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杜光 寫於 二零一三年
試論現行憲法的兩面性——關於憲法的迷思與解讀之一
自從習近平總書記去年在紀念“八二憲法”30 周年大會上發表講話以來,社會上興起了討論憲政和法治的熱潮。《南方周末》最初的新年獻詞以《中國夢,憲政夢》為題,《炎黃春秋》第一期的編輯部文章《憲法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共識》,都準確地反映了廣大民眾渴求憲政和法治的心聲。
習近平總書記說得好:“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人民發自內心地擁護憲法,出自真誠地信仰憲法,是因為憲法裡的許多內容,真切地表達了人民的心願。但是,這些表達人民心願的條文,至今卻有許多沒有實施。而憲法,誠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只有實施才有生命,才有權威。實施憲法,已成為朝野上下的共識,這是值得欣慰的。
憲法的許多條文之所以遲遲難以實現,除了政治上、組織上、制度上的各種各樣的外在原因之外,憲法本身還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內在原因,牽制着憲法的落實。另外,朝野上下許多人對憲法缺乏全面的、清醒的認識,也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原因。八二憲法制定後三十年來,雖然經過四次三十一條的修正,但多屬細節文字上的修飾,很少實質性的更動。全國人大幾千代表有五次討論憲法及其修正案,居然都沉迷於這樣一個並不完美的憲法文本,實在令人驚詫。因此,我認為,當此體制內外都呼求實施憲法之際,有必要對憲法進行認真細緻的解讀,以解除人們對憲法的迷思,以利於憲法的順利實施。由於這個問題的複雜性,在一篇文章里很難說清楚,所以我想分幾篇文章來談,本文就是這個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現行的憲法是一部具有兩面性的文獻,它既有保障公民權利、制約政治權力的民主性,也有維護專制體制、導致特權孳生的專制性。人民企盼實施的是它的民主性條文,而它的專制性內容卻抑制了民主性條文的實施,這就是長期以來我們有憲法而無憲政的基本原因。下面,我就來梳理分析現行憲法的兩面性。
(一)現行憲法的民主性
現行憲法裡的民主性條文,是一百多年來民主革命的重要成果,是無數先進人物為了爭取憲政民主而奮鬥犧牲的結晶。實施這些條文的規定,將有力地推進我國的憲政民主建設。
(1)在憲法的實施中,人們最為關切的是第三十四條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三十五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還有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第四十一條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些條文對公民的自由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現行憲法民主性的最突出的表現,也是一百多年來許多仁人志士夢寐以求的目標所在。它清楚地記錄在前人所制定的一些憲法裡,這裡不妨作些簡要的回顧:
1908 年的《憲法大綱》;“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辛亥革命後的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中華民國憲法》(1913)和《中華民國約法》(1914),都擴大了人民自由權利的範圍,除《憲法大綱》裡提到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和不受逮捕、監禁等自由權利之外,還規定人民“一律平等”,有“書信秘密”、“居住遷徙”、“信教”、“保有財產及營業”等自由,“請願”、“陳訴”、“選舉及被選舉”、“從事公職”等權利。
這些自由權利,基本上都為後來的憲法所繼承,只是略有增加或變動。如 1931 年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4 年、193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46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都增加了“選舉、罷免、創製、複決之權”。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地區,1941 年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也提出“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1949 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於1954 年,它基本上包括了現行憲法裡關於公民自由權利的條文。1975 年和1978 年的憲法儘管受文化大革命的影響,作了一些很不適當的修改,但公民的各項自由權利,卻仍然保持在憲法的條文裡。現行的憲法是1982 年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制定的,此前的三個憲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列為第三章,在“總綱”和“國家機構”之後,現行憲法把它提為第二章,列在“國家機構”之前,這是現行憲法的一大亮點。但1954年憲法裡的遷徙自由和 1975、1978 年憲法裡的罷工自由,現行憲法卻都沒有,應該說是它的一個缺憾。
(2)現行憲法中最具根本意義的民主性條文,是第二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它體現了“主權在民”的政治思想原則。“主權在民”,是中華兒女自推翻滿清皇朝以來苦苦追求、祈望實現的宏願。1912 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二條就是“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在此後的幾部憲法裡,它都作為憲法的重要內容被列為總綱的第二條。1954 年憲法第二條的提法雖然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涵義是同此前的憲法一致的。1975 年和 1978 年的憲法都把它列為第三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的指導思想和政治狀態。1982 年憲法重新把它列為第二條,是完全必要的。
2004 年 3 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4條憲法修正案,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十三條里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一款。增加這一款的重要意義是毋庸置疑的。固然,憲法第三十四至四十一條對公民的自由權利做出許多規定,這些權利顯然都是人權的重要內涵,但同樣顯然的是,它們不可能包含人權的全部內容。正因為如此,有些前人的憲法就在關於自由權利的條文之後,加上一條補充性的條款。如 1923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中華民國人民之自由權,除本章規定外,凡無背於憲政原則者,皆承認之。”1934 年和 1936 年的兩個憲法草案的第二十四條,1946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都是“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1936 年憲法草案最後還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幾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幾部憲法都沒有類似的條文,是一個缺陷,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就比較完備了。
主權是公權,人權是私權。憲法認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又承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就使憲法具備比較圓滿的民主性。
(3)現行憲法民主性還表現在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上。中共十八大政治報告指出:“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溫家寶總理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再一次地宣示了這個重要原則。這個方針性的政治原則在憲法裡有着明確的規定。首先,“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其次,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三,“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些條款如能通過法律法規和制度加以具體化,付之實施,就可以有效地做到各種權力之間的“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
(4)憲法的至上性是憲政民主和法治的基礎。現行憲法序言的最後一段指出:“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總綱的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中國共產黨也在它的黨章總綱中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在實際的政治生活里,由於“黨比法大”的傳統根深蒂固,黨的領導始終凌駕於憲法之上,因而憲法的上述民主性條款難以落實,以致濫用權力的現象層出不窮,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
(二)現行憲法的專制性
現行憲法的專制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序言。序言概敘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建設的歷史和今後的基本方針,其中頗有一些根本性的理論錯誤,特別是把鄧小平提出的四項基本原則,作為指導今後國家建設的基本方針,理論上是錯誤的,實踐中是有害的。四項基本原則來源於列寧早期的社會民主主義思想,它是沙皇俄國的東方專制主義和西方民主主義的雜拌,早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經被列寧自己放棄了。毛澤東在 1932 年開始從列寧的《社會民主黨在民主革命中的兩種策略》裡吸取教益,把列寧的社會民主主義搬到中國,形成了他的新民主主義。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既有民主主義的成分,也有必然導向專制主義的內容,毛澤東在 1953 年提出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和隨後的“社會主義改造”,使中國從剛剛“走完了第一步”的民主主義,倒退到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形態的專制主義,正是新民主主義理論中的專制主義成分發揮作用的結果。鄧小平1979 年提出的四項基本原則,是對新民主主義理論中的專制主義內容的繼承和發揮,它的意義和作用,就在於維護專制主義統治。因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就不可能、至少是很難實施憲法裡的民主主義內容。現行憲法的專制性還表現在正文裡的大量不科學的論斷上。包括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社會主義法制、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公有制、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按勞分配、為社會主義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共產主義教育,等等。這些理論概念,違背了馬克思主義,離開了社會現實,把現實的社會狀態,納入臆想的理論框架,這是非常有害的。以人民民主專政為例,它脫胎於馬克思的無產階級專政。但馬克思的原意,只不過是表示: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後,將掌握全部政權,不與其他任何階級分享。僅此而已,沒有更多涵義。所以考茨基把它解讀為“無產階級在民主基礎上的統治”。列寧出於專制主義統治的需要,把它解釋成為“不受限制的憑藉暴力而不是憑藉法律的政權”,甚至引申為一黨專政、領袖專政,成為所有自稱為“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一黨專政、個人獨裁的理論根據。毛澤東也接受了列寧的思想,提出人民民主專政,就是對人民實行民主,對敵人實行專政。至於哪些人是人民,哪些人是敵人,由他說了算。所以,人民民主專政適合於毛澤東的獨裁統治的需要。今天,它依然是維護專制統治的重要工具。至於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等等,也都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曲解。誠如馬克思再三引用的海涅的話:“我播下的是龍種,收穫的卻是跳蚤!”表現在上述兩方面的理論謬誤,基本上都是為鞏固專制主義統治服務的,它是現行憲法的民主性內容不能實施的主要障礙。我在接下來的幾篇文章里,將進一步地加以分析,現在就不多說了。應該承認,憲法的兩面性不是均衡地存在的。它的民主性內容雖然為廣大民眾所追求、所期待,也為近六十年來的執政者所承認、所接受,但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加上長期的傳統教育和政治社會的實踐,卻使朝野上下沉溺於專制主義而不自知,無法認識清楚那些為維護專制制度服務的錯誤理論的實質。這才使得憲法裡的民主性條款難以落實,而那些專制性的內容卻無阻礙地得以實施。所以,要實施憲法,首先就需要從理論上認清憲法的兩面性。我在本文里把現行憲法的兩重屬性作出區分,就是希望體制內外都能分清憲法內涵的是非,在這個共識的基礎上,實施憲法裡的民主性條文,刪除它的專制性內容,使憲法真正成為憲政民主的基礎。以上看法,只是我個人的一孔之見,是否確當,尚希朋友們指教。
2013 年3月9日
人民民主專政的悖論——關於憲法的迷思與解讀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按照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裡的說法,人民民主專政是“國體”(《新民主主義論》裡的提法是“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也就是國家的屬性,國家的性質。它的涵義則是:“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簡單地說,就是“對人民民主,對敵人專政”。經過幾十年的教育、灌輸,這個觀點早已深入人心,被人們普遍接受。但是,無論是從理論上分析,還是在實踐中考察,人民民主專政這個命題,都是一個虛妄的、不能成立的悖論。
(一)無產階級專政的經典涵義
人民民主專政脫胎於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的始作俑者是馬克思。但是,從無產階級專政到人民民主專政,中間經歷了巨大的變異,涵義也完全不同。
馬克思是在 1852 年致魏德邁的信里提出他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他說:“我的新貢獻就是證明了下列幾點:
1、階級的存在僅僅同生產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繫;
2、階級鬥爭必然要導致無產階級專政;
