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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思想存在的反智傾向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2月03日00:18:0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陳定學

幾十年來,我國哲學教科書大多這樣定義矛盾,矛盾就是“既對立又同壹”,“這種既對立又同壹的關係,就是矛盾”,這樣的定義幾乎成了矛盾的“經典定義”。2011年11月,作者發表了《矛盾能夠“既對立又同壹”嗎》壹文,[1] 對矛盾的“經典定義”提出了質疑與批評,作者認為“經典定義”存在著嚴重缺陷,存在著虛假和不真,在邏輯上無法自洽,所以該定義並不是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然而多年來,人們壹直是通過“經典定義”來學習、了解和認識矛盾的,假若該定義不是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那人們又如何正確理解和認識矛盾呢?作者認為,既然“經典定義”不是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既然它存在著嚴重的缺陷,那我們就很有必要重新定義矛盾,很有必要為矛盾提供壹個更為準確、完善和嚴謹的新定義。經過四十餘年反覆探索、思考與斟酌,作者不揣淺陋,嘗試為矛盾擬定了壹個新的定義,其內容如下:

  

  矛盾是壹個表達事物特定關係的哲學範疇,所謂矛盾就是指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可以看出,新定義與“經典定義”大不相同,新定義為什麼與“經典定義”大不相同呢?新定義具有哪些新的特點呢?它能夠克服“經典定義”的缺陷嗎?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和嚴謹的解釋嗎?下面我們就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1、新定義首先揭示了矛盾的本質:矛盾的本質是“關係”。

  

  黑格爾認為,“既對立而又統壹,這就是矛盾”;列寧認為,矛盾就是“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而兩個對立又互相關聯者”;[2] 通過他們的定義,人們看到的是“對立與統壹”、“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然而,這“對立與統壹”、“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 究竟是什麼東西呢?或者說它們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呢?黑格爾和列寧沒有做出明確的解釋。那麼,矛盾究竟是壹個什麼東西?或者說矛盾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呢?新定義對這個問題做出了明確的回答:

  

  矛盾是壹個表達事物特定關係的哲學範疇,這就是說,矛盾其實就是事物之間的壹種特殊的關係,或者說矛盾的本質是“關係”。

  

  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那麼,什麼又是關係呢?《外國哲學大辭典》的解釋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對象及其特性之間互相作用、互相影響、互相依賴、互相比較的壹種形式。”[3]《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事物之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狀態”[4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的解釋是:“人或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繫”[5]通過以上各種解釋我們可以看出:

  

  所謂關係其實就是指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相互影響與相互作用。

  

  事物之間首先必須發生關係,必須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相互影響或相互作用,然後才有可能形成矛盾;假若兩個事物根本就沒有什麼關係,二者風馬牛不相及,那它們也就無法形成矛盾。例如婆媳之間極易發生矛盾,但上海李家的婆婆與北京張家的媳婦,二人互不認識並且沒有生活在壹起,她們根本就不發生關係,那麼她們就很難形成矛盾。新定義明確指出,矛盾是壹種特殊的關係,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這樣通過新定義,人們就有可能明確地知道矛盾究竟是壹個什麼東西,就有可能對矛盾的本質有壹個比較深刻的認識。

  

  新定義為什麼特別強調矛盾的本質是關係呢?

  

  其壹,這是因為長期以來,“經典定義”對矛盾的本質揭示不夠,導致人們對矛盾的認識比較混亂,有不少人錯誤地認為,矛盾就是事物,就是實體,就是事物的結構。例如毛澤東在《矛盾論》中就曾提出:“矛盾即是運動,即是事物,即是過程,也即是思想。”[6] 矛盾的本質是我們正確認識矛盾的基礎和前提,假若我們在基礎和前提上出現了偏差,那就有可能造成差之毫厘而謬之千里的局面。正如房良鈞先生在《矛盾新論》壹書中所指出的那樣:“矛盾是壹種關係,它屬於關係範疇,而不屬於實體範疇。”[7]

  

  其二,假如把關係和實體混為壹談,那就很容易造成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例如“經典定義”所說的“既對立又同壹”。“既對立又同壹”為什麼會造成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呢?這個問題我們將在下面討論。根據新定義,既然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那麼同壹時間同壹對象的同壹種關係就是確定的,對立就是對立,同壹就是同壹,對立不可能同時又是同壹,二者不可能同時兼容,這樣就能夠避免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

