公開反對的時候,統治者的統治就難以繼續下去了。

中共當初鬧“革命”,也是壹些勇士事先就公開出來的,然後才有成功的。李大釗,陳獨秀,張國燾等等,都不是憑空冒出來的。我個人就喜歡用QQ這樣的工具,因為這裡匯集了中國最普通的人群,我就是在這樣的人群里不斷公開表達自己反對獨裁的觀點的,即使在日常生活中和朋友坐在壹起的時候,甚至和國保朋友談話的時候,我也公開反對獨裁。

我曾經對朋友說,我反對壹黨專制,結果朋友以壹種異樣的眼光看著我,看了半天,似乎在看壹個怪物。我想很多朋友都有和我類似的遭遇。當妳在別人的眼睛裡是壹個怪物的時候,試想壹下,有人願意去聽怪物的想法嗎?但是,當我這樣的怪物多了,人們就見怪不怪了,就覺得我們正常了,而獨裁反而就不正常了。那麼,再轉下頭去想,當妳批評民眾不去爭取民主的時候,做為壹個民主分子,我們也必須時刻想到自己的責任。

同時,我們也能看到,真正為民主做事情的人,大多都是公開的,只有那些喜歡民主卻什麼也沒做,更不知道怎麼去做的人,反而顯得戰戰兢兢、鬼鬼祟祟。可惜,做事情的人不多;可喜,做事情的人正在多起來。

  


第三個問題:理性


有人說,公開反對獨裁是有危險的。是啊,妳罵日本,罵美國,罵全世界都沒很大的危險,惟獨罵獨裁最危險;如果罵獨裁沒壹點危險,那它就不叫獨裁了。這時候就需要理性,理性就是方法和分寸,掌握了方法和分寸就能保持自己的存在,反對派也需要方法和分寸,也需要理性。敵進我退,敵退我進,這是理性運動的原則;游擊戰,運動戰,這是理性運動的戰術;持續反對,這是理性運動的底線。對付獨裁,我覺得這些都要把握好。只要理性了,公開所帶來的危險就相對降低了,而民主運動也就有了持續性。

理性就是不極端,理性就是不消沉。要說自由民主,誰也知道憲政好,三權分立好,這些如果能壹步到位當然好,但那是不可能的。總幻想著壹步到位,那就是極端。如果不能壹步到位,那這中間就還有許多環節需要認真做好,認真去做就叫理性,就叫不極端。如果不認真去做小事,只想做大事,就叫極端;如果大事小事都不做,覺得做了也沒希望,就叫消沉。

就實際狀況而言,很多公開表達反對態度的朋友,都是非常理性的,公開本身就能促進理性,也有利於民主事業的健康發展。過激行為和消沉想法,往往延緩民主運動的進程,這也被歷史充分證明了,也是八九運動的部分經驗。該退就退,該進就進,把握運動的可能性和實際效果,這個非常重要。有時候,我們也在反思,如果當初六四的時候,民主派在該退的時候,退讓壹步,就可以避免血腥,那麼現在的情況可能會更好?但也未為可知。

理性地為民主做點什麼,我們能做什麼呢?我發現做事的人不愁方案,不做事的人總發愁方案。就看妳願意不願意做壹些小事情,願意做就有方案,不願意做就沒方案。最終做了點什麼的人還就是那些公開而理性的人。

  


第四個問題:反對


有人說:妳叫我公開理性,我不公開,也不理性,這些都沒用,對付不了獨裁,到了關鍵時刻,我會出來的。這些話,我歷來都不怎麼相信。妳連非暴力的途徑都不敢去採用,誰能相信妳會勇於使用暴力?妳以為妳是人體炸彈啊?就算妳將來是人體炸彈我現在也不知道,就算妳將來是人體炸彈,那妳炸了也就炸了,炸了就沒用了。

公開與理性,其目的還是反對——只有公開反對,當局才能聽見;只有理性反對,社會才能承受。如果想為民主做點什麼,那麼公開而理性地表達反對的態度,這就是為民主應該做的最大的事情。如果妳不公開也不理性,那妳其實連反對的作用也沒起到,妳叫喊的那些漂亮口號也就壹點用都沒有了。

民主運動就是政治,政治無非是力量的壹種對比,當妳公開反對獨裁的時候,妳就為民主增添了壹份力量。這是每壹個人都可以做到的,只要妳有心。如果妳不能做壹個公開而理性的反對派,我依然相信妳會暗自熱愛民主,我依然相信鬥爭到了白熱化的時候,妳也會隨著大家湧上街頭,但我想象不出來妳在運動積累的過程中還能起到什麼具體的作用。

存在不是悄悄地淹沒,是人們能聽見妳說話,能看見妳行動,這才算妳存在。存在是硬道理,那麼,妳能以壹個民主人士的身份存在,就是這個硬道理。公開理性,規避風險,承擔責任,其他的事情才能另外說起。現在民主運動,缺少的是壹種負責任的態度去說話,越用真名效果越好,人也越理性,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第五個問題:聯合


經常遇見壹些朋友,提議說搞民主的人應該聯合起來。這壹點兒都沒錯,很多人也做過相應的嘗試。但是,網絡時代,民主人士相互結識基本都是從網絡開始,那麼就會出現壹個問題:聯合誰、和誰聯合?總不能壹堆符號去聯合吧!如果壹堆符號和現實不能掛鈎,那聯合最終是沒什麼意義的。所以,這就需要公開和理性——只有公開,將來才有聯合的基礎;只有理性,才有聯合的效果。

公開地表達反對的態度,才能贏得另壹方的信任;理性地表達反對的態度,才能讓另壹方感覺可靠。如果相互信任,並感覺對方可靠,那就有了聯合的可能性。只有公開理性,民主人士相互之間才能找到對話的渠道;同樣的道理,只有公開理性,民主人士才能找到和社會以及當局進行對話的渠道。比如說,妳罵共產黨專制,但共產黨總不能找壹堆符號去對話吧。

另壹方面,當妳公開而理性地表達了反對的態度,妳才能和另壹些同樣的人去談聯合。妳要和我聯合,我根本沒見妳公開表達過任何態度,我還怕妳是“5毛黨”的人呢!這樣的尷尬我想很多人都遇見過。做為壹個反對派,妳首先要表現自己是個反對派,那妳就要去做點什麼,只有做點什麼,才能談得上聯合。如果妳什麼也沒做,妳怎麼聯合我?我也沒法相信妳呀!如果想做點什麼,最簡單明了的方式就是公開而理性地表達妳對獨裁的反對,這個並不難。其實,民運就和梁山聚義壹樣,也要交投名狀,不交投名狀,沒人能和妳聚義。搞民主也不是在真空裡搞,也和社會的交流方式壹樣,要在對等的條件下去搞。

民主是說話的權利,是選票,但問題的關鍵是結束壹黨專政,實現政黨輪替。這誰也明白。那麼人家問:和共產黨輪流坐莊,誰配?誰夠資格?那就傻眼了,因為我們還沒有找到合適的方式來表現出自己的存在,也沒找到合適的方式來表現自己存在的意義。也就是說,我們根本沒形成反對派,根本沒形成可以去對話的力量。公開表達,才能形成政治力量;理性合作,形成政治派別,這是政治上顛撲不破的原理。

中國問題,就要考慮中國的政治現實和力量分布。民主問題也是壹樣,在民主人士內部也要考慮政治現實和力量分布。民主要承認妥協的結果,才是真民主。將來我們可能還要和當局妥協,不能走六四老路,要在那條道路上有所升華。這也是結合中國實際。我是壹個自由主義者,在思想上我堅守自由主義的底線,但在行動中我承認朋友們的努力,並願意配合,絕不會因為自己是個自由主義者就鄙視其他傾向的運動方式。

我們要求當局解放思想,其實自己也需要解放思想。不能說今天覺得這個活動沒意義,明天覺得那個活動沒意義,壹概都不參與。妳企圖壟斷真理而拒絕參與別人發起的民主活動,那以後妳發起的民主活動會壹樣沒人參與。各種公開表態的活動,只要是理性的,都應該積極參與,這是壹種自我成熟的過程,也是壹種聯合的過程。

民主運動缺人缺資金,這是實情。有錢的人也很多,他們也希望民主,但他們不給妳錢,因為妳沒有形成公開而理性的反對派,也就是說妳沒有效的聯合,這也是實情。現在的情況就是這樣,人是有壹些,但都很少公開站出來,表達立場,並切入生活,所以資金就遠離民主,民主就遠離民生,惡性循環。等公開站出來的人多了,人少的問題就解決了,資金少的問題,我想也是有辦法解決的。只有公開表達立場,並切入生活,才能贏得民眾。

有個網絡上的朋友對我說:這宣傳民主,勢單力孤的,被警察抓了也沒個人聲援。我說:是啊,本身民主人士都沒有聯合,不會有聲援機制,另壹方面,妳壹直用網名,大家根本不知道妳是誰,總不能滿世界去聲援“阿貓”和“阿狗”啊!就出了事情後有無聲援這壹點上來說,公開站出來的人和沒有公開站出來的人是不壹樣的,那些公開站出來的人遭到迫害,通常是有少量的聲援的。就這壹點,就初步顯示了聯合的優勢。如果公開而理性的人更多起來,並聯合起來,那優勢就更明顯了。

在中國的民主運動中,公開、理性、反對、聯合,這是壹個反對派成長的必然過程。當反對者站成壹片的時候,做為政治力量的反對派也就站穩了。反對派只有站穩了,才能成為這個社會的壹支有真正意義的建設性力量;只有站穩了,才能存在。存在是個硬道理。我相信,在我們的努力下,總有壹天中國的反對派能夠存在——那時候,即使尚未民主,成功也有壹多半了。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四:鄧式改革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鄧式改革30年來,以嚴重的社會分化為特徵的經濟騰飛是中國大陸的壹個重要現象;公民權利的初步成長、公民社會的初步培育以及公民遭受壓制是另壹重要現象。本人曾先後寫過《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壹、之二和之三,對中國公民社會成長的路徑進行初步的個人探索。現在,適逢“鄧式改革”30周年的舉國紀念時期,我就公民社會道路繼續進行研究,做文《鄧式改革30周年和公民社會的未來》,當做系列文章的之四。

以下分五個標題,對鄧式改革和中國公民社會的過去、現在和將來進行分析。壹、鄧式改革與公民社會初萌;二、鄧式改革與人權和公民權利;三、鄧式改革與民間組織;四、鄧式改革與社會治理結構變化;五、鄧式改革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第壹個問題:鄧式改革與公民社會初萌


今年是鄧式改革30年,也是中國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取得重大進步的30年,其間的經驗和教訓不僅對中國是至關重要的,對世界也是非常重要的。隨著鄧式改革的先期深入和後期停滯,改革已經造就了既得利益者和不得利益者,中國的權貴階層已經基本形成,對鄧式改革政策的評價只能說鄧式改革是“百分之百的成績”和“百分之百的失誤”,而用中共傳統的“三七開”方法或“四六開”方法總結鄧式改革已經不合適宜了。30年來,人們不僅看到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也看到了還有很多遠未解決的原來存在的問題,同時也認識到鄧式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並不是“馬體西用”的鄧式改革所能夠解決的。

颳風下雨,不僅是自然現象,在象徵意義上也是壹種社會現象。中國的鄧式改革30年,也是風風雨雨的30年。鄧式改革有未能解決的問題和不能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有新有舊,長期積累下來,已經對中國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進壹步發展構成了重大威脅,如果這些問題處理失當將給中國帶來災難性的影響。在鄧式改革的經驗與教訓面前,中國已經被引領到壹個不得不重新選擇道路的十字路口,因此,在鄧式改革30周年的時候,人們不僅要紀念它,也要祭奠它。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類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在趨同過程中,都有相同的趨勢,就是走向公民社會。這種趨勢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將越來越明顯,也越來越重要。中國的發展是不是科學發展、是不是可持續發展,中國的和諧社會目標能否順利實現,中國的和諧世界戰略構想能否取得進展,這些問題都要放眼於人類社會的發展大勢和世界大潮去進行宏觀的洞察。在回顧鄧式改革30年風雨歷程的時候,既要看到它對公民社會發展的積累,也要看到它對公民社會發展的阻礙,以期“鑒前世之興衰,考當今之得失”,為中國今後的道路選擇提供有益的支持。

全世界都在講公民社會,西方在講,東方在講,連美國總統布什都說美國的目標是建立壹個公民社會。那麼,何謂公民社會?

人權,是以三大國際人權公約為核心的各種國際人權公約普遍認可的人權,只要有了這樣的人權,就是壹個個有尊嚴的人;人權在社會交往中,就具體化為公民權,那些因為有人權而具有公民尊嚴的人構成了社會,這個社會就叫公民社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以《憲法》第35條為核心的中國式權利法案如果能夠真正落實,那麼中國人民就有基本的公民權利,就可以稱呼每壹個中國人為公民,那麼,中國就可以被稱為基本意義上的公民社會。這是公民社會的第壹個含義。

在公民社會的憲政框架之下,每壹個公民,從總統到公司職員,再到街頭乞丐,都具有平等的公民權和公民人格;並且,所有的法人公民,從政府到政黨,再到各種社會團體和企業,都和每壹個普通公民壹樣具有平等的公民權和公民人格,不存在這個組織必然高於那個組織的局面,也不存在壹個黨天然地高於社會的局面;個人公民之間,法人公民之間,個人公民和法人公民之間,都有權力出現,這些權力是從公民權利中合法出讓出來的,它們用於社會的公共管理,於是,從前叫“統治”的東西,現在就叫“治理”;在公民社會的社會治理結構中,只有公民權力和職務的不同,沒有公民地位的不同,這也有點類似於共產黨人常說的話。這是公民社會的第二個含義。

那些個人公民和法人公民為數眾多,在公民社會中“微不足道”的,他們要想行使自己的權利和權力,就需要組織起來,產生社會動員力,也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參與到公民社會的社會治理中去。於是在公民社會裡,自主的、成熟的、有社會責任心的並有獨立利益訴求的各種政黨和非政府組織數量充裕,形成公民社會社會治理的壹個顯著的外在特徵。這是公民社會的第三個含義。

這裡先談三個最重要的含義,當然,公民社會還有更多的含義。但是可以確定,公民社會首先是能夠以法治來保證個人自由的民主社會,公民社會的權利單元必須是公民,同時,它的權力單元也是公民。當公民有了權利和權力的時候,他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才能是理所當然。

全世界都在走向公民社會,這是人性的要求,這是自由的要求,這是歷史大勢,誰也改變不了。在走向公民社會的道路上,美歐式國家先行了百步,它們已經初步成為半成熟的公民社會;有更多的國家,包括中國,只走了半步,還在猶豫不定,還在四顧找路;北朝鮮和古巴壹類的完全獨裁國家根本就還沒有邁步,似乎不知道當今世界有這樣壹條道路。

目前的中國還是黨高於壹切、領導壹切,永遠偉大、光榮、正確。黨權依然在壓制民權,雖經30年鄧式改革,專制的形式有所改變,專制的基礎有所鬆動,但黨權代替民權的現狀依然如故。憲法中關於民權條款雖然冠冕堂皇,但都不具備實際操作的意義,而關於黨權的內容只在序言中,卻有超越所有憲法條文的權威。因為這種情況,中國公民社會的發端與發展受到強權的壓制與阻礙,正處於壹個艱難的十字路口,而相當多的中國學者們關於公民社會的研究也只好蜷縮在“NGO(非營利非政府組織)”研究領域,不敢邁雷池壹步。

毛澤東統治的時代是登峰造極的君權時代,只是穿上了黨權的外衣,中國的人權和公民權狀況屬於糟糕透頂,連國家主席都沒公民權,其他公民就不用說了。這種登峰造極的極權統治到了鄧小平時代有所變化,中國的人權和公民權狀況雖然有所反覆,但是壹直在反覆中逐漸改善。比如現在如果在飯前酒後議論時政不會擔心別人去告密了;再比如,人們相互談話時辱罵黨政領導人通常也不會被鐐銬加身了;再比如,在剛剛進入鄧小平時代的時候還有人因為持有不同的政治觀點被判處死刑,但現在就好多了,異議人士叫得再凶,通常也是遭到生存打壓,至多監禁幾年而已,沒有了生命之虞。這樣的進步雖然說有點慘澹,但畢竟也是進步。當人們為這樣的進步歡呼的同時,已經說明公民權利在中國已經得到了初萌,但人們也應該時刻銘記,這樣的進步與現代公民權利概念還相差甚遠。

30年來,中國當局每年都抗議外部世界對中國的人權和公民權狀況說三道四,不承認有任何人權和公民權問題的存在,但每年都重複壹個陳詞濫調,意思是說中國的人權和公民權狀況已經有了十足的改觀。這些聲明里實際上都隱含著難圓其說的矛盾和無奈,黨權壓制公民權,黨國壓制民國,這樣的狀況畢竟沒有改變,壹個茁壯成長的公民社會畢竟還沒有登陸東亞這個古國。但是,我們要善於迎接它,哪怕如颶風忽來。

中國,在改變的東西正在悄悄改變,沒有改變的東西始終沒有改變。如果說鄧式改革的30年來,中國在人權和公民權狀況絕對倒退了,那就有失公允。但是,在鄧小平對中國進行改革的同時,世界也在發生深刻的變化,相對整個世界的腳步來說,中國的人權和公民權狀況並沒有改善多少,也就是說和現代世界的差距並沒有縮小,而是拉大了。做壹個公民,我們尚未做好,在走向公民社會的道路中,我們肩負沉重的使命,任重而道遠。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四:鄧式改革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第二個問題:鄧式改革與人權和公民權利

公民,指具有壹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從其產生來看,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在歷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現在古希臘的雅典和古羅馬的城邦時期。歐洲中世紀時期,奴隸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的民主革命勝利以後,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國憲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從其性質上來看,公民具有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方面。公民的自然屬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於自然生理規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公民的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以壹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應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

公民社會是美好的,但是公民社會是以公民權利的伸張為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也是壹個公民構成的國家,應該是壹個美好的公民國家。但是,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有憲法未必有憲政。中國大陸有沒有公民?壹些激進的朋友說沒有公民,只有臣民、草民、愚民和暴民。其實,在1949年之後,中國大陸確實是缺少公民社會的跡象和特徵,1958以前,有人權和公民權的就是中共的核心人物和部分民國遺老;然後到1966年,許多中共的核心人物也沒有了人權和公民權;再然後到1976年,有人權和公民權的就只剩下毛澤東壹個人了;隨著鄧小平改革的啟動和深入,有人權和公民權的人群範圍又在逐步擴大……

