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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階級談養老體系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2月23日12:25:0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王江松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一年

退休、養老,是最基本的人權,是人的生存權在老年時的實現,或者說是人在年老時的生存權。由於人到年老時不能繼續勞動並靠勞動獲得生活資料,就只能靠自己過去的積蓄養老了,在沒有積蓄或者有限的積蓄耗盡以後,老人就會失去生活資料來源,而面臨極為嚴重的生存危機,乃至被活活地餓死。現代文明社會,現代的國家和政府,顯然不能甩手不管老人的死活,而必須以社會的力量、用社會的方式,來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權利。這就是現代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制度的起源和本質。

平等的養老權利,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的莊嚴承諾:“第二十五條(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也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莊嚴承諾:“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公民養老權的內容是以生存權為核心理念的一組權利,包括社會保險權、社會福利權、社會救助權、社會優撫權、最低生活保障權、子女及家庭的贍養扶助權等。公民養老權的實現和保障能夠使公民年老時過一種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

養老權利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任何一個人在地球之上,任何一個公民在一國之內,均享受不可剝奪的生命權和養老權。這種普遍和平等的養老權,不僅適用於所有勞動者(工人、農民、職員、公務員、靈活就業者、個體戶、自由職業者、家庭婦女),而且適用於所有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就業的非勞動者,也就說,適用於一切公民。

在遠古的原始社會,由於生產力的極度低下和物質財富的極度貧乏,老年人的生命權在很多情況下得不到尊重和保護,他們或者被遺棄,或者找個地方自行了斷。在古代和近代社會,雖然物質財富的生產和積累,在多數情況下達到了可以在全社會範圍內保障老年人生存權利的水平,但由於社會經濟政治制度的不公不義,由於存在嚴重的統治、剝削、奴役、掠奪、壓迫現象,相當多的底層民眾在年老時失去生活來源,在饑寒交迫、貧病交加中過早地結束了生命。生產力和經濟的發展,物質財富的豐裕,階級奴役和等級隔離的衰落,憲政民主法治制度的建立,自由平等的人權觀念和社會公正觀念的普及,終於使養老權成為一項基本的人權和公民權。在現代社會,哪怕是一個老人活活餓死,也會成為駭人聽聞的事;如果竟然有大面積的老人忍飢挨餓、流離失所、討米叫花、絕望自殺、凍餓而死,那就可以判定,這個社會還不是一個文明的社會,而是一個野蠻的社會。

養老保險是現代社會公民的一項法定要求權,具有非商品化和非市場化的特點,它能減少和緩解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產生的不平等。人們主要不是根據市場競爭結果,也不是等待他人和慈善機構的施與,來滿足養老需求,而是根據公民身份和資格,向國家和社會要求相應的供給。養老保險制度只有以公平正義的法治和倫理精神作為內在的價值標準,對具有保障資格的所有公民無差別地實施,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養老權,才能贏得全體公民的認同。

各國養老保險制度對公民養老權的實現
現代的養老保險制度起源於19世紀末歐洲資本主義工業社會。1889年,德國在世界上第一個建立了強制性的國家養老金制度。經過100多年的歷史發展,類似的制度已經推廣到160多個國家和地區,逐漸形成了三種基本的社會保險類型。今天,養老保險制度早已成為工業化國家普遍覆蓋全體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措施。

1、勞動權利型或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
以德、美、法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的養老保險,並不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情況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共同負擔,通過立法程序強制雇主和勞動者分別按照規定的投保費率投保,並要求建立老年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多層次退休金。與此同時,國家是養老保險的後盾,在財政、稅收和利息政策上給以資助。

