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人階級談人權災難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2月24日10:44:0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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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獨立工會 寫於 二零一九年 山西省西山煤電集團農民合同制礦工,從2007年開始維權,迄今整整12個年頭了!最初有1000多礦工參加維權,很多人由於被打壓、由於看不到任何希望而退出,有些人已經死亡,到現在還有434人在苦苦堅持。他們的維權之路可謂充滿艱辛而一無所獲!他們為何走上了這條不歸之路?究竟是什麼原因使他們屢戰屢敗而又愈挫愈奮?本調查報告試圖回顧這段歷史,還原事件真相,給這些對中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做出了巨大犧牲和貢獻的農民工一個最必須的說法和一個最起碼的公道。 一、從農民輪換工到農民合同工 1、1991年國務院第87號令 山西省西山礦務局是全國八大礦務局之一,下轄9個礦山,始建於1956年,是國家統配煤礦,90年代初由山西省接管,後改制為西山煤電集團,是山西的龍頭企業。 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職工都是全民所有制職工或國家工人身份。因企業升級擴產,從1982年開始,西山礦務局開始大批招收農民輪換工,到1992年,全局共有農民輪換工10692人,占全部生產工人的22.24%,其中在採掘崗位的有5805人,占全部采、掘、開工人的51.79%,是全局原煤生產的主要力量。之所以叫做農民輪換工,是指這些農民工所從事的井下採掘作業,被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為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和崗位,必須進行定期輪換,企業與輪換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為三到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八年。 農民輪換工承擔著礦山最繁重、最危險的作業;他們每天工作12個小時以上,在深邃黑暗的礦井深處,時刻承受冒頂、透水、瓦斯爆炸、煤塵等等可怕的危險,經常發生的礦難和職業災害,奪去了許多工友的生命和健康。與此同時,他們的工資福利待遇遠遠不如正式職工,雖然能夠得到一筆有限的回鄉補助金,但這與他們的貢獻、犧牲、付出是遠遠不成正比的。這是導致他們的恐懼、屈辱、不滿和不安心工作的主要原因,對礦山而言,也是損害勞動生產率和井下工人隊伍穩定、造成農民工嚴重流失的主要原因。這種情況不僅存在於西山礦務局,也普遍存在於其他礦山。有鑑於此,國務院於1991年7月25日頒布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7號),相對於1984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試行條例》而言,87號令提高了農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定期輪換工)的待遇,他們在工資、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副食品價格補貼、節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非因公死亡、因公負傷、因公死亡、患職業病、勞動保護用品等等方面,均與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招用農民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其中的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國務院發布的《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試行條例》等有關農民輪換工的規定同時廢止。 2、1992年中煤總勞組字第71號文件 根據87號令,中國通配煤礦總公司勞動工資局和山西省勞動廳於1992年6月2日下發《關於西山礦務局改革煤礦用工制度實行農民合同制用工的試行辦法》(中煤總勞組字第71號文件),在煤礦井下採掘崗位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崗位和工種試行農民合同制用工辦法,對現已使用的農民輪換工,如果企業需要,本人自願,又符合條件的,可以按本辦法轉為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願轉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仍按國家有關農民輪換工的規定進行管理,合同到期辭退,不再續訂合同;試行本辦法的企業今後一律不再招用農民輪換工。意識到井下採掘工短缺和不穩定、城鎮戶籍職工普遍不願下井、煤礦急需年輕力壯的勞動力的嚴重問題,招收農民合同制工人就成為唯一的選擇,這一點從招工條件就表現得清清楚楚:(1)本人自願到煤礦井下採掘一線或企業規定的其他艱苦崗位工作;(2)年齡在18到25周歲;(3)身體強壯,體檢合格;(4)用於綜采、綜掘和其他技術崗位和工種的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用於其它以體力勞動為主的崗位和工種,一般也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企業與農民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以前的農民輪換工合同是由企業和鄉政府簽訂的),合同一經簽訂並經鑑證,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期可由短而長(比如三年、五年、七年)。農民輪換工轉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在礦工作年限可以連續計算;農民輪換工本人不願意轉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的,除少數符合有關規定的,一般應到期辭退,不再續訂合同。 關於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待遇,71號文件逐條落實了87號令第十八條到二十八條的各項規定,尤其對其中關於養老保險的第二十五條進行了細化: 第二十二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實行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的原則收繳,並實行個人積累繳費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和支付渠道是:(1)企業按農民合同制工人月工資總額的17%繳納,稅前提留,營業外列支;(2)農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每滿一年,按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提存積累,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在包幹工資內支付;(3)農民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3%繳納,由企業逐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4)企業按農民合同制工人實際出勤工數,每工提存三元,包幹工資內列支。農民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由山西省統配煤礦勞動保險公司實行統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確定農民合同制工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工作年限,以煤礦井下採掘一線工齡為基準計算。在採掘崗位工作實足年限滿十五年、年滿四十周歲的,回鄉安置養老,由統配煤礦勞動保險機構發給養老金。其餘在地面或井下輔助艱苦崗位工作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齡按一年折為9.6個月計算。勞動合同到期後不離礦回鄉的不支付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養老保險條件或不符合養老保險條件合同到期的,在回鄉時原則上由勞動保險機構根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數額,扣除必要的管理費後,一次發給本人,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如雙方同意也可由勞動保險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具體辦法另定。 