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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轉型的制度設計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10月17日02:52:3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王慶民 寫於 二零二二年




對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批判(以美國最高法院和香港司法行為為例)




許多信奉憲政民主的中國自由派人士,一直是推崇英美法系的司法模式、美國的司法體系的。尤其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以及大法官巨大的獨立司法權,讓許多中國知識分子艷羨。中國自由派當然也希望民主中國複製這樣的司法體系和模式。




     但我是持不同意見的。我一直是歐陸法系(民法法系)及相關制度與理念的支持者,主張中國實行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歐陸司法體系,而非採用英美法系及相關制度與理念。關於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特點、優缺點,及二者孰優孰劣,有無數相關的論文、報道、言論,往往各執一詞,難有定論(雖然我個人是認為歐陸法系好於英美法系的)。由於篇幅關係我不在此展開分析了,只舉幾個實例來談一下英美法系的缺陷。




     例如英美法系及體制的最集中體現--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即有着非常明顯的爭議與缺陷。法治至上主義者總是將“法”看的極為神聖,尤其認為法治取代人治是偉大的設計。可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並非是真正按照法律不偏不倚的進行裁決,相反裁決中常常充斥着法官個人極為強烈的意識形態偏好、黨派立場、自身好惡。在許多爭議判決中,9位大法官還需要通過投票表決方式,以少數服從多數決出結果,經常出現5:4、6:3的投票結果。




     如果是真正完全的法治,就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決出結果,而應該按照法理與律條決定是非。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經常使用“少數服從多數”這一方式決出結果,本身就是對法治深刻的嘲弄。而且,美國最高法院這9位最高大法官,可以說是全美國乃至全世界最為頂尖和優秀的法律從業人員,而5:4的投票結果,難道能夠證明其中4個人是錯的、另外5個人是對的?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麽要選擇4位經常判決錯誤的法官進入最高法院?如果不是,那又為什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




     美國最高法院被視為司法獨立的典型,可無論大法官的產生,還是大法官各種判例,都與行政與立法權、政黨政治有着密切的聯繫。凡是自由派總統,任命的大法官都是自由派傾向;凡是保守派總統,任命的大法官也都是保守派立場。而負責審核大法官資格的美國參議院,也往往基於意識形態和黨派立場作為同意與否的標準。而大法官就任後,在判決各種涉及意識形態爭議和有關現實政治利益的案件時,也都會把意識形態和現實利益作為首要考量,而非純粹根據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這樣的“司法獨立”,成色又有幾何?




     我當然也明白,美國的司法能夠達到現在這種水平,已經比專制下的黨大於法、政法不分,要好了不知多少。“司法獨立”也並不意味着司法與行政、黨爭、意識形態毫無關係。至於“少數服從多數”,也是司法爭議中無奈但最現實的解決方式。但顯然,美國的司法體制、大法官制度,乃至大法官本身,並不像許多中國知識分子想的那樣神聖、偉大、無懈可擊。




    此外,美國最高法院由於權力過大、自主性過強、大法官任職終身,導致一些缺乏科學知識與人權觀念的大法官為所欲為,給美國乃至世界都造成了損害。例如最近數年,最高法院連續在墮胎(推翻“羅訴韋德案”判決)、疫苗接種(反對以法律和行政紀律強制接種疫苗)、防治氣候危機(反對政府以強制手段限縮企業減排)等方面,做出落後於時代、反科學、反人道的判決判例,還進一步試圖剝奪同性婚姻權(可能在未來推翻“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限縮新聞自由權(試圖推翻“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判決)。這些舉措或出於黨派利益、或出於出於價值觀偏見、或出於無知和愚昧,對人權、環境、社會進步,都產生了非常惡劣的負面作用。這些舉動違背多數民意、違背時代潮流、違背科學理性(例如對氣候危機、疫苗接種,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和立場,皆與大法官決定相反),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卻利用其巨大權力一意孤行。這樣的前車之鑑,民主中國絕不能重蹈復轍。