在鄧式改革的過程中,人權和公民權先是從毛澤東的遺體上恢復到中共部分核心人物身上;然後又逐漸擴散到中共部分政治精英身上;再然後隨著江澤民“三個代表”理論的推出,中國的人權和公民權逐漸由中國的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文化精英共同分享,並壟斷起來。目前的中國大陸以農民為最邊緣,以城市為核心,城市又以黨政人員為核心,黨政人員又以中共中央為核心,中共中央又以9人政治局為核心,9人政治局又以壹人為核心。中國的文化精英和經濟精英以這些各層次的權力核心為軀幹依附著,並與其分享不同份額人權和公民權。當然,越到核心,所分享到的人權和公民權越多。

距離中共內層核心距離越遙遠的人群和階層分享到的人權和公民權越少,這樣壹來,中國大陸不僅政治、經濟和文化各方面的精英形成了利益上的權貴階層,而且在人權和公民權方面也形成了壹個權貴階層。這些權貴階層壓制在各層次的草根階層之上,自以為中國人權和公民權狀況很好,甚至宣稱中國的人權和公民權狀況好過美國5倍,而其實呢,是他們自己的人權和公民權狀況好過西方5倍而已。用壹種非制度化和非文化的手段分割中國大陸十幾億人群,由精英壟斷憲法所賦予的人權和公民權,更多的人被邊緣化,形成中國的草根階層,這就是鄧式改革後中國大陸的權利分布,也是人權和公民權的現狀。

首先,財產權是公民權的壹個最基本的內容,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該具有維護自己私有財產不被侵犯的權利,這裡的私有財產應該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但是,這個權利從前只有毛澤東壹個人具有,鄧式改革後就成了精英權貴階層共同分享,而普通民眾則缺少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鄧式改革的壹個重要後果就是財富迅速在少數人手裡集中,大多數人沒有足夠的財富,也沒有足夠的保護自己財富的權利。城市工商業經過鄧式改革,壹部分產權還保留在官府手中,更多的則以各種手段和方式轉移到精英權貴手中;農村經過鄧式改革僅僅是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業看不到出路,農村也看不到出路,農民更看不到出路,大多數農民除了體力、少量的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品並沒有更多的財富,和秦始皇以來的2000年並無實質的區別。所謂的中國大陸公民,絕大部分人最主要的財富就是房子,但是他們擁有世界上最昂貴的房子,卻連房子下的土地都不是自己的,從理論上和法理上來說,他們的房子住上幾十年以後,將不屬於自己。絕大多數中國公民的財富隨時都有被精英權貴階層依仗國家機器剝奪的危險,這種危險每壹天都在降臨在不同的中國公民身上。非法徵地和非法拆遷,當然還有“合法徵地”和“合法拆遷”,等等,這些事情每壹天都在製造血淚,就是因為中國公民沒有足夠的保護自己財產的權利,他們缺少基本的公民權。

其次,思想信仰權和表達權是公民權的壹個重要部分,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該具有思想的權利,都有選擇不同信仰的權利,並且應該具有思想表達和信仰表達的權利。言論、出版、集會、罷工、遊行和示威,這些都是表達的權利。沒有表達的權利,真相就是空的,思想信仰權就是空的,但中國大陸絕大多數人民恰恰就生活在謊言之中,他們的表達權恰恰就是空的。人們根本沒有收看美國CNN的權利,卻鼓譟人們去抵制CNN,這是毫無道理的愚民政策;媒體遭受核心權力的壟斷,與核心利益相背的思想和言論壹概不許表達,不僅章詒和等人的言論遭到封殺,連鄧力群的言論也遭到封殺,而鄧力群其人卻是當初中共總書記的候選人之壹;工廠被權貴剝奪了,不許工人表達;土地被權貴剝奪了,不許農民表達;房子被拆了,不許居民表達;孩子在地震中因為豆腐渣工程砸死了,不許家長表達憤怒,只許人家表達感恩,等等,這些人算哪國公民?

2008年中國舉辦奧運會,北京為此開闢了幾個公園專供遊行示威,但是最終結果很“和諧”,也很可悲,偌大中國居然壹片鶯歌燕舞,沒有壹例遊行示威事件,難道中國就“和諧”到任何不同表達都沒有的程度?顯然不是,事實上那些想去遊行示威的人都被控制起來了。2008年的中國還發生了很多事情,天災加人禍,我們的觀念被抵制,我們的產品被抵制,我們的出國留學人員也遭到抵制,當我們質疑外界媒體對我們進行“不公正報道”的時候,我們也應該捫心自問,在自己的國家都無法獲得真相,我們憑什麼去苛責別人?連話都不許說“錯”的國家值得世界尊重嗎?沒有真相,我們都在經歷超乎想象的荒唐和無恥,但我們依然開不了眼。可悲!

再次,選舉權,包括代議權和全民公決權,這是公民權的核心部分,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該具有選舉權,每個人都可以去投票,每個人都可以做為候選人去參加競選,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但是,絕大多數大陸中國人沒有參加過自由自主的選舉,他們沒有選舉過自己的縣長、市長和省長,更沒有選舉過自己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少數參加過選舉的人大多是距離權力核心比較近的黨政人員,況且他們也不是在參加自由自主的選舉,而是投票內容和投票方式早就被領導打了招呼;更為要害的是,中國大陸幾乎所有的候選人都是提前內定好了的,行政官員由中共各級黨委事先決定,人大代表主要由中共各級組織部事先決定,政協委員主要由中共各級統戰部事先決定,其他人和組織如果“亂來”,壹概按照“非組織活動”進行彈壓;中國大陸的獨立候選人本來就寥寥無幾,但他們的下場大多都非常慘澹,姚立法先生因競選人大代表長期遭到監視和騷擾,孫文廣先生因競選人大代表長期被當局當做異議分子和危險分子對待,張樹斌先生因“預謀”競選國家主席遭到勸阻和監視,陝西還有壹位先生因“私自”參與競選被查到“污點”勞動教養了三年。當然,這樣的例子很多,不再壹壹贅述。西方人曾經提出過,不選舉,不代議,就不納稅,因為沒有選舉就不是公民。我們老大中國,有幾個人是真正的公民?

然後,結社權、組黨權、社會治理參與權,這是公民權的實質內容,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就應該具有相互聯繫的權利,應該具有在聯繫中自主組織起來的權利,應該具有組織起來參與社會治理的權利。但是,中國人民不具有自由自主組織社團和政黨的權利,因為現行中國憲法規定壹切都必須在中共的領導之下,那麼,中國大陸就只能允許中共和中共所能容許的幾個政黨存在;那麼,中國大陸的壹切組織都只能在中共所能掌控的範圍內存在,雖然也有壹些假惺惺的“民間組織”,但都不外乎中共的監視視野。為什麼允許共產黨人組黨,而不允許別的公民組黨?這在常識上都說不過去嘛!難以自圓其說的東西必然是強詞奪理。

眾所周知,1998年,有很多異議人士企圖成立中國民主黨,到當局的管理部門遞交名單進行依法登記,卻被按圖索驥抓了個遍;XX功之所以遭到嚴酷鎮壓,其根本原因就是他們的半組織化程度使當局感到難以控制,然後立刻就由“眾星捧月”狀態變成了“過街老鼠”狀態。其後,在中國大陸,壹切公民自主組織化的趨勢都被嚴格扼殺在萌芽狀態。於是,異議人士之間的相互聯繫和正常交往遭到了更加嚴酷的監視和干擾,甚至很多人變相地失去了行動自由。最近,北京壹部分律師公開聲明,北京90%的律師沒有參加過律師協會的組織和選舉工作,要求修改律師協會章程,並重新選舉,也遭到了當局嚴厲的批評,並被指責為壹群“不明真相”的律師。請問:在中國,如果律師都成了糊塗人,那還有明白人嗎?公民只有組織起來,才能共同表達利益和意願,才能參加對權貴的集體談判,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國公民有幾個能自由自主地組織起來?

沒有公民權利的公民是匪夷所思的,沒有公民的公民社會是匪夷所思的,沒有公民組織的公民社會也是匪夷所思的。做壹個公民,我們尚未做好,在走向公民社會的道路中,我們肩負沉重的使命,任重而道遠。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四:鄧式改革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第三個問題:鄧式改革與民間組織

我們現在面臨的社會,雖然經歷了數百年來的迅速發展,以至全球化特徵急遽顯現,但是財富積累和資訊渠道依然有限,公民個人全面發展的水平也依然有限,那麼公民做為個人,其表達能力就必然是有限的,其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也必然是有限的。也就是說,公民權利即便在法理上非常充分,但是如果公民獨自行使公民權利,社會發展狀況尚不具備完全條件。在如此情況下,公民要想儘可能多地行使法理上的公民權利就必須相互聯繫,並組織起來,通過組織渠道表達自己的訴求,以滿足自己的利益需要,爭取更多的個人自由,實現自我的生命價值。

組織起來的權利是公民形成社會的權利,有了這樣壹個權利,才會出現以公民權利為基礎的公民共同參與社會治理,才能形成公民社會。單個的公民只有組織起來,才具有社會的意義。如果沒有權利自由地組織起來,那公民就必然成了草民,因為“公民”這個概念就是壹個社會概念。

2008年5月12日,中國發生了壹場舉世罕見的大地震,財毀人亡,損失慘烈。大地震發生後,當局全力以赴,民間也積極介入,壹切都為生命讓路,當局成為救災主力,而民間力量也自發地發揮了相當積極的作用。很多民間組織與志願者也在第壹時間動員起來,短期內就集中了上千個民間組織的成員以及上萬名志願者。各路大軍湧向災區,或進入災區探尋生還者,或協助指揮交通,或照顧傷殘災民。但紛踏而至的民間組織與志願者使當局猝不及防,在協調各方救災力量方面當局立顯侷促之態。於是,救災史上極其荒唐的壹幕出現了:壹方面是千百萬難民幾個星期沒人救助,另壹方面是大批民間組織和志願者被當局勸阻,四川省當局曾要求不要前往災區。當然,冠冕堂皇的理由總是有的,比如:道路狹窄,志願者的車輛大量湧入,使救災交通更加混亂;志願者的飲食供應給災區平添了許多負擔,等等。壹些民間組織在救災過程中不按照當局的統壹安排而“自行”活動,遭到了壹定的打壓,也有壹些志願者私自披露災區里“不該被披露”的情況而遭到拘捕。這是另外的話題。

在突如其來的事件面前,長期被壓抑的民間力量突然爆發,這些民間力量表面上是積極參與救災,潛意識裡或者明確的意識里還有透露出壹種要求,就是要求參與社會治理,要求對當局進行公民監督。但是,當局固有的意識形態本性未泯,又受到體制內頑固勢力阻撓和傳統規則的束縛,對純粹的民間組織和志願者始終保持“敬鬼神而遠之”的態度。當局沒有勇氣也沒有技巧去駕御這些突然湧現的民間組織和志願者,因為民間組織和志願者是“潘多拉魔盒裡”暗藏的“公民權利妖魔”。所以,民間組織和志願者在災區的遭遇就是要麼屈從,要麼接受招安,要麼被打壓,這和目前中國公民社會的現狀是相壹致的。

鄧式改革30年來,面對外部世界的人權和公民權詰問,總是習慣於用“中國特色”來搪塞。“中國特色”究竟是什麼?哪裡都有地大物博現象,哪裡都有人口眾多的現象,哪裡都有歷史積澱沉重的事實,這些東西都是“中國特色”的表象,本身並不能算是“中國特色”,真正的“中國特色”就是中國的“黨天下”特色。因為是“黨天下”,所以,脫離中共的政黨是絕對不允許存在的,同樣,脫離中共的任何社團組織也都是不允許存在的。根據中國目前的《結社法》,要成立壹個公民組織,就要經過民政機關的批准,而不是按照世界通例進行備案,這是其壹;要想成立壹個公民組織,必須要有壹個先在的合法機構的領導,這個先在的機構當然是黨政部門,而黨政部門必然要接受中共的壹元化領導,這是其二。

據民政部的最新統計,截止到2007年6月底,全國各類民間組織為35.7萬個,其中社會團體19.4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6.2萬個,基金會1193個。據清華大學民間組織研究所的估計則在200萬至270萬之間。官方的統計和研究機構的統計差別如此之大,原因主要就是社團登記批準的門檻過高,壹些民間興趣性社團因為主動迴避參與政治訴求,以便不被當局打壓,於是就選擇了不參加登記批准。清華大學的壹項研究成果表明,在“合法登記的”民間組織之外,中國目前至少存在著以下10類“法外”民間組織:(1)工商註冊的非營利組織;(2)城市社區基層組織;(3)單位掛靠社團;(4)農村社區發展組織;(5)農民經濟合作組織;(6)農村社區的其他公益或互助組織;(7)海外在華資助組織;(8)海外在華項目組織;(9)海外在華商會、行業協會;(10)宗教社團。

但是,這是遠遠不夠的,相對於外部世界,我們太落後了。日本平均400人、美國平均不到200人、英國平均100人就擁有壹個民間組織,而中國平均4000人才有壹個民間組織,即使將未獲得法律合法性的草根組織也納入,也平均約2000人才擁有壹個民間組織。2005年美國慈善捐贈總額達2600億美元,占GDP的2.1%,人均捐款833美元;而中國同期慈善團體接受社會捐贈資金28.9億元人民幣,僅占GDP的0.015%,人均捐款僅2元人民幣。橫向比較來看,我們能看到兩方面的問題,壹方面,中國的民間組織處在快速生長但仍相當不足的階段,另壹方面,這些民間組織幾乎都不是自由自主的,而是遭受權力x脅持的。

表面上看,鄧式改革30年來的民間組織蓬勃發展,各種協會、學會、筆會等等,遍地開花,但其實無不盡入當局“囊中”。即便以上10類“法外”民間組織,表面上看是沒有去登記批准,但幾乎都不是“自行”成立的,都在中共的領導之下,是在壹種政治潛規則下進行“合法”生存。專制體制下,“合法”與“法外”的根本區別是對統治者的態度,屈從了,就什麼都“合法”。如果有人幼稚地看見壹些“法外”組織的存在,就去自行成立和公民權利有關的組織,那就等著當局給妳好臉色看吧!鄧式改革是當局主導型改革,其目標之壹是以國家的繁榮來提升當局的合法性。因此,民間組織並非是完全獨立於當局之外並與當局平等博弈的公民社會性質的民間組織,而是在當局的掌控之內。對當局而言,既需要民間組織作為壹種輔助力量來提供公共物品,又要努力削弱民間組織的對抗性以維護政局的穩定。

中國的民間組織是典型的當局主導型民間組織,具有明顯的官民雙重性,而其中,官性是主要的,民性是次要的。它們都還不能準確地被稱為民間組織,但是,為了和黨政機關進行名稱上的區分,也只能這樣稱呼了。中國的民間組織絕大多數由當局創建,並受當局的主導,尤其是那些經過合法登記的有重要影響的民間組織,如各種行業組織、同業組織、研究團體、利益團體等。雖然中共黨政部門力圖增大民間組織的自主性,屢屢發布文件,規定黨政權力部門現職領導人不得擔任各種民間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領導職務,但是當局對民間組織的主導始終是中國公民社會的顯著特點。

正在形成之中的中國民間組織,具有某些過渡性特徵。與西方國家的民間組織相比,中國的民間組織還很不成熟,民間組織的壹些典型特徵如自主性、志願性、非政府性等還不十分明顯。中國絕大多數民間組織,是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成長起來的,無論其結構還是功能都還沒有定型。民間組織的這種過渡性,是與整個中國社會目前正處於轉軌時期這種宏觀背景相壹致的,是社會轉軌過程在民間組織中的具體體現。如果說民間組織的壹個重要作用是與社會的強勢力量形成平衡,以保護普通公民的權利,那麼弱勢群體的自主組織顯然應該是更加活躍的,但目前民間組織在弱勢代言上表現力較弱,不足以賦權公民。

從中國民間組織自身來看,良秀難分、管理失范、方向不明,“合法”與“非法”並存、與當局合作的與抵制的並存、體制內的與體制外的並存、營利的與非營利的並存、有形的與無形的並存。這些問題都與當局對民間組織的控制和選擇性培育有關,其結果必然導致中國民間組織的畸形發育。確實有壹些黨政官員對民間組織至今仍缺乏正確認識,他們或者還沒有看到相對獨立的民間組織正在中國迅速掘起,或者認為民間組織是西方的“舶來品”,或者把民間組織看成是抵制或對抗當局的異己力量,或者看到民間組織在蘇東劇變和東歐“顏色革命”中的反政府作用而感到十分害怕,或者把民間組織簡單地當作是政府部門的附屬單位。同時,也有壹些公民因為沒有接受良好的公民教育,認識不到民間組織對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性,出於傳統恐懼而拒絕參與任何民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公民的政治參與和集體行動是體現公民參與更為核心的方面。公民社會指數研究發現壹個有趣的現象,即如果問壹個人是不是參加過給報社寫信、在請願書籤名、參加抗議示威遊行等活動,大部分人會回答:“沒有參加過”,同時很多人會非常緊張地解釋:自己是壹個良民,怎麼會幹那種事情?