應該說,71號文件相當於是87號令的實施細則,基本釐清了農民輪換工與農民合同制工人之間的區別:不願意轉制為合同工的輪換工,合同到期後原則上均予辭退,願意轉制的輪換工和新招收的農民工,統統都是合同制工人,輪換工作為歷史現象退出歷史舞台;遺留下來的輪換工(包括合同未到期的和符合有關規定的),執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而農民合同制工人則執行養老保險制度。然而,在解釋養老保險制度時,71號文件存在嚴重的問題:一是把“符合養老保險條件的”與“不符合養老條件合同到期的”混為一談,至於什麼叫做“不符合養老條件合同到期的”,前後文中都沒有任何說明;二是農民合同制工人回鄉時原則上一次性發放養老金的規定,顯然是違背社會保險和養老保險本質和法理的;三是如雙方同意也可以按月發放養老金的補充說明,與一次性發放養老金存在重大衝突。考慮到當時是在搞勞動合同制和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的試點,中央和地方對於如何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也處在探索之中,出現這樣自相矛盾的說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好在留下了一個如雙方同意也可以按月發放養老金的口子,這就為進一步推進勞動合同制和社會保險制度留下了操作的空間。 3、1992年山西煤炭工業管理局、山西省勞動廳第596號文件 根據87號令和71號文件,山西煤炭工業管理局、山西省勞動廳下發並於1992年7月1日開始實施《關於西山礦務局實行農民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統晉煤勞字第596號)。 596號文件相對於71號文件,不僅是更加細化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而且是一個更加科學、合理、合法的文件,它去掉了71號文件中不符合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原理的條款(“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養老保險條件或不符合養老保險條件合同到期的,在回鄉時原則上由勞動保險機構根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數額,扣除必要的管理費後,一次發給本人,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並進一步具體規定了按月發放農民合同制工人養老金的辦法: 第五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在井下採掘崗位工作滿十五年以上、年齡滿四十歲的,由企業安置回鄉養老,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在井下輔助或其他允許使用的崗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按1︰0.8折算採掘工齡,符合上列條件的,也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六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養老保險條件,從回鄉後第二個月起由養老保險機構逐月發給養老金直至死亡。養老待遇標準根據本人儲蓄積累數額確定。支付公式是: F=S/12*(1—I)*﹛2/D*(D+1)+j﹜ 式中:F=月支付養老金標準;S=達到養老條件時的儲蓄積累總額;I=管理費率;D=平均支付養老金年限;j=銀行整存零取利息率。 第七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享受回鄉養老條件,本人要求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應辦理退保手續,由勞動保險機構按本人積累總額扣除2%管理費後,連同利息一次付給。一次支付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規定不履行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擅自離礦和因違法犯罪被解除合同的情形,不支付回鄉養老金;還規定由於企業和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退還本人繳納的工資的3%和每工提存3元的養老保險金,以及每滿一年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這個文件明確規定,凡是符合條件(即依法履行了勞動合同且工齡滿十五年)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除非自己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養老金,都可以在離礦返鄉後第二個月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這既是工人的權利,也是礦山的義務,這裡面的權力義務關係是明確無誤的。 4、1992年10月20日西山礦務局《試行農民合同制用工宣傳提綱》 正是直接根據596文件,西山礦務局進行了農民工用工制度改革的大張旗鼓的宣傳,其要點如下: (1)關於農民輪換工和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區別,主要是農民合同制工人比農民輪換工服務期限長,離礦後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從而更有利於穩定採掘工人隊伍,有利於提高井下工人素質。 (2)關於農民合同制工人的服務年齡及享受養老保險的條件,宣傳提綱指出,為了保護農民合同制工人身心健康,保證井下有充足強壯的工人隊伍,農民合同制工人井下服務年齡最高為40周歲,農民輪換工轉為農民合同制工人服務年齡放寬5歲,最高為45周歲,到期必須解除勞務合同。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初簽五年,續簽三年、七年,累計合同年限為一年、八年、十五年三個台階。凡年滿四十周歲(轉制的農民輪換工四十五周歲),同時採掘崗位實足工齡滿十五年的,回鄉安置養老。符合養老條件,勞動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後不離礦者,暫不予支付養老保險金,直至辦理完手續為止。 (3)關於養老金的籌集,根據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的原則,除重申71號、596號文件所列舉的四項外,補充了第五項:國家規定的其他統籌積累金額。 (4)關於農民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管理和支付,宣傳提綱的回答是:按照勞動保險逐步社會化的過程,為了有利企業、方便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應逐步由企業管理到地方行業管理,最後到社會管理。保險金支付方式,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凡符合養老保險條件的,離礦後由勞動保險機構逐月支付養老保險金。本人要求,也可一次性支付,並辦理退保手續。 5、1993年1月1日西山礦務局所有農民輪換工轉變為農民合同制工人 1993年新年伊始,西山礦務局在職的農民輪換工,按照統一的《西山礦務局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書》模板,與企業簽訂了第一期為五年(93、94、95、96、97)的勞動合同,至此,全部輪換工轉變為合同工,新招聘的農民工自然也全都是農民合同工,輪換工退出歷史舞台。該勞動合同書分合同期限、生產任務和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待遇、糧食供應、勞動合同的終止變更解除和續訂、違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等12條,其中第五條第三款的第六項明確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試行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山西煤炭工業管理局、山西省勞動廳統晉煤勞字(1992)第596號《關於西山礦務局實行農民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到此為止,農民輪換工的身份轉換以及相關待遇尤其是養老保險待遇的邏輯與歷史進程已經非常清楚了:國務院87號令對於農民輪換工和農民合同工的關係還沒有理清,只是籠統地規定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農民合同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至於如何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沒有細說,也沒有涉及農民輪換工如何轉制為農民合同工的問題;1992年中煤總勞組字第71號文件進一步指出,農民合同工的養老保險金,原則上在合同期滿時一次性支付,但也可以按月支付,應該說還沒有搞清楚養老保險、社會保險的本質和法理;1992年山西煤炭工業管理局、山西省勞動廳第596號文件明確剔除了農民合同工養老金一次性支付的說法,具體規定了養老金按月支付的辦法(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西山礦務局正是按照596號文件進行了農民合同制用工制度的宣傳和改革,並與農民工簽訂了勞動合同。