    同樣實行英美法系的香港地區,也是評判英美司法體制和理念究竟是否公正的例子。如2019-2020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發生了許多涉嫌違法犯罪的事件/案件。而這些案件在最近兩年都逐漸進行了審理和判決(不談頒布《港區國安法》之後國安案件的審理,只看按照普通法(英美法系)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案件)。




    本來按照英美法系強調判例法的特點,對同類性質的涉嫌犯罪行為應該做出同樣的判決。可現實里,立場親港府和警察的法官/裁判官,如彭寶琴法官、胡雅文法官,往往傾向於認定涉嫌實施暴力的親民主示威者有罪,且往往重判當事人;而立場親近民主派、同情示威者的法官/裁判官,如沉小民法官、何俊堯法官,則傾向於判決有施暴嫌疑的示威者無罪,或即便判決有罪,也處以較輕刑罰。而根據這些案件的詳情,不同當事人犯罪嫌疑概率和罪行程度本來並沒有根本差異,法官並非按照事情本身如何判罰,而是帶有非常強烈的個人傾向(當然個人傾向背後是其所屬政治派別或意識形態認同)。而後來,律政機構干預反修例案件的審理法官選派、將親示威者法官調離審判崗位,更反映了“司法獨立”的名不副實。




    雖然反修例運動中涉嫌違反香港法律的案件都較為特殊,涉及政治問題,但畢竟是通過普通法進行的審判,足以一定程度反映普通法的局限,以及標榜中立獨立的英美式司法體系的虛偽與雙重標準。何況,即便非政治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香港、英國、加澳新等所有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在判決中也不總是遵循前例,而是摻雜法官各種個人立場與好惡。所謂“遵從先例”,也都只是選擇性援引判例罷了。




     對於我通過上述事例批評英美法系與制度的論述,許多知識分子會不屑一顧,一些學識精深的專業法律學者可能還會啞然失笑,認為我所說的這些是外行的淺薄幼稚之論,根本不值一駁。的確,我缺乏專業的法學知識,對於各法律體系及實踐內情了解也甚為不足。




    但我所說的,是基於最直觀的認識、最基礎的事實。而英美法系(普通法)最注重的,難道不正是對“直覺”和“常識”的高度認可與應用嗎(同時還有對援引成文律條、專業知識的有意排斥)?英美法系的代表產物陪審團制,其選拔陪審員的標準就是從普通民眾中選擇,目的也正是為避免法官等涉法專業人士對法律的操弄,讓並無法律專業知識的平民百姓,根據約定俗成的道德、根深蒂固的常識、自然人性的直覺,來判斷事情的是非曲直。




    因此,“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使用英美法系認可的方式,來批判英美法系的弊病,難道不是合理有據的、有說服力的嗎?相反,許多尊崇英美法系的知識分子各種為英美法系張目的文章和言論,恰恰是英美法系理念所排斥的、利用繁複學術知識構建的“巧言”。




    其實我個人仍然非常尊重專業知識與專業人士,以上言論僅僅是為了批判對英美法系的過度尊崇、解構英美法系的“神聖”。




總統制的弊端:過大的總統權力與自由裁量權、助力民粹催化獨裁的工具、“勝者全得、敗者全輸”的不公和激化政治鬥爭的惡果、高效行政的雙刃劍,以美國、韓國、菲律賓等國及拉美諸國為例




    顧名思義,總統制就是突出總統權力,引申後還可體現行政權的強大、總統個人對權力使用的巨大自由裁量權。在總統制下,總統所持有和代表的行政權相對突出,權威和影響力往往高於國會和最高法院。如果國會和最高法院由與總統對立的政治勢力掌控,尚可形成一些制衡;但如果國會也是總統所在政治勢力控制,最高法院法官也是同派系,那總統權力就很容易失控。而且,大部分總統制國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同時還是三軍領袖,還可以任命各機構主官及最高法院大法官,可謂內政外交軍事人事一把抓,整個國家某種程度都繫於總統一人。總統可以根據個人好惡行事,甚至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打倒政敵、掌控國會,操縱最高法院,成為獨裁者並不斷連任。




