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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學者談公民權利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16日00:47:5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 二零一八年

  民主制度有其深刻的歷史根源和漫長的演變過程,在人類歷史中,不同的社會形態對民主制度的影響也是非常深刻的。因為歷史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地緣的環境不同,民主制度在不同國家產生了各種不同的政體。比如英國,雖然君主只是虛君,但至今保留君主制;比如美國,是總統制,比如法國是法國式的半總統制,還有意大利式的,還有日本式的,還有北歐式。從荷蘭的尼德蘭革命後,經過了四百多年的歷史演進,世界主流國家普遍確立了民主制度。近代以來,世界主流國家繼承了過去數千年的歷史積累,通過革命的或者改良的方式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民主制度,逐步演化成現行的大同小異的民主制度。

  現代民主制度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最高政治成果。

   大量統計顯示,經濟成功和長治久安的國家,大多是民主國家;經濟貧困和動亂不止的國家,大多是專制國家。政治民主與經濟成功以及社會穩定是相互促進的和相輔相成的。另壹項統計顯示:

  區域性衝突和世界大戰,往往由專制國家挑起。

  可見,民主政治不僅有利於本國穩定,也有利於世界和平。世界主流國家把發生在二十世紀的兩次世界大戰看做是民主國家同專制國家之間的鬥爭,雖然蘇聯這樣的極權國家也加入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並與民主國家並肩作戰,但這並不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基本性質,因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人類社會的主要敵人是德意日軸心國,它們都屬於法西斯極權的性質,而且結成同盟進行反人類的戰爭。經過較量,第二次世界大戰是民主國家取得了勝利,是民主對專制的勝利。這說明專制制度不得人心。

  中華民族具有數千年的文明史,既曾經歷過秦皇漢武的鼎盛時代,也曾經歷唐宗宋祖的繁榮時代,“大治”、“中興”、“盛世”這類詞彙,頻頻出現在歷史記錄中,耳熟能詳,甚至“路不拾遺”和“夜不閉戶”的和諧景象也數百年壹現,成為國人的榮耀。然而,王朝更迭,周而復始。國家每經歷周期性動亂,國民便經受周期性驚擾。鼎盛為不能保存,繁榮不能持久,這裡面的原因只有壹個:歷代王朝都實行政治專制,權力集中,權力壟斷,缺少約束的權力帶來腐敗,而絕對的權力必然帶來絕對的腐敗。假以時日,王朝必然為之腐朽,連帶之下,國家必然為之沒落,國民必然為之遭殃。

  到了十九世紀中期,列強的堅船利炮架進了大清朝的國境,國門洞開。在兩次鴉片戰爭失利後,中華大地上終於揭開了“數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的序幕,但是,大清朝的洋務運動僅僅是追求器物的改進而鮮有制度的革新,終於導致了甲午戰爭後的割地賠款,戊戌變法和預備立憲雖然觸及了制度的問題但終因頑固派的鎮壓與抵制而歸於失敗,終於導致了辛亥革命的爆發。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續 2000 多年的皇權制度,新的專制主義旋即捲土重來,並接踵而至。陳獨秀領軍的新文化運動推動國人對文化和制度的病根進行反思,但是,頻繁的國內戰爭和外敵入侵,再加上國際法西斯主義和國際共產主義的侵擾,“科學與民主”的啟蒙進程和中國政治民主化進程壹次又壹次被迫中斷。抗日戰爭勝利後的中國雖然再次開啟了憲政歷程,然而又被國共內戰葬送。

  1949 年建立的“新中國”實質上是“黨天下”。

  中國共產黨以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為名壟斷了所有政治、經濟和社會資源,製造了鎮反、土改、反右、大躍進、文革、六四、打壓民間宗教活動與維權運動等壹系列人權災難,致使數千萬人失去生命,中華民族為此付出了極為慘重的代價。

  中國社會經歷了四十年的鄧式改革,毛澤東時代壹些核心的東西還在核心之中。中國共產黨的統治方式在本質上沒有改變,中國社會的各個方面在本質上也沒有改變,改變的只是時代和時代的器物符號。體制依然是黨國體制,社會依然是權力社會,以黨權為中心的四項基本原則依然在中國社會的中心地帶發揮著自己的本能作用,可謂陰魂不散。也就是說,鄧小平的改革並沒有使政治制度的問題得到根本的解決,中國依然是專制制度,沒有走出無產階級專政(也叫人民民主專政)的藩籬,而無產階級專政實質上就是共產黨專政。這就使中國社會又壹次進入了似曾相識的治亂循環之中。現在人們可以看到,鄧小平的改革路線雖然發展了中國的經濟,積累了整個社會的財富,但是它催生了中國的既得利益階層和不得利益階層,貧富分化加劇,社會矛盾層出不窮,官民矛盾時常處於激化狀態,而法律得不到貫徹,制定法律的人在普遍違反法律,統治者的統治能力在持續下降,而道德淪喪也無以復加,似乎只能繼續淪喪下去。

  中國人民面對的是壹個企圖解決市場問題的壟斷體制,這個體制註定是壹個不能解決問題而又在不斷製造問題的體制。當權貴集團的分贓過程完成之後,這個社會必然會發生變化。壹個衝突重重的社會是不可持續的,但其問題並不是永久不可解決,而是在等待解決的時機,關鍵是人們用什麼方式去解決它。不斷發生的歷史事件,總有壹件要促成歷史性轉折。中國人民為什麼走不出治亂循環的陷阱?就是因為缺少民主制度。要解決專制制度的積弊,必須求助於民主制度的良方。

  說到底,只有民主制度,才能救中國。這不僅是人類歷史的啟示,也是中國歷史的總結。

  聲音,壹個來自普羅大眾的聲音,正在世界的範圍內響起。從斯大林的故鄉第比利斯到蒙古高原的烏蘭巴托,從兩河流域的古巴比倫到群山之國的喀布爾,從高度發達的西歐羅巴到正在起步的中亞細亞,從突尼斯到埃及,再到利比亞,這個聲音高呼:民主,民主!這壹聲音昭示著:民主已經成為全人類共同認可的價值觀,也是共同追求的目標!民主是世界潮流,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有權管理國家和社會,有權決定國家和社會的管理者並迫使他們對人民負責,這就是民主。

  在當今社會,民主本來是壹件很簡單的事情,也是人們所渴望的事情,但是“肉食者”卻害怕民主,他們習慣於寄生的生活方式,從而樂於攪亂大眾的思想,使之成為壹池混水。貶低民主的價值,歪曲民主的內容,這已經成了可鄙者慣用的伎倆。為此,本人借鑑各種資料,編輯《公民知識手冊》,希望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淺出地講壹些關於民主的常識和道理。不期成為照亮大眾迷夢的語言火炬,只希望讀者從中開始進行思考。

  關於自由的基本理念

  壹個談論民主和民主制度的小冊子,為什麼要先談自由呢?因為自由是先於民主的價值。在當今的政治文化中,自由與民主都是核心價值與核心概念,但是民主是為著自由或更多自由而運轉的,民主制度中的各種要素都是為著自由或更多自由而產生的。自由好比是太陽,民主制度的各種要素好比是眾多行星。離開了自由,所謂的民主將變得毫無意義,偏離了自由,所謂的民主將變得不太民主。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首先是壹部爭取自由或更多自由的歷史。

  人的本性正是自由的深刻根基,沒有任何人在本性上是在尋求壹種被奴役的狀態,沒有人天生願意做別人的奴隸。無論對人的本性怎麼解釋,自由都是符合人性的。不自由的狀態對任何人來說,都是不符合人性需要的,當然,我的不自由可能會符合妳對自由的需要,而這,顯然也是對自由的違背。人從自己的本性出發,所做的壹切都是在尋求更多的自由,並以此得到福祉。絕不會有人在失去了更多自由以後能獲得更多福祉,自由和福祉完全是成正比例的。在人類歷史上不乏專制主義者向人們兜售放棄自由的偉大理由和成功案例,但極左的或者極右的專制主義者公然宣稱放棄自由可以獲得福祉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在法西斯主義和斯大林主義破產之後,反對自由的聲音只是角落塵埃,甚至,連卡扎菲這樣的獨裁者都要謊稱自己是為利比亞人民尋求自由。甚至,連馬克思和恩格斯的社會理想都是這樣的,他們在《共產黨宣言》說: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壹個聯合體,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壹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

  文藝復興,是 14 世紀至 16 世紀在歐洲興起的壹場有關藝術、文學、自然科學和建築等各方面的思想文化運動。它帶來壹段科學與藝術革命時期,揭開了近代歐洲歷史的序幕,並結束了歐洲黑暗時代,被認為是中古時代和近現代的分界。文藝復興的核心價值是什麼?就是從神到人的回歸。

  文藝復興之後的近現代社會之所以接連不斷地發生巨大變革,就是因為人類行為的根本慣例將會戰勝那些試圖限制和管制他們的事物,人類行為的根本慣例就是自由,它出自人性。鳥的自由,就是順應鳥的本性去做壹只鳥;人的自由,就是順應自己的本性去做壹個“人”。鳥如果被關進籠里,那它就不是壹只真正的鳥了。它成了玩物,成了欣賞品。人如果被關進社會的牢籠,那人也不是壹個真正的人,他也會成為玩物和奴隸。自由就是人可以象壹個真正的人壹樣生活,而不是過“非人”的生活。如果妳感覺到自己的生活的不象人的生活,那就是不自由的,如果別人也看到妳的生活不象人的生活,那妳同樣是不自由的。

  奴隸沒有把自己當做人,所以奴隸是不自由的。

  奴隸沒有把奴隸主當做人,所以奴隸主也是不自由的。

  民主是壹種能夠對各種價值觀兼容並蓄的制度體系,但民主顯然不是自由主義者的壹統天下,世界上也不應該存在對其他價值觀進行權力干預的自由主義者。民主主義者如果不是自由主義者,也將為自己和社會帶來諸多困境。回顧國際共運史可以看到,共產主義的領袖們在初衷上都沒有什麼大的問題,列寧為了實現他那種樣式的民主,走上了“紅色羅波斯比爾”人生道路,甚至斯大林和毛澤東這樣的共產魔王也是懷抱改造社會的美好理想走上革命道路的。但是共產主義者採取名為無產階級專政實為壹黨專政的手段註定不能解決平等公民權利的問題,這也就決定了他們壹定會走壹條從俠客到魔王的道路,這是壹條走向奴役的道路。當共產黨領袖們為了他們所謂的民主以大多數人的名義去剝奪少數人權利的時候,大多數人的權利也就蕩然無存了。中共的壹位高級將領說,民主社會的歷史是壹個棄惡揚善的歷史,但是他也應該能看到,專制社會的歷史都是棄善揚惡的歷史。

  對於人來說,自由即本性,本性即自由。如果不自由,人類的生命也將變得不完整,如果不自由,人們的幸福也將變得不可靠。就拿生命權利來說,每壹個人的生命都屬於自己,他有權決定自己生命的延續方式,也就是生活方式。如果別人強迫妳按照他規定的方式去生活,那他就等於是部分地主宰了妳的生命,或者叫剝奪了妳的部分生命。

  毛澤東式的極權統治要求數億人民按照他規定的方式去生活,給每個人指定壹個工作崗位,甚至連出門都要開介紹信,這實質上就是剝奪了數億人民的部分生命。就拿財產權利來說,人類的所有財富都是每個具體的人創造的,本來就就應該歸屬於這些具體的人,如果壹部分人非法剝奪了另壹部分人的財富,這就等於剝奪了別人的勞動和勞動成果,本質上屬於奴役。任何奴役,都絕非自由。有些奴役方式,因為沒有鐐銬加身,所以人們經常認識不到它就是奴役,但它真的就是奴役。舉兩個例子:其壹,假如妳不信仰共產主義了,想退出共產黨,但是退出之後顯然會遭遇壹些政治迫害或者其他迫害,那麼這些壓力就使妳不方便退出,妳還得假裝在共產黨內,這時候妳的生命無形中就被組織剝奪了壹部分。別人占有了妳的生命,當然是奴役;其二,假如妳的親人在集貿市場賣蔬菜,城管隊員看見後二話不說就把蔬菜奪走,這種現象從表面看是執法不規範,或者是非法搶奪,但根本上也是奴役。因為城管隊員把別人的合法勞動非法地占有了,也等於把別人的生命過程非法占有了。

  自由必須是每壹個人的自由,民主必須建立在平等公民權利的基礎上,這是專制主義者所難以理解的,即便他們理解了也只得假裝不理解了。尊重自由和權利的社會就必然是多元社會,多元社會的社會單元通過對自由和權利的深刻尊重而形成相互平衡,達到多元共和。從多元到共和,多元是表現分歧關係的,共和是表現伴生關係的,多元是外在的,共和是內在的,而權利始終是它們的軸。權利是什麼?權利就是自由的根本性內容,是自由的根本性表現。

  是自由?還是被奴役?這在真實的社會中並不是空洞的概念,公民權利平等,就是自由,否則就值得懷疑;思想方式、表達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可以選擇,就是自由,否則就值得懷疑。

  貝多菲的壹首詩: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生命、自由和幸福是三位壹體的,讓我們為自由和更多自由而努力吧。

  關於民主的基本概念

  如果要宣傳民主的價值觀,我們首先要告訴別人什麼是民主。如果妳說兩黨制是民主,也許人們不信服,如果妳說多黨制是民主,也許人們壹樣不信服;如果妳說直接選舉是民主,也許人們不信服,如果妳說間接選舉是民主,也許人們更不信服。如果妳說權力制衡是民主,也許人們不信服,如果妳說最高權力歸屬於人民代表機構,也許人們更不信服。

  雖然大多數人說美國的民主制度是最好的,但也有很多人說北歐的民主制度是最好的。當代的民主制度不是整齊劃壹的,民主制度中有各種要素,這些要素怎麼組合,孰輕孰重,在各個國家也表現不壹。有總統制的,有總理制的,有議會制的,有壹院制的,有兩院制的,加拿大還有總督,英國還有女皇,日本還有天皇,確實很難說哪壹種民主制度就更好,或者最好。民主是什麼?民主這個耳熟能詳的詞到底指什麼呢?它所包含的內容對每個人的利益到底何在呢?正如“壹千個讀者,就有壹千個哈姆萊特”壹樣,不同的人總會從不同的角度來解釋這個抽象的概念。

  對於每壹國具體的民主制度,雖然眾說紛紜,對於民主制度的要素組合與政治設計,雖然各執其詞,但是,民主就是民主,因為民主制度斑駁陸離的制度設計背後有它們共同的東西存在。這就是生命、自由和幸福。尊重每個生命的存在,這是民主制度進行設計的前提,關乎每個人的自由,這是民主制度進行設計的關鍵,促進每個人的幸福,這是民主制度進行設計的目標。

  近代以來關於民主的理論大多是從自然權利談

  起,生命、自由和財產屬於自然權利,不容剝奪,能保證這些自然權利的制度設計,就是民主。我們也可以換個角度談這些問題,就是說,自然權利必須用自治的方式來實現。每個人都有主宰自己生命的權利,每個人都必須具有相同的自由,每個人都可以用他自己的方式尋求幸福,這就是自治。保證每個人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決定自己的命運和前途,這就是自治。從根本上說,自治,就是民主。自治,必然意味著多元,所以從表面上看,人們可以在多元的生活方式進行選擇,就是民主。舉例來說,如果壹個人願意用行乞的方式進行自己的生活,那麼民主的制度設計應該保證這個人所選擇的生活方式,它不能禁絕或者非法干涉這種乞討的生活方式,只能要求這種生活方式不去非法妨礙別人的生活方式。假如妳發現美國有壹萬人彈著吉他在行乞,這並不能證明什麼,只能證明美國是個民主的國家,它允許人們選擇這種生活方式。恰恰相反,毛澤東曾經壹度剝奪了人們行乞的權利,這只能證明毛澤東是個搞極權統治的暴君,而事實上,毛澤東的這種極權統治曾導致中國大陸餓死了幾千萬人。令人遺憾的是,直到今天,中國大陸都不能善意地保護乞討者的權利,每每遇到奧運會和世博會壹類的盛事,乞討者總是被驅趕出大城市,有些被管理人員直接丟棄在城市遠郊的路邊,甚至出現過多起乞討者因此被凍死和餓死的惡性事例。當然,在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巡的時刻,各地官員總是把趕走乞丐當做壹項重要內容,以美化城市,這已經是司空見慣了。如果妳明白了自治就是民主的道理,現在妳還能說中國是民主的嗎?