這是一個由探索到選擇、由模糊到明確、由含混不清到科學合理的過程,應該說,山西煤炭工業管理局、山西省勞動廳、西山礦務局從實際情況出發,正確地把握了計劃經濟下的勞動關係和勞動用工制度向市場經濟下的勞動關係和勞動用工制度轉變的趨勢,為全國範圍內勞動合同制的普遍推廣,準備了良好的試點經驗,正是在總結各地這樣的試點經驗的基礎上,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法的頒布和實施,意味著勞動合同制以及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普遍實行,意味著計劃經濟勞動關係向市場經濟勞動關係的全面轉變。 如果山西煤炭工業管理局、山西省勞動廳、西山礦務局不忘初心,沿著正確的方向繼續前進就好了,就不會有西山礦務局農民合同制工人後來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和悲慘遭遇了。 二、從農民合同工重返農民輪換工 遺憾的是,西山礦務局以及有關政府部門,不是沿著勞動法指引的正確方向向前走,而是違背承諾、撕毀合同,朝著錯誤的、倒退的方向走,最終把已經獲得農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的礦工們,重新變成了農民輪換工,使西山礦務局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合同制的實行,變成了一個不折不扣的騙局!那些因為黨和政府的改革政策而獲得合同工身份和養老保險權利並因此而充滿感激和自豪的農民工們,在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冒著生命和健康危險在井下干滿了十五年之後,竟然被西山集團一次性支付一筆回鄉補助金而“過河拆橋、卸磨殺驢、兔死狗烹、鳥盡弓藏”了。 1、晉政發第49號令造成了山西省農民合同制試點工作的政策反覆和混亂,為西山礦務局的違法違約行為埋下了契機 在西山礦務局成功地實現了農民工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了農民工合同制的一年多以後,1994年5月22日山西省政府發布了《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實施細則》(晉政發第49號),這是國務院發布的87號令《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在山西省的實施細則。應該說,這個實施細則,不僅退到了596號文件之前,甚至退到了71號文件之前:第一,它取消了596文件關於農民合同制工人在15年合同期滿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第二,它把71號文件的第二十四條,砍掉了後半款,只留下了前半款: 第九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具體繳納辦法按照城鎮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金的規定執行。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勞動合同後,由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連本帶息(扣除管理服務費後》一次發給本人。 第十條 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企業按農民輪換工月工資收入的17%,個人按本人標準工資的3%,逐月交納回鄉生產補助金,一併存入企業農民輪換工回鄉補助基金專戶,待合同期滿回鄉時由所在企業連本帶息一次發給本人。 這個實施細則重新把596號文件已經搞清楚的農民合同制工人與農民輪換工之間的區別混為一談了,等於否定了596號文件、西山礦務局改制宣傳提綱和西山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所取得的成果。作為一個法律政策位階高於71號和596號文件的省政府文件,如果要取得真正的法律效力,就應該明確廢止前兩個文件中關於農民合同制工人試行養老保險制度並且在合同期滿後可以或應該按月支付養老金的規定,但是它沒有這樣做,因此在法律上就不能夠否定根據這兩個文件尤其是596號文件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雖然這是一個倒退性的並且也與後來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嚴重衝突的文件,但實際上卻在西山煤電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和被損害權益的農民合同工的維權過程中發揮了很壞的作用:第一,西山煤電集團因為有了這個文件作為依據,就沒有積極落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關係,並終於單方面撕毀了勞動合同;第二,針對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維權行動,山西省人社廳、煤炭工業廳和國資委,於2011年5月13日發布了《關於西山煤電公司已終止勞動關係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上訪問題的答覆意見》(晉人社明電【2011】19號),確認西山煤電在合同期滿後一次性支付回鄉補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了養老保險金,養老保險關係即行終止。此後,西山煤電和有關政府部門就是拿這個19號明電封堵維權農民工的口。山西省人社廳和煤炭工業局一點兒也不感到尷尬的是,與19號明電自相矛盾、直接衝突的596號改制文件,也正是由它們制定實施的。 2、轉制以後,西山礦務局並沒有相應調整會計科目,忠實地記錄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的情況 既然輪換工已經轉成了合同工,回鄉補助金已經變成了養老保險金,那麼工資條與有關會計賬簿和科目就應該做出相應的改變,但礦工的工資條上扣除的3%仍然被標記為回鄉金而不是養老保險金,而養老保險個人賬簿被稱之為“西山礦務局農民輪換工繳納勞動保險基金登記卡”,這種做法與後來合同期滿時一次性支付給曠工一筆錢的結算單是完全一致的:其中白礦的結算單叫做“西山礦區社會保險公司農轉工(合同工)回鄉金結算單”,西曲礦的叫做“農民合同制工、輪換工回鄉金結算審批表”,馬蘭礦的叫做“西山礦務局農民合同制工人回鄉金結算審批表”,這些結算審批表裡面所載的正好是養老保險金的四個組成部分(企業繳納的17%、個人繳納的3%、每工3元、一年一個月標準工資)歷年積累以及滾存利息的總和。這種混淆合同工與輪換工、養老保險金與回鄉補助金的做法,事後看起來,就像是事先就設計好的一個圈套,有意造成礦工的思維模糊和混亂,從而為企業逃避養老保險責任、誘導和逼迫礦工接受既成事實做了觀念上的準備。 3、合同期滿時,西山煤電把礦工個人賬戶歷年積累下來的養老保險金以回鄉補助金的名目,一次性支付給了農民合同制工人,從而逃避了596號文件、西山勞動用工改革宣傳提綱和勞動合同書上白紙黑字載明的按月支付養老金的責任和義務 這顯然是把農民合同制工人當成改制前的農民輪換工來對待,從而徹底否定了農民合同制改革的成果,把農民合同制工人打回了農民輪換工的原形。誠然,71號文件提出了原則上一次性支付養老金與雙方同意也可按月支付養老金兩種選擇,似乎為西山煤電後來的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據,但問題在於,596號文件、改制宣傳提綱和勞動合同書明確無誤地選擇了按月支付養老金,這一個鐵的事實是絕對不容顛覆的。即使西山煤電要反悔,至少也要公開地向農民合同制工人說明,你們就是輪換工,只能支付給你們一筆回鄉補助金;或者說,根據71號文件,企業向你們支付的這筆返鄉補助金,就是向你們一次性支付養老金,從此以後就終止了對你們的養老保險責任。但是,西山煤電既沒有書面也沒有口頭向礦工說明這些。如果企業向礦工公開說明這些,礦工們是不可能不提出異議和反對的,因為即使是智商不高的人,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時候,不可能不知道最起碼的利害,不可能不知道,一次性領取養老金與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重大區別。