3、這個專政不過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社會的過渡。”
(1)這裡的“階級鬥爭必然要導致無產階級專政”,無非是說,無產階級在同資產階級的階級鬥爭中必將取得勝利,並掌握全部政權,不與任何其他階級分享。馬克思在 1848 年初的《共產黨宣言》裡,已經提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2)但還沒有專政的概念。這個概念來源於他對當時德法等國的資產階級革命的思考。歐洲的 1848 年是革命風雲激盪的一年,法國的二月革命、六月革命,德國的三月革命,維也納的十月革命,都曾引起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關注。他們在短短的五個多月里,就在《新萊茵報》上發表了一百多篇文章,評述各國革命的得失。在這些評述中,首次出現了“專政”的概念。他們批評德國三月革命後召開的國民議會和康普豪森內閣過於軟弱,向封建勢力妥協。如恩格斯支持當時的激進民主黨的宣言:“國民議會現在就應該把全國的一切國家權力統一於自身”,(3)但國民議會的無所作為卻使他大失所望,所以他說:“國民議會本來應該處處以專政的辦法反對腐朽政府的反動企圖”,“如果它不建立任何中央政權,那它就等於自動辭職”。(4)馬克思說:“在革命之後,任何臨時性的國家機關都需要專政,並且需要強有力的專政。我們一開始就指責康普豪森沒有實行專政,指責他沒有馬上粉碎和清除舊制度的殘餘。”(5)可見,他們在這裡說的專政,指的就是掌握全部國家權力。他們為已經取得政權的資產階級未能實現專政而遺憾。在總結法國 1948 年革命的經驗教訓時,馬克思進一步提出了無產階級專政的概念。在《1848 年至 1950 年的法蘭西階級鬥爭》裡,針對法國二月革命後建立的共和派臨時政府殘酷鎮壓六月起義的巴黎工人,馬克思認為工人階級在資產階級共和國的範圍內已經不可能改善自己的處境,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大膽的革命戰鬥口號”,這就是:“推翻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專政!”(6)在同一篇文章里,他還主張無產階級應該團結在“革命社會主義”的周圍,“這種社會主義就是宣布不間斷革命,就是實現無產階級的階級專政”。(7)馬克思一年多後在致魏德邁的信里所做的概括,就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思考的成果。在此後的歲月里,特別是在 1871 年巴黎公社失敗後,馬克思多次論述無產階級專政,其涵義都沒有超出由無產階級掌握全部國家政權的範圍。有幾次談到專政的任務,主要也是“消滅階級統治和階級壓迫”,只有在“粉碎資產階級的反抗”(8)時,才意味着武裝暴力。值得注意的是,馬克思在巴黎公社失敗前起草的《法蘭西內戰》初稿中談到,“公社提供合理的環境,使階級鬥爭能夠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經歷它的幾個不同階段。”(9)可見,按照馬克思的設想,作為階級鬥爭的最高發展階段,無產階級專政當然也應該“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進行,無須動用暴力。
馬克思逝世後,恩格斯對無產階級專政也作過論述。他在1891年3 月為馬克思的《法蘭西內戰》單行本所寫的導言裡,把巴黎公社作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典型,肯定公社是“真正民主的國家政權”,高度評價公社為了防止國家機關由社會公僕變為國家主人而採取的兩項民主措施:一是民主選舉公社的公職人員,並且可以隨時撤換;二是對他們只付給跟其他工人同樣的工資。(10)導言最後說:“近來,社會民主黨的庸人又是一聽到無產階級專政就嚇得大喊救命。先生們,你們想知道無產階級專政是什麼樣子嗎?請看看巴黎公社吧!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11)他在同年 6 月寫的《愛爾福特綱領草案批判》裡還談到:“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12)可見,在恩格斯的心目中,無產階級專政是同民主聯繫在一起的。他諷刺社會民主黨的庸人們“一聽到無產階級專政就大喊救命”,就因為那些人認為無產階級專政就是暴力對抗、暴力鎮壓。以上的簡短回顧表明,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無產階級專政,所要表述的涵義,無非就是無產階級要掌握全部國家政權,行使全部國家權力,其中當然也包括用武力“粉碎資產階級的反抗”在內,但它的主旨卻是要在民主基礎上建立無產階級的全面統治。考茨基把無產階級專政理解為“無產階級在民主基礎上的統治”,(13)可以說是準確地讀懂了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二)從無產階級專政到人民民主專政
無產階級專政的概念在列寧的許多著作里,出現了很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提出和無產階級專政有所不同的民主專政。列寧在十月革命前曾多次提出“無產階級和農民的革命民主專政”的口號,(14)並且指出,當社會主義革命來臨的時候,“我們就會用無產階級的社會主義專政,即完全的社會主義革命的口號來‘代替’民主專政的口號。”在《國家與革命》裡,他明確指出:在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時期,“國家就必須是新型的民主國家(對無產者和一般窮人是民主的)和新型的專政國家(對資產階級是專政的)”。(15)由此可見,在列寧的視野里,無產階級專政是社會主義的口號,民主專政則是民主革命的口號。
2、列寧把專政解釋為“不受限制的憑藉暴力而不是憑藉法律的政權”,是“直接用暴力來統治”的“鐵一般的政權”。(16)雖然他對無產階級專政也作過其他解釋,如他說:“無產階級專政是對舊社會的勢力和傳統進行的頑強鬥爭,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與和平的,軍事的和經濟的,教育的和行政的鬥爭”,“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無產階級對政策的領導”,是“一個階級引導另一個階級前進”,“組織社會主義經濟”,“是比先前的組織更高級的勞動組織”,等等,(17)但對人們影響最深遠的,還是把無產階級專政看作暴力統治的思想。3、列寧還把無產階級專政演化為階級專政——政黨專政——領袖專政的公式。他在 1920 年寫的小冊子《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裡,批判德國共產黨內關於是黨專政還是階級專政、是領袖專政還是群眾專政的觀點時說:“群眾是劃分為階級的……階級通常是由政黨來領導的;政黨通常是由比較穩固的集團來主持的,而這個集團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響、最有經驗、被選出擔任最重要職務而稱為領袖的人們組成的。”(18)這就為全世界共產黨提供了一黨專政、領袖獨裁的理論藉口。
其實,領袖專政的觀點並不是列寧首創,恩格斯在巴黎公社失敗後批評布朗基關於專政的觀念,指出“這種專政不是整個革命階級即無產階級的專政,而是那些實現了變革的少數人的專政,而這些人又事先服從一個或者幾個人的專政。”(19)毛澤東和中共的人民民主專政是從列寧和蘇共那裡學來的。中共一大通過的黨綱,雖然明確宣告“採取無產階級專政,以達到階級鬥爭的目的——消滅階級”,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理解無產階級專政,當時理解的,大概就是暴力革命、暴力統治。1928 年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通過《政治決議案》,確認中國革命的性質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因此,需要建立的不是無產階級專政,而是工農民主專政(20)1934年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宣稱當時的蘇區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21)1936 年 9 月,面臨團結抗日的呼聲日益高漲的新形勢,中共中央發布決議,以“各階層聯合的民主共和國”取代工農民主專政。(22)1939 年 12 月,毛澤東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裡,首先提出新民主主義和“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的專政”。一個月後,他寫出《新民主主義論》,全面闡述他的新民主主義理論,宣布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國體,就是“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23)至於“人民民主專政”這個概念,據《毛澤東著作詞典》介紹,“最早可能是在 1948 年 6 月 1 日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使用的。”毛澤東在同年中共中央九月會議上,首次談到人民民主專政。(24)同年年底,他在《將革命進行到底》一文里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25)1949 年 2 月初,他在同米高揚談話時說:“這個人民民主專政,究其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26)在同年七一前夕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裡,毛澤東做了進一步的表述:“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總結我們的經驗,集中到一點,就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27)至此,無產階級專政經由工農民主專政,達到人民民主專政,實現了它在中國的“華麗轉身”。
1954 年制定的第一部憲法的序言,明確肯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1975 年和 1978 年憲法的總綱第一條卻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並且都在序言裡載有“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1982 年迄今的憲法第一條只是把“無產階級專政”改為“人民民主專政”,序言裡也以“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取代原來的提法。(28)序言裡的那段話包括了鄧小平提出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但鄧小平在1979 年 3 月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那個講話里,說的是“我們必須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在 1980 年 12 月的一次講話里,才談到“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並且進一步說明: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也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更適合於我們的國情。”(29)
(三)人民民主專政:非理性的思想成果
從以上的歷史回顧可知,對於無產階級專政,馬克思和列寧有着不同的解讀。在馬克思恩格斯的論述里,無產階級專政的涵義是,無產階級在取得政權後,將獨掌國家權力,不與其他任何階級階層分享;它將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這可從《共產黨宣言》的“爭得民主”和恩格斯確認巴黎公社是“真正民主的政權”的論述里得出判斷);它的任務是消滅階級和階級賴以存在的生產關係和社會關係,並將採取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這些見解雖然帶有烏托邦的成分,但仍不失為能夠反映一定歷史現象的理論思想。
列寧把專政理解為憑藉暴力而不受任何限制的統治,就從根本上扭曲了馬克思恩格斯關於無產階級專政的原意,儘管他在早期的思想里把革命區分為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有其合理之處,但他把不同的革命階段貼上不同的專政標籤,卻把全世界的革命者帶進歧途,所有自稱為人民民主或社會主義的國家,無不以專政來掩蓋他們進行統治的專制主義本質。他的“工農民主專政”和“對無產者和一般窮人是民主的”、“對資產階級是專政的”等主張,成為毛澤東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濫觴。
由無產階級專政衍生的人民民主專政,應該怎樣解讀呢?在中國共產黨人的詞彙里,這兩者實際上沒有多大區別,只不過是隨着不同形勢下的不同政治需要,加以靈活運用罷了。毛澤東和鄧小平都在歷史的重要關頭強調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但側重點卻大不相同。毛澤東在 1953 年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後重彈老調,是為了抹煞新民主主義發展階段,以打擊宣揚“鞏固新民主主義秩序”的劉少奇、周恩來等人,推進“社會主義革命”。鄧小平在提出四項基本原則時主張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一年多後卻要以人民民主專政取代無產階級專政,一方面是要緩解人們對專政的恐懼,同時撫慰那些仍然要堅持無產階級專政的人。由此可見,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都不過是主政者的理論積木,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拼搭出需要的景觀來。這兩個概念的出現和廣泛宣傳,不是出於理性的思考,而是適應政治的需要。
但是,這兩個概念至少在邏輯上是大不相同的。無產階級專政,按照馬克思的解讀,是無產階級獨掌政權,不與其他階級分享國家權力;按照列寧的解讀,是無產階級憑藉暴力進行統治,對資產階級實行專政。無論是哪一種解讀,無產階級和專政兩個詞語的搭配是合乎邏輯的。人民民主專政則不然,它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包括其他各階級階層即社會全體成員的專政,從獨掌政權的意義上說,既然是全體人民的統治,就不可能再有分享國家權力的階級階層,專政一詞就成為毫無意義的廢話;從暴力統治的意義上說,既然全民都是暴力統治的主體,哪裡還有暴力統治的對象?這是悖論之一。
按照“對人民民主、對敵人專政”的原則,在人民民主專政的概念里,專政的對象是敵人。問題在於,這個敵人是哪裡來的?如果是外部來的,那是禦敵問題,不是專政問題;如果來自社會內部,那麼,用什麼標準、由什麼人來確定哪些人是敵人?毛澤東在1957年2月《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里,提出劃分鮮花和毒草、即人民和敵人的六條標準,後來轉化為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但這個標準沒有也不可能有明確的量化的尺度,從反右派、反右傾、四清到文化大革命的歷史實踐可知,只憑着毛澤東的喜怒好惡,就可以把成千上萬憂國憂民的知識分子、戰功卓著的將帥元勛、日夜辛勞的基層幹部,統統打成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敵人。人民和敵人既沒有絕對的界限,民主和專政也就失卻了應有的合理性,成為獨裁君主鞏固專制統治的權謀工具。表面的虛構的民主涵義,掩蓋着獨裁專制的本質,這是又一個悖論。
不論是毛澤東,還是鄧小平,都把專政看作是暴力鎮壓的手段,反右、文革、六四,都是他們運用、操作專政的實踐。但這些影響深遠、危害巨大的專政行為,都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違反了憲法的有關規定。這些事實表明,專政這個政治概念,在幾十年的實踐中,充分體現出列寧式的本質,即“不受限制的憑藉暴力而不憑藉法律”的特徵。可是,這個與憲法和法律相違背的政治概念,卻被寫進憲法第一條,這不是又一個悖論嗎?