  在人類生活中,自治不是壹個人的自治,而是每壹個人的自治,社會成員在壹起進行自治生活,就必然要發生權利交換,這就是公共生活。公共生活不是獨立於個人的生活,不是大多數人的生活,它是所有社會成員具體生活的壹部分,對公共生活的管理就是公共政治。在民主制度下,公共生活不能脫離個人自治而存在,而是相反,公共生活必須建立在個人自治之上,並為個人自治提供保障和規則。民主,就是承認“公民對國家政治的決定權並建立制度來保障這種民主權利的實現”。這句話首先談的是“公民對國家政治的決定權”,然後才是“並建立制度來保障這種民主權利的實現”,前者是民主的實質,而後者在實際生活中也許比前者更重要,因為它保證了前者的實現。所以,某種意義上來民主就是民主制度的簡稱。

  美國的先驅們總結得很好,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有、民治、民享。但是,以此來理解民主制度有些抽象,是對於那些深受專制主義薰陶的人們來說,尤其如此。現在我們知道,民主還可以有更簡單的理解方式,就是在個人生活層面和公共生活層面去理解。在個人生活層面就是保證每個人的生活自治,每個人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決定自己的命運和前途;在公共生活層面就是保證公共政治服務於個人的生活自治。簡單地說,認可人做自己的主人,認可公民自由生活,認可公民對國家政治的的決定權和管理權並建立制度來保障這種權利,這就是民主。對於民主壹詞,讓我們把它的漢語意思擴張壹下,就是:人們自己做自己的主人,或者:公民自己做主。自己做主是需要前提的,對於壹個顧客而言,自主的前提意味他對商品的知情權和商場的選擇權。而對於公民來說,自主的前提意味他要對國家政治生活的知情權和對政府的選擇權。既然承認公民是國家和社會最初的主人,他們擁有最終的權力,同時國家有義務建立民主制度來保障主人行使權利。那麼,公民就有選擇政治家和政黨的權利,也有選擇政府的權利。如果政府不能讓人民日子過得好,那麼人民就有權要求更換執政者。所以,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往往就是壹人壹票的自由選舉制度。在壹些名為民主實為專制的國度里,統治者經常象人們灌輸的是另壹種關係,他們把自己稱為管理者,把老百姓稱為被管理者,把自己成為救星,要求老百姓對他們感恩戴德,在他們眼裡,只有被他們養活起來的老百姓,從來沒有公民。

  當今世界,民主已經成為全球人民追求的普世價值觀,哪怕再專制的統治者也不得不扯起“民主”

  這個旗幟來遮羞。於是,他們就利用民主這個概念的抽象性來迷惑大眾,甚至無恥的宣稱自己的獨裁制度就是民主,為此他們會創造出壹些好聽的詞彙來形容,如人民民主專政等。我們來看看當今世界最不民主的這個國家吧,北朝鮮自稱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它是人民的嗎?顯然不是,它是民主的嗎?顯然也不是。民主,簡單而直接的說:承認全體公民對國家政治的決定權並建立制度來保障這種民主權利的實現。後者甚至比前者更顯示的重要,因為只在口頭上承認但不採取制度來保障甚至是戕害這種權利的制度,則是虛無的,反動的。歷史已經證明,專制制度下的統治者也會把民主的口號喊得振天響,它稱自己的政府“人民政府”,認同民有;標榜“人民當家做主”,認同民治;自稱“壹切權力屬於人民”,認同民享,自稱“為人民服務”。而在實際的生活中,政府通常是黨國體制中的權貴集團實現統治人民,謀取利益的工具,他們不給人民選舉權,卻聲稱是人民的代表,從而架空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在沒有監督和只對上級負責的前提下,政府只會為權貴集團服務。

  有沒有選舉權?怎麼選舉的?選舉是否自由?選舉是否公正,這些對於沒有參加過民主選舉的人來說,理解民主也是困難的。那麼,我們也可以用另壹種方式來檢驗什麼是民主,什麼是專制。

  毛澤東歷來承認中國是專制社會,他甚至直接說就是獨裁,而鄧小平繼承毛澤東的思想提出了中國社會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這四項基本原則就是專制的原則,而非民主的原則,也可以當做民主與專制的試金石。第壹,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用壹種思想去指導全社會的思想,連思想都受到限制,這當然是專制而非民主;第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壹個政黨獨霸社會的管理權和決定權,這違背了公民權利平等,當然是專制而非民主;第三,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壹部分人以“人民”的名義對政治進行壟斷,必然導致經濟壟斷和文化壟斷,當然是專制而非民主;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共產黨所謂的社會主義制度其實就是其他三項,核心是共產黨的領導,其他三項是專制而非民主,那麼所謂的社會主義制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世界各國的民主制度,雖然要素組合與政治設計各不相同,國家機構的名稱也有很大區別,但真正的民主制度不僅基本原則上相同,而且在要素組合與政治設計也具有諸多共性,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內容:壹人壹票和自由公正的選舉,軍隊國家化,言論自由,新聞開放,法治憲政,三權分立,政黨競爭,獨立工會,私有制度等這些內容是民主制度的骨架,保障了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程度,這些內容建設的越完善,人民享有的自由度就越高。

  關於法治的基本概念

  現代民主制度不止是壹個技術手段那麼簡單,它是在人本主義、人文主義、人道主義和自由主義等壹系列價值觀的催生下產生出來的。如果壹定要問:為什麼壹定是民主制度?那麼也可以簡單地反問:如果不是民主制度的話,那麼誰又甘受別人的奴役和凌駕呢?誰又有資格來統治別人,並且可以將這種統治權力授予自己的下壹代?

  嗯,既然人人都應該是自由的,那麼人人也應該是平等的,如果人和人之間不平等,權利上有巨大差異,那就沒有自由。嗯,既然人人應該是平等的,那麼人人也應該是博愛(互相關愛)的,如果人和人之間不互相關愛,而是相互欺壓,那就沒有平等。可見,自由、平等和博愛必然導向民主。然而,民主顯然也不是簡單的價值觀念,民主是制度,是壹系列制度的組合,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正如技術手段那麼簡單。嗯,民主的技術手段就是法治。

  在古希臘時期就有人治與法治之爭,柏拉圖主張人治,亞里士多德主張法治。近代法治理論創建過程中,康德提出了提出了壹些法治思想:立法權屬於人民,人民制定法律以限制壹個人對另壹些人的專橫。但盧梭應該算是近代法治理論的奠基者,他多次強調,法律是公意的行為,君主不能高於法律。盧梭的法治理論主要包括:人民擁有立法權;法治與共和政體相結合;法治意味著平等。而法治理論成為憲法規定的原則是英國人在 16、17 世紀的首創,18 世紀美國人接過法治口號反對英國的殖民統治,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中用很多具體事例控訴英國破壞法治的罪行,1787年美國憲法確認法治原則為憲法的基本原則,法國 1791 年憲法以 1789 年法國人權宣言作為序言,而人權宣言為近代法治原則奠定了基礎,也為近現代國家憲法確認法治原則提供了樣板。所以,繼美法兩國憲法之後,各民主國家的憲法都以不同的方式確認了法治原則。

  法治思想經過不斷的完善和充實,日趨完美。就當今來看,法治思想包括兩個主要原則。第壹原則:平等權利,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普通人、總統、政府、企業和法人等,概莫例外。

  第二原則:公正原則,法律必須幫助那些弱勢的人,不僅要求在權利的起點上實現平等,而且在權利的終點上也努力減少差距,從而實現基本的公正。法治是做什麼的?英國當代最為著名的法官-丹寧勳爵-在其法官生涯中,壹再闡明這樣的立場:“實現公正,即使天塌下來”。仔細想來,丹寧勳爵確實感悟了法治的真正精神。公正就是公平與正義,其中包含“兼顧”的含義。只有每壹個人的本性、自由和權利受到應有而相應的尊重,並且有自我發展的機會,那才稱得上是和諧公正的法治社會。

  法治原則是作為人治原則的對立物產生出來的,它和人治原則壹樣,都屬於國政治理的手段,但兩者涇渭分明,不可含混,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制度。有中國大陸學者認為:法律要由人制定,要有人執行;任何統治者不能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進行統治,因此他們認定法治和人治不能截然分開,只能相互結合。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其錯誤就在於簡單地從是否有人的作用和是否運用法律來作為區分人治法治的標準。應該說,在治理國家中有人的作用不等於人治,有法的存在不等於法治。希特勒上台實行法西斯統治,那時候,魏瑪憲法照樣存在。劃分法治與人治的最根本的標誌是這樣的:是法律權威高於個人意志?還是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權威高於個人意志的治國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權威屈服於個人意志的治國方式都是人治。兩者不能混淆。

  正如潘恩所說:“在專制國家國王便是法律,同樣的,在民主國家中法律便成為國王”。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不成文法,法官的判決書對後面的案例之判決有約束力,這是不是人治?不是。因為在英美法系,判例就是法,壹旦成立,就具有普通的指導意義,不僅對被裁決者有約束力,對法官本人也有約束,因為判決後,該判例就獨立於法官本人,獲得了獨立性,以後法官本人也要以判例為依據,如果不依從,亂判就是人治,所以,判例法也是法治。

  在民主社會中,法治精神當然要依託諸多法律條文來實現,而法律也是經過正當程序進行表決的結果,它以公共意志的形式體現了多數人的意志,但是法律壹經實施,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多數人,還是少數人,全體社會成員都要無條件服從。不能因為誰是領袖或執政黨,就可以在法律規範外自行其是。假如“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壹理論是成立的,那麼民主社會中,這壹理論談的是立法層面,而絕非執法層面。在現代專制社會中,有些國家也有非常完備的法制體系,也有方方面面的法律條文,但這僅僅是“人治”之下的法制,而絕非“法治”。人治這壹概念描繪的是個人、少數人或某政黨因緣歷史原因掌握了社會公共權力,以軍事、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倫理等手段,對社會其他成員進行等級統治的社會體制。人治所指的,就是專制社會中的國政治理手段。

  在專制社會中,立法過程通常就存在人治的問題,法律往往不是經過正當程序進行表決的結果,比如中國大陸現在就存在這樣的問題,在沒有立法權限的情況下,有些部門和有些地區為了自身利益進行立法活動,重慶和上海等地立法徵收房產稅就是壹例。再壹個問題,專制社會的立法往往用法律形式確定某些人、某些政黨或某些團體壟斷地位,包括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壟斷地位。通過立法,確定永久的執政黨;通過立法,制定準入門檻,確立官僚經濟的行業壟斷地位,等等。

  第三個問題,如果法律成了攫取利益的障礙,統治者往往置法律於不顧,比如以前,毛澤東非法囚禁國家主席劉少奇,比如現在,警察綁架合法公民。這都是人治的壹脈相承。“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壹理論不僅在立法層面是成立的,在執法層面也是成立的。把個人、少數人或某政黨將自己的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隨意性很大,就是人治。

  據知情人記載,1954 年憲法討論會上毛澤東說過這樣的話:“世上本無事,洋人自擾之。沒有憲法的社會,是最好的社會。中華五千年,從來沒有憲法,也沒見什麼損失嘛!漢唐強盛,有憲法嗎?滿清準備玩憲法,結果亡的更快。教訓是深刻的嘛!可我們有不少同志,就是迷信憲法,以為憲法就是治國安邦的靈丹妙藥,企圖把黨置於憲法約束之下。我從來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憲法,我就是要破除這種憲法迷信。國民黨有憲法,也挺當回事,還不是被我們趕到了台灣?我們黨沒有憲法,無法無天,結果不是勝利了嗎?所以,迷信憲法的思想是極其錯誤的,是要亡黨的。我們偉大光榮正確的黨也是歷來不主張制定憲法的,可是,建國後,考慮到洋人國家大都制定了憲法,以及中國知識分子還沒有完全成為黨的馴服工具的情況、人民群眾還受國民黨法治思想毒害的悲慘國情,為了爭取時間,改造和教育人民群眾,鞏固黨的領導,還是要制定憲法的嘛。制定憲法,本質上就是否定黨的領導,在政治上是極其有害的,在不得以而為之的情況下,我們壹定要化害為利,最大限度的縮小憲法的約束,堅持黨的領導。當然啦,將來如果有壹天,條件成熟了,有人提議廢除憲法,永遠不要制定憲法,我會第壹個舉手的,不舉手的肯定是國民黨。公安機關不是匯報說國民黨很難抓嗎?我看,到了壹定時候,他們會自己跳出來的,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當然啦,憲法制定是制定了,執行不執行,執行到什麼程度,還要以黨的指示為準。只有傻瓜和反黨分子才會脫離黨的領導,執行憲法。如果沒有我們黨的領導,誰會執行現在這部憲法?有人不是說,敵對勢力最尊重憲法嗎?敵對勢力如果把黨趕下台,頭壹件事肯定就是廢除這部憲法,這妳們能否認嗎?如果黨不領導憲法,黨就得下台;黨下了台,憲法也就完蛋了。同志們,妳們說,黨不領導憲法能行嗎?如果哪個人連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那我們也只好說:這個人比工農群眾還無知,需要到廣闊天地接受工農群眾的再教育、再改造! 我們的黨,好比諸葛亮,對於‘憲法’這個阿斗,是懷有極其複雜的感情啊!不公開承認阿斗的領導地位是不好的,是無法向人民群眾交代的;如果不把阿斗當擺設,也是不好的,是無法讓黨隨意向人民群眾發號施令的,也是遲早要被司馬懿抓去砍頭的。所以,我考慮再三,決定在全國所有學校取消憲法課,開設政治課,讓全國人民明白,第壹,阿斗還是有的,諸葛亮也受他的領導,不會胡作非為的,放心好啦;第二,諸葛亮是最厲害的,是會呼風喚雨、撒豆成兵的;不聽他的話,後果會非常嚴重的,嚴重到比地球爆炸還可怕!”

  毛澤東是否真的說過以上的荒唐話還需要更多的解密資料來驗證,但說沒說過似乎也不太重要,因為毛澤東確實是無法無天,他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所作所為,已經證實了他破壞法律實施已經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比上面那些話,只有過,而無不及。

  關於憲政的基本概念

  有法律而無法治,這壹現象產生的原因就是政治對法律的干涉,政治對法律的干涉當然是通過政治家進行的。帝王將相、政治領袖、軍事強人和政黨等,政治家最容易通過政治行為破壞法律的創製和實施。這就要求專門立法,規範人類的政治行為。法治,對應的是人類生活之各種強制性規則,包括經濟的、文化的、政治的、環保的和婚姻的等等,是壹個廣泛的概念。憲政也是法治的壹部分,它所覆蓋的領域相對要狹窄壹些,對應的只是人類的政治行為,本質上就是要求人類的政治行為符合法治精神。法治精神要求人們的政治行為也必須符合法治的兩個原則,就是平等原則和公正原則。平等原則要求政治權利平等,比如美國,以各州人口為基準選舉眾議院議員,組成眾議院,實現了平等原則;但美國又規定,不論各州人口眾寡,以每州兩名代表的名額組成參議院,這就照顧了人口較少的州,實現了公正原則。

  如果人類的政治行為在平等與公正的原則下受到法律的強制性規範,通常就叫做憲政。憲政之所以叫做憲政,是因為解決政治規範這壹問題的法律,主要就是憲法。但是,沒有憲法未必就沒有憲政,因為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也可以用其他方法解決政治權利平等和公正的問題,英國的成文憲法並不存在,但從政治實踐來看,又是憲政比較發達的國家,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所以,當今學者認為英國有憲法但不成文,壹是由具有憲法意義的法律文件來體現,有些雖然是普通法律,但內容則涉及國家政治制度,二是由壹些歷史文件,判例,慣例,制定法構成,這些文件反映了英國憲政發展的歷史道路。在英國憲權發展中比較重要的文件有:1215 年的大憲章,是國王和封建領主戰爭的結果,國王被打敗,簽訂大憲章,對國王權力進行限制約束,如國王沒有經貴族會議同意不能徵稅,這壹規定壹直沿襲下來成為現在議會的重要權力,儘管憲章的目的是保護封建領主的權利,但包含很重要的原則,即國王權力是有限的,這是憲政的壹個重要原則。同樣的道理,有憲法未必就有憲政,因為很多憲法並沒有解決政治權利平等的問題,更談不上公正。比如中國大陸的當前憲法就是這樣,它首先確定中國是壹個必須由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把其他的黨派和政治人士對公共事務管理的決定權和參與權徹底否定了;其次,它還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原則,把壹部分聽話的國人劃分到“人民”的行列中,把另壹部分不聽話或者不太聽話的國人劃分到“敵人”的行列中,而且這種劃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在這樣壹種情況下,對“人民”'實行民主,對“敵人”實行專政,只能給國家的政治生活帶來混亂。

  憲政是政治哲學、法哲學最重要的概念之壹。儘管對於什麼是憲政並沒有壹個統壹的認識,但歷史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卻使人們對憲政的概念基本上達成了壹些共識,比如,保障權力的健康行使,保障權利的正常行使等等。因此,人們常常從權力和權利兩個維度來理解憲政及其運行。憲政是什麼?憲政是以憲法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與法治的結合。或者說,憲政以憲法為形式,以民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標的政治形態和政治過程。學界對憲政的概念可以有多種解釋。但是很顯然,憲政也可以簡單地歸納:憲政就是用憲法來規範政治,而不是用政治來規範憲法。

  憲政的要素在細節上是非常複雜的。阿蘭·S·羅森鮑姆將這些要素歸結為:(1)明確限定政府的權力;(2)設置壹套司法結構,使其具有裁決糾紛的最終權力;(3)體現多數人統治的原則;(4)劃分政治權力,脾使立法權與執行權得以分立;(5)創設實現機會平等的措施;(6)保證人們可以獲得使社會活動得以有序進行的知識;(7)確認壹套‘自然權利’來保護公民的正當個人目的,使之免受干預;(8)保護國家,以杜絕其公民表現出來的雙重效忠;(9)保護宗教自由,同時確認人們對上帝及其所創造的宇宙的最高義務;(10)儘管有第(9)條要求,還是應讓公民自由選擇自己的終極目的。仔細分析以上要素,綜合憲政發展的歷史與觀念,人們基本可以發現,憲政是主張以憲法體系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政治理念與實踐。作為憲政兩個最基本的方面,限制權力和保障權利兩個維度是西方憲政現代化的產物。1789 年法國公布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 16 條規定:“凡是各項權利未得到可靠保障,權力沒有分立的社會,都不存在憲政體制”。這是第壹次完整準確地以現代政治語言表述的憲法性文件,它從權利保障與權力限制兩個方面申明了現代政治的雙重主題。在現代以前,人們努力從權力與權利兩個維度認識憲政,並以各種各樣的語言表達出來;在這之後,人們基本上找到了兩條交織的線索,構成了理解西方憲政的兩把鑰匙。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權力與權利兩個主題構成了現代西方政治主流話語體系的兩個基本主題。時至今日,權力的分配與限度,權利的行使與保障已經成為西方政治發展的兩條線索。圍繞著限制權力、保障權利,現代憲政亦得以不斷發展。

  中國大陸是壹個政治高於法律的國度,毛澤東時代叫做“政治掛帥”,胡錦濤時代叫做“黨的事業至上”。2007 年 12 月 26 日,胡錦濤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提出“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切實承擔起帶領廣大法官、檢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保障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胡錦濤這壹說法把黨的利益放在第壹位,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非議,但是這顯然不是法律界人士在摳字眼,因為中共建政以來的政治傳統就是這樣的,胡錦濤只是用新的詞彙包裝了毛澤東的思想。當下的中國法律不能僅僅用法治眼光去觀察,甚至不能用法制眼光去觀察,必須從政法的角度去理解。

  在這裡,法律只是政治的附庸。政法不僅是壹個系統,主要地是壹條戰線,即所謂政法戰線。戰線就是戰線,它不是花言巧語,而是戰鬥的前沿。

  政法戰線就是把法律當做政治鬥爭的前沿,如此而已。

  有御用學者反覆論證,認為中國走上了憲政的道路,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政。我可以很明白地說,這是胡扯。民主就是民主,沒有社會主義民主和資本主義民主的區分,憲政就是憲政,也沒有社會主義憲政和資本主義憲政的區分。所有這些區分是別有用心的或者是收了政治紅包的。

  列寧所開創的社會主義制度中不可能有民主和法治,也不可能有憲政。

  人的本性不變,人與利益的相關性不變,但利益本身在變,具體的利益在變,具體的自由在變,具體的權利和義務都在變,也就是說,社會公正的標準也在變。我們說,法治的兩個原則是平等和公正,但是法治需要不斷通過政治進行調整才能完成這樣的使命。法治的精神不變,但法治的細節必須反映時代的潮流,需要與時俱進,適應不斷變化的生活。權利與權利的衝突,權力和權力的衝突,還有權利與權力的衝突,這些衝突在平等權利的基礎上經過調和而達到社會公正,就是道德與法律的成果,這個成果主要就是法治進步。法治的發展與進步是這麼啟動並進行的呢?