儘管民間組織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它們甚至經常對中國的現代化事業表現出壹種負面的影響,然而,必須承認,它們對於中國也是壹支積極的力量,起碼對公民權利的喚醒有暗示作用,並為今後公民社會的繼續發展積累有益的經驗。大多數民間組織都有著與黨政部門合作的強烈願望,同時它們也有維護公民利益的天然傾向。中國目前的民間組織對於當局而言恰如壹把雙刃劍,當局的政策和行為得當,就容易贏得民間組織更多合作;反之,民間組織與當局的合作就很困難,甚至會走到當局的對立面。同時還必須看到,中國目前的民間組織對中國人民也是壹把雙刃劍,因為中國目前的民間組織的“官性”十足,所以,當公民個人不善於利用民間組織的時候,中國民間組織就容易“進化”為當局傷害公民的幫凶;而當公民個人善於運用民間組織的時候,民間組織則容易“退化”為公民的有益助手。

關於民間組織的相關法律、政策較長時間以來壹直廣受爭議,卻遲遲並未改變。究其根源,法律、政策的規定其實只是壹種表現形式問題,問題的本質是現有的“黨天下”制度是否足以容納公民的自由權利。如同經濟體制改革深化愈漸遇到的制度困境壹樣,民間組織的發展說到底也面對著政治架構的開放度問題。可以看到,憲法規定的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各種公民權利,都是目前政府審批和法律嚴格限制的領域。那麼,當局為什麼擔心公民自由,比如結社權利呢?因為擔心引起社會不穩定,壹方面擔心社會衝突引發群體暴動,另壹方面擔心出現政治組織引發顏色革命。對於前者,社會秩序其實是任何社會都需要的,公民自由比較充分、民間組織發達的國家,協調秩序與自由的方法就是法治。例如,遊行是公民權利,但是踐踏草坪可能是違法的,打砸搶肯定是違法的;公民結社是自由的,但是行騙、貪污公共資源,任何人都是不行的,社團也同樣不行。

壹黨獨大,眾小相隨,壹大並眾小,這就是中國民間組織的現狀。概括中國民間組織的特徵,可以用四句話來形容:數量在增加,總量尚不夠;總量在增加,質量尚不夠;收費在增加,服務尚不夠;“官性”在增加,“民性”尚不夠。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四:鄧式改革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第四個問題:鄧式改革與社會治理結構變化

人類有史以來的文明大多數都是“統治”帶來的文明,社會管理在更多的時候,是以“統治”為特徵,因為人類有史以來的社會大多數都是統治者和管理者壓制壹切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沒有公民,只有草民、臣民、子民、愚民和刁民,在現代專制社會裡,他們又叫“人民群眾”,或者叫“不明真相的人民群眾”,適當的時候,他們也叫“眼睛雪亮的人民群眾”。

但是,人類有史以來的文明除了臣民社會,還有壹種社會形態,叫做公民社會。在公民社會裡,公民是有權利的,他們依不同的文明程度,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到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管理中去。古希臘的公民社會雖然把奴隸和戰俘排除在外,但畢竟有過很長時間的公民社會,現代文明的壹個重要趨勢也是走向公民社會。在公民社會裡,社會管理在更多的時候淡化了統治色彩,而以治理為特徵。治理,古已有之,人們的理論總是滯後。

關於治理,各國學者有不同的論述。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於1995年發表了壹份題為《我們的全球夥伴關係》的研究報告,並在該報告中對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事實上,治理意味著建設壹種新的社會秩序,管理者、建設者和反對者中既包含有公共機構,也有私人機構。在中國社會轉型時期,構建起壹個不同以往的全新的公共管理平台,處理好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形成以政府和民間都廣泛參與的社會治理結構,是政治領域也是社會各領域改革的重要課題。說得明白點,治理就是在承認所有成員都有“共同生存”的權利的前提下,所有成員之間通過參與和互動找出保證所有成員共同生存的方法,如果借用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說法,治理就是“共有、共治、共享”,這就是現代“治理”的基本含義。

治理是對單壹管理的否定,是在承認不同主體共存的基礎上的共同協調,是共和精神的另壹種語言表述。毫無疑問,“黨天下”的社會結構沒有發生變化之前,社會沒有多元化之前,社會的治理特徵是不可能大量存在的,更多的只能是統治,只能是“黨國”力量對整個社會的全面覆蓋,其實這正是治理和統治的區別。從這個意義上講,真正的現代治理是和公民社會成長相輔相成的。

中國,鄧式改革30年來,已經進行了壹些制度變革,而且隨時都面臨著更深刻的制度變革。制度變革的壹項重要內容,就是社會管理方式從統治向治理的轉型。這種轉型不論是否出於當局的自願,它每壹天都在積累著,迫近著。是官進民退,還是民進官退,這是統治向治理轉型的外在現象和實質內容。這個問題說白了,就是把中國大陸的統治者關在籠子裡,用憲政進行馴服,以促使被壓抑的公民權利繼續伸張,直至各方利益達到基本的平衡,從而實現起碼的社會公正。也就是說,正面臨的中國治理改進主要表現在當局的縮權和民間組織的成長方面,當然,無論是哪壹方面,都會對經濟增長和人民福祉是有所促進的。

公共選擇理論將政府視為壹個“經濟人”,認為政府制定和實施政策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專制政府和權貴政府更加符合這壹理論。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政府,都以穩固政權作為第壹目標。為了達到這壹目標,政府會運用多種手段,但其中以發展經濟改善大眾福利水平無疑是最持久有效的手段之壹。鄧式改革開啟之後,大陸當局壹直致力於發展市場經濟,而國外經驗和中國實踐也表明,放鬆管制有助於市場經濟的完善,但放鬆管制的限度在於不危及政權的穩定。於是,大陸當局在力所不及的時候,也選擇性地培育壹些半官半民的民間組織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於是就出現了以“黨天下”為中國特色的社會治理萌芽。

壹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專制政府必然會根據各類社會組織的挑戰能力和提供服務的種類對它們實施分類控制,中國大陸當局由於奠基於“黨天下”基礎之上,使這種“控制願望”成為可能。當局的強勢地位使之可以有選擇地培育民間組織,而非賦予民間組織以同等發展的機會。於是,哪些人能夠分享權力,能夠行使公民權利,能夠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這不是人們自己說了算,而是由當局說了算。在專制體制下,根據政治風險和社會經濟效益之間的交叉關係,當局將民間組織分為四類:1、高風險高收益,如工會;2、高風險低收益,如異議團體和政黨組織;3、低風險高收益,如商會和基金會;4、低風險低收益,如草根NGO和興趣組織。在這四類民間組織中,商會無疑是當局的首要培育對象,而且,也只有配合當局的商會才是當局的培育目標,當然,其他民間組織只要和當局配合,當局也會把它當作親兒子,而不會當做乾兒子來迫害。是親兒子,還是乾兒子,這是問題的要害。

鄧式改革30年來,在各類民間組織中,商會發展最為顯著。從數量上看,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各級行業性社會團體和商會已達53000餘個,超過專業性、學術性、聯合性社團而成為我國第壹大類社團。與工會、婦聯和共青團這些還在中共體制內的組織相比,商會有著相對的民間性和自主性;與草根組織和異議團體相比,商會獲得了更多的政治合法性。但是,當局的選擇性培育使商會獲得更多的合法性的同時,並沒有使商會產生更高程度的自主能力,也沒有使商會產生更多的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商會成了當局的附庸,有時候甚至成了幫凶,它們扮演了壹個多數情況下遭受公民鄙夷的“二政府”角色。商會如此,承受當局眷顧的協會、學會和基金會等等,無不如此。

因為“二政府”的本色,這些年來,大多數民營企業在分享各種商會和協會帶來的利益的同時,也都遭受來自它們的不法侵犯。民間組織成了當局和官僚收攏民間財富的中介,有點類似於為地主收租子的“狗腿子”。比如,私營工商業協會號稱是最大的民間組織之壹,很善於和權力配合,它們每年強行收取會費成了弱小企業的壹個重要負擔;再比如,私營企業工會,每年強行收取的會費,也是民營企業的壹個重要負擔;又比如,最近暴露出來的消息,說北京律師協會每年收取的會費就有好幾千萬之巨。當然,批發各種各樣的牌子進行收費,裡面貓膩就更多了,壹塊“誠信企業”的牌子值很多錢,年年批發。這些錢不交行嗎?根據我的經歷,不交是不行的;如果不交,正常營業的手續當局不給年檢,或者當局會用別的法子折騰的。收來的費用哪裡去了呢?當然壹部分是被協會和當局瓜分了,另壹部分是被協會和官僚瓜分了,有錢大家壹起搶,這是公開的秘密。

當局的選擇性培育使商會成為壹個強勢的民間組織,但商會又是壹個自利性的。因此,在不同利益群體的博弈中,商會的組織化和強勢地位使之有能力侵犯自己成員的利益,同時也會使之侵犯其他社會群體的利益。組織價格同盟,侵犯雇員權利,損害公共利益,這壹切都使人們對中國特色的民間組織稍有希望之後又產生了極端厭惡情緒。商會將自己與當局的關係定位為壹種合作關係或補充關係,而非壹種博弈關係。商會的負責人大多聲稱自己是協助當局工作,更多的是期望獲得當局的理解和支持。當然了,人們也早已看到他們協助當局多,協助會員少,協助公民更少。

不過,也應當客觀地看到大量民間組織促進民主政治、推動經濟發展、有利社會團結的例子,希望工程、春蕾計劃、幸福工程、微笑列車、新長城計劃等眾多公益項目,裡面都有民間組織的活躍的身影。他們通過積極反映民眾訴求,動員社會資源向農村和偏遠地區流動,向貧困群體流動,以幫助那些最困難的人獲得生存和學習發展的機會。在社會倡導方面,民間環保組織走在前列,自然之友、地球村等民間組織在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等領域,積極倡導新的價值理念和生活方式,作用顯著。近年來,社區維權、集體建房運動、參與式公益等公民的集體行動越來越頻繁,形式也越來越成熟,公民有序的治理參與受到社會各方積極關注。

公民的治理參與和集體行動是體現公民權利更為核心的方面,也是社會管理由統治轉化為治理的重要內容。壹個理想形態的公民社會是政府與社會以及社會組織之間的和平共處、互相制約、互相妥協,多者互為壹體,實現動態均衡發展。只有社會組織之間的全面而均衡的發展,才能形成壹個完整而健全的公民社會。建設民主政治,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民間組織發展,這已是共識。但社會組織能否全面、均衡並健康地發展,關鍵在於制度。有壹種制度能夠容忍公民權利的伸張,能夠容忍各種社會力量(包括反對力量)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這種制度能夠實現社會治理的良性循環;還有壹種制度,就是“家天下”和“黨天下”的專制制度,它懼怕公民權利的伸張,懼怕社會組織超越專制的動員力,這種制度只能在統治的更替中惡性循環。中國的管理事物,如果要從統治到治理進行轉型,別的辦法沒有,只能是破除壹黨專制,實現以公民政治為基礎的多黨政治。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四:鄧式改革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第五個問題:鄧式改革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鄧式改革30年來,從整體上說,粗略地經歷了改革的春天、夏天、秋天和冬天,完成了壹個類似自然氣候的完整循環。1984年之前,算是欣欣向榮的春天,除了極少數“反革命”,似乎壹切都被改革激發了活力,到處都在孕育著希望;1984年—1989年,算是烈日炎炎的夏天,似乎壹切都在燃燒,物價在燃燒,投資在燃燒,官倒和貪污也在燃燒;1989年—2002年,算是碩果纍纍的秋天,雖然有壹些人多收了三五斗,但大多數人都能安心消費自己斗里的糧食,似乎盛世已經來了,但寒氣已經開始浸染人們的生活了;2002年—2008年,算是寒風襲人的冬天,壹切大的改革措施都停滯了,好像是動物去冬眠了,不敢出來,只怕凍死,同時,壹個圍繞黨政核心運轉的既得利益者階層形成了,更多的人墮入了失望之中,形成了不得利益者階層。

有什麼樣的利益需要,就有什麼樣的人;有什麼樣的政治結構就有什麼樣的改革模式。在我的語言模式里,中國的改革之所以叫鄧式改革,因為它是以鄧小平為代表的中共黨內精英啟動的,壹開始別人根本不能參與改革政策的制定,而後來則是由權貴集團來共同參與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做為中國政治結構中最有力甚至是唯壹的政治投票者,官僚權貴集團選擇改革模式必然是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為首要取捨。這樣的壹場改革,根本不具備現代社會治理的意義,它完全把廣大公民屏蔽在改革政策的決策和執行之外,而最終也必然把廣大公民的利益屏蔽在改革之外。這也是改革在“黨天下”進行的必然的起因與後果。

以黨政為核心的官僚權貴集團的利益最大化始終是中國改革的壹個主要動力。這壹點不僅決定了中國改革的路徑,也決定了鄧式改革的分配及其後果。不論初衷多麼美好,不論口號多麼激揚,壹黨專制的政治模式所造就的鄧式改革必然以政府利益為形象包裝,達到官僚權貴利益最大化的實質後果。而鄧式改革至今的貧富分化現狀也正好能夠證明這壹點。在當今中國,少數人已經在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悄悄地利用權力掌握了整個國家的大多數財富。當GDP在快速發展並被當局津津樂道的時候,壹個殘酷的事實是,GDP的1/4供養著99%的人口,而GDP的1/3卻被僅僅1%的人口所占有,500個權貴家族所壟斷的財富早已超越了中外歷史上的吸血鬼。既得利益者階層已經把不得利益者階層遠遠拋在社會發展的後面。

從毛澤東的“黨天下”到鄧小平的“黨天下”,以前主要被用來分配社會等級的政治權力,現在變成了分配社會財富,“黨天下”本身並沒有多少改變。所以,有人說:“在中國,沒有分配,只有分贓”。鄧式改革經過30年的漫長跋涉,正在淪為少數人的分贓活動。那些被排斥在正式的政治分贓結構之外的龐大人口,隨時都有可能被拋離於遊戲之外,越來越多的人已經被改革的遊戲淘汰出局。權力核心外圍聚集的大多數人,原來以為小康真的快來了,現在卻又突然發現,自己還是在為溫飽而努力。大學生們找不到工作,失業工人在領取“低保”,拆遷戶在尋找住處,農民……於是,當局發言人就敢說:生存權,餓過才知道人權。照這個邏輯發展下去,中國人民永遠都會為溫飽而掙扎,永遠都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權和公民權。

在官僚權貴經濟以消耗性速度向前疾馳並贏得陣陣掌聲的時候,它的另外壹面則可能是:末路狂奔,因為經濟的畸形發展已經從各方面悄悄撕裂了這個國家。對改革後果的不滿情緒在大部分人中間迅速蔓延,雖然他們經常能夠表達出來的並不是反對改革,也不是變革改革路線,但是很顯然,人們對改革的感受與理解趨於現實和複雜。在中國GDP完美保持前30年增長姿態的同時,中國的各種社會問題以發散性的方式開始蔓延。嚴重的失業、讓人氣餒的貧富分化、完全失控的腐敗、農民的絕對貧困化,如此等等,都在中國經濟奇蹟的背景上投下了巨大而又黯淡的陰影。鄧小平啟動改革的時候說過,如果改革導致兩極分化,改革就算失敗了。在這個意義上,今天可以宣布:改革完蛋了,必須對改革進行改革。

做為壹個親歷過長期落後的中國老人,鄧小平對經濟增長有著超乎尋常的迫切心情,與其他價值相比,經濟增長在鄧小平那裡是壹個重要價值,同時,做為壹個信念執著的老共產黨人,維護中共的統治在鄧小平那裡又是壹個重要價值。在鄧看來,只要能維持經濟快速增長,只要能維持中共的長期統治,其他都不重要。公民權利、黨政分家、政治改革,這些都要為他的兩個重要價值讓步。正是從這壹點出發,鄧小平在1989年天安門事件之後徹底斷絕了用政治改革推動經濟增長的念頭。說白了,這還是延續中國幾千年來的“牧民”思想,用壹些極端異議人士的話來說,當局根本就不是為人服務,而是在餵豬。而今日中國擺在人們面前的事實也正是這樣,拆除那些遮蔽我們目光的時代景觀,將互聯網、私人汽車、豪華別墅和高速公路等時代標誌從我們眼前挪開的時候,壹個舊式的官僚王朝就會赫然出現在眼前。

鄧式改革已經失敗了,它造就了中國社會的巨大分裂,經濟權利分裂了,文化權利分裂了,政治權利分裂了,分裂的結果就是壹個占有財富眾多的權貴集團,他們在繼續以“國家利益”的名義壓榨人數眾多的草根階級。問題的實質不在於社會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在於它是不是可以在短期內消除,在於它是不是可以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加以改良,在於目前的這種制度是不是本身就是製造社會問題的根源。少數人制度性地占據的權利超越多數人,這都是由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的不均衡引起的,說到底就是政治制度問題。制度、政治體制不變革,已經不行了。

培育具有充分權利和責任意識的公民,幾乎從來就不是中國當局的事情,相反,公民權利和民間組織經常被視為對政治壟斷的壹種威脅。但不幸的是,這種公民權利和組織恰恰是現代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基礎。

還有壹個重要現象值得再次強調,經過鄧式改革後的中共本身,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共產主義政黨,雖然它的黨員數量龐大,但幾乎沒人信仰共產主義了,它的任何政策制定和共產主義的遠大目標壹點關係都沒有了。中共,已經成了壹個用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進行包裝的權貴政黨,這個黨的核心本身就是權貴核心。當壹個政黨被權貴集團綁架的時候,它的政治理想就死了;當壹個制度被權貴集團綁架的時候,它的活力和改革動力就沒有了。這就是2002年以來,當局的鄧式改革沒有推出任何重大舉措的根本原因。鄧式改革到了這壹步,權貴利益大到不能再大,草根利益小到不能再小,壹旦推出新的重大改革舉措,就必然會影響到權貴集團的利益。在這樣的條件下,指望中共通過進壹步改革來提升公民權利並擴張公民社會,已經是非常危險了。

鄧式改革30年後,中國已經成了壹個僵化的舞台,在這個既定的制度舞台上,中共領袖可能已經做到最好了,儘管我的壹些文字中不乏對他們的尖銳譏諷,但我依然承認,他們也只能這樣了。壹個明顯的事實是,他們無力改變這個舞台本身。他們只能在這個體制中,儘可能地利用這個體制所賦予他們的全部資源,來保持中國經濟增長不至於突然減速和停擺。江澤民、李鵬、朱鎔基、胡錦濤和溫家寶等等,新壹代領導人帶有越來越濃厚的技術官僚色彩。壹個不斷製造社會問題的制度正在不由分說地剝奪中共領導人解決這些問題的能力,改革的方向盤已經易手。2008年,中共領導人就像演戲壹樣到處去“救火”,從他們疲於奔命的狀態就可以想見,韁繩已經不在他們手中。他們在前台表演,後台的權貴集團操縱著中國的走向,並形成壹種貌似不可更改的慣性。

胡錦濤和溫家寶的“親民秀”和“救火秀”在壹定程度上贏得了喝彩,但是如果企圖用領袖們個人的全局視野以及卓越能力,來解決中國大陸複雜的利益衝突,這絕對不是壹個聰明的辦法。制度的效力比領袖的奇稟異賦要可靠得多。問題還不止於此,中國的問題是制度的問題,這個誰都知道,問題是怎麼去改變這個制度。鄧式改革早期強大的精神感召力量已經成為幾代理想主義者的灰色記憶,被塵封於歷史的角落之中,生鏽、發霉。改革死了,中國人民將何去何從?

