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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階級談中國社會的工傷事故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10月15日01:26:1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中國勞工通訊 寫於 二零二二年




今年山西煤礦死亡事故已逾24起 工會仍缺位安全生產監督




造成5人死亡的山西省長治市沁源縣鳳凰煤業發生頂板事故後,山西省政府啟動了提級調查。中國勞工通訊(CLB)隨即採訪了長治市沁源縣縣委辦、縣政府秘書科、沁源縣應急局、沁源縣總工會及山西省總工會,發現官方調查仍然沒有涉及對工會履責情況的調查,而各級工會持續在監督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缺位。




山西今年煤礦事故頻繁 工會監督企業安全生產嚴重失職

沁源縣總工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CLB,事故發生後,縣工會“一直下去調查”,並說工會人一直在現場,“他們有專門下派的這個組,每天都下去呢,這幾天都不在單位”。縣工會工作人員還肯定這家煤礦肯定有工會,“工會肯定是有組建的,因為這個我們的復蓋面還挺廣的。”




不過,血淋淋的事實表明,煤礦企業工會、沁源縣工會乃至其他地方工會在預防事故發生方面,顯然並沒有盡職履責。




這次事故前兩天,




8月3日,山西臨汾市蒲縣新良友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井下事故,造成1人死亡。




再往前幾天,




7月26日,大同市晉華宮礦井下發生一起煤礦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




7月25日,陽泉市華陽集團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二礦發生一起機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




7月23日,晉能控股煤業集團王村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而7月17日,同樣是長治市,聯盛首陽山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據中國勞工通訊安全生產事故地圖記錄,截止到9月初,2022年以來山西省已發生煤礦生產安全死亡事故24起、死亡33人。假如任何一地的工會曾經依法履責、在一線採煤工作面監督企業安全生產、發現事故隱患就及時組織生產人員撤離的話,山西今年多次事故——包括8月5日鳳凰台事故,都有可能被及早發現。那麽,這24起事故、33個家庭的悲劇,也有可能不再發生。




但如果沒有發生。發生事故之後,工會在監督安全生產方面依然毫無作為。




根據沁源融媒報道,8月9日,也就是沁源縣煤礦事故4天之後,沁源縣召開了煤礦(危化)企業安全生產約談會。沁源縣縣委書記趙永進講話,縣應急管理局、能源局、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沁源分局等相關部門,還有企業負責人都參加了會議。但是,會議卻沒有報導有任何級別的工會參加。工會本應是監督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一員,但從沁源縣委到沁源縣工會,大家都漏掉了工會的角色。




此次安全生產約談會議還分別對14個煤炭主體企業法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及30座煤礦法人代表、礦長、分管安全副礦長進行了“流水式約談”。同樣的,沒有任何一個煤礦企業工會參與會議和被約談。




在山西省發生多次煤礦事故之後,無論政府部門還是工會自身,都沒有把工會當作監督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一環。




《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定: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地方政府對工會履責情況既不了解 也不重視工會監督安全生產

CLB曾經就今年年初貴州發生的2起煤礦事故和廣東省惠州1起鋼鐵廠事故採訪兩省政府部門和總工會,並在第22期工會改革觀察與促進報告裡指出,  




“在安全生產監督方面,工會通過自我矮化、推諉責任、事實上長期不作為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均不了解不清楚工會監督安全生產的職能,無論是事前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和執法檢查,還是在安全事故發生之後,都既不邀請工會參與監督安全生產,也不就履責不力的事故企業工會進行調查和追究問責。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為了安全生產,可謂是馬不停蹄跑企業、做檢查,哪裡有事故發生,哪裡的政府還要被上級調查和問責。而工會和這些都沒關係,躲在政府部門後面不作為。任市委市政府負責人都要因為安全事故問責,工會卻風雨不動安如山,從來不需要擔心問責問到工會頭上來。”




為了解山西政府在調查此次事故時,會不會對工會監督安全生產的情況進行調查,中國勞工通訊首先把電話打到了長治市沁源縣縣委辦。縣委辦工作人員表示要問領導才能了解,不過領導卻表示縣裡不負責這類事,要問縣委宣傳部。中國勞工通訊還沒來得及建議沁源縣政府應在調查事故的同時問責工會,沁源縣縣委辦就掛斷了電話。




沁源縣政府辦秘書科胡主任態度較好,強調事故調查不在沁源縣這一級,地方政府是為調查組提供所需資料,本身也屬於被調查一員。至於工會監督安全生產不利是否會被問責,政府辦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建議我們直接詢問沁源縣總工會。




看起來在沁源縣,各級工會至今仍然逍遙於安全生產問責體系之外。




“沁源縣政府辦:您好,這個事故調查這一塊是省裡面專門調查的,調查組織已經進駐了。這一塊是,我們這兒不參與這個工作。這一塊是有專門的負責同事。我們這兒是專門的人家調查組在這兒調查。我們只需要人家要啥東西,我們提供啥資料,配合調查的。具體調查的情況呀啥的,人家有保密的,對我們也保密的。我們也不太清楚。




中國勞工通訊:哦,所以就是說咱們縣政府這邊的角色,一是配合調查,第二是其實是一個被調查的對象?




沁源縣政府辦:對對。應該是這樣吧。




……




中國勞工通訊:那這一次這個事故的調查,能不能把工會安全生產監督履責情況作為調查重點之一、來進行調查呢?




