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曉:從“君權神授”到“槍權神授” |
送交者: 萬維網友來稿 2021年11月22日18:53:0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趙曉:從“君權神授”到“槍權神授”(曉觀天下20211122)
當地時間2021年11月19日周五,在審判的第十四天早上,針對威斯康星州當地檢察官所指控的一級故意殺人罪等五項罪名,陪審團一致認定凱爾·里滕豪斯(Kyle Rittenhouse) 無罪。
凱爾案之所以舉世關注,是因為它關乎美國的憲政精神和公民自由,說到底,就是關乎美國是否還是美國,或者將國將不國!
因此,這一判決結果振奮人心。加上前段時間美國一些州和城市的由藍翻紅,讓保守主義者再次看到美國巨大考驗中的強大根基以及未來的希望。
在上篇專門給同學們寫的文章中,我借凱爾案談到“永遠不要低估美國”。今天,要借凱爾案,和大家談談案中牽涉的美國的持槍權、沉默權、無罪推定以及陪審團等四項保障公民自由和基本權力的重要制度,讓大家更好地了解一下美國的司法制度以及公民社會、了解這個基於上帝的啟示建立起來的獨特國家,也讓我們藉此一起更多地思考中國的未來與前途。
1.公民持槍權
凱爾持槍並擊斃“黑命貴“運動中的兩個暴徒、擊傷一個暴徒。這是“凱爾案”的由來。
凱爾為什麼可以持槍?為什麼雖然發生了一起又一起“槍擊案”,美國的保守主義者還是堅持公民的持槍權?
中國人的印象:自古以來,都是官有刀槍,百姓手無寸鐵。所以,權力被稱為鐮刀,百姓被稱為韭菜。
據說,中國元朝時曾規定,十戶人家共用一把菜刀。這個說法有些爭議,但《刑法志》的確明文規定:除了軍人以外,任何漢人都不可以私藏任何兵器。這,應該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當然,最奇葩的是,韭菜們認為這是正常的,甚至歌頌說這樣做有利社會治安。
然而,美國是個例外。“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明文規定:“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是“美國權利法案”之一,於1791年12月15日正式通過,它保障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亦即公民享有包括開槍還擊在內的正當防衛的公民權利。
這個制度的形成有着歷史的路徑依賴。
1620年,第一批乘坐“五月花號”到達北美大陸的歐洲移民正是依靠槍械等武器才得以在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武器成為每個人安身立命的工具。此後,北美十三州逐漸成形,因為沒有常備的政府軍,各州都依靠民兵進行自我防衛。
隨着獨立戰爭的打響,民兵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正是這些擁有武器的平民和英軍作戰八年,並成功贏得獨立戰爭。美國建國後,於1789年“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被寫於“權利法案”中,並於1791年以“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形式被批准正式生效。
這個制度的形成更有着《聖經》的啟示。
基督教的上帝和世上五花八門的宗教所信的“神”最大的不同,是基督教的上帝是公義的上帝,是不可被人賄賂、收買的;另外,基督教所理解的人是罪性的人,"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
這兩點帶來基督文明的絕然不同:第一,公權力必須公義,“唯公義使邦國高舉”!第二,罪人必須悔改,不悔改不能進神的國。
為什麼權力是罪惡的?因為人性是罪惡的,因此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為防範權力的罪惡,必須讓權力制衡權力,決不能允許任何一種權力凌駕於其他一切權力之上。
美國國父據此設計了三權分立的制衡、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制衡、媒體“第四權”的制衡。這還不夠,因為擔心官官相衛,權力勾結,因此國父們還將最後一招留給美國公民,那就是持槍反抗暴政的公民自由權力。
賦予公民反抗的武器,關鍵時候以暴制暴,防止政府權力膨脹進而侵犯公民權力,便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內在精神,有人稱之為“槍權神授”。
“槍權神授”的理念又與加爾文主義對美國建國之初基督徒的特別啟發有關。
眾所周知,古今中外的統治者都喜歡講“君權神授”,但加爾文主義據於《聖經》啟示卻指出,上帝在《創世紀》一開始就明確把“治理的權力”賜給了祂的百姓——“所有的人民(‘we the people’)”,壓根兒沒有君主、國王或政府啥事:
“上帝賜福給他們,上帝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這地,治理它;要管理海里的魚、天空的鳥和地上各樣活動的生物(創1:28) ’。”
上帝把治理的使命和權力給了人民,但人民不能一股腦湧上去治理國家,因此需要把權力委託給政府。所以,王權也罷、政權也罷,並非“君權神授”,而是“權利民授”。
權力來自上帝,上帝賜給人民,人民授權政府,政府權力本質上就是: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這正是林肯在著名的葛底斯堡演說中最精彩的段落。孫中山將之譯為:“民有、民治、民享”,簡稱“三民主義”。 既然人民的權力來自上帝,人民當然有權持槍制衡公權力,故“槍權神授”。 從“君權神授”到“槍權神授”,我們可以分辨何為傳統文化,何為現代文明?何為人的胡說八道,何為上帝的啟示昭昭?