  這當然是依靠人們的政治參與來解決。不可否認,法治的每壹發展與進步都是人們的政治成就。政治的核心問題就是解決權利與權利的衝突,權力和權力的衝突,還有權利與權力的衝突。如果說法治的原則是平等和公正,那麼壹個法治社會的政治就不能使無序的,它必須遵循壹定的規則,這個規則就是憲政。

  當政治用憲政來進行規範的時候,政治才是合理的政治,只有合理的政治才能促進法治的發展與進步,從而使社會達到平等和公正的目標,從而使保證人類擁有更多的自由、人性和尊嚴。另壹方面來說,政治沒有規範,就是危險的政治。自從列寧開創了無產階級專政這樣壹種政治模式以來,因為政治而死於非命的人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斯大林殺完了黨外的敵人就開始殺黨內的敵人,毛澤東斗完了黨外的敵人就開始斗黨內的敵人,北朝鮮的金日成和柬埔寨的波爾布特也是如出壹轍。對當今的中國而言,實行憲政以規範政治,並重建政治倫理,已經成了當務之急。

  關於公民社會的基本概念

  在中國流行的公民社會概念大致有三種:壹是三分法,它將社會分成政治、企業和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是三駕馬車中的壹駕;二是二分法,它將社會分成政府和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是權力之外的權利社會,三是不分法,它將社會看做壹個整體,民主達到壹定標準的社會就是公民社會。在公眾視野中,人們沒有學者那麼神妙,他們簡單地把公民社會理解成壹個整體,是民主社會壹個新形態和新階段的新型表述。在壹般人看來,公民社會首先要有合格的公民,這些公民享有公民權利,然後去承擔了公民義務,然後才有公民社會。也就是說,自由、民主、法治和憲政的總和,就是公民社會。正如共產極權社會是專制社會發展的最高階段壹樣,公民社會是民主社會發展的嶄新階段,可能也是最高階段。

  公民社會是以平等公民權利為基礎的、凸顯公民價值為目的的民主社會,在某種意義上講是啟蒙運動留下的豐厚遺產的體現,它代表了人類文明發展歷史進程中的壹個嶄新階段。公民社會不是壹種意識形態,不是壹種模式,它是壹系列社會元素組合後形成的壹個民主社會階段性新標準。

  就當前來說,世界上也不存在壹個公民社會的樣板,每個國家公民社會元素的分配各具特色,瑞典、挪威和丹麥是民主社會主義的樣板,更側重於實現人民的福利指標;美國是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的樣板,更側重於個人自由和文化多元的指標。

  公民社會是以公民權利平等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多元社會。由於公民權利的平等,公民社會將呈現多元平衡和多元共和。權利的共和、信仰的共和、文化的共和、經濟的共和和政治的共和,等等,更重要的是生活的共和。從多元到共和,多元是表現分歧關係的,共和是表現伴生關係的,多元是外在的,共和是內在的,而權利始終是它們的軸。在以往的歷史中,共和是壹種權力關係,周召共和就是極端的共和樣板,中外概莫能外;在公民社會中,共和不僅是權力的共和,也將是權利的共和,而且是權力和權利相互之間的共和,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形成的壹種權力和權利安排。

  以往的共和在根本上講是權力的政治分贓,中國在清帝退位以後,政治野心家們大多都是在尋找壹條權力共和的道路,政治協商會議和聯合政府都是這樣壹種思路,當這些思路不能求得權力共和的時候就進行國內戰爭。當然,國內戰爭的口號是人民共和,但其結果卻連權力共和都沒有達到,而是可悲地形成了共產專制。

  現代民主國家在某些發展時期也存在很多權利不平等導致的各種社會現象。其中,馬克思所抨擊的資本與勞動之間的不平衡現象是確實存在的,並成為人類歷史的壹大罪惡,關於馬克思,我想人們沒有必要因為共產主義的全面失敗而徹底否定。做為偉大的思想家,馬克思在很多方面都是對的,但是怎樣處理資本和勞動的矛盾方面,馬克思顯然是錯了。馬克思只看到資本和勞動的關係在當時的社會中尖銳對立,卻沒有看到民主制度自我調節的功能,沒有感悟到民主化過程是壹個棄惡揚善的過程,他為未來錯誤地開出了壹個無產階級專政的藥方。馬克思主義誕生於民主社會的資本主義時期,它洞察了資本和勞動的尖銳對立,為今後的歷史發展帶來了兩個後果,壹個是促進了民主制度的自我完善,壹個是促成了共產極權制度的建立。

  回顧國際共運史可以看到,共產主義的領袖們在初衷上都沒有什麼大的問題,甚至斯大林和毛澤東這樣的共產魔王也是懷抱改造社會的美好理想走上革命道路的。但是共產主義者採取名為無產階級專政實為壹黨專政的手段註定不能解決平等公民權利的問題,這也就決定了他們壹定會走壹條從俠客到魔王的道路,這是壹條走向奴役的道路。當共產黨領袖們以大多數人的名義去剝奪少數人權利的時候,大多數人的權利也就蕩然無存了。這壹點,中共早期的領袖陳獨秀被驅趕後有很好的醒悟,後來中共的壹黨專政實際完全印證了陳獨秀生前的相關預言。中共的壹位高級將領說,民主社會的歷史是壹個棄惡揚善的歷史,但是他也應該能看到,專制社會的歷史都是棄善揚惡的歷史。從世界格局來看,民主社會和專制社會幾經較量,甚至發生過兩次世界大戰,雙方都在血與火中走了過來,但走法卻大不壹樣。民主社會經過坎坷把民主完善起來了,為此不惜吸收共產主義理論和實踐的壹些有益營養,而專制社會卻往往是在坎坷中變得更加專制。從另壹個角度來說,民主發展的後果是社會更加多元,而專製發展的結果是社會更加壹元。

  民主必然包含自治,自治下的開放才是真正的開放,真正的開放就必然造就多元社會。多元是自治和開放的結果,而當今民主社會的發展也驗證了這壹點,越民主的社會越自治,越開放,也就越多元。鄧小平的開放政策只是要打開國門,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它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解決對內開放的問題,就是公民自治的問題。鄧小平和慈喜太后壹樣局限於對政權的把持,他不明白開放的核心首先是通過公民自治實現對內開放,以此消除各種社會壁壘,這才是真正的開放和真正的解放。相比於共產黨人的呆板,社會民主黨人早就認識到這壹問題的嚴肅性。早在 1928 年漢森就闡述了他的人民之家理想:“在壹個好的家庭里沒有特權者或者被冷落的人,沒有寵兒,也沒有後娘養的。這裡沒有人看不起人,也不會為了獲得個人好處而損害他人利益。在這裡強者不會壓迫、掠奪弱者。在好的家庭里有的是平等、關照、合作與互助。實行大型的人民或公民之家將意味著拆除所有把公民分成有特權的與被冷落的、統治者與依賴他人的、富人與窮人、占有者與被占有者、掠奪者與被掠奪者的社會和經濟壁壘。”

  中共的部分開放促進了中國社會的部分多元,而公民社會是壹個公民自治的社會,因而也是全面開放而多元的社會。公民社會的政治將最大限度地根基於公民自治型政治,不僅對各政黨開放,而且對全體公民開放,制度設計將使公民將有更多參與政治的機會和平台。各種政治力量按政治規則和政治倫理運行政治,既杜絕壹黨政治獨裁,又杜絕政黨政治對公民政治的反叛與異化。公民社會的經濟將最大限度地根基於公民自治經濟,以公民自治經濟為基礎依照市場規律發展協作經濟、規模經濟和全球化經濟,以此解決社會化大生產與生產資料私人占有之間的矛盾,實現資本和勞動之間的大平衡。公民社會的文化將對大限度地根基於公民自治型文化,公民文化服務公民生活,傳統的和現代的,本國的和別國的,屬靈的和屬世的,等等,都將根據公民自身的需要而揚棄,並不根據統治的需要而確立。以平等公民權利為基點,以自治和開放為要點建設多元的公民社會,這樣的社會必然能打破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的無序競爭現象和壟斷現象,必然能解決信仰的不平衡、意識形態的不平衡、文化的不平衡、經濟的不平衡和政治的不平衡等壹系列人類問題。

  馬克思所設計的目標也是“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壹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但是馬克思所謂的科學共產主義因為夾雜了階級鎮壓所以更加空想和更加不實際,帶來的危害也更多。放眼未來,共產極權很快就要被完全淘汰出局,而歷史也已經昭示,人類的出路就是平等公民權利,建設多元的公民社會。在以往的歷史中,沒有壹種自由像公民壹樣更加自由,沒有壹種平等像公民壹樣更加平等,也沒有壹種東西更像公民壹樣不斷創造自己全面發展的條件。人們曾經把所謂的資本主義社會批臭了,好,我們可以不喜歡它,人們又曾經把所謂的社會主義社會批臭了,好,我們也可以不喜歡它。現在,讓我們遠離專制,努力走向公民社會吧。

  關於公民的基本概念

  公民社會是以公民權利平等為基礎,以自治和開放為特徵的多元社會。自治、開放和多元,這些也許是很麻煩的概念,但是公民這以概念絕對不是很麻煩的。首先是公民,然後是社會,才有公民社會,這樣理解大概沒有錯。

  壹般來說人們是這樣定義公民的:公民,指具有壹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但是這樣壹個定義似乎不夠,因為在專制國家裡生活的人,他們也有壹個國籍,也有該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壹個國民,不可能壹點權利都沒有,中國大陸國民也是有那麼壹點點法律權利的,卡扎菲統治下的利比亞國民也是有那麼壹點點法律權利的,甚至北朝鮮國民也是有那麼壹點點法律權利的,但他們都不是現代公民。在現代文明中,公民權利必須是平等的權利,只有背負這樣的公民權利,才能稱得上公民。如果人的法律權利不平等,就意味著壹部分人在法律上已經居人之下了,他們必須被人統治,被人壓迫,當然,現在都美其名曰“被人領導”或者“被人代表”,而另壹部分人則具有法律規定的“領導地位”和“代表地位”。

  人如果在法律上就處於被統治和被壓迫的狀態,那顯然就是被奴役狀態,揭開漂亮的詞語包裝,就這麼簡單。人如果被奴役,就與現代公民無緣了。打個比方來說,如果妳在法律是就是壹個“被領導”的低級地位,而且上位的機會被法律永遠排除,那麼妳就成了“領導者”英明背後的花絮,妳就成了“領導者”的工具,而人壹旦成為永久的工具,就是被奴役。對不關心政治的人,這個比方可能有些難懂,那麼再打個比方:如果妳是個四處漂泊的農民工,那麼妳的工資待遇、社保醫保和其他待遇就會比城市工人差壹些,雖然妳們幹的都是壹樣的活,但因為體制給妳們的身份不同,妳的待遇就是差壹些,這說明了什麼呢?

  這說明了妳的壹部分勞動被別人制度化搶劫了,那麼很顯然,在進行這壹部分勞動的時候,妳就是壹個不帶枷鎖的奴隸。

  在歷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現在古希臘的雅典和古羅馬的城邦時期,這期間,雖然奴隸被排除在公民之外,但是只要具有公民身份,大家的權利大致都是平等的,也就有了公民壹說。歐洲中世紀時期,奴隸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的民主革命勝利以後,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國憲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而且隨著時代的進步,公民這壹概念內涵外延也有所變化。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公民以壹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成為國家事務的決定著和管理者,此為現代公民。從其產生來看,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從來都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專制制度下也有公民壹說,但這通常屬於盜用,目的就是為了欺騙。比如金日成憲法中的朝鮮公民,有具有什麼公民的意義呢?也許在金家父子的眼裡他們連壹件武器的重要性都不如。

  根據以上所述,在民主制度下的法治精神中,我們才能找到現代公民。沒有權利平等這壹起點,就沒有現代公民。也就是說,在專制國家中,沒有公民,只有老百姓。但是,專制國家的統治者從來不承認自己是專制國家,他們往往說自己的國家是更民主的國家,或者是特色民主的國家,他們總是壹口咬定自己的國家裡也有“公民”,因為他們那裡也有憲法,對公民權利也有相關的規定,甚至花樣繁多,比美國憲法規定的權利還要多。但是,仔細觀察壹些專制國家的憲法權利,看看人們行使這些權利的實際情況,也能撥開雲霧,初見端倪。

  下面,我們根據憲法權利的落實情況來看看,妳是否是壹個真正的現代公民,妳是否生活在壹個民主國家。第壹例:如果憲法的制定和妳無關,或者不是妳委託的議員制定的,或者是壹個黨派厚顏無恥地代表妳制定的,那妳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二例:馬克思寫了壹本《共產黨宣言》,它還是鼓吹暴力推翻資產階級專政的,但它能出版於黑暗的資本主義初期,而妳寫了壹本《自由黨宣言》,卻不能在妳所在的國度里出版,那妳所看見的憲法規定的出版自由就是假的,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三例:如果憲法規定妳有集會自由,但是妳只能在壹個主義、壹個黨和壹個領袖的前提下開會,而妳要集會,卻不予批准,甚至會勞教妳,這種情況下,憲法給妳的集會自由也是假的,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四例:

  如果憲法規定妳有結社自由,但妳只能搞旅遊社壹類,想搞真正獨立的組織尤其是政治性的,那就會進監獄,在這樣虛偽的憲法權利面前,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五例:憲法規定妳有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妳連進京上訪都會被關進黑監獄,那麼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

  中國政府在最近的壹次修憲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也就是人們常稱的“人權入憲”。憲法第二章是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其中確定了壹系列不可侵犯的公民基本人權。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其中第三十三條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是保障中國公民享受人權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則之壹。除了平等權之外,憲法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進行了詳盡的規定。但是,從憲法權利的具體落實情況來看,中國人距離公民這壹神聖身份還很遙遠。別的不說,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再看看自己,什麼都能明白。

  中國距離公民社會太遙遠,中國人距離公民身份太遙遠,簡直和幻想家的共產主義幻想壹樣遙遠。

  問題在那? 首要的就是利益,在專制下受益的那些人、那些組織、那些政黨、不願意放棄自己的即得利益,就和全體想做壹個真公民的人對抗。

  如果社會上分成主子和奴隸,傻瓜都知道做主子比做奴隸好,誰不想做主子,那真的是傻瓜。我們中國就是想做主子的人太多,做不了主子,也想做主子的狗,做不了狗,就做狗腿子。但是,都是想做其他那些奴隸的主子,而不是做自己的主子。這就是大問題,因為有這個大問題,所以,中國根本就還沒解放。人要解放自己,就要做自己的主子,而不是在相互的奴役中給自己戴上枷鎖。 其次的還是利益,主子堅決要做主子,主子的狗也堅決要做狗,這是壹個原因。還有壹個原因,就是在主子的長期淫威下,奴才也太多,而且都甘心做奴才。中國何以有主子,這和奴才太多也有重大干係。奴才為什麼就願意做奴才呢?

  這和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就有點關係,因為這些傳統,中國人里的好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做自己的主子是什麼滋味。明明憲法規定的有選舉權,壹輩子沒見過壹個選票,也懶得去問,這樣的人多了。人家說代表他利益,並且是根本利益,他還歡呼雀躍,高興啊,終於有了好的主子了。

  所以,中國要走向公民社會,首先要讓那些主子放下身份,做壹個公民,其次是讓那些奴才提高壹下覺悟,也去做壹個公民。再其次,也是很關鍵的,就是喜歡做主子的狗和狗腿子的那些人,也要做壹個公民,不要做狗和狗腿子了。不管妳是什麼官,也不管妳是什麼幕僚,也不管妳有多少文化,如果妳能說:“從前是百姓,如今做公民”,那這個社會就真的會改變不少了。如果每壹個人渴望做壹個真正的公民,那麼通往公民社會的道路就會越走越近,而不是漸行漸遠。

  關於私有制的基本概念

  重視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特色,也是最具實質性的原則。從 18—19 世紀以來,各民主國家都在憲法中明示: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最早是 1789 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第 17條之即“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法國1793 年重新頒布的《人權宣言》中“神聖”二字刪除了,因為財產權在法律上是對所有人開放的,但在財產的實際占有上,不可能人人平等。這壹部分人的財產權可能和另壹部分人生存權、平等權發生衝突,可能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發生衝突,在這種衝突中,財產權並不具有絕對的至上性,需要權利之間的妥協,需要各種作出限制。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被視為後自由主義憲法的藍本,其 153 條規定:“所有權,受憲法之保障”。

  美國憲法表述比較具體,第四條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

  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從歷史上看,西方國家幾次大的革命都與捍衛私有財產權有關。英國的第壹部憲法性文件《大憲章》就是貴族為了限制王權特別是徵稅權而同國王鬥爭的結果。法國的波旁王朝可以任意沒收工商業界的財產歸國王所有或者賞賜給他們的寵臣、情婦,所以,1789 年的法國革命首次提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口號。18 世紀美國的獨立戰爭就是因為英國殖民者頒布《印花稅法案》等法令,侵犯了民眾的財產權和既得利益而導致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反抗。民主革命的偉大成果之壹就是用法治的精神確定了私有財產地位,以致各民主國家的憲法中都有了關於私有財產的條款。各民主國家的憲法對私有財產的規定綜合起來有三層意思:壹是政府承諾並且保護私有財產。

  二是不絕對排斥徵收私有財產,按照憲法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服私有財產,如遷受災害、戰爭。三是可以徵收私人財產,但不是隨意的,必須依法進行,即必須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並且是有償的。

  保護私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就是規定了政府公權力的範圍,為私人保留了自治領域。私有財產權是抵制政府權力擴張的堅固盾牌,因為它是政府權力不可逾越的領域。按照啟蒙思想家的理論,政府存在的正當理由就是保護公民的包括財產權在內的各種權利。人如果沒有權利占有和支配自己勞動的成果,也就失去了維護生命的正當手段。人的生存就失去了動力和條件。所以,財產權是永恆的。哲學家吳德曾經說過,沒有財產權與經濟自然,國家便成了唯壹的老闆。不論妳名義上有多少政治自由,如果沒有財產權就沒有條件去行使這些自由,有了財產權,公民就有了改進生存條件,追求幸福,追求自由的權利。從另壹角度說,如果以政府的名義剝奪人們的私人財富,最終也必然會把人們的自由和生命強制性“充公”,因為離開了人以後,“公家”並不能再做什麼,財富的再生產需要由具體的人來進行,這樣壹來人就不得不成為生產工具的壹部分,也就不可能成為自己的主人。現在可以回頭去看看共產極權時代的經濟理論,在那些文字裡,人早已被描述為生產力的壹部分。當然,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家說人是生產力中最能動的壹部分,但這又有什麼用呢?把人當做經濟發展的工具,這本身就已經不人道了。當前的中國不多談這些傳統的理論了,但是問題依然如故,執政者滿口都是發展經濟,而對人權狀況淡然視之,實際上是傳統理論的延續。

  公民存在的前提,必須以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存在為前提,對生命的自主權,對生活方式的自由選擇權,人如果沒有這兩樣就與牲畜相似了,談不上公民。奴隸制度下的奴隸,說白了,也就是這樣。北朝鮮人說:“生命屬於金日成將軍”,這話壹出口,他就已經成了奴隸。好,現在再來談財產。生命不是靜止的,是壹個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就是支配財產的過程,只有對財產具有自由支配權,才能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生命、自由和財產在人類活動中本來就是三位壹體的概念。

  如果勞動成果不歸妳所有,妳沒有任何自有財產,不能支配任何財產,那麼自由對妳而言也就根本談不上。中國的“人民公社”時期,農民的農具、牲口和家用鍋碗瓢盆都被公社化了,他們連吃飯喝熱水都不得不在公社食堂,他們還能有什麼自由?