問題到了這裡,人們就會發生另壹個疑問:這個制度糟糕到如此程度,難道就能維持下去,難道不會立刻垮台嗎?本人今年夏天路過南京的時候,拜訪了壹位老友,他是前中共體制內的官員,現已退休。和他聊到局勢的時候,他說:目前的當局是歷史上最反動的統治者;他又說他只做理論研究,並不急於鼓動更換這個最反動的統治者,因為社會發生變革以後,他的財政退休金可能會失去保證。這壹次談話結束後,我深深地意識到了壹個政權的穩定並不像當初中共灌輸給我的那樣,是依靠最廣大的群眾的支持,當權貴集團本身能夠團結穩定以後,這個政權就有可能得到壹定的穩定。連最鄙視這個政權的人都不願意更換這個政權,這就是人性之惡的力量,這就是利益的力量,這就是權貴的力量,也就是學界所說的慣性的力量。

但是,越僵化的體制,越容易出現不可預測的變局;越獨裁的政權,越難以琢磨其後果。烏龜殼子捂得越緊,缺口有時候也越容易出現,現在的體制只要打開壹點缺口,它就完蛋了,這壹點,很多明智人士都能看得出來。權貴之所以能形成利益集團,就是因為他們相互產生聯繫,但這些聯繫也會發生變化。利益既然會使他們凝聚在壹起,也就會使他們分化,並產生爭奪。而這時候,他們誰也無從在中國政治舞台獨自表演,於是就要依靠民間的反對派,就要從民間的反對派里汲取新的血液,於是社會達到壹個新的平衡的時候,就是以憲政為前提的公民社會來臨的時候。權貴集團是這樣,中共當然也是這樣。

中國走向公民社會,不能指望統治者良心發現,也不能指望“穩定”前行,必須依靠公民覺悟逐漸啟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漸掘起,其中反對派的振作是最重要的和最關鍵的。中國的變局有壹種可能是政變,有壹種可能是街頭運動中反對派取得政權,還有壹種可能是反對派振作以後與當局形成妥協,從而開闢走向公民社會的道路。說壹千,道壹萬,公民覺悟逐漸啟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漸掘起,反對派通過某種方式振作,這個太重要了。在反對派振作起來之前,大陸政局很難有大的變動的,即便政局發生了變動,但制度本身也不會有根本性的扭轉。蘇東巨變,裡面就有反對派成熟在先。反對派振作的問題是壹個重要的問題,妳自己不振作,沒人會找妳對話,這就是政治。

獨裁在堅持,反對也應該堅持,這裡面就凸顯了反對派的責任。獨裁堅持到壹定程度,隨著危機的逐步降臨,它總有壹天頂不住危機——政治危機,社會危機,甚至自然災害帶來的危機,它都有可能頂不住。既然獨裁當局隨時都有可能頂不住壓力,所以目前應該做的是壓力的積累,以使反對派更加成熟。在後極權時代,反對派表面上是少數派,其實隨時都有可能轉化成多數派,現代憤青壹類人,不管誰能占領主流表達渠道,他們都覺得有道理。所以反對派沒什麼理虧的,應該挺起腰板,振作起來,通過自我的振作和強大促使公民覺悟逐漸啟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漸掘起,時刻準備迎接新時代的到來。

鄧式改革幾十年的歷史,就是壹部反對的歷史,它最初表現為中共體制內改革派對保守派的持續反對,沒有這些反對,根本不會有什麼改革。現在,經過改革後的權貴化進程,中共體制內部的意識形態派別已經淡化,不管什麼派都成了維護共同利益的壹個大的權貴派,也就是權貴集團。如果說未來中國的制度變革還要從反對開始,那麼,反對就應該是從每壹個想做公民的人開始,反對就應該從異議人士和維權人士開始。人們應該記住,這不是壹個公民社會,如果妳想做壹個公民,那妳就要從反對開始。人們應該記住,只有爭取到反對的權利,參與建設才是可行的責任。

2008年,中國人民多災多難。西藏抗議事件證明了我們民族大團結的和諧宣傳是虛假的;汶川大地震證明了中國民間社會有掘起的積極願望;翁安起義證明了這個政權在民間的合法性已經喪失了很多;毒奶粉事件證明了權貴集團的專制統治不僅妨礙到異議人士的生活,而且已經危害到平常人的生活;奧運會的舉辦證明了專制體製做壹件大事必須對民眾進行全面防範——那麼這時候,壹個歷史的機會可能就快來臨了。歷史的機會並不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得更加可能,機會之所以是機會,正是因為它千載難逢。現在,歷史已經把機會交給了中國的反對派。現代政治更多地表現為表達衝突和表達較量,選擇屈從和暴力都不是中國走向公民社會的捷徑,那麼,以非暴力為特徵的反對派,就任重而道遠了。

以反對的精神,走建設的道路,做壹個光榮的反對派。如果妳自己身體力行地去做壹個合格的現代公民,那妳就是壹個反對派;如果妳要喚醒別人去做壹個現代公民,那妳就是壹個反對派。愛護這個國家,就要先愛護自己,先關注自己的人權和公民權,勇敢地向壹切危害我們自己的勢力表示我們應有的反對;愛護這個國家就要愛護這個國家裡的每壹個公民,向危害公民權利和公民社會發展的壹切勢力表示我們的應有的反對。

做為壹個人,做為壹個公民,做為壹個中華兒女,我們每壹個人都應該希望我們的祖國能夠儘快實現社會的和平轉型,並且能夠非常安全地實現和平轉型。我們都應該希望自己生活在壹個公民社會裡,做壹個有權利也能盡到責任的公民,做壹個因為有人權而有尊嚴的人。只有我們每壹個人都有了尊嚴,我們的祖國才是有尊嚴的。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五:“公民不服從”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第壹個問題:“公民不服從”包含哪些精確的含義

“公民不服從”壹詞,從梭羅那篇著名的論文(1849年)而流傳開來,然而這個概念,卻混雜於人類思想及行為史的諸多發展當中。“公民不服從”,作為壹個學術話題,進入學者們研究的視野,是上個世紀60年代開始的,也就是繼上個世紀50年代馬丁•路德•金領導的黑人民權運動之後,才被學術界注意和觀察,並且進行研究的。對“公民不服從”的證明,也曾從多種哲學前提引申出來。約翰•羅爾斯對“公民不服從”如此定義:它是“公開的,非暴力的,既出於良知又屬於政治性的違法行為,往往旨在帶來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的改變”。這壹定義成了“公民不服從”理論的權威定義。

約翰•羅爾斯將“公民不服從”的要點羅列為:“公開的”、“非暴力的”、“出於良知的”、“政治性的”和“違法的”,壹共是五個。其他的探討者又對“公民不服從”理論進行了壹些補充,根據約翰•羅爾斯以及學界的其他論述,我將“公民不服從”做如下八個要點分層次進行說明:

1.“公民不服從”是壹種違法行為,雖然是出自良心的違法,但卻還是違法。如政治異議人士故意進入法律禁止他們表達的領域去表達抗議;如反對派故意違反禁止結社的法律開展社團活動;如新聞人員故意突破新聞管制發表當局禁止的新聞信息;如教師故意不按照當局的洗腦要求教育學生;如律師故意不服從官辦協會的管理;如行政人員故意不出席那些冠冕堂皇的會議;如適齡青年拒絕服兵役。

2.“公民不服從”是壹種政治違法行為,是向擁有政治權力的多數或者少數(在民主國家,可能會是多數,專制國家則不壹定)提出來的,是由壹些普遍的政治原則、道德原則和宗教理論而非個人的道德原則和宗教理論來指導和證明的,它訴諸的是那個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公民不服從”的目的是要尋求壹種政治改變。

3.“公民不服從”是壹種出自正義的政治違法行為,正義是什麼?正義首先要出自人性,壹切違背人性的東西都是不正義的,壹切維護人性的東西都是正義的。人性是什麼?人性首先包含著自由的含義,因此壹切妨害人們基本自由的東西都是不正義的,壹切維護人們基本自由的東西都是正義的。自由是什麼?自由不是多數人的自由也不是少數人的自由,而是人人都應該具備的自由,多數人不能傷害少數人的自由,少數人更不能傷害多數人的自由。近代以來興起的“公民不服從”運動都是以維護人的自由、人的人性作為出發點的,是以維護正義為出發點的。“公民不服從”運動不包含任何卑鄙齷齪的東西在裡面,永遠是光明磊落的正義行動,如真正的人壹樣光明磊落,如上帝的子民壹樣光明磊落。

4.“公民不服從”是壹種公開的出自正義的政治違法行為。“公民不服從”必須是公開的,而且是充分公開的,因為他們以集體的、連續的、故意的方式違反法律,目的就是要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動員並凝聚更多的社會良知,以期惡法在全民公意的干預下得以廢除。偷偷摸摸地在家裡不喜歡某個法律那不行,必須公開、完全公開。“公民不服從”尋求的是壹種善良的法律和善良的政治,而只有尊重少數人尊嚴和體面的法律和政治才是善良的,但法律和政治畢竟不是少數人的事情,它壹定要得到多數人的支持,而公開自己的訴求才是對多數人進行動員的首要途徑。“公民不服從者”從來不會、也不願意隱匿自己的行為,因為對“公民不服從者”來說,隱匿自己的行為就等於徹底取消了不合作、不服從,他們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而且對於他們所預達成的目標來說,他們追求最大限度、最可能的公開化。

5.“公民不服從”是壹種非暴力、公開的和出自正義的政治違法行為。甘地曾經說:“我們唯壹的武器就是愛”,不但反對使用暴力,也完全放棄對暴力的抵抗,甚至連正當防衛的權利也徹底放棄。“公民不服從”就是要用愛戰勝對手的刺刀,讓刺刀在愛面前自己彎曲!甘地又說過,他把非暴力不合作當作壹種宗教。以完全的和徹底的非暴力使任何暴力失去對象和著力點,從而使政治對手的強大暴力手段弱化下來,並在對抗過程中按照自己的高度提升和升華自己的政治對手,這是“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核心原則。

6.“公民不服從”是壹種甘願承擔違法後果的、非暴力的、公開的和出自正義的政治違法行為。其他違法者壹般說來是不願意承擔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他們甚至在違法的過程中就刻意迴避這壹點,並在事後想盡壹切辦法逃避法律的懲罰。但“公民不服從者”卻始終以積極的、正面的姿態面對違法後果,比如梭羅在拒絕把稅金交納給實行奴隸制度的政府時,清楚地知道面臨坐牢的後果,但他不逃避,而且還欣然接受;就像甘地壹生中12次被抓,他知道,但不逃避、不害怕、很冷靜、坦然面對。總之壹句話,他們故意違法,故意違反經過嚴格選定的不公正法律,並甘願接受因為違法而引起的來自法律的任何懲罰,這種自覺來源於“公民不服從”對正義的確信,來源於正義的制高點。

7.“公民不服從”是壹種甘願承擔違法後果的、非暴力的、公開的、集體的和出自正義的政治違法行為。政治本來就是集體行動,個體的行動有時候可以引申政治含義,但通常只有符號的含義,比如楊佳的行動。壹個集體的行為,拒絕壹個法律,才應該是“公民不服從”行為,像甘地的行為、馬丁•路德•金的行為。托爾斯泰說的非暴力抗邪惡,這應該算是良知拒絕者的行為;如果壹個人不服從法律,這不是“公民不服從”,應該定義為是良知拒絕者。

8.“公民不服從”是壹種為了改變法律和政策的、甘願承擔違法後果的、非暴力的、公開的、集體的和出自正義的政治違法行為。“公民不服從”的目的性很明確,就是要改變法律和政策。在這個目的驅使下,甘願承擔違法後果是“公民不服從者”出於正義的自律;非暴力是“公民不服從者”的核心原則;公開是“公民不服從者”的動員手段;故意違法是“公民不服從者”在運動前沿的政治觸角和有效武器。

“公民不服從”是壹種為了改變法律和政策的、甘願承擔違法後果的、非暴力的和公開的政治違法行為:1.為了改變法律和政策的;2.非暴力的;3.出自正義的;4.公開的;5.集體的;6.政治性的;7.違法的;8.甘願承擔違法後果的。這是“公民不服從”的8個基本要素,這就是“公民不服從”的本文定義,我認為具備了這8個要素就是完整的“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要素。但是,“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要素還要建立在壹個堅強的基礎上,這個基礎就是“公民”和公民所生活的制度環境。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五:“公民不服從”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第二個問題:“公民不服從”運動與公民

“公民不服從”是壹種違法的行為,而且公民在從事這樣的行為時,等待的是懲罰。那麼“公民不服從”這種違法行為的合法性基礎在什麼地方呢?我認為約翰•羅爾斯的觀點是比較正確的。他的看法就是說,公民,首先是個公民,然後才能有“公民不服從”。如果法律合乎正義,那麼公民應該遵守這個法律。但是法律不是必然地永遠得合乎正義,某壹部法律、某壹個法律條款在壹定時期內,有可能是偏移正義的價值的。當法律合乎正義的時候,公民有義務遵守它;那麼,當法律偏離正義的時候,公民也就有理由不服從它了。這就是“公民不服從”的合法性的根源。

約翰•羅爾斯理解得非常清楚。他對於“公民不服從”的使用範圍和主體資格都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他認為“公民不服從”這種行為必須在壹個正義接近實現的社會才可以行使。什麼叫正義接近實現?就是說這個社會整個的方向是正義的方向,具體說就是壹個法治的和民主的社會。法治的民主的社會它整個政治體制的設計就是朝向正義應該實現或者接近實現的目標發展,法律的最終訴求目標是正義,追求正義的實現,但是法律不壹定總是自始至終朝向正義的目標,法律也可能偏離,而這個時候,公民可以“不服從”這樣壹種社會運動方式,使它變好。

簡單地說,“公民不服從”必須建立在“公民”存在的基礎之上。如果壹個社會不是壹個民主的和法治的社會,這個社會根本沒有公民,而只有“臣民”、“老百姓”、“訪民”、“暴民”和“屁民”,那麼“公民不服從”則沒有施行的社會基礎。比如在撒達姆統治下的伊拉克,如果妳行使“公民不服從”的話,結果就是壹定會被活埋;在金正日統治下的北朝鮮行使“公民不服從”,結果就是壹定被槍斃;在中國的“文化大革命”時期,妳即便服從,也有可能不被統治者認可,他們會因為妳服從得不完美而給妳嚴酷的迫害,何況不服從?對專制制度的不服從也有相關的事例,但是壹般來說成效有限。

“公民不服從”,是因為有公民存在而存在,是因為公民的權利暫時被剝奪,是因為公民的權利部分被剝奪,所以才有“公民不服從”這樣的改造社會的方式。在壹個集權社會、專制社會下,妳本來就不具備公民資格,妳是壹個奴才,妳永遠沒有權利去實現正義,因為正義被“永遠正確”的人所壟斷,那麼妳也就沒有權利暫時被剝奪的現象,因為妳的權利被永久剝奪了;那麼也不存在說妳少數情況下沒有保障,再去進行抗議,就不存在問題。毛澤東早就說過,不許反動分子亂說亂動,要麼死亡,要麼服從,妳哪裡有不服從的機會?

甘地在印度,馬丁•路德•金在美國南方,那應該說都是壹個正義接近實現的社會,是壹個民主的、法治的社會。英國在印度的統治再怎麼黑暗,它也是崇尚人性自由的;黑人在美國遭受的待遇再不公正,美國的開國精神也不支持這樣的不公正。所以羅爾斯把這個“公民不服從”的行為界定在這樣壹個框架之下,他認為,實行“公民不服從”這種行為的人的資格,也必須是公民,他首先享有公民權利、承擔公民義務,這樣的人才可以實行這樣的行為——“公民不服從”。

在聖雄甘地那裡,“公民不服從”壹開始叫做“非暴力抵抗”,後來又叫做“非暴力不合作”;在美國著名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那裡,“公民不服從”叫做“消極抵抗”,後來的學界把這些概念總稱為“公民不服從”。有學者認為,“公民不服從”理論是憲政理論的重要補充,它貫徹了憲政的原則和精神,賦予現代憲政理論以可操作性。憲政理論如果不以此理論作為補充,就不是徹底的行之有效的理論。據我所了解,德國甚至把“公民不服從”寫入憲法條款,就是公民有權利不服從惡法,只有德國的憲法中寫入這個條款。根據德國的憲法,德國公民在壹定情況下,有權利不服從法律,這在普通中國人看來,恐怕連想象都想象不出來。

“公民不服從”違反的是法律的文字,契合的是法律的本質,法律的本質應該是追求正義的;如果法律的文字違反了正義,我違反了法律,恰恰說明我和正義是壹致的,這時候,這個違法行為有另壹種價值,就是正義的價值。近代以來,“公民不服從”的理論和運動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而甘地和馬丁•路德•金正是“公民不服從”運動中湧現出來的眾多領袖中的最傑出代表。甘地和馬丁•路德•金等人所行的就是這個世界的正義的價值。以甘願承受法律懲罰的方式去干預不正義的社會,這些人能不高尚嗎?