中國共產黨自從成立以來,就高舉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旗幟。由於兩千多年專制主義傳統的浸染,人們習慣於從專制主義的角度去理解專政的涵義,對於人民民主專政就是對人民民主,對敵人專政,視為理所當然,沒有把它放在理性的天平上衡量,所以不能看透它為專制主義服務的本質。它之所以被列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寫進憲法序言,並且成為憲法條文的第一條,就是因為它有利於維護專制統治,有利於鞏固專制制度。它在憲法裡的存在,阻礙了憲法中有關公民權利各條規定的落實。
在專制主義傳統深厚的東方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都是為專制主義統治服務的,實質上並無不同,如果說有所不同的話,那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更缺乏邏輯的合理性,更缺乏理性的思考與探討。至於用來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構成的“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更是一個虛構的空泛的概念,是從列寧斯大林那裡搬來的理論教條,既無歷史的依據,又未經實踐的檢驗,人云亦云,自欺欺人,應該隨同人民民主專政,從憲法裡刪除。憲法總綱第一條可以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民主國家。”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舊版第 28 卷第509 頁。(2)同上,第 4 卷第 489 頁。
(3)(4)(5)同上,第 5 卷第 45 頁、第46 頁、第475 頁。(6)(7)同上,第 7 卷第 37 頁、第 104 頁。(8)同上,第 17 卷第 468 頁,第 18 卷第335 頁。(9)同上,第 17 卷第 593 頁。
(10)(11)(12)同上,第 22 卷第 229 頁、第274 頁、第228頁。(13)引自 1959 年的非正式出版物《伯恩斯坦、考茨基修正主義著作選集》第 121 頁。
(14)《列寧全集》舊版第 8 卷第 273 頁、第9 卷第72 頁、第15卷第35 頁、第 16 卷第 81 頁。
(15)同上,第 9 卷第 115 頁、第 25 卷第399 頁。(16)同上,第 10 卷第 186 頁、第 21 卷第64 頁、第27 卷第243頁、第 29 卷第 319 頁,又見於第 10 卷第 216 頁、第25 卷第49頁、第28卷第 218 頁、第 31 卷第 318 頁。
(17)同上,第 31 卷第 26 頁、第 32 卷第332 頁、第29 卷第268頁、第 25 卷第 391 頁。
(18)同上,第 31 卷第 23 頁。
(1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8 卷第581 頁。(20)《中共黨史大事年表》,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12 頁、第67頁。(21)《中外憲法選編》,上冊,華夏出版社1994 年版第84頁。(22)《毛澤東選集》直排本,第一卷第265 頁、第二卷第327頁。(23)同上,第二卷第 619 頁、第 648 頁。(24)(26)《毛澤東著作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 年版第320頁。
(25)《毛澤東選集》直排本,第四卷第1380 頁。(27)同上,第 1480 頁、第 1485 頁。(28)《中外憲法選編》上冊,華夏出版社1994 年版第14 頁,第32、33 頁,第 41、42 頁,第 56、58 頁。(29)《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二版第168頁、第 358 頁、第 372 頁。
2013 年3月17日
扼殺出版結社等自由權利就是慢性自殺——關於憲法的迷思和解讀之三
近幾年來,民間關於實施憲法的呼聲日益高漲,日益強烈,其中最強烈、最迫切的呼求,是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之自由權利的規定。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由於文化專制主義的管制不斷收緊,以“維穩”為名的政治迫害不斷加劇,民間瀰漫着普遍的不滿和激烈的抗爭。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的呼聲,就是在這種社會矛盾持續深化、官民對立日趨尖銳的形勢下,高漲起來、強烈起來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滿足人民對於出版結社等自由權利的渴求,不僅可以緩解社會矛盾和朝野對立,而且對執政的共產黨來說,也是走出難關、擺脫困境的一條光明大道。因為,目前共產黨所處的難關和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政治權力不受制約和監督而造成的。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公民自由權利,就可以有效地監督權力的運行,扭轉濫用權力、貪腐遍地的現象,克服日益深重的社會危機,把國家引上健康發展的道路,共產黨自身也可以由此擺脫困境,獲得繼續前進的動力。遺憾的是,長期以來,共產黨和政府所採取的措施,卻背逆這個趨勢,對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公民自由權利,不但沒有認真落實,反而加緊剝奪,加強控制。為此而制定的有關條例,不是為了保障公民順利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是為了便於權力機關約束與控制公民行使自由權利,實際上扼殺了公民的自由權利。這就不僅違背了廣大公民的意願,而且同民主進步的歷史潮流背道而馳。
我們現在就來考察以下有關出版和結社的法規,看看它們是怎樣落實憲法、“加強”對出版和結社的管理的;同時也看一看行使這些自由權利的公民受到何等嚴酷的打壓。
(一)出版自由是怎樣被扼殺的
2001 年 12 月由國務院公布、2011 年3 月又經國務院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一條是“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請看,這個“根據憲法”制定的條例,在第一條里提出四個目標或理由,第一個就是“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第三個才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而且非常巧妙地嵌進“依法”二字,依的什麼法呢?就是這個“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而制定的《出版管理條例》。這麼一繞,就把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繞進“加強管理”的框框裡去了。
這個條例的全部條文都體現着“加強管理”的精神。首先,要成立辦報辦刊或出書的出版單位,必須具備六個條件,其中包括“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這一條就堵塞了民間辦報辦刊出書的可能,普通公民,到哪裡去找“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呢?即使這一條有了,還有一條:要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法規多如牛毛,你知道還有哪些“其他條件”等着你去“具備”呢?他們卻可以用不具備某個法規來卡你。除這些苛刻的條件外,最後還有一道關卡:“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這就是說,你具備了那六個條件,審批部門還可以用是否“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來卡住你,說你不符合國家規劃,拒絕批准你設立出版單位。這個“加強管理”,真是天衣無縫啊!
其次,設立出版單位的申報審批手續也十分複雜,先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回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然後,屬於事業單位法人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於企業法人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這幾個環節都順利暢通,才算完成出版報刊圖書的“依法”程序。此外,從事出版物印刷、複製的單位,也須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複製。發行、零售出版物的單位,經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再次,第二十條規定,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的年度出版計劃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均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爾後再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重大選題,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連期刊的重大選題,也要按照前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複次,最能體現“加強管理”的,是那些禁止和懲罰的條文。如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包括十項的有害內容,前九項都比較具體,第十項是“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前九項挨不上的,這一條就管住了。第四十條規定“不得印刷或者複製、發行”的六類出版物。第八章“法律責任”有十三條,都是禁止和處罰的條款。當然,其中有些是必要的,但也一些是可以隨意解釋,入人以罪的。
最後,有些條款僅從文字上看還是值得肯定的:如第二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第七章“保障與獎勵”里還有幾條規定:國家支持、鼓勵優秀出版物的出版,包括那些“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出版物。“對為發展、繁榮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非法干擾、阻止和破壞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但這些條文也可以作出符合於傳統思想觀念的解釋,加上諸多“加強管理”的條文,難免使這些正面的承諾化為烏有。如此嚴酷的管理條例,扼殺了民間的出版自由,於是就出現了所謂的“非法出版物”、“地下刊物”、“山寨出版物”。許多很有學術價值、很有歷史意義的專著、回憶錄、調查報告,有些適應民眾需要、很受民間歡迎的刊物,都因無法正式出版發行,只得自費印刷,分寄親友,卻又被禁寄禁發,成為多年來“掃黃打非”的主要對象。即使是已經正式出版的報刊書籍,有些也難逃被查禁的命運。如新聞界的“冰點事件”、最近的“南周報事件”,就是扼殺新聞自由的典型事件,日常的打壓干擾,就更多了,一個電話,一項指令,對一篇文章的申斥,就可以帶來停辦整頓、檢討處分,甚至開除走人的惡果。至於查禁“非法出版物”,更是屢見不鮮,甚至連一些正式出版的書,也作為“非法出版物”加以查禁。比較突出的如汕頭大學出版社1999 年出版的《歷史的先聲》,其內容完全是輯錄五十多年前共產黨的《新華日報》、《解放日報》的社論和文章,居然也被列為“非法出版物”而遭查禁,不許銷售,不許郵寄。又如北京“掃黃打非”領導小組2004年11月9日召開“專項治理整頓動員大會”,宣布“堅決取締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並且通令各單位,凡是家中有《中國農民調查》、《往事並不如煙》、《懷念李慎之》、《晚年周恩來》等書的,一律都要上繳。2007 年1月,又發生了著名的“八本書事件”,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鄔書林在一次“通風會”上宣讀了一份 2006 年出版的“違規圖書”名單,包括《滄桑》、《伶人往事》、《我反對:一個人大代表的參政傳奇》、《一個普通中國人的家族史》、《風雲側記——我在人民日報副刊的歲月》、《年代懷舊叢書》、《如焉》、《新聞界》等八本書,引起社會震動,遭到普遍的譴責,進一步敗壞了黨和政府的聲譽。
連正式出版的書籍都被加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頭銜而被“堅決取締”,民間自費出版的著作就更不用說了。如在五十年代曾經風行一時的《把一切獻給黨》、《革命家庭》等優秀作品的作者何家棟,2006年 10 月病入膏肓,家人親友為他編印《何家棟文集》上下冊,想讓他在去世以前看到自己的作品出版,得到最後的安慰。不料就在文集編就印完後,印製文集的印刷廠竟被突擊查抄,印好的書籍全部被沒收。第二天何家棟就去世了,他終於沒有見到自己的文集問世,遺憾地離開人間。
禁書是封建專制社會特有的現象,在我國的歷史上由來已久,從秦始皇的“禁書令”到滿清政府的“文字獄”,不知有多少文人遭難,多少書籍被毀。上述遏制、扼殺新聞出版自由的政策取向,本質上就是承襲秦始皇以來的專制主義傳統,為鞏固專制主義統治服務的,是典型的文化專制主義。
這裡有必要指出,這些違反憲法、扼殺新聞出版自由的文化專制主義禁令,大都出自中共中央宣傳部。作為中共中央的職能部門,中宣部的任務是宣傳共產黨的理論思想和政治見解,並以切實遵守憲法、積極維護憲法的模範行為,為落實公民的新聞出版自由創造條件。而現實的中宣部卻反其道而行之,扮演着扼殺新聞出版自由的文化劊子手的角色,成為千夫所指、眾口唾罵的社會罪人、民族罪人,同時也成為敗壞共產黨聲譽的罪人。
(二)結社自由是怎樣被扼殺的
關於公民的結社問題,也有一個“加強管理”的法規。1998 年經國務院批准公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一條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這裡把“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列為條例主旨的第一條,比《出版管理條例》好,但下面的條文卻沒有充分體現這個精神。首先,第三條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按照第六條的規定,所謂業務主管單位,指的是縣以上的政府有關部門或由它授權的組織。實際上是限定只有官方半官方才有資格成立社會團體,普通老百姓哪裡找得到政府部門或由它授權的組織來做自己的業務主管單位呢?即使你有幸找到了,就意味着把自己納入政府或准政府的管轄,還有什麼“結社自由”?