沁源縣政府辦:哎呀,您這個吧,實際上剛才我已經跟您解釋了。這個的話,人家現在是省一級,國家安全總局山西局,人家牽頭在這兒調查的,人家是提級調查、省級調查的。我們沁源縣政府也是被調查的。我們在這個問題中,我們就是沒有主導權,也沒有發言權。”




中國勞工通訊就此建議沁源縣政府應重視工會在安全生產履責的角色,並在事故調查當中加入工會問責一項,如果發現地方工會履責不到位,應追責工會幹部。不過,沁源縣政府辦的工作人員推說這個課題太專業、自己不清楚,建議我們直接跟工會對接,政府辦只能記下來向領導反映。同樣的,沁源縣應急局也一再強調省層面的調查已經在進行中,但對於是否會調查事故涉及的工會卻既不了解也不重視。




這次事故沒過幾天,




8月11日,山西呂梁市發生一起煤礦事故,1人失聯。




8月12日,山西大同市發生一起煤礦事故,1人死亡……




每一次,煤礦事故發生之後,山西省各地政府都約談相關煤礦企業,要求他們強化責任擔當,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舉一反三、吸取教訓、杜絕事故再次發生。每一次,政府部門召集開會,在宣傳稿中都一再強調習近平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求各地貫徹落實7月11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7月22日全國礦山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工作部署,聚焦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環境。




但是,每一次的政府安全生產約談會和監督計劃里,都沒有工會的角色。結果,會議一次次召開,精神和部署一次次重複,而事故照樣一次接一次發生,甚至發生在同一個縣、同一個煤礦,奪去越來越多工人的性命和畢生幸福。




政府部門只有有限的行政部門和工作人員,在通過開會傳遞領導精神、約談及懲罰涉事企業之後,政府只能靠企業憑良心來落實安全生產。但靠企業自覺顯然無法杜絕安全生產隱患。山西省政府應該意識到,在安全生產監督方面,工會及一線會員才是在企業監督安全生產最可靠的抓手。地方工會及煤礦企業工會在安全生產監督方面大有可為。




工會應落實監督企業安全生產 監督不利應問責相關工會

今年2月,長治市副市長張和平曾專程到沁源縣參加在鳳凰台煤業召開的安全生產督導反饋會。張和平在會上要求,企業堅持以隱患源頭治理為核心,確保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結果,半年後,鳳凰台煤業就發生此次5人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




其實,煤礦安全隱患的源頭之一就是一線的採煤工作面,而工人和工會會員隨時就在第一現場,他們才能最早發現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預防事故發生、避免人員傷亡的悲劇發生。




今年6月安全生產月到來之際,5月31日長治市應急局部署安全生產月工作重點,其中有一項要求是要求工會和共青團、婦聯一起搞好安康杯競賽。應急局重點提到,要“廣泛開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邊的隱患’等活動,調動職工參與監督企業和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並要求“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要深入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特色活動,夯實安全生產群眾基礎”。




不過,安全生產月到如今,長治市的煤礦安全事故依然不斷。我們不排除長治市各級工會安排好了當月的安康杯競賽活動,但這些工會顯然並沒有做好在採煤一線監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




緊盯企業安全隱患、調動職工監督安全生產是工會應盡的責任,工會應時時刻刻在生產一線監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從沁源縣到長治市乃至山西省各級工會,都應該儘快部署煤礦企業工會動員工會會員來緊盯第一責任人、查找身邊的隱患、做安全吹哨人,預防任何一起煤礦事故發生。在發生事故之後,縣工會也應對煤礦企業工會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約談,討論各大煤礦如何吸取教訓、重新部署一線工作、做好工會的安全生產監督履責。




7月28日開始,沁源縣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了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堅集中行動”。縣委書記趙永進也在縣應急管理局調研時把口號喊得震天響,要“建立健全‘誰驗收、誰排查、誰負責’工作制度,加大執法力度,落實監管責任,強化問題整改”。




但各地經驗證明,政府通過執法和處罰無法一勞永逸地解決煤礦安全生產問題,唯有工會才能組織一線採煤工人,參與工作場所安全排查和舉報安全生產隱患,改善煤礦的生產安全狀況,令煤礦事故爆發的頻率和傷亡降低。




中國勞工通訊建議,從山西省24起煤礦死亡事故開始,從各地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開始,山西省政府應將各級工會監督安全生產的履責情況作為事故調查的重點之一,工會應對市、縣、企業各級工會監督安全生產的情況進行自查,對監督安全生產不利的工會及其負責人應嚴肅問責。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中被遺忘的工會




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電廠在建項目冷卻塔施工平台倒塌事故,造成73名工人死亡,2人受傷。對於這起“特別重大事故”,國務院牽頭成立了國家級別的事故調查組,以徹查事件。調查組耗時三年半,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調查。調查組發現,當地官員與施工單位合謀,在沒有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壓縮工期、存在突擊生產等嚴重問題。2020年4月,法院對此次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28名被告被依法判刑。這些被告多數為建築公司高層和當地官員,主要責任人面臨最高18年刑期。




2020年8月,在豐城法院作出判決四個月後,三名建築工人在豐城市派出所新建項目工地拆除塔吊時,從高處墜落身亡;同年12月,豐城再次發生建築工地坍塌事故,一名工人在施工途中被突然坍塌的沙土掩埋後受傷。這些發生在豐城工地的安全生產事故都被記錄在了中國勞工通訊的安全事故地圖裡。




儘管安全生產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儘管針對安全生產的最高指示不勝枚舉,但時至今日,各類安全事故仍然屢罰不止,還總會陷入類似豐城這種“事故發生——調查處分——事故再發生”的惡性循環。中國勞工通訊觀察到,因明目張胆的違法所構成的安全隱患,已經成為工作場所日常運行的“常態”。正是這一常態,幾乎是在現行體制下宿命式地循環相似的悲劇:




