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人階級談養老體系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2月23日12:25:0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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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江松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一年 退休、養老,是最基本的人權,是人的生存權在老年時的實現,或者說是人在年老時的生存權。由於人到年老時不能繼續勞動並靠勞動獲得生活資料,就只能靠自己過去的積蓄養老了,在沒有積蓄或者有限的積蓄耗盡以後,老人就會失去生活資料來源,而面臨極為嚴重的生存危機,乃至被活活地餓死。現代文明社會,現代的國家和政府,顯然不能甩手不管老人的死活,而必須以社會的力量、用社會的方式,來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權利。這就是現代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制度的起源和本質。 平等的養老權利,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的莊嚴承諾:“第二十五條(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也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莊嚴承諾:“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公民養老權的內容是以生存權為核心理念的一組權利,包括社會保險權、社會福利權、社會救助權、社會優撫權、最低生活保障權、子女及家庭的贍養扶助權等。公民養老權的實現和保障能夠使公民年老時過一種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 養老權利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任何一個人在地球之上,任何一個公民在一國之內,均享受不可剝奪的生命權和養老權。這種普遍和平等的養老權,不僅適用於所有勞動者(工人、農民、職員、公務員、靈活就業者、個體戶、自由職業者、家庭婦女),而且適用於所有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就業的非勞動者,也就說,適用於一切公民。 在遠古的原始社會,由於生產力的極度低下和物質財富的極度貧乏,老年人的生命權在很多情況下得不到尊重和保護,他們或者被遺棄,或者找個地方自行了斷。在古代和近代社會,雖然物質財富的生產和積累,在多數情況下達到了可以在全社會範圍內保障老年人生存權利的水平,但由於社會經濟政治制度的不公不義,由於存在嚴重的統治、剝削、奴役、掠奪、壓迫現象,相當多的底層民眾在年老時失去生活來源,在饑寒交迫、貧病交加中過早地結束了生命。生產力和經濟的發展,物質財富的豐裕,階級奴役和等級隔離的衰落,憲政民主法治制度的建立,自由平等的人權觀念和社會公正觀念的普及,終於使養老權成為一項基本的人權和公民權。在現代社會,哪怕是一個老人活活餓死,也會成為駭人聽聞的事;如果竟然有大面積的老人忍飢挨餓、流離失所、討米叫花、絕望自殺、凍餓而死,那就可以判定,這個社會還不是一個文明的社會,而是一個野蠻的社會。 養老保險是現代社會公民的一項法定要求權,具有非商品化和非市場化的特點,它能減少和緩解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產生的不平等。人們主要不是根據市場競爭結果,也不是等待他人和慈善機構的施與,來滿足養老需求,而是根據公民身份和資格,向國家和社會要求相應的供給。養老保險制度只有以公平正義的法治和倫理精神作為內在的價值標準,對具有保障資格的所有公民無差別地實施,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養老權,才能贏得全體公民的認同。 各國養老保險制度對公民養老權的實現 1、勞動權利型或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 德國美國法國 在新加坡,政府設定了一種強制的“中央公積金”,強制要求雇主和雇員每個月在公積金賬戶存錢,現行的公積金繳費率為工資的35%,雇員分擔20%,雇主分擔15%。“中央公積金”帶有強制儲蓄的特性,為員工提供包括醫療、教育、養老、住房等綜合性的保障服務,一般分為3個賬戶。一是普通賬戶,存款可用來購房、購買保險,也可用於投資和子女教育;二是特別賬戶,用於購買相關金融產品;三是保健賬戶,用於支付醫療費用。若老人經濟困難,無法維持生活,可向政府提出申請,政府會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公積金補充計劃”、“家庭保障計劃”、“公共輔助養老金計劃”等政策來給予老人一定的生活補助。香港目前實行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就是參照新加坡模式建立起來的。 智利政府強制要求所有雇員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全部來自個人繳費。“智利模式”所締造的私有化改革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養老金制度建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008年起,對自雇者及非正規部門就業者也被強制要求參加。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率統一規定為10%,並對繳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此外,參保人員還需給養老基金公司繳納較高的管理費。18~65歲雇員均需繳納以月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男性65歲、女性60歲時,養老金金額主要根據個人賬戶繳費金額、預期壽命、投資回報率等因素確定,主要有分為定期領取、年金領取(資金轉移到人壽保險公司,按月領取,直至死亡)和延期年金領取(定期與年金的結合)三種方式。