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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環境與婚姻關係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10月16日02:34:3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紀卓陽 寫於 二零二零年




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其中設立的“離婚冷靜期”引發了大家的強烈關注,從微博等社交媒體上可以看出,這一條例招致了絕對多數人的反對。 













離婚冷靜期 







首先我們來簡單了解下什麼是“離婚冷靜期”,以及其實施後將產生哪些實質性的影響。 




離婚共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民政局)和訴訟離婚(法院)。 




協議離婚是最便捷的方式,只要夫妻雙方達成共識,準備好相關手續,當時申請,當時就可以領證。相比較而言,訴訟離婚是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願離婚,則需要通過法院走訴訟程序,這一過程是非常漫長的。 




而“離婚冷靜期”,主要是針對協議離婚而設立的,在這一法案正式實施後,夫妻雙方再去民政局離婚,將會有三個程序: 




第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申請離婚。 




第二,申請離婚後,有30天的冷靜期,30天到期後,才可以去領離婚證。冷靜期內,有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第三,這後頭,還有一個30天領證期(抉擇期),領證期內有一方不去領,就當撤回離婚申請了。 




因此,離婚冷靜期,可不只是30天,其實是60天。在這兩個“30天”內,只要有一方反悔或不去領證,申請就作廢!想離婚,又要重新來兩個月。如果走訴訟程序,那將更為麻煩,並且會面臨高額的訴訟費用,大大增加離婚成本。 




所以以後離婚要比結婚難得多。 







支持者與反對者的爭論 










立法者及其支持者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給出的基本理由是:為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還有另一些觀點認為是為了維持生育率——不讓離婚是希望大家多生孩子。 




而反對者的基本觀點是:“離婚冷靜期”侵犯了人們的婚姻自由權,為離婚設置障礙,只能給婚姻中弱勢的一方造成更大傷害。 




對於“離婚冷靜期”,筆者是鮮明地持反對觀點的,理由是:立法者及其支持者的理由都過於荒謬,完全站不住腳;另外,這一法案的確侵犯了人們的婚姻自由權,並且不利於婚姻關係中的弱者維護自身權益。我將分開說明這兩方面的理由。 




首先,立法者所謂“為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通過冷靜期為離婚設置障礙,這只是人為地增加離婚的難度,通過法律強行維繫感情破裂的婚姻,並不能拯救婚姻,更無法挽回愛情,甚至有可能是在戕害和折磨婚姻雙方。因為絕大多數的離婚,都是在經過慎重考慮和漫長的事實考量之後而做出的決定,並非立法者所謂的“一時衝動”。退一步講,即使冷靜期可以挽回部分因衝動而離婚的夫妻,那也不能就因此而把這種僅僅適用於偶然性群體的法案強行加諸於全部婚姻群體之上,這應該是立法的基本常識。 




事實上在此次兩會中,全國人大代表、作家蔣勝男(《羋月傳》作者)曾提出過刪除“離婚冷靜期”的建議: 




她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談到,“這個條款出台的初衷本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輕率、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但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在已經確認失敗的婚姻中被迫延長痛苦,甚至因此有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為衝突,很可能結果與良好初衷適得其反。” 




她援引《2016年中國婚戀調查報告》中的數據,指出“閃婚閃離”的人不足5%,“絕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婚姻大事的,法律不應該用小部分人的情況來一刀切地對待整個想要離婚的群體。” 




其次,關於“維持生育率”的理由就更為荒謬了,生不生孩子,這一問題早在此前開放二胎時就有過大量討論,一個被證明了的基本事實是:是否生孩子並不取決於婚姻狀況,而主要在於經濟生活的壓力以及在此基礎上夫妻雙方的意向。婚姻並無法保障生育率,並且在感情破裂的婚姻中,孩子還會成為這段關係的最大受害者。 