 德國美國法國
國家法定養老保險:強制險,每一個雇員、企業、團體必須在法律規定下定期投保,養老金會隨著全國工資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國家財政補貼約占其總支出的1/5。目前約80-90%的老年人、傷殘者和遺屬的主要生活來源為基本養老金。男女職工都應在65歲退休,礦工、失業者、女性職工可提前到60歲退休,但早退一個月,養老金少千分之三。聯邦退休金制度:國家以徵收社會保障稅的方式籌集,雇主和雇員按同一稅率繳納。雇員應繳納的數額採取分段辦法計算,年薪在13萬美元以上的部分則不需要納稅。職工退休年齡不分男、女都是65歲,同時必須納稅40個季度(10年),才能享受待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為16%左右,其中雇員承擔應保工資的6.55%再加所有工資的 0.1%,雇主承擔雇員應保工資總額的 8.2%再加所有工資總額的1.6%。因各階層具體利益細分了130種保險標準,使得每一步改革都必須充分考慮到所有階層。男、女職工滿60歲時,如果繳費年限達到40年,可領取相當於本人工作期間工資最高的25年的月平均工資 50%左右的基本養老金;否則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在65歲。
企業企業養老保險:完全由企業負擔,企業養老金一般相當於淨工資的4%左右。職工退休後每月可領到企業養老金。私人年金計劃:企業自願,分為確定待遇方式和交費方式,政府向雇主提供稅收優惠措施,目前有60%的雇員參加了該計劃。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率約為工資的 10%左右,由雇主、雇員分擔,國家給予稅前列支的優惠政策。與基本養老金相加,大約可實現 70%左右工資替代率的養老金。
個人私人人壽保險:自願在商業性的保險公司投保,65歲時可從保險公司領到一次性或按月付的保險金。個人退休金計劃:自願參加,儲金一般個人出3/4,企業出1/4,最高存款額為每年2000美元,年薪超過上限的不能參加。商業性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制,個人自願加入,由各種互助保險和商業保險組成,繳費率依據利率逐年變動。
啟發2014年,德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便是推行“母親養老金”,提供額外養老金,保障女性的晚年生活。美國的農村人口也可通過自我僱傭者身份參與社會養老體系,且農民所交納的稅明顯要少,額度相對較低,政府還直接對農業進行補貼。農業家庭的平均收入甚至超過了非農業家庭的平均收入。法國在養老政策上側重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障,尤其是對於女性勞動者和失業者在保持賬戶平衡制度上的設計;此外,縮減公共部門養老保險制度的特權問題幾乎貫穿了法國20年的所有養老保險改革,在2003年就已基本接近了零差距。
2、儲蓄型養老保險
儲金型養老保險制度在一批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國家為代表,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或“公積金”賬戶。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分擔,在參保人退休或遇有特殊需要時,將個人賬戶基金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給個人。這種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發揮個人的自我保障功能,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但是,這一制度也存在自身缺陷,無法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互濟互助功能,同時普遍面臨著如何使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在出現持續通貨膨脹和金融危機時將面臨困難。

在新加坡,政府設定了一種強制的“中央公積金”,強制要求雇主和雇員每個月在公積金賬戶存錢,現行的公積金繳費率為工資的35%,雇員分擔20%,雇主分擔15%。“中央公積金”帶有強制儲蓄的特性,為員工提供包括醫療、教育、養老、住房等綜合性的保障服務,一般分為3個賬戶。一是普通賬戶,存款可用來購房、購買保險,也可用於投資和子女教育;二是特別賬戶,用於購買相關金融產品;三是保健賬戶,用於支付醫療費用。若老人經濟困難,無法維持生活,可向政府提出申請,政府會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公積金補充計劃”、“家庭保障計劃”、“公共輔助養老金計劃”等政策來給予老人一定的生活補助。香港目前實行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就是參照新加坡模式建立起來的。