這種私有化“個人賬戶”養老金制度無法體現社會保障所強調的互助共濟的基本原則,政府和企業逃避了責任而把風險轉嫁給了個體勞動者,養老金的覆蓋率下降,收入差距擴大。2011年,國際勞工組織對已運行30年的智利養老模式做出了如下評價:“面臨風險最大的個人是自謀職業者、農業工人、臨時工和婦女。這個私有化制度加劇了在獲得現有福利方面的性別不平等,而且沒有解決覆蓋面和福利適度的問題。” 3、福利型普惠制養老保險 養老金體系評價 由這五根支柱組成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上做到了全覆蓋的、平等而有差異的、公平正義的對公民養老權的保障和落實:所謂全覆蓋和平等,是指人人都獲得了能夠滿足基本生存需要的養老金;所謂差異,指養老金與在職收入和繳費數額掛鈎,在底線平等的基礎上具有合理的差別;所謂公平正義,是指既實現了部分轉移支付、縮小了貧富差別,又保留了個體差異,鼓勵了個體參與養老體系建設的積極性和責任心。可以說,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社會福利體系的建設,是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制度發明和創新之一。 不平等的養老:中國養老保險現狀1、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城鎮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城鄉居民 (1)農村老人基本沒有養老保障 早在2008年,就有過像電影橋段一般的“入獄養老”報道。湖南農村老人付達信為了養老,故意搶劫被捕;在監獄裡,他兩年來第一次吃到了肉,做了有生以來的第一次體檢;和以前生病硬扛著不同,每天均有醫生來巡診,有急病隨時到獄內醫院就診,病得重了還會有專人來照顧。在如願度過一年半“牢”有所養的美好時光後,養老問題,再次現實地擺在他面前。自2010年出獄回村養老,老人卻總在惦記“不用勞動、解決溫飽”的“監獄生活”。 中國人民大學老年學研究所發布的調研報告顯示“有41.2%的農村老人,仍要靠勞動收入養活自己”。更為無奈的是,一些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子女照料的老人被逼自殺了結生命。武漢大學教師劉燕舞在湖北、山東、山西、河南等11個省份的40多個村莊調研之後,發現農村老人的自殺現象“已經嚴重到觸目驚心的地步”。經統計,在各村去世的老人中,自殺率高得驚人,“至少30%,這還是保守估計”。在6年調研里,劉燕舞發現有不少老人,因為行動困難,拿不到藥水瓶也站不上板凳懸梁,便在不及人高的窗戶上,搭起一根繩,挎住頭,蜷起腿活活吊死。這樣慘烈的自殺,在農村數不勝數。“藥兒子”、“水兒子”、“繩兒子”,成了替老農民“養老送終”的“孝順兒子”。 為了解決農村地區的養老問題,中國從2009年開始試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即“新農保”。這是國家為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廣大農村老人,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的主渠道。從2009年起,它在全國10%的縣試點,基礎養老金定為每人每月55元。換句話說,一個農村勞動者每年繳納100元,60歲後,每月能領取55元(甚至低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57元)。九年過去了,2018年的基礎養老金僅調整為90元。從各地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看,多數農村老年人反映繳費檔次太少,待遇水平過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僅僅是企業退休金的14.8%,更不到公務員退休金的 4.5%,參保對於養老問題的解決意義較小。 (2)農民工的養老權利殘缺不全 我國的農民工,到2016年,已經超過28171萬,臨近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將近5000萬。數十年間他們並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直到2009年2月,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依據2008年通過的《社會保險法》,制定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覆蓋範圍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雪上加霜的是,按現行制度規定, 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轉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就留在農民工流出地, 而流入地則要承擔職工退休後的資金。流入地為減輕當地財政的壓力,通常會設置一定的准入“門檻”,拒絕外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的轉入。我國各省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建立了地方性的養老保險制度,地方之間繳費水平和保障程度不一,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製造了障礙。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繳費年限長、轉移接續困難,大部分農民工都選擇退保,而退保之後僅可得到個人賬戶中自己繳納的部分,無法再享受退休領取養老保險的待遇。 (3)城鎮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雙軌制 長期以來,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執行的是全然不同的養老制度,前者主要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後者被納入養老保險體系運轉。