596號文件、改制宣傳提綱和勞動合同書寫得明明白白,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養老金,否則養老金就是按月支付,西山煤電能夠舉證說明幾千名礦工自己提出了一次性支付養老金的要求嗎?礦工們沒有提出要求,西山煤電就不能單方面把自己的意志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加於工人,即使工人們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簽字接受了這筆回鄉補助金,也不能因此就證明西山煤電從此就終止了對工人的養老保險責任。西山煤電單方面對合同條款做出重大修改的行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工人們可以認為這筆回鄉補助金是企業對工人的感謝或者幫助,接受這筆回鄉補助金,並不影響工人要求企業履行社會保險責任的權利。應該說,西山煤電利用自己對工人的強勢地位,單方面撕毀合同,把農民合同制工人重新變成農民輪換工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和壓迫工人的行為,工人們一時沒有做出有效的反應,並不等於他們永遠不會做出反應。一場轟轟烈烈的維權運動即將到來。 三、長達十二年的維權一無所獲 1、仲裁與訴訟全部告輸 由於轉制前做農民輪換工的時間不一樣,而工齡是連續計算的,因此1993年全部轉制為合同制工人後,15年的合同期滿的時間就不一致,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年分別入職的礦工,也分別於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年合同到期,他們分期分批離開礦山時,也都稀里糊塗地領取了回鄉補助金。最早發現西山煤電違法違約、工人上當受騙的,是馬蘭礦的衛德才、西曲礦的張指標等人,並於2007年3月19日開始上訪維權,隨後啟動了勞動仲裁。張指標等14名西曲礦農民合同制工人,於2005年11月30日前分別合同到期,但就在與西曲礦終止勞動合同的第二天即12月1日,西曲礦與山西源通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通公司)簽訂《勞務輸出合同》,繼續接受和安排張指標等人在原崗位工作,張指標等人與源通先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書,每次以一年為限,由源通派遣他們到西曲礦工作,合同期間由西曲礦發放工資和相關福利,由源通繳納社會保險。2007年11月30日,就在《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前一個月,源通公司不再與張指標等人續簽勞動合同。張指標等14人這才意識到自己掉進了一個圈套,便於2008年元月22日向太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西曲礦和西山煤電集團承擔連帶責任,與原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法給原告繳納各種社會保險或給原告每人支付15萬元賠償金。太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2日當日迅速以申請仲裁主體不適格為由,發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張指標等人於2008年6月10訴至古交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4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仲裁和起訴均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張指標等人不服判決,上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指標等人認為,自己與西曲礦的原勞動合同終止於2005年11月30日,但西曲礦早在合同終止之前就決定繼續使用這批勞動力,於是在合同終止的第二天就與源通公司簽訂了勞務輸出合同,目的是用勞務派遣的方式不間斷地繼續使用原來的農民合同制工人。西曲礦沒有書面或口頭向工人說明回鄉金就是一次性支付養老金,又繼續不間斷使用工人並直接發給工資和福利,同時由源通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這使工人產生一種強烈的印象,那就是工人的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關係是連續的、不中斷的,直到2007年11月30日,源通公司顯然是為了逃避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關於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不再與礦工續簽勞動合同,而在12月份,礦工們既不能繼續工作並獲得工資,又不能領取養老金,才意識到自己掉進了一個大坑,從而啟動了維權程序。這裡並不存在西曲礦、太原市勞動仲裁委所說的仲裁主體不適格和超過仲裁時效的問題。至於古交市人民法院所說的超過訴訟時效問題,也是不存在的,因為張指標等人在太原市勞動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之後的第13天(2月4日),就向古交法院提交了起訴書,但法院要求分開單個起訴,直到6月10日才同意按集體訴訟立案,期間多次中斷,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他們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支持礦工的訴訟請求。 西曲礦向法院答辯稱:第一,2005年11月30日,礦山與張指標等人的勞動合同到期,向礦工及時足額支付了回鄉金、醫療、失業保險金,如果張指標等人有異議,應從2005年12月1日起計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但他們直到2008年元月22日才提請勞動仲裁,早就超過了勞動仲裁時效;第二,從2005年12 月1日開始,張指標等人與源通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西曲礦按照與源通公司簽訂的勞務輸出合同使用和管理被派遣工人,並不與他們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即使源通公司存在違法事實,西曲礦也無需承擔連帶責任,更何況源通公司已經依法為被派遣工人繳納了社會保險,履行了法定義務。 二審法院查明一審訴訟時效不成問題,但認可了西曲礦的兩點答辯意見,即原告超過了勞動仲裁時效,且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原告與西曲礦並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2010年3月31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張指標等14人不服二審判決,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2011年3月28日,山西省高院駁回了他們的再審申請,理由仍然是,2005年11月30日西曲礦已經與張指標等人終止了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而張指標等人直到2008年元月22日才提起勞動仲裁,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此後張指標等人與源通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西曲礦只是根據與源通公司的勞務輸出合同對張指標等人進行管理並發放工資,與張指標等人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一審法院駁回張指標等人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並無不妥。至此,張指標等14人走完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再審全部程序並以全部敗訴而告終。 張指標等人認為,太原市勞動仲裁委、古交市法院、太原市法院和山西高院在審理此案時,存在著程序上和實體上兩方面的問題: 從程序上說,它們依據西曲礦與張指標等人勞動合同終止日期和張指標等人與源通公司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認定張指標等人已經過了仲裁時效,西曲礦與張指標等人之間在合同終止後不再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因而西曲礦不構成張指標等人的仲裁和訴訟對象。它們忽略了一個最基本的事實,即源通公司與張指標等人之間簽訂勞動合同並派遣張指標等人到西曲礦工作,完全是由西曲礦導演的一幕醜劇: 第一,西曲礦和源通公司這個皮包公司早就已經串通好了,在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後,要從法律上改由源通公司與礦工簽訂勞動合同,再由源通公司派遣礦工到西曲礦。