傳統文化,無論是古埃及古巴比倫,還是仿古的塔利班,都是權力拿着槍,把老百姓關進籠子裡,權力可以隨便吃人;現代文明,則是老百姓拿着槍,把權力關進籠子裡,從而杜絕了權力吃人。
中國的官員經常胡作非為,就如《紅樓夢》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哪為什麼美國的法官為不敢“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終極答案是:美國公民有持槍權,因此哪個法官要是敢亂判,門外的“楊佳們”可不是一個,而是烏泱烏泱的,隨時出門就可能某個“楊佳”一槍崩了!
試問,老百姓沒有持槍權,世間哪有真正的法治與公平保障?你指望包青天和皇上聖明嗎?
2. “沉默權”制度
中國司法,過去講“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但實踐中,大家發現其實是“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然而,人性是軟弱的,公民在權力面前是弱勢的;因此,當一個公民被抓捕並遭受各種刑訊逼供時,權力想讓他招什麼,他幾乎都會招,諸如“電視認錯”之類的都是小菜一碟。但這能說明什麼呢?只能說明,公民無沉默權,則無基本的自由保障。 因此,真正的法治國家,首先就要保障公民在公權力面前沉默的權力。只有允許公民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保持沉默才是合理的。至於審判和定罪,不用急,不妨讓律師、陪審團等更專業的人士依法律程序慢慢來進行好了!
“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對訊問官員的提問依法保持沉默或拒絕回答,而不受到追究,訊問官員則有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項權利。簡單地說,沉默權就是不回答問題的權利。
嫌疑人:“在我的律師到場之前我不想談任何東西。” 警察:“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將作為呈堂證供。”
美國的《聯邦憲法修正案》第五條中規定:“任何人在刑事訴訟中不得被強迫自證有罪。”該修正案經過1963年的“米蘭達案件”審判,得到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形成著名的“米蘭達權力(miranda rights)”,也稱為“米蘭達警告”。 “米蘭達警告”要求警察在將犯罪嫌疑人拘捕後,在對其進行訊問前必須先告知四句話: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問題,否則你的陳述將會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有權僱請律師為你辯護。如果你無錢僱請律師,我們將免費為你提供律師。”
作出“米蘭達警告”的美國大法官沃倫(Earl Warren)
別小看這四句話,這就是公民權、這就是公民自由保障,這就是法治國家,這就是現代文明——法大於權,公民的自由高於警察手中的警棍!
“凱爾案”中,民主黨人檢察官極其無知地質問凱爾:為何你當初不講出這些實情來?他指的是凱爾所陳述的他被暴徒追打不得已開槍的事實。但民主黨檢察官似乎忘了美國公民還有“沉默權”這一條,這可把法官惹毛了,站出來厲聲喝斥檢察官。觀眾們當然也都愣了:這是什麼狗屁檢察官,除了滿腦袋的“左水”,在想啥呢?
3. “無罪推定”原則
中國人常常認為,“公檢法”抓的人肯定是壞人,肯定犯事,否則怎麼會“犯法”呢?殊不知,人性罪惡、冤案多多,最黑不是黑社會,而是社會黑,好人被冤枉的例子不勝枚舉!
所以,公民的名譽很重要,不要隨隨便便就在人家頭上安個“罪犯”的帽子;法治國家,在沒有正式審判並裁定以前,仍須保障公民的權力包括名譽權。因此,不可隨便稱人“嫌犯”——嫌犯還是犯,稱“犯罪嫌疑人”才對——嫌疑人,還是人,是合法公民,有合法權力。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無罪推定”要求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在超出合理懷疑的基礎上有罪”。通俗解釋,就是“控方如果無法證明刑事被告人有罪,那被告人就無罪,被告人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
此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
小凱爾在法庭正式宣判之前,他永遠是公民凱爾,不是嫌犯,至多是“犯罪嫌疑人”;而在公義的審判之後,他被證明是社區衛士,是愛國英雄,是新時代的“公民凱爾”。
別小看“無罪推定”,它杜絕了權力可以隨意將人在法庭公義的審判之前,就將人搞倒搞臭,讓人低人一等,無法伸張公義的可能性!我們需要更多的“公民凱爾”,因此就需要“無罪推定”的文明司法規則。
4. “陪審團制度”
“凱爾案”最終的審判結論不是法官作出的,而是陪審團作出的。如果是法官作出的,特別是這個法官是民主黨左派的話,結果就可能大為不同。這對中國人來說,實在太不尋常了,因為中國沒有陪審團制度,只有法官斷案!
