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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當川普封口案陪審員
送交者: 馬黑 2024年05月26日22:20:2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假如我當川普封口案陪審員


川普紐約封口費案官司,下周二檢辯雙方法庭結辯closing argument。結辯之後,案子就進入了陪審團審議階段。陪審團判決最快下周內就會有結果。


想起了我在美國法庭當陪審員的經歷。


我在美國36年的生涯中,有4次按照法院通知,來到法庭參加挑選陪審員組建陪審團的過程。有1次這個過程還沒有開始,檢辯雙方達成協議,不再需要審判。有2次進入這個過程後被辯方律師幹掉。只有一次正式進入陪審團參加了陪審團判決, 我在那次判決中,投了一票反對檢方的起訴,導致流審。


歸化成為美國公民後,有很多次收到法院輪到我當陪審員的通知。這個通知中要求填寫一份問答卷,其中需要回答的內容很多,記得最清楚的有:是否美國公民?英語程度如何?是否被判過刑?這份問答卷填寫好後,需要給法庭郵寄回去。通知還要求從某一個星期的周一到周五打電話去查詢是否需要到法庭報到,如果需要去報到,就必須按時去法庭報到,經歷挑選陪審員組成陪審團的過程。以後問答卷的填寫和打電話查詢工作改成網上進行,方便很多。


很多次收到通知寄回問答卷後,到了指定打電話的那個星期,從周一到周五打電話去問都不需要去法院,都是在家等待,這種情況後面幾年疫情時期更是如此。


第一次到法庭參加陪審員挑選過程是千禧年2000年的事。我為什麼記得時間?因為那是我們全家去加拿大馬嫂妹妹家玩之前或者之後發生的事。我到了洛杉磯高等法院,登記報到後,來到法庭外面正準備進入開始挑選陪審員組建陪審團程序時,接到通知,檢方辯方庭審前達成協議,不用庭審了。


第二次時間不記得了,應該是母親與我們同住期間,所以大致是2005年到2008年這段時間裡的事。法院是距離我家不遠的地方。我到了法院後,在檢辯雙方參與挑選陪審員組建陪審團過程中被淘汰。我記得我已經做到了陪審團席的座位上接受檢辯雙方律師問話。辯方律師問了我的職業後,問了我一個問題:“你在工作中,與客人面談時,是否經常會記筆記?”  我回答:“當然。工作記錄是我工作的一部分”。回答完此問題後不久,辯方律師就叫我走路了。估計辯方律師認為做事太過於較真,死死板板照章辦事的人當陪審員,對他的客人也就是嫌犯可能不利。


第三次時間也記不得。地點記得在洛杉磯高等法院。我也做到了陪審團席位。也是辯方律師把我幹掉。當時是檢方律師問了我一個問題,其中牽涉到一個法律用語,什麼法律用語我也記不得了。我正好略知此用語的法律含義一二,可能是有點急於表現自己,多說了幾句。很快就被辯方幹掉。估計辯方律師覺得聽起來我想當陪審員的積極性有點太高,可能對他的客人嫌犯不利,於是就讓我走路。


我只有一次通過了檢辯雙方問話,毫無異議讓我成為陪審團一員,經歷了一次法庭判決過程。時間也不記得,但地點記得,法院就在我家附近不遠之處。在那次審判中,我與另外一個華人陪審員不同意檢方的指控,導致審判流審。案情大致這樣,洛杉磯縣警在某次搜查某房子的過程,發現某人在床上睡覺,在房間桌子上放置有某人的衣服,衣服旁邊有一包毒品。警方認定,毒品屬於某人,而這個案子就是起訴某人的持有毒品罪。我與另外一個華人陪審員的看法是,警方提供證據沒有把某人和桌子上的毒品直接清楚聯繫起來。有一個重要事實我特別在意的是,某人當時睡覺的那個房間不是他家房間,而是別人家房間,這就產生了另外一種可能性:毒品是別人留下的與他無關。


美國刑法判決某人有罪的證據標準叫“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關於這個標準定義如下:


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須在合理懷疑範圍內證明被告有罪。 這意味着所提供的證據必須令人信服,任何有理智的人都無法對被告的罪行產生任何懷疑。


In criminal cases, the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to prove the defendant's guilt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his means that the evidence presented must be so convincing that no reasonable person could have any doubts about the defendant's guilt.