   總統的巨大權力也隱含着一個問題,即在民主選舉中,勝選總統代表的政治勢力,可以壟斷政治權力或起碼形成壓倒性優勢,而失敗者最多只能有限的監督政府,無法再參與具體施政。這就是政治上的“勝者全得”傾向,是不利於政治代表多元化的。而且,在對立的兩派實力旗鼓相當時,總統制下總統選舉結果導致的權力分配完全倒向其中勝選一方,等於是對代表全國近50%公民的失敗一方話語權和參政權力的強烈剝奪,非常不合情理,也不利於國民團結。




   這一點在美國表現的就非常突出。美國總統選舉經常被視為“51%對49%的勝利”,大多數年份雙方得票差距都不超過10%,有時不超過3%。而當選總統一方即便以微弱多數勝出,也能“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其為所欲為且難以被在野一方制約。在野黨雖然可以努力在國會選舉中扳回一城,但仍然無法與總統的權力抗衡(如果國會也是總統所在政黨勝出,那總統勝選所得的權力優勢就更加放大了)。




   不僅美國,同樣實行總統制的韓國、拉美和非洲許多國家,均存在類似情形。如2022年韓國總統選舉,保守派的尹錫悅就以不到1%的優勢(48.56%:47.83%)擊敗進步派候選人李在明,成為韓國的主宰者。雖然進步派仍然掌握國會,但韓國國會權力遠不及總統,韓國將進入新一輪保守時代。同樣在今年舉行的哥倫比亞大選,勝選的左派候選人得票也僅略超過50%,敗選方的右翼候選人則也有47.3%的支持率。更近的今年8月舉行的肯尼亞總統選舉,“橙色民主運動”候選人拉伊那·奧廷加以48.85%得票率,惜敗於“統一民主聯盟”候選人威廉·魯托(得票率為50.49%)。而總統制下勝利方某種程度可以100%壟斷政權(起碼完全壟斷行政權),失敗方一無所有,這對因各種原因(包括很大運氣成分)以微弱差距抱憾敗選的一方顯然是不公平的,也會激化政治矛盾與意識形態對立。




    以上所說似乎都是總統制的缺點。當然總統制也有優點,即行政效率很高,總統可以利用其強大的權力推行各種政策、任免各級官員。政令不僅在行政系統內部暢通無阻,如果國會孱弱,也無力阻擋總統的決策。即便國會由反對黨把持,很多一般行政事務也可以不經國會由總統逕行處置。如美國總統就經常通過簽署“行政令”方式推行行政法案和政策,不需國會批准(國會可以推翻行政令,但門檻很高)。而且如果發生戰爭或其他緊急事態,全國都可以團結在總統領導下迅速應對(即便總統死亡,也能立即選擇另一人繼任)。當然,這種“高效”也可以用於推行惡政、誤國害民。




    通過以上關於總統制優劣的對比,很明顯可以看出其劣多於優。而總統制的實踐亦是如此。很多人以美國的成功為總統制背書,而忽視了大多數總統制國家的失敗。韓國就是總統制悲劇的典型。韓國建國以來所有總統(除卸任不久暫時安全的文在寅)都不得善終,既有韓國政治鬥爭文化濃厚等其他原因,也有總統制本身的原因。由於賦予總統權力過大,李承晚、朴正熙、全斗煥這三位總統均成為了獨裁者。而金大中、盧武鉉的悲劇,以及朴槿惠、李明博的入獄,也和他們作為總統權力過大責任亦巨大有關。而且,總統制這種“勝者全得”模式,本身就是導致韓國政治鬥爭激烈的原因之一。各方沒有退路和折中選擇,只能拼命爭奪總統大位,並在執政時全力使用權力(因為有權不用過時作廢),另一方上台後則出於同樣原因拼命清算對手,導致政治惡鬥頻繁,意識形態兩極化,對政治穩定與和國民利益都有很大損害。




