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保松 寫於 二零二四年
一 前言
市場資本主義最為人詬病之處,是會導致嚴重的制度性貧窮和貧富懸殊。
如果國家無視這種情況並採取自由放任的態度,底下階層將會活在極度貧
困和不自由的狀態,而這種狀態是不公平和不正義的。對於這種批評,支
持小政府、大市場的自由放任主義者通常會如此辯護:市場秩序本身是合
理的,如果有人以“社會正義”之名要求政府干預市場,進行任何財富再
分配以及推行任何社會福利政策,那麼反而是不義之舉。
這是對市場的道德辯護。這種辯護,通常基於以下幾類論證。第一類認為,
市場是個「自生自發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裡面牽涉無數個
體的自願交易,沒有任何人需要為這個秩序產生的結果負責,因此使用“社
會正義”這個概念來約束市場,就是犯了“範疇錯誤”。第二類並不否定
社會正義,卻聲稱完全放任的市場競爭機制才能給予每個參與者他們真正
所應得的,因此是最正義的結果。第三類則主張,市場是公平的競爭遊戲,
它的規則本身滿足了“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e justice)的要求,
因此最後競爭出來的結果無論是什麼,對每個人也是公平的,或至少不是
不正義的。1 以上三類論證性質並不一樣,可是只要任何一種成立,都可
以得出同一個結論:政府不應以正義之名干預市場。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耶克 (Friedrich A. von Hayek) 是當代有名的自由市
場的捍衛者,他主張第一個論證,反對第二個論證,同時傾向支持第三個
論證。2 具體言之,他徹底反對所有關於“社會正義”的論述,認為這個概
念本身是個幻象,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他也不認為市場的收入高低和道德
上的“應得”(desert) 有任何必然聯繫,市場無法保證一個人的努力和功
勞可以獲得相應的回報。最後,他認為市場不是人為的組織 (organization),
沒有任何自身要實現的目標,而是由一組抽象和普遍的規則界定的自由人
的聯合體。3 只要市場競爭滿足這組規則,那麼最後出來的分配結果就不
是不正義的。哈耶克甚至認為,他在這個問題的立場,和當代左翼自由主
義哲學家羅爾斯 (John Rawls) 的觀點其實一致。4
本文將以貧窮現象為出發點,回應哈耶克的觀點。我的討論將環繞這樣的
問題展開:如果市場競爭必然導致社會性貧窮(societal poverty),而社
會性貧窮必然令當事人承受極大傷害,但這種傷害在制度上其實可以避免,
那麼一個完全放任的市場機制為何仍然被視為公平,並且值得我們支持?
我將論證,“社會正義”的概念不僅有意義,而且十分重要。市場的運作
邏輯儘管和“個人應得”無關,並因此無法保證市場的競爭結果等同於一
個人所應得,可是由於市場的遊戲規則本身並不公平,我們因此沒有理由
接受“市場至上”的結論。換言之,我一方面同意哈耶克對第二類觀點的
批評,另一方面卻反對他的第一和第三類論證,而在討論過程中,我會引
入羅爾斯的社會正義理論以作對照。
哈耶克的觀點特別值得重視,因為他很可能是影響當代中國自由主義最重
要的思想家。除了在政治哲學,哈耶克在經濟學、企業界、政府和媒體中