我問馬嫂這個標準“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如何翻譯為中文?馬嫂回答:”毫無疑問”。我覺得馬嫂這個翻譯很好。


在這個案子中,我這個還算正常理智的人就覺得根據警察提供證據,並沒有毫無疑問的讓我確信某人就是有罪。12個陪審員中,開始9個人認為某人有罪,有3個人認為不能確定他有罪。3個人中除了我和另外一個男性華人外,還有一個白人中年女性。經過幾輪討論後,白人女性改變立場,也贊成某人有罪,我與另外那個華人男性仍然堅持我們的意見,最後法官宣布審判流審。


基於我的上述當陪審員的經歷:


第一,如果我有幸進入川普封口費案陪審員挑選程序,就像我曾經兩次被被辯方律師幹掉一樣。我可能會被川普律師幹掉,連陪審員都當不上。


陪審員挑選過程中,檢辯雙方各自可以無理由幹掉10個他們認為可能對己方不利陪審員候選人。


陪審員挑選過程中,候選陪審員不敢說謊的。這次川普封口費案中有一個陪審員已經正式進入陪審團,但最後被檢方幹掉,因為他被判過刑卻謊稱說沒有,馬上被檢方剔除了陪審團。川普案中檢方律師詢問陪審員候選人問話中有一個問題:是否參加過川普競選集會?而辯方律師可能問的一個問題是:有沒有在社交媒體發表川黑言論。我如果被問到此問題,不敢撒謊的,一定照實如此說:我在一個名字叫萬維的中文網站有大量川黑言論。此話一處,我一定被川普律師團無情幹掉,根本不可能有機會坐到陪審團中。


第二,如果我僥倖逃過川普律師法眼,偽裝混入封口費案陪審團隊伍,從我過去唯一一次當陪審員判案的經歷來看,我可不是隨大流沒有自己腦子的人,我對證據的要求比較嚴格認真。


證據有兩種:


一種叫直接證據direct evidence,英語裡把這種證據稱為還在冒煙的槍”smoking gun” 。嫌犯槍殺了某人,被抓捕時手裡還握着那支槍殺某人後還在冒着射擊硝煙的槍。那支還在嫌犯手裡冒煙的槍就是直接證據。這種證據把嫌犯與犯罪事實直接清楚連接起來。


還有一種證據被稱為境況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


網絡定義:


境況證據是間接證據,從表面上看並不證明爭議事實,但引起該事實存在的邏輯推論。 間接證據需要得出額外的合理推論來支持主張。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is indirect evidence that does not, on its face, prove a fact in issue but gives rise to a logical inference that the fact exists.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requires drawing additional reasonable inferences in order to support the claim.


我當陪審員審判的那個案子中,我個人認知里,警方提供的證據不是直接證據,而是間接的境況證據。如果毒品在某人放在桌子上的衣服的口袋裡被發現,如果他睡覺的那個房間就是他家他自己的房間,那個證據才可以稱之為直接證據。


由此可知,如果檢方在川普封口費案子中提供的證據不能清楚直接把嫌犯川普與犯罪事實緊密關聯起來。我也有可能會與檢方唱反調的喔。


當然,我承認我的的川黑立場源遠流長根深蒂固,非常可能我會被強烈政治立場蒙蔽了雙眼,不能遵照法律,秉持一個客觀公正的立場。


還有,我個人有這樣一個認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當把法律應用到大人物特別有強大政治影響力的政治大人物身上時,我會更嚴格更苛刻。


因此我如果我當陪審員,投票判決川普有罪非常可能。


但是請記住:在美國的陪審員制度下,判決嫌犯有罪非常不容易,故入人罪更不可能。

判決嫌犯有罪必須12個陪審員取得一致意見。判決川普是否有罪,如果有10個人已經同意,加上我這個同意,也才11票。可是只要12個人中有一個人不同意,這次審判就會流審。


如果川普封口費案陪審團中,有人會像我過去當陪審員一樣對警方提供的證據產生疑問導致流審,那會在哪個部分上發生疑問?依據我對此案審判的觀察,我覺得陪審員有發生疑問的地方極有可能是在公司文件造假(falsifying business records  )這一部分。