據統計,中國在職公務員數量716.7萬(截止到2015年底),各類事業單位在職人員3000多萬,這些人的養老金無需自己支付,直接由財政統一支付,退休後能領取到的養老金約為在職工資的80%—90%。而企業和職工每月需按一定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人員每月拿到的養老金只是其退休前月工資的40%左右,還須面對養老保險資金出現缺口的風險。這兩個群體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巨大落差,成為中國社會一個長期存在的階層矛盾,不斷引發公平性質疑。 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也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養老金並軌方案的通過,似乎標誌著實行近20年的中國養老金雙軌制即將謝幕。 但至少在改革初期,事情並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首先,養老金並軌並不意味著待遇並軌,養老改革將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原則,妥善處理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對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原來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保持已有待遇不降低。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實行新制度,建立新機制。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基本養老金中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加發過渡性養老金。同時建立職業年金,以更好地保證退休待遇。由此可見,“並軌”,並不等同於“制度融入”以及“各群體待遇拉平”。此前時任人社部副部長的王曉初在接受媒體專訪時就已表示,“改革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確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不降低。”第二,職業年金制度造成了“隱性雙軌制”。為了解決最核心的“替代率”問題,與養老金並軌同步將為機關事業單位推出職業年金計劃,同時,政府機關給公務員購買職業年金花的是納稅人的錢。而大部分企業不會給員工購買職業年金,一旦做實職業年金,可能形成新的隱性雙軌制。可以認為職業年金的真實作用就是改革的“買路錢”,按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早前的說法:“職業年金和基本養老保險金之和不低於以前的退休金,如此維護了這個群體的利益,使他們容易進入到改革的程序當中”。最後,如果職業年金將保證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不會降低,企業年金又無法充分推廣,那麼養老保險並軌後,養老待遇還不依然是“兩張皮”?改革方案並未對此拿出明確的制度設計,更加無法實現繳費方式的程序公平和養老金替代率的實質公平。 (4)高級幹部的養老特權 離退休高幹的養老待遇是一個外界不得而知的國家機密,只是口耳相傳他們享受一系列養老特權,諸如食品特供、商品特供、秘書、專車、保健、高額生活補貼、免費旅遊療養等等。無論如何,他們都單獨構成養老“第五軌”,在養老體系的最高的軌道上享受平民百姓想像不到的榮華富貴。 平等養老的目標和推動力量1、我國建立平等養老權利保障系統迫在眉睫 這種以犧牲勞工權利、國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權利、社會公正和環境保護為代價的工業化,帶來了極為嚴重的經濟社會政治後果,使貧富兩極分化程度高居全球榜首、內需萎縮市場後繼乏力、社會矛盾日益尖銳,其中,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的殘缺不全,既是這種低人權、低福利經濟發展模式導致的結果,又成為制約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和障礙。長期的強制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又人為地使人口老齡化提前到來,到2017年,60歲以上人口已經超過2.41億,占總人口的17.3%,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飆升至11.4%。其中的很多低收入老年人缺乏養老保障,根據預測,到 2020 年,失能老人將達到 4200 萬,80 歲以上高 齡老人將達到 2900 萬,而空巢和獨居老年人將達到 1.18 億。再不建立和完善平等的、惠及全民的社會保障的話,後果是整個中國和中華民族難以承受的。 2、平等養老的目標 平等養老的目標可以大致歸納如下: (1)實行全民普惠制基本養老 這也就是民間呼聲很高的“免費養老”(與“免費醫療”、“免費教育”構成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具體含義是指,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給所有年滿60歲的公民一筆可以維持基本生存需要的養老金,按目前物價水平,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34元)的基礎上,可提高到每月1000元左右(隨物價上漲而增加,同時也可有一定的地區差別),以2017年2.41億老年人計算,此筆基本養老金支出約為2.9萬億。這個全民基本養老金,受益最大的是目前沒有或者只有少量養老金的農民、家庭婦女、殘疾人等沒有計入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龐大人群,將會成功地解決目前我國養老領域存在的最嚴重的不平等問題,即“有”與“無”的問題。關於農民、家庭婦女、殘疾人等人群有沒有退休養老權的問題,對於擁有基本現代文明意識的人來說,不是一個需要爭論的問題,需要爭論的是,國家和社會能不能拿出這筆錢來?