  

  熟悉“經典定義”的朋友們可能會提出這樣的疑問,“經典定義”認為,矛盾“既互相對立、互相排斥,又互相聯繫、互相依賴”,其中“互相對立、互相排斥”反映了矛盾的對立性,“互相聯繫、互相依賴”反映了矛盾的同壹性,而新定義卻沒有說明矛盾是“互相聯繫、互相依賴”的,那它怎麼能夠反映矛盾的同壹性呢?作者認為,朋友們的疑慮其實是多餘的,因為新定義已經明確指出矛盾的本質是關係,而關係就是指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相互影響與相互作用,這就是說,“關係”壹詞中已經包含了矛盾的相互聯繫、相互依賴,已經包含了矛盾的同壹性,所以沒有必要再重複說明。“經典定義”壹方面說矛盾是既對立又同壹的“關係”,另壹方面又說矛盾是“互相聯繫、互相依賴”的,這其實是不必要的重複,也說明該定義語言累贅,不夠精練。

  

  2、新定義揭示了矛盾的特有屬性及最顯著的特徵——“對立”。

  

  新定義認為矛盾的本質是“關係”,然而事物之間的關係多種多樣,矛盾究竟屬於哪壹種關係呢?新定義明確指出,矛盾是“對立”關係,而不是其他關係,所以“對立”就是矛盾的特有屬性,也是其最顯著的特徵。

  

  “對立”是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那麼,究竟什麼是“對立”呢?《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兩種事物或壹種事物中的兩個方面之間的相互排斥、相互矛盾、相互鬥爭。”[8]《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的解釋是:“壹 牴觸;敵對;二 哲學上指兩種事物或事物的兩個方面相互矛盾、排斥或衝突。”[9]通過“對立”壹詞的本意我們就可以看出:

  

  所謂“對立”就是指事物之間那種截然相反、互相牴觸、互相衝突、互相排斥的關係,這種關係是事物關係中的壹個極端。

  

  例如白色和白色是同壹關係,白色和黃色是相異關係,而白色和黑色則是“對立”關係,因為白色和黑色是兩種截然相反的顏色,二者是顏色中的兩個極端或“兩極”。再如地主與地主是同壹關係,地主與富農是相異關係,而地主與佃農則是“對立”關係,因為地主和佃農在土地的占有、生產勞動以及農產品的分配方面是截然相反的,他們是兩個極端或“兩極”。正如黑格爾所說的那樣:“本質的差別即是‘對立’。在對立中,有差別之物並不是壹般的他物,而是與它正相反對的他物”“在對立里,相異者並不是與任何他物相對立,而是與它正相反的他物相對立”[10]

  

  既然“對立”是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那麼,我們就可以通過這個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來區分矛盾與非矛盾。假若事物之間的關係是對立的,那它們就是矛盾;假若事物之間的關係不是對立的,而是同壹或相異的,那它們就是非矛盾。由於新定義明確揭示了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這樣我們就有可能對矛盾有壹個更為準確的認識,就有可能把矛盾和非矛盾嚴格地區別開來。

  

  新定義說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對立” ,壹些熟悉“經典定義”的朋友可能會提出質疑,“經典定義”認為“矛盾即是對立和同壹”,“對立和同壹”是矛盾的兩個基本屬性,而新定義只講“對立”卻不講“同壹”,假若沒有了“同壹”這個屬性,矛盾還能夠成立嗎?朋友們的質疑是可以理解的,作者為什麼在新定義中只講“對立”而不講“同壹”呢?作者的理由如下:

  

  其壹,作者在《矛盾能夠“既對立又同壹”嗎》壹文中已經進行過探討,所謂“對立”就是指截然相反、差異之極,而“同壹”則是指相同或壹致,所以“對立”和“同壹”是兩種截然相反的關係。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那麼同壹時間同壹對象的同壹種關係就是確定的,矛盾的雙方既然是“對立”關係,那它們就不可能同時又是“同壹”關係,“對立”與“同壹”這兩種關係無法同時兼備。也就是說,既然矛盾的雙方是截然相反的,既然它們的差異已經達到了極點,那它們就不可能同時又是相同或壹致的。例如黑色和白色是壹對矛盾,但黑色不可能同時又是白色,白色也不可能同時又是黑色;強姦犯和被強姦者是壹對矛盾,但是強姦犯不可能同時又是被強姦者,被強姦者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強姦犯。同樣的道理,正數不可能同時又是負數,負數也不可能同時又是正數;南極不可能同時又是北極,北極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南極;地主不可能同時又是佃農,佃農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地主;侵略者不可能同時又是被侵略者,被侵略者也不可能同時又是侵略者;專制不可能同時又是民主,民主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專制;等等。從邏輯學的角度看,矛盾“既對立又同壹”是兩個互相矛盾的命題,所以對立和同壹不可能同真,邏輯上也無法自洽。為了避免定義中出現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所以作者在定義中只講“對立”而不講“同壹”。