  我創造的財產屬於我所有,由我來做主,由我以各種合法的方式使用和享用,這樣壹種說法顯然是合理的,但這本質上就是私有制。共產主義者認為私有制是壹切罪惡和不平等的根源,這在壹定意義上是對的,從歷史來看,人類幾乎所有的罪惡都是為財富而來。但是,人類為了自身能夠更好地生活下去,也不得不追求更多的利益和財富,而利益與財富就這樣成了人類進步的動力。

  連恩格斯也說:“文明時代從它的存在的第壹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動作用的靈魂:財富、財富、第三還是財富,——不是社會的財富,而是微不足道的單個的個人的財富,這就是文明時代唯壹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目的”。按照恩格斯的說法也可以這樣說,如果剝奪了微不足道的個人財富,就等於去掉了文明時代的推動力,也就等於進入了壹個野蠻時代。果然,從列寧開始創立無產階級專政以來,共產極權制度以各種方式開始剝奪人們微不足道的個人財富,使部分國家的人類文明在壹瞬間掉入到中世紀以來最黑暗的野蠻時刻。因為剝奪了個人財富,連人們對食物的使用權都被剝奪,蘇聯、中國和朝鮮等各主要的極權國家都發生過大饑荒,中國為此死亡數千萬人。

  從人類精神文明的發展來講,財產權既是推動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推進器,同時,它也是構成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私有財產權是指個人擁有的全部的財產所有權,不僅包括物權(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還包括債權、營業權以及無形財產權(特許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甚至還包括思想權和知識權。在共產極權制度下,政府可以沒收物權(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還包括債權、營業權以及無形財產權(特許權、專利權、著作權等),但是它們難以沒收思想權和知識權,因為思想和知識這類財富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在這樣的情況下,思想和知識如果不能被用來歌頌政府就成了極權政府的敵人,於是對知識份子的大規模戧殺就成為必然。中國的“反右運動”就把幾十萬有獨立想法的知識分子揪出來批鬥,或者送去勞改。柬埔寨的波爾布特乾脆把大批有“不良思想”的知識份子從肉體上加以消滅。在鄧小平時代的中國,人們對“知識越多越反動”這壹說法進行了壹些反省,但是極權制度本身不會從根本進行反省的,它只會換壹種方式對抗各種思想的威脅。所以直到現在,眾多的異議人士僅僅因為思想和觀點,還是會被關進監獄。

  民主制度大概是這樣的,在私人領域實行自治管理,算是私有制,而在公共領域實行公共管理,算是公有制。妳看民主國家就是這樣,妳自己的事情就自己做主,壹票制;如果是大家的事情,大家壹起做主,壹人壹票制。專制制度恰恰與此相反的,個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被統治者以“公有制”的名義剝奪了,妳的言論自由被言論審查限制了,妳的遷徒自由被戶籍制度限制了,妳家的房子也隨時會被人家拆掉。但是,專制制度下的統治者卻在公共領域卻實行了私有制,也即公共權力私有化,他們不允許妳參與競選,他們不允許妳組織政黨,他們甚至不允許妳遊行示威和罷工。對個人的財富剝奪以後,必須用專政的手段保護這種剝奪,這就必然導致政治上的專制,這已經被歷史反覆證明。再換壹個角度說,因為沒有政治上那壹票的權利,專制制度下的所謂“公有制”根本也不是什麼公有制,只能是政府所有制,或者官有制。妳連壹票的權利都沒有,對妳來說哪裡有“公有”?政府所有制在經歷了反覆的分配之後,壹定會演變成權貴所有制。也就是說,誰有更多的權力,這些被剝奪來的財富最終就是誰的。中國共產黨在建政之後對社會進行了壹輪又壹輪的改造,資本家、地主和農民的財富都被聚集在政府手中,然後呢,大家都明白,鄧小平讓壹部分人先富起來,而最容易富裕起來的人就是大權在握的那些人和他們的孩子,終於,中國社會的大部分財富又合法地裝進幾百個家庭的私人腰包里了。所以說,共產極權之下沒有任何公有制。

  世界上有沒有公有制這種東西呢?有。在民主國家,山脈和海洋有可能是公有的,公路可能是公有的,機場也可能是公有的,火箭和衛星可能是公有的,軍隊是公有的,甚至很多企業也可能是公有的。但是,民主國家的這種公有制建立在壹人壹票的基礎上,這種公有制是建立在政府公有的基礎之上,正因為如此,民主國家的公有財產最終在所有的公民那裡都有平等的決定權和管理權,是私有制的壹種升華,而不是對私有制的背叛。

  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個人對很多事情是無能為力的,個人對財富的掌握和使用從來就不是無限的。財產權往往伴隨著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它的使用也往往應服務於公共福利。在個人無能為力、難以進入的領域和不樂意進入的領域,為了公共福利的需要,公共事業就是必要的,公共財富的積累就是必要的,比如在航天領域,比如在環保領域,都是必要的。在今後的文明進程中,個人無能為力、難以進入的領域和不樂意進入的領域也許會越來越多,公共財富的積累也許會越來越多,按照社會主義理論來講,民主國家的社會主義程度也會越來越高,但公共福利最終也是為個人生活服務的,它沒有任何理由對個人生活進行非法侵犯。真正的公有制必然伴隨著政治上的平等,必然是壹人壹票,就這麼簡單。

  關於主權在民的基本概念

  最初提出主權在民這樣壹種觀點的是17時機英國思想家霍布斯,但他並不主張民主。霍布斯認為:

  人民把權力交給主權者,人民則成為臣民;主權者享有無限的權力,權力神聖不可侵犯,臣民在政治上思想上都要絕對服從,對“元首”的命令,要象醫生開了藥片壹樣,整片地吞下去,不能品嘗,也不能分析檢查,否則就可能發生謬誤,也可能發現真理,發現謬誤會引起的懷疑,發展真理會激動感情,兩者都可能破壞和平安全,他甚至主張,為了和平,必須犧牲真理;主權是不能分割的,必須由君主獨裁,“權分則國分,國分則不成其為國”。霍布斯用他獨特的主權在民理論維護君主專制的,但他的著作在君主專政復辟的時代被政府下令燒毀,這是專制制度對他的嘲笑。

  主權,通常是指國家固有的對內對外保護獨立自由的權力,是對最終統治權力的高度抽象。從這個意義上講,主權更重要的是指壹種觀念、壹種理論、壹種原則。主權在民,又稱“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它集中表達了政府權力來源於人民並服務於人民的政治理念,確立了人民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

  明確提出主權在民並進行系統闡說的是法國思想家盧梭(1712~1778)。盧梭認為,主權意味著執行公意,主權者是由組成國家的個人組成的。

  當國家根據社會契約建立之後,所有公民的壹致同意便是公意的表示。由於國家是契約的產物,那麼國家權力只能來源於人民的授權和認同,這才是政府及其權力存在的唯壹合法依據,政府行為壹旦違背人民的授權和公意,就失去了統治的合法性。

  1776 年 6 月 12 日通過的《弗吉尼亞權利法案》說:

  “所有的權力都屬於人民,因而也來自人民”。

  1776 年 7 月 4 日通過的的《獨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當權利,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壹旦對這些目標(指天賦人權)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壹個新的政府”。這就是“主權在民”原則的具體運用。1863 年林肯在葛底斯堡陣亡將士墓前用六個字概括了主權在民,這兩個字就是“民有、民治、民享”:“我們要使這個國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長存”。林肯用“民有、新治、民享”這三句話來說明“主權在民”的全部含義,這種解釋,成為西方國家普遍流行的定義。這壹定義,在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最好的詮釋。

  主權在民論宣告了君主、貴族對於國家所有權的破產。此後,主權在民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壹原則。它始終站在政治倫理的最高點,對壹切政治行為進行道德審視。自 1789 年法國《人權宣言》宣示“國民是壹切主權之源;任何個人或任何集團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確地從國民方面取得的權力”以來,主權在民在各民主國家的憲法中以得到普遍認同,成為各國憲政制度構建的根本價值取向。美國憲法在其序言中開宗明義寫道:“我們美國人民為美國制訂並確立了這種憲法”。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和通過公民複決來行使國家主權”,以天皇為國家象徵的日本國憲法第壹條也規定:“天皇的地位”基於主權所存在之日本全日本國民。1947 年 12 月 22 日通過的意大利憲法第壹條規定:“意大利是壹個建立在勞動基礎上的民主共和國。主權屬於人民,人民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和形式內行使主權”。2002 年意大利憲法法院宣布:根據憲法第 1 條,唯壹的主權主體是人民,而非國家。1975 年 6 月 7 日通過的希臘共和國憲法規定:主權在民為政府的基礎。

  壹切權力來自人民和民族,並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1976 年 4 月 2 日頒布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規定:統壹而不可分的主權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憲法規定行使主權。1978 年 12 月 6 日西班牙公民投票批準的西班牙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於西班牙人民,國家權力蓋源於此。1982 年 11 月 7 日公民投票通過的土耳其憲法第六條規定:主權無條件地屬於全體國民。1986 年菲律賓憲法規定:菲律賓是壹個民主共和國,其主權屬於人民,政府的壹切權力來源於人民。1987 年 10 月 29 日公民投票通過的大韓民國憲法第壹條規定:大韓民國是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壹切權力來自國民。

  上面所講的,即是說明主權在民首先是壹種理論,這種理論提出後,隨著民主制度的發展不斷豐富和完善,最終,主權在民原則變成了制度化的社會實踐,成了壹種看得見和摸得著的事情。

  從法律的含義來看,主權在民意味著每個公民都平等地擁有國家主權的壹部分,對於國家事務有同等的發言權。但是,從管理的角度看,主權不可能由所有公民共同行使,無論是美國這樣的大國,還是梵蒂岡這樣的小國,都只能由公民中的壹部分專門人才和專門機構來代行主權在民,即通過“授權”的形式來解決這壹問題。公民通過自由公正的選舉,依照正當程序把自己的權力授予代表,由這些代表行使制定法律、執行法律的權力,人民享有國家主權的“所有權”,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罷免不稱職的代表或其它政府官員,這就是主權在民原則制度化的過程。在不同的民主國家,這個過程不完全壹樣,但從大的方面來講,則是壹樣的。既:經過人民授權,政府才有最終的合法性。

  在當今世界,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並存,便有壹個有趣的現象。在通常情況下,民主國家的公民們並不討論人權更高還是主權更高的問題,因為主權在民已經制度化地融入了自己的生活過程,他們有權決定私人領域的壹切事情,也有權依照正當程序決定並參與公共管理,在他們那裡主權和人權通常不發生衝突。但是在專制國家,人們總能碰到人權更高還是主權更高的問題,人權和主權在這裡經常發生衝突,為什麼會發生衝突?因為在專制制度下,國家的主權並不完全屬於人民,同時人們也缺少人權,這就使得主權和人權都不在實際的生活過程中,而人們面對虛無縹緲的東西時最容易發生辯論。更為重要的原因是,民主國家是國際社會的主流,各種侵犯人權的現象經常引起民主國家的批評,但專制國家的統治者往往拒絕國際社會的批評,並美其名曰“事關主權,決不讓步。”以主權為幌子,在國際上行騙,已經難以為繼,但在國內,該騙術還有壹定市場。

  人權本來就是先於主權和政權的,沒有人權,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主權和政權。如果主權在民得以制度化實現,並浸透在人們的生活點滴中,那麼人權和主權並無高下之分,只有先後之別。結論就是如此。

  關於有限政府的基本概念

  政府,俗稱“官府”、“衙門”、“公家”等,是壹個政治體系,於某個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的壹套機構。廣義的政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狹義的政府僅指行政機關。壹個國家的政府通常還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會的嚴格限制和有效制約。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職能就是剷除無限政府,確立和維持壹個在權力、作用和規模上都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與有限的政府相對立的是無限的政府。

  有限政府的第壹層意思就是,政府的權力必須來源於人民,必須經過人民的授權。公民通過自由公正的選舉,依照正當程序把自己的權力授予代表,由這些代表行使制定法律、執行法律的權力,人民享有國家主權的“所有權”,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罷免不稱職的代表或其它政府官員,這就是主權在民原則制度化的過程。在不同的民主國家,這個過程不完全壹樣,但從大的方面來講,則是壹樣的。既:經過人民授權,政府才有最終的合法性。當今世界,依照國際法具有主體地位的政府有二百多個,有民主政府,也有專制政府,這些政府只要得到國際社會的任何,在國際法領域就是合法政府,可以在國際舞台上縱橫馳騁。但是在國際法上合法的政府,並不是這裡所說的合法政府。在國際上,壹個政府是否合法,不看它是否得到了本國人民的授權,而是看它是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尤其是看它是否得到了主流大國的承認。這裡所說的合法政府是壹個政治概念,是指那些得到本國人民授權的政府。前者講的是“承認”,後者講的是“授權”,就這麼壹點點區別。

  當今世界,任何壹個政權在其初建階段有獨特的過程,也許是革命的過程,也許是改良的過程,也許是革命與改良混雜的過程,甚至可能是軍事政變的過程,從歷史上看,這些過程都有其必然性與合理性,任何政權的更迭都不是空穴來風的,而是有複雜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原因的。

  也就是說,任何政權更迭的背後都有強大社會力量的支撐。但是,不論革命、改良,還是政變,政治家和政黨在政治變動之後應該把權力還給人民,建立憲政民主制度,保障公民權利,通過自由公正的普選獲得人民的授權,才是合法的。在政治上來說,壹個政府如果要自稱合法,其權力的來源是有條件限制的,這個條件就是得到人民的授權。列寧和俄共在十月革命勝利後先是參與立憲會議,後因立憲會議的多數人不同意他們的主張就破壞立憲會議,拒絕憲政民主,實行壹黨專政,侵犯俄人權利,所以列寧和俄共的政府在政治上是非法的,它沒有得到俄國人民的授權。

  中國共產黨在 1949 年革命勝利後,也是違背了建政前的民主承諾,拒絕憲政民主,實行壹黨專政,通過鎮壓反革命等壹系列政策在全社會製造恐怖氣氛,從來沒有搞過自由公正的普選,所以中共政權在政治上也是非法的。非法的政權是槍桿子裡出來的,合法的政權是選票中出來的,槍桿子裡出來的政權要想合法化,必須通過自由公正的普選這壹關。可惜在二十壹世紀的今天,中國社會的政治思維依然相對落後,甚至有御用文人司馬南跳出來說:要想輪流執政,請拿 3000 萬人頭來換。真是中華民族的悲哀。

  有限政府的第二層意思在時間上體現,政府必須定期更換,定期獲得人民重新授權。其他的政治人士被制度化地排除,而壹部分政治領袖和他們的後人持續把持公共權力,這就不是有限政府;其他的政黨被制度化地排除,而只允許壹個政黨組建政府,這就不是有限政府。在專制制度下,壹個政治領袖或者壹個政黨數十年把持政權,生殺予奪,這在當今國際政治現實中也是司空見慣的。北朝鮮共產黨領導人金日成把國家元首的位置傳給兒子,兒子又要傳給孫子,在這樣的景象下,北朝鮮政府就不是有限政府。相比之下,毛澤東身後的中國共產黨就要比北朝鮮共產黨好很多,但中共依然不是有限政府,因為中國共產黨還沒有搞自由公正的普選,而是換了壹種叫做“集體接班”的傳宗接代方式。毛澤東等前壹輩革命家已經相繼故去,但現政權中當家人的主要還是老壹輩革命家的兒孫,或者是和他們有裙帶關係的人。中國大陸不實行普選,但每過五年就要“選舉”壹次,實際上是任命和推選。在“兩會”召開的時候,妳觀察參會名單就容易發現,投票“選舉”的是那壹撥人,“候選人”也是那壹撥人,而平時主理政務的也是那壹撥人,換來換去就那壹撥人。內部循環而已。

  有限政府的第三層意思在空間上體現,政府必須有所不為,甚至有些領域永遠不能進入。在文明政治中有這樣壹種精神,對政府而言,法無授權即違法;對公民而言,法無限制即自由。政府的規模有多大,機構設置有多少,職能範圍有多廣,立法要合乎什麼程序,執法要合乎什麼規範,違法了要受到什麼懲罰,這些都有明確而嚴格的法律條文做出有效限制,這就是有限政府。在當今中國大陸,“對政府而言,法無授權即違法;對公民而言,法無限制即自由”這樣壹種理念近年來也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尤其是在《行政許可法》頒布以後。但是壹紙《行政許可法》並不能在中國大陸建立有限政府,許多基礎性的工作遠遠沒