其次,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六個條件,第一條是“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 30 個以上的單位會員”,這就排斥了大量民間組織成立的可能性。公民有共同志向或興趣相投,結成團體,人數或多或少,十來個,二三十個,都應聽其自然。條例限定50 人以上(更不要說是30 個以上的單位會員了)才可以成立社會團體,把門檻設得那麼高,高到普通老百姓難以跨越,扼殺結社自由的目的也就達到了。再次,結社也有一套嚴格的審批、登記、備案的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章程草案及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申請批准後六個月內舉行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通過章程,選出負責人和法人代表;再到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或備案,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才算完成成立社會團體的正式手續。在這些審批過程中,每個環節都有不被批準的可能。第四,被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每年都要接受主管業務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 月 31 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 5 月 31 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被認為違反規定的,就可能受到登記管理機關的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甚至撤銷登記,封存或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在如此嚴密的監督管理之下,民間的社會團體還能有多少自由活動的空間?有這樣一個“加強登記管理”的條例,能夠成立並順利通過審批的,就只有體制內的社會團體了;民間要成立什麼團體,簡直難比登天。我國目前有十幾萬個社會團體,其中多數是半官方的機構,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工會、婦聯、青聯、作家協會、工商聯、文聯等等,他們的幹部由共產黨的組織部門選派,經費由政府供給,甚至活動也由黨的組織控制,這就使這些群眾組織不可避免地會成為執政黨的工具,完全喪失了作為社會團體的應有功能。即使原本是民間性的社會組織,如各種行業協會,也因為管理機關的嚴密操縱,成為政治權力的御用工具。如 2008 年 4 月,有18 位北京廣東等地的律師表示要依法為當時被捕的藏民辯護,有關當局按照最高政法領導人的批示,對這些律師和他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進行打壓。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李大進指責這些律師“跳了出來”,表示要砸掉他們的飯碗。結果,著名維權律師滕彪就因此被吊銷了律師執照。目前在社會上活躍着一些民間的社會團體,多數是沒有經過登記的,包括大量民間研究機構、綠色環保組織、公益慈善團體、各種興趣協會、讀書小組、義工小組、宗教團體、支農組織等等,他們在社會的各個角落,發揮積極的作用,為社會的和諧穩定作出貢獻。但由於他們沒有履行登記備案等手續,就一概被認為是“非法組織”,一旦觸犯禁忌就會遭難,輕則查抄處罰,重者甚至會將組織者判刑入獄。最典型的是十年前的“新青年學會”冤案。當時北京有8 位在不同單位工作學習的青年,因常在一起議論時政,興趣相投,便在2000年8月成立“新青年學會”,相約每人每月寫點學習心得,以交流思想,相互啟發,共同進步。成立後曾請劉軍寧和曹思源來作過講演,朋友相聚座談三四次,有些人還在網絡上發表文章。這個學會充其量也只是鬆散的學術小團體,類似普通的讀書會。它的8 位成員都是滿懷熱血的青年,為了探尋救國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不幸的是,他們才活動幾個月就遭到了嚴酷的鎮壓。2001 年3 月13 日,學會的5名成員被捕,另 3 人也多次被審訊,並被迫在有“推翻共產黨的領導”內容的筆錄上簽字。於是,小小的學術研究活動便轉化成了刑事犯罪。2003年 5 月 18 日,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宣判靳海科、徐偉各十年徒刑,楊子立、張洪波各八年徒刑。法院判決書指控他們“妄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卻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證據,只指斥他們說過“中國當前實施的民主是假民主”,主張“結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國”,連籌備創辦互聯網和刊物,也成了罪狀。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另一種民間團體遭受厄難的類型,可以2009 年的“公盟”事件為代表。“公盟”全名是“北京公盟諮詢有限責任公司”,是一些熱心公益的維權律師許志永、滕彪、張星水等在2005 年創辦的。它名義上是公司,實際上是一個非營利的民間組織。他們在2003 年曾成立“陽光憲道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從事依法維權的諮詢活動,但因沒有“業務主管單位”,無法登記,不能取得合法地位。為了爭取能夠公開合法地開展活動,他們被迫以公司的名義,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記註冊。但這樣一來,就不得不承受許多不必要的限制和麻煩。2009 年7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涉嫌偷稅,勒令“公盟”交納稅款和罰款149萬餘元,否則,法人代表許志永將面臨監禁七年以下的刑事處罰。這就是他們以公司名義從事公益活動而無奈吞咽的苦果。作為公益社團,他們曾為孫志剛案、孫大午案、陝北民營石油案、三鹿奶粉案、鄧玉嬌案等提供法律服務,組織關於法治社會、公民權利等問題的研究,並沒有進行任何經營活動,不應該承擔納稅的義務;但作為公司,卻使有關部門可以利用稅務問題來進行打擊。他們把“公盟”為研究項目而接受的資助,說成是必須納稅的企業經營行為,沒有納稅就是偷稅。接着,市民政局派出 20 多人,以“公盟”下屬的“公盟法律研究所”未經登記為藉口,查抄了“公盟”工作地點,“公盟”的所有案卷資料,8 台電腦,連同會議室的桌椅,都被劫掠一空。一個成績卓著、為社會作出很大貢獻的民間社團,就這樣被扼殺了。
(三)扼殺公民的出版結社等自由權利,無異於慢性自殺
新聞出版和社會團體,是公民社會的兩大載體,也是共產黨和政府同廣大民眾聯繫、溝通的重要渠道,更是現階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強大動力。目前的中國社會極不正常,表面的繁榮昌盛,掩蓋着深刻而嚴重的危機。危機的總根源是得不到有效制約與監督的政治權力,憑藉權力,可以換取金錢美色、威勢尊榮,這才腐敗叢生,出現官民對立、貧富對立、理性泯沒、社會分裂的局面。近來社會上大談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中國夢,而要實現偉大復興的夢想,首先就要改革政治體制,把權力關進法律和制度的籠子。但是,同中共十三大提出政治體制改革時的社會局勢相比,目前的條件更為惡劣,更為艱難。二十多年來,由於權貴資產階級的形成並日益牢固地掌握着政治權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必將遭到他們的強烈抵制。面對如此強大雄厚而且遍布上下的反改革勢力,改革政治體制的任何步驟,從決策設計到具體實施,都將寸步難行。
在改革和反改革實力懸殊的形勢下,要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最佳選擇是開放報禁社禁,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出版結社等自由。民間輿論和社會團體一旦放開,就會形成強大的動力,掃除障礙,推進改革。因為權貴資產階級儘管囂張跋扈,卻害怕民眾。他們多年來滴水不漏地控制新聞出版,推行文化專制主義;不擇手段地以“維穩”為名鎮壓群眾,推行政治專制主義;這一切都是為了阻止公民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消除民主法治的社會前景。實現新聞出版和結社的自由,就等於解放了民間蘊藏着的無限活力,引來改革和進步的源頭活水,衝決阻撓政治體制改革的各種障礙。有了民間輿論和社會團體的廣泛支持,在朝的改革力量就可以由弱勢轉為強勢,排除反改革力量的阻礙和破壞。首先是進行比較徹底的反貪污運動。一般說來,權貴資產階級都是憑藉權力,掠奪國家和民眾的財富起家的,民間所謂的“無官不貪”,指的就是這些權貴。他們為了保持既得利益,必然成為政治體制改革的反對派。所以反貪污就成了政治改革的前哨戰。當然,過去官方反貪污的成績不應抹煞,但也有不少的貪污案給人留下反未徹底、除惡不盡的印象。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那些權貴官僚盤根錯節,形成了貪污的利益共同體,反貪污者投鼠忌器,備受掣肘,使反貪污的戰果大打折扣。通過民間輿論和社會團體,實現朝野改革力量的聯合,就使反貪污鬥爭有了可靠的群眾基礎和進行到底的保證,從而掃除反改革的主要障礙,順利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對於共產黨的生存與發展,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義。1989 年,鄧小平對呼求民主和反腐敗的學生濫施鎮壓,使專制和腐敗日益泛濫,橫行無阻,共產黨的威望隨之一落千丈。雖然對外開放和民營企業的興起,帶來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興旺,多數公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改革成果大多被權貴掠入囊中,兩極分化,社會動盪,經濟發展和政治現狀嚴重扭曲,普通勞動者難以承受住房、醫療、子女入學等重壓,苦不堪言,所有不滿,都自然而然地集中到壟斷政治權力的共產黨身上。再加上文化專制主義的嚴酷管制,政法機關對維權群眾和上訪冤民的殘暴鎮壓,民眾的怨憤和戾氣空前濃烈。儘管官方輿論仍在歌功頌德,粉飾太平,實際上共產黨的威望已經空前低落。十八大後,從上到下,人們或滿足於表面的輝煌和絢麗,或沉浸於渺茫的希望與期待,網絡上雖有人揭露危機四伏的社會真相,卻很少受到重視。
應該承認,我們當前所面臨的是全面的危機,既是政治危機,也是社會危機,更是共產黨的危機。它一方面表現為共產黨和人民群眾之間出現巨大的鴻溝,已如上述;另一方面還表現在共產黨內大量權貴的腐敗墮落。許多黨員擅權斂財,毫無理念;不少組織渙散,各行其是,以至“政令不出中南海”。如此嚴峻的局面,單憑共產黨自身是不可能擺脫危機的。最好的選擇,無過於實現新聞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開放報禁社禁,通過這兩類廣泛的社會渠道,認真聽取民眾的批評和建議,在人民大眾的幫助下清洗黨的肌體,才能克服危機,浴火重生。
當然,開放報禁社禁,應該有計劃有秩序地推進。開放報禁的步驟,首先是取消中宣部對新聞出版的既無理又非法的干預,讓現有的新聞出版從業者獨立自主地進行編輯採訪與出版。與此同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着手起草《新聞法》、《出版法》,並由國務院修訂現行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二步,允許九十年代以來因各種原因停辦的報刊重新出版發行。第三步,取消所謂“非法出版物”的概念,允許民間自費印發、郵寄文章、書籍和不上市出售的報刊。同時放寬境外出版物入境的限制,除了誨淫誨盜的著作外,原則上都應准予在大陸銷售;當然,初期可考慮經過審批,限量進口,經過一定時間後再全面放開,有關問題可在《出版法》裡加以規範。第四步,允許民間按照《新聞法》和《出版法》,成立報社、雜誌社、出版社。關於結社自由的步驟,首先,應該取消官方對群眾性社會團體的控制,例如各行各業的協會,有的是由主管部門派人擔任領導,有的雖經過選舉,但候選名單卻是主管部門審定的,選舉結果不符合領導意圖,就要推倒重選。民間組織的章程,也要按照官方的統一格式套,這些做法都是違反憲法的。實現結社自由,就應該讓民間組織自選領導,自訂章程,自籌經費,自主活動。同時,修訂或廢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起草《結社法》、《政黨法》、《農會法》。第二,擴大可以直接申請登記的社會團體的範圍。據馬凱3 月10 日在全國人大發言時說,今後協會商會、科技、公益慈善、城鄉社區服務等四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不需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但政法類、宗教類等社會組織,申請登記前仍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這意味着只有與官方關係密切的社會組織,才可以直接申請登記,仍然排斥民間的結社自由,顯然是不妥當的。應該全部放開,由民政部門按照《結社法》登記管理。第三,在全國農村,普遍組織關於《農會法》的學習,按照《農會法》,有重點有次序地建立地方農會。第四,現有大量半官方的群眾組織,如工會、青聯、婦聯、文聯、作協等等,都應該逐步退出官方序列,按照前述“四自”原則,改造成為群眾自己的組織。