“公民不服從”思想幾個最有影響的根源是蘇格拉底、梭羅、甘地和馬丁•路德 •金,但蘇格拉底是講為什麼應當服從壹個不公正的法律,而後兩人則是講為什麼應當不服從。蘇格拉底面臨死刑判決,他有很多逃脫制裁的機會,但是他選擇了服從法律的判決,坦然面對死亡,而不是逃避。蘇格拉底不服從雅典的法律,為雅典引進了新的神,做為壹個偉大的學者,他是知道的,這樣做是違反法律的,但他甘願接受法律的懲罰,以此來矯正法律,使其接近正義。這是公民不合作的偉大樣板,也是公民追求正義的偉大樣板。

蘇格拉底所生活的時代是古希臘民主政治昌盛的時代,拋開雅典的奴隸,只看雅典的公民,我們會發現雅典的民主政治在那個時代是非常出色的——普選、代議制、公民政治、權力制衡,現代民主制度的壹些基本要素在古希臘都有雛形。也就是說,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壹個接近正義的民主政治,它當然不如當今的瑞典和美歐更接近正義,但是比當今的朝鮮和古巴等國還是更接近正義的。於是,蘇格拉底在這樣壹種制度下,實施了“公民不服從”,並為此付出了最具有悲劇色彩的代價。在蘇格拉底壹案中,壹方是追求真理、捨身取義的偉大哲人,另壹方則是以民主自由為標榜、被視為民主政治源頭的雅典城邦,這兩方是“公民不服從”完美的結合。

“公民不服從”壹方面需要公民正義精神以及為正義精神而舍己取義的勇氣,另壹方面需要壹個接近正義的社會環境。當公民為了正義理想而行動的時候,在根本上也需要公民維護那些接近正義的基本秩序。蘇格拉底在死刑判決後,認為自己必須遵守雅典的法律,因為他和國家之間有神聖的契約,他不能違背。這裡面壹個最根本的問題就是蘇格拉底和他的國家有神聖的契約,他在他的國家有投票權,有政治參與權,這個國家的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有他神聖的壹票,而且這個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不喜歡這個國家的公民可以帶著自己的財產離開這個國家。妳可以說雅典千般不好,但相比那些經常剝奪公民出國權的現代流氓政權還是要好壹千倍;相比那些限制公民的遷徒自由的現代流氓政權還是要好壹千倍。於是,妳就可以理解蘇格拉底為什麼用生命為代價來維護他可愛的雅典了。

在從前的蘇聯和東歐國家,在當今的朝鮮和古巴,在“文化大革命”時期的中國,“公民不服從”沒有相應的社會基礎,沒有這個社會應該具有的“公民”。草民們和老百姓們不是古典意義上的公民,也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民,他們面臨的是壹個非人的社會。他們沒有投票權,沒有政治參與權,沒有社會生活的選擇權,他們面對的是壹個完全背離正義的社會,這個社會不給他們“不服從”的壹切機會,統治者要求他們的只有服從,哪怕是屈辱地服從。

人民可以全體服從統治者壹個時期,也可以部分永遠服從統治者,但是,如果要全體人民永遠服從統治者,那是不可能的。即便最專制的制度里,也有“公民不服從”的種子在醞釀著成長,即便最保守的文化里也有“公民不服從”的精神在孕育,專制統治者想要萬歲萬歲萬萬歲,這是不可能的。即便他們不遭到法律清算,也壹定要遭受精神的鞭屍。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五:“公民不服從”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第三個問題:“公民不服從”與中國的公民運動

“公民不服從”是壹種為了改變法律和政策的、甘願承擔違法後果的、非暴力的和公開的政治違法行為,具體來說是:1.為了改變法律和政策的;2.非暴力的;3.出自正義的;4.公開的;5.集體的;6.政治性的;7.違法的;8.甘願承擔違法後果的。這是“公民不服從”的8個基本要素,這就是“公民不服從”的本文定義。我認為具備了這8個要素就是完整的“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要素。但是,“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要素還要建立在壹個堅強的基礎上,這個基礎就是“公民”以及公民所必須生活的制度環境。

依據以上這樣壹種概念理解,結合中國1949年以後,尤其是1978年以後的社會性質和變遷,我們可以思索壹下,中國人在“公民不服從”方面究竟面臨什麼狀況和問題。關於1949年以後,尤其是1978年以後的社會性質,我們可以確定無疑地說,這個時期的中國社會是壹個標準的權力社會,也就是當局所謂的“必須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壹切”,也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或者“人民專政”,在這樣壹個權力社會裡,壹起社會變遷都是由權力來主宰,而不是由人民的權利來主宰,於是,社會的財富圍繞權力核心來運轉,政治圍繞權力核心來運轉,文化圍繞社會核心來運轉,整個社會性格也圍繞權力核心來運轉。在這樣壹種運轉機制中,我們來解釋中國社會近60年的變遷就輕而易舉了;同樣,在這樣壹種機制中,我們來探討“公民不服從”究竟面臨什麼狀況和問題也就輕而易舉了。

第壹,關於“為了改變政策與法律”的公民運動。1949年以後,中國壹直在折騰,是壹個在當局主導下不斷折騰的國家,可謂多災多難。對中國來說,“為了改變政策和法律”的努力壹直持續不斷,但是,政策和法律的改變壹直都是出自權力中心的勾心鬥角,權力中心勝出的壹方通常是為了展現自己的合法地位而改變政策和法律,其目的,在根本上來說,不是為了人的自由和權利。“為了改變政策和法律”這基本是肉食者的事情,廣大人民基本被完全排除出局。壹般的“人民”——個別能夠被當局政治鬥爭利用的“人民”例外——他們要是想“為了改變政策和法律”去做點什麼,壹般的下場就是監獄和勞教,因為他們是政治犯或者思想犯。所以,“為了改變政策和法律”為特徵的公民運動在中國鮮為所見,成效也微乎其微。

第二,關於“非暴力的”公民運動。中國經歷數千年的改朝換代,政變不斷,幾乎所有的社會變革都以暴力開端,而後新的社會結構又要以暴力來維護,至今如此。這樣壹種產生社會結構的方式和這樣壹種社會結構必然影響到中國人的文化底蘊,使中國人的社會性格與外部世界產生壹定的區別。1949年以後,本來國人以為會穩定壹些,可是毛澤東卻要搞“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革命必然是仇恨的和暴烈的,不是繡花,所以截止到1978年,中國的壹切政治運動都是暴力色彩的。1978年—2009年這30年裡,有幾個大事件是以非暴力開場的,比如1989年的事,比如1999年的事,這兩次事件中的中國公民通過“非暴力的”(什麼是“非暴力”恐怕還需要研究。印度第壹次非暴力抗爭後甘地有所反思,他認為不是說沒有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脅就是非暴力)努力,要達到改變政策和法律的目的,但是都沒有好的下場,參與兩個事件的人結局都很悲慘,但是參與這兩個事件的人基本上都是在頑強堅持。於是,很多社會觀察者都以為“非暴力的”東西在中國行不通,沒前途。1989年之後風起雲湧的維權運動,也是“非暴力的”,為推動社會進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這個運動本身極力在淡化自己的政治色彩,這個運動很少提出改變政策與法律的要求,而是要維護現有的法律,迫使當局尊重目前的法律。

第三,關於“出自正義的”公民運動。中國是壹個以權力社會為特徵的專制社會,社會儼然分為權力階層和非權力階層,就近30年來的歷史來考察,非權力階層所啟動和廣泛參與的社會運動大多都是“出自正義的”,但是非權力階層沒有話語權,所以在主流輿論看來,他們都不是“出自正義的”,他們或者是被壹小撮人挑唆了,或者是“不明真相的群眾”,當然,他們的下場通常也很悲慘。因為沒有話語權,本來是“出自正義的”,卻經常莫名其妙地要非正義壹方為他們平反。比如1989年的事,比如1999年的事,參與者要麼向當局懺悔,要麼被打入另冊。“出自正義的”也不必然是被壓制,但是壹般都要符合壹種需要才是“出自正義的”,這種需要就是權力鬥爭的需要,就是權力鬥爭中勝出壹方的需要。

第四,關於“公開的”公民運動。中國的社會結構是壹個黨權滲透各個社會單元的形態,幾乎所有的社會單元里都有黨權的存在。非權力階層的壹切社會要求和運動,說白了,都是沖著那個黨去的,那麼壹切社會要求和運動都會具有反對的色彩。在黨國體制下,反對壹個執政黨,而且是“公開的”反對,這會給人們自己的正常生活和社會身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政治迫害。上帝把互聯網賜於中國,這給中國帶來前所未有的變化,非權力階層終於有了自己可以勉強說話的地方,但是互聯網並沒有完全擺脫黨權的束縛和影響。絕大多數網眾的反對聲音都是匿名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影響自己的正常生活,或者是為了防範迫害。當網民們聽說發帖子有危險的時候就儘量收斂自己;當Q民們聽說QQ聊天工具容易被當局監視的時候就換了Skype軟件;當部分人聽說Skype也在被當局監視的時候,又換了戰場。為了改變政策和法律,需要公民運動;公民運動是需要“公開的”榜樣和領袖的——好在這樣的榜樣和領袖已經陸續出來了,大概超過了303人。

第五,關於“集體的”公民運動。當局開闢的“鄧式改革”就是從小崗村18戶村民的“集體的”行動中發端的,但是這個行動正好發生在當局不能按照原來的統治思路繼續統治下去的時候,所以當局中的改革派對這個“集體的”行動給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是,中國並沒有因為“鄧式改革”而從根本上改變中國的黨國本性,於是,發生於非權力階層中的其他各種各樣的“集體的”行動,只要壹涉及改變政策與法律,就會被當局貼上“危害穩定”的標籤。1989年的事和1999年的事不必說了,20年來的維權運動中幾乎所有的“集體的”行動都被確定為“危害穩定”,當局是完全否定其正義性。“集體的”公民運動在中國難上加難,好在當局的統治能力急劇下降,壹些“集體的”公民運動已經取得了很不錯的成績。

第六,關於“政治性的”公民運動。中國大陸目前是壹個黨國體制下的黨權社會,那個黨是政治正確的方向,並且是唯壹正確的代表。沒有黨權的主導和許可,壹切“政治性的”東西都是不正確的,或者是反動的。在這樣壹個情況下,非權力階層觸及的壹切“政治性的”東西都是危險的,都會為自己的利益帶來不可預測的麻煩。我的壹個蘭姓朋友最近告訴我,他不敢再談政治了,太危險,而且他太太更是恐懼,嚴密限制他的“政治性的”話題;2008年底,又有壹些人聯合簽署了壹份政治性的文件,這個文件導致當局廣泛的約談和警告。在政治壟斷的社會,人們想切入政治,哪怕是話題切入政治,這是有代價的。有些人註定是政治的犧牲者,有些人註定是政治的收割者;犧牲者多了,自然有收割者收割。

第七,關於“違法的”公民運動。1949年—1978年,中國人所從事的“為了改變政策與法律”的行為大部分都是以擁護中共的領導為口號,似乎只有林昭、章伯鈞、羅隆基、儲安平、彭文應和陳任炳,還有林希翎七個人是死不改悔的“大右派”,堅決主張人民有權利在政治上與中共分庭抗禮。當然,還有很多反抗者因為當局系統性的刪除記憶,暫時還不為大眾了解。儘管如此,那些以擁護中共為口號的,“為了改變法律與政策”的行動,壹旦不符合最高決策者的口味,也是立即遭到專政,而壹旦另壹個最高決策者上來,又給他們平反,如此而已。口頭上極力迎合中共尚且是被專政的下場,“違法的”公民運動基本連想象都不敢想象。1978年—2009年,中國大陸湧現了壹些敢於“違法的”公民行動,比如1989年,比如1999年,比如家庭教會的發展,等等,但是似乎只有家庭教會在“違法的”公民運動方面取得了顯赫的進展,其他方面均是成果慘澹。其實,還有FLG的不服從,在好幾個要素方面都很成功,只是寫在文字裡就發布不出來了。

第八,關於“甘願承擔違法後果”的公民運動。1949年以後,鎮壓反革命、土改、三反五反、反右、文化大革命、清理三種人,1989年,在當局的政策認定下,中國先後起碼有壹億人因政治迫害而承擔了違法後果,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懲罰。當然,這期間很多違法事例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違法,只是違反政策而已。但是,這裡面很少有“甘願承擔違法後果”的成分在裡面,絕大多數人都是在政治運動中搞不清楚應該站在什麼立場而承擔了違法後果,然後迅速靠攏統治者,以企求檢討過關。聖女林昭本來寫個檢討就可以過關,但她為了信仰而放棄了生命,這算是壹個“甘願承擔違法後果”的絕世典範;趙紫陽先生為了堅持自己的政治觀點而“甘願接受違法後果”,從此毫無名分地失去自由16年,這也算是陳獨秀之後中共內部傑出的良心之作。1989年的事件,從表面上轟轟烈烈的形式看,裡面有壹些“甘願承擔違法後果”的成分在裡面,但看後來的事實似乎這樣的成分並不多;這場運動造就了壹批堅定的反對者,但僅僅是思想反對者,沒有上升到“公民不服從”的高度——大批的政治流亡人士就驗證了這壹點。

經過以上分析,“公民不服從”的八個主要要素在中國的公民運動中均存在壹些不足,這裡面有經驗的問題,有文化傳統的問題,有宗教信仰方面的問題,有社會性格方面的問題,但是最主要的問題還是中國人的公民身份的問題。當壹個社會不能保證它的每壹個成員必要的天賦權利,並且否定這樣的必要權利,這個社會本身就是基本不正義的,而在壹個基本不正義的社會裡,“公民不服從”是有天然的難度的。這壹點,約翰•羅爾斯論述得非常清楚。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五:“公民不服從”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第四個問題:“公民不服從”在中國的實踐瓶頸及其突破希望 

自從中國當局開啟了“鄧式改革”以來,中國社會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尤其是經濟方面的發展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種發展所帶來的繁榮背後也隱藏著巨大的社會問題,壹方面的問題是,在經濟上中國社會因為這場改革使既得利益者和不得利益者迅速分化;另壹方面的問題是,在政治上中國社會因為這場改革使權力階層和非權力階層的矛盾迅速升溫。這兩個問題都是當局只注重經濟改革而拒絕真正的政治改革所帶來的,這兩個問題所積累的社會壓力即將改變中國。 

在“鄧式改革”30年的背景下,經濟發展了,但同時也給中國人帶來前所未有的自由,包括各方面的自由,這也是毋庸置疑的,但這些自由都非常有限,尤其是政治自由。中國社會是壹個黨國體制下的權力社會,這壹點,“鄧式改革”並沒有使它從根本上發生改變,在“鄧式改革”中產生的既得利益者其實就是權力階層,在“鄧式改革”中產生的不得利益者其實就是非權力階層。權力階層構成中國的官僚社會,非權力階層構成了中國的民間社會,這兩種社會力量正面臨著衝突和較量的前景。 

權力階層極力在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非權力階層極力在爭取自己的自由,這是中國官僚社會和民間社會衝突的焦點。在這樣壹種衝突中,人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當局的統治能力和治理能力在急劇下降,而民間力量在茁壯成長。經歷了“鄧式改革”,黨國體制下的各級權力依然瀰漫在民間社會,但民間社會中獨立的公民因素和公民力量也透過黨權的壓力在有效生長,這就是目前中國的社會大局。在這樣壹種社會大局下,當局雖然可以時不時地出來宣稱絕不搞多黨制、絕不搞三權分立,但是當局不能再否定自由的價值、民主的價值、法治的價值、憲政的價值和公民社會的價值。因為當局拒絕的是多黨制和三權分立這些看似表面的制度,而不是悍然拒絕自由、民主、法治、憲政和公民社會這些價值觀,所以這個社會還有壹些正義的價值觀存在,這就為這個社會走向正義留下了壹條小路。 

只要自由、民主、法治、憲政和公民社會這些價值觀念還能得到廣泛的認可,只要這個社會走向正義還有壹條小路,以“公民不服從”為特徵的公民運動就會為自己逐漸開闢更美好的未來。小路,雖然是小,但走的人多了,自然就寬了。 

中國公民唐荊陵先生是中國大陸“公民不服從”運動的主要倡導人,曾經發起過“贖回選票活動”,冒著風險,持續宣傳壹年多,有將近400人參與,這就是中國“公民不服從”運動在目前最顯著的成績。雖然這個成績沒有達到目的,即“為了改變法律和政策”;雖然這個成績比不上甘地,也比不上馬丁•路德•金,但是唐荊陵先生和響應他的300多人為中國社會變革的道路開闢進行了有效的嘗試。從唐荊陵先生的活動結果看,“公民不服從”在中國大陸還存在很多認識上的困難和實踐上的困難。那麼,中國人從事“公民不服從”運動的瓶頸究竟在什麼地方呢? 

文化背景和社會性格的問題。林語堂說:“中國有這麼壹群奇怪的人:本身是平民底層,利益每天都在被損害,卻具有領導統治集團的官方意識和言論。這在地球動物界都絕對找不出如此弱智的生物了!”統治者高人壹等以為自己很正常,被統治者低人壹等也以為自己很正常,而且還要為統治者辯護,這就是中國人在專制制度下長期形成的社會性格之壹,所謂的“中國文化”也基本上是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在這樣壹種文化背景和社會性格下,“服從”是正常的甚至是高尚的,“公民不服從”自然就遇到了壹些難題。 

成本問題。人的本性在於人的需要,是利益性的,什麼問題都要問壹下:這樣做好處多還是壞處多?政治集團和反對派也不能逃脫人的本性,他們的壹起操作都要考慮成本問題。中國畢竟還是壹個專政色彩的社會,當局也是公然宣示專制的,在這樣壹個社會裡從事“公民不服從”運動要付出很高的代價,甚至是生命的代價;這樣的代價比起公民在民主社會從事“公民不服從”運動的代價要高得多。比如說,唐荊陵先生明天又發起了壹個“公民不服從”的活動,需要人響應,那麼關注的人就會考慮自己的代價問題,即便他認為唐荊陵先生正確無比,他也是要考慮的。在壹個發短信都有可能被關進牢房的制度下,成本問題必然是“公民不服從”運動的主要瓶頸。 

領袖群體問題。現代政治中,領袖不是壹個人,而是壹個群體。在中國大陸,以政治活動的方式運做“公民不服從”的,也就是唐荊陵先生壹個人,其他壹些人也有信奉“公民不服從”的,但是沒上升到民間政治操作的層面,更不具備“公民不服從”的各項要素。唐荊陵先生在發起“贖回選票活動”以後,雖然有響應者,但這個活動中沒有湧現出更多的領袖人才。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領袖的作用是非凡的,我們應該期待更多的中國“公民不服從”的領袖出現,因為中國需要正義。 

路線設計問題。領袖之所以成為領袖,是因為他們有運動路線設計的能力。“公民不服從”在中國,因為有成本比別國高的問題,那麼“公民不服從”的領袖要想使運動進入蓬勃狀態,就要尋找運動的可行性。從什麼地方開始,“公民不服從”只需要付出相對低的成本就能得到比較高的回報,這是問題的關鍵。找出“公民不服從”究竟有哪些項目可以去做,究竟有哪些方式可以利用,然後篩選其中最可行的和最具有動員力的,從這裡開始,或許是有希望的。 

動員機制和動員方式問題。“公民不服從”的要素裡面有壹個很重要的要素就是“公開”,正義的聲音就要公開發出來,這個事情的目的就是為了動員,使更多的公民加入到這個行列中來,從而達到改變法律和政策的目的。以前,共產黨執政的社會有壹個重要特點,就是黨權完全壟斷媒體,除了黨的聲音外,社會上沒有別的聲音,報紙、電台和出版社等等壹概是黨的喉舌。在這樣的情況下,任何公民運動如果繞開黨的許可是不可能被公開報道的,這就使其影響局限在壹個很小的範圍內,不能形成有效的動員。有了互聯網以後,情況有所改觀,但是中國政府對互聯網的管制也是盡力得很;好在互聯網太難管制了。機會在於把握,手段在於運用。 

經過“鄧式改革”30年的發展,互聯網、維權運動和家庭教會成了民間力量展示自己的主要方面。互聯網為民間社會打破了當局的話語權壟斷,維權運動經過諸多犧牲也成功地迫使當局向民間做適當的妥協,家庭教會以違反當局法規的方式迅速成長,這幾個現象為中國“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成長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互聯網將為中國“公民不服從”運動解決話語權問題,維權運動將為中國“公民不服從”運動積累必要的社會力量,而家庭教會以違反法規的方式已經生長成當局打壓不動的社會力量,可以說它已經為中國的“公民不服從”開闢了相對成功的模式。 