   如果說韓國還有經濟奇蹟為總統制加分(雖然二者關係不大),同樣實行總統制的菲律賓,馬科斯時代就證明總統獨裁更會造成腐敗和經濟萎靡。而實行總統制最普遍的拉丁美洲諸國也都很糟糕,各類“考迪羅(軍政強人)”即是依靠總統制下總統的巨大權力成為獨裁者。在巴西、阿根廷、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秘魯、智利等國,無論是代表右翼保守勢力的軍人獨裁者(如皮諾切特、藤森、魏地拉、梅迪西),還是左翼激進勢力擁護的民粹強人(如查韋斯、盧拉、基什內爾夫婦(二人均擔任過總統)、莫拉萊斯),都利用總統所有的大權為所欲為。獨裁、腐敗、民粹、經濟危機,拉美總統制總是與這些醜惡的現實聯繫在一起。當然,總統制並不是這些悲劇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但總統制的確加劇了這些問題,拉美大多數國家也因此沒有一個良性的政治環境。至於這些國家為何在總統制有這麽多缺點情況下未修改政體,是因為政體早已在國家根深蒂固,牽涉甚廣,涉及各方重要利益甚至身家性命,沒有任何人和政治勢力有能力更改政體。




    而美國的總統制之所以運轉較好,是因為其“三權分立”的權力分工與制衡機制相對成功。在美國,雖然總統的行政權十分強大,但國會的立法/決議權與最高法院的司法權同樣強大,三權權責清晰、分工明確、各霸一方,而且三權之間有複雜有效的互動與制衡機制。再加上美國相對良好的政治文化(雖然現在越來越不良好了)和完善的法治體系,也能避免美國變成拉美那種“總統獨裁”的局面。即便如此,美國的總統制也頗受批評,從“帝王般的總統”羅斯福,到缺乏知識和判斷力的小布什,再到美國史上最具顛復性的領導人特朗普,其利用總統權柄肆意而為的行為都飽受詬病。




    總之,總統制由於總統本人權力過大、行政權膨脹,以及大多數情況下制約力量的不足,很容易導致總統(或總統所在的執政黨派)隨心所欲的胡作非為,甚至出現個人獨裁。當然,總統制也有效率較高、便於應對緊急事態等優勢。




    對於民主中國而言,一方面,中國的確需要一個頗具凝聚力的領袖人物統攬全局,以壓制內部的動盪和對抗外部的威脅;但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產生新的獨裁者,避免權力集中在一人手中後其不受制約胡作非為。如果總統德才哪怕一方面有缺陷,就會將國家帶入深淵。而中國歷史上包括近現代,因一人獨裁導致的悲劇已經有很多,中國不應再經歷了。中國也缺乏美國那樣成熟的民主憲政政治文化和有效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很難駕馭總統制。而總統制“勝者全得”特性造成的政治極化,也是民主中國不堪承受的。




    所以,基於總統制本身的嚴重缺陷和在中國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可以得出結論,總統制不適於中國。




優劣參半的議會制:多元參與、議行合一、集體決策、效率不足、另類壟斷,以英國、印度、日本為例




議會制:多元參與、議行合一、集體決策、效率不足、另類壟斷,以英國、印度、日本為例

    那麽,議會制/內閣制/總理制政體呢?某種程度上,議會制政體是與總統制政體相對立的政權組織形式。總統制的權力重心在總統,議會制權力重心顯然在議會/國會。相對於總統制的三權分立,議會制則有明顯的議行合一/議行合作的特徵。一般來說,包括總理/首相和各部部長/大臣在內的內閣全體閣員,同時也是議會議員。雖然議會的立法和審議權與內閣的行政權仍然相對分開,但二者是合作關係而非制衡關係。