我們知道川普封口費案根本不應該叫封口費案。


檢方的立場有兩個不可分割的部分,第一部分叫影響大選罪(封口費案)第二部分叫公司文件造假罪和由此產生的稅務欺詐罪。兩個部分如果分開來,沒有關聯性,都是輕罪。只有把兩個部分連在一起,才是重罪。根據紐約州法律,公司文件造假為輕罪,但如果公司文件造假目的是為了掩蓋其它罪,在此案中就是影響大選罪(封口費案)和稅務犯罪,就是重罪。


在此案中,檢方必須:


第一,證明兩部分的犯罪事實,少一個都不行。


第二,證明兩部分犯罪事實的關聯性:公司文件造假罪的目的是為了掩蓋影響大選罪和稅務欺詐罪。


第三,證明川普本人與這些犯罪事實的關聯性:他知情,他是兩部分犯罪事實的主犯。


按照時間順序看,先有影響大選案罪案:


川普2016年大選期間,在對他個人人品具有極大殺傷力的好萊塢錄音事件剛剛平息下來之際,距離大選投票2個星期以內的時間之時,為了阻止掩蓋另外另外兩個性醜聞,1個婚外性(Stormy Daniels ) 另一個婚外情(Karen Mcdougal)的爆發,通過他的私人律師Michael Cohn 付出13萬美元給Stormy Daniels 封住她的口。此外, 川普和他的私人律師Michael Cohn還有他的老朋友也是國家詢問雜誌老闆David Pecker 一起開會決定,讓David Pecker以雜誌社出面付錢15萬美元給Karen Mcdougal購買故事版權,但不發表(catch and kill)。


付給Stormy Daniels的13萬美元,是Michael Cohn抵押房子借貸來的錢。川普需要為Michael Cohn報銷(reimbursement)這筆錢。當川普公司報銷這筆錢併入公司賬時,就發生了第二宗罪公司文件造假罪(falsifying business records  )。


由於造假中涉及到虛假稅務申報,又多了一個稅務申報欺詐罪。


報銷給Michael Cohn多少錢:42萬美元。Michael Cohn 墊付的錢是13萬美元,可川普公司報銷的錢是42萬美元。為什麼會有這個差別?


Michael Cohn 向紐約檢察官提供的下列他的銀行的對賬單,解釋了為什麼13萬會變成了42萬。


為了更清楚說明上面原始文件內容,我把上述文件有關部分重新製作如下:





銀行對賬單:






10/27

Wire Transfer

130000




10/27

Wire Transfer fee

35




Total withdraw and Debits


130035







Alan Weisselberger 手寫文字:



Michael Cohn 手寫文字:




180000


Plus


50000

Gross up for


360000

PAID to RED FINCH



Add: Additional Bonus


60000

FOR TECH SERVICES





420000



180035


Alan  Weisselberger 手寫文字旁邊還有他的簽字,簽字日期02/01/2017.


Michael Cohn 的銀行對賬單右上部分顯示, 10/27 匯出一筆錢,手續費35,總共130035. 這就是他給Stormy Daniels 的律師匯出去的封口費。


對賬單130035數字下面,他加上了一筆稱為Tech Service的錢50000. 據他說,這是按照川普指示付錢給這個公司,這個公司專門搞操縱民調的事,它通過作假搞出一些有利川普的民調數字來影響2016年大選。


Michael Cohn 最後給出的總數是180035。很明顯他拿着這個對賬單到川普公司來報銷他墊付的兩筆錢。


對賬單左邊文字為川普公司CFO Alan Wesseleberger 的手寫文字。這個文字從Michael Cohn 給出的總數開始,但是少了35的電匯手續費,變成了180000, 180000翻番乘以2變成了360000。為什麼翻番?因為Michael Cohn的紐約州稅率為50%,付給Michael Cohn的錢考慮到稅務因素後,變成360000,360000-應付稅180000(360000 X50%)= 180000,正好是Michael Cohn該得到報銷的錢數。 


360000 這個數字下面再加上60000的獎金。據Michael Cohn說他上一年度的獎金沒有給夠,還差60000,加上獎金就得到了最後的數字420000。嘿!你看Alan Wesseleberger 這裡分得很清楚,180000是你墊付的錢,你不該為此付稅,所以公司要幫你付稅。但是60000獎金本來就是你的獎金,這部分你自己要付稅。


Michael Cohn 為了拿到420000美元的報銷,製作了11張假發票,川普公司依據這11張假發票開出了11張其中有川普簽名的支票給他。川普公司財務部門以12個會計分錄(accounting entry) 將報銷給Michael Cohn的420000美元當作法律費用Legal Fees入賬。這就是檢方指控川普34宗罪的由來:11+11+12=34.