結語 

面對不合理的社會制度,人們只有認清它,反對它,才能尋找壹種方式去改變它。“公民不服從”就是“為了改變法律和政策”的其中壹種方式。當然,“為了改變法律和政策”的方式有很多,包括暴力革命,也包括政變和軍變,但是政變和軍變不是民間社會的事情,它雖然能夠改變社會,但也未必能達到民間力量的目的,而暴力革命在熱兵器時代通常不能運用於社會變革,因此對廣大人民來說,“公民不服從”其實就是壹條最踏實可靠的道路。 

中國“公民不服從”運動任重而道遠,中國“公民不服從”運動希望無限。面對公權中邪惡的東西,當中國公民開始不服從的時候,中國的公民社會就真正地開始蓬勃成長了。 

甘地說:“當人民開始不合作時,非法和不公正的政權就要垮台了”。 

唐荊陵說:“國家的自由之路需要從您腳下開啟,從每壹個願意承擔責任的公民腳下開啟”。 

努力走向公民社會之六:反對派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未來 

“左派”(或左翼)、“右派”(或右翼)來自法語,史學界普遍認為“左派”和“右派”這壹對詞語誕生於18世紀末的法國大革命。在1791年的制憲會議上辯論時,擁護激進革命的人恰好坐在議會的左邊,而主張溫和的保守派(立憲派)恰好坐在主持人右邊,於是人們習慣上將革命的壹派稱為“左派”,反對革命的壹派稱為“右派”。 

歷經壹個多世紀的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因為這個運動壹直在運動中,並成為國際政治運動中舉足輕重的力量,所以,在這個運動所影響下,左派在世人的心目中壹直是傾向社會變革與革命的派別,而右派是指思想落後於實際,不能隨變化了的情況前進,企圖開歷史倒車的思想和行為派別,在政治上往往表現為或是反動的、投降的或是悲觀的、保守的。 

蘇聯和東歐巨變前後,自由民主運動在趨進,共產主義運動在退潮,什麼是左派,什麼是右派,這些概念在很多場合已經發生了變化。在共產極權國家和其他獨裁國家裡,左派成了頑固堅持獨裁的思想派別,右派成了力求自由、民主和憲政的思想派別。這裡面就揭示了壹個道理:當社會越來越右傾的時候,真理就越來越靠左邊了,堅持真理的人就成了左派;當社會越來越左傾的時候,真理就越來越靠右邊了,堅持真理的人就成了右派。 

根據後極權方面的理論,後極權時代的特徵是:壹方面, 統治效力日益下降,統治者在合法性危機中要拼命掙扎,為了維持,拋棄了壹切主義的光環,根本沒有原則可言;另壹方面,人們的社會精神已經具有“犬儒化”特徵,沒有信仰,言行背離,心口不壹。很明顯,當局統治下的中國就處於這樣壹個後極權時代,統治者壹會兒壹套理論,儘管三言兩語,卻想發揮拆東牆補西牆的神奇功效。這些理論既不符合傳統的共產主義理論,也不符合現代自由民主的憲政思想,完全是特色極權的特色發揮。那麼,中國就出現了和傳統不相符合的左派和右派,左派傾向保守,右派傾向激進;那麼,中國就出現了不同凡響的自由派,這些自由派通常被人們歸為右派。 

在公民社會裡,自由派壹般被稱為中間派,不是左派,也不是右派,但是在後極權的中國大陸,自由主義者被民間稱為右派,被當局稱為資產階級自由化分子。那麼在大陸當局眼中的左派是壹些什麼人呢?就是那些具有傳統的共產思想的人,或者是用新思想偽裝起來的共產分子。那麼,當局又是什麼派呢?當局根本就沒有派,妳叫它啥派,就算啥派。當局就是獨裁者,為了獨裁,它沒有什麼底線。對後極權時代的臣民來說,真理就是淫液,舒服了就是真理;對後極權時代的統治者來說,真理就是屁股,坐穩了,就是真理。 

於是,不管妳是左派,還是右派,只要妳影響了龍椅的穩定,壹概都是反動派。於是,中共左派領袖鄧力群雖然兩度差點兒就做了總書記,但就是因為沒做得了,所以想傾家蕩產辦份雜誌都不被允許。於是,民間左派分子周群先生博客搞到那裡就被封到那裡。相對左派而言,右派也就是自由派,因言獲罪更成常例。於是,保釣分子愛國也不可得。於是,憤青只能奉旨愛國。於是,當局之外,除了奉旨愛國憤青,全成了反對派。於是,想做壹個真正的公民而不可得的人,全成了反對派。 

在公民社會與獨裁社會的衝突中,統治者的詞彙里只有空洞的“人民”和“群眾”,妳看那些領袖在鏡頭上吹牛的時候,哪裡敢把“公民”壹詞經常掛在嘴上?不敢啊!統治者不希望人們擁有任何權利,他們需要的是順從的奴隸,而不是渴望自由的人——現代公民。魯迅是現代憤青的鼻祖,但魯迅是反專制的,也是反奴性的,而現代憤青則不然,現代憤青遭受統治者凌辱的同時,與統治者沆瀣壹氣,喜歡在專制與奴性中分壹杯羹。於是,在公民社會與獨裁社會的衝突中,反對派與獨裁者的衝突成了壹種形式,反對派對憤青的挽救和衝突成了另壹種形式。 

王明,熟悉中共黨史的人都知道這個名字,他曾經是著名的《八壹宣言》的執筆人,在中共內訌中被邊緣化以後,他依然可以存在。不僅他如此,中共右派也有合法存在的先例。尤其是蘇共左派和右派甚至曾經有過長期並存的歷史,其他共產黨歷史更是如此。但是,後極權時代的現在就不壹樣了,除了獨裁者,誰也不能做為派別合法地存在,壹切妨害獨裁的派別都是異端,都在監視與處置之列。於是,在經歷了苦痛以後的左派和右派,他們都說:我也看不慣那種用壹個思想、壹個主義、壹個領袖來剝奪人民自由、禁錮人民思想的做法;他們都贊同“和諧社會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與民主法治的基礎上的,不是建立在少數權貴為所欲為和多數百姓遭壓制的基礎上”的說法。於是,左派和右派都有壹個共同的基礎,就是反對派。於是,兩種反對派都在掘起之中,都是未來公民社會主要的政治基礎。 

有時候左派分子攻擊右派分子,認為對方壹旦上台,就會形成另壹種獨裁,同樣,右派分子也這樣攻擊左派分子。在這樣的背景下,當局和憤青樂樂然昭告:妳們誰上台都會比現在更糟糕,妳們誰上台社會都會更亂。於是,人們就以為,像中國這樣的傳統專制國家註定走不出獨裁的怪圈,很難邁向憲政國家與公民社會。在這裡,很多人忽略了這樣壹個事實,就是世界潮流,就是以自由、民主和憲政為特徵的公民社會正在全世界形成的這樣壹個潮流。在這樣壹個潮流下,獨裁政權只要出現變局,任何壹種政治勢力都不可能拋開公民力量所形成的反對派而形成新的獨裁。政治變局的結局只有壹個:以中國的方式走向公民社會。 

中國走向公民社會,不能指望統治者良心發現,也不能指望“穩定”前行,必須依靠公民覺悟逐漸啟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漸掘起,其中反對派的振作是最重要的和最關鍵的。中國的變局有壹種可能是政變,有壹種可能是街頭運動中反對派取得政權,還有壹種可能是反對派振作以後與當局形成妥協,從而開闢走向公民社會的道路。 

說壹千,道壹萬,公民覺悟逐漸啟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漸掘起,反對派通過某種方式振作,這個太重要了。在反對派振作起來之前,大陸政局很難有大的變動的。蘇東巨變,裡面就有成熟的反對派成熟在先。中國的反對派還需要振作才行,離開這個,談憲政,談公民社會,都太困難了。如果利益集團內部發生較量,也會開啟憲政,只要出現變局,沒有壹種力量能獨立地站住腳,要想站住腳就要和各種力量妥協對話。只要妥協對話的機制壹出來,憲政和公民社會就算是來了,可是這裡還是壹個反對派振作的問題,妳自己不振作,沒人會找妳對話,這就是政治。 

1979年中共黨內和民間都有人存有幻想,或者叫錯覺,以為當局能自行推廣民主,1989年還有人在為民主運動據理力爭;現在是大不壹樣了,政治、經濟和文化,三位壹體的權貴階層已經形成,當局內部也已有共識,利益是大家的,民主了則什麼特殊利益都沒有了。有良心和有才幹的人都在提拔時被過濾了,上層,其實沒政治能人,也沒經濟能人和文化能人,都是在那裡瞎湊合,靠慣性。當局現行的體制改革,表面上還在宣揚,其實已經很多年沒有實質的進展。體制本身,已經成了壹個硬邦邦的烏龜殼子。越僵化的體制,越容易出現不可預測的變局;越獨裁的政權,越難以琢磨其後果。烏龜殼子捂得越緊,缺口有時候也越容易出現,現在的體制只要打開壹點缺口,它就完蛋了,這個很多明智人士都能看得出來。 

獨裁者的利益只在獨裁,獨裁者的利益也在全球化裡面,這是全球化強加給獨裁者的。全球化,這個東西要深入思考。獨裁加全球化,獨裁就會改變壹些方式,有時候就會有壹些偽裝,但是獨裁本身是全球化的敵人,這樣壹來,全球化的經濟和文化都會成為反對派的同盟軍。反過來,也只有反對派的強大,才有可能使當局認識清楚全球化的大趨勢。政治、經濟和文化都要全球化,人類的文明和價值也要全球化,這是壹個必然的過程,這就是大趨勢。 

獨裁在堅持,反對也應該堅持,這裡面就凸顯了反對派的責任。獨裁堅持到壹定程度,隨著危機的逐步降臨,它總有壹天頂不住危機——政治危機、社會危機,甚至自然災害帶來的危機,它們都有可能頂不住。既然獨裁當局隨時都有可能頂不住壓力,所以目前應該做的是壓力的積累,以使反對派更加成熟。在後極權時代,反對派表面上是少數派,其實隨時都有可能轉化成多數派,現代憤青壹類人,不管誰能占領主流言論渠道,他們都覺得有道理。所以反對派沒什麼理虧的,應該挺起腰板,振作起來,通過自我的振作和強大促使公民覺悟逐漸啟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漸掘起,時刻準備迎接新時代的到來。 

什麼叫公民社會 

我用以下的方式說明壹下什麼叫公民社會。 

壹、每壹個公民都有公民權利,他們可以依照法治的原則進行言論、出版、集會、罷工、遊行和示威,這些公民權利不被特定的意識形態和政黨所干涉,這樣的社會就叫做公民社會。 

二、不僅個人如此,任何公民組織、公權機構、企業、政黨和政府,都是公民,但他們是法人公民,他們並不天然地超越任何壹個個體公民,他們的壹切權力出自個體公民權利的合法出讓,這樣的社會叫做公民社會。 

三、有人相互交往才能構成社會,公民能夠組織起來的社會才叫公民社會。公民可以根據自由、自願、自主和自治的原則組織起來,用集體的聲音表達自己的立場和要求,這樣的社會就叫做公民社會。 

四、公民個人、公民組織、公權機構、政黨和政府,大家在社會事務的管理中都有發言權和參與權,並不存在壹種特定的意識形態或者宗教思想主宰,也不存在壹個政黨領導壹切的現象,這樣的社會叫做公民社會。 

五、民選政府是社會中權力最大的部門,但是政府的權力必須來自公民權利的合法出讓,公民個人能做的事情絕不會授權政府來做,公民授權政府做的事情,政府就有責任去做好,壹個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主導的社會叫做公民社會。 

六、民選政府的公權必須受到其他公權的制約,以防範公權的變質,行政權力、公決權力和司法權力以制約為基礎進行配合,均衡社會利益,這樣的社會叫做公民社會。 

七、民選政府的公權還必須接受其他各級民選政府的制約,民選政府的智能不同,級別不同,但他們在憲政框架下的司法地位是相同的。不論哪壹個層面的民選政府都首先對它的選民負責,同時民選政府依照法治原則相互負責,這樣的社會叫做公民社會。 

八、因為民間組織也是公民權利合法出讓的結果,也是壹種特殊形式的公權,所以,民選政府的公權必須接受公民組織的制約,公民組織可以依照法治原則制約其他公權機構,這樣的社會叫做公民社會。 

九、公民個人能夠做的事情,任何權力都不要去做;基層的權力能夠去做的事情,更高的權力不要去做;公民組織能夠去做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做,這樣的社會叫做公民社會。 

十、公民個人不能去做的事情,首先授權給公民組織去做,公民組織不能去做的事情,授權給不同的公權力去做,社會的重心由頂端轉移到社會金字塔的底部才是穩固的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的基本特徵

有好友著壹長文,展現了他的社會理想,我閱讀後,深以為然,遂進行刪節和添足,去掉了壹些宗教情懷,增加了壹些公民社會的文字內容,並進行了相應的語言改造。因好友不便署名,我在另成壹文後,以自己的名義發表,希望讀者讀後梳理自己的想法,相互交流,為社會進步做壹些有益的探索。 

人人都生於父母,人人都生於自然,人人都生於造物主。造物主是神,或者是佛,或者是上帝,或者是自然,或者是其他,人類對此認識不同,但我們都享有從造物主而來的形象和樣式,都被賦予人道尊嚴,都被賦予在生存和生活中相互關愛的使命,為此,我們立定要自珍自愛和互助友愛,從公平和正義中活出榮耀,完善人性,使自我和他人實現更大的價值。 

共和的精神乃是公民分享權力,共同商議,參與治理,分擔責任。人們若要活出自身健全的人格和高貴的尊嚴,若希望後代降生的世界是壹個公義和慈愛的世界,我們就必須相信和奉行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 

中國人民在經歷了深重的苦難以後,已經知道:在中華共同體內建立公民社會,實現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需要建造相應的國家制度、經濟制度、社會制度、文化制度,並對我們在國際共同體的定位和處理國際關係的原則有壹種得體的認知和把握。 

  

基本價值(5—20) 

中國共產黨基於歷史和意識形態的原因,建立了壹黨專制的社會制度,於是長期以來,壹部分人壓制和仇視另壹部分人成為中國社會的常態。這樣的常態為中國人民帶來了諸多災難,也為中國社會的發展設置了諸多障礙。由此,中國人民用自由、民主、法治和憲政的精神走公民社會的普世道路。 

公民社會是壹個能夠容納少數派和反對派的社會形態,是壹個以公民權利合法出讓為基礎產生權力的社會,因此,要創立這樣的社會形態就要以個人的自由為基點,以公民身份的確認為基礎,由全體公民共同推舉代表成立制憲會議,制定壹部以保衛人權和公民權,而不是保衛黨權為目標的共和憲法。只有以人性為根基的憲法才不被人性所顛覆,只有全體公民制定的憲法才被他們接受。 

在這樣壹部憲法下,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中國各種利益集團和各種政治力量都應該尊崇法治的原則,進入協商與妥協的軌道,通過協商與妥協結束中國“有憲法無憲政”、“有法律無法治”的歷史,達到中國社會的長治久安與和諧發展。 

在這樣壹部憲法下,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中國各種利益集團和各種政治力量都應該尊崇民主的原則,進入競爭與選擇的軌道,通過競爭與選擇結束中國壹黨專制和個人壟斷政權的歷史,以使中國社會和中國人民能夠選擇自己的服務型政府和各種公權機構。 

在這樣壹部憲法下,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中國各種利益集團和各種政治力量都應該尊崇自由的原則,形成個人自由合法轉移的規則,進入公民權利合法出讓的軌道,從而使少數派與反對派能夠在這樣的規則和軌道中,為社會進步發揮積極的作用,從而保證個人的自由和公民的權利。 

10 

中國人民應該使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能夠真正融入以各種聯邦制為特點的中華共同體,這個聯邦制應該是中國公民社會架構的壹個層次,並以公民權利為基礎。中國公民社會的各層次都應該以公民權利為基礎,以公民權利的合法出讓而形成的社會權力為要素,形成大小不同和層次不同的聯邦制度,並最終形成有效的也是有限的中央政權。 

11 

通過聯邦制走向公民社會,不僅是因為這種自願的聯合有利於保證中國、促進亞洲乃至世界的和平,更重要的是這種努力易使我們全體公民攜手並肩,共同開拓壹個自由、平等和博愛的生活空間。在這樣的空間裡,我們創造自己的新的符合人性需要的文明,並與整個世界壹起創造這樣的文明。 

12 

千年來爭權奪利的殺戮讓祖輩受盡苦難,百年來明槍暗箭的戰爭讓先人飽受傷害,血腥痛苦的壓製造就了壹部抗爭史,今天理應由人們來終止。人格和尊嚴來自造物主的創造和賦予,任何壹種力量剝奪人們的人格和尊嚴都是非人道的,這些觀點應該構成人權理論的基本,更是理解人之義務和責任起源的基本。人格的發展和尊嚴的彰顯,體現為人權,然而,人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這就是公民權。 

13 

只有當公民權利得到保障並能夠行使的時候,公民才能在法治環境中不受干預地參與政治生活和各種社會生活。《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僅必須是我們中國向世界承諾遵守的國際公約,而且應當被我國的法律體系所接納。 

14 

專制是自上而下的經驗,民主是自下而上的經驗,公民社會是壹種以民主為基礎的經驗,但是它在這種基礎上願意實現上下互動和左右互動,是壹種廣泛互動的經驗。壹個良善的政治必須是互動的政治,這是我們理解政治的前提。建立壹個善良的公民社會秩序,必須由每壹個公民共同參與,由此引發公民的義務和責任,這就是善良的政治。 

15 

人們挺身而出,表達自己的立場和看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就是在從事政治。要求參與,要求共同治理,要求在治理改進中避免社會的惡性循環,這就是公民的政治。公民的政治是善良的政治,旨在實現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公民政治的目的不僅是要實現經濟增長意義上的富裕,更重要的是完善每壹個人的人性,使每壹個人都生活得更有人的價值。 

16 

公民個人的獨立和尊嚴、價值和利益、權利和義務,這些始終是公民社會的社會基礎和政治基礎,離開了這樣的基礎,壹黨制、兩黨制和多黨制,都是毫無意義的騙人把戲。公民個人必須要有基本的政治權利,才能去爭取更多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 