  有完成,有些根本沒有進行,尤其是行政管理的理念、方法、制度等都存在諸多問題。在政府的實際工作中往往還是這樣,既:“對政府而言,法無限制即自由;對公民而言,法無授權即違法”,與普世價值正好相反。特別是基層政府,它們做什麼事情首先考慮的不是法律是否授權的問題,而是政治是否正確的問題,這就必然造成對普通國民的人權傷害。在壹黨專制之下,雖然也會有諸多法律條文限制政府的行政權力,但是因為政治高於法律,所以法律的有效性就打了折扣。

  當然,有限政府,不是僅僅是說法律能夠有效約束它,沒有這麼簡單。有限政府最前置的含義是說,有壹些東西它不能侵犯。就是:生命、自由和財產。美國《獨立宣言》對“自然權利”作了這樣解釋:“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有從他們“造物主”那邊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必須注意,這些權利是不可轉讓的,公民不能把這些權利轉讓出去,政府也不能侵犯這些權利。美國憲法通過修正案的方式確定:“聯邦議會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動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要求申冤的權利”。這就是著名的“不得立法”條款,它用最簡單最直截了當的語言規定,國會不得起草通過可能侵犯民眾個人基本權利的法律。國會萬壹“壹不留神”通過了有可能侵犯民眾個人權利的法案,那就是違反了憲法,這樣的立法行為和由此立出的法,就是非法的,就不能成立。這就是“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意思。很顯然,這壹條款的矛頭不是對準政府的,而是對準國會的。這倒也不是什麼新鮮事,憲法正文中已經有過類似條款了。

  美國憲法第 1 條第 9 款規定,聯邦議會“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和追溯既往的法案”。緊接著,在第 10 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國憲法又重複了壹遍,規定各州也不得通過這樣的法案或法律。可見,這是美國憲法壹以貫之的精神,但也正是我們中國大陸所缺少的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經常通過壹些侵犯民眾基本權利的法律和文件,比如通過壹個《決定》的方式立法禁止某種宗教活動。

  再比如,在 2011 年的大學生運動會前夕,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在官網公布文件規定,5 月 1 日至 9月 30 日,嚴禁農民工通過群體性上訪等非正常手段討要工資,否則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法律專家評論說:禁止上訪討薪,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任何權力禁止上訪。但有什麼辦法?這就是中國。

  有些人認為有限政府會妨礙決策的有效性,這是錯誤的看法。有限的政府與有效的政府並不對立,相反,有限的政府是有效的政府的前提。希特勒的獨裁政府不是有限政府,看起來決策很快很有效,想對誰發動戰爭就隨意發動,但最終給德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苦難,並導致了德國的戰敗,這不是真正的有效;斯大林的極權政府搞個“肅反”決策也很快,斯大林個人說了就算,但是導致千萬人頭落地,這也不是真正的有效;毛澤東的極權政府根據毛澤東的個人意圖馬上就能做出決策搞個“大躍進”,然後幾千萬人餓死,這也不是真正的有效。事實已經證明,無限政府是什麼事情都做得出來,而且往往很快見效,人民也很快遭殃,大躍進、文革之類的“偉業”,就是這類政府的最典型的註腳。沒有限制的權力,必然要導致對權力的濫用,從而敗壞了政府的能力,甚至導致政府被革命力量顛覆,蘇聯東歐是例子,薩達姆和卡扎菲也是例子,也是前車之鑑。

  真正有效的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有限的政府,它的權力界限非常清晰,不該它做的,它就不必要去做,人民知道它沒有相關權力,也就不會責怪它。如果壹個政府的權力很大,邊界也不清晰,該不該它做的事情,它都要去做,最終就是很多事情都做不好,而民眾知道它的權力很大,就會責怪它。比如各國共產黨就是這樣,壹旦政權在握,總是要領導壹切,人們的油鹽醬醋、衣食住行、婚喪嫁娶、生老病死,它什麼都想管,壹旦管不好,人們就會罵它,甚至想把它轟下台去。在共產黨執政的國家往往就有這樣的現象,工作不順心都會大罵共產黨,當然是悄悄罵,人們大多不敢公開罵。反過來再看有限政府,有限的政府責任非常明確,不該它做的事,它可以不做,但該它做的事情大多也做得很快很好,很有效率。妳看日本政府救災快不快?妳看法國政府轟炸卡扎菲快不快?妳看美國政府斬首拉登快不快?都很快。所以應該有這樣的結論:壹個合理的政府,理所當然地只能是有限的政府,不僅因為它政治合法,而且因為它真正有效。

  有些樂於為專制制度辯護的人可能會說;絕對的無限政府是不存在的。那麼最後有必要說明壹下:

  判斷有限政府與無限政府的尺度在於,壹個政府或者壹個政權在權力、職能、規模上是否受到來自法律的明文限制;是否公開願意接受社會的監督與制約;政府的權力和規模在越出其法定疆界時,是否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

  關於三權分立的基本概念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壹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三權分立亦稱三權分治,是民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制衡,是當前世界上各民主國家廣泛認可的壹種民主政治思想。 三權分立原則最初在亞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有明確表述,在古希臘的政治生活中也有所實踐。在近代歷史上,孟德斯鳩在總結前人思想和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對三權分立作了系統的闡述。

  啟蒙思想家的主權在民和三權分立理論,在 18 世紀的西方引起重大的社會反響。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美國比較徹底地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根據美國 1787 年聯邦憲法,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彈核總統和聯邦法官;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高級官員、執行各項立法,擁有軍事統帥權和外交權,總統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總統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長不對國會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採取憲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聯邦法院由若干終身任期的大法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

  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比較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1863 年林肯在葛底斯堡陣亡將士墓前用六個字概括了主權在民,這兩個字就是“民有、民治、民享”:“我們要使這個國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長存”。林肯用“民有、新治、民享”這三句話來說明“主權在民”的全部含義,這種解釋,成為西方國家普遍流行的定義。這壹定義,在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最好的詮釋。主權在民論宣告了君主、貴族對於國家所有權的破產。

  主權在民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壹原則。它始終站在政治倫理的最高點,對壹切政治行為進行道德審視。主權在民就要求建立壹個有限政府,而有限政府就是說政府不能侵犯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它只能為著保護人們的權利而成立,並且人們能夠通過法律有效約束它。怎麼才能有效約束呢?就是從技術上把政治權力分開,使之相互制衡,也就是三權分立。在民主國家,人民有最終的主權,他們能決定、選擇和參與公共事務,政府依照公民的需要而成立,但是政府掌握了權力以後就會變成壹個強大的身外之物,壹旦遇到各種機緣,它就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利,那麼在選票之外,也就需要對政府做出更有效的限制。經過千百年的政治實踐,人們發現了這個竅門,要想對政府做出更有效的限制,就是把它們的權力分開,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然後再共同服務於全體公民。

  三權分立的基本政治功能,就是在技術上實現主權在民的民主制度,並且能有效防止權力自我擴張導致專制回潮的問題。在現代政治文明中,所謂政治民主的重要內容之壹就是“三權分立”的制度。“三權分立”對於國內社會秩序的穩定,對於避免專權現象和減少腐敗,對於促進地方政權的建設,對於保證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對於政黨和非政府組織推動社會進步等等,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三權分立制度在各民主國家的具體模式不盡相同,但體現的基本精神是壹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國家職能部門分別擁有其特定的權力,並在相互牽制中達到權力的平衡。現在,不少國家根據自己國情,積極吸取三權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價的國家政治體制。權力制衡思想根源來自壹種理念:即便掌權者是由人民選出來的,但他們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可以這麼說,權力就象病毒壹樣,受到的制約越少,病毒就複製傳播更快。三權分立就是在國家的權力體系內建立免疫機制,每壹種權力都是另壹種權力成為病毒後的抗體,這樣才能保證權力體系的基本健康。

  壹個簡單的問題,壹張大餅需要由三個人來分,如何作到儘可能的公平呢?最好的選擇當然是讓公眾選擇三個人去做這件事,並讓這三個人都站在公眾的視線內,接受公眾的監督。但是,這還不夠,必須讓他們三個人分工,壹個人負責提分餅的方案,壹個人負責切餅,萬壹分餅的人和切餅的人相互勾結起來營私舞弊,就有第三個人根據公眾的要求做出公正的評判。這樣,他們三個人做的這件事才能在符合公眾利益的前提下達成壹致,從而保證了餅分配的公正性。這個問題說明了什麼?它展示了從人民主權到有限政府,再到三權分立的邏輯,也形象地表現了權力制衡的重要性!

  當壹個人,壹個機構或著壹個組織權力無邊的時候,它對人民利益的侵害也許就會隨之而來。那怎麼辦呢?惟有走分權之路,並讓不同的國家權力機構相互制衡,不讓壹方過於強大,在制度內容設計的時候,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讓立法和行政機關相互制約。這樣,當壹個國家機關發生侵權時,另壹個國家機關可能會制衡它,並糾正它,而公民可向另壹國家機關尋求保護。血的事實告訴我們:在權力受到有效控制的情況下,公民才是安全的;權力自由了,人民就有禍了。分權制的實質就是限制權力、防止權力過分集中,防止強人獨裁專斷以保障“有限政府”,並實現“人民主權”的目標。

  古往今來的歷史證明:在和平的環境下,對人民造成最大傷害的不是殺人的強盜,也非不可抵抗的天災,而是人禍,人禍就是權力沒有受到制約的統治集團,其可怕後果就是千萬人死於非命,至於公民的財產權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例子就不勝枚舉。這世界上沒有壹個人是大救星,也沒有壹個政黨是救世主,人們不能期盼壹群“純潔的公僕”來“為人民服務”,而必須讓權力出自人們的選票,必須著眼於來自權力機構內部的免疫機制。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人民公僕”是不存在的,只有新式的帝王將相,如此而已。

  在壹個民主國家的權力體系中,至少要體現出現任政府和國會之間的制衡,並且保證司法權的獨立。但是,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顯然不是三權分立這麼簡單,它包括各種權力的分立和制衡。不承認任何絕對的權力,這是民主國家政治制度的設計思路。所以,民主國家不僅有三權分立,還有地方自治與中央權力的制衡,還有執政黨與在野黨的相互制衡,還有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制衡,還有宗教社會與世俗社會的制衡,還有媒體與社會的制衡,還有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制衡,還有律師和檢察官的抗衡,還有陪審團與檢察官的抗衡,甚至還有人民武裝與國家武裝之間的制衡。這些制衡構成了民主制度更加健全的免疫系統,使民主社會產生了強大的免疫力、活力和發展力。在民主社會在與專制社會的競爭中,民主社會依靠強大的免疫力、活力和發展力,已經把專制社會的價值觀逐漸拋在了人類文明進程之外。

  中國大陸當前的政治制度也借鑑了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的壹些經驗,立法權由人大掌握,政府部門行使行政權,而司法權由法院來完成,那麼這是民主制度下的三權分立嗎?顯然不是,因為在中國,不管是人大,政府或法院他們並不能獨立存在,都必須服從凌駕於司法權,立法權和行政權之上的中共黨委。中國實行的是執政黨任命官員制度,司法,立法和行政機構的首腦必先是中共黨委班子成員。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不管是司法,立法或行政機關都無法單獨行使其權力,而中共的最高機構是政治局,換句話說:壹切權力歸政治局!三權分立的精髓是不承認絕對的權力,但中國的政治體系中存在壹個領導壹切的絕對權力。

  中國的政治體系不是分權制衡,而是分工負責,所有的權力機構都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序言之精神,但是這就出現了權力的核心,出現了不受制約的絕對權力。打個比方,人大,政府和法院,在加上壹個只能出主意的政協,其作用不過是壹個公司的四個部門,他們上面都有個共同的法人代表——中國共產黨。而民主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行使機構則是三個獨立的法人,它們依據民意產生,相互制衡,對人民負責,最終實現了人民主權這壹政治原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但這個最高權力機構也要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但是,如果沒有共產黨的領導,中國也不應該存在壹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這本身就意味著壹種不受約束的國家權力可以合法存在。誰控制了這壹不受約束的權力,誰就必然成為專制統治者。所以我們的憲法不僅是序言的問題,也有條文的問題。

  關於普選的基本概念

  在人類歷史上,民主是在民主運動的推動下逐步完善起來的,普選也是在普選運動的推動下逐步成熟起來的。19 世紀中期,英國有以男性普選權為主要訴求的憲章運動,提倡無論男性的種族、階級都有參政選舉的權利。19 世紀的民主運動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尤其在北歐,使用了口號“均等共有選舉權”。許多社會原先都對投票權有種族要求。比如,非白種人不能在種族隔離 制度的南非投票,這種情況在 1994 年多黨選舉後才結束。在民權運動之前,美國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論上有投票權,但有很多手段使他們無法實現普選權。3K 黨 在美國內戰之後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脅迫阻止黑人投票。從全民普選的歷史看來,雖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問題,人為的黑幕和貪污,但全民普選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數人的,比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徵,也是全球各國的發展趨勢。根據瑞典壹個國際組織的紀錄和研究,至 2007 年,全球已有 185 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會,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更有 108 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家最高領導人,包括總統、總理、首相等。

  在民主國家,每到普選的日子無異人民盛大的節日,人民不僅要選舉包括總統在內的國家行政機構的官員;他們不僅決定新壹任的中央官員,也同時決定各級的地方官員。普選的日子往往也是人民最揚眉吐氣的日子,他們用壹張張的選票,決定新壹屆的政府或立法單位的成員,充分實現了當家作主的願望。“如果妳不為民服務,我們就用選票罷免妳;如果妳工作不盡心,我們就用選票撤換妳”。各國人民這種對參與國家管理和決定自己前途命運的熱情,在選舉的時候通過壹張張選票充分的體現出來。普選依據的是壹個樸素的民主原則:無選舉不成代表!如果承認政府不過是實現公共事務管理的服務機構的話,那麼民眾選舉政府官員就是順利成章的事情。

  在現代社會裡,專制國家在制度建設方面也借鑑壹些民主制度的經驗,但基本都是“掛羊頭,賣狗肉”,專制國家通常也有所謂的人民代表,但專制國家的人民代表通常是官僚系統的壹部分,他們的產生過程基本上和官員壹樣,是由“上級”決定的,都是任命制的產物。所以,這樣的人民代表是虛偽的人民代表,所以他們最大的作用不是代表民意,而是強姦民意,他們在黨國需要的時候,唯壹要做的就是把右手或左手舉起來做機械運動。不妨想想中國大陸的人大代表,當妳認真去想的時候,妳也許想不起來誰是妳選的代表,妳也許想不起來妳是否投過票,妳也許想不起來有哪位人大代表主動找妳聽取過意見,妳也許不知道怎麼聯繫所在社區的人大代表,妳也許不知道他們能為妳解決什麼問題,當然,妳更不知道自己為什麼不能成為人民代表候選人,或者市長候選人。

  專制國家的官員實行的任命制,壹個官員的產生是由他的上級決定,他要做的不是對人民負責,而是對上級負責。專制制度下的官員,無法真正做到盡全力為人民服務。上級任命制決定他首先要負責的是其上級主管,上級的喜怒哀樂決定了下級的前途,所有的下級官員們都是唯上是從。

  上級需要畝產壹萬斤的政績,那麼他們就拿出畝產十萬斤的“政績”,至於這種政績使多少人家破人亡,他們往往不管。

  我們做學生的時候,班上有個叫班長的學生官。

  壹般說來,當班長是由老師直接指定的,班長往往不能服眾,甚至和同學們有對立情緒,還有些喜歡去給老師打小報告,小小年紀就學會謅上欺下。這種班長壹般對同學的指責不是很在意,往老師那兒跑的很勤快。但當出現幾個班長候選人,班長要由全體同學選舉產生的時候,氣象又不同了。幾位班長候選人大概都會不約而同的把同學們放在主體地位,他們“競選”的口頭語往往是:

  如果我當了班長,我壹定為同學們……怎麼著,怎麼著,這種“民選”班長對“輿情”和“規則”都十分看重,如果有人對他的工作提出質疑,他便會耐心辯解,並按照“規則”改進工作。選舉和任命的區別有多少呢?這個小例子就能多少說明點問題。從班長選舉的這個例子,見微知著,人們可以推論出下面兩個非常重要的觀點:第壹,只有普選產生的官員才能得到認可,才能解決合法性的問題;第二,只有人民選舉的官員才能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

  普選也許不能選出光榮、正確、偉大的政治家,它甚至會選出平庸的政治家,但是普賢將徹底消除專制制度下那種官員由上級任命所造成的各種災禍。普選會讓當選的官員真正發自內心地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自己是得到人民信任才被人民委託去行使這種權力的,壹旦人民不再信任妳的時候,人民將隨時收回這種權力,尋找新的代表去履行這種職責。因此,當選官員將不得不隨時考慮到這點,其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得不以人民的利益為依歸。普選作為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之壹,它發展迄今的歷史有力的證明這樣壹個真理:選舉是人民保障自身最有效的制度武器,沒有自由公正的普選,權力系統就不可能對人民畢恭畢敬。因為不需要對人民負責,而只需對上級負責,所以當官員面對人民質問時,這壹類的話自然會脫口而出:“妳們算個屁”,好,上面的話似乎是說中國大陸也沒有實行普選制度,是這樣嗎?是的。我們必須搞清楚這樣的道理,並不是有投票就是選舉,並不是有選舉就是普選。所謂普選,就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視性限制,在平等權利的基礎上,通過壹人壹票的方式,自由而公正地選舉官員,普選包括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周期性活動。按照這個定義人們可以發現,壹黨專政的國家並不存在普選。蘇聯不曾存在過,中國大陸也不曾存在過,北朝鮮更不曾存在過。壹黨專政的國家,貌似有投票但沒有選舉,貌似有選舉但沒有普選。蘇聯、中國和北朝鮮大概都有壹下的特徵:第壹,部分人被統治者列入“敵人”的行列,他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受到限制;第二,壹個農民往往只有十分之壹票,或四分之壹票,政治權利低於城市市民;第三,選舉活動不是自由的而是被迫的,人們投了反對票往往會受到迫害;第四,人們只有被迫進行“選舉”的權利,而沒有參與競選的權利。