感謝美國有“陪審團制度”!
所謂的“陪審團”,其實就是“公民審判團”。 “陪審團制度”規定:案件的審判結果,由組成陪審團的普通公民而非法官裁決。這些公民中沒有多少人受過專業法律訓練,也沒有多少法律知識,但法律卻賦予他們判案的權力。
這合適嗎?從經濟學的角度,其實很好理解為什麼需要“陪審團制度”,而不是將審判簡單地交給法官。因為賄賂法官很容易,但要賄賂“陪審團”實在太難了甚至是不可能的!
另外,法律,既要合法,還要合理、合情。陪審團制度,顯然既照顧了法律的嚴謹和技術層面,又兼顧了民意,因此合法、合理、合情能夠相結合,讓司法變得更加完善。
美國的陪審團的組成,分為大陪審團(Grand jury)及陪審團(Petit jury,有時也稱為小陪審團)兩類。大陪審團只負責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判定,不涉及民事案件;而陪審團則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主要作用是在庭審期間,聽取原告、被告的證詞與證據,然後閉門做出有罪或無罪的裁判,並在法庭上公布。
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大陪審團決定,審判結果由陪審團決定;而民事案件的立案與大陪審團無關,審判結果則由陪審團決定。
大陪審團由十六至二十三名陪審員組成,可以在任期內(一般4周)審理若干起案子;陪審團則由六至十二名陪審員組成,一案一組。無論是大陪審團還是陪審團,其組成人員都採用電腦隨機挑選的方法,即根據民眾的投票登記及駕駛執照選出合格候選人,這就杜絕了陪審團成員可能被收買的可能性。候選人的合格條件為年滿18歲以上的公民、在法律轄區內住滿至少1年、通曉英語、精神及身體狀況適合擔任陪審員、目前沒有涉及重罪指控及從未被裁定犯有重罪(除非已在法律上恢復了公民權)。
陪審團只就案件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被告一旦被判有罪,具體的量刑則由法官做出,而法官會因此進行重判。所以,不少被告選擇在開庭前與法官、檢察官達成抗辯交易(Plea Bargain),即被告同意認罪以求得從輕定罪或量刑。據統計,美國的刑事案件80%以上是通過訴辯交易解決的。
“陪審團一致裁決”的原則:要求選出來的陪審員聽取雙方的意見,依據常識判斷該案所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必須所有陪審員一致認為被告無罪或者有罪才行。如果陪審團不能達成全體一致,法官則不能作出判決。
“凱爾案”經過了十四天的審理,陪審團成員進行了四天的審議。最終,有良知、有正義感、尊重法律的十二名陪審團成員,經過四天的討論與審議,站在憲法、法律、事實、證據的一邊,一致做出“無罪”(Not Guilty)的裁決,從而結束了這場由民主黨主導的無視憲法、踐踏法律、捏造是非的荒唐審判鬧劇。
凱爾的辯護律師的辯護詞是對此案最好的點評: “在美國,不應該需要一個17歲的孩子拿起武器保護生命和財產。那是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責。但是,他們失敗了,以至於守法公民別無選擇,只能自己保護自己的社區,就像1775年列剋星敦和康科德的祖先一樣。凱爾不是種族份子,也不是白人至上。他是一個勇敢的,愛國的,富有同情心的守法美國公民,熱愛他的國家和社區。” “他沒有做錯任何事。他保護了自己,這是上帝賦予所有美國人民,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現在,他正處於政府機構的準星之下,而他們的力量要強大得多。但是,凱爾將勇敢地面對他們,不僅為自己而戰,更是為所有美國人以及心愛的憲法而戰。我們永遠不會離開他的身邊,直到勝利那一天!”
川普總統在第一時間祝賀凱爾被判無罪。他說,“如果這不是正當防衛, 那麼沒有什麼是正當防衛”?
還讓我特別感動的是,接下來,“公民凱爾”還將起訴左媒甚至拜登對他的污陷。凱爾這麼做,當然不僅是為了自己利益,而是為了告訴左媒,你們不可以胡說!凱爾捍衛自己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力,就是為其他受害或可能受害的人擋子彈,就是捍衛每一個美國公民的權力,就是愛國!
最終,我們應該明白:只有每一個公民都握緊手中的槍以及各種法律武器,不讓權力淪為邪惡以及壞人亂來,這個國家才算是公民國家、法治國家、文明國家以及現代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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