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實現公民的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不僅可以為反貪反腐和政治體制改革提供強大的動力,而且也為共產黨清理自身、擺脫危機所必需。深刻的社會危機和黨內腐敗的嚴重程度,應該引起領導層的高度警覺。遺憾的是,十八大開過已經四月有餘,雖然習近平、李克強、王岐山等一再強調實施憲法、建立法治社會,但扼殺新聞出版和集會結社自由的違憲惡行,依然層出不窮。此類專制暴行多年來已經給國家民族和共產黨自身造成嚴重危害,如不趕緊剎車,聽其繼續,無異於慢性自殺。現在的共產黨,貌似空前強大,實則內外交困,百病纏身:內無理性的凝聚力,外無真心的擁戴者;沉疴積疾,經久未治,尤其是貪腐惡症,已入膏肓,唯一的自救之方,是果斷地停止違憲悖理的扼殺新聞出版和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政,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開始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通過在野輿論和民間組織,調動民眾的愛國情懷,推動反腐敗的徹底查處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只有這樣,才能重新建立朝野之間的信任,治癒共產黨自身的重病。
機不可失,時不我待,希望有識者明鑑。
2013 年3月29日
理論的華章和實踐的悲歌——關於憲法的迷思與解讀之四
我在《試論現行憲法的兩面性》裡談到,現行憲法的專制性,主要表現在序言和正文裡的大量不科學的論斷上。關於序言中的四項基本原則的謬誤,我在一年多前編的一本小冊子《評“八確立”、“五不搞”》裡(此書已於去年 3 月由香港新世紀出版社出版,書名改為《回歸民主——和吳邦國委員長商榷十三個大問題》),已經作過分析批判——吳邦國提出的八個“確立”的前四個,就是“四項基本原則”,我在那本書裡的前四篇文章,就是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專題批判,這裡就不再談了。
在憲法正文裡,用得最多的詞彙,大概要算是“社會主義”了,在第一章“總綱”的條文裡,從國家、制度到法制、經濟制度、公有制、責任制、現代化、精神文明等等,前面都加上“社會主義”作為定語。為什麼會如此頻繁地出現“社會主義”?這裡且不談其中蘊涵的手法和心態,我只是從理論到實踐的脈絡,作一些分析,希望能有助於解開對憲法的迷思。
不光是“社會主義”,憲法正文裡的公有制、按勞分配,也都存在着有待清理的理論迷思。這些理論概念,在世界和中國都有過廣泛的傳播,在社會思想史上留下了顯著的印記。但在蘇聯和中國,卻都被扭曲得面目全非,成為掩蓋專制統治的遮羞布,撫慰民心的麻醉劑。從理論的華章轉化為實踐的悲歌,可以說是上世紀全球共產主義運動或社會主義運動的最簡明的概括。中國的憲法裡寫進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正是這種轉化的典型體現。從理論到實踐進行必要的清理,不僅為修改憲法、實行憲政所必需,而且也有助於淨化社會意識形態。
(一)社會主義的華章與悲歌
社會主義作為一種理論思潮,興起於已經跨入資本主義社會的西歐各國,當時的一些思想家有感於社會未能實現自由、平等、博愛等理念,而貧富分化、階級對立等現象卻愈益嚴重,於是致力於尋求更理想社會的途徑,探討改革資本主義的理論。特別是在經歷大革命後政治鬥爭激烈、社會動盪不安的法國,人們渴望改變現狀的心情十分強烈,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改革主張。這些旨在變革社會的不同見解,都籠統地被稱為社會主義,那些有志於變革社會的人,也樂於把自己說成是社會主義者。馬克思恩格斯投身於社會改革運動後,對這種龐雜的理論現象十分不滿,便把自己的主張稱為共產主義。但他們後來又回到社會主義,只是為自己的社會主義加上“科學”兩字,以區別於其他社會主義。按照恩格斯的說法,是由於有了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和剩餘價值,“社會主義已經變成了科學”。作為勾勒未來社會的理論體系,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有同有異。它們都主張在資本主義生產充分發展的基礎上,由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建立起沒有剝削、沒有階級的新社會。有所不同的是,共產主義主張用暴力推翻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消滅私有制,改變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和社會制度。這個思想觀點在馬克思恩格斯1848 年發表的《共產黨宣言》裡,有着鮮明的描述。但在爾後的研究中,他們發現,隨着信用制度出現的股份制,正在開始實現着資本由私人資本向社會資本的轉變,從而斷定,股份制將成為揚棄資本主義、向新的社會制度轉變的“過渡點”,股份制企業將是邁向新所有制的“過渡形式”。這就是說,資本主義有可能通過股份制的進一步發展,逐步實現由社會資本取代私人資本,轉變私有制的性質,無需經過暴力剝奪。至於奪取政權問題,恩格斯晚年從德國社會民主黨在議會選舉中的勝利進軍看出,無產階級有可能通過民主選舉取得政權。儘管恩格斯聲稱無產階級絕不放棄暴力革命的權利,但理論的重點已經轉到和平過渡上來了。這樣,作為理論體系的馬克思主義的重心,就由共產主義發展為社會主義。迄今為止,人們只認為社會主義是實現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卻很少有人從理論上對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作出明確的區分。科學社會主義的內涵包括:
1、社會主義建立在資本主義生產力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資本主義在它所能容納的全部生產力發揮出來以前,是決不會滅亡的。
2、取代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將是對生產資料共同占有基礎上的個人所有制,每個勞動者在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中,有一份屬於個人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在實現了共同占有和個人所有相結合、相統一的經濟組織里,人人勞動,人人有產,勞動者同時也是有產者,這是他們能夠成為企業主人、社會主人、國家主人的經濟基礎。
3、以和平的、合法的方式取得政權的無產階級,將在民主的基礎上建立不與其他階級分享的政治統治,即無產階級專政。4、無產階級國家的首要任務是有計劃地發展社會生產力,同時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進行階級鬥爭,直到消滅剝削、消滅階級。
科學社會主義是幾百年來世界社會主義運動中的一個流派,但由於它是馬克思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上蘇聯的宣傳,長期以來被認為是社會主義的正統。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更是形成了所謂的“社會主義陣營”,亞非拉許多新興的獨立國家,也以各種形態的社會主義自命,這是社會主義最為興旺、最為輝煌的時期。但所有這些打着社會主義旗號的國家,從蘇聯開始,由於不具備社會主義的條件,在實踐中無一不是背離和歪曲科學社會主義的真諦,用前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偷換社會主義的內涵。就社會主義的理論本意來說,社會主義社會應該是公平、公正,人人有產,人人富裕,人民當家作主,官府清正廉明的社會。而實際上,生活在這些“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卻承受着封建專制主義統治者的殘酷壓迫。壯麗的樂章,被改編成悽慘的悲歌。歷史的嘲諷是多麼無情!出現這種理論和實踐的扭曲,一方面是由於社會主義理論本身帶有一些脫離現實的烏托邦成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人們總是帶着太多的主觀意願去看待客觀事物,以致難以透過理論的多稜鏡,對事物進行如實的考察。即使是馬克思恩格斯,也難免於遭受歷史的嘲弄。他們是歷史唯物主義和科學社會主義學說的創立者,但他們的思想和行動卻往往違背自己創立的理論。歷史唯物主義的核心,馬克思表述為:“無論哪一個社會形態,在它們所能容納的全部生產力發揮出來以前,是決不會滅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產關係,在它存在的物質條件在舊社會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決不會出現的。”這個觀點也是科學社會主義賴以建立的重要基礎。然而,馬克思恩格斯的許多活動,卻與這個論點背道而馳。他們在資本主義生產力遠沒有發揮出來以前,就力圖推翻這個社會;在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物質條件遠未成熟的時候,就想把社會主義強加給社會。因此,他們雖然譜寫了社會主義的華章,奮鬥終生,卻不可能推進它的實踐,這是他們作為思想家的遺憾,也是作為革命家的悲哀。
列寧和毛澤東都想按照社會主義的理想來改造、建設自己的國家。但是,俄羅斯和中國都沒有實行社會主義的條件,卻有着深厚的封建主義專制主義傳統。他們本人更是深受東方封建專制主義的薰染,所以只能用封建專制主義的思想遺產和政治遺產來理解社會主義,改造社會主義,在社會主義的旗號下厲行一黨專政、領袖專政。這是迄今為止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共同特色。所謂的社會主義陣營,實際上是對抗資本主義的專制主義陣營,它同歷史發展的潮流背道而馳,失敗和崩潰是不可避免的。
社會主義在中國,有一個從混亂到歸一的過程。上世紀初主要由日本傳入的社會主義學說,一二十年裡曾經風靡全國知識界,不但志在改造中國的仁人志士,包括梁啓超、孫中山,以及一些無政府主義者和改良派,都以社會主義相標榜,甚至連安福系王揖唐那樣的投機政客,也以社會主義者自居。報刊上發表大量討論社會主義的文章,各種各樣旨在徹底改造社會的不同觀點,都在社會主義的名下進行着宣傳、爭辯。俄國十月革命的消息傳進中國後,許多知識分子接受主張階級鬥爭、暴力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的俄國式社會主義,認為這是能夠迅速地改變中國貧窮積弱的落後現狀的良方。在共產國際幫助下成立的中國共產黨,就是以這種俄國式社會主義為指導的。後來雖然有過十幾年新民主主義的短暫覺醒,但只是曇花一現,最終仍然被列寧式的社會主義所淹沒。毛澤東在 1953 年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和隨後的“社會主義革命”,開闢了以社會主義為名而實為專制主義的新時代,就是“以俄為師”的結果。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列寧式的社會主義是用沙皇俄國的專制主義,去解讀科學社會主義的,它更易於被受着幾千年封建專制傳統薰染的革命領導人所接受。試看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中國社會,在毛澤東的獨裁統治下,無法無天,草菅人命,何嘗有一點社會主義的氣味?
粉碎四人幫後的思想解放運動,在批判“兩個凡是”的基礎上,必然引向對毛澤東和毛式社會主義的清算。在這個關鍵時刻,鄧小平提出四項基本原則,扼殺了正在蓬勃興起的思想解放運動。四項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條:社會主義道路,因為它實際上涵蓋着其他三條原則。鄧小平堅持的是社會主義嗎?當然不是!毛澤東二十多年的殘暴統治已經表明,他所標榜的社會主義是徹頭徹尾的封建主義,是赤裸裸的專制主義。堅持毛式社會主義,就是堅持封建專制主義。這是合乎邏輯的,因為鄧小平代表着那些專制體制下的既得利益者,他們只有堅持、維護毛式社會主義即中國特色的專制主義,才能維護並進而擴展他們的既得利益。“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給我們帶來了什麼呢?在生產力得到迅速發展的同時,兩極分化,貪腐遍地,權貴當道,吏治敗壞,道德淪喪,民風日下,官民對立,社會分裂;每年維權抗暴的群發性事件達十幾萬起,用於鎮壓民眾的維穩經費甚至超過國防預算;一些憂國憂民的仁人志士主張建立憲政民主、實現公民自由權利,卻被加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罪名,或判刑,或監控,——凡此種種,充分暴露出社會的不平等、不公正、不自由、不民主,這一切都是同社會主義本質相違背的;恰恰相反,處處表現了封建專制統治的制度特徵。把這樣的社會稱為社會主義,是對社會主義的褻瀆。百年來的中國,千千萬萬先進人物為之奮鬥的社會主義,居然以如此醜惡的專制主義形象出現在我們面前,這是一出多麼淒壯而不堪卒讀的悲劇啊!
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實踐是如此明顯地相背離,把它寫進憲法,無疑是不恰當的。它只能起到掩蓋專制主義體制的作用,阻礙憲法中的民主條款的落實。
(二)公有制的華章和悲歌
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這裡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完全是從斯大林那裡承襲過來的虛構的概念。什麼是社會主義公有制?按照科學社會主義的鼻祖馬克思的說法,資本主義生產的第一個歷史條件,是勞動者同勞動條件的對立和分離,取代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就要“在資本創造的物質基礎上”,實現勞動者同勞動條件的結合。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所謂“個人所有制”,指的是勞動者能夠與勞動條件相結合、對生產資料享有所有權的經濟制度。可見,社會主義所有制,是對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和個人所有的統一,每個勞動者在共同占有企業生產資料的同時,享有一份屬於個人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勞動者有了企業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就意味着具有了企業的決策、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等作為企業主人的各種權利,這也是勞動者能夠成為社會主人、國家主人的經濟基礎。對照我國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不論是國有的全民所有制,還是集體所有制,勞動者在他們從事勞動的經濟組織里,既沒有生產資料所有權,也沒有決策經營和收益分配的權利,這樣的經濟形式怎麼能說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呢?