17 

公民個人,其表達能力必然是有限的,公民要想儘可能多地行使法理上的公民權利就必須相互聯繫,並組織起來。組織起來的權利是公民形成社會的權利,單個的公民只有組織起來,才具有社會的意義。公民的自由結社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各種公民組織是公民社會的另壹社會基礎和政治基礎。   

18 

公民基於其自身權利義務,通過組建政治團體即政黨的方式參與政治和社會規則的制定,這是公民社會的又壹社會基礎和政治基礎。不能說這壹部分公民可以組織政黨,那壹部分公民卻不能。在建立和推動公民社會的過程中,公民自由組織的政黨,始終是最重要的公民團體。政黨尊重公民交付的政治利益,對政治權力及其行使參與意見,幫助公民形成對公共問題的見解和政策,通過提出綱領、宣傳活動、選舉競爭來形成和回應人民的意願。   

19 

公民、公民團體、政黨,它們構成公民社會的外在利益單元;企業、文化團隊、公權機構和政府,它們將構成公民社會的內在利益單元。全部的利益單元都具有合法的公民身份,這個身份可能是個人的,也可能是團體的,它們合力構成完整的公民社會。公民社會即是公民以個人和團體的方式存在的總和,又是公民以個人和團體的方式參與的總和。   

20 

公民就是要從事政治。 

   

政治制度

21 

在憲政的框架下,建立政黨競爭的法治平台,由人民自由選擇多數人信賴的政黨,同時又能確保少數人和反對派的基本權益,這是擺脫治亂循環的根本方法,也是保證社會和諧穩定前行的根本方法。 

22 

政黨是政治權力形成的管道,將政治權力導向國家權力,又是運用或監督國家權力的組織。政黨競爭,投入這種競爭,匯集公民及其團體的意願,代表他們的利益,通過尋求和引導他們的支持和聯合來贏得多數,當即的結果就是獲得了組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權力。 

23 

政黨,必須時刻明白並警醒自己:它是壹個為建設更自由、更友愛和更公正的公民社會,並提出了為更多人所接受的制度方案和國策,才贏得更多公民支持而託付政治權力去實現其承諾和理想的;絕不是為了滿足群眾的經濟欲望和政治幻想提出蠱惑人心愚弄人民的政策,絕不能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為自己攫取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力。 

24 

政黨和政黨領袖必須謙卑柔和、忍辱負重、知曉本分、敬畏自然、尊重民眾,在自我權力和責任所在的領域如履薄冰,必須對本身的有限性坦誠釋然,審慎得體地對待民主程序和決定。政黨和政黨領袖不能自封為全體公民的信仰先知,而應始終期望在民主程序中進行理性、真誠、和平的公民對話和政治競爭,壹旦公民願意將政治權力託付,將為公民實現正義和創造幸福,為公民社會開創壹個光明的未來。 

25 

歷史讓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公共權力既可保護人權和公民權,又能侵犯人權和公民權。同等的人格和尊嚴,是我們尋求建立公民社會秩序的基石和目標。因此,公權秩序作為公民社會秩序的重心,必須來自公民的抉擇,必須以同等的人格和尊嚴為基礎和指向。 

26 

政黨和政黨領袖的承諾通過選舉程序而贏得公民的託付,如果在這種形成、平衡和塑造人民政治意願的競爭中,政黨和政黨領袖成為公民多數的政治代表,這時他們才能將政治意願和綱領,通過正當程序轉化成公共立法和政府行動。權力機構由此產生並建立在公民多數的政治意願基礎之上,權力行為才獲得正當性。 

27 

在公民社會中,正當程序的核心含義就是權力必須來自公民權利的合法出讓,而不是非法剝奪。這也是主權在民的正解。民主是為了保證自由,法治是為了保證民主,憲政是為了保證法治,自由、民主、法治、憲政,這些是公民社會中正當程序的內在過程。貫穿公民社會正當程序的壹個軸心,就是選舉。自由、民主、法治、憲政,這些離開公正的選舉根本談不上。有什麼樣的選舉,就有什麼樣的政治;選舉為軸,走向共和,才能有公民社會。 

28 

壹切公權,包括行政當局,其權力都應該來自公民權利的合法出讓,所謂合法出讓,最根本就是選舉。公民通過各種選舉形式,直接的和間接的,普遍的和代議的,通過這些選舉形式合法出讓自己的權利,形成公權。只有這樣的公權,才是合法的公權。公民通過民主的自決、審慎的協商和正義的結構,力圖共同建立壹個致力於保障公民人格、尊嚴、信仰和良知自由的政權,應該是公民的共識。人格和尊嚴獨立於並先於政權而存在,人格健康自由的發展,尊嚴得彰顯被護衛,是政權存在的原因,是確定公權限度及安排政權結構的出發點。  

29 

行政當局是政治最重要的承擔者,但非占有者。政府必須是有效的政府,應該擁有強制執行的力量,但必須被憲政制度所約束。不僅對待政府應該如此,對待強勢的力量都應該如此,包括資本形式的公權。不約束政府,就會獨裁主義;不約束資本,就是原始的資本主義。只有約束強勢公權,才能保證社會有基本的公正,離開了公正,就沒有公民社會。 

30 

人權高於壹切,公民權利高於公權。公民權利只能合法出讓,必須免受公權非法剝奪。公民的政治權利是形成公權的前在因素,是構造公權結構的出發點。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等等,三權分立,或者多權分立,在橫向上組成政權。立法權由議會行使,行政權由政府行使,司法權由法院行使。議會創製法律,並授權政府執行;政府必須接受議會監督,並始終獲得議會的信任;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解釋法律,檢查立法機關創製的法律和政府的行政行為是否侵犯公民權利。權力分立不是分離,也不是對立,因為公權不僅需要通過創製法律、執行法律和解釋法律,在政治上彼此合作,對公共問題的解決盡職責和義務,而且需要互相監督,由此減少公權滋生的腐敗。 

31 

權力結構中,必須開闢普通公民參與的有效空間,必須開闢出普通公民啟動監督和尋求救濟的空間。公民通過個人和團體的方式參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法院的程序,加入到社會的治理進程中去,才是公民社會的政治和生活。 

32 

現代技術的突飛猛進,導致政府權力膨脹、行政裁量權擴張,由此,人們需要在財政上支持議會和議員,為他們配備合適必要的技術顧問,讓議員們在與政府官員及其專家們對話時,不陷於被動亦不會阻礙行政,更好地實現對政府的監督,維護政治自由;更有效率地與政府合作,推進社會發展。恰當擴大公民在政府行政決策上的公共參與,不僅不會降低行政效率,而且有利於保證行政決策的公平正義,提高公民的服從度。 

33 

國家權力在縱向上分為聯邦、省、市和鄉鎮各級政府。我們不僅應在共同體內建立多中心秩序,而且當在國家內建立多層級的結構。自由民主的基本價值,尊重公民個人自我治理、自主決定的能力,但需要互助友愛的基本價值來保證公民聯合在壹起互相幫助互相合作;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區分自由與肆意妄為、區分友愛的聯合與大壹統的專制,平衡公民的自由和公民的聯合,創設聯邦制的權力安排。多層級的國家結構,立足於尊重和促進公民個人的自由,導向於不同層級公民聯合體的團結互助。聯邦政府由全體公民授權產生,公民委託代表創製憲法和法律,憲法和法律直接保護公民。 

34 

地方自治,是聯邦制的核心內容之壹。聯邦制必須平衡聯邦最高原則與民主原則,兩者都應受到限制:各地享有制定本地基本法以安排省權力結構並創製本地法律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自治,既是公民在公民社會中建立各類組織,以實現個人自由滿足個人發展的體現,亦是公民藉此增強個人反抗侵犯能力的空間。地方自治尤其是鄉鎮自治,是公民通過民主自治來操練審議並協商解決公共問題的能力,獲得共和美德和國家建立民主制度的源泉。 

35 

我們必須認識到公民日常生活的權利和他們對公共事務的認同及支持,取決於公民在其生於斯長於斯之鄉鎮的作為。所以,必須尊重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是聯邦制的繼續延伸和徹底貫徹,但同時反對地方利益至上和地方歧視。地方矛盾和衝突,直接傷害分解聯邦的友愛互助,從而會侵害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為避免暴力和分裂,聯邦制將聯邦與地方、地方之間的衝突納入憲政的軌道,由聯邦法院通過審理案件解釋法律的方式來解決。因此,聯邦制必然限制不同時候表現為聯邦權力或地方權力形式的國家權力。 

36 

政府,不僅必須實現高效的行政管理,而且應當設計公民參與的程序,讓公民在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救濟上都享有參與權。政府必須徹底擺脫專制政府支配公民的傳統,行政管理必須完全放棄計劃管理體制下以登記或審批剝奪、限制公民自由的方式。政府信息必須公開,政府行為程序必須透明。警察機關的任務,是保護公民自由、追究犯罪行為和維護公共秩序,但不得動用警察來監視異議人士,限制甚至剝奪他們的自由: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維護公共秩序”為由,下達行政命令或接受命令參與迫害維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公民,否則將受到公正的審判。 

37 

公民權利出自人權,人權是天賦的。公民權利必須是公民社會的堅實底座。聯邦制從每壹個具體的公民到各鄉鎮,再到各市縣,再到各省,再到中央,形成公民社會的金字塔式的聯邦權力結構,這樣的結構特點是以公民權利為最後的基礎,而不是各地方,更不是各黨派,但是,這樣的權力結構注重不同單位的治理參與,本質上是壹種建立在公民權利之上又能上下左右互動的權力結構。這與專制社會的權力結構正好完全相反,專制的權力安排是自上而下的,從中央到各省,再到各市縣,再到鄉鎮,再到每壹個具體的人。 

38 

在憲政法治國家中,任何權力存在及其行使的正當性都必須通過法律得以證明,並在任何時候受到法律的制約。法院必須獨立,法官的判決必須公正。法律和法院的判決,旨在實現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行政法、刑法和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的判決,乃是為了保護公民、維護我國法治秩序,而不能被強勢集團用來報復抗議者和鎮壓反對人士。政治權力之間的衝突,應進入法院,通過法官在案件審理中對法律的解釋而作出的判決來定紛止爭。 

39 

加入國際法後,國際法和憲法具有同樣的權威,也是各類法律建立的合法性前提。人民主權的國家主權必須受到限制。不僅願意面對世界各國根據國際公約的評判和監督,而且必須設置獨立的憲法法院通過違憲審查制度來防止國家法律侵犯公民權利;我們認為公權的任何行為和政策應當承受來自政黨和宗教團體的批評和建議。 

40 

在憲政體制下,行政當局、議會和法院等等,各種獨立的權力之外,還應該有壹種同樣獨立的權力,就是公共輿論。公共輿論應該在法治框架內成為公民社會的第四大公權。政府、政黨和其他公權都可以利用公共輿論自我宣傳與辯解,但各種公權在利用輿論的權利上並不高於每壹個具體的公民,也就是說,輿論不接受權力的壟斷與干涉。應該接受這樣的法理基礎,以使公民社會各種單元有平等的表達權。 

41 

媒體傳播信息的過程,同時是塑造公眾情趣、影響公共利益和表達共同體理想的過程,因此,媒體應以承擔起教育者責任的方式成為商業營利機構。報紙、雜誌、書籍和網絡不僅在給我們提供信息,同時也成為我們對政治、社會和經濟活動作出判斷所依賴的憑據。媒體深深影響著我們的日常生活,所以,若要我們不被媒體所控制和欺騙,就需要媒體不被公權、經濟強勢集團所支配,就需要媒體的獨立、自律、多樣化和自由競爭。 

42 

媒體必須認識到:提供真實資訊、捍衛新聞自由、維護民主和提升文明,不僅是其存在的原因,而且是其首要的責任。媒體,作為公眾傳播信息的機構,不能被政府控制。但是,在媒體未能自律承擔責任的時候,公權可以通過法治渠道介入。 

43 

我們必須組建國防軍隊,但政黨不得控制軍隊和其他任何軍事力量。國防軍隊,只能由民選政府對其進行領導,同時二者必須接受和服從議會的監督。軍隊只能用於國家防務,保衛公民不受外來侵犯,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國家政治權力和干預國家政治程序。士兵,是穿軍服的國家公民。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命令軍隊、指揮軍隊或接受命令鎮壓或參與鎮壓國內和平示威的公民,否則他們將受到公正的審判。

經濟制度

44 

公民社會的權力結構是壹種自下而上又能上下互動的權力結構,這種權力結構以公民為基礎,以公民聯合形成的大小不等的聯邦為特點,從每壹個具體的公民到各鄉鎮,再到各市縣,再到各省,再到中央,形成了壹個類似東方專制社會的金字塔,但實質截然相反。權力出自權利,權利由自由分割而來,自由來自人性,人性與人所面臨的經濟環境息息相關,所以公民社會的經濟結構安排,必須尊重人性,建立類似權力結構的經濟金字塔。公民社會的經濟金字塔也應該是自下而上,並能上下互動。 

45 

關於公有制和私有制的考較並不是公民社會的主要考較,但是毛左跟鄧右建立的黨國所有制的經濟形態應該遭到徹底的遺棄。權力可以通過法治的渠道,在尊重市場的前提下干預經濟過程,但是,如果權力直接和經濟結合,其後果除了獨裁就是腐敗。獨裁與腐敗是黑暗社會的兩大特徵,歷史已經證明這兩大特徵必然消耗社會資源,延遲社會進步。 

46 

經濟前行的動力主要來自公民個人的利益和主動性,權力只需要為公民個人參與經濟進程創造壹個公平的環境和基本壹致的起跑點。公民個人在參與經濟進程的過程中,如果遭遇阻礙,可以將經濟權利出讓給公民經濟組織,以形成各種級別的合法經濟公權,然後跨越發展障礙。經濟上的財富不應由政權控制,而應由社會控制,這應該成為公民社會的壹個鐵律。 

47 

根據經濟發展的必要,公有制是必要的,但必須是在私有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公有制,公有制不能剝奪私有制的任何發展訴求,也只有這樣的公有制才是合理的公有制。這樣的公有制與專制政權創造的國有制是截然不同的。 

48 

經濟發展根本在於社會內生的增長動力,國有制本質上抑制內需的增長,私有制是內需驅動型經濟增長模式的基礎。所以,廢除國有制,建立私有制是首要的經濟政策,建立私有制中自然孕育出來的公有制是必要的經濟政策。只有在建立私有制的基礎上,土地增值、資產性財富增值和資產性收入才能為全體公民所共享,從而成為內需增長的動力。 

49 

工業、農業、商業和服務業的私營企業和公共企業是我們經濟的基礎。中小企業的發展是市場經濟得以保持競爭活力的源泉。經濟發展必然導致大型企業的產生,壹方面,大型企業的經濟實力不僅擴展市場,而且有時能夠與政府合作實現經濟目標;但另壹方面,市場資源過分的集中化,會使得大型企業獲得壟斷地位,不僅威脅中小企業獨立的競爭地位,而且對政府為經濟確定的政治框架條件構成不正當的作用。所以,鼓勵公民創辦企業,並努力提供公平高效的法律服務和制度安排。企業,應該與政府合作共同承擔社會福利責任和生態環境責任。當公共利益必要,私人企業投資不足以承擔經營風險時,創辦公共企業營建公共設施,或提供公共服務就是必須的。但其成立、運營都必須在議會的授權和監督之下。 

50 

社會和公權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這就需要公權強制公民無償將壹定比例的私人財產繳納給政府,以稅的形式形成財政收入,滿足國家公共職能需要的支出。這是作為財政收入基本來源的稅收,能夠存在的合法理由。為防止公民財產被任意侵犯,並保證稅收用於必要的公共支出,應將“稅收法定”原則納入憲法,建立平等課徵、公平稅負和切實維護納稅公民利益的稅制。納稅公民選舉代表組成的議會,通過法定程序對政府的財政行為進行監控和審議,保證財政收入支出使用的合理性。議會享有稅收立法專屬權,稅種的開徵和稅率的確定,必須得到議會的審議和批准。 

51 

財稅收入的稅種增加和稅率提高,將相應減少公民家庭和企業的私人財富,遏制生活消費支出、勞動力供給和企業投資發展,導致社會宏觀經濟增長的減速。而減稅不僅有利於激勵公民創業和工作,會提高社會經濟的總福利,且能夠增加稅收。因此,我們倡導減稅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低稅率是公民社會正常發展的壹個必要財政政策。 

52 

各級財政預算,必須由聯邦中央、省、市縣、鎮議會的審議和批准,各級財政開支要被置於聯邦中央、省、市縣、鎮議會的政治監督之下。議會對各級財政預算的審議和批准,不僅旨在防止政府浪費和腐敗,而且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側重用於教育投入、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障。這種對政府的問責機制,由政治權利啟動,指向社會權利的落實,最終對公民權利形成保障。 

53 

實現市場經濟的充分競爭,需要防止公權的非程序介入,同時必須抵制壟斷資本的強權。自由創業、自由競爭、企業家的創新和自由的消費選擇,是公民社會經濟政策的基礎性目標。市場競爭將導致貧富差距以及強權集團和弱勢團體之間的分裂,這種局面會損害公民社會的基本價值。中國轉型期間,極有可能出現既得利益集團利用權力真空或政治交易形成經濟寡頭,這種後果將摧毀我們對公平正義基本價值的護衛持守。因此,為護衛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為防止市場無序競爭產生惡果,公權應該在必要的時候採取政治行動。 

54 

必須警惕市場競爭中的經濟權力做為大型公司的市場權力,以犧牲競爭者、消費者來謀取自身利益,將私人經濟資本增殖目標凌駕於公共利益之上,通過投資影響整個經濟結構和發展,並企圖把這種影響力轉換成政治權力,從控制市場走向控制國家和公民。所以,政權應該通過議會的審議和對話,從公共利益出發為經濟行動設定框架和目標。 

55 

政府對市場經濟施加影響的方式,不是投資或支持某個企業,而是通過公民及其代表的討論,形成多數人同意的政治決定,確定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和框架條件,並貫徹實施。 

56 

聯邦中央、省、市縣、鎮需要對本身與經濟相關的行為進行計劃,包括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計劃、特別專項計劃和地區發展規劃。企業必須遵循這些法定的框架條件和計劃而自主決策和發展。 

57 

公民可以自願組成工會、農會、商會和學會。企業家的自由是企業創造性的源泉,但不能成為壓制和剝奪雇員的理由。工會,是在企業對雇員構成強勢的情況下,團結雇員與企業家對話,就勞動條件協商和談判,爭取公正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組織力量。罷工權是公民作為雇員的基本權利,但應以促進對話、談判和協商為目的。