  與總統制另一個重要的不同,就是總統制下的總統除非換屆被選下,或極端情況下被成功彈劾(往往需要正當理由和三分之二議員支持彈劾),一般都能任職至屆滿。而議會制國家的內閣總理乃至全體閣員,則理論上任何時候都可能因議會議員倒閣行動而失去職位、捲鋪蓋走人。雖然內閣成員和議會議員都有固定的任期,但任期內只要有正當理由並得到多數議員支持,就能解散內閣重選議會。議會往往有多個政黨組成(而非總統制國家多為兩黨制),在各種決策和行政事務中,各黨各派都能有所參與,反對黨和少數派也可涉足決策,而不像總統制下國會反對派只能對執政黨反對和監督。相對於總統制的剛性、極端性,議會制有明顯的柔性、調和性。




   由於議會制議行合一/議行合作的特點,內閣施政不會像三權分立的國家那樣被國會掣肘。但前提是內閣得到過半議員長期穩定的支持。否則,政令一開始就無法通過。內閣不能像總統制國家的總統那樣繞過議會發號施令,而要與議會多數達成共識。而議會制下,各種法案、政策、人事任免,相對都能得到更多討論,決策者和行政者有更加深入和細緻的溝通。另外,由於內閣成員一般也是議員,也需要民選才能進入議會和內閣,所以相對更重視民意及民意的變化,而不能像總統制下的各部部長那樣只需聽命於總統而不顧民意。而議會制下也很少出現獨裁者,因為即便是總理權力也是有限的,議會權力、議會多數黨權力都高於總理個人,總理對其他內閣閣員也沒有太大的約束權,更多是同僚合作而非上下級關係。




   以上這些基本都是議會制的優點。但議會制也有不少缺點。相對於總統制很高的行政效率、令行禁止的威力,議會制國家行政效率一般要低一些。因為議會制下作為權力重心的議會是許多人組成的(往往數百人),內閣成員也有十多人至數十人,其實就是一種集體決策,相對民主,有多元聲音和充分溝通。但這往往要犧牲行政效率。相對於總統制“一選定四年/五年”的穩定性,議會制也面臨各種不確定性,例如執政的多數黨黨內不同派系鬥爭,如果這些人倒向反對黨,內閣就可能垮台,就需要重新選舉(當然,在內閣垮台後和議會重選前,會有一個一般維持數月的“看守內閣”負責過渡,但大多數議會制國家內閣垮台肯定是要重新選舉的)。如果執政黨連多數黨都不是(即“懸浮議會”),還需要和其他政黨組建聯合政府,政治就更不穩定。這些問題在議會制的典型國家英國都有發生。




   還有些情況下,一黨一派擁有壓倒性的優勢,通過議會多數長期把持政權,如日本的自由民主黨常年的一黨獨大(自1955年至今,除少數年份外自民黨一直擁有眾議院過半席位,近年來自民黨和其友黨相加共占參眾兩院約三分之二席位),立法和行政權都牢牢掌控,司法權實際上也被自民黨操縱,這樣的情況下議會制反而不利於政治多元。議會制由於是集體決策,權力分散,也不利於應對突發事件和危急形勢。




    根據以上議會制的特性,以及中國的國情,對於民主中國來說,議會制/內閣制並不是一個好的選擇。誠然,議會制有利於避免個人獨裁,防止中國在民主之後再落入政治狂人的股掌之中。但不利影響更多。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國家,國情複雜,國內各方利益對立嚴重、衝突劇烈。無論議會選舉制度如何設置、議席如何分配,議會中必然有人數眾多的、立場不一的、代表不同群體各自利益的議員。如果實行議會制,把所有決策都交給議會討論和投票決定,那恐怕在許多爭議問題上都會吵翻天,議會每天上演菜市場般吵鬧乃至全武行,根本無法正常決策,更遑論高效了。雖說可以制定各種規則以規範議會論爭,但在各種極大的利益和巨大的分歧下(有些議題可謂攸關生死),這些規則很難被嚴格遵守。