拿國有經濟來說,雖然職工被宣傳為企業的主人,但實際上並沒有任何主人的權利。應該成為職工權利保衛者的工會或職代會,都異化成了官方的代理機構。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的國有企業改革,在企業面臨改組、兼併、破產、拍賣等重大轉變的時刻,沒有聽說哪個企業曾經召開職工會議,聽取勞動者的意見,並在變革過程中尊重職工的權益。相反,都是撇開職工,由當權者說了算。結果是一方面把數以千萬計的勞動者趕出企業,成為下崗的失業者;另一方面則培育了一個新的剝削階級——權貴資產階級。現在的國有企業,就是這個階級的囊中之物。
以對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和個人所有相統一、相結合為特徵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應該是最能同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濟形態,因為它能最大限度地調動所有勞動者的智慧和創造精神,在市場的自由競爭中占取優勢地位,同時,對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也能發揮積極的作用。而現在的國有企業卻依仗政治權力,壟斷資源、壟斷市場、壟斷價格、壟斷進出口,拒絕民有經濟進入壟斷領域,嚴重地障礙着、破壞着市場經濟。憲法第七條卻說:“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顯然是很不妥當的。我國現在的國民經濟有兩個性質不同、取向不同的經濟形態,一個是市場經濟,一個是壟斷經濟,市場經濟絕對不能由壟斷經濟來主導。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是完善、擴大、發展市場經濟,把國有經濟壓縮在國民經濟所必需的範圍內。國有企業只有切斷同政治權力相互依賴、相互勾結的渠道,融入市場經濟,在同民有經濟的優勝劣敗的競爭中站穩腳跟,才能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再看所謂勞動群眾的集體所有制,最能說明問題的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既然是集體所有,那麼,這個集體的每個成員都應該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實際上卻是基層的政府所有,官僚所有;所謂集體所有,不過是一個虛幻的概念。進入新世紀後,房地產開發高潮迭起,城市郊區和農村的土地也成為開發的對象。有關政府在徵用土地時,根本不徵求土地所在地農民集體的意見。被徵用的土地高價賣給開發商,除了極少數作為補償給了包產的農戶,大部分成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或村鎮集體經濟的資金,或流進經手官員(包括村官)的口袋。集體所有的土地,成為孳生貪污犯的溫床。至於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早在改革開放以前就已經納入政府管理的系統,被稱為“二國營”。在十多年前的國有企業改革“抓大放小”的高潮中,少數通過兼併改組成為地方國有企業,多數經由招標、拍賣、股份制等形式,被“近水樓台”的企業主管或他們的親朋好友,採取低價賤買、暗渡陳倉、李代桃僵、空手套白狼等手段,化公為私,轉換成為私有企業。還有一些繼續保持集體所有制名號的企業,職工依然沒有生產資料所有權,不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利潤分配;只有少數實行職工持股和股份制比較健全的企業,才能被認為是已經具有社會主義的成分,具有公有制的色彩。但這樣的企業在整個被稱為集體所有制的經濟成分里,實在是太少了。由以上分析可知,現有的國有經濟和集體所有制經濟,都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而是同公有制相悖的權貴所有制;它不是社會主義社會制度的經濟基礎,而是封建專制體制的經濟基礎。憲法第六條里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把根本不存在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說成是社會經濟的主體,實際上是堅持以權貴所有制為主體。這是同改革的基本方向相違背的。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在於以市場經濟取代壟斷經濟,在憲法裡規定“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就意味着以憲法的形式,掩護並保障着權貴所有制的存在,抵制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遏制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
公有制本來是人們在批判私有制的基礎上產生的對未來經濟制度的憧憬和構想,許多思想家為它窮思竭慮,試圖描畫出人類社會的美好絢麗的前景,現在卻成了權貴所有制的遮羞布,被用來阻礙改革的深化和社會的進步,不知道這究竟是歷史的諷刺,還是社會的悲歌?(三)按勞分配的華章和悲歌
憲法第六條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之後,還規定“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1982 年憲法的提法是“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1999 年3 月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改為現在的提法)這是中共自十五大以來一貫堅持的分配原則。這裡的“按勞分配 ”,完全離開了按勞分配本來的理論涵義。公有制和按勞分配,是列寧斯大林以來所有“社會主義國家”走上歧途的兩大理論誤區,也是中國共產黨人至今未能擺脫的兩大思想圈套。
要認清按勞分配的涵義,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分配方式。經濟學界的主流觀點都認為,分配方式指的是國民收入的分配。按照這個分配理論,勞動產生工資,資本產生利潤,土地產生地租,所以,工人得工資、資本家得利潤、地主拿地租,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從列寧開始,所有執政的共產黨人都把職工的等級工資制看做是按勞分配,實際上就是以這個理論為依據的。我國憲法和中共近幾次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都提出“按勞分配為主體”,理論根源也在這裡。但是,如果我們把生產和勞動看做一個前後銜接的過程,問題就出來了。企業主用資本在市場上購買機器、原料和勞動力,才能開始生產。工資就是購買勞動力的價格,即使有些企業在整個生產過程完成後才支付工資,但勞動力的價格卻是生產開始之前就確定了的。它同購買機器的款項一樣,都是企業家的預付資本,與分配無關。生產勞動結束後,產品轉化為商品,再轉化為貨幣,其中包含利潤,才有可供分配之物,才能談得上分配。由這個過程可知,工資和分配方式完全是兩回事。第一,工資發生在勞動生產之前,分配只能在生產完成之後;第二,工資是企業主用來交換勞動力的代價,表現的是交換方式,是生產的前提,分配方式則體現了對生產成果的分割,是生產的後果;第三,工資是企業主的預付資本,是資本的轉化形態,也就是成本,而用於分配的,卻是生產勞動的成果,是利潤;第四,工資不論在什麼時候支付,其數額都是在生產前就已經確定了的,是個定數,可供分配的利潤則是一個變數,或多或少,沒有利潤也就談不上分配。所以,分配方式應該是指利潤的分配,剩餘價值的分配,與工資無關。
至於按勞分配,指的是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裡提出的未來社會主義社會的分配方式:“每一個生產者,在做了各項扣除之後,從社會方面正好領回他所給予社會的一切。”生產者“所給予社會的一切”是什麼呢?那就是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勞動所增加的產品價值,也就是剩餘價值,是利潤。所以,按勞分配的原意,是利潤應該在生產者、即包括管理者在內的勞動者之間進行分配。這是因為勞動者同時也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他分配所得的,既是他支付勞動力的報酬,也是進入勞動過程的資本的報酬。由於勞動者“給予社會”的貢獻不同,他們所獲得的報酬也有所不同,有多有少,“按勞”的意義就在這裡。所以,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所有制條件下、即勞動者占有全部生產資料所有權條件下的分配方式。我國目前的所有企業,還沒有一個具備按勞分配的條件。即使像深圳華為技術公司那樣,全部股權都為本公司職工所持有,也做不到按勞分配,因為這個公司雖然有近半數職工持有股權,但還有數以萬計的職工沒有股權。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理論問題需要探討:資本主義社會有沒有可能實現按勞分配?我認為,按照馬克思所作出的論述,按勞分配是生產者占有全部生產資料條件下的分配方式,資本主義社會當然不可能實現按勞分配。但如果對按勞分配的涵義做出新的解釋,在生產力高度發展的條件下,實行按勞分配不僅可能,而且必要。它有利於推進勞動者人人有產、人人富裕,有利於促進社會的平等和公平。馬克思創造剩餘價值學說有一個重要的理論前提,那就是對勞動和勞動者、勞動力作出明確的區分。遺憾的是,長期以來,我們的許多理論研究和宣傳卻仍然把兩者混淆起來,如把勞動創造價值、勞動創造世界,理解為、宣傳為勞動者創造價值、勞動人民創造世界。認識的混亂往往導致決策的混亂,幾十年來沒有絲毫進步。勞動和勞動者、勞動力的區別在於:勞動者是有形態的實體,具有勞動的能力,是勞動力的所有者;勞動力和勞動都不是有形態的實體,但勞動力有可供交換、可以出賣的價值和價格,勞動卻沒有價值和價格;勞動力是靜態的存在,勞動則是動態的過程;勞動力自身不能創造價值(一般說來),它必須同生產資料、原料等資本的轉化形態相結合,進行勞動,才能創造價值;所以,勞動就是勞動力的使用過程,是勞動力和和資本相互作用的運動過程,也就是價值的創造過程。根據按勞分配的原意,在未來的社會主義社會,勞動者既是勞動力的所有者,也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所以,勞動創造的價值,在勞動者之間按照他們的貢獻進行分配是合理的。但是,在勞動力和資本的所有者不是同一主體,而分別是勞動者和企業主的情況下,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勞動力和資本都作出了貢獻。那麼,這個價值就不能全部歸勞動者,而應該根據勞動力和資本在勞動中、即剩餘價值的創造過程中所作的貢獻,在它們的所有者,即勞動者和企業主之間進行分配。這就是按勞動要素分配,即按勞分配。把按勞分配解讀為按勞動要素分配,就完全可以在當代推行。勞動要素其實也就是生產要素。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提出:“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我當時曾寫文章指出,提出“按生產要素分配”是對傳統理論觀念的具有創造意義的突破,但它存在着兩個明顯的理論誤區:第一,“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結合起來”是一個錯誤的表述方式,因為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是兩種互不相容的分配方式,不可能結合起來。利潤只有一份,實行按勞分配,就不可能再按生產要素分配。第二,只“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意味着把勞動力排除在生產要素之外。出現這兩個理論錯誤的原因,就在於把等級工資誤認為是按勞分配,既然職工按不同等級拿工資是按勞分配,按生產要素分配就只能包括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這兩者的結合也就順理成章了。
十六大大概是為了糾正十五大的缺失,在政治報告裡提出“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但接下來又說:“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十七大政治報告仍然繼續這個說法,只是把前面兩句話的次序倒了一下,“完善”改為“健全”。十八大政治報告的說法又有所修改:“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差異分配的初次分配機制。”幾次代表大會的說法變換,說明了指導思想在分配方式問題上的困惑與無奈。不放棄把等級工資制看做按勞分配的錯誤觀點,就無法擺脫這個困境。不過,同過去相比,十八大政治報告的提法還是有了明顯的進步,一是不再提“按勞分配為主體”了,二是報告裡也沒有兩種分配方式的“結合”或“並存”,顯然是因為意識到了這個提法的矛盾。三是肯定勞動(應該是勞動力)、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的分配是“初次分配”,是同一次分配序列。而等級工資和資本等要素的分配卻不是同一次的分配行為,一個發生在生產勞動之前,一個發生在勞動生產之後。看起來,十八大政治報告已經接近了對問題本質的認識,就看今後怎樣貫徹了。
十八大規定的分配原則就是按生產要素分配,也是按勞動要素分配,即按勞分配——企業利潤按照勞動力和資本在生產過程中的貢獻進行分配(技術、管理等要素都可以化解、換算為勞動力和資本)。這就是說,企業職工除了工資以外,還可以在企業的利潤中得到一份同他們的貢獻相適應的報酬。這個分配原則,在國有企業里推行應該不會太難,在民營企業里則取決於企業的生產力水平和企業主的明智與卓見。但從長遠的發展前景來看,它成為社會經濟的主要分配方式是完全可能的,因為它不僅可以促進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社會責任感,而且將有效地實現人人富裕,提高社會消費能力,符合於社會發展的需要。
按勞分配在最初提出的時候,雖然帶有烏托邦的色彩,但它畢竟反映了前輩思想家對未來的美好構想,一種公正平等的財富分配方式。它那絢麗誘人的圖景,吸引了所有打着社會主義旗號的政治家,被用作名為社會主義、實為專制主義的社會制度的裝飾品,以先進分配製度的假象,掩蓋着落後的社會本質。拿着低工資的勞動者,卻背負着按勞分配的美名,似乎他們已經能夠得到自己所創造的全部財富。這不是幾代勞動者的又一曲悲歌嗎?
近幾年來,決策層的最高領導人為了改革分配製度而焦心竭慮,卻都由於不能把等級工資制同按勞分配切割開來而不得要領。十八大以略顯隱晦的說法提出了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原則,如果能夠繼續前進一步,在肯定勞動包含勞動力和資本兩大要素的前提下,把按勞分配解讀為按勞動要素分配,即按生產要素分配,那麼,改革分配製度這個重大難題,就可以迎刃而解;而且,憲法第六條的“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也可以做到名至實歸。
(四)簡短的結語
我在《試論現行憲法的兩面性》裡,已經指出現行憲法既有民主性的一面,也有專制性的一面。民主性的一面主要來源於近現代的世界民主主義大潮,專制性的一面則植根於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傳統,卻塗飾了來自蘇聯的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的艷麗色彩。五六十年來的實踐表明,憲法的民主性始終處在專制性的扼制之下,一些民主性的條文無法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不久前指出;“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我想,他說的實施,應該是實施憲法的民主性條文,而不是實施憲法的專制性內容。只有實施民主性的條文,憲法才有生命;憲法的專制性內容已經實施了幾十年,至今沒有獲得“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和“出自真誠的信仰”。所以,憲法要有生命,就必須刪除專制性的內容,如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及序言裡的四項基本原則等等。要做到這一點,首先須從理論上認清那些披着華麗外衣的各種概念的專制主義本質。我上月寫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悖論》和這一篇長文,就是本着這個主旨寫的。我在這兩篇文章里批判的那些理論概念,在產生的初期無不出自良好的願望,並且以它們所獨具的魅力風靡一時,但也無一不是被東方專制主義用來掩蓋自己的兇殘本質,這是歷史的悲哀,也是中華民族的悲哀。不僅如此,現行憲法本身也體現着理論的華章和實踐的悲歌。自從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以來,已經快60 年了,三次重訂,四度修正,消耗了多少人力物力,傾注了多少精英的智慧,但它的民主內容卻至今得不到實施。經過幾十年精雕細刻的華章,成為不堪吟唱的悲歌。我們的憲法,什麼時候才能從悽愴的悲歌,轉換成為讓人放心的“平安頌”,令人振奮的“歡樂頌”啊?