Michael Cohn銀行對賬單,與川普公司賬目分錄和川普公司財會人員的證詞,相互印證,毫無疑問地證明了公司文件造假案的事實。


付出給Stormy Daniels的13萬元,就其性質來說屬於競選基金,但卻通過給Michael Cohn 報銷這筆錢,變成了法律費用。為了掩飾這筆錢與13萬元封口費的對應關係,這筆錢分成11次還給Michael Cohn。因為競選基金被虛假入賬為法律費用,Michael Cohn必須申報這筆收入而為此付稅,因此公司幫他補上他個人為此付出的稅。如果是真正的法律費用,公司絕無可能為個人付稅。而這樣做是為了掩蓋競選基金違法這個罪,人為製造出來的假收入假報稅,川普公司做假賬的目的是幫助Michael Cohn申報虛假稅表,由此也構成稅務犯罪。


由此可見,公司文件作假罪的目的是為了掩蓋其它3罪:違反紐約州競選法,違反聯邦競選法,還有稅務申報犯罪。兩個部分的犯罪事實由此緊密連接起來,變成了重罪。


但問題是:在公司文件造假部分,檢方提出的證據在證明川普本人主導知情這點上,與第一部分相比,比較弱。


第一部分影響大選罪,國家詢問雜誌老闆David Pecker 的證詞,川普白宮高級顧問Hope Hicks 的證詞,都印證了Michael Cohn的證詞。這其中那個Michael Cohn提供的與川普通話的電話錄音,可以稱之為“smoking gun”, 它非常清楚直接的把川普與影響大選罪的事實連起來了。


第二部分公司文件造假罪,最重要的證據就是上面提到的Michael Cohn的銀行對賬單上面的手寫文字,依據Michael Cohn的證詞,他與川普公司CFO Alan  Weisselberger,一起拿着這個對賬單到白宮向川普申請這個為數420000元的報銷 ,川普看過這個對賬單後,批准了這筆報銷。


公司文件造假罪非常關鍵,只有這個罪成立了,才會與另外兩個罪影響大選罪和稅務欺詐罪連接起來,成為重罪。而檢方起訴此罪提供的有關證據,沒有一件是直接證據。就是說沒有直接把川普本人與公司文件造假案連起來的證據。


有法律分析家說這就是證明川普有罪的“smoking gun”。而我覺得那個銀行對賬單上的文字只是證明了川普公司文件造假案的“smoking gun”,並不是證明川普本人文件造假案有罪的“smoking gun“。必須強調:檢方的起訴對象不是川普公司,而是川普本人。如果銀行對賬單上的手寫文字不是CFO的,而是川普的,那才是川普有罪的“smoking gun“。另外一個證據是Michael Cohn的證詞,他說他與CFO在白宮面見川普,川普口頭批准了銀行對賬單上手寫的42萬美元報銷申請。可這畢竟是你說我說的事,關鍵看陪審員是否相信Michael Cohn的證詞。當然檢方還提供了川普財務公司人員的證詞,證明川普對公司的管理屬於微觀管理風格(micromanagement) ,他把錢財管得非常細,每一分錢都要搞清楚,所以,如果說他不知道川普公司花了420000美元來報銷Michael Cohn130000的封口費作假賬的事,那是不可能的。但這些畢竟不是直接證據,需要陪審員們自己去推理出來。有的陪審員可能會按照檢方的思路做出此推理,但也可能有像我當年那樣的審判員,不按照檢方的思路去推理,陪審員中有一個他或者她不能接受這樣的證據可以證明川普本人在公司文件造假案上有罪,導致流審。


12個陪審員會怎麼去審視證據,根據證據做出自己的判決,這誰也猜不着,要知道他們都是你我一樣的普通民眾。不過無非就是兩種可能:一種是12個陪審員一致判決有罪,另一種是有至少一個陪審員不同意判決有罪,導致審判流審。第三種可能基本不存在:12個陪審員一致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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