工作場所沒有具原動力的、日常的對違法作業的監督及阻止機制;事故發生後,政府出面調查並要求停產整改——政府發布事故調查報告、處罰企業管理者和政府工作人員及列出整改事項——企業通過整改驗收合格恢復生產、並回到“常態性”事故——工作場所常態化的監督、阻止機制仍舊缺乏——同類事故再次發生——重複前述事故調查、處罰整改、驗收、復產……




正是這種周而復始的常態,使得類似的事故會在同一行業、甚至同一地點和同一設施內重複發生。龐大的利潤驅使下,即使有明確的罰則,也會有企業挺而走險,而政府的安監部門根本不能每時每刻都在工作場所巡查,唯一天然能夠在一線監督安全生產的是前線工人、工會。因此,工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尤為重要。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程序:行政主導,不問責工會




一直以來,政府主要依靠行政監督和懲罰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一方面,《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訂明,一旦發生事故,按照死傷人數的多少,涉事企業和相關政府部門要受到相應的刑責;另一方面,政府針對不同的行業規定了法定的作業方式,以及事故一旦發生後各級政府如何調查問責。




每當安全事故發生之後,各級政府除了親赴現場指導救援、啟動善後工作與事故調查,最主要且公開的成果就是事故調查報告。每個事故報告都整理出事故經過與損失、相關責任方如何漠視安全生產責任、建議追究責任與防範事故再發生。




對於重大事故,政府在行政層面的調查不可謂不仔細,處罰不可謂不嚴厲。事故調查報告總是言必稱要當地“舉一反三、排除隱患、強化監督防範”,地方政府也每每事後約談同類企業,嚴厲要求吸取教訓以預防同類事故再發生。時至今日,事故調查報告儼然成為了政府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的重要一環。




2022年2月廣東華業鑄造廠3死15人受傷事故發生之後,CLB採訪了廣東省總工會,詢問事故調查是否有工會參與,調查會否涉及各級工會履責情況,並建議,如工會履責監督安全生產不利,應對相關工會進行問責和追責工會幹部。




對此,廣東省總工會提出,工會雖然參與了事故調查,但主要是聽從政府部門指揮。




廣東省總工會:“我們工會在《安全生產法》裡面主要是參與與參加,就是主要是組織職工參與這個安全生產活動,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具體的責任追查的話,我們是配合省應急管理廳,或者是市裡面的應急管理局,開展調查。 具體責任認定呢,就是以他們為主。




事故調查我們是有事故調查的步驟的,首先我們要認定他的直接原因是什麽。然後他是分為責任事故,還是其他的這些,自然災害啊等等這些事故,然後還有他的間接原因。就是這些原因是我們認定事故的核心重點。重點就是這個事故發生之後,如何保證受害的職工群眾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另外就是以後不要再發生類似的事故。




工會是參與調查,但是他是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統一職責安排進組的。就是工會進組的時候他不一定是......他事故調查分很多組,比如說綜合組,協調組,現場組,實驗組。我們派人之後他可能被安排到實驗組。你看,比如說我本人,我參與過一個火災事故調查。我被安排的是實驗組,就是跟着消防大隊的工作人員去做實驗,記錄這個實驗的現場過程。就是他在調查的過程中,他不會按照你具體的突出你工會的角色,他是突出你是調查組的工作人員,他安排你去做其中一個環節的工作,你就認真地把調查組的這個工作人員的職責把它完成。”




——廣東省總工會針對廣東華業鑄造廠事故調查的回答




原來,事故發生後,作為重中之重的事故調查雖然涉及多個部門無數角色,但政府主導的事故調查早有既定的程序規範。這一程序規範自1950年代開始就通過法律制定和修訂,成為指導行政部門從事事故調查的細則。




建國以來安全事故調查沿革




自1950年代開始,中國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訂明了當安全事故發生時,需要調查和撰寫報告。而其中,勞動部門向來是做調查和寫報告的主要角色。




1950年,政務院財經委員會頌布了《全國公私營廠礦職工傷亡報告辦法》,訂明由勞動部門負責調查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同年,勞動部制定了相應的《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表》和《因工死亡人數日報表》,這些文件具體落實了在安全事故發生之後企業和職工應進行的程序和辦法。




1956年,國務院頒布了《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等。




1956年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詳細規定了職工在生產領域方面出現安全事故時的調查、報告與登記制度。它同時訂明了事故分級和相對應的調查主體。規程把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級,輕傷事故由工廠車間調查,重傷和死亡事故由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而勞動部門則對企業有全方面的監督調查權。除此之外,工會作為工人階級的代表,擁有監督整個規程執行的法定權力。




第六條:工人職工喪失勞動能力滿1個工作日和超過1個工作日的一切事故,車間主任必須會同安全技術人員和車間工會勞動保護人員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並且將調查結果按照本規程附件一編制“工人職員傷亡事故登記書”,填寫其中第一項至第九項,分送廠長和工會基層委員會;分送的時間不能遲於事故發生後48小時。




 第十八條:工會組織有權監督企業對本規程的執行。




——《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1956年實施,現已廢止。




我們發現,就制度設計而言,工會在生產安全問題上的責任是很高的,權力也是相當大的。《規程》訂明,工會有權在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後,組織調查小組或調查委員會,與企業行政、主管一同調查,之後形成《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而各企業、行政單位需要根據報告書提出的問題和改進措施,就此落實安全生產工作。




改革開放時期,隨着私營企業增加,勞動條件的改變,政府對安全生產事故的分類和分級都進行了細化,並陸續出台了不少法規,例如《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1991年《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將原來的事故劃分再做細分,也訂明了不同級別的事故應逐級上報、展開調查、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處理。