2013 年4月22日
被顛倒了的階級鬥爭——關於憲法的迷思與解讀之五
憲法序言載明:“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這兩句話,一句是對歷史的概括,一句是對未來的預測;前一句完全違背了歷史事實,後一句不無道理,但從指導思想到社會意識,都作了錯誤的解讀,顛倒了階級鬥爭的陣勢。憲法序言的這兩句判斷違背歷史事實,混淆理論是非,很有必要從理論思想和歷史實踐的雙重視角着眼,進行分析,加以澄清。
(一)什麼是階級鬥爭?
法國十九世紀的歷史學家米涅、基佐等在記述法國大革命和英國光榮革命的著作里,都把皇權、貴族、僧侶和資產階級之間為奪取政治權力而進行的鬥爭,稱之為階級鬥爭。馬克思恩格斯把這種歷史觀點上升為學說體系,賦予它以更加豐富的內容,除了承認階級鬥爭就是不同階級為了奪取政治權力而進行的鬥爭外,還認為:
1、階級鬥爭是歷史發展的動力,過去全部有記載的歷史都是階級鬥爭的歷史;
2、階級和階級鬥爭同生產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繫;
3、階級鬥爭是基於物質利益的鬥爭,因而也是經濟解放的手段;
4、為了奪取階級鬥爭的勝利,工人階級應當組織自己的政黨;
5、階級鬥爭的最終目的是消滅階級;
6、階級鬥爭必將導致無產階級專政;
7、階級鬥爭採取什麼形式,暴力的還是和平的,取決於當時的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
8、取得政權的無產階級應當創造合理的環境,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開展階級鬥爭。
馬克思恩格斯去世後,階級鬥爭學說在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的傳播,成為一切社會主義政黨的指導思想。中國共產黨在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通過的第一個黨綱,就明確提出:“採用無產階級專政以達到階級鬥爭的目的——消滅階級。”在後來的實踐中,共產黨除了對待外部敵人外,階級鬥爭還被用作在內部清理異己者的手段。這個惡劣的傳統在共產黨掌握全國政權後,更有了惡性發展。毛澤東是最懂得階級鬥爭就是奪取政權的鬥爭這個真諦的,五十年代中期的“三大改造”,1955年反胡風,1957 年反右派,1959 年反右傾,1963 年開始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1966 年發動的文化大革命,都是毛澤東為了清除異己、鞏固獨裁統治而人為製造的階級鬥爭。
(二)我國在五六十年代的階級形勢
傳統的觀點認為,中國自從“三大改造”消滅資產階級後,中國社會就不存在階級了,以致毛澤東不得不提出所謂意識形態領域的階級鬥爭,作為他製造階級鬥爭的依據。其實,就在消滅資產階級前後,新的階級對立已經出現。最明顯的是形成了兩個新的被壓迫被剝削階級:賤民階級和農奴階級。這是兩個完全被剝奪了人身自由和勞動自由的階級。
賤民階級就是所謂的“五類分子”——地富反壞右。地主富農是土地改革時被劃出來的。土改時雖然各地情況不一,但總的說來都有不同程度的擴大化和過火鬥爭,被劃為地主富農者及其子女土改後處處受歧視。還有一些是土改時的中農或貧農,因善於經營,勤儉持家,買了些土地,合作化時被劃為新富農,也淪為賤民。反革命分子主要是“鎮反運動”的產物。1950、1951 年開展的鎮反運動,在毛澤東的親自督戰下,範圍不斷擴大,據公安部副部長徐子榮後來的報告,全國殺、關、管的反革命分子達 320 萬人,其中殺了71.2 萬,關押129萬,管制 120 萬。至於壞分子,範圍更寬,從小偷小摸到慣偷慣盜、從調戲婦女到通姦,以至接吻摟抱(被稱為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都可被認為是壞分子,一旦被揭發,重者判刑下獄,輕則批鬥管制。這個社會群體,原來被稱為“四類分子”,後來加上55 萬(一說300餘萬)右派分子,就成為“五類分子”了。這五類人的總數大概不下於一千萬,加上他們的父母子女親屬,當不下於全國總人口的十分之一。這些人雖然互不來往,沒有聯繫,但都遭受壓迫欺凌,每逢政治運動或社會上有點風吹草動,就把他們拉來批鬥。他們的子女也背着“出身不好”的包袱,在上學、參軍、求職、入團、戀愛、婚姻等人生的各個階段,都備受歧視,屢遭排擠。這種共同的社會地位,構成為一個卑賤的階級,他們被踩在社會最底層,度日如年地過着屈辱的生活,至於那些被送往勞改或勞教場所的無辜者,更是備受凌辱,折磨致死者屍骨無存。
農奴階級是隨着合作化的深入和人民公社的出現而產生的。1953年毛澤東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要求在十到十五年內,完成國家工業化和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毛澤東的不斷批評催逼下,農業合作化加快步伐,1956 年底就有96.3%的農戶參加合作社,並且從土地入社分紅的初級社發展為土地歸集體所有的高級社。1958 年 8 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在全國農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在大躍進、大煉鋼鐵、食堂化和“提前實現共產主義”的擠迫下,農民不但生產資料早已歸公,生活資料也被剝奪的一乾二淨,連鐵鍋鐵鏟、門上的鐵環也被收去煉鐵。報紙上還宣傳“共產主義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橋梁”。有人說;現在除了一雙筷子一隻碗,什麼都是公家的。楊獻珍說:“這是什麼共產主義?我說這是叫花子共產主義,甚至比叫花子還窮,叫花子還有一根打狗棍嘛!”不但比叫花子窮,而且比叫花子還不自由,叫花子可以四處流浪,外出乞討,人民公社社員在大饑荒的年代,卻不能到外地討飯。有的地方網開一面,公社大隊可以開證明條,社員就帶着證明出去要飯,拿不到證明的只能在當地餓死。社員勞動由小隊記工分,年終結算,扣除配給的口糧等款項,有的還倒欠隊裡。社員在門前屋後種點瓜菜,或者養雞下蛋拿去賣,都被批為“走資本主義道路”,輕則沒收,重則批鬥。名為國家主人,還被賦予對知識青年進行再教育任務的公社社員,實際生活遠不如封建時代的貧農僱農,是名副其實的農奴。和賤民、農奴兩大被剝削被壓迫階級相對立的是高踞於社會之上的官僚權貴階級。在一黨專政體制下,占有各級領導崗位的共產黨員,既有權,又顯赫,儘管其中不乏勤懇工作、為人民服務的好官,但在對賤民的壓迫和對農奴的管制上,他們都是忠實的執行者。在歷次政治運動中,他們往往充當了推進運動的指揮者和執行者,扮演着扼殺人權的兇手角色,直到他們自己也淪為批鬥的對象。毛澤東1964年在一個報告的批示中,承認黨內出現“官僚主義者階級”和“走資本主義道路的領導人”,並且說“這些人是鬥爭對象,革命對象”。其實,毛澤東本人就是最大的官僚,是官僚權貴階級的總頭子。歷次政治運動,都是毛澤東為了剪除有可能危及這個階級和他本人統治地位的社會勢力,而精心策劃、發動的階級鬥爭。這裡既有官僚權貴階級對其他階級的鬥爭,也有官僚權貴階級內部的權力搏殺,包括對有民主傾向的官僚權貴的清洗。
在賤民、農奴兩大被壓迫階級和官僚權貴階級之間,是工人階級。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被列為憲法第一條的這句話,是現行憲法最大的理論敗筆。我在前面的幾篇文章里,已經分析過人民民主專政的悖論和社會主義的虛構實質,所謂工人階級領導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也是自欺欺人的大話。按照毛澤東在《論聯合政府》裡的說法,工人階級領導是通過共產黨實現的,因為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這更是沒有根據的自我標榜。一位已故朋友馬鴻模在二十多年前就說過:“什麼無產階級政黨!我看是農民加知識分子的政黨,從建黨到建國,不但組成人員主要來自這兩部分,而且思想意識、做事方式都保持着農民和知識分子的特點。”我很贊成他的看法。所以,共產黨領導,不等於工人階級領導。雖然官方輿論總是宣傳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文化大革命中甚至組織“工人毛澤東思想宣傳隊”,被派到大中小學、科研部門,去“占領上層建築領域”,實際上他們始終是被作為一黨專政的工具而存在。因此也受到一定的照顧和優待,同農民相比,他們是那個時代的幸運者。農民已喪失了人身自由和勞動自由,淪落成為農奴,工人階級卻還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勞動自由;由不同戶籍所造成的城鄉分隔,更加劇了這兩個階級之間的差異,根本沒有建立聯盟的共同基礎。
(三)八九十年代的階級形勢
文化大革命隨着毛澤東的逝世而結束後,胡耀邦大刀闊斧地平反冤假錯案,使數以千萬計的賤民階級得以從社會底層解放出來,廣大農村的農奴也紛紛起來,實行包產到戶,突破人民公社的經濟枷鎖。當政者先是禁止,後來不得不承認,於是,人民公社的大廈轟然而塌,農奴恢復了自由農民的社會地位。兩大被壓迫階級的解放,加上官僚權貴階級內部民主派的崛起,他們接受毛澤東獨裁統治的教訓,放鬆了對全社會的專制統治,採取一些民主改革的措施,社會上出現了比較平等、相對自由的環境,使八十年代成為“三大改造”以來近六十年裡最值得稱道的“黃金時代”。但落後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專制統治的存在,依然有着產生階級的肥沃土壤。改革開放使中國社會出現欣欣向榮、蒸蒸日上的發展勢頭。商品生產和相對平等的社會環境,為人們提供了個人奮鬥、出人頭地的條件,同時也孕育着不同利益、不同地位的階級分野。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產生了最初的企業主。他們白手起家,孜孜不倦地積累着財富,在社會上嶄露頭角。與此同時,改革開放初期的發展不平衡、政策不完善,使一些具有深厚的黨政軍權力背景的官員和“八旗子弟”,以及同他們相勾結的刁滑之徒,得以通過走私販私、倒賣批條等渠道,迅速致富,令社會大眾側目而視。
“8964”之後,體制內外的民主力量被清洗殆盡,專制統治更加肆無忌憚;許多對政治改革失望的知識分子轉身下海,鄧小平南巡講話更促進了民間企業的勃興和企業主階級的形成。經濟發展,政治倒退,成為九十年代的最大特徵。國有企業改革走上歧途,使許多企業管理者和他們的主管部門領導人,有可能上下其手、化公為私,搖身一變就成了企業的所有者。一些“紅二代”則藉此機會,搶占國有企業的領導崗位。這些權貴新富加上八十年代暴富的“八旗子弟”,相互依賴、盤根錯節,並且同各級權力機關沆瀣一氣,同流合污。於是,一個新的剝削階級——權貴資產階級由此形成。有些無權非貴的企業主,則通過各種方式的賄賂,依靠權貴資產階級的庇護而發財,這就是豪強資產階級的雛形。
九十年代另一階級新形勢,是農民階級和工人階級的交融。這種交融從八十年代就已經開始了。一方面,大量農民進入城市,在民營企業和外來企業里勞動,成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幾千萬職工在國有企業改革高潮中被逐出企業,一部分被外來企業、民營企業和鄉鎮企業所吸收,一部分無業可就,成為城市貧民。
(四)進入新世紀後的階級形勢
進入新世紀後,階級形勢更加嚴峻。權貴資產階級除了掌控着國有企業和一部分由國有企業轉化的民營企業外,還在從上到下的權力機關占據了相當的優勢。特別是在政法領域和宣傳文化領域,幾乎占有絕對的統治地位,使官僚權貴中的民主派、務實派陷於無所作為的境地。在權貴資產階級勢力大擴張的同時,豪強資產階級也隱然成型,迅速膨脹。分外明顯的是在房地產業和採礦業,很多從企業主階級分化出來的新富翁,無不是通過勾結權貴、利益均沾,才得以盤剝工人,欺壓百姓,從而發財暴富、橫行鄉里的。十多年來群發性事件不斷增加,愈演愈烈,主要是這兩大階級合力壓迫剝削人民的結果,這也是兩大階級同其他各階級廣大民眾的階級鬥爭的體現。新世紀工人階級的主要成分是第二代農民工。第一代農民工進城,主要是為了賺錢回家,娶妻蓋房,多數最後回歸農村,回歸農民階級;第二代農民工有許多從小在城市長大,眼界比父輩開闊,立志比父輩高遠,希望能在城市裡創造自己的事業。隨着產業有機構成的提高,單純的體力勞動不斷被體腦並用的複雜勞動所取代,使這個階級日益現代化。這是一個前程遠大的階級,他們不但是發展生產力的主力之一,也將是社會進步的推動力量。