  按照當今世界許多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只要投票結果壹公布,這場選舉便圓滿結束了,得票多少就是最權威的說明。然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選舉制度卻不壹樣,首先選舉結果需要是上級審批,批准了,選舉方能生效,不批准,壹切就白搭,得票再多也無濟於事。這種情況在地方和基層極為普遍。更為可惡的是,投入眾多人力,花費巨額資財,耗費諸多數日,進行了“選舉”,最後往往被壹紙調令化為烏有。這個領導比較如心?調令壹來他就走了;那個領導落選了?調令壹來他就異地做官了。“黨管幹部”這壹組織原則其實就是對中國“選舉制度”最大的否定。黨管幹部的原則就是黨任命幹部,人大履行程序,沒有其他解釋。所以腐敗分子張國光能當選為湖北省省長,黑社會老大也能當選人大代表——比如劉涌。

  在現代民主制度下,選舉活動的點點滴滴都要體現平等與公正的法治精神,任何選舉活動都會依照細緻而明確的法律進行,最終,普選就是自由而公正的選舉方式。普選既然是自由和公正的,那麼合法公民的選舉權利就不會受到限制,也不會選票比別人的效用低,也不會被強迫參加選舉,也不會因為投反對票受到迫害,也不會限制公民參與競選。當然,更不會出現這樣的荒誕現象,紐約人民被選出的市長被調到華盛頓上任,而華盛頓人民選出的市長卻調到加利福尼亞上任。

  更為重要的是,普選是壹種周期性的活動,只有普選制度才能真正杜絕“領導幹部終身制”。有了這樣的制度,壹個人壟斷國家政權數十年,到死方休,這樣壹種現象才能杜絕,不會再出現斯大林和毛澤東式的老朽政治家;有了這樣的制度,壹個家族或者壹些家族壟斷國家政權上百年的現象才能終止,不會出現金家王朝和太子黨;有了這樣的制度,壹個政黨實行專政的局面才能扭轉。1776 年 7 月 4 日通過的的《獨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當權利,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

  任何形式的政府壹旦對這些目標(指天賦人權)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壹個新的政府”。這就是“主權在民”原則的具體運用。

  有些人也許會說,美國等民主國家也沒有真正的普選,因為那裡也有些人沒有參加選舉,投票率不是百分之百。其實,在平等權利的基礎上,壹部分人拒絕參加選舉也是自由和民主的體現,只要達到了法定投票率,民主國家的選舉就是有效的。北朝鮮的投票率歷來是百分之百,贊成票也是百分之百,這恰恰說明它是專制的。也許有人會說,某民主國家的總理是間接選舉出來的,不算普選。這鐘說法也不對,比如德國的總理是幾百人的議會選舉出來的,照樣有政治合法性,因為德國的議員都是壹人壹票選舉出來的,而且德國人民同意代議制度的政治安排。也許有人會說,民主國家的普選並沒有尊重少數人的意見。是的,民主制度就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尋找社會共識,它也會通過投票否決少數人的意見,但民主制度絕不會侵犯少數人的權利和自由,這才是關鍵。

  關於政黨競爭的基本概念

  在當代美國,在地方政府層次,很多地區並不分黨派;在州壹級,目前僅有內布拉斯加州議會仍保持不分黨派性質。在全國層次,現在當然是驢象涇渭分明。但是如果我們溯美國歷史之源,會發現原來美國建國之初並沒有政黨。華盛頓最著名的演講之壹是他卸任總統時的《告別演說》。

  這篇演講稿的撰稿人是漢密爾頓。演說最重要的主旨之壹就是警告美國人不要陷入黨爭。他說:

  “最鄭重地反對政黨精神所帶來的有害效果”,“黨派終將成為狡猾奸詐、野心勃勃、毫無原則的人顛覆人民權力的政治工具”。華盛頓曾宣稱,我們不需要政黨,因為我們都是共和主義者。

  可是,在華盛頓的任期里,雖然沒有政黨政治之名,卻開始有了黨爭之實。起因主要還是在於對國家前景的不同理念:究竟是要把美國建設成壹個類似當時歐洲列強那樣的、聯邦權力集中、工商業發達的國家,還是壹個充分保障州權民權,以農場、種植園為主的農業經濟?漢密爾頓是前壹派的領導人,雖然並沒有正式結黨,但是人們把他們稱為聯邦黨。當時在國會的麥迪遜非常擔心這壹趨勢,於是暗中拉攏與他理念相近的人士,並讓傑斐遜擔任領導人,結成“民主共和黨”。

  需要指出,這兩黨仍屬於鬆散的政治聯盟,並非現代政黨。華盛頓雖然超脫於外,但是從政治理念上,他還是更接近於漢密爾頓的聯邦黨。這樣,美國早期歷史上的“兩黨制”在政治分歧中就悄然形成了。

  1796 年,華盛頓退休。在總統選舉中,聯邦黨人亞當斯擊敗了民主共和黨領導人傑斐遜。根據當時的選舉制度,傑斐遜同意擔任亞當斯的副總統。

  1800 年,傑斐遜再度挑戰亞當斯並且成功,民主共和黨由此開始長期執政,聯邦黨從此式微,到1816 年之後幾乎不復存在。聯邦黨消失後,民主共和黨內部出現了不同派系,反映在總統選舉上,1824 年選舉成為美國歷史上壹次有爭議的選舉。

  1828 年,上壹次選舉中的受害者傑克遜捲土重來,當選總統。他身邊和他的支持者很快形成了民主黨,就是我們今天看到的民主黨,日後產生了威爾遜、羅斯福、肯尼迪、克林頓的政黨。這是美國甚至也是世界上第壹個真正意義上的政黨組織,當然也是第壹個民主政黨。

  1833 年,傑克遜的反對者們組織了輝格黨,但僅僅十幾年後,輝格黨因奴隸制問題而發生分裂,影響逐漸縮小,到 1856 年選舉時正式崩盤。此前的 1854 年,美國國內主張廢除奴隸制的力量組成共和黨,林肯代表共和黨贏得 1856 年大選。共和黨由此成為全國性政黨,這是林肯的黨,也是其後老羅斯福、里根和布什的政黨。美國的兩黨政治由此進入第三階段並持續至今。此後美國所有總統均出自民主、共和兩黨。

  從現代政黨的產生過程可以看出,真正的民主政黨是在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中派生出來的,自由公正的選舉必然意味著競爭,而競爭就是要爭取民意,那麼不同的競爭者就會組團來制定、宣傳和實施他們的政策,這就自然而然產生了政黨。

  政治學者布洛克斯在《政黨與選舉》壹書中提出,“政黨是個人基於自願所組成的政治團體,為政府提供壹般措施、建議,或制定政策,選舉和支持領袖人物成為公職候選人,以此作為實現其主義和政策的最有效方式”。通過選舉過程,政黨政治成為了大眾共同參與的 PARTY,是終結皇權時代的保障性力量。民主政黨,是政治性 PARTY,這是壹個恰當的形容,與中國大陸人所理解的政黨是大不相同的。我們被洗腦太久,就不知道,甚至難以理解這個常識。

  世界上第壹個列寧主義政黨是俄國的布爾什維克,共產黨的前身。布爾什維克原來是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壹個派系,是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分裂的產物。1903 年 7 月召開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就黨綱、黨章問題展開爭論,最後在列寧等人的堅持下,黨綱中寫入了“無產階級專政”的條文。此後,在列寧等人的努力下,布爾什維克逐漸成了壹個以“職業革命家”為核心、有著嚴密組織紀律的機構,凡加入者必須向黨宣誓,承認黨綱,服從紀律。1912 年列寧將不同意布爾什維克觀點的人全部開除,由此,布爾什維克成了現代史上的第壹個革命型的“民主集中制”政黨。1918 年列寧將布爾什維克改名為:俄國共產黨(布爾什維克)。布爾什維克的出現,標誌著新型共產主義政黨在俄國的建立,標誌著列寧主義的誕生。列寧主義嚴格來說就是兩點:在黨內不搞民主制,而要搞民主集中制;在俄國不搞社會改良,而要通過暴力革命實行無產階級專政。

  現在人們知道,民主集中制就是黨中央專權制和領袖專權制,而無產階級專政就是共產黨專政。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黨”是私黨,是出於不便告人的目的,是在壹時利益的權宜之下結成的,而社會提倡的卻是“君子矜而不爭,群而不黨”這樣壹種操守。尤其是秦始皇統壹中原後,結社行為被歷代統治者始終視為謀逆大罪,慘絕人環的“黨人案”則使人談黨色變,千年持久的暴力之下,中國社會沒有演化出現代民主政黨的模型。

  在辛亥革命前後的社會巨變中,複雜的歷史造就了革命的土壤和革命的種子,出於不同革命目的的需要,革命型政黨就在中國紮根了。中國共產黨是在列寧主義的標準下從俄共或蘇共複製出來的革命型政黨,而中國國民黨在進行改組時也是借鑑了俄共的很多建黨經驗。列寧式政黨無論革命目標多麼崇高,它的組織形式就是獨裁的,獨裁政黨與國家權力結合以後最容易走上“壹黨專政”的道路,這是歷史經驗。果然,黨國體制就在中華大地開花結果了,花是紅花,果是惡果。

  民國學者胡適把英、美、西歐式的民主政黨和蘇俄、意、德等國的革命型政黨做過比較。他認為民主政黨有這幾點特色:

  (壹)民主政黨的黨員沒有確定的人數,沒有黨籍可以查考。人人可以自由登記為某黨黨員,人人可以自由脫離本黨。如英國邱吉爾從前是自由黨,後來是保守黨。如美國威爾遜本是民主黨,後來竟做共和黨的總統候選人。

  (二)黨員投票是無記名的、秘密的。黨員言論是自由的,沒有黨的紀律可以約束黨員的投票,也沒有特務偵探可以干涉黨員的言論行動。

  (三)民主政黨的原則是在兩個或多個政黨之中爭取多數黨的地位。每個政黨總希望成為多數黨,但每個政黨總得容忍並且尊重少數黨的權利,因為今年的少數黨也許明年要成多數黨,今年在朝的多數黨也許明年下野成為少數黨。最後的決定是人民的選舉票。在選舉之前,沒有壹個政黨可以確知全國人民的最後決定,也沒有壹個政黨可以操縱把持全國人民的投票。例如美國壹九二八年的大選舉,共和黨胡佛得二千壹百多萬票而當選總統;四年之後,民主黨羅斯福得二千壹百多萬票而當選總統。這都是人民自由選擇的結果。

  (四)選舉結果確定之後,在法定的日期,勝利的黨從失敗的黨手裡依法接收政權。失敗的黨決不敢用警察軍隊的力量來霸占政權,或毀滅得勝的反對黨。因為他們知道幾年之後他們又可以有競選的機會,所以他們都努力培養“勝固可喜,敗亦欣然”的雅量。試看英國邱吉爾在壹九四五年負著何等威望,然而那年選舉的結果,保守黨慘敗了,邱吉爾只能坦然交出政權,退居反對黨領袖的地位。

  而革命型政黨則有以下幾點來特色:

  (壹)革命型政黨是壹種嚴密的組織,有確定的人數,有詳細精密的黨籍。黨員入黨必須經過審慎的調查察看。入黨之後,黨員可以受懲戒,被開除,但不能自由脫黨。

  (二)革命型政黨的黨員必須服從黨的紀律。黨員沒有自由,也沒有秘密。革命型政黨必須有嚴密的特務偵察機關,他們的作用不但是偵查防範黨外的人,還須監視黨員的言論、思想、行動。

  黨員必須服從黨的命令,思想言論必須依照黨的路線。

  (三)革命型政黨的目的是壹黨專政。未取政權之時,他們不恤用任何方法取得政權;既得政權之後,他們不恤用任何方法鞏固政權,霸住政權。

  革命型政黨本身是少數黨,但因為組織的嚴密堅強,往往能利用政治的特殊權威,壓服大多數人民,以少數黨統治全國。

  (四)革命型政黨絕對不承認,也不容許反對黨的存在。壹切反對力量,都是反動,都必須澈底肅清剷除,才可以鞏固壹黨永久專政的權力。

  雖然胡適對國民黨的“壹黨專制”始終抱有警惕之心,但他認為,孫中山先生改組國民黨,從民主政黨變成革命型的政黨,是不得已而為之,國民黨的壹黨專政不是最後的境界,只是過渡到憲政的暫時訓政階段,所以在國共內戰結束以後,胡適無視共產黨的極力挽留,跟著蔣介石去台灣了。現在看來胡適做了壹個明智的選擇,反觀那些留在中國大陸的民國知識份子,大多都在嚴酷的“階級鬥爭”中死於非命。

  在我看來,專制社會的開創者通常都是走了壹條從俠客到魔王的道路,懷疑他們的初衷是沒有意義的,甚至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列寧和毛澤東的社會理想不可謂不崇高,切.格瓦拉不可謂不是壹個聖徒,但是他們都走上了壹條從俠客到魔王的道路。民主社會的開創者也有類似的經歷,17 世紀和 18 世紀的民主理論家闡述的是壹種理想主義的民主,即訂立契約、把權力轉讓,然後全民投票,選舉政府。這種單壹的壹致的民主在現實中不可能存在,民主壹旦運行,會出現不同派別。

  美國的開創者華盛頓甚至非常厭惡黨派的存在,但在現實政治生活中沒有黨派不行。自由意味著選擇,民主就就是選擇的過程。民主社會就是在各種黨派的相互競爭中實現的,各政黨的相互鬥爭也是民主社會的壹種制衡。民主社會的標準往往就是這樣的,看它是不是多元的,看它是不是多黨的。政治上的多種主體制在民主社會是必要的,如果不存在政治上的反對派,就沒有民主。

  民主社會就這麼簡單,反對派的存在是必要的,反對派的組織是必要的,在法治允許的範圍內,反對派有權利在下次選舉中爭取成為多數,組成政府。所以,不僅僅反對派存在的問題,而且要組織成為政黨,要有力量,要能夠取而代之。秦末漢初,項羽看見秦始皇的威武之相,激動地說:

  “彼可取而代之”,現代民主社會就實現了“彼可取而代之”的理想,前提是選票,而非單靠槍桿子的力量。

  是壹黨專制好?還是多黨競爭好?在問這個問題前,我們不妨在這個問題前加壹個前綴。對於壟斷利益集團來說,是壹黨專制好,還是政黨競爭好?而對於人民而言,是壹黨專制好,還是多黨競爭好?如果這樣壹問,答案似乎簡單了。對於壟斷利益集團而言,壹黨專制自然是好得很,因為這本來就是利益集團獲得壟斷利益的源泉,又同時可以確保它們利用這壹制度繼續對人民進行壓迫和剝削,攫取他們永不滿足的貪慾。而對於人民而言,多黨競爭顯然是更好的選擇,原因很簡單:人民可以獲得選擇權。人們在電視上可以看到,民主國家選舉時,各政黨的支持者和義工們或上門送帖子,或請聲音甜美的女性電話拉票,而政黨的領頭人在公共場所見到老百姓,都是點頭哈腰的套近乎。在這個時候,人民可以充分感受當家作主的快感,但絕不僅如此,因為選票在人民手裡。而: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舉個例子。在 1994 年前,中國大陸的電信業務由中國電信壹家壟斷經營,他們的服務態度在各行業中是出了名的惡劣,在涉及如初裝費,長話費等方面的行為讓人想到割肉的屠夫。然而中國電信的邏輯很強盜:妳愛理不理,反正大陸就我壹家!後來,中國聯通公司出來競爭,用戶有了選擇權,中國電信的服務質量立竿見影的得到了提高。到了今天,網通,鐵通也開始進入這個市場,用戶開始享受多個公司競爭帶來的好處。雖然他們幾家都是官營企業,但相互競爭就給人們帶來了實惠。市場有競爭,用戶有實惠;政黨有競爭,人民有實惠,經濟市場和政治領域的道理差不多。

  人們也許還還依稀記得,聯通公司進入電話市場的廣告語:有選擇真好!那,為什麼不讓我們選擇政黨呢?

  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我們要不要選擇權?又該不該有選擇權?政府,從本質上來,不過是壹個為公民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當它由壹個政黨依靠暴力把持不放的時候,其服務必然如同只有中國電信,受害的不僅只有普通民眾,甚至連警察和軍人這些統治者用來維護秩序的成員也不例外。引進多黨竟爭,國家和人民才能選擇誰來管理國家。在有選擇權的情況下,人民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護。

  那麼,也許還有人會問:民主國家的議會多亂啊!

  有扔皮鞋的,有丟便當的,甚至還有揮拳互歐的,多黨制度真的好嗎?我來告訴大家,妳們在電視上看到這些,只是民主政黨中個別成員文明程度的問題,而不是政黨競爭機制的問題。不同的公司競爭,也會有時互使陰招,但誰要說:“多個公司太亂,還是壹家公司壟斷比較好”,這是任何聰明人都不會相信的。何況,還有另壹個現象值得大家注意,現代專制國家因為資訊不開放,所以嚴酷的黨內鬥爭往往不為外界所知,絕遠不是丟皮鞋和丟便當的問題。比如中共中央副主席王洪文在政變中被捕,不屈,傳說他遭受了酷刑。

  這個傳說的真假並不重要,因為“無產階級專政”製造了無數的傳說,並被最終證實。

  關於言論自由的基本概念

  人們對於生命、自由和幸福的權利是自然而來的權利,所謂自然權利和天賦人權就是這個意思。

  生命、自由和幸福三位壹體,生命更象是前提,自由更象是核心,幸福更象是目標。關於自由,從來就是重要的,人生就是掙脫枷鎖的過程,因為枷鎖無往不在。就比如說,妳以為自己的思想是自由的,但思想也要遭受視聽的局限。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思想,任何人都不能剝奪他的思想自由。但是,總有人喜歡將自己的想法強加給別人,要人家服從自己、接受自己,這叫思想上的壓迫。

  而有些人,則喜歡在自己的想法上做美麗的偽裝,表面上看,它不侵犯人家思想的自由,讓人家心甘情願地接受自己,這叫誘騙,是思想上的誘騙。

  人們批判古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可是人們現在不是也在拼命地鼓吹“壹個主義”嗎?人們笑話古人被宗教和迷信所誘導,可是人們現在不是也被“以什麼主義來指導”的口號迷惑嗎?