要完成這個帽子戲法,首先需要西曲礦和源通公司簽訂勞務輸出合同,這就是為什麼就在西曲礦與張指標等人勞動合同終止的第二天,西曲礦就與源通公司簽訂了勞務輸出合同的原因,張指標等人並沒有在原合同終止後離開礦山和井下採掘崗位,他們並沒有在離開礦山後找到一家叫做源通的勞務派遣公司並提出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他們並不是在與源通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才被派遣到西曲礦從事井下採掘工作的,不,他們一直就沒有離開過井下採掘崗位。在整個由西曲礦操縱的這齣“空手套白狼”、“狸貓換太子”的假醜惡劇中,礦工們始終是被動的、被蒙在鼓裡的、被操縱的,而根本不了解其中的法律關係和事實關係,只不過在下班以後被西曲礦要求、安排在源通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模本上簽字而已。礦工們知道舊的合同已經到期了,他們也確實希望留在礦上工作,而西曲礦也需要並通過勞務派遣的巧妙操作把這些廉價的熟練工人留下來工作,礦工們只知道自己繼續留在礦上工作了,哪裡知道其中包藏著巨大的法律陷阱呢? 第二,也是最為重要的,井下採掘根本就不屬於勞務派遣的範圍,根本就不是臨時性、季節性、輔助性崗位和工種,而是礦上一線作業崗位,是礦山最關鍵和重要的崗位。西曲礦和源通公司簽訂所謂勞務輸出合同,對井下採掘這樣的崗位進行勞務派遣,完全是非法的、違法的行為,面對這樣的行為,在接到受害者的法律請求之後,勞動仲裁和司法機關正應該窮追猛打,嚴懲不貸啊!事情其實很簡單,如果判定西曲礦和源通公司的勞務輸出合同為非法勞務派遣,那麼很自然,張指標等人與西曲礦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之間就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也就不存在張指標等人超過了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問題了。然而,它們卻不假思索、理所當然地認為該勞務派遣行為是合法的,並以之作為自己對礦工的訴求不予受理、駁回請求、維持原判、駁回再審請求的理由之一。 從實體上說,由於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先從程序上堵死了礦工的活路,因此對於雙方提供的事實、訴求、理由等實體性內容就缺乏認真的審查,可以說它們根本就沒有認真地梳理過西山礦務局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來龍去脈,沒有認真審查西山煤電各礦與農民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內容,而片面地採信企業方面的答辯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忽略了回鄉金與養老保險金的重大區別。西曲礦的答辯聲稱,在與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之時,支付了回鄉金、醫療金和失業金,全部和無瑕疵地履行了合同義務。那麼,這裡的回鄉金與養老保險金是什麼關係呢?西曲礦在再審答辯中說,回鄉金就是一次性支付的養老保險金,並且引用了596號文件第九條作為政策依據:“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養老保險條件或不符合養老保險條件合同到期的,在回鄉時原則上由勞動保險機構根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數額,扣除必要的管理費後,一次發給本人,保險責任即行終止。”然而,查一下596號文件第九條,並不是這樣表述的,而是另一種表述:“不符合享受養老待遇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離礦回鄉時,由勞動保險機構按本人合同到期回鄉時保險金積累總額扣除2%管理費後,連同利息一次付給養老補助金,保險責任終止。”這裡所說的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肯定不是指張指標這樣的履行了15年勞動合同、符合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的人,應該是指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舉的8種中途中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按596號文件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符合養老保險條件的一律按月支付養老金,除非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對此前面已經有了詳細的回顧。那麼西曲礦答辯時引用的第九條究竟是哪個文件中的?原來是在596號文件之前的71號文件的第二十四條的內容,該條全文如下: “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養老保險條件或不符合養老保險條件合同到期的,在回鄉時原則上由勞動保險機構根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數額,扣除必要的管理費後,一次發給本人,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如雙方同意也可由勞動保險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具體辦法另定。”就是西曲礦這樣一個引錯了地方並且斷章取義加以引用的答辯,山西高院竟然沒有提出任何質疑,可見,即使是山西高院的法官,也沒有仔細研究過西山礦務局農民合同制改制案例,而是錯誤地採信了企業方面的一面之詞和不實之詞。 2、信訪之路看不到頭 從2007年3月,西山煤電集團農民合同制工人就踏上了信訪、上訪之途,迄今已經超過12年了: (1)2007.3.19上午,張指彪、衛德才等400人到西局信訪處,訴求養老續接、技能工資、失業金,窗口接待,不予解答。 (2)2007.3.19下午,張指彪、衛德才等400人到省委信訪局,窗口接待,不予解答。 (3)2007.4.11,張指彪、衛德才等90人到國家信訪局,窗口接待,推諉。 (4)2007.4.12,張指彪、衛德才等90人到勞動保障部,窗口接待,告知會轉省人社廳。衛德才等11人回省後被關押一周。 (5)2007.5.28,張指彪、衛德才等90人到省信訪局,窗口接待,告知去找人社廳及西山礦務局。 (6)2008-2009,二、三審期間經中院調解,企業願給上訴人每人5萬元了事,因工友不接受而擱置。 (7)2010.3.4,張指彪、衛德才等90人到省委信訪局、省人大,窗口接待,無果。 (8)2010.4.26,張指彪、衛德才等80人到省委信訪局,窗口接待,無果。 (9)2010.5.26,張指彪、衛德才等150人到省委信訪局,窗口接待,無果,領導威脅稱違法上訪,有公安人員調查上訪人及子女情況,懷疑與邪教組織有關。 (10)2011.4.7,150人到省委信訪局,窗口接待,無果。 (11)2011.4.25,褚、史、武、陳等260人到省委信訪局、太原市公安局、勞動廳,人社廳養老處處長建議西山礦務局恢復保險關係,西山勞資處讓各人回本礦反映。 (12)2011.4.28,褚、史、武、陳等200人到省委信訪局,閆處長稱無方案,等上級意見。 (13)2011.5.11,1000人分別到各礦信訪,無果。 (14)2011.5.12,孫來法、張、陳、武、李、吳等800人到省委信訪局、公安廳、勞動廳、國資委、煤炭廳,警察根據19號明電,認定上訪非法,對參與者20多人進行滯留詢問,孫來法被拘留並被判刑9個月。 (15)2012.7.4,武、史、褚等130人到國家信訪局、人社部、全總,會議室接待,國家信訪局認為山西對該事處理有瑕疵,轉山西省信訪局,建議創造條件給予解決。(16)2012.8.10,史、陳、褚、李、張、武等180人到省煤炭廳、國資委,堅持72小時,國資委、省信訪局、各市領導聯合接待,讓等調研結果。 (17)2012.11.9,孫仲武、史、陳、李等128人到國家信訪局、人社部、全總,人社部重點接待,督促山西解決,省信訪局局長帶隊,省公安廳防暴大隊及各地駐京辦強行將上訪人帶回。 (18)2012.11.23,李有平等900人到省人社廳,信訪處接待,要求上訪者按照人社廳、財政廳、煤炭工業局、國資委下發的《關於解決原國有煤炭企業農民合同制工人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晉人社廳發【2012】130號),按個人工資的20%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 (19)2012.12.25,張、陳、褚等10人到國家信訪局、人社部、中紀委,窗口接待,網上告知山西有關部門。 (20)2013.2.25,張、陳、褚等130人到省委信訪局 、省人大、紀委,窗口接待,無果。 (21)2014.4.7,張、陳、褚等120人到國家信訪局、人社部,窗口接待,催告山西相關單位。 (22)2015.1.14,張、衛、褚、任等50人到省信訪局,窗口接待,讓找西山礦務局。(23)2015.3.10,張、陳、褚等130人到國家信訪局、人社部、全總,會議室接待,讓找山西省委。 (24)2015.4.15,張、陳、褚等30人到西山礦務局信訪處,窗口接待,說政府出意見就可執行。 (25)2016.2.25,張、衛、陳、任等150人到省信訪局、省總工會,窗口接待,讓找西山礦務局解決。 (26)2016.11-2017.1,各礦建微信群,產生代表15人。 (27)2017.5,韓、張、陳、史等200人到國家信訪局、人社部、全總,會議處接待,讓找山西解決,回來後韓憲忠被拘半個月。 (28)2017.7.8,韓、張、史、王、陳等8人到省委大院,給省委書記駱惠寧送材料,駱書記親口說“會儘快給你們一個圓滿的答覆”,但出了省委大院後,6名上訪礦工代表馬上就被抓進派出所詢問,史拴明的妻子史蕊香被拘留10天。 (29)2017.7.25,李、陳、武等160人到國家信訪局、人社部、全總,窗口接待,讓回去等回復,但上訪代表韓栓生很快就被拘留。 (30)2017.910,張、史等人到省信訪局,省信訪局薛局長及三廳一委領導接待,薛局長表示對人社廳意見不滿意,答應重新調研。 (31)2018.4.15,張、史等8人到晉司賓館中紀委巡視組駐地,山西信訪二處處長在前台接待,說待成立複查、覆核辦後看情況。 (32)2018.11,450名維權工友整頓各微信群,完善工人代表制度,給工人代表簽委託書430份。 (33)2019.4.22,張、韓、楊、任、王、衛、薛、梁等300人到省委、省信訪局、西山煤電集團,省信訪局予以一般接待,西山不予接待。 (34)2018.4.29,張、韓、楊、任、王、衛、薛、梁等8人到省信訪局,面對工人的據理質詢,接待官員時而啞口無言,時而顧左右而言它,稱信訪局不能解決問題,只能把情況轉給有關部門。 在整個上訪過程中,除數十人被抓被拘留、1人被判刑,維權礦工們還受盡了欺騙、忽悠、推諉、譏笑、辱罵和恐嚇。西山煤電信訪處閆處長在省信訪局門口揚言:我寧願花一百萬、一千萬,也不能讓你們這批人把養老得逞!人社廳養老處王處長說,回鄉補助金就是你們的養老金,你們被辭退時,自然就切斷了養老保險關係。省信訪局李永發處長說,你們一直在走向誤區,摸著石頭過河知道深淺嗎?總要一天要栽跟頭的。信訪局局長梁雨潤曾經說,你們家爹媽生下你們就是個農民種地的,還要什麼養老呢?還有的官員叫囂:“你們說我一萬句違法,我不是違法;我說一句你們違法,你們就違法了!” 針對西山礦工的維權,有關部門不是站在維護法律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立場上敦促西山煤電解決問題,而是一屁股坐在企業一方,出台了力圖阻止礦工繼續維權的文件。2011年5月13日,正是當年為西山礦務局農民工用工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依據、發布《關於西山礦務局實行農民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暫行辦法》(596號文件)的山西省人社廳和煤炭工業局,會同國資委發布了19號明令(《關於西山煤電公司已終止勞動關係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上訪問題的答覆意見》),自我否定了按月發放養老金的規定,公然說什麼“不論是農民合同制工人還是農民輪換工,都是合同期滿回鄉時,一次性領取了按國家規定標準籌集的回鄉補助金後,養老保險關係即行終止。”緊接著,又是人社廳、煤炭工業局,會同國資委和財政廳發布了《關於解決原國有煤炭企業農民合同制工人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晉人社廳發【2012】130號),完全顛覆了596號文件和西山礦務局農民合同工勞動合同關於按月支付養老金的明確規定,要求維權礦工重新交納社會保險,自1995年1月1日開始按個人工資的20%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之後到60歲時開始領取養老金。這兩個違法的文件成了西山煤電拒絕改正錯誤的直接依據。 在這漫長的維權過程中,一些礦工因年老體弱無法勞動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一些礦工患重病只能獲得新農合很有限的醫療保險,最終因無錢醫治而放棄治療;一些礦工在以後打零工過程中遭遇工傷,卻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些礦工在西山從事井下作業時,實際上已經染上了硅肺病,在離開礦山後才發作,卻不能享受職業病醫療保險待遇,比如礦工韓貴和,離礦後硅肺病爆發,現在已到三期,掙扎在死亡線上;羅忠義,硅肺三期,不能呼吸,2015年跳樓自殺;羅先堯,硅肺三期,2018年含冤而死了。還有很多人在床上等死。 四、西山煤電集團與維權礦工之間的核心爭議 1、農民輪換工及其回鄉生產補助金與農民合同制工人及其養老保險金是什麼關係 農民輪換工的使用年限是3年、5年,最長不得超過8年,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年限是5年加3年加7年,一共是15年,後者是前者的1.875倍到5倍;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農民合同制工人試行養老保險制度。這是農民輪換工與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兩點主要區別,也是農民工用工制度改革試點的核心和關鍵之點。如果像西山煤電後來所做的那樣,一次性支付給15年合同期滿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筆回鄉補助金並且不再承擔養老保險責任,那就是從根本上否定了農民輪換工與農民合同制工人、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與養老保險制度的本質區別,把農民合同制工人重新當作農民輪換工對待;那就是根本否定了農民工用工制度改革試點的全部工作和意義,那就是以虛假的改革和政策文件、以虛假的農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以虛假的勞動合同引誘礦工冒著生命和健康的巨大風險干滿15年井下採掘工作然後把他們當作輪換工一腳踢開,那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局。 2、養老金是一次性支付並因此而終止養老保險責任,還是按月支付或延續養老保險關係至死亡 首先,596號文件和勞動合同書明確排斥了71號文件中關於原則上一次性支付養老金的條款,明確選擇了按月支付養老金的條款,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如果西山煤電不想履行合同約定,那至少應該依據1995年已經實施的勞動法、由勞資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通過法定的程序(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合同條款的重大修改。西山煤電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把職工歷年積累的養老保險金以回鄉補助金的名目一次性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是單方面撕毀勞動合同的重大違法行為。 第二,從本質和法理上講,除特別情況,養老金不能一次性支付而只能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勞動者在失去勞動能力或依法退出勞動後獲得基本生活來源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由國家、企業和個人籌集資金,由專門的養老基金運營以實現保值增值,一般而言,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養老金總額會超出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差額的部分由國家財政和養老基金本身的收益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性質就決定了養老金只能按月支付(新西蘭等國甚至實行按周支付)。關於這一點,國家的法律政策早有明確規定,比如1995年6月20日,勞動部發布了《關於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262號),針對一些地方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錯誤做法,通知如下: 一、凡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地區,對於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職)金,不得採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二、凡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進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地區,對於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按月支付其養老金,不得採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三、由於企業破產、瀕臨破產、租賃、承包、辭退、終止勞動合同,安置富餘人員及經濟性裁員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費。