智利政府強制要求所有雇員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全部來自個人繳費。“智利模式”所締造的私有化改革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養老金制度建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008年起,對自雇者及非正規部門就業者也被強制要求參加。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率統一規定為10%,並對繳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此外,參保人員還需給養老基金公司繳納較高的管理費。18~65歲雇員均需繳納以月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男性65歲、女性60歲時,養老金金額主要根據個人賬戶繳費金額、預期壽命、投資回報率等因素確定,主要有分為定期領取、年金領取(資金轉移到人壽保險公司,按月領取,直至死亡)和延期年金領取(定期與年金的結合)三種方式。這種私有化“個人賬戶”養老金制度無法體現社會保障所強調的互助共濟的基本原則,政府和企業逃避了責任而把風險轉嫁給了個體勞動者,養老金的覆蓋率下降,收入差距擴大。2011年,國際勞工組織對已運行30年的智利養老模式做出了如下評價:“面臨風險最大的個人是自謀職業者、農業工人、臨時工和婦女。這個私有化制度加劇了在獲得現有福利方面的性別不平等,而且沒有解決覆蓋面和福利適度的問題。”

3、福利型普惠制養老保險
如果第一種類型主要由企業承擔養老保險費,第二種類型主要由個人承擔養老保險費,那麼,第三種類型則主要由國家承擔養老保險費,雇員個人不繳費,因此又被稱之為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福利型養老保險以英、北歐、澳、加、日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也被稱為“普惠制”養老保險。這種養老金與公民的身份、職業、在職時的工資水平、繳費(稅)年限無關,所需資金完全來源於政府稅收。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較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體面生活,退休者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之中。目前,實行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國家大多已經或正在向一種混合型制度轉軌,即由福利型養老保險與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共同構成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金體系評價
英國公共養老金:基礎年金(強制性繳費)+收入關聯養老金計劃, 2016年起,個人最低國家基礎養老金每周不會少於148.4英鎊;私人養老金計劃:職業養老金+個人養老金,均採取市場運作模式,國家養老金僅能保證普通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更高的退休待遇主要依靠私人養老金來滿足;國家補充養老金:覆蓋人群包括年收入較低者、照看兒童或殘疾人士者。以貝弗里奇報告為基礎,按照統一、綜合、充足、分類等原則,迅速構建起“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體系。在給付充足性、制度可持續性等方面排在世界前列,有效控制了老齡化給國民保險基金及財政帶來的負擔,降低了繳費率過高對就業產生的負面影響。
瑞典公共養老金制度:名義賬戶(參保者、雇主每年以稅收的形式向名義個人賬戶供款,這些供款以養老金信用的形式記錄在參保者的“銀行存摺”,退休後按月領取)+基金制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資金積累購買有息資產)+保證養老金(無需個人繳費,資金來源於國家財政,領取時間為65歲,精準定位於底線生活需求);職業養老金一般由工會與雇主通過集體談判決定,不具法律強制性;私人養老金主要體現為商業保險和個人融資理財。殘疾養老金:由於生病或意外傷害而不能完全康復返回工作崗位的,可獲殘疾養老金,最高等級別的殘疾養老金相當於傷者受傷前的全額工資。北歐國家始終堅持福利國家經濟制度的基本原則,瑞典是典型代表,其養老保險制度從誕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瑞典養老保險在改革中不斷傾斜無收入和低收入人群,並促進工資收入低、繳費年限長(藍領工人)人員養老金增長速度的加快;同時,針對收入水平高、繳費年限短的人員則呈現逆向分配的趨勢,以此縮短同一代人之間的收入不平等;瑞典企業年金的設立非常特別,是勞資雙方談判的結果,完全由企業支付,不需要職工繳納有關費用。多數情況下,企業職工自21歲開始有自己的企業年金賬戶,年滿55歲時便可開始領取。