因而支持立法的兩個理由都實在無法說服人。 




另一方面,“離婚冷靜期”嚴重侵犯了人們的婚姻自由權,這絕非危言聳聽。婚姻自由理應包含離婚自由,不能用法的強制力維持感情破裂的婚姻,這是離婚自由的底線。如果離婚不能和結婚一樣自由,那婚姻就必然會成為束縛人的枷鎖。尤其在以男權為基礎的社會關係還沒有大規模瓦解的今天,限制離婚的自由,事實上會給婚姻中的弱勢一方造成更多的困境,恰如微博網友所言:“很多底層女性在婚姻里唯一的自由就是離婚”(有調查研究表明,80%的離婚都是由女性主動提出的),“一個離婚冷靜期,會把多少在婚姻里的底層女性想要自由的渴望扼殺剝奪,一個在世界上贏得了形象的國家,卻無視着性別里的弱者”。 




反對者通常會以“為何不設立結婚冷靜期”來質疑離婚冷靜期,這是有理由的。因為如果以立法者“為了減少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的邏輯來思考的話,那完全可以進一步考慮“既然這樣,結婚也應該設立冷靜期,畢竟婚姻大事非兒戲,要做到為婚姻、家庭負責,為了婚姻家庭的幸福,理應讓雙方在冷靜期內認真考慮,慎重選擇結婚,避免婚後產生不必要的衝突和矛盾”。但是立法者卻沒有這樣做。 




事實上,大多數人無論是在決定結婚還是決定離婚時,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至少是當時主觀情願的,畢竟任何一個當初選擇結婚的人,都不會直接抱着離婚的目的去,沒有人不希望自己的婚姻穩定幸福。但人非聖賢,更不是預言家,TA們無法預料到結婚後會出現什麼樣的狀況,也無法提前預知婚後會出現哪些將導致其離婚的矛盾。走向離婚的人都是在婚後的生活中逐漸發現矛盾並一步步發展擴大的。 




因而這種只限制離婚而不限制結婚的法案,顯然並不是從婚姻雙方的角度去考慮的。 




那麼這一法案的設立到底是為了什麼呢? 




在筆者看來,其實就只有一個目的:維穩。立法者們希望通過設立冷靜期而限制離婚,從而可以把這個社會的不穩定性因素限制在家庭內部,而儘可能地避免其向社會中釋放矛盾。無論他們口頭上如何宣稱其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衝動者的婚姻、為了維護家庭穩定、或是為了保護因離婚而受傷害的孩子,但是其最根本的落腳點,就是為了維護穩定。 







為什麼反對“離婚冷靜期” 










上文已經說過,立法者所給的理由太過於表面和形式,毫無說服力。並且這一法案的設立事實上損害了婚姻自由,它很有可能會適得其反,使得人們越發反感婚姻本身,從而造成與立法初衷相反的效果。 




從更深層次的方面來看,即使是為了社會穩定,那也太過高看了婚姻的作用。婚姻的穩定是以社會的穩定為前提的,而絕不是相反。如果真的期望婚姻穩定、社會穩定,倒不如認真切實地去解決民生領域的實際問題,促進社會向更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從而提升民眾的幸福感,以減少社會中的戾氣。而不是想一些諸如此類的歪點子。 




另外前面也提到過,今天的社會還沒有完全擺脫男權社會的窠臼,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和底層社會,傳統封建的秩序依然頑固,在此基礎上的婚姻制度中,女性依然是處於相對弱勢的,加之近些年出軌、家暴等現象的增多,很多底層女性的生存狀況並不樂觀。就在近日(6月1日),媒體還報道了在廣西柳州三江縣人民法院訴訟受理中心門口,一女子因為提交了離婚訴訟書而慘遭男方的暴打。 













還有一些法案支持者拿離婚率高來為“冷靜期”開脫,這是毫無道理的。事實上離婚率較高的地區,往往就是經濟發展程度較好的地區,離婚率升高,是因為爭得經濟獨立的女性對傳統婚姻制度的反叛,它在一定程度上恰恰代表了社會的進步。如果僅僅為了維穩而犧牲離婚的自主權,這事實上是在用女性的自由去維護社會穩定,並且還不會產生多大的積極效果。要想真正降低離婚率,不如從導致其離婚的具體因素入手去做一些社會改變,而不是單純地通過立法為離婚設置障礙。 




在現有婚姻制度下,通過法律充分保障離婚自由,其實是對傳統婚姻中尚未獲得獨立地位的女性的基本尊嚴和權利的保護。 




早在建國初期,鄧穎超在起草《婚姻法》時,就堅決主張保障婚姻自由: 




“我為什麼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離呢?” 