  引申壹步說,壹個人既有所思,就是說本性有這個需要,若是不能將這個想法宣告出來,那其實是說明了思想的不自由。思想,若不能變化成言論,若不能變化成行為,若不能滿足自己的需要,就不是自由的思想。人壹旦有了想法,就想表達出來,這是理所當然的。思想若不能自由表達出來,人也經常是痛苦不堪的。有壹種人,寧死也不願隱藏自己的思想。在古代,如蘇格拉底;在現在,也不乏其人。所以,思想自由,從它的任何價值意義看來,都是包含著言論自由的。從學術界和大眾角度來看,壹般所謂思想自由,就是言論自由。因為,如果不發表言論的話,我們就無法知道壹個人的思想自由不自由。思想自由即言論自由,無論對於學者、知識分子還是普通大眾來說,它都是必要的,也是很重要的壹種自由。

  只允許壹方面口誅筆伐,不允許另壹方面秉筆直言,手裡拿著棒子,嘴裡還叫著:“妳說,我叫妳再說,再說就再給妳壹棒子”。這就是專制社會的思想專制和言論專制。統治者對思想和言論的統治,與壹個潑婦對丈夫的統治沒有兩樣。我們可以有壹千種不同的理由來支持壹千種不同的觀點。正如佛家說的:“壹花壹世界,壹沙壹天堂”。現在,在最文明的國家中,對於言論自由,總是視為當然的事、平常的事。人們已慣於這種狀態,因而當它是壹種天賦的自由。這種自由,其實是經過了許多的血戰,到最近才獲得的。人們費了數百年之久,才能使那些最開化的人民信服:發表個人意見和討論各種問題的自由是壹件好事而不是壹件壞事。

  嗯,說到這裡,任何人都應該明白,思想自由到最後就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到最後就是新聞自由。新聞自由作為民主制度重要的支柱,其實質是對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延伸。它用制度保障了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這些制度還可以涵蓋包括出版自由,教育自由等方面。如果沒有新聞自由,人們就不會有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這是壹個方面。從另壹方面來講,如果沒有新聞自由,不僅很多人會失去表達的機會,連很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就失去了表達的機會,那麼人們也就失去了選擇政府和政治家的自由,然後人們就進入了壹種徹底被奴役的狀態。法西斯的出現,共產極權的出現,都證明了這個道理。

  保護新聞自由的制度對於政府而言是壹種所謂被動權利,即僅要求政府不對新聞加以限制;在民主國家,政府基本不介入新聞的文字或言論內容。

  新聞自由原則得到憲法的保護,防止政府的立法或行政部門施行審查。新聞媒體作為有獨立“意識”的法人,選擇什麼樣的精神產品可以根據新聞市場的需要自我抉擇,政府無權限制並操縱新聞媒體。在民主國家,有人說媒體是三權分立之外的第四種權力,此言不虛。

  在生活中,人們遇到不公正的情況常常會說壹句話:跟記者聯繫!這招有時候就很靈,比如遇到了如供水供電,交通衣食的問題,隨著媒體的介入,事情便會引起大家的重視,相關職能部門懾於輿論的壓力,也會儘快解決發生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熱心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可以通過媒體發表政見,參與競選,而公眾也可以由此選擇他們所喜歡的人。如果沒有發表政見的普遍自由,自由公正的選舉就不可能存在,存在的只是獨裁者的騙局。有些專制國家的“選舉”過程中,有獨立競選人如果對選民發表觀點,爭取選票,就有可能遭到圍堵,甚至被逮捕。這就不應該是自由公正的選舉中該出現的現象,而中國大陸就曾出現過這樣的現象。

  談新聞自由,就不得不談美國。這個當今最強大的民主國家,其新聞自由的程度也是最高的。人們所了解的關於美國的負面消息大多數往往就來自美國的新聞媒體,不管是涉及到美國軍隊的暴行,還是美國行政人員侵犯人權的惡行或者美國政要們的醜聞的新聞報道,其始作俑者都是美國獨立的新聞媒體。某些國人對美國這種高度的新聞自由百思不解,他們似乎習慣於專制制度下對統治者“歌德”式的報道。然而美國並沒在這種負面報道下被唱衰,反倒是顯得俞發欣欣向上的氣象。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對壹個社會的持久繁榮是非常重要的。

  其實道理很簡單,如果把壹個國家的發展簡單的比做壹個人的發展的話:我們可以想想,壹個人不犯錯誤可能嗎?重要的是能把錯誤公開,接受監督從而改正錯誤。這樣壹個人就可以在改正錯誤中成長並強大起來;而對於壹個國家來說,新聞自由制度體現的對公民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制度化保護,這種制度促使執政者面對輿論獨立的公開的監督,必須減少犯錯誤的機率,更談不上戕民以自利。新聞自由的意義在於:壹,謊言經不起獨立公開調查而無法存在,了解真相權利是人民的天然權利。二,普通民眾可以通過媒體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以維護自己的權利。三,大眾的共同呼聲集合在壹起,就能形成強大的民意,決定政府,也制約政府。在壹定意義上可以說:有無新聞自由制度,是民主與專制的試金石!

  古往今來的歷史證明:在和平的環境下,對人民造成最大傷害的不是殺人的強盜,也非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而是沒有受到制約的統治集團。在壹個實行專制制度的國家,媒體沒有獨立的地位,只是統治者的喉舌,便只能發出統治者規定的聲音。當對人民的傷害不是來自於街頭某個身體強壯者,而是統治者本身,這時新聞部門不但沒有自由,反而要做專制統治者撒謊的工具,成為其欺騙大眾的幫凶。

  新聞自由從根本對所有公民的利益都具備同樣的保護作用,但在現實中,處於社會低層的人首先需要新聞自由。對於有錢有勢的人來說,他們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擁有縱橫的關係網,這些讓他們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相對就具有較多的選擇手段。而窮人們不僅經濟能力有限,其自我保護的手段也有限,這個時候,利用新聞媒體將自己遭遇曝光,使事情有更多人知曉,從而喚起廣泛的關注,這能有利益問題的解決。在新聞媒體面前,侵害者的行為將面臨公眾的道義譴責,也可以讓相關的政府機構面臨“維持正義”的壓力。比如有大陸官員欺負民眾,面對指責的時候,他狂妄地說:“妳們算個屁”。這事壹曝光,那些喜歡胡作非為的官員們的壓力就很大。

  從中國歷史上看,在政治開明的時候,真正有作為的統治者,往往鼓勵臣民批評時政、針砭時弊,籍以作為施政的鏡鑒。春秋亂世,鄭國的執政子產,以“不毀鄉校”而名垂青史;唐太宗以“導人使言”的雅量,創造了貞觀盛世。與之形成對比的,是“腹誹”之類罪名的存在,直接造成了群臣不敢直言進諫的思想壓力,導致上下懸隔的局面。以禁錮思想、控制輿論,作為治國之道,表面上似乎是鐵腕統治,實際上流露出統治者因缺乏自信而趨於自閉。漢初的思想家賈誼,把“忠諫者謂之誹謗,深計者謂之妖言”,看成是秦朝快速滅亡的原因之壹。歷史的教訓還在,值得現代人深思。

  關於非政府組織的基本概念

  1863 年林肯在葛底斯堡陣亡將士墓前用六個字概括了主權在民,這兩個字就是“民有、民治、民享”:“我們要使這個國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長存”。林肯用“民有、新治、民享”這三句話來說明“主權在民”的全部含義,這種解釋,成為西方國家普遍流行的定義。這壹定義,在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最好的詮釋。主權在民論宣告了君主、貴族對於國家所有權的破產。

  主權在民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壹原則。它始終站在政治倫理的最高點,對壹切政治行為進行道德審視。主權在民就要求建立壹個有限政府,而有限政府就是說政府不能侵犯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它只能為著保護人們的權利而成立,並且人們能夠通過法律有效約束它。怎麼才能有效約束呢?就是從技術上把政治權力分開,使之相互制衡,也就是三權分立。

  但是,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顯然不是三權分立這麼簡單,它包括各種權力的分立和制衡。不承認任何絕對的權力,這是民主國家政治制度的設計思路。所以,民主國家不僅有三權分立,還有地方自治與中央權力的制衡,還有執政黨與在野黨的相互制衡,還有宗教社會與世俗社會的制衡,還有媒體與社會的制衡,還有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制衡,還有律師和檢察官的抗衡,還有陪審團與檢察官的抗衡,還有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制衡,甚至還有人民武裝與國家武裝之間的制衡。這些制衡構成了民主制度更加健全的免疫系統,使民主社會產生了強大的免疫力、活力和發展力。在所有這些制衡中,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制衡是極其重要的。

  在這樣壹個全球化時代,很多人都能看到當今世界發生壹個顯著的變化,就是社會管理的方式在悄悄改變。在以往,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基本上就是政府,而現在,很多活躍的民間組織已經參與到公共事務的管理中了。發達國家暫且不說,就連中國大陸似乎也在搭車前行,希望工程、春蕾計劃、幸福工程、微笑列車、新長城計劃等眾多公益項目,裡面都有國內外民間組織的活躍的身影。尤其是在社會倡導方面,民間環保組織走在前列,自然之友、地球村等民間組織在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等領域,積極倡導新的價值理念和生活方式,作用顯著。近年來,社區維權、集體建房運動、參與式公益等公民的集體行動越來越頻繁,形式也越來越成熟,公民有序的治理參與受到社會各方積極關注。

  人民主權,有限政府,三權分立,多黨政治,新聞自由,這些制度化的民主形式都越來越趨於成熟和完美。但是所有這壹切,都是公民把自己的權利出讓給代表他們的人,由他們來施行統治,這樣的統治是雖然最初是出自人民的同意,但是卻又有外在的意義。無論多麼民主的社會,政府確實就象是壹種外來物在管理自己壹樣。當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到壹定的程度,人們對民主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這時人們發現,民主不僅意味著人民可以決定和選擇公共權力,而且意味著人民自己也可以直接地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也就是說,原來人們以為權力必須來源於人民,現在人們發現人民也可以是權力本身。也就是說,原來是政府在管理社會,現在是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可以共同管理社會,而且效果顯然更好。

  於是,原來被稱為“統治”的東西,現在流行叫做“治理”。公民的治理參與是體現公民權利和公民權力的更為核心的內容,也是社會管理由“統治”轉化為“治理”的重要內容,而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就是非政府組織。

  非政府組織的存在從客觀上制約了政府,形成了壹種新的制衡關係,公民權力和政府權力的制衡。

  但是,非政府組織的合理存在,更基於壹個更深刻的理念: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是不可轉讓的自然權利,這就決定了人們有充足的自治空間,只有當人們自治能力難以企及的時候,政府才有存在的必要。世界越來越精彩,在這樣精彩的世界裡,任何全能政府都是捉襟見肘的,這就需要把更多的事務還給社會,還給公民自己。問題在未來也許就是這麼簡單:公民個人能夠做也樂意做的事情,任何公權機關都不要去做;非政府組織能夠做也樂意做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做;基層的公權機關能夠做也能做好的事情,更高的公權機關不要去做,這就叫做公民社會。

  壹般認為,非政府組織壹詞最初是在 1945 年 6 月簽訂的聯合國憲章第 71 款正式使用的。該條款授權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為同那些與該理事會所管理的事務有關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作出適當安排”。1952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在其決議中將非政府組織定義為“凡不是根據政府間協議建立的國際組織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組織”。在當時,這主要是指國際性的民間組織。後來,人們將這壹概念的內涵加以擴充,非政府組織就具有了更廣泛的含義了。

  世界銀行則把任何民間組織,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貧濟困,維護窮人利益,保護環境,提供基本社會服務或促進社區發展,都稱為非政府組織。

  薩拉蒙和安骸在綜合比較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非政府組織所具備的五個特徵: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志願性。而中國的政治學者王紹光在此基礎上又提出了第六個特徵,即公益性。應該說王紹光先生加進來的這壹特徵屬於畫蛇添足,因為非政府組織只是意味著這種組織在體制上獨立於政府,它們不屬於政府建制的壹部分,也不直接受制於政府權威,至於公益不公益則與非政府組織沒有關係。非政府組織完全可以追求小團體的利益,甚至個人利益,只要是合法的就行,不壹定非要從事公益活動。給非政府組織強加壹個公益屬性,這是要求非政府組織偉大、光榮、正確,也許這種要求是崇高的,但確實是荒謬的。這就好比對律師的要求壹樣,中國官方總是要求律師做到公平公正,這種要求也許崇高,但比較荒謬,因為這不符合律師的屬性,律師本質上就是為當事人服務的,就是和檢察官做對的。當然,還有中國大陸學者認為非政府組織應該是非政治性的,這就更荒唐了。非政府組織獨立於政府而組織性地存在,但並不意味著非政府組織與政府或政治不發生任何關係,它和政府的關係就是在法治精神下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非政府組織也可以同利益集團壹樣介入政治,力圖影響政府有關政策。非政府組織的本意只是指不是政府的組織,其實質意思在中文裡面與之最相應的是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不僅是指聯合國體系所認定和接納的民間組織,還包括其他各種民間組織,只要不違背法律,它想有什麼特性都可以。

  我們現在面臨的社會,雖然經歷了數百年來的迅速發展,以至全球化特徵急遽顯現,但是,財富積累依然是有限的,資訊渠道也依然是狹窄的,公民個人全面發展的水平也依然有限,那麼,公民做為個人,其表達能力就必然是有限的,其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也必然是有限的。也就是說,公民權利即便在法理上非常充分,但是如果公民獨自行使公民權利,社會發展狀況尚不具備完全條件。在如此情況下,公民要想儘可能多地行使法理上的公民權利就必須相互聯繫,並組織起來,通過組織渠道表達自己的訴求,以滿足自己的利益需要,爭取更多的個人自由,實現自我的生命價值。單個的公民只有組織起來, 才具有社會的意義。如果沒有權利自由地組織起來,那公民就必然成了草民,象草壹樣隨時會被公權的利刃割掉。

  據民政部的最新統計,截止 2007 年 6 月底, 全國各類民間組織為 35.7 萬個,其中社會團體 19.4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 16.2 萬個; 基金會 1193個。據清華大學民間組織研究所的估計則在 200萬至 270 萬之間。看起來似乎很多但是,這是遠遠不夠的,相對於外部世界,我們太落後了。日本平均 400 人、美國平均不到 200 人、英國平均100 人就擁有壹個民間組織,而中國平均 4000 人才有壹個民間組織,即使將未獲得法律合法性的草根組織也納入,也平均約 2000 人壹個才擁有壹個民間組織。2005 年美國慈善捐贈總額達 2,600億美元,占 GDP 的 2.1%,人均捐款 833 美元;而中國同期慈善團體接受社會捐贈資金 28.9 億元人民幣,僅占 GDP 的 0.015%,人均捐款僅 2 元人民幣。

  橫向比較來看,我們能看到兩方面的問題,壹方面,中國的民間組織處在快速生長但仍相當不足的階段,另壹方面,這些民間組織幾乎都不是自由自主的,而是遭受權力挾持的。表面上看,鄧式改革 30 年來的民間組織蓬勃發展,各種協會、學會、筆會,等等,遍地開花,但其實都是當局統治體系的“囊中之物”。中國大陸的民間組織並非是完全獨立於當局之外而是在當局的掌控之內,這在很大程度上就不是非政府組織,但它們表面上卻又是非政府組織,甚至經常以非政府組織的名義參加國際會議。對當局而言,既需要民間組織作為壹種輔助力量來提供公共物品,又要努力削弱民間組織的對抗性以維護政局的穩定,這是當局的兩難課題,也是民間組織的兩難課題。

  儘管中國大陸的非政府組織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然而也必須承認,它們對於中國也是壹支積極的力量,起碼對公民權利的喚醒有暗示作用,並為非政府組織今後的繼續發展積累有益的經驗。

  中國大陸的非政府組織之所以難以成為非政府

  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障礙。中國大陸法律要求民間組織必須有壹個對應的政府機構做為自己的管理部門,得到管理部門的許可,然後才能成立。也就是說,妳必須做個好媳婦,也必須找個厲害婆婆。另外壹個障礙就是資金門檻,政府規定必須有 10 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才能成立非政府組織。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號稱是世界上發展最為迅速的國家,也是人口多達 13 億、企業多達數百萬家的大國,但中國非營利性質的組織只有 22%符合全額免稅的條件,而非政府組織大多是不盈利的,只依靠捐助開展業務,這裡面就有很大的不公正成分。公盟稅務案就是壹個例子,他們壹不留神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中國大陸的非政府組織在“天平”上的'“砝碼”實在是太輕了。

  關於聯邦制的基本概念

  對於民主,人們有各種各樣的說法。可以說新聞自由是民主與專制的試金石,可以說多黨競爭才是民主制度標誌,可以說普選才是民主制度的重中之重,但是很顯然,自治在民主制度中是壹個不能忽略的方面。如果只有新聞自由、多黨制和普選,而少了自治,那依然沒有民主。大部分中國人談起自治,想起的往往是少數民族自治,似乎除此而外就沒有別的自治了,或者說再多談下去就會犯政治錯誤,但是在現代民主制度下,自治是無所不在的。1835 年法國青年去美國考察了後出版了名著《民主與美國》,在書中托克維爾以他敏銳的觀察力審視了新大陸的民主制度,尤其是對美國的自治,他著墨很多,卻讚嘆不已。

  人們在歷史故事中看到的聯邦制是這樣的,壹些邦國,或者壹些州,訂立契約,就形成了聯邦制國家。但是如果以這麼簡單的眼光去看待現代民主社會的聯邦制就目光短淺了。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是不可轉讓的自然權利,這就決定了人們有充足的自治空間,所謂自治,首先是個人的自治。只有當個人的自治能力難以企及的時候,人們才把權力賦予最基層的鄉鎮;只有當鄉鎮的自治能力難以企及的時候,人們才把權力賦予市縣;只有當市縣的自治能力難以企及的時候,人們才把權力賦予省州,只有當省州的自治能力難以企及的時候,人們才把權力賦予國家,這就是自治社會權利和權力出讓的序列。依據這個序列可以說,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各邦國,或者各州訂立契約,建立聯邦,只是自治的壹個層次。如果沒有自治,聯邦制對於民主的意義就不是很大。