我國2017年GDP已經超過82萬億,財政收入超過17萬億,國際上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10—20%,占財政支出的30—50%,分別按10%和30%推算,我國社會保障支出應該達到8.2萬億,或者5.1萬億,目前我國的實際支出是1.7萬億,相當於財政收入的10%。可見我國綜合財力完全可以承受免費養老的壓力。國際上行政支出占財政支出的平均水平均在10%以下,我國達到40%左右,僅三公消費就將近2萬億,其中絕大部分是可以用來充實社保基金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農民的養老權和養老金,是與其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等財產權利平行的權利,絕不能像一些學者或一些公眾輿論誤認為的那樣,把農民的土地權利等同於他們的養老、醫療等社保權利。農民退不退出、擁不擁有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成為他們獲得養老金的前提和條件,國家和企業徵用、購買農民的地權所支付給農民的對價,是農民的財產收入,可以由他們自主選擇提高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並因此而獲得更多的養老金,不影響他們無條件地獲得國家統一支付的基本養老金。 (2)廢除農民工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雙軌制 農民工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制度並軌,他們的養老金可由以下幾部分組成:一是作為“零支柱”的1000元國家基本養老金;二是作為“第一支柱”的由企業和個人繳費形成的養老金,目前繳費率相當於工資的28%,因為已經享受了1000元的基本養老金,繳費比例應該降低一半,騰出的一半應該作為專項的社會保險稅,充實國家社保基金;三是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或企業年金;四是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商業保險。這樣,在目前階段,在缺乏第二、三支柱的情況下,無論是退休的農民工還是城鎮職工,至少都可以獲得由國家統一支付的1000元基本養老金和第一支柱支付的養老金(相當於平均工資的40%)所組成的退休養老金,按2016年我國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42833元(月均3569元)為基數,其退休養老金不低於1000+3569*40%(1428)=2428元。這只是按中等標準計算,按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達67569元(月均5630元)這個較高的標準計算的話,退休養老金應為3252元;按2016年農民工平均工資3072元這個較低的標準計算的話,退休養老金應為2229元。退休養老金的公平確定,以實現同工同酬、縮小農民工和城鎮職以及私營單位職工與公營單位職工的工資差距為前提。 此外,退休養老金的標準還要參照國際標準予以提高。按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養老金的最低替代率為55%,同時世界銀行建議,如果退休後生活水平與退休前相當,養老金的替代率需要達到 70%以上。鑑於我國每年的替代率近年來不斷下降,目前大約只有 40%左右,並不能滿足退休群體的養老需求,今後必須止住下滑趨勢並不斷提高養老金替代率。 (3)廢除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雙軌制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職工養老並軌,其養老金主要也由零支柱、第一支柱組成,將來逐步補充第二支柱(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個人商業保險)。並軌的兩個要點,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個人要繳納與企業相同比率的養老保險費,二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職工按同樣的替代率領取養老金,不能企業職工只有40%左右的替代率,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卻有80%、90%、100%的替代率。此外,職業年金也不能沒有數量上的封頂限制,因為其來源大部分來自於納稅人。最終,應像發達國家一樣,政府公務員與企業員工的退休養老金相差不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近4000萬,是一個擁有很大社會政治文化資源的利益集團,要想把他們的養老醫療等等社會保障待遇並軌於全民保障體系,阻力是非常大的。 (4)廢除高幹養老特權 這是平等養老最難實現的一個目標,在這裡遇到的阻力會是最大的,因為改革的對象本身擁有巨大的政治權力(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然而,他們令人乍舌的養老特權不能被廢除的話,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並軌也不會成功。當然,這個人數極少的階層有高於一般人的養老金,正如他們有高於一般人的工資一樣,是可以被民眾接受的,但必須遵守同樣的養老制度和養老法規。 3、平等養老的推動者和參與者 (1)農村常住人口,總數達5.7億以上,其中年滿60歲的老人達 1個億以上。 (2)常住城裡的農民工,2.8億以上,加上他們的子女,總數在4億以上,其中達到退休年齡的超過5000萬人。 (3)城市戶籍職工,包括原國有企業下崗工人、在職國企和非國企城市戶籍職工,總數在1億以上。 (4)未獲養老待遇的復轉軍人、城市家庭婦女、家庭保姆、個體戶、靈活就業和自由職業者、殘疾人、刑滿釋放人員等,人數在1億以上。 所有這些人群,總數在12億左右,他們是不平等的養老等級制度的受害者,也是平等養老制度的受益者,是呼喚、追求和推動平等養老當然的主體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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