農民階級自從擺脫人民公社的羈絆之後,生活普遍有所改善。但由於農村改革停滯不前,沒有在實行生產責任制的基礎上繼續前進,把土地分給農民,以致二十多年來始終為不完善的小農經濟所困擾。雖然多數衣食無憂,但也有一部分因土地被占或計生罰款等衝擊而傾家蕩產。近幾年各地推行家庭農場、工農協作、專業合作社等措施,最近政府還提出城鎮化,也許能夠改善農民作為一個階級的整體處境。知識分子在傳統觀念上被認為是只能依附於其他階級,並成為其他階級的一個階層。這個判斷還可以商榷。就知識分子有別於其他階級的不同特點來說,完全可以構成為一個獨立的階級。在毛澤東統治時代,他們被毛澤東認為是繼資產階級之後對他的統治威脅最大的社會力量。經過反右運動,這個階級一分為三:一部分淪為賤民,一部分成為毛式專制的吹鼓手,其餘大部分則由於不是工農家庭出身,只能“夾着尾巴做人”,戰戰兢兢地過日子。進入八十年代後,賤民恢復了公民身份,家庭出身不再成為評判個人的標準,知識分子揚眉吐氣,重新獲得社會的尊重,成為一代青年的啟蒙者,思想解放的推動者,也是改革開放的的鼓吹者。他們內部的差異逐漸縮小,共性增大,一分為三的裂痕有所彌合。但“8964”大鎮壓使這個階級再度分裂。與上次分裂不同,那次分裂是統治者強加於社會的結果,分裂造成了社會地位和物質生活的巨大差別;這次分裂則體現着知識分子內部的不同政治選擇,與社會地位和物質生活無關。分裂的結果,一部分成為當局的批判者,其中又以不同的政見形成不同的派別;一部分繼續充當執政者的御用工具,以闡釋方針政策為己任;大部分牢守自己的職業崗位,專注於個人得失和家庭生活,在政治上深感自己無力,處於觀望狀態,經常陷於希望和失望的循環之中。但總的說來,這是一個具有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感的階級,在形勢容許他們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的情況下,他們將會對社會進步作出重要貢獻。新世紀階級形勢的一大亮點是中產階級的形成。這個階級的成員,大部分是和知識分子階級重疊的。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的進步,許多知識分子通過自己創業,或進入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白領”職務,逐步提高了生活水平,積累了少量財富,成為有產的勞動者,成為中產階級。這個階級同知識分子有着共同的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感,在政治民主化和社會現代化的歷史進程里,將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逐漸產生的企業主階級是最不穩定的階級。他們自改革初期的鄉鎮企業艱難起步,到九十年代才形成為獨立的階級。但在政治權力和壟斷經濟的擠壓下,經常處於風雨飄搖之中。據統計民營企業的平均壽命只有 4—5 年,企業常起常落,企業主的隊伍也隨之不斷變化,並且在九十年代出現明顯的階級分化。一部分企業主勉力撐持、苦心經營,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或站穩腳跟,或失敗退出;一部分通過勾結權貴,借用政治權力來掠奪國家資源和民眾財富,在迫使一些老百姓傾家蕩產、無家可歸的基礎上,聚斂資本,發財暴富,成為豪強資產階級。企業主階級——特別是從事科技產業的企業主,是推動生產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社會力量。在市場競爭、適者生存這一無情規律的支配下,大浪淘沙,只有優勝者才能長期在市場上大顯身手,並在解決就業和納稅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在國務院發布兩個“36 條”後,他們充當了向壟斷領域進軍的先鋒。儘管進展並不順利,但最終的勝利將是他們的,因為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取代壟斷經濟,是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
(五)被顛倒了的階級鬥爭
傳統的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社會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五十年代“三大改造”之後,資產階級作為剝削階級已經消滅,但這兩大階級在意識形態領域的鬥爭遠沒有結束。這就是憲法序言裡說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的歷史依據和理論依據。它的表現形態,既有人民內部的矛盾與鬥爭,也有敵我之間的矛盾與鬥爭。但鬥爭的雙方,還是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人民和敵人。毛澤東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都把對立面批判為“反黨反社會主義”。後來的“反資產階級自由化”,現階段的“維穩”,都是這個傳統思維方式的繼續和發展。在這個萬變不離其宗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里,階級鬥爭就是共產黨領導工人階級和人民大眾反對極少數階級敵人的鬥爭。憲法序言裡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反映的就是這個觀念:階級鬥爭的主體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廣大人民大眾,對立面是少數反對社會主義、破壞社會穩定的壞人。這就完全顛倒了階級鬥爭的陣勢。自從一百多年前西學東漸以來,我國就開始進入民主革命的歷史階段。貫串於這個歷史階段的社會基本矛盾,是民主主義和封建專制主義的矛盾。階級矛盾和其他各種形式的矛盾,都必然具有民主和專制的矛盾與鬥爭的性質。洋務運動、維新運動、辛亥革命、五四運動、北伐戰爭、解放戰爭,無不如此,只是表現形式有所不同罷了。1949年後的階級矛盾和階級鬥爭,基本陣勢也是以爭取民主主義為一方,堅持封建專制主義為另一方。這是理解六十年來社會矛盾與階級鬥爭的顯微鏡和解剖刀。
1953 年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和隨後的“社會主義改造”,使建立只有幾年的有着民主主義雛形的社會,倒退到以毛澤東獨裁統治為特徵的封建專制主義。毛澤東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無不以鞏固他個人的獨裁統治和共產黨的一黨專政為目標,打擊、摧殘傾向民主的社會力量。主要目標雖然只有 5%或更多,但威懾、恐嚇的範圍卻遍及全社會。廣大民眾既有深厚的封建專制主義影響,盲從統治當局,也有對民主自由的朦朧的企求,期待着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這種兩面性和軟弱性,很容易使他們成為強勢一方即統治當局的追隨者。在階級鬥爭形勢下形成的兩大被壓迫、被剝削階級——賤民和農奴,只能俯首帖耳地聽任宰割。六七十年代的階級鬥爭,就是以封建專制勢力對民主力量的絕對優勢和壓倒性勝利為特徵的。改革開放頭十年的階級鬥爭,由於官僚權貴內部民主派的興起和賤民、農奴的解放,力量對比出現了有利於民主主義的變化,階級鬥爭的形式和內容也有所轉變。貫穿這個時期的矛盾與鬥爭的主要形式,是改革和反改革的矛盾與鬥爭。它雖然也帶有階級鬥爭的性質,但遠沒有毛澤東時代那樣尖銳,那樣殘酷。經濟體制改革順利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提上日程,社會上出現了相對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的氛圍。可惜,這種政治上的“小陽春”局面,只有幾年便被“8964”的殘酷鎮壓徹底扭轉了。
1989 年的學生運動是民主與專制的大搏鬥,也是階級鬥爭的高潮。在八十年代孕育壯大起來的民主力量,因胡耀邦的去世而爆發出向專制主義進擊的巨大能量。他們以改革政治體制和反貪污反腐敗為主要訴求,希圖用和平示威的方式促進國家民主化和官僚廉潔化。遺憾的是,強大的官僚權貴集團為了捍衛他們的既得利益,悍然出動軍隊,血流長街,殘酷地鎮壓了手無寸鐵的青年學生,從而鞏固了專制統治,同時也在客觀上縱容了貪賄腐敗,為滋生權貴資產階級和豪強資產階級提供了政治條件。
九十年代的階級鬥爭呈現出一面倒的態勢。一方面是經過1989年的鎮壓和清查,體制內外的民主力量幾乎被一網打盡,社會上已經沒有足以與專制統治相抗衡的力量;另一方面,在官僚權貴內部,隨着經濟體制改革走上歧途,產生了權貴資產階級,接着又孕育了因依賴他們、賄買他們而暴富的豪強資產階級。這兩個新的壓迫階級、剝削階級同人民大眾的矛盾,構成迄今為止的社會主要矛盾。進入新世紀後,階級鬥爭出現了微妙而複雜的變化。兩大剝削階級肆無忌憚地掠取人民財富,剝奪公民權利,在“維穩”的旗號下,鎮壓一切不利於專制統治的言論和行動,激起民眾廣泛而頻繁的反抗。與此同時,一個因經濟飛速發展而興起的中產階級隱然成形,許多知識分子經過十年教訓、十年思考,開始了新的覺醒。這兩個有着血緣聯繫的階級具有關切國家前途的共性,特別是這兩個階級中的先進分子,既對現實社會有比較清醒的認識,也能意識到自己的歷史責任。面對權貴豪強的壓迫和剝削,他們在推進改革和發動啟蒙運動的同時,積極投入維權運動。
現階段的階級鬥爭,基本上依然是民主主義和專制主義的鬥爭,但以“維權”和“維穩”為主要形式,改革與反改革、啟蒙與反啟蒙、維權與反維權,都演化在這個形式之中。在這個鬥爭中相對峙的階級力量,專制一方是權貴資產階級和豪強資產階級及其他階級中為他們效命的分子,民主一方是中產、知識兩階級中的先進群體,還有其他階級里的覺醒者和被壓迫、被剝削者。在他們中間的是工人、農民和企業主三大階級中的大多數,他們的思想感情傾向於民主一方,但懾於專制勢力的強大存在,還不能成為參與呼求民主的階級力量。在這兩大陣營的矛盾與鬥爭中,包孕着官僚權貴內部的民主派和權貴資產階級的矛盾與鬥爭,企業主和工人、農民之間的矛盾與鬥爭,權貴、豪強和企業主之間的矛盾與鬥爭,復辟毛制度的勢力和自由民主派的矛盾與鬥爭,等等。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是一幅錯綜複雜、色彩斑斕、令人目眩的圖景。這個階級鬥爭圖景在未來的歲月里將會出現什麼樣的變化,我們現在還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可以預料的是,鬥爭形勢將有許多曲折和反覆,高潮和低潮,但改革、啟蒙、維權的力量必將逐步發展壯大,民主必將戰勝專制,中國必將建設成為一個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富強的國家。我們應該相信歷史的選擇。
(六)簡短的結語
由以上分析可知,憲法序言裡的“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是完全同社會現實相違背的。在權貴資產階級和豪強資產階級對人民群眾進行殘酷壓迫和剝削的實際情況下,這個斷語至少在客觀上起着掩蓋權貴豪強的罪惡的作用。至於“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在理論上是可以肯定的,但在傳統的統治思想和社會觀念里,把它理解為共產黨領導人民大眾,同反黨反社會主義和搞資產階級自由化的階級敵人的鬥爭(甚至把所謂的國外敵對勢力牽涉進來),卻是大錯特錯了。它既顛倒了階級陣勢,也顛倒了階級鬥爭。正確的判斷應該是:現階段的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大眾同權貴資產階級和豪強資產階級的矛盾,它本質上是民主和專制的矛盾與鬥爭。目前的主要形式,則是“維權”和“維穩”的矛盾與鬥爭。只有這樣分清階級鬥爭的是非和陣勢,才能在紛紜複雜的的現實中作出正確的選擇。
2013 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