也有許多支持者。在中國,當人們談起自由主義,往往想到的就是經濟自
由主義,然後將經濟自由主義等同於右派,而右派的要旨是爭自由反平等
和爭市場反管制,因為任何以平等之名的政府干預,最後必然會導致“到
奴役之路”。5 不少自由主義者認為,這是哈耶克最重要,也最正確的教導。
基於此,任何對社會正義的追求,都是對正宗自由主義的背叛。我希望通
過本文的分析,能夠讓讀者見到這種思路的局限。
讀者也須留意,本文雖然對哈耶克提出質疑,卻不是要否定市場經濟的作
用,更不是主張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而是追問:怎樣的經濟制度,才能
給予參與社會合作的成員公平和公正的對待?我們須先回答這個問題,才
能決定怎樣的合作方式及怎樣的分配製度值得追求。事實上,如果以聯合
國“人類發展指數”(Human Development Index) 的標準來衡量,全世
界排名最前的國家,既不是放任的市場資本主義國家,也不是社會主義的
計劃經濟國家,而是民主福利國家。6 我們同時也應明白,國家有責任好
好回答如何公平分配的問題,因為分配製度是由國家來制定和執行,直接
影響每個人的自由、權利、機會和福祉。而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
站在正義的觀點來檢視和評價市場機制。事實上,哈耶克本人也強調,他
儘管不接受“社會正義”和“分配正義”這些概念,卻不否定“正義”的
意義和價值,因為後者是法律規則和社會制度的基礎。7
二 貧窮與受苦
在回應哈耶克之前,我們須先明白,貧窮問題並不抽象,更不只是統計學
上的一堆數字,而是意味着一個個具體的人,由於缺乏基本的經濟和社會
資源而生活在極度困厄受苦和備受羞辱的狀態。這種狀態,不僅是物質上
的匱乏,更是整體生活質量的惡化,包括健康、教育、機會、社會認同和
個人尊嚴等。如果我們對這些苦楚缺乏理解,就會很容易忽略制度性貧窮
的嚴重後果。以下我會用一個例子說明這點,並為其後的討論提供參照。
設想我們現在生活在一個接近完全放任競爭的市場之中,產品和工資的價
格全部由供給和需求自行調節,政府不會作出任何價格管制,也不會為了
任何社會目標而進行財富再分配,例如義務教育、公共醫療、廉租房屋,
以及社會安全保障計劃等。政府徵稅的唯一理由,是為了維持穩定的社會
秩序及有效的市場運作,包括保護參與者的人身安全、確保契約得以遵守,
以及維護私有財產權等。除此之外,國家應該什麼也不做,而將集體生活
的大部分功能交給市場。用當代著名哲學家諾齊克(Robert Nozick)的
說法,這是一個“功能最小的國家”(minimal state),國家扮演的只是
“守夜人”(night-watchman)的角色。8
現在讓我們想象,這個社會有張先生一家。張先生年近六十,之前在工廠
打工,可是由於經濟不景氣,工廠在數年前已倒閉。9 張先生原來的工作
技能再無用武之地,加上年紀不小,儘管努力求職,卻沒有公司願意聘請,
只能靠做兼職勉強糊口。張先生的妻子因病早逝,他現在和十多歲的女兒
及八十多歲的母親擠住在貧民區一個小單位,日子過得很艱難。既沒有穩
定工作,又沒有積蓄,維持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也成問題,張先生一家很
快便陷入赤貧狀態。可是在市場主導的社會,張先生既無法向政府求助,
又不能指望親友長期救濟,慈善團體能夠提供的幫助也很有限。這種處境
將令張先生一家面對怎樣的苦況?