   何況,未來中國將實行多黨制(而非兩黨制,後文會具體講),不太可能有一個政黨單獨得到議會過半席位,議會多數派別需要多個政黨的協商聯合組成。如果實行議會制,那被議會控制的內閣的不穩定性更強,如果任期內議會的執政聯盟瓦解,就需要重新大選,這對地廣人稠的中國顯然不是便利的事。如果是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以少數派身份單獨執政(類似於多次在英國下議院出現的“懸浮議會”),那各項法案都可能難以得到通過(通過法案需議會半數支持),內閣和執政黨成為“跛腳鴨”,國家的各項改革和發展議程更無法推進。




    在議會制下,行政機構形式是包括總理/首相/首席部長在內的內閣諸閣員(部長)組成的相對平行結構,而非總統自上而下領導,且沒有獨立的行政權而是更多聽命於意見不一的議會,內閣必然是相對孱弱的,行政效率是低下的。而中國國情複雜嚴峻,既有許多問題需要細緻入微、春風化雨的方式解決,也有各種必須以強力手段“快刀斬亂麻”平息的禍亂,還需要強大的政府清除積弊、推進改革和平權。紛亂的議會和軟弱的內閣無法負荷這樣的重擔。




    還有,中國不是一個普通的、相對與世無爭的“小確幸”國家,而是在世界上舉足輕重、有着極大影響力的超級大國。而中國的外部環境不佳,尤其在中國周邊,大多數國家尤其幾個大國近鄰,都與中國有很深的歷史仇怨與難以調和的現實利益衝突,對中國不懷好意,會千方百計損害中國國家利益。這在民主化後也不會有根本改變。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必須有強大而迅疾的應對外部威脅的能力,這需要中國有明確的領導核心及高效的外情反應機制。議會制恰恰相對不能滿足這種需求,還損害應對緊急事態的效率。




   不過議會制也有不同類型,中國也可以效彷德國和印度,實行比較特殊的議會制/內閣制,即總理制,總理在外務上擁有很大的、類似於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例如德國前總理默克爾、印度前總理尼赫魯和現任總理莫迪,都擁有巨大的權力。但德國和印度的總理制並不是典型的議會制,其形成發展也與其本國特殊的歷史沿革與政治特點有密不可分的關係,還和具體政治人物的特點與影響力有極大關聯,中國很難簡單效彷。




   因此,議會制也不適合中國。甚至說,和總統制比起來,議會制更不適合。在民主中國實行總統制的弊端主要是總統制本身的缺陷,而議會制與民主中國的關係則是“衣不合身”,存在嚴重的適配性問題。議會制的種種優點在中國不能得到有效發揮,而其缺點則會在中國成倍放大。




   而只有在瑞士實行的“委員會制”,更是只適合瑞士小國寡民、內部和諧、與世無爭的特殊國情,中國當然不應採用。




半總統制:權力分立與調和、行政權拆分、政治多元化、有齟齬但更包容、穩定與效率兼顧,以法國為例




  那麽,只剩下了一種政體,即“半總統制”,亦被稱為“半總統半議會制”、“雙首長制”。“半總統制”政體的基本架構是,總統和國會均由且分別由全民直選產生,互不隸屬,各司其職;總統和總理為首的內閣共享行政權,但總統權力略大於內閣,並有一定的分工。總統還擁有任免總理的權力,但一般只能任命國會多數派所推舉的人選。總統在軍事和外交上擁有絕對主導權。