  就自治和現代聯邦制的關係來說,自治是皮,現代聯邦制是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事實上,美國社會的聯邦制也正是從下到上逐級自治的體現。各州訂立契約,形成聯邦,建立合眾國,這是明面上的事情。在此之外,人們也應該看到另壹個現象,在現代美國的各州之下,雖然沒有明文的聯合契約,但權利和權力出讓的序列是符合民主原則的,州和各城市相互之間實際上有壹個不成文的聯合契約,然後才能稱其為州。

  再繼續往下類推,就能推到個人自治的層面了。

  日本不是壹個聯邦制的國家,但它比美國只是少了壹個各地方組成政府的明文契約,只是少了壹個各地方退出日本國的機會,如此而已,換個角度看,日本的地方自治權壹點也不必美國少。縱觀其他各民主國家,有些是聯邦制的,有些不是,但它們並沒有離開自治,以及自治基礎上的契約,只是有些契約是非明文的。英國連明文憲法都沒有,照樣是憲政制度,照樣有無所不在的自治。

  問題在未來也許就是這麼簡單:公民個人能夠做也樂意做的事情,任何公權機關都不要去做;非政府組織能夠做也樂意做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做;基層的公權機關能夠做也能做好的事情,更高的公權機關不要去做,這就叫做自治社會,這就叫民主社會,這就叫公民社會。公民社會的聯邦制應該從最基層開始,市縣組成聯邦形成省州,省州組成聯邦形成國家。

  現今世界上的聯邦國家,多數是在原來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體基礎上聯合而成,也有的是通過政治改革將以前的單壹制國家解構或者說重組成聯邦共和國。而聯邦制就起源於過去的小共和國為增強軍事力量和謀求共同發展的深切需要,它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同盟。歷史上的邦聯,首要目的是共同防禦,其次才是共同發展。它們的組織形式壹般都很簡單,最重要的機構通常是壹個由各成員邦代表組成的議會,沒有行政和司法部門。現代聯邦制正是在吸取了過去邦聯制的經驗後,通過制度創新而形成的壹種緊密的、現代的新型共同體。它的發明權屬於美國。美國 1787 年憲法運用主權共和國組織政府的原則,來設計共同的政治組織,並明智地劃分了共同體與構成單位的權力,賦予共同體足夠的手段追求聯合起來的好處,建立了壹個直接對公民行使權力、三權鼎立的完備的共同政府,從而在歷史上第壹次將邦聯改造成了聯邦——聯合而成的國家。 聯邦製作為多中心、自治、非集權的制度安排,是壹種有著巨大包容性的政治體。自其誕生以後,人們不僅用它來將分散的政治體結合成統壹的國家,還用它來在統壹的國家中實現不同種族、民族、語言、宗教、文化、習俗的人民和平相處。最早的現代聯邦國家之壹瑞士,就是這方面的典範,在瑞士的境內,生活著具有不同民族身份、宗教信仰,分別講著法語、德語、意大利語三種語言的人,但他們卻結成了統壹國家,構建了壹個和諧社會。

  締造現代第壹個聯邦共和國的美國 1787 年憲法,在其簡潔而莊嚴的序言中說道:“我們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為了組成壹個 更完善的共同體,以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和平,安排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的福利,並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的後代永享自由的生活,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尋找適當的政制安排,將小國的優點與大國的優點結合起來,使小國得到安全,大國實現自由,這就是聯邦主義者的壹貫追求。多中心、自治、非集權,尊重多樣性,保護少數,以及維護國家的統壹,這就是聯邦主義者的基本主張。“正義”、“自由的生活”、“國內和平”、“安全”、“全民的福利”等醒目字眼,就是聯邦主義者的價值譜系。從 200 多年前現代第壹個聯邦制國家誕生到今天,聯邦主義者在世界五大洲都留下了成功的足跡,發生了壹場悄然的“聯邦主義革命”,不是沒有深刻而重大的原因的。

  聯邦制的概念大致是這樣的:聯邦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治實體(共和國、州、邦)結合而成的壹種國家結構形式。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聯邦成員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單位把各自的部分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概而言之,聯邦制是關於自治、非集權、多樣性的憲制安排,是壹種多中心的複合共和制。它有兩個基本的建構原則,第壹,制定壹部有嚴格修改程序的憲法,在全國政府與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全國政府管理國防、外交、統壹大市場等與全國人民密切相關、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項,其他與各構成單位人民密切相關、能夠分別管理的壹般性事項,都由各構成單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構成單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組織權。根據聯邦制原則,全國政府與構成單位政府並不是核心與邊緣、上級與下級 的關係,而是具有不同權力、職能範圍的政府之間的關係。它們彼此獨立,權力都有限制。各構成單位也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因為它們與聯邦在不同範圍內分別 行使統治權,且各組成部分的權利並非由聯邦授予,這壹點與中國大陸的單壹制顯然不同。

  100 多年前,當孫中山等前人致力於推翻帝制、創立共和時,曾提出了建立聯邦共和國的主張。而今天,時值辛亥革命百年之際,中華大地貧富分化加劇,官民矛盾突出,部分少數民族人士的分離傾向也逐漸顯現,台海兩岸在統壹問題上也遠沒有達成共識,燈紅酒綠之下的人權環境與當今世界的差距越來越大,我們將何去何從?這個問題壹提出來,政治制度就成了壹個大問題。當許多有血性的中國人渴望完成前賢未竟的自由大業時,聯邦主義的呼聲再度浮出了水面,這似乎並非偶然。但是,聯邦制是壹種與我們的傳統迥然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壹種我們不熟悉的建構政治社會的方式。無論是贊成還是拒絕,都必將是壹個深刻影響中華民族命運的抉擇。所以,不能不深思熟慮。關於聯邦制的問題,並不是沒到討論的時候,而是討論得遠遠不夠。

  首先必須明確,公民權利,共同價值,國家統壹,社會和諧,這些對於中華民族都是至關重要的,相輔相成的。沒有公民權利就沒有共同價值,沒有共同價值就沒有國家統壹,沒有國家統壹也就沒有社會和諧。當然,也有個別人漠視國家統壹的重要性,認為國家統壹不重要,只要人民幸福就可以了,甚至揚言邊疆地區獨立了也無所謂。

  但是,中國大壹統的文化、歷史和現實早已決定了未來,如果沒有統壹的國家,就會出現政局動盪,社會混亂,民不聊生。那麼,中國究竟需要不需要聯邦制呢?可以這樣說,假如海峽兩岸非聯邦制不能統壹的話,那就壹定要實行聯邦制,假如邊疆地區非聯邦制不能穩定的話,那就壹定要實現聯邦制。在現代文明下,我們不能愚昧到用發動戰爭這樣的蠢事換來壹個大壹統的中國,也不能愚昧到在邊疆地區實行鎮壓換來壹個大壹統的中國。

  如果中國人民能夠在未來的社會轉型中找到政治革新的共識,那麼中國不妨在逐級自治的基礎上,依據契約論的原則重新構建,各鄉鎮根據經濟、交通、地理、習俗和文化之便自由組合成縣市;各縣市根據經濟、交通、地理、習俗和文化之便自由組合成自治省,各自治省再組成大壹統的中國。公民社會的聯邦制應該從最基層開始,市縣組成聯邦形成省州,省州組成聯邦形成國家。至於大壹統的中國是否需要壹個聯邦契約,其實並不重要,有壹部總的憲法也許就夠了。人們知道,長期以來中國大陸就是壹個大壹統的專政國家,行政區劃之所以是今天這個樣子,顯然有歷史的因素,而統治者根據自己的需要也多次進行了人為的行政區劃改造。1949 年後,中國大陸就進行過多次針對行政區劃的改造,有些省被合併了,有些省則新造出來了,省以下的縣市也有很多這樣的現象。現在看來,以前的很多行政區劃都不是合理的,不僅於經濟發展有害,而且造成了很多矛盾,不少地方出現過大規模群體械鬥。在這樣的情況下,重新來過,未嘗不可。就中國來說,大部分地區的人民長期生活在專制制度之下,人們有強烈的國家主權意識,而缺少地方主權意識,這壹現狀也為行政區劃的進壹步優化改造提供了便利和可行性。從基層開始重新進行國家政區的劃分,不僅有利於保護各地區的傳統文明,促進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也可以遏制個別地區的分離傾向。無論那壹個族群,對廣大人民來說,他們所要的只是自由自主的生活,只有個別人士才有分離和獨立的政治企圖。當人民得到自由,而行政區劃由人民自行決斷的時候,個別人士的分離主義蠱惑將失去土壤。

  另壹個角度,只要能夠保證統壹,大壹統的中國完全可以實現多種模式的組合,在中原地區實行逐級自治制度,在邊疆地區實行聯邦制度,甚至可以留下邦聯制的空間,這樣的話,當自由充分浸染中華大地的時候,以前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國家也有可能通過某種方式回歸中華,甚至日久之後,周邊國家也有可能與中國建立就象歐盟壹樣的政治共同體。美國的經驗告訴人們,只要有自由和民主,只要有價值共識,國家不但不會分裂,而且會團結得更好。歐盟的經驗告訴人們,只要有自由和民主,只要有價值共識,多個國家也可以聯合起來。

  在中國大陸,聯邦制是壹個重大問題,也是壹個敏感問題,它甚至可以被上升到顛覆國家政權的高度。以上觀點僅壹家之言,望官方和民間的政治人士共同思考。

  關於軍隊國家化的基本概念

  軍隊國家化是指壹個國家的軍隊不屬於、不聽命於任何政黨、任何社會團體及其領導人;軍隊不介入國內的政治生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不服從不參與對異議人士鎮壓,軍隊只聽命於由人民選舉產生的、由法律所規定的武裝部隊總司令。

  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1957 年所著的《軍人與國家》壹書中,就明確主張軍人要脫離政治,保持政治中立和政黨中立。

  軍隊是有所有權的,列寧壹直都在堅持這個思想,而在真實的歷史中,軍隊確實是有所有權的。現在回顧歷史,人們可以看到,軍隊按其所有權可以分為私人軍隊、皇家軍隊、黨衛軍和國家軍隊。

  軍閥的軍隊就屬於私人軍隊,如三國演義中說的那些大大小小諸侯的軍隊,而在近代,如北洋的軍閥們。皇家軍隊是屬於皇族的,比如明朝和清朝的軍隊。黨衛軍是屬於政黨的,比如納粹德國的軍隊、蘇聯紅軍,這些軍隊帶著意識形態的顏色,被政黨絕對控制。私人軍隊、皇家軍隊和黨衛軍的士兵經常也擔任保衛國家的責任,但前提往往是私人、皇家和黨既控制著軍隊也控制著國家,或者對控制國家有強烈的企圖。在這樣的情況下,軍隊就成了私人、皇家和黨控制國家的工具。用列寧主義的理論術語來說,軍隊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與以上相反,國家軍隊則是這樣壹種軍隊,它不控制國家卻屬於國家,它只聽命於民選政府而不具備意識形態色彩,它不介入國內合法的政治爭端也不接受任何私人和政黨的的控制。民主國家的軍隊就屬於國家軍隊,比如美國,民主黨上台還是共和黨上台與美國軍隊無關,誰被選為美國總統誰就是美軍總司令,到了總統該下台的時候,軍隊也不會再表忠心去挽留他,壹切按照憲法辦事。

  軍隊國家化在制度上通常有以下特徵:

  第壹,是軍隊管理的文職化。在民主國家,軍隊屬於國家,而國家主權最終應該在人民手裡,為了使人民主權的原則在軍隊管理中得到確認,法律通常會規定軍隊的最高長官就是民選政府的領導人,軍方領導人充當民選領導人的顧問並執行民選領導人的決定。文官統率軍隊不是因他是天才,而是因他是民選的代表,責無旁貸的承擔指揮軍隊的義務。即使偶爾要由軍人出身的人擔任國防部長,也應由法律規定擔任此職的軍人必須在退役多少年後才能擔任此職。美國規定軍人必在退役 10 年後方可擔任國防部長。

  第二,是軍隊的職業化。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國家軍隊對服役的人員不再實行無報酬的義務兵役制,而是象各行各業壹樣實行有報酬的僱傭制;軍隊不去從事那些本職工作以外的社會活動,如修路、修橋等公共建設活動,只壹心壹意專注於本職業的訓練和建設。軍人以軍事為職業,不得經商,不得從事除軍事之外的其它活動。軍隊內部非戰鬥人員的文職化、實行軍銜制等。

  第三,是軍隊的中立化。在現代民主國家,由法律明文禁止任何政黨和團體在軍隊中建立支部;軍隊必須與壹切政黨徹底脫鈎,軍人不得組成政黨或加入任何政黨。禁止軍隊干預政治,軍隊嚴格保持中立,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介入國家的政治生活,這是壹個國家在廢除專制後確保民主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軍隊不支持任何政治觀點和任何派別,只服從憲法和法律、服從民選的國家領導人,不服從任何政黨的領導。軍人必須退出立法機關,不得擔任議員。軍人作為選民有選舉權,可參加投票,而軍人只有在退役後才可參加政黨、充當政治候選人參與競選,才可在政府做官,這也是民主國家政治生活的壹種常態。

  在壹個國家,軍隊的政治化程度越低,發生政變的可能性就越小。在軍隊高度中立化的英美等國,政變的可能性等於零,即使毫無軍旅生涯的總統,也完全不必擔心軍人的反叛企圖。軍人不必為政見的分歧做無謂的犧牲,老百姓也免於戰亂之苦,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國家的長治久安。可以說,民主制度的健康發展同軍隊國家化密切相關。

  軍隊國家化對於軍隊本身具有諸多意義:

  第壹,軍隊國家化可以充分保證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伍軍人的福利。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國家軍隊對現役軍人實行僱傭制,軍人的報酬是有可靠保證的,同時也可以為退伍軍人的福利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的形式將這種福利固定下來,形成完善而明確的制度。這種對退役軍人的福利制度在民主國家屢見不鮮,比如,美國軍人在退役後就可以獲得到大學進修的機會,這成為許多軍人退役後的壹種優先選擇。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私人軍隊、皇家軍隊和黨衛軍,當這類的軍隊失去戰鬥力,或者遇到政權更迭,或者軍隊長官在政治鬥爭中站錯對,都會導致部分軍人的處境發生變化,有些甚至很悲慘。

  第二,有利於吸收先進人才加入軍隊,提高戰鬥力。人才是中國軍隊發展的關鍵,現代化戰爭屬於高科技戰爭,而高科技的武器需要懂高科技武器的人員來操縱,這是壹個淺顯的道理。能否吸收大量先進的人才進入軍隊,參與武器的研製開發,先進武器的操縱和使用以及先進軍事戰略思想的研究,對軍隊的發展無益具有不需言喻的作用。當中國軍隊成了國防軍,有了法律地位,其軍隊的尊嚴也提高了,並且,現役和退役軍人的福利待遇具有法律保障,就比較容易吸收優秀人才進入軍隊,對提高中國軍隊的素質和戰鬥力是大為有利的。

  第三,軍隊國家化可以使軍人擺脫無窮無盡的政治學習和思想匯報。對現代軍人來說,重要的是服從命令,遵守紀律,掌握先進武器的應用,隨時聽從祖國的召喚。現代軍人和傳統軍人相比,責任更大,專業化要求也更高,當他們的精力和時間都被用來學習政治文件,執行政治任務,那就會耽擱了業務訓練和正常休息,不僅影響了軍隊的戰鬥力,而且摧殘了軍人的人格。

  民主國家普遍實行軍隊國家化這樣壹種制度,這種制度的產生不僅是由其政治制度和政黨制度決定的,也有其特殊的社會背景。從軍隊產生的歷史來看,民主國家的軍隊通常不是由政黨組建,壹般來說,軍隊產生在前,政黨出現在後。比如,英國的職業軍隊創建於 1642 年,而其政黨形成於1679 年以後;美國軍隊建立在 1775 年獨立戰爭中, 其政黨則產生於 1787 年前後。從政黨產生的歷史來看,民主國家政黨通常不是在革命的環境產生,而是在建國後由議會中不同派別逐步發展而來。從民主政黨的使命來看,民主政黨通常不領導顛覆性的革命、只參與競選,進行合法的權力更迭,這也使其不直接與軍隊發 生關係。

  與以上不同,在民主制度建設方面落後的國家,政黨往往是在民族危亡中應運而生,政黨不是產生在公開的議會,而是產生在秘密、非法的環境中;不是產生在相對和平的年代,而是產生在戰鬥頻仍的革命時期。政黨要想在政治上有所作為,必須建立自己直接掌握的軍隊。革命型政黨的首要任務是領導革命勝利,在革命勝利後要保衛勝利成果,因而必須直接領導指揮軍隊。比如共產黨的中國就是這樣,先是組織了共產黨,然後共產黨又組建了自己的軍隊,這樣壹來,共產黨與軍隊往往是合成壹體,天然地形成直接關係。

  中共領導人毛澤東在《古田會議》紀要中,規定過“支部建在連上”,中共也由此確定了“黨指揮槍”的原則,長期以來,這支軍隊被稱為“人民軍隊”,也被稱為“共產黨軍隊”。後來中國共產黨人將此總結為壹句話:“人民軍隊忠於黨,人民軍隊為人民”。這個總結比較形象,也比較符合事實。說這支軍隊是“人民軍隊”,這是因為人民養育了這支軍隊;說這支軍隊是“共產黨軍隊”是因為這支軍隊只聽從共產黨的指令。事實上,中共建政後,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衛國家利益方面多次出力流血,這是有目共睹的,但也確實多次聽令於共產黨內的實力人物,對黨內的其他政治派別進行過支持或鎮壓。比如,“打倒四人幫”這件事,無論性質如何,其實質是壹場有軍事支持的政變;再比如,壹九八九年。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現軍隊國家化,這是遲早的事情,不僅符合中國人民的長遠利益,也符合世界潮流,但是中國社會遠沒有軍隊體制改革方面找到共識,這裡面充滿了艱巨和兇險,也是必然的。

  2009 年 1 月 19 日,《求是》雜誌刊登中央軍委副主席徐才厚文章,稱:在當前敵對勢力大肆鼓吹“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軍隊國家化”的形勢下,鑄造我軍官兵忠誠於黨的政治品格尤為重要。從徐才厚文中可見,連主張“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軍隊國家化”這些觀點都是難以接受的,是敵對勢力所為。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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