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重新就業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人員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支付其養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規定,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必須立即糾正。 置諸全國、放眼全世界,除非特殊情況,都沒有一次性支付養老金的說法和做法。目前我國允許一次性支付養老金的特殊情況有:一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含延長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本人不願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終止其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二是參保人員出國定居,如果喪失了中國國籍,可以在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並書面確認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三是參保人員未退休時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四是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賬戶餘額可支付給法定繼承人;五是農村戶口工人本人要求、憑辭職回鄉證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養老保險金個人賬號儲存額,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試問西山煤電集團以及支持其非法一次性支付養老金行為的山西有關政府部門,西山農民合同制工人屬於上述哪一種特殊情況呢?誰給你們如此大的膽子,敢於公然違背和踐踏國家基本養老法律制度呢? 3、西山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勞動合同應該如何銜接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實施,當然不能要求把1993年1月1日西山礦務局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從頭改寫,但在勞動法實施以後,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應該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與勞動法銜接和並軌,即使在第一個五年合同期間保持原合同不變,那麼至少在1997年12月31日第一個合同期滿並於1998年1月1日開始第二個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時,應該按勞動法的規定修改原合同。據礦工們回憶,西山礦務局在簽第二個勞動合同時告知礦工,願意繼續干的,保持原來的合同不變,不願繼續干的,可以在領取回鄉金後離開礦山。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礦工選擇留下來了,也有少部分拿錢走人了。如果是礦山方面嚴格執行勞動法的話,那麼就應該在勞動合同中作如下重要修改: (1)把596號文件、改制宣傳提綱和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由企業內部勞動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的養老保險關係併入、轉入由當地政府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管理的社會化養老保險關係,把企業內部設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轉變為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把企業內部實施的醫療、工傷和失業保險關係,轉變為社會化的醫療、工傷和失業保險關係,把企業內個人醫療賬號和醫療卡轉變為社會化醫療賬號和醫保卡; (3)在15年合同期滿以後,是否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勞動法規定,經勞企雙方協商,可以簽也可以不簽,至少在最後一個為期7年的勞動合同中,應該對此有明確的規定。這樣一來,就把歷史遺留的問題理順了,雙方也不會產生任何爭議了。 唯一可能發生爭議的是,按西山礦務局的農民合同工勞動合同,農民合同工在40—45歲合同期滿後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了,這與國家規定的退休養老年齡不一致,但這個矛盾發生在西山礦務局與政府社保部門之間,而不發生在西山礦務局與礦工之間,西山礦務局和政府社保部門有責任協商解決這個問題,而不能把責任推到礦工身上。西山礦務局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做出農民合同制工人40—45歲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的,是相對於、限定於井下採掘這一特殊工種的,特殊情況可以特殊處理,況且國家也有規定,對於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55歲)。在這10—15年的差距階段,如何給、給多少,可以由勞資政各方面協調,但不能不給。 五、西山煤電集團依法維權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基本訴求 對於西山礦務局農民工合同制試點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農民礦工也理解國家、政府、企業在經濟和社會體制轉軌過程中的困難,也並不要求嚴格按照後來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解決自己的問題,而希望與企業、政府有關部門協商出一個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實現一個最起碼的公平和公正。維權礦工的具體訴求如下: 1、要求把合同制礦工的養老保險關係移交給社保部門,補發15年合同期滿離礦後應該按月支付的養老金(連本帶息),今後則繼續按月支付養老金到合同制礦工生命結束。為了表達礦工對法律和合同的尊重,也為了減輕企業和政府的負擔,礦工們願意退還離礦時一次性發放的回鄉補助金。如果企業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把礦工們的養老保險關係轉到社保部門,那就必須獨立承擔對於礦工的養老保險責任,在企業內繼續保留內設的勞動保險機構,負責給合同期滿的礦工按月發放養老金直到他們死亡。對於少數續簽合同時在企業鼓動下沒有達到15年合同年限就同意解除了勞動合同的礦工,考慮到企業負有誘導礦工提前辭職同時沒有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到社會保險機構的責任(由此引發了這些礦工的憂慮和失望),也應該在他們補足繳費年限的前提下,讓他們與大多數達到了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的礦工一樣獲得養老保險的待遇。 2、要求把合同制礦工的醫療、工傷和失業保險關係移交給社保部門,為每人建立醫保卡。礦工們願意退還合同期滿離礦時企業支付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里的醫療保險費。 3、小部分礦工沒有領取或沒有足額領取失業保險金,要求西山煤電予以補齊。 4、1994年修建太舊高速公路時,西山礦務局扣留了全體職工的崗位技能工資,次年科級幹部以上全部返還,但一線礦工的只返還了40%,要求連本帶息返還其餘60%。 5、《西山礦務局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書》第八條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一定的賠償”,而在勞動法實施以後,西山煤電未能依法及時轉移礦工們的社會保險關係,因此要求西山煤電補償其不履行守法義務、合同義務並單方面撕毀合同給礦工們造成的相關損失,如因沒有養老金而導致的身體健康損失,因為不能看病特別是醫治工傷和職業病而帶來的損失,因為不得不維權而產生的誤工費、差旅費等等。 6、要求山西省和中央派遣巡視組,調查處理西山煤電集團領導班子可能存在的貪腐問題,礦工們願意積極提供有關線索。 