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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山貨郎的回答
送交者: 思蘆 2024年08月31日09:50:4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我的博文讀史鑑今:外來文化與皇權的膨脹》發表之後,山貨郎發了一篇《讀思蘆新作有感》。這篇文章貫穿了作者一貫的攻其一點,不及其餘,無限上綱的文風。作者說:思蘆的文章“通篇謬誤, 不能自洽。”我的文章十幾個段落,九個觀點,而作者虛擬攻擊全文,卻只有四處具體的批評。何況就是這四處,也批錯了。邏輯極其混亂。暴露出吹毛求疵,無限上綱的文革中的的張春橋姚文元式的文痞作風。

本文主要回答該文的四處具體批評:

關於秦制。諶旭彬 《秦制兩千年》和秦暉的《走出帝制》對此有全面批判。秦制以商鞅之道與韓非之術的“勢”“術”“法”治國。核心是將國家與百姓對立起來,強調國家的富強必須建立在百姓的愚昧與貧窮之上。百姓越弱、越愚昧,國家才能就越強、越穩定。皇帝沒有使民眾富裕的義務;甚至相反,要“弱民”。中國秦制延續了兩千年,實際上造成了民窮國貧。中共繼承的就是秦制,其實質就是獨裁極權專制。秦制的核心訴求是儘可能提升人力與物力的汲取強度與總量。為此,必然致力於消滅一切民間組織,追求一種散沙化與原子化的扁平社會結構,不惜犧牲社會活力。

秦制建立之後,特別是“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後,中國基本失去了思想原創動力。

對大義滅親,我認為原則上從道德不應該提倡和立法上應該禁止。中共自建政以來對大義滅親不僅在道德上鼓勵,而且一貫是是立法原則。對於大義滅親的人,大肆宣傳和表彰。刑法上規定所有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該條所規定的“證人”是指所有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近親屬也不例外。這一立法原則是中國刑法不變的原則。2012年由於社會上的批評和反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做了一個補充。但是仍然猶抱琵琶半遮面。該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雖然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享有免受人民法院強制到庭作證的權利,但是立法並未免除上述三類人的作證義務,即並未賦予近親屬拒絕作證特權。因此,即便是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樣應當履行作證義務,要在庭外向公安和檢察官提供書面證人證言或者在法庭審理時自願出庭作證。這和西方和中國古代的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特權是根本不同的。

"寧可錯殺三千, 不願犯過一個"的說法上。首先據歷史學者考證,說這句話是蔣介石首創的不實,並無確鑿根據。是以訛傳訛。山貨郎說我在金牌代價上“以訛傳訛, 不求甚解,不過是譁眾取寵之輩”。這個帽子可以請君入甕,完璧奉還了。其次,誰發明的和我在文中所敘無關。我指的是中共在肅反,土改,反右等運動中無限擴大,從重從快,製造冤假錯案,輕罪重判的做法。並沒說是中共首創。山貨郎 bark the wrong tree. 犯了邏輯混亂的錯誤。

第四點,“金牌不是一個體育大國的標誌,人民的體質才是。”意思是一個國家應該把金錢放到提高人民的體質上,何錯之有?山貨郎的批判不知所云,驢唇不對馬嘴,只能說明他邏輯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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