日本國民養老金:強制性,繳納保費政府與國民各承擔1/2,但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低收入者則採用非繳費型福利年金制度,其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領取年齡為65歲。雇員年金:覆蓋5人以上私營企業職工的年金稱為厚生年金;而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 、公營企業職工、農林漁團體雇員、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共濟年金;非公共養老保險金:私人機關經營管理者的職業養老金或公司養老金;農民在獲得基礎國民年金保險外還可以獲得一份追加的養老金。日本是社會保障最健全、社會福利水平高的亞洲國家。為保證國民年金的收支平衡,日本中央財政一直對國民年金給予大量補貼,2014財年,日本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支出占中央財政的比重達到了31.8%。因此,儘管日本公共養老保險金採用的是現收現付制籌資模式,但至2015年為止,公共養老基金管理的資金總額多達117萬億日元,僅次於美國而位居世界第二。
澳大利亞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安全網”:凡年滿65周歲的女性居民和男性居民,只要通過家計審查,即可領取由財政部門發放的最低養老金。養老金為當地平均周薪的25%,並隨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其資金來源於稅收。職業年金也具有雇主強制性,而自願性質的職業年金、個人養老金可享受稅收優惠,有三分之一年齡在15—64之間的雇員有自願性養老金儲蓄。在高社會福利的澳大利亞,退休人員的養老並不僅僅依賴於養老金。根據澳大利亞的有關規定,單靠養老金生活的退休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政府還為老年人提供醫療、交通、地租、水電費等方面的優惠,退休人員還可享受一些福利,如乘車半票,水、電、煤氣、汽車的養路費、電話和互聯網的補貼等。
加拿大保障金計劃:無需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負擔,對於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老年居民,還可獲得一定數額的收入保障金;領取年齡為65歲;職業年金為強制性保險計劃,60歲後可按月領取,並額外提供傷殘、遺屬津貼;自願型保險計劃更側重退休儲蓄、利潤分享方面。加拿大將養老保障的救助性和強制性分開規定,前者用一般稅收為全體退休者和其中的特殊困難群體提供低水平的保障,屬於再分配性質。後者是國家立法強制所有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互助共濟、風險(壽命長短)分擔的制度安排。
上述三種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其實只是分別突出了企業、個人、國家在養老保險中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並不排除企業、個人、國家在養老保險中的互補共存的地位和作用:在以企業為第一責任主體的收入相關型養老保險中,國家的兜底作用和個人儲蓄的補充作用也是不可缺少的;在以個人為第一責任主體的儲蓄型養老保險中,企業和國家也是不能缺位的;在以國家為第一責任主體的普惠制養老保險中,企業和個人也是積極參與的。世界銀行在其1994年出版的名著《防止老齡危機——保護老年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中首次提出公共養老金計劃(第一支柱)、職業養老保險計劃(第二支柱)和個人儲蓄計劃(第三支柱)的概念。11年之後,世界銀行在其2005年出版的《21世紀的老年收入保障——養老金制度改革國際比較》中,將三支柱擴展為五支柱:一是非繳費型養老金的“零支柱”,就是作為定額式養老金的國民養老金或社會養老金,以提供最低水平的保障;二是繳費型養老金制度,這是“第一支柱”,它與本人的收入水平不同程度地掛鈎,旨在替代部分收入;三是強制性的個人儲蓄賬戶,這是“第二支柱”,但各國建立形式可以各有不同;四是靈活多樣的自願型保險,這是“第三支柱”,如完全個人繳費型、雇主資助型、繳費確定型或待遇確定型,個人可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以及繳費多少;五是非正規的保障形式,如家庭成員之間、代際之間、社區和社會組織對老年人在經濟或非經濟方面的援助,包括醫療和住房方面的資助。