1990年代起,政府再因應我國經濟各行業的發展而推出不同行業的安全生產法規,並出台一系列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例如《鐵路法》(1990 年)、《礦山安全法》 (1992 年)、《煤炭法》(1993 年)、《民用航空法》(1995 年)、《建築法》(1997 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年)等等。




時期 相關法規 針對問題

建國初期 《全國公私營廠礦職工傷亡報告辦法》、《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表》、《因工死亡人數日報表》、《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 建國初年大力發展重工業造成的安全生產問題

改革開放初期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私營企業逐漸增多,重利潤不重安全,帶來更多安全生產問題

1990年代起 《鐵路法、《礦山安全法》 、《煤炭法》、《民用航空法》、《建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針對各行業制定安全生產規則,並追究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任

CLB整理:不同時期針對安全生產的相關法規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事故調查一向由行政主導,但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幾乎都肯定了工會對安全生產的監督角色。例如:發生安全事故後,工會也應被通知;成立調查組後,工會可派人參與事故調查;對於防範措施和整改結果,工會可以組織職工進行監督。




國務院493號令:當前事故調查的程序與內容




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493號令即《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是當前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最主要的法律依據。493號令規定了事故報告應該按程序報告以下內容:




發生事故的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狀況




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性質即,事故是否屬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事故責任認定和建議追究名單




針對事故的防範措施及政策




該條例同時規定了相當具體的事故調查開展日期與調查相關主體單位,例如,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要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1小時內向縣級一民政府報告,逐級向上報級,每級上報時間不得多於2小時。




事故調查組組成後要在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可以延期,但不得多於60日。




事故調查組組成:由負責單位(視乎事故級別)組成調查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3人,並按需要邀請專家、證人等




事故報告主體:現場有關人員;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此外,每次事故按照不同程度的人員傷亡和損失,而被劃分為不同的級別,並因此交由不同級別的政府來處理。這也是每每重大事故發生後,省政府或國務院為何會啟動“提級調查”的緣故。




事故分類




一般事故




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




定義




3人以下死亡




10人以下重傷




1000萬以下經濟損失




3人-10人死亡




10人-50人重傷




1000-5000萬經濟損失




10以上死亡;




50-100人重傷




5000萬-1億經濟損失




30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傷




1億元經濟損失




處理單位




縣級人民政府




設區市級人民政府




省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




批覆期限




15日內作批覆




15日內作批覆




15日內作批覆




30日內作批覆




資料整理自:《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CLB發現,中國事故調查比較特殊的一點是,將技術調查和責任調查融為一爐,二者間沒有清晰界限。事故調查的過程中,調查組既要努力還原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同時也要追究事故背後的相關責任人。這樣事故調查的制度設計有其合理之處,但也會模煳事故調查的根本目的,令調查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阻礙。




事故調查當中作為旁聽者的工會




拋開待完善的法律不提,當前實行的條例當中同樣提到了工會在事故調查各環節都可介入調查和監督整改落實。不過,由於事故調查工作一直以來靠政府主導,嚴重依賴行政職權,事故調查的啟動、進行、追責都依附於行政決策,工會角色非常有限。




事實上,正如廣東省總工會所言,工會進調查組之後便失去了自己作為工人代表的角色,而是聽命於調查組的安排從事與職能無關的工作。如果這樣的話,是工會還是其他政府部門參與這個調查組,其實並沒有任何分別。




廣東省總工會還提到,其實工會內部也會在調查過程當中調查涉事企業是否成立了工會,工會有沒有組織安全杯等活動。但工會系統既不認為工會本身要為事故承擔主體責任,對工會的調查也都是圍繞一些無關緊要的活動,並不涉及工會能否組織職工在生產一線監督安全生產。




廣東省總工會:“如果在我們參與事故調查,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就是作為工會而言,工會內部,關注一下在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時候,工會、企業工會,首先是企業有沒有成立工會,然後企業工會呢有沒有履職,這一塊也是我們調查的一個環節,不是重點。但是我們每次事故調查裡面都會有這麽一個環節。因為這涉及到集體協商,包括認定這個事故的時候這個企業的責任。責任裡面呢,那工會在安全生產裡面他處在的地位呢,主要就是監督企業有沒有落實他的主體責任這一塊。這一塊呢也是我們事故調查中間的一個環節,但是沒有作為整個事故調查的重點。就是我們的重點還是剛剛我說的,就是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領導的責任,這個方面。




實際上我們每次在事故調查當中的話,我們作為工會系統我們都會去問——就是這個企業他有沒有工會,他的工會有沒有履職,他有沒有參加相關的安全生產的培訓啊,或者是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有沒有參加我們全國的安全杯。這個都是我們整個調查事故的一個環節。但是就是如您所說的,這個他不是事故的重點。”




——廣東省總工會針對廣東華業鑄造廠事故調查的回答




總體來看,工會系統將安全生產認為是企業應負全責,而企業工會的責任幾乎只限於成立工會並舉辦安全生產的教育宣傳活動。總工會既不認為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當中應該主力調查地方工會,也不認為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代表着工會失職。




政府把調查和追責集中在了企業和行政部門的責任,卻忘記了作為生產第一線的工人和工會更是落實生產安全最重要的主體,也是事故發生後“舉一反三”長期監督的最有效責任方。儘管工會也會派人參與事故調查,但它既不像應急部門一樣可能擔責,也不像企業一樣可能被懲罰,同時工會系統內部的調查也只是隔靴搔癢不處罰任何工會人。久而久之,工會成為了安全生產事故調查中的“旁聽者”,最多承擔一點善後慰問職工的角色。