“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 




“過去沒有這一條,發生了很多悲劇。” 




“是以婚姻自由為原則的,那麼自由是自己願意不願意。” 
















1980年《婚姻法》重新修訂,其中加強了法院的審判作用。此後,男女僅一方要求離婚的,就需要通過法院訴訟了。而今天,又加上了“離婚冷靜期”的限制,使得離婚的難度進一步增加。 




我們可以再來看下百年前的女權先驅是怎樣來理解婚姻自由的: 




婚姻能否自由,是女子能否解放的一個大關鍵。現在我國一般社會所通行的仍是捉合式的婚姻,腐敗人格的婚姻。雖然有一部份人提倡自由戀愛,提倡自由結婚,然而終因舊社會的勢力,支配壓迫,行不起來,明知這是火坑,偏要一個個的朝那裡內投去!但是別人雖送我們進火坑,也要我們自己肯進去,故這個問題,除開我自決外,實在沒第二個方法。只是個人力量,能不能夠與惡社會反抗呢?湖南趙女士,廣西李女士,他們兩的痛史,就是我們的殷鑑了。因此,我們不能不結合起攏來,實行團體的抵抗。所以婚姻自決的同盟,是刻不容緩的。我想這種組織,是我們青年女子切身的問題,誰不願意呢?只要認清道理,放大膽子,馬上就可以實行起來。小組織,大聯合,依照救國十人團的辦法最善。有了團體,則個人的主張,可由團體向家庭通報,個人的意外,可由團體向家庭警告,個人至萬不得已時,有了團體的幫助,必不至陷於孤立無援的絕境;自殺與投降的事,自然可以不再發生了,這是救人自救的唯一妙法。青年的同志呵,你要解決你自身的問題麼?你想從事女子解放運動麼?快些組織婚姻自決同盟!(向警予《女子解放與改造的商榷》,1920.5.26於巴黎) 




女性解放的程度是一個社會整體文明程度的標尺,不知今天的所作所為算不算開歷史的倒車? 




所以如果我們支持婚姻自由,就應該反對“離婚冷靜期”。 







婚姻從何而來,向何處去? 







在討論“離婚冷靜期”的基礎上,我們有必要去更深入地了解一下婚姻本身。 




在母系氏族社會,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沒有親子鑑定技術,因而只有作為母親的女性,才擁有對繁衍後代的絕對控制權(畢竟男性無法證明哪個孩子是他的,但女性卻可以不證自明),再加上女性採集食物的效率高於男性狩獵,因此當時女性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 




但隨着生產力的發展,男性在社會生產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並且由於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出現了剩餘財產,此時,男性為了解決財產延續問題,以及為了保證父系的繁衍、血統的純正,人類社會便衍生出了一套解決問題的機制,即婚姻制度。從此之後,男性對某個或者某幾個女性有了特定的所有權,從而保證其血緣傳承和財產的延續。 




所以婚姻制度實際上是一套產權制度,它規定了女性作為一項財產的產權歸屬,是典型的男權制度。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就曾一針見血地指出:“一夫一妻制和男子的統治,原本是為了保存和繼承財產而建立的……婚姻是由雙方的階級地位來決定的,因此總是(有着)權衡利害的婚姻。” 




根據恩格斯的觀點,婚姻不過是一紙“私有化”的契約。但在歷史的前半場,它不是男女之間的契約,而是男男之間對女人“先占權”的契約。 













隨着近代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工業革命讓女性逐步擁有了經濟權和話語權,傳統婚姻制度開始出現裂痕,到了現代社會,婚姻觀念也逐步從「我養你」轉變為「我要你養?」,婚姻結構從「圈養」走向「合夥」。但與此同時,婚姻的不穩定因子也呼之欲出,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自主離婚已經成為時代女性一個的標籤。這無疑是歷史的進步,是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的一個直接體現。 




傳統婚姻制度必然要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隨着女性地位的提高而逐步瓦解,這是任何人都無法改變的歷史事實。我們在今天要做的,應該是變革與不斷發展的生產力而不相適應的生產關係(如傳統婚姻關係),而不是通過立法手段來限制離婚,為了社會穩定而強行維持行將走向消亡的傳統婚姻制度。這應該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 







婚姻與愛情 







關於婚姻與愛情,這實在是個糾纏不休的話題。婚姻到底要不要以愛情為前提?或者說婚姻到底是愛情的墳墓還是港灣? 