由這五根支柱組成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上做到了全覆蓋的、平等而有差異的、公平正義的對公民養老權的保障和落實:所謂全覆蓋和平等,是指人人都獲得了能夠滿足基本生存需要的養老金;所謂差異,指養老金與在職收入和繳費數額掛鈎,在底線平等的基礎上具有合理的差別;所謂公平正義,是指既實現了部分轉移支付、縮小了貧富差別,又保留了個體差異,鼓勵了個體參與養老體系建設的積極性和責任心。可以說,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社會福利體系的建設,是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制度發明和創新之一。

不平等的養老:中國養老保險現狀1、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現階段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其中,基本養老保險是最基本的一個層次,目前已基本形成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三大板塊;都實行“統賬結合”模式,社會統籌部分採用現收現付模式,均有單位(集體)負擔,個人賬戶採用積累模式,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城鎮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城鄉居民
基本模式社會統籌+個人賬戶
覆蓋群體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等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籌資模式單位/政府/集體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進入“統籌賬戶”每年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省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的城鄉居民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地方政府適當補貼。
個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進入“個人賬戶”,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領取條件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
給付模式新人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制度規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為55元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中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老人按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繳費未滿15年人員養老金待遇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調整機制據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物價變動等進行調整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2015年初,將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70元/人/月,今後可隨國家政策調整
2、事實上的養老“五軌制”
然而,在上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中,隱藏著非常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這個體系好像把所有的國民都覆蓋到了,但其實存在諸多的不平等:第一,農民工、城鎮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不同的養老待遇;第二,不算相當多地區的農民領不到任何養老金的情況,即使部分地區的農民每個月能領取到55元、70元、90元不等的養老金,也完全不能滿足基本的養老需求,這筆錢不具有養老的價值和功能,與其說是養老金,不如說是社會救濟金,可以說,中國尚有5億7千多萬純農民(不包括農民工),並不享有平等的養老權;第三,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有一部分領導幹部享有超級養老的特權,他們與普通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之間的養老權利,是實際上也是很不平等的。於是我國的養老就不僅僅存在遭到民間輿論口誅筆伐的、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不同退休養老待遇的所謂“雙軌制”,而是存在著農民、農民工、城鎮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高幹分別享受不同養老待遇的“五軌制”:

(1)農村老人基本沒有養老保障

早在2008年,就有過像電影橋段一般的“入獄養老”報道。湖南農村老人付達信為了養老,故意搶劫被捕;在監獄裡,他兩年來第一次吃到了肉,做了有生以來的第一次體檢;和以前生病硬扛著不同,每天均有醫生來巡診,有急病隨時到獄內醫院就診,病得重了還會有專人來照顧。在如願度過一年半“牢”有所養的美好時光後,養老問題,再次現實地擺在他面前。自2010年出獄回村養老,老人卻總在惦記“不用勞動、解決溫飽”的“監獄生活”。

中國人民大學老年學研究所發布的調研報告顯示“有41.2%的農村老人,仍要靠勞動收入養活自己”。更為無奈的是,一些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子女照料的老人被逼自殺了結生命。武漢大學教師劉燕舞在湖北、山東、山西、河南等11個省份的40多個村莊調研之後,發現農村老人的自殺現象“已經嚴重到觸目驚心的地步”。經統計,在各村去世的老人中,自殺率高得驚人,“至少30%,這還是保守估計”。在6年調研里,劉燕舞發現有不少老人,因為行動困難,拿不到藥水瓶也站不上板凳懸梁,便在不及人高的窗戶上,搭起一根繩,挎住頭,蜷起腿活活吊死。這樣慘烈的自殺,在農村數不勝數。“藥兒子”、“水兒子”、“繩兒子”,成了替老農民“養老送終”的“孝順兒子”。

為了解決農村地區的養老問題,中國從2009年開始試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即“新農保”。這是國家為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廣大農村老人,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的主渠道。從2009年起,它在全國10%的縣試點,基礎養老金定為每人每月55元。換句話說,一個農村勞動者每年繳納100元,60歲後,每月能領取55元(甚至低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57元)。九年過去了,2018年的基礎養老金僅調整為90元。從各地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看,多數農村老年人反映繳費檔次太少,待遇水平過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僅僅是企業退休金的14.8%,更不到公務員退休金的 4.5%,參保對於養老問題的解決意義較小。

(2)農民工的養老權利殘缺不全

我國的農民工,到2016年,已經超過28171萬,臨近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將近5000萬。數十年間他們並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直到2009年2月,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依據2008年通過的《社會保險法》,制定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覆蓋範圍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制度模式社會統籌+個人賬戶
籌資方式單位單位繳納12%
個人本人繳納工資的4%-8%,由單位代扣
領取條件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
基本養老金待遇基礎養老金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決定
繳費未滿15年參加新農保由社保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未參加新農保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
關係轉移接續到新地區就業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由兩地社保機構負責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
未能繼續參保由原就業地社保機構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暫時封存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期間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
城鎮企業職工養來保險費是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再加上一些單位搞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兩者相加,農民工所獲得的養老權益,僅相當於城鎮企業職工的一半左右。而且這只是在理論上、制度上的權利,實際上農民工參保人數還不到農民工總數的20%。那就是說,多達22500萬農民工沒有加入基本養老保險,由於常年在外打工,其中很大一部分也沒有加入新農保,也就是說,他們沒有任何養老保險。