7、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會乃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94年的山西省政府49號令、2011年省人社廳煤炭工業局國資委聯合發布的19號明電以及2012年人社廳煤炭工業局財政廳國資委聯合發布的130號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追究其損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要求山西省有關公安部門和法院等執法司法機關對於錯誤拘留和判刑合法維權礦工的行為支付國家賠償。 8、要求成立農民工代表、山西煤電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以理性辯論、依法協商、妥協合作的方式達成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體現公平正義的協議。 (西山煤電集團農民合同制工人維權事件調研小組,執筆王江松,2019年1—6月) 西山煤電集團農民合同制工人維權請願訴求書 山西省和中央有關部門: 我們是山西西山煤電集團(原西山礦務局)的農合工,長期從事礦山最繁重、最苦累、最危險的井下採掘作業。1993年1月1日,按照1991年國務院第87號令、1992年國家統配煤礦總公司勞動工資局和山西省勞動廳的71號文件、1992年山西省勞動廳和煤炭工業局的596號文件,我們與西山礦務局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由期限最多不能超過8年的農民輪換工轉制為期限為15年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明確規定,在合同期滿離開礦山之後按月支付養老金直至死亡(自己提出要求的話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此外,在工資、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副食品價格補貼、節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非因公死亡、因公負傷、因公死亡、患職業病、勞動保護用品等等方面,均與城鎮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但是,西山礦務局(西山煤電集團)既沒有在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以後,依法將我們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給社會保險機構,也沒有由礦山內部的勞動保險機構履行合同義務,而是在合同期滿時,在我們根本沒有提出一次性支付養老金要求的情況下,在支付了一筆回鄉補助金後,就終止了我們的社會保險關係,致使我們既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也失去了醫療、工傷和失業保險關係和權益,老無所養,病無所醫,只能在貧困線以至死亡線上掙扎。 我們得知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後,自2007年年初開始了集體維權,然而西山煤電以我們簽字接受了回鄉補助金為由(其實西山煤電既沒有書面也沒有口頭告知這筆回鄉補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的養老金),拒絕改正自己的錯誤,而當年出台改制文件承諾按月支付養老金的山西省勞動廳(後來的人社廳)、山西省煤炭工業局,會同山西省國資委和財政廳,於2011年出台了19號明電、2012年出台了130號文件,公然為西山煤電的違法行為站台背書,認定當年支付給我們的回鄉補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了養老保險金,保險責任已經終止了,並要求我們重新從1995年起補繳社會保險金,到60歲退休年齡時領取養老金。我們認為這兩個文件既是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的粗暴踐踏,也是對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公然違背,因此拒絕接受這樣的欺騙和傷害,繼續維權至今,期間遭受公安局、法院等執法司法機構的打壓,數十人被拘留,1人被判刑。這整個過程的來龍去脈,已經由《回顧歷史、還原真相:關於西山煤電集團農民合同制工人被侵權和維權過程的調查報告》,做了真實的記錄和梳理。 我們認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為國家煤礦建設、為中國的工業化和市場化進程、為祖國的強盛,做出了有目共睹、不可磨滅的貢獻,理應依法享受應得的權利和待遇。我們對西山煤電的違法行徑以及支持西山煤電欺壓農民礦工的有關政府部門官員的亂作為充滿了憤怒,決心維權到底,不死不休。 對於西山礦務局農合工合同制試點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我們農合工也理解國家、政府、企業在經濟和社會體制轉軌過程中的困難,也並不要求嚴格按照後來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解決自己的問題,而希望與企業、政府有關部門協商出一個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實現一個最起碼的公平和公正。我們的具體訴求如下: 1、要求把合同制礦工的養老保險關係移交給社保部門,補發15年合同期滿離礦後應該按月支付的養老金(連本帶息),今後則繼續按月支付養老金到合同制礦工生命結束。為了表達礦工對法律和合同的尊重,也為了減輕企業和政府的負擔,礦工們願意退還離礦時一次性發放的回鄉補助金。如果企業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把礦工們的養老保險關係轉到社保部門,那就必須獨立承擔對於礦工的養老保險責任,在企業內繼續保留內設的勞動保險機構,負責給合同期滿的礦工按月發放養老金直到他們死亡。對於少數續簽合同時在企業鼓動下沒有達到15年合同年限就同意解除了勞動合同的礦工,考慮到企業負有誘導礦工提前辭職同時沒有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到社會保險機構的責任(由此引發了這些礦工的憂慮和失望),也應該在他們補足繳費年限的前提下,讓他們與大多數達到了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的礦工一樣獲得養老保險的待遇。 2、要求把合同制礦工的醫療、工傷和失業保險關係移交給社保部門,為每人建立醫保卡。礦工們願意退還合同期滿離礦時企業支付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里的醫療保險費。 3、小部分礦工沒有領取或沒有足額領取失業保險金,要求西山煤電予以補齊。 4、1994年修建太舊高速公路時,西山礦務局扣留了全體職工的崗位技能工資,次年科級幹部以上全部返還,但一線礦工的只返還了40%,要求連本帶息返還其餘60%。 5、《西山礦務局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書》第八條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一定的賠償”,而在勞動法實施以後,西山煤電未能依法及時轉移礦工們的社會保險關係,因此要求西山煤電補償其不履行守法義務、合同義務並單方面撕毀合同給礦工們造成的相關損失,如因沒有養老金而導致的身體健康損失,因為不能看病特別是醫治工傷和職業病而帶來的損失,因為不得不維權而產生的誤工費、差旅費等等。 6、要求山西省和中央派遣巡視組,調查處理西山煤電集團領導班子可能存在的貪腐問題,礦工們願意積極提供有關線索。 7、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會乃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94年的山西省政府49號令、2011年省人社廳煤炭工業局國資委聯合發布的19號明電以及2012年人社廳煤炭工業局財政廳國資委聯合發布的130號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追究其損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要求山西省有關公安部門和法院等執法司法機關對於錯誤拘留和判刑合法維權礦工的行為支付國家賠償。 8、要求成立農民工代表、山西煤電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以理性辯論、依法協商、妥協合作的方式達成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體現公平正義的協議。 全體西山煤電集團維權農民合同制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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