    乍看起來,這樣的“半總統制”好像和總統制非常類似。但其實是頗為不同的。相對於總統制下總統獨攬行政權,可以隨意任免包括總理在內所有內閣成員(像美國連總理這一職務都沒有(“國務卿”則是“超級外交部長”而非行政總管),這意味着總統對行政團隊是完全和直接控制的),“半總統制”將行政權分攤給了總統和總理為首的內閣,而任免總理必須考慮國會的意見、得到國會過半議員的同意。總統也並不直接任命和管理內閣成員,內閣成員由可以組閣的國會多數派商定,由總理提交內閣名單,總統有是否批準的權力。總統雖然在軍事和外交上擁有絕對的權力,但在內政方面更多要尊重總理和內閣的權力與獨立性,不能過度干涉內閣的施政。而內閣對國會負責,更多聽命於國會而非總統,也削弱了總統的權力,避免了總統對行政權的壟斷。




    而由於總統和國會由選民分別選出,且內閣成員由議會多數派認定和推選,也有效避免了總統制“勝者全得”的問題。在“半總統制”的典型國家法國,經常出現總統和國會多數派不屬於同一陣營(甚至往往是對立陣營),所以總統和由國會推選的總理及內閣也分屬兩個陣營的情形。例如1986年法國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結束後,左翼的社會黨人密特朗連任總統,但國會由右翼勝出,並推選了“保衛共和聯盟”的希拉克擔任總理;1997年,希拉克當選總統,而社會黨的若思潘被國會推選為總理。因為總統和總理來自左右不同陣營,所以這種情形被稱為“左右共治”。




    相對於總統制下“勝者全得”壟斷行政權,“左右共治”讓左右兩大陣營都能參政執政,雖然會導致一些矛盾衝突,但因為總統和內閣分工明確,所以不會太影響行政效率,反而讓政治權力更加多元、施政更能兼顧多樣的訴求,不同陣營間關係相對和諧。即便並非“左右共治”而是總統總理屬同一陣營的情況,由於法國是多黨制而非兩黨制,國會中多個黨派共同推舉的內閣也不會與總統完全步調一致,仍然可以分散行政權和形成一定的政治平衡。而且,選民往往也會在總統和國會選舉中分別投票給不同政黨候選人,以避免總統所在黨派壟斷政治權力。這就促成了政治權力分配的相對多元與均衡,也能避免“零和博弈”機制下“你死我活”的政治惡鬥。這樣的政治權力分配狀態,顯然遠優於勝者為所欲為、敗者一無所有的總統制政體。




   而相對於議會制下將國會作為權力重心,“半總統制”將權責分攤給了總統、總理為首的內閣、國會三方,讓彼此形成制衡。議會制另一個特點是“議行合一”,立法/決策和行政混在一起(或者說密切相通),容易導致“議”干擾“行”,影響行政效率。而“半總統制”則將行政從立法/決策中剝離,提高了行政效率。




    而“半總統制”還賦予了總統在關鍵領域的巨大權力及相對超然的地位。軍事和外交屬於關鍵且特殊的領域,軍事需要令行禁止,外交需要舉國一致,議會和內閣的特性恰恰不利於高效和團結。而“半總統制”將軍事和外交權力交給總統,是非常明智的設計。“半總統制”更大的一個優點是,總統由選民直選產生,獨立於國會和內閣,很少受到後二者掣肘,可以相對跳脫複雜的政治鬥爭,既不被國會製造的倒閣行為波及(相對於議會制),一般也不會和國會發生激烈衝突(相對於美式總統制),處於相對超然的地位。總統這種超然,不僅利於其個人放手做事,也有利於整個國家政局的穩定。而“半總統制”的典型國家法國,自1958年第五共和建立、政體確立後至今,除個別政治時期(“第五共和”初建時阿爾及利亞問題引發的政治危機;1968年五月風暴”前後的政治與社會動盪),其政體運作相當良好,政治局勢一直非常穩定。這充分說明了“半總統制”的成功。