雪上加霜的是,按現行制度規定, 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轉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就留在農民工流出地, 而流入地則要承擔職工退休後的資金。流入地為減輕當地財政的壓力,通常會設置一定的准入“門檻”,拒絕外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的轉入。我國各省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建立了地方性的養老保險制度,地方之間繳費水平和保障程度不一,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製造了障礙。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繳費年限長、轉移接續困難,大部分農民工都選擇退保,而退保之後僅可得到個人賬戶中自己繳納的部分,無法再享受退休領取養老保險的待遇。

(3)城鎮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雙軌制

長期以來,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執行的是全然不同的養老制度,前者主要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後者被納入養老保險體系運轉。據統計,中國在職公務員數量716.7萬(截止到2015年底),各類事業單位在職人員3000多萬,這些人的養老金無需自己支付,直接由財政統一支付,退休後能領取到的養老金約為在職工資的80%—90%。而企業和職工每月需按一定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人員每月拿到的養老金只是其退休前月工資的40%左右,還須面對養老保險資金出現缺口的風險。這兩個群體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巨大落差,成為中國社會一個長期存在的階層矛盾,不斷引發公平性質疑。

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也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養老金並軌方案的通過,似乎標誌著實行近20年的中國養老金雙軌制即將謝幕。

但至少在改革初期,事情並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首先,養老金並軌並不意味著待遇並軌,養老改革將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原則,妥善處理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對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原來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保持已有待遇不降低。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實行新制度,建立新機制。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基本養老金中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加發過渡性養老金。同時建立職業年金,以更好地保證退休待遇。由此可見,“並軌”,並不等同於“制度融入”以及“各群體待遇拉平”。此前時任人社部副部長的王曉初在接受媒體專訪時就已表示,“改革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確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不降低。”第二,職業年金制度造成了“隱性雙軌制”。為了解決最核心的“替代率”問題,與養老金並軌同步將為機關事業單位推出職業年金計劃,同時,政府機關給公務員購買職業年金花的是納稅人的錢。而大部分企業不會給員工購買職業年金,一旦做實職業年金,可能形成新的隱性雙軌制。可以認為職業年金的真實作用就是改革的“買路錢”,按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早前的說法:“職業年金和基本養老保險金之和不低於以前的退休金,如此維護了這個群體的利益,使他們容易進入到改革的程序當中”。最後,如果職業年金將保證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不會降低,企業年金又無法充分推廣,那麼養老保險並軌後,養老待遇還不依然是“兩張皮”?改革方案並未對此拿出明確的制度設計,更加無法實現繳費方式的程序公平和養老金替代率的實質公平。

(4)高級幹部的養老特權

離退休高幹的養老待遇是一個外界不得而知的國家機密,只是口耳相傳他們享受一系列養老特權,諸如食品特供、商品特供、秘書、專車、保健、高額生活補貼、免費旅遊療養等等。無論如何,他們都單獨構成養老“第五軌”,在養老體系的最高的軌道上享受平民百姓想像不到的榮華富貴。

平等養老的目標和推動力量1、我國建立平等養老權利保障系統迫在眉睫
從1978年改革開放至今,中國的工業化、市場化、城市化已經持續進行40年了。到2017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占世界經濟的比重為15%左右,總量達到82.7萬億元;農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僅為7.9%,工業占40.5%,服務業占51.6%,工業化實際上已經完成,正在向信息化、知識化轉型。然而,城市化進程遠遠沒有跟上工業化速度,官方公布的2017年城市化率達到58.52%,但這是把2.8億常住城市就業的農民工算進去的統計結果,實際上,這些完全缺乏城市居民各項權利的農民工不僅僅戶口不在城市,實質上也根本不能算作城市市民。如果刨除農民工,中國城市化率不到37%。不僅如此,國際社會還普遍拒絕承認中國是市場經濟國家,理由是中國經濟的國有化程度、壟斷程度、權力介入經濟程度太高,而民營化程度、自由競爭程度、公正和法治程度太低。