發生安全事故之後,無論是調查還是處罰,都是短期的而非最終目的,阻止和預防同類事故再度發生才是最終目的。




翻閱研讀一份份事故調查報告之後,我們發現,每個安全生產事故無不懲罰涉事企業和管理人員、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責任的政府部門人員嚴懲不貸甚至拉去坐牢,並要求地方政府確實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指示,如所謂“鋼八條”、“鋁七條”、“粉六條”等。但無論多少企業繳交罰款、政府部門不停有人下馬,事故仍然照常發生在中國大地的每一處角落。




中國勞工通訊認為,監督安全生產的責任應該回歸到工人代表者——工會的頭上。過去,生產安全主體責任一直落在企業和政府監管部門上,造成事故屢禁不止、屢罰不止,甚至在同一個行業、同一個地方陷入“事故發生--調查、處罰--整改完畢再開工--事故再發生、再處罰”的惡性循環。




作為生產第一線的職工和工會,才是確保安全生產的主力軍。工會應依法履責監督安全生產。同樣的,只有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中,將工會履責情況納入調查,才能更有效的保障工人利益、減少事故發生。




工會監督安全生產的法定責任與權力




在未有《安全生產法》之前,中國工會就已經通過《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等條例,明確了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是工會的職責。該條例第一條指出要“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責,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第二條就強調:工會組織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002年開始實施的《安全生產法》則完善強調了工會在安全生產和事故調查中的角色。《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定: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第六十條則訂明:“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在工會人員瀆職的情況下,《工會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當中也明確規定了工會的職責:




(三十六)全國總工會。




 1.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指導地方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訂工作。




 3.指導地方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參與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群防群治。




 4.依法參加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代表職工監督事故發生單位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對於工會監督安全生產的權力和責任義務都有非常詳盡的條文:工會有權在事故調查當中提意見建議,在職工面臨職業病風險時發聲,以及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政策方面提供意見;法律也相當大程度上保障了工會成員有渠道發聲,例如他們可以出席政府的會議,代表廣大職工提出意見並依法對落實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其實,作為職工利益代表者的工會,無論在安全生產監督方面如何高調也不為過;同樣,因為人命關天,而工會就在一線工作場所監督並最接近隱患/事故現場,工會對於預防事故的發生負有的責任也相當大,這必然是高於一切政治任務、發福利、善後工作的最重要任務。




不過,大量法律規定工會“有權”做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卻被工會當成逃避責任拒絕履責的擋箭牌。他們往往會說,“法是大法,落實還需要細節。”但各地工會最終只會把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的細節放在每年一次的安康杯、安全生產月活動而已。有時地方工會還會辯解,“法律說有權,但不代表我們真的能夠去做。”此時他們會舉出工會仍然要聽命於地方政府部門如應急局的調動才能介入安全生產事故。




其實,地方政府和工會既不是從屬關係也不互相指導彼此工作,大部分應急部門的工作人員甚至並不知道工會對於監督安全生產責無旁貸。工會也正好鑽空子,如果政府部門不找上門也不問責,他們就樂得處於無人管也無人問津的真空地帶。




事故調查中消失的工會問責




於是乎我們發現一個怪現象:每當安全事故發生之後,除了企業管理層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涉事官員一旦被發現玩忽職守、涉及瞞報,或未有按照要求巡查、管理企業,他們就會被警告、誡勉處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這也令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對於安全生產十分重視、如履薄冰。但地方工會作為監督安全生產的主體之一,卻沒有任何機制來啟動調查與問責。




整理近十年死亡超過30人的特別重大事故時,我們觀察到,因事故而被懲罰的都是企業和政府(尤其是該行業的政府管理部門或應急局官員),卻幾乎從來沒有工會人員因工會身份和工會履責失職而遭到警告、誡勉,更遑論刑事追責。結果就是,我們永遠看不到事故調查報告中包含工會的履責調查,不清楚工會到底有沒有落實一線監督安全生產——例如,在事故發生前工會有沒有在工作場所做好安全生產的一線監察、是否有鼓勵職工對於安全隱患要及時舉報、是否在事故發生時及時組織一線人員撤離等等。




我們考察了2010年至2022年期間主要的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包括《山東青島“11·22”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江蘇崑山“8·2”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天津港“8·12”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等十數個報告,在這些案例中,我們相信各級工會多少都有參與事故調查,但是最終的事故報告卻沒有工會的任何蹤影。唯一的例外是2013年造成36人遇難的“吉林八寶煤礦‘3·29’特大事故”。時任八寶煤礦工會副主席因為明知事故死亡人數超過30人而未有向有關部門報告,且還聯繫辦理瞞報遇難人員的火化手續,被認定對瞞報有主要責任,自此方有工會人被處分和罷免工會職務。




事後調查發現,這些引起特別重大事故的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多次違規與許多安全漏洞,如果工會在一線履責到位的話,幾乎不可能發現不了這些隱患。但就是沒有一家事故企業的工會盡到了監督安全生產的責任,而工會人員也不需要因為事故發生而被問責。




就以吉林煤礦事故報告為例,我們發現,報告問責了多個政府部門,包括指出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不力;白山市國土資源局未有依法處理八寶越界開礦等;但工會作為應在一線監督安全生產的角色卻沒有任何問責。當吉林省能源局因違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和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違規將八寶煤礦生產能力由180萬噸/年提高至300萬噸/年時,為何工會沒有發現問題並舉報?若能源局官員因此而被問責,為何工會成員不用負責?