    當然,“半總統制”也有其缺點。例如它在三大權力互相制衡方面就表現不佳,行政、立法、司法更多是各行其是而非相互聯繫和制約。相對於議會制/內閣制,掌握行政權的總統、總理及內閣成員,距即時的民意較遠,其政策不能及時修正。相對於議會制/內閣制下內閣成員均是民選議員(且多是需直接投票給本人而非投給政黨的小選區議員),總理和內閣主要被國會控制,受總統轄制,但缺乏民意的直接授權。總之,議會制/內閣制的各種相對優勢,“半總統制”就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




    但即便如此,它的缺點仍然遠遠少於總統制和議會制,沒有導致總統權力失控和獨裁、決策和執行效率低下等致命的大問題。而且,它對於非常在意軍事、外交領域及政治平衡與穩定的大國,有着獨特的好處。




    而中國正需要這樣的制度。如前所述,對中國來說,如果實行總統制,那可能導致總統個人權力過大和失控,甚至可能造就新的獨裁者,讓中國的民主夭折。總統制本身的各種缺點如“勝者全得”和政治極化,也會損害新生的民主中國,不利於政治穩定和國民團結;如果實行議會制,因為議會成員的龐雜、集體決策的低效,以及代表議會行事的內閣的孱弱,無法有效解決中國許多棘手的問題尤其利益衝突,還會在面臨緊急事態和外部威脅時無法快速反應和團結一致。




    “半總統制”恰恰解決了這些關鍵問題。由於“半總統制”拆解了行政權,將權力由總統和內閣分攤,並將大部分內政和常務交給總理領導的內閣,總統就不能事無巨細的插手,也不能隨意任免內閣成員。而總統和國會的權力分立,也讓總統不能干預立法權和各項需通過法律程序才能通過的決策。這就很大程度限制了總統的權力範圍和具體的管轄事項,讓總統不能為所欲為。即便總統掌握軍權,但沒有行政根基、國會與其並立不受控,僅憑槍桿子是難以在現代社會強行“黃袍加身”發動政變搞獨裁的(當然軍方也未必聽從總統的政變命令)。




    而相對於議會制的低效和內閣的孱弱,“半總統制”將行政權剝離出立法和決策,總統、內閣、國會分工明確,避免了議會制“議行合一”體系下“議而不決”、“邊議邊決”及“議決反覆”等各種弊端,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於推動政策執行。而總統在重大事務上的強大行政權力,尤其在軍事和外交上的壟斷性權力,可以在面對阻力巨大的重點問題、社會面臨重大危機、國家遭遇外敵威脅乃至入侵的情況下,發揮“摧鋒拔石”之力、實現“力挽狂瀾”的目的。




    顯然,面對各種艱難險阻、內外威脅的民主中國,“半總統制”是最佳的選擇。同為世界大國的法國“半總統制”頗為成功的實踐,也證明了這套政治設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當然,除法國外,世界上沒有其他實行“半總統制”非常成功的大國,但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也鮮有因此而政治失敗的。在阿爾及利亞、波蘭、葡萄牙等“半總統制”國家,政體運轉良好。俄羅斯也被認為是半總統制國家(雖然它更像總統制),其政治衰敗顯然不是政體結構所致。其他許多國家包括很多大國未實行“半總統制”,很多出於對其傳統制度的習慣和依賴,及與政體相關的錯綜複雜的利益連結,已不便更改政體,如美國及拉美諸國、英國及英聯邦諸國等。而“半總統制”是明顯的建構型政體而非經驗型政體,使用的國家的確較少,但並不代表它缺乏普適性。




    總之,我認為“半總統制”利遠大於弊,且頗為適合中國國情,是未來民主中國政體的最佳選擇。當然,現在所說的各種政體的利弊,都只是根據制度本身進行理論分析、在他國的經驗教訓總結,而非民主中國實行該政體後的現實情況。在不同環境、不同參與者、不同歷史條件下,同樣的政治制度可能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和影響。“半總統制”在民主中國的實際運轉如何、有怎樣的影響和利弊得失,只有真的實行後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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