這種以犧牲勞工權利、國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權利、社會公正和環境保護為代價的工業化,帶來了極為嚴重的經濟社會政治後果,使貧富兩極分化程度高居全球榜首、內需萎縮市場後繼乏力、社會矛盾日益尖銳,其中,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的殘缺不全,既是這種低人權、低福利經濟發展模式導致的結果,又成為制約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和障礙。長期的強制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又人為地使人口老齡化提前到來,到2017年,60歲以上人口已經超過2.41億,占總人口的17.3%,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飆升至11.4%。其中的很多低收入老年人缺乏養老保障,根據預測,到 2020 年,失能老人將達到 4200 萬,80 歲以上高 齡老人將達到 2900 萬,而空巢和獨居老年人將達到 1.18 億。再不建立和完善平等的、惠及全民的社會保障的話,後果是整個中國和中華民族難以承受的。

2、平等養老的目標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也在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建設,也取得了一些成績,然而,卻基本上沒有實現平等的、普惠制的社會保障,沒有保障大多數人養老、醫療等基本的生存權,並繼續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差別實施,將一些公民群體排除在保障範圍之外,從根本上動搖了制度的正義性和公平性,透支了公民對於政府的信任。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對比一下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建設過程就清楚了。發達國家最初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實都不是由政府單方面自上而下、主動積極地建立起來的,而是由勞工運動、公民運動、社會運動自下而上地推動,由政府自上而下地因應和配合,兩種力量匯合而建立起來的。中國公民平等養老權利和其他社會保障權利的實現,也有賴於中國公民積極的努力和爭取,不可能從天而降。推動平等養老就是爭取平等養老權利的公民運動,這是一個各階層公民通過廣泛的討論和交流,求同存異,就實現和保障普適於所有公民的養老權利、建立完善公平正義的養老保險制度達成基本共識,由人民代表大會將這一基本共識變成養老保險立法並由政府執行和實施的過程。

平等養老的目標可以大致歸納如下:

(1)實行全民普惠制基本養老

這也就是民間呼聲很高的“免費養老”(與“免費醫療”、“免費教育”構成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具體含義是指,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給所有年滿60歲的公民一筆可以維持基本生存需要的養老金,按目前物價水平,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34元)的基礎上,可提高到每月1000元左右(隨物價上漲而增加,同時也可有一定的地區差別),以2017年2.41億老年人計算,此筆基本養老金支出約為2.9萬億。這個全民基本養老金,受益最大的是目前沒有或者只有少量養老金的農民、家庭婦女、殘疾人等沒有計入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龐大人群,將會成功地解決目前我國養老領域存在的最嚴重的不平等問題,即“有”與“無”的問題。關於農民、家庭婦女、殘疾人等人群有沒有退休養老權的問題,對於擁有基本現代文明意識的人來說,不是一個需要爭論的問題,需要爭論的是,國家和社會能不能拿出這筆錢來?我國2017年GDP已經超過82萬億,財政收入超過17萬億,國際上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10—20%,占財政支出的30—50%,分別按10%和30%推算,我國社會保障支出應該達到8.2萬億,或者5.1萬億,目前我國的實際支出是1.7萬億,相當於財政收入的10%。可見我國綜合財力完全可以承受免費養老的壓力。國際上行政支出占財政支出的平均水平均在10%以下,我國達到40%左右,僅三公消費就將近2萬億,其中絕大部分是可以用來充實社保基金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農民的養老權和養老金,是與其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等財產權利平行的權利,絕不能像一些學者或一些公眾輿論誤認為的那樣,把農民的土地權利等同於他們的養老、醫療等社保權利。農民退不退出、擁不擁有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成為他們獲得養老金的前提和條件,國家和企業徵用、購買農民的地權所支付給農民的對價,是農民的財產收入,可以由他們自主選擇提高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並因此而獲得更多的養老金,不影響他們無條件地獲得國家統一支付的基本養老金。