此外,吉林煤礦事故報告的“間接原因”一項當中,完全沒有考察過工會過去是否發現並舉報八寶煤礦存在的違法問題;工會有沒有在明知煤礦在違法地點開採、企業沒有設置防火門、且連續發生3次爆炸下仍要求工人施工的情況下,運用工會權力對企業提建議,向政府部門舉報,或是組織一線工作人員及時撤離危險地帶。想來,工會交上的答卷都是空白的。要不的話,這次36人死亡的特大事故也不會發生。如果工會稍有在一線履責監督安全生產的話,這次事故可能也不會造成如此慘重的後果。




甚至乎,八寶煤礦企業工會副主席竟然在善後過程中主動協助企業瞞報死亡數字,辦理虛化火化手續以圖向政府隱瞞死亡數字為30人以下。在他們看來,事故發生後,分級的不同意味着刑責的輕重,如果事故死亡人數減少,就成了更低級別的事故,官員和企業受到的處罰也就降級了,真是為政府領導做了最好的“善後工作”。但工會本來是工人的娘家人,應該代表工人的利益,在八寶煤礦事故中,工會卻站在了工人的對立面,幫助企業隱瞞事故真相併令死者含冤。




八寶煤礦事故過後,2021年,應急局選出十大生產安全事故案例,但從他們所總結的教訓當中可見,應急局仍然把企業和政府部門看成安全生產的““唯一”責任主體,絲毫沒有重視工會在監督安全生產方面應有角色。




事故名稱




應急局所總結教訓




山東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




-長期違規存放炸藥




-安全管理混亂




-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產不力




.黑龍江凱倫達科技有限公司“4·21”較大中毒窒息事故




-公司未有按要求開展自檢自查




-企業安全管理混亂




-企業對作業人員崗位培訓不到位




湖北十堰艷湖社區集貿市場“6·13”重大燃氣爆炸事故




 




-安全執法檢查流於形式,燃氣管理部門檢查121次,但未有一次處罰




-安全排查不徹底,燃氣管道改道時未有發現隱患




-企業對130次燃氣泄漏、管道壓力傳感器故障等系統性隱患視若無睹




四川邑豐食品有限公司“6·13”較大中毒窒息事故




 




-企業在有限空間安全管理




-地方政府未有發現企業違規,安全檢查流於形式




河南商丘震興武館“6·25”重大火災事故




 




-武館沒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沒有開展防火演習及展開防火巡查




-地方政府未有及時糾正武館違規改建




江蘇蘇州四季開源酒店“7·12”重大坍塌事故




-房屋產權人未有履行安全責任人義務,將建築發包予無相應資質的建築公司,施工圖未有送審




-施工單位未依法得到相應資質下裝修




-設計人員未取得設計師資格,未了解房屋結構就提供錯誤圖紙




-監察部門對建築改建裝修工程的未批先建、違法發包行為監管存有漏洞




廣東珠海興業快線(南段)一標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




-施工單位未有開展湧水量動態監測;未有按地質預報調整施工方式




-監管部門對重點工程監管不夠細緻




吉林長春李氏婚紗夢想城“7·24”重大火災事故




 




-婚紗夢想城擅自將廠房改成商業用途,未有按標準安裝防火、電路系統




-企業未有制定安全生產管理




青蘭高速甘肅平涼段“7·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車輛檢測企業存在嚴重造假問題




-運輸企業負責人長期不在企業、安全培訓流於形式




-地方政府監察不力




青海海北州西海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柴達爾煤礦“8·14”頂板抽冒導致潰砂潰泥重大事故




 




-礦井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




-企業違規生產作業,不執行停產整頓監察指令,安全管理混亂




-上級公司未有監察煤礦




-地方政府落實安全監管責任不力




資料整理自﹕《2021年由應急網所選出的十大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在這些事故調查報告中,我們同樣發現,沒有任何一地的工會因事故而被問責。顯然,這些事故現場的問題不可能僅僅依靠政府部門的巡查來發現,真正能在生產一線發現隱患和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的應該是工會和工人。報告中,調查企業和政府部門比地方工會要仔細極多。例如,在湖北十堰艷湖社區集貿市場“6·13”重大燃氣爆炸事故中,我們甚至能看到報告調查到當地無視130次燃氣泄漏、管道壓力傳感器故障等系統性隱患,但為何沒有任何一起事故調查企業工會是否知道企業本身無視隱患的問題?如果工會明知道企業如此多的違規情況,為何工會不監督安全生產並及時組織工人撤離危險地帶?如果工會履責失職,為何不對相關工會進行問責並追究工會幹部的責任?




實際上,應急局總結的事故教訓完全可以依靠工會組織前線工人監督安全生產而避免。因為,在一線的工會會員才最貼近安全生產、最了解工作場所的日常隱患。政府部門再有心,也不可能每時每刻在所有一線工作場所安排官員巡查監督,反之,如果工會組織會員在一線監督安全生產得力,根本就不需要政府派員也能夠落實安全生產。




被矮化和自我矮化的工會




《安全生產法》列明工會應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如果從立法原意來看,政府是希望工會可以在安全生產監督方面更有擔當。但實際上, 因為欠缺事後問責的制度,工會往往能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可以逃避被問責和追責,顯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久而久之,這種不需要問責的盲區變成了習慣,工會前線工作者也會認為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他們不需要負上任何責任,只需協助地方政府完成調查報告就完事了,這樣就更助長他們的不作為。




於是往往出現這樣一個詭異的現象: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為了安全生產,可謂是馬不停蹄的做調查、做檢查,哪裡有事故發生,哪裡的政府還要被上級調查和問責。而工會和這些都沒關係,把自己藏得矮矮的躲在政府部門後面不作為。任市委市政府負責人都要因為安全事故問責,工會卻風雨不動樂得清閒自在,從來不需要擔心問責問到工會頭上來。久而久之,工會被政府部門矮化;工會自己更是主動矮化自己,有令不行,庸政、懶政盛行,從而形成安全生產監督漏洞的惡性循環。