這一問題已經被無數人爭論了無數次,今天的現實似乎越來越向我們展示出一個令人悲觀的結論: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雖然資本主義社會已經給予了婚姻很大程度上的自由,但其依然無法擺脫經濟狀況的制約,並無時無刻不以現實的經濟狀況為前提。因而人們在選擇婚姻時,依然不得不充分考慮到對方的實際經濟狀況以及在此基礎上的一切生存狀況,這是婚姻難以走出的窠臼。 




所以在當代資本主義社會,要想自由地追求愛情,要想擺脫傳統婚姻的限制去自由戀愛,這仍然是一個極其困難的選擇。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所謂的婚姻幸福,也是有且只有在占有社會財富的這個基礎上,再加上一點感情或者愛情的元素來點綴,才會被人讚賞、鼓勵、吹捧、膜拜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曾指出: 




在中世紀以前,是談不到個人的性愛的。不言而喻,體態的美麗、親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曾經引起異性間的性交的欲望。因此,同誰發生這種最親密的關係,無論對男子還是女子都不是完全無關緊要的。這距離現代的性愛還很遠。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的僅有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 

結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係,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派生的經濟考慮消除之後,才能普遍實現。那時候,除了相互的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 




所以要想讓婚姻和家庭僅僅以愛情為基礎,那就必須變革現有的社會經濟結構,通過家務、醫療保健、教育和兒童保育的社會化,並最終消滅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才能真正實現,到那時,“社會將不會再給家庭、戀人和個體施加這方面的壓力。正是因為沒有了這些生存壓力的重負,人與人的關係才會蓬勃發展。” 




當然,這是需要漫長的歷史發展和無數人的努力實踐才能實現的,今天去討論的確還為時過早。 




總之,愛情與婚姻如何共存?這是一個隨着歷史發展而不斷發展的問題,我們也只能在歷史的現實發展中去尋找答案。 







女性解放與人的解放 







通過對歷史的考察,我們可以看到傳統婚姻制度不過是自私有財產產生以來而基於男權社會的一種產權制度。它以社會經濟狀況為基礎,也必然會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消亡。而只有隨着傳統婚姻制度的真正瓦解,女性才能在“全體”的意義上獲得真正解放。 




但是要想瓦解婚姻制度,就必須首先瓦解掉使得婚姻制度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即私有產權的延續,因而也就又不得不最終歸結為使得全體人類獲得解放的途徑——消滅私有制。 




一百年前的先驅們就曾很明白地看到了這一問題的癥結: 




婦女問題與勞動問題同為二十世紀——新時代的產物。因為婦女問題,勞動問題所必要的物質條件,到了二十世紀才具備。婦女問題和勞動問題雖然並為世界最近待解決的兩個問題,而婦女全般的真正徹底的解放,卻必在勞動解放亦即人類總解放之後。(向警予《中國婦女宣傳運動的新紀元》,1924年) 




“婦女問題”和“勞動問題”這兩個二十世紀的產物,在我們今天這個二十一世紀,依然是最為嚴峻的問題。所以我們有理由認為,女權主義若不能和馬克思主義相結合、女性解放若不能與全體勞動者的解放相結合,那麼它就無法獲得事實上的新生、無法取得新的力量。(因為在現代男權社會中,受害的不僅僅是女性,還有廣大的底層男性。) 







結語 







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儘管我們都知道反對沒用,但我們依然要反對。 




至於這一法案最終會造成什麼樣的社會後果,我們誰也無法預料,但至少我們可以清楚地斷言,立法者的初衷是不會實現的。 




最後,以秋瑾同志的《勉女權歌》作為全文的結尾: 




吾輩愛自由,勉勵自由一杯酒。 




男女平權天賦就,豈甘居牛後? 




願奮然自拔,一洗從前羞恥垢。 




願安作同儔,恢復江山勞素手。 




舊習最堪羞,女子竟同牛馬偶。 




曙光新放文明侯,獨去佔頭籌。 




願奴隸根除,智識學問歷練就。 




責任上肩頭,國民女傑期無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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