  

  其二,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是“對立”,而不是“同壹”,因為“同壹”關係根本不可能構成矛盾。例如很少有人認為,白色和白色、南極和南極、陽電和陽電也是壹對矛盾。

  

  其三,根據對立同壹規律,“對立”確實可以轉化為“同壹”,但是,從“對立”到“同壹” 是壹個由此達彼的過程,二者不可能是同時存在的。假如矛盾真的像“經典定義”說的那樣,對立面壹開始就是“同壹”的,那它們為什麼還要費那麼大氣力互相鬥爭、互相轉化呢?正是由於這些原因,所以作者在矛盾的定義中只講“對立”而不講“同壹”。

  

  我們說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對立”,所以只有對立關係才有可能構成矛盾,然而有的朋友卻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黑與白雖然是對立的,但並不是矛盾,因為黑與非黑才是矛盾。這種觀點來自形式邏輯,形式邏輯認為,對於下屬於c類的a與b兩類概念,如果a類與b類有全異關係,而且a類與b類之和等於c類,那麼,a與b就有矛盾關係。[11] 例如黑與非黑、紅與非紅、牛與非牛都是矛盾關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形式邏輯所說的“矛盾”與哲學所說的“矛盾”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形式邏輯認為黑與非黑就是矛盾關係,而哲學卻認為只有黑與白才是矛盾關係,因為在黑與非黑中,只有黑與白才是截然相反、互相對立的。雖然說的都是“矛盾”,但二者的內涵卻大不相同,我們應該注意把這兩種不同的“矛盾”區別開來。

  

  3、新定義揭示了矛盾的主體:“事物”。

  

  究竟是什麼東西產生並形成了矛盾?“經典定義”認為,產生並形成矛盾的是事物內部的“兩個對立面”,然而這“兩個對立面”又是什麼東西呢?“經典定義”很少對這個問題做出進壹步的解釋,新定義則對這個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解釋:產生並形成矛盾的是“矛盾的主體”。那麼,什麼是“矛盾的主體”呢?作者認為:

  

  所謂矛盾的主體就是指對立關係的產生、形成及承擔者,從最普遍的意義上講,能夠產生、形成並承擔對立關係的就是事物,所以“事物”就是構成矛盾的主體。

  

  新定義為什麼要特別強調矛盾的主體就是“事物”呢?這是因為:

  

  其壹,在既往的研究中,有不少人——如毛澤東——常常把矛盾和事物混淆或等同起來,他們錯誤地認為“矛盾就是事物,矛盾就是壹切”。為了糾正、避免這種錯誤,所以新定義明確指出,矛盾只是壹種關係,而這種關係必須由相應的主體來承擔,假若脫離了主體,那麼矛盾關係就無法形成。這就是說,矛盾只是主體之間的壹種關係,並非是主體自身,我們不能把二者混為壹談。

  

  其二,不少“經典定義”都認為,矛盾只能產生於“事物的內部”,只能產生於事物內部的兩個對立面之間。作者認為,這種認識過於狹隘、局限,不能真實地反映矛盾的全貌,也不能反映矛盾的複雜性。新定義明確指出,構成矛盾的主體就是“事物”,這就是說,無論是在事物的內部,或是在事物的外部,只要有事物存在,只要事物之間出現了對立關係,都有可能形成矛盾。這樣新定義就突破了“經典定義”的狹隘與局限,真實地反映了矛盾的全貌與複雜性。

  