(一) 事故調查沒有工會角色,事故發生後欠工會問責制度




2022年2月18日,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華業鑄造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傷,13人輕傷。當CLB問到事故調查中有沒有問責工會,會否調查地方工會有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責任時,廣東省總工會指出,他們在事故調查中只是“參與調查”,就是聽命於調查組被安排到具體的調查組別中。也就是說,工會不僅不是調查的負責人,甚至無法在事故調查當中凸顯工會的角色,工會僅僅只是聽命於調查組安排的人手之一。




於是,CLB最後建議工會以後在參與事故調查時,也要關注地方工會有沒有落實監督安全生產,廣東省總工會雖然表示歡迎,但仍然認為事故調查的重點僅僅涵蓋企業、政府。廣東省總工會提出,其實事故的認定也會涉及企業工會的情況調查,但調查工會一向不是重點。顯然,廣東省總工會根本沒有意識到安全事故之所以發生,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工會履責安全生產監督失敗。




(二) 工會將安全生產責任全盤推給政府和企業




事實上,如同廣東省總工會這般,認為事故調查也應涉及工會調查的可能都並不多見。長期以來,各地工會在安全生產的監督方面有名無實,只是擔當“善後”的閒差,而把一線的監督工作一推二六五全都扔給了政府和企業。毫不意外的,CLB就各地安全事故採訪了許多地方工會,常常會聽到工會工作者們互相推諉,指安全生產歸政府部門管,工會沒有權力。言外之意,工會既然沒有權力,自然也就沒有責任,更不必談履責不力被問責的問題。




一方面,在安全生產監督方面,工會通過自我矮化、推諉責任、事實上長期不作為;而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均不了解不清楚工會監督安全生產的職能,無論是事前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和執法檢查,還是在安全事故發生之後,都既不邀請工會參與監督安全生產(僅僅是邀請他們入調查組而後負責善後工作),也不就履責不力的企業工會進行調查和追究問責,最後也造成工會被遺忘、被矮化的問題。




我們也發現,地方政府在制定各行業安全生產的規定時, 往往只是集中在企業和政府管理部門應如何落實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每次如有修改條例,政府都是傾向於更具體地強調企業和政府部門應如何履責和被問責。但卻不會強調工會監督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往往規定中只是把以前對工會的要求原封不動抄一遍而已(多數只是抄《安全生產法》比較寬泛的大綱式規定)。既然政府部門也不對工會有期待,工會更加樂意躲在自己的小天地里。於是,安全生產的責任總是被政府和企業扛下來,工會從不自我革新,一直超然於安全生產監督之外。




2021年7月15日,位於珠海市香洲區的興業快線(南段)一標段工程發生一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4人死亡。CLB訪問到珠海市香州區總工會時,工會工作者便理直氣壯地提出,事故不涉及工會,工會不需要被問責。因為工會不是“職能部門”,只有安監部門才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在他們看來,事故跟工會有什麽關係,工會怎麽會要被問責呢?




CLB:就是關於咱們這兒去年興業快線石景山隧道透水事故啊,市政府領導、住建局領導都被追責處分了,那想問一下咱們工會有沒有負責人被追責處分呢?




香洲區總工會:我們沒有,我們這裡沒有。




CLB:啊?




香洲區總工會:我們這裡沒有,沒有,沒有。




 CLB:是沒有處分嗎?




香洲區總工會:沒有。不涉及到我們,不是職能部門。不涉及到我們。




 CLB:為什麽不涉及工會呢? 《安全生產法》規定工會不是要做……




 香洲區總工會:沒有,我就明確告訴你沒有。不好意思,沒有,現在在忙着。




CLB:你說沒有處分,還是不涉及工會……




香洲區總工會:沒有涉及到我們。不是職能部門,是安監部門,不是我們。




——CLB就珠海隧道透水事故採訪珠海市香洲區總工會




(三) 工會自我設限,對安全生產工作理解狹獈




發生事故之後,工會工作者們要麽就是把自己當成事故調查的旁聽者和聽從指揮的配角,要麽,工會工作者認為事故跟工會毫無關係,因為自己不是安監部門,工會沒有任何責任。顯然,工會工作者對於如何監督安全生產毫無概念,更不清楚工會如何做好這項人命關天的本職工作。




在今年貴州貞豐縣三河順勛煤礦事故發生之後,我們採訪了黔西南州總工會,工會幹部就認為舉辦了安康杯知識競賽就等於做好了安全生產監督的履責。而對於工會如何在一線組織職工監督安全生產、舉報安全隱患、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人員撤離等,工會一概毫無頭緒。




黔西南州總工會:安全生產,我們安全生產剛才我說了,我們跟安全生產的主管部門,在職工方面的安全生產的引導和教育方面,主要的抓手現在就是安康杯知識競賽。這個怎麽沒有呢?有的。




CLB:安康杯知識競賽這個事情,那我講的是說在企業工會,怎麽樣加強企業工會在一線……




黔西南州總工會:這個是通過企業工會組織一線的職工來參加安康杯知識競賽, 這個就是我們的安全生產的工作啊,怎麽說我們這個綜述一個字沒有提?