土地制度

58 

公民享有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是整體推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實現個案正義的保證。在公民權利平等之前,任何形式的土地改革都必然會發展成公權和私權對農民的剝奪。 

59 

已經完全虛化的集體所有制應改變為公司制,明晰股權,建立股權流轉流通的正常渠道,迅速實現農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實現農村的農場化和城鎮化,實現農民的市民化和公民化。在此之前,應平等公民權利,廢除壹切對農民的歧視性政策,改善就業政策,變革產業結構。 

60 

在城市,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應為個人公民、企業公民和其他法人公民。各種形式的公民身份,其權利是平等的,在此基礎上形成合理的城市土地流通制度,並以此原則對壹切不合理的土地制度進行法治梳理。 

61 

公民或法人購買房產的同時即自然擁有該房產應含的土地所有權,附帶或單獨購買的土地面積壹經交易便獲得所有權;城市不可分割或不宜分割的公共土地屬該城市全體居民共有,由市政組織管理,居民對其使用、處置應有充分表達意見及監督的程序通道,必要時召開市議會議定。在城市居民或法人擁有房地產所有權的情況下,城市規劃和建設必須充分尊重所有權者的意見,居民對城市規劃享有充分的參與權和必要的否決權。 

62 

公民獲得土地所有權後,可以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過向居民購買或徵收等方式,獲得土地所有權。應當將政府的規劃程序和徵收程序,納入正當的法律程序規制之下。對政府土地規劃和徵收有異議的公民,必須為其提供便於啟動地方議會政治監督和法院救濟及司法審查的程序。應當為土地被徵收的公民提供公正的補償。 

社會制度

63 

建立福利國家,不是以公民為國家工具,而是讓國家為公民服務。社會福利政策,應該致力於實現機會平等,為了讓公民社會的所有公民能夠獲得壹個有助於形成獨立人格、彰顯人之尊嚴的生活環境。 

64 

公民通過讓渡財富形成福利,從而獲得體面的生活。福利,應該是公民財富讓渡公權的壹個必然後果,也是檢驗公權合法性的壹個必要尺度。因此,福利作為社會政策的結果,依賴於整體的國民經濟體系。福利在物質上源於國民財富,國民財富的生產和分配依賴於憲法體制下公民行使權利。在這個意義上,實現和享有福利,依賴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65 

雖然中國共產黨意圖建立壹個富強、民主和文明的國家,但是其壹黨專政的權力結構,不僅使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無法有效行使,而且未曾建立壹個糾正財富分配不平等現狀的機制。因此,公民社會要求首先建立壹個能夠達到公平正義的矯正機制,以實現福利資源的分配,同時重視並採取有效措施來增加教育、醫療、健康服務和社會保障等方面資源總量的供給。 

66 

共和政治與公民社會需要具有獨立意識和敢於承擔公共責任的公民,尤其是富有政治美德和政治智慧的政治家,自由市場需要具備各種能力和技術的職員,尤其是富有創新精神和研發智能的企業家,文明社會需要柔和謙卑、理性友愛的紳士,因此,教育,乃是壹項個人、社會和國家的責任。每壹個兒童,都享有獲得適合其興趣、個性、天賦和能力的教育的權利,這種個人的福利要求是神聖不可剝奪的。教育,不僅是每個公民享有的權利,同時是形成公民的過程。 

67 

共和國的政府,應當把自己視作公民社會的福利促進者,必須把這項責任作為自身的職責承擔起來。共和國政府承擔責任的方式,不是改變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而是在尊重和保持這種不平等的前提下,致力實現機會平等。每個公民擁有平等人格和尊嚴,每位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但我們必須承認:不是所有人的能力同等,不是所有人能為社會提供同等價值的服務。 

68 

共和國,在為共同體所有人創造福利時,必須清醒地意識到:社會福利政策是在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之間作出協調和平衡。國家實現同等尊嚴的平等,不僅是同等對待所有的受教育者,而且需要通過教育系統形成競爭性選擇,挑選具有更高能力的人獲得更高的教育、從事更高價值的工作。 

69 

政府承擔提供教育條件的職責,但不意味著教育由國家壟斷。政府設立公立教育學校,同樣應該鼓勵個人、教會和其他機構開辦私立教育。國家有義務提供充足的教育資源確保孩子們在獲得各種教育形式上沒有阻礙,但將選擇孩子接受教育的學校和課程的決定權,交給孩子的父母。 

70 

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不是為了滿足全體公民的生存需要,而是通過互利型的財政安排,旨在調節國民社會的收入分配,扶助弱者,促進所有公民的福利。因此,它是在社會集體收入的基礎上,考慮公平原則,形成壹種可以達到的壹般性生活標準。 

71 

公民獲得社會保障是壹種法律權利,所以,弱者可以因為其未得到國家的幫助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司法救濟;也可以向行政系統申訴,要求更高部門作出行政決定。 

72 

建立統壹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讓勞動者享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護理保險的社會保險制度,由雇主、勞動者和政府共同承擔責任,保證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因工受傷或失業時獲得幫助和救濟。設立終生壹致的社會保險帳號、建立社會養老保險跨地域的累計計算制度和非地方化的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制定推動公民社會慈善事業發展的制度,支持獨立自治的慈善團體開拓其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服務的空間,幫助他們消除生活困難,對社會福利形成補充。這應該是當前中國社會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初步目標。 

73 

必須禁止土地投機,關鍵是禁止政府參與的土地投機,在此基礎上改革社會住房政策。鼓勵私人購房,實現永久產權,實現產權流通,同時社會應該對廉租房建設進行更多的鼓勵和支持。保證每壹個家庭擁有壹所結婚生活和成家立業所必需的住房,這是兒童健康成長的前提,也是老人安享晚年的條件,也是每壹個公民獲得健全人格和高貴尊嚴所必須的社會要素。 

74 

增加社會福利,促進人口流動,發展教育事業,這是節制生育和控制人口的基本手段,也為各國發展所證實。所以,逐漸廢除強制性的計劃生育政策,保護公民的生育權和各項人權,實現人口的良性發展。 

75 

禁止企業因生育而解僱女職員。通過稅收減免,由國家承擔婦女因為生育給企業帶來的損失,並給予生育婦女以必要的生育補助。保證女職員享有足夠的產假和哺乳時間,保證其產後順利就業。改革教育結構,調整學制,縮減學業完成時間,鼓勵女性在20-30歲之間生育,鼓勵母親母乳餵養。

文化制度

76 

教育的目的,絕不單單是為使我們和我們的孩子將來從事獲利甚豐的工作,或者謀求行使公共權力的職位才存在。教育的根本目的在於使每個公民深知人格和尊嚴之來源,認同我們生活的基本價值,而不得是某個政黨的政綱和意見。中國共產黨50年來對教育資源、教育對象、教育方式和教學內容的全面支配控制,使我們不得自由不知自由。因此,教育的全面更新,是我們中國人獲得健全人格和高貴尊嚴的基礎,是我們共和國公民具備勇敢、正直、智慧、節制和友愛品質的源泉,是公民社會實現自由和民主的出發點。 

77 

通過更新教育,讓人們了解中國百年歷史的真實,揭開半個世紀編織的謊言,認識人性的扭曲和墮落,解除專制對愛國心的利用,尋求人格的健全和尊嚴的恢復。教育,讓兒童受到公義的管教,同時讓慈愛臨到孩子的心靈。教育,讓我們學會獨立思考自由行動,同時獲得在對話中與不同意見者溝通而不是用暴力反對批評者的能力。教育,讓年青人懂得尊重同伴珍惜情誼,即使存在諸多分歧,也能友愛互助。教育,應該讓人們深深明白保護和愛惜妻兒的方式不只是封閉在家庭,還必須要勇敢地走出家庭參與公共生活和公共服務,為壹個公平正義的制度建設而貢獻力量和智慧。 

78 

政府只是教育的提供者和服務者,絕不能成為支配者和壟斷者。我們鼓勵私人和宗教團體開辦各類學校,與國家展開各種層次的合作。普通教育、公民教育、職業教育,互相結合,互為補充。個人,無論是實現自我理想還是履行對社會的責任,都必須接受教育。接受普通教育、公民教育、職業教育,是每個人的權利,也是我們每個人的義務。教育中的機會平等,是我們教育政策奉行的基本原則。思維力、判斷力、公民美德和職業素質的全方位提高,是我們創建教育設施的目標所在。同時,我們必須開放出多樣化教育方式和機會的空間。 

79 

政府財政必須實現小學、中學等普通教育在城市和農村的普及,這是政府的義務,而不是恩賜。普通教育是兒童和少年在家庭之外認識世界的第壹個場所,對他們的身心健康的發展和道德品質的塑造極為重要。我們在這個空間的任務,不僅是讓兒童少年獲得各個學科的基本知識,更應當培養他們獨立自由的意識、團結互助的精神。 

80 

政府應該是社會公正的調節器,努力避免讓人們不因家庭背景不同而受到不同教育,因此,我們必須大力發展職業教育,讓不同興趣、個性和才能的年青人可以進入自己喜歡和合適的職業學校,為將來工作和貢獻社會獲得機會。職業學校不僅要教授合格的職業能力,而且應確立學生的職業倫理觀。職業學校同時應當加強普通教育、公民教育。 

81 

公民教育,必須體現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而不是塑造崇拜公權的國民。因此,公民教育,應當致力於教導兒童和青年人學會如何與同伴和平共處,同時敢於挺身抵抗暴力和邪惡的行為。培養愛國公民的出發點,不是民族主義,而是共和民主。沒有公民個人的自珍自愛、公民團體間的互助友愛和憲法制度的公平正義,就不會有對社會的真正熱愛。 

82 

政府確保家長和學生對宗教教育自由選擇的權利。宗教教育和無神論教育具有壹樣的合法性,可以使得普通教育、公民教育和職業教育更加健全地發展,而不會互相牴觸。政府不得干預私立學校的宗教教育,政府還應該尊重公立學校內部各個宗教團體在學校的宗教活動。 

83 

大學,應具有獨立自治的地位,這樣才能保證大學裡的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學術研究規範和科學研究倫理規則,由大學自我組織的委員會制定並公布。大學,作為高等教育機構,不僅接受公平考核合格的人,而且應為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繼續學業提供機會。 

84 

大學鼓勵大學生在接受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基本教育的同時,積極組建社團進行各種課外活動,尤其是與公共生活有關的社會問題研討、政治問題辯論和報刊雜誌創辦等活動,培養大學生對社會現實的關心,尤其是為將來關注民生的學者和投身政壇的政治家的成長創造條件。 

85 

藝術的發展可以納入必要的法治軌道,但政府應尊重藝術的多樣性發展,不得以行政立法和檢查制度干預藝術事業中的表達自由,藝術家也不得以藝術為名進行有傷風化、違反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的活動。 

86 

體育設施和體育運動的普及,是政府的義務。體育,不僅能夠幫助我們煉成健康的身體和強壯的體魄,而且通過在運動中的配合協調促進我們的團隊合作精神,提高我們的生活質量。體育,是我們鍛煉體格的方式,但終極目標不僅僅是身體,也是磨練人格。 

87 

中國人向世界貢獻的不能只是強壯的體魄,更有獨立的人格和高貴的靈魂!我們中國人向世界展現的不會僅是“更快、更高、更強”的奧林匹克精神,更應當有尊重和護衛人權的堅定承諾和勇敢擔當!我們不會只夢想在萬國列邦中奪得最多的金牌,更應當以披荊斬棘的精神,登上彰顯人格尊嚴的世界顛峰! 

宗教政策

88 

宗教信仰是公民社會能夠友愛互助的紐帶之壹。宗教活動的公開化,對本身的建造和公眾的了解有著積極意義,所以,我們對自願登記的宗教團體給予免稅待遇,但不得將未登記的宗教團體視作非法而禁止或干預其自治。要給宗教團體創造壹個能夠在世俗社會開展宗教活動而需要的法律主體資格,立法者就應該在尊重宗教團體自治及其傳統的前提下,開放出宗教團體自願選擇和自主決定組織結構及其活動方式的空間。 

89 

政府與宗教應建立合作性的夥伴關係。我們維護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我們尊重基督教、天主教、佛教(包括藏傳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在傳道、祭祀等活動上的獨立地位,我們尊重新興宗教和民間信仰。宗教團體是公民社會的壹個構成,與政府有平等的公民權,宗教團體在憲政體制下依照法治要求自主活動,宗教團體的自治不應遭受政府的限制,政府的工作也不應遭受宗教團體的限制。 

90 

公權不得立法設立國家宗教,或制定形成國家宗教的制度,不得立法干預宗教活動。宗教內部的組織結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人事安排、書籍出版、宗教院校設立、國際交流,都屬於宗教自治範圍,國家不得干預。政府不能夠判斷或界定何為“邪教”,如同政府不能判定哪壹種意識形態為正確壹樣。 

91 

公權組織不干涉宗教組織,宗教組織不干涉公權組織,捍衛公職人員的宗教權利,也捍衛宗教人員的從政權利。不得利用宗教為國家權力行使提供正當性理由。政教分離,但又不是政教隔離。 

92 

政府必須對所有宗教採取中立的態度,並僅在以保護某些公共利益和他人人權為目的,確實有必要斡旋宗教團體之間的衝突時,才能依照已有的法律實施干預。政府可以基於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公共道德的理由來限制宗教活動,如同限制其他公民的活動壹樣,但上述理由必須得到嚴格的限制,以免為政府侵犯宗教自由提供藉口。 

93 

專制政權之所以建立國家宗教,不僅是為了讓人們在精神上完全依附政府和領袖,而且利用人們心中的恐懼和猜疑將人們分割。我們認為,不僅宗教活動的展開,對於形成壹個政治共同體全體人們的凝聚力至關重要,而且宗教團體對公民社會政治生活的批評、建議,信徒政治實踐活動的參與,對公民美德的形成和公民社會的健全發展,將發揮良好的建設性作用。 

民族政策

94 

民族政策要尊重歷史、現實和未來。民族是客觀存在的,就要尊重它的存在。保護各民族的文化,尊重各民族的歷史,敬重各民族的信仰,這是民族政策的壹個基本出發點。 

95 

中國共產黨在學習蘇聯的過程中,不科學地劃分民族,是壹大敗筆。民族發展,民族融合,是壹個自然的歷史發展過程,刻意地去規範它,必然會造成文化混亂。民族識別和民族記憶,應該是公民的個人行為,不應該納入政府規範。對待民族成分,取消任何意義上的公文識別和公文記憶。 

96 

對所謂少數民族的優撫政策,其實是壹種深刻的歧視政策,後患無窮。如果要愛護所謂的少數民族,就要真正平等地對待他們,把他們看作如我們壹樣的公民,壹樣的兄弟姐妹。相互遷徒,相互通婚,相互學習,使大家走在壹起。 

97 

公民是公民社會的構成要素,而民族不是。對各種族的公民壹律給予相同的公民權,其他種族的公民有足夠的表達權和選舉權,在他們當選行政長官以後,不許任何組織給他們派遣監督人員,比如黨委書記,這是種族問題中平等公民權的核心問題。 

國際關係

98 

建立公民社會,保證和實現香港、台灣、西藏和新疆等地的自治,既是實現中國主權的最佳方案,亦是讓國際社會信任中國的基礎,更是我們真正在國際政治舞台上成為負責任大國的開始。人格健全和尊嚴彰顯,不僅應該是本國公民創建國家的原因,而且延伸至與我們同處壹個世界的同伴,而成為中國人民對國際社會理應承擔的國際責任。 

99 

中國人民應該感謝,在我們每壹個人被專制和暴力所捆綁不得自由時,友邦鄰國對我們中的弱者、被欺壓者和為獨立自由和公平正義事業奮戰的自由鬥士及其家人的支持和幫助。各國以保護本國公民自由為職責,以支持他國公民自治爭取自由為使命,這是國際和平的基礎。 

100 

中國人民應該反對他國專制政權對本國公民和平抗議的鎮壓和迫害,我們必須對此採取相應的政治行動,絕不能因謀求國家經濟利益,而喪失我們的公義之心,放棄我們對同壹個世界同伴應盡的責任。因為這樣的短淺目光也將最終危害到我們自己的自由。 

101 

我們尊重民族國家的主權和本國國民的感情,但是,民族國家不能成為忽視或剝奪人之人格和尊嚴的理由。因此,普世的人權,等同於民族國家的主權,並成為後者合理性的基礎。民族國家的獨立,不是統治者的專制暴政的藉口,不是我們為實現國際和諧而放棄支持和幫助受欺壓者的障礙。 

102 

我們願意同各個國家建立正常的外交關係,在政治、文化、經濟、社會等各個層次上交流合作。文化交流能夠增進各國人民彼此之間的了解,經濟貿易能夠提高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這種國際交往不是功利性的,而是為國際關係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空間。若人權價值確是普世的,它就能夠在這樣開放的空間,逐漸為所有人接受。 

103 

因此,我們將以人權和公民權做為我們國際政治活動的基點和目標。我們將在這個基礎上,與韓國、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等國家,通過聯合國或其它有效的組織形式,進行國際合作,致力於在國際上實現友愛互助和公平正義。地球村,是人類的共同理想。 

104 

自由,民主,法治,憲政,公民社會,這壹切概念都應融入我們每壹個人的生活過程,為著完善我們的人性,為著實現我們的價值。 

社會轉型

105 

黨國體制是專制體制的最高形態,也是專制體制的最後壹種形態。中國社會經歷數千年的專制體制,距離公民社會還相當遙遠,其轉型的難度空前之大,但是為轉型積累的勢能也非常之大。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壹旦不能更好地處理歷史積澱的問題,將會付出相應的代價。但是,轉型是必然要到來的。 

106 

不是要打倒某些人,也不是要打倒某些黨,而是要平等公民權,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等,各種權利都要平等。這是轉型的要點之壹。 

107 

文化多元,生活多元,價值多元,人性多元,應該得到全社會的認可,不能以新的壹元社會代替舊的壹元社會,恪守尊嚴是自由的實質。這是轉型的要點之二。 

108 

揭秘歷史事實,公布歷史真相,以客觀真實的態度對待歷史問題,承認黨國體制和黨國人物的歷史性作用,同時又對它們在歷史進程中的罪惡進行深刻的反省。這是轉型的要點之三。 

109 

赦免原罪,避免清算。通過悔罪與諒解迅速實現社會和解,通過協商談判的機制達到妥協,使社會各方力量在轉型之後都進入積極的發展軌道。這是轉型的要點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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