(2)廢除農民工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雙軌制

農民工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制度並軌,他們的養老金可由以下幾部分組成:一是作為“零支柱”的1000元國家基本養老金;二是作為“第一支柱”的由企業和個人繳費形成的養老金,目前繳費率相當於工資的28%,因為已經享受了1000元的基本養老金,繳費比例應該降低一半,騰出的一半應該作為專項的社會保險稅,充實國家社保基金;三是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或企業年金;四是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商業保險。這樣,在目前階段,在缺乏第二、三支柱的情況下,無論是退休的農民工還是城鎮職工,至少都可以獲得由國家統一支付的1000元基本養老金和第一支柱支付的養老金(相當於平均工資的40%)所組成的退休養老金,按2016年我國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42833元(月均3569元)為基數,其退休養老金不低於1000+3569*40%(1428)=2428元。這只是按中等標準計算,按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達67569元(月均5630元)這個較高的標準計算的話,退休養老金應為3252元;按2016年農民工平均工資3072元這個較低的標準計算的話,退休養老金應為2229元。退休養老金的公平確定,以實現同工同酬、縮小農民工和城鎮職以及私營單位職工與公營單位職工的工資差距為前提。

此外,退休養老金的標準還要參照國際標準予以提高。按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養老金的最低替代率為55%,同時世界銀行建議,如果退休後生活水平與退休前相當,養老金的替代率需要達到 70%以上。鑑於我國每年的替代率近年來不斷下降,目前大約只有 40%左右,並不能滿足退休群體的養老需求,今後必須止住下滑趨勢並不斷提高養老金替代率。

(3)廢除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雙軌制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職工養老並軌,其養老金主要也由零支柱、第一支柱組成,將來逐步補充第二支柱(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個人商業保險)。並軌的兩個要點,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個人要繳納與企業相同比率的養老保險費,二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職工按同樣的替代率領取養老金,不能企業職工只有40%左右的替代率,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卻有80%、90%、100%的替代率。此外,職業年金也不能沒有數量上的封頂限制,因為其來源大部分來自於納稅人。最終,應像發達國家一樣,政府公務員與企業員工的退休養老金相差不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近4000萬,是一個擁有很大社會政治文化資源的利益集團,要想把他們的養老醫療等等社會保障待遇並軌於全民保障體系,阻力是非常大的。

(4)廢除高幹養老特權

這是平等養老最難實現的一個目標,在這裡遇到的阻力會是最大的,因為改革的對象本身擁有巨大的政治權力(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然而,他們令人乍舌的養老特權不能被廢除的話,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並軌也不會成功。當然,這個人數極少的階層有高於一般人的養老金,正如他們有高於一般人的工資一樣,是可以被民眾接受的,但必須遵守同樣的養老制度和養老法規。

3、平等養老的推動者和參與者
平等養老的推動者和參與者,一般而言,當然首先是現行養老體制的受損者,是那些迄今為止尚未獲得基本養老權利和公平養老權利的人群,他們包括:

(1)農村常住人口,總數達5.7億以上,其中年滿60歲的老人達 1個億以上。

(2)常住城裡的農民工,2.8億以上,加上他們的子女,總數在4億以上,其中達到退休年齡的超過5000萬人。

(3)城市戶籍職工,包括原國有企業下崗工人、在職國企和非國企城市戶籍職工,總數在1億以上。

(4)未獲養老待遇的復轉軍人、城市家庭婦女、家庭保姆、個體戶、靈活就業和自由職業者、殘疾人、刑滿釋放人員等,人數在1億以上。

所有這些人群,總數在12億左右,他們是不平等的養老等級制度的受害者,也是平等養老制度的受益者,是呼喚、追求和推動平等養老當然的主體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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