  新定義認為矛盾的主體就是“事物”,有的朋友可能會提出這樣的疑問,說構成矛盾的主體是“事物”,這對於事物之間很好理解,但當矛盾發生在事物內部的時候,那時構成矛盾的主體又是什麼呢?系統論認為,事物或者說系統是由若干元素組合而成,當事物的內部發生矛盾的時候,這時矛盾的主體就是構成事物的“元素”。那麼“元素”又是什麼呢?“元素”其實就是低層次的事物,或者說“元素”就是構成事物的較小事物。例如壹個大家庭由夫妻、公婆以及孩子等家庭成員組成,那麼夫、妻、公、婆以及孩子這些家庭成員就是構成這個家庭的“元素”。“元素”只是針對家庭這個系統而言,這些“元素”自身其實就是壹個個獨立的事物,所以事物內部“元素”之間的矛盾其實仍然是事物之間的矛盾。譬如在壹個大家庭的內部,夫妻之間、公婆之間、婆媳之間都有可能產生並形成矛盾,這些矛盾同樣也是事物之間的矛盾。

  

  有的朋友可能會還提出這樣的質疑,有些矛盾的主體並不是事物,而是事物的屬性,例如善與惡、窮與富、美與丑、禍與福等。如果說事物的屬性也能構成矛盾,那豈不是與新定義發生矛盾了嗎?作者認為,雖然事物的屬性可以成為矛盾的主體,但這與新定義並不矛盾,因為屬性是無法獨立存在的,所有的屬性都是事物的屬性,它們的主體依然是事物。例如善與惡、窮與富、美與丑、禍與福大都指的是人,指的是人的善與惡,人的窮與富,人的美與丑,人的禍與福,所以構成這些矛盾的主體仍然是人或者說事物。

  

  4、新定義還揭示了矛盾產生的機理:矛盾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矛盾是怎樣產生的?或者說矛盾產生的機理究竟是什麼?列寧認為矛盾產生於“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毛澤東也認為矛盾產生於事物的“壹分為二”,他們都認為矛盾是事物通過“壹分為二”“分”出來的。事物為什麼要“壹分為二”呢?“統壹物”為什麼要“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 呢?列寧和毛澤東並未對矛盾產生的機理做出解釋,而新定義就揭示了矛盾產生的機理,新定義認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處在壹個紛繁複雜的關係網中,當壹事物與另壹事物發生關係,並且這種關係演變成為對立的時候,這時兩個事物就會產生並形成矛盾。矛盾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假若事物之間不存在這種對立關係,那矛盾就無法產生和形成,所以新定義認為:

  

  矛盾並不是事物“壹分為二”“分”出來的,而是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例如壹個姑娘,她結婚後與婆婆生活在壹起,假若她與婆婆和睦相處,二人沒有發生對立,那麼,她與婆婆就不會產生矛盾;但是,當她與婆婆發生了對立的時候,那麼,她與婆婆就很有可能產生並形成矛盾。這些事實說明,矛盾並不是“壹分為二”“分”出來的,而是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上面我們對矛盾的新定義進行了詳細的探討,那麼,新定義究竟具有哪些新的特點呢?它又是如何克服 “經典定義”的缺陷的呢?它為什麼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的解釋呢?首先,矛盾的“經典定義”比較籠統,比較模糊,未能明確地揭示出矛盾的本質、主體、特有屬性及顯著特徵,也未能揭示出矛盾產生的機理,所以它很難對矛盾做出準確、完善的解釋。而新定義就彌補了“經典定義”的缺陷與不足,不僅明確揭示出了矛盾的本質、主體、特有屬性以及顯著特徵,而且還揭示出了矛盾產生的機理,所以新定義更為準確、更為完善,也更為嚴謹。其次,“經典定義”把矛盾定義為“既對立又同壹”,這樣它必然會出現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在邏輯上也無法自洽。與“經典定義”不同的是,新定義徹底擯棄了“既對立又同壹”這樣的表述,它明確指出,矛盾的特有屬性只有壹個,那就是“對立”,而不是“既對立又同壹”。這樣新定義就避免了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在邏輯上也達到了自洽。正是由於新定義具有這些新的特點,所以它能夠克服“經典定義”的缺陷與不足,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的解釋。既然新定義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的解釋,那麼,新定義就有可能替代“經典定義”,成為人們正確理解和認識矛盾的壹個工具。

  

  長期以來,矛盾壹直缺乏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作者冒昧提出壹點管見,希望對矛盾定義的完善有所脾益,也希望得到專家、學者和同仁們的指教與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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