——CLB就貴州貞豐縣三河順勛煤礦事故採訪黔西南州總工會




這樣的情況並不是孤立。很多時候CLB致電地方工會,試圖了解工會怎樣落實安全生產監督時,工會總是不斷強調他們如何籌辦安全生產知識競賽和安康杯等活動,卻不明白安全生產不只是叫宣傳口號或舉辦知識比賽,而是要培訓工人在生產時注意安全隱患,並向工會和勞動部門舉報,因為只有工人才最了解工作場所的種種安全風險,而工會應該依此向企業反映,並討論解決方案。




眼下,各地工會在生產安全的角色被扭曲成了舉辦“安康杯”知識競賽等不切實際的問題活動。這些活動與生產一線的安全生產並不沾邊。工會需要摒棄口中政治口號喊的震天響、實際上對安全生產毫無參與毫無作為的常態,切切實實到一線去組織工人,到生產現場去培訓工人,舉報企業安全隱患,預防事故在源頭發生,力爭在每一家企業都建立起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的有效屏障。而做不到這些監察責任的工會,應該受到行政和司法的懲處。




建議:重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工會需履責問責




就落實安全生產而言,問責和處罰工會只是手段,絕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應是工會找到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的工作方法、最終預防和減少事故在工作場所發生。這就需要我們思考如何在當前的狀況下“亡羊補牢”、通過工會做到預防事故發生、落實安全生產的監督責任。




法律方面, 中國的安全生產制度日臻完善,已有包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法》、不同行業的眾多安全生產規定等。事故發生後,對於企業和政府的問責亦有明確的標準和系統性操作。不過,目前的法例作用主要在於在事故發生之後的調查、追查和問責, 以及建議如何避免同類型事情再發生,但這些法例的落腳點全是靠企業和政府部門實施,卻忽略了企業和地方工會對安全生產不可忽視的責任。




對於工會監督安全生產,前文已列舉了諸多法律明確賦予中國工會充分的責任和權力。習近平提到:




“依法治國是我國憲法確定的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國,關鍵在於黨能不能堅持依法執政,各級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事故發生後,黨政負責人都被依法問責了,為何理應監督安全生產的各級工會工作人員卻總是可以“逍遙法外”?既然中國各級工會有法定責任和義務監督安全生產,那麽,工會監督不力也順理成章應該接受問責。調查組的依據必然是《工會法》和《安全生產法》,由此便可以對相關工會的瀆職問題進行調查和問責。




據此,CLB提出以下建議﹕




(一) 工會以現有法例為準繩,切實貫徹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作用




關於工會在生產安全上的職責,《工會法》、《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通知等法律和政策條文已經相當充分和完備。




相比將責任完全歸於政府行政部門,工會作為基層底蘊龐大的群團組織,其體制觸角可以從省市縣一直延伸到鎮村區街道,最後到基層企業的每一條生產線。工會本該是預防安全事故可以鋪開的最全面的一張大網。可以說,預防安全事故、做到群防群控,除了工會以外,沒有任何一個體制內的機構可以做得到。




要激發工會潛能,工會自身必須主動放棄無效工作,切實依法行動,在工作場所組織會員,舉報安全生產隱患,在生產一線監督安全生產等等方面做出成績,拒絕自我矮化,主動在中國的生產安全中做出成績;而政府方面也應該注意到工會在生產一線監督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將其作為監督安全生產的重要力量。




(二)推動基層工會建設 從一線監督開始落實安全生產




當前很多地方成立工會的模式仍然是由企業主導建會,工人往往處於被動角色,地方工會往往要等企業有建會意願才會介入協助成立工會,這極大地抹殺了工人作為生產一線工作者的主體意識,更會影響工人在工作場所監督安全生產的意願和積極性。




地方工會應摒棄依靠企業建會的舊模式,組織工人以個體身份成立和加入工會。各地工會應建立企業工會與市縣工會之間的舉報機制,會員可以直接舉報企業安全生產隱患;不同級別的工會之間至少要開展月度的溝通會議,落實企業工會監督安全生產的各項細節。




地方工會應該在工地推動安全生產,而非在企業舉辦勞動競賽。安全生產是工會的本職工作,而勞動競賽往往涉及提高速度和趕工問題,工會應該在力爭工程進度和保障工人安全之間堅定地站在工人生命安全的這一邊。同時工會要做到,藉助工人的力量,鼓勵一線工人舉報企業內存在的安全隱患,並保護工人在舉報後不受公司打擊報復,如此方能長久在生產第一線有效監督安全。




(三)建立針對工會的事故問責調查制度




當確立了工會在安全生產的責任,下一步就可以根據責任要求建立具體的問責制度。在事故調查中,調查組針對政府部門調查得非常仔細,由宏觀到微觀無所不包。例如在吉林八寶煤礦的事故調查中,調查組不僅指出能源局提高煤礦生產能力有問題,還指出白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落實省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不得力,以及白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不得力,以至地方安監局開展煤礦監察不力等,調查組都有涉及和提出懲罰建議。




多年來,中國以行政監管安全生產為主,僅依靠政府和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而不重視工會和工人在一線監督,結果就是再多的法例法規也不能阻擋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CLB建議,在事故調查中應加入工會作為調查對象,令履責監督安全生產不力的工會受到懲處,如此方能將自我矮化不作為的工會重新拉回生產安全的責任台。




如果對事故的調查可以包含工會,那麽調查組對工會同樣要進行類似的仔細調查。例如,每次事故發生後,應調查企業工會有沒有落實在一線安全生產監督舉報制度、工會代表是否得知存有安全生產隱患,是否在事故發生時能及時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地帶。




因此我們建議,工會系統內應在每次事故發生之後展開自查,對各級工會在安全生產的履責情況進行調查,嚴肅問責事故所在地相關工會是否存在監督安全生產失職瀆職;同樣的,政府行政部門成立的調查組也應將地方工會履責情況納入調查範圍,公開相關工會的履責情況,並與問責黨政負責人一樣責成對工會系統展開問責。




如此一來,必然可以對工會系統內部的懶官、庸官造成有效的震懾,逐漸令他們“不敢懶、不能懶”最後達到“不想懶”,從長遠上促進工會履責安全生產監督,令總工會的改革不至於半途而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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