首先,張先生一家將連最基本的生活也難以維持,包括食物、房租、交通、
醫療,還有水、電力、煤氣、電話費和上網費等。這些需要是人得以在社
會生存的前提,而要滿足這些需要,人們就必須花錢在市場購買;要有錢,
就必須有賺錢的能力;可是,不是所有人都擁有這些能力,或者有條件去
發展這些能力,例如社會中的老弱傷殘、低技術工人和遭到社會歧視的群
體。可以想象,如果政府完全置之不理,這些“市場失敗者”就會在生存
邊緣苦苦掙扎,而“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將是社會的真實寫照。
其次,張先生一家會長期活在一種不安全、不穩定的狀態。張先生明白,
在沒有外力可依的情況下,只要生活出了一點意外,例如家人大病,整個
家庭的命運就會急轉直下。缺乏安全感,人就會脆弱,感到焦慮和無助,
更無從就自己的人生有任何長遠規劃。貧窮,不僅意味着缺乏資源和保障,
更意味着失去人的自由和自主,因為生活中許多必須用錢打開的可能性都
會被關上,人們的選擇將大受限制,談不上掌握自己的生命。
再其次,張先生的女兒雖然用功讀書,天資也不錯,可是由於家境不好,
既沒有機會入讀好的學校,也沒有條件通過參加不同活動去發展自我和建
立自信,性格變得內向自卑,既無法肯定自己,也無法結識到朋友。另一
方面,張先生的母親是長期病患者,可是由於家裡沒有能力為她購買昂貴
的醫療保險,她只能留在家中,無法去醫院接受必要的治療。身體苦痛加
上精神折磨,老人家常有“不如早點離開,免得加重家人負擔”的念頭。
最後,張先生失業後,和原來工廠的同事接觸愈來愈少,失去正常的社交
生活,就算感到抑鬱也不知道可以找誰傾訴,更加付不起錢去看精神醫師。
張先生也不再像以前那樣關心社會事務,對世界不聞不問,更甚少參與選
舉投票和示威遊行。對他來說,如何確保自己和家人生存下去是首要之事,
所有的社會參與都變得無可無不可,因為他根本沒有那樣的時間和心力。
張先生深深覺得自己已被社會排斥,失去與他人聯結的動力和能力,自尊
心變得很脆弱。
上面關於張先生一家生活狀況的描述,儘管頗為簡略,仍然顯示出,貧窮
帶給人的傷害,既是物質性的,也是精神性、社會性和政治性的,反映於
生活每個層面,對人的整體生命有極壞影響。我們也須明白,張先生的故事,
並非特殊個案,而是普遍現象。以香港為例,香港號稱資本主義制度的典範,
奉行積極不干預政策,市場自由指數位居世界前列,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已
接近五萬美元,可是根據最新統計,香港的貧窮人口卻有一百六十五萬,
占總人口的百分之二十三點六。這裡貧窮人口的界定,用的是“相對貧窮”
的概念,以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的一半作為“貧窮線”的標準。在二零二
零年,一人住戶的貧窮線是四千四百港元,兩人住戶是九千五百港元。10
這樣的收入水平,要在香港維持最基本的生活也不容易,實際上已逼近“絕
對貧窮”。又或以中國為例,經過四十年的經濟高速發展,許多人以為中
國早已解決貧窮問題,可是前總理李克強卻在二零二零年坦承:“我們人
均年收入是三萬元人民幣,但是有六億人的月收入也就一千元,一千元在
一個中等城市可能租房都困難。”11 換言之,今天中國仍然有百分之四十
的人口活在極度貧困之中。
從上述例子可見,貧窮問題絕對不是個別現象,不能簡單地歸咎於個人因
素。我們更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只要經濟持續發展,貧窮問題自然會得到
解決。事實上,導致貧窮的成因和解決貧窮的方案,均和經濟制度密切相關,
而經濟制度是社會基本結構的一部分,背後有一組普遍性的規則作為基礎。
這組規則規定經濟活動的運作方式,界定參與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決
定經濟資源如何分配。這些規則適用於所有人,直接影響所有人的人生前
景,而且是以強制的方式要求所有人服從。12
我們由此可以總結:每個人都渴望生活得好,而活得好需要一些基本的物
質和社會條件,貧窮卻導致這些條件無從存在。就此而言,一個導致社會
性貧窮的制度,是壞的制度。13 張先生一家的命運,直接受市場制度影響。
要改變他們的命運,就有必要檢視制度哪裡出了問題。如果我們漠視貧窮
給人們帶來的痛苦和傷害,同時無視背後的制度性成因,那是對他們的雙
重不義。
三 “社會正義”為何虛妄
哈耶克對於上述觀點,卻提出過很有名的質疑。哈耶克完全同意市場需要
一組普遍性的規則作為規範,也不否認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貧困,卻反對
將這樣的結果視為不正義。更有意思的是,他的這個結論並非基於實質的
價值判斷,而是基於對“正義”和“市場”的定義和詮釋。哈耶克認為,
“正義”這個概念根本不適用於“市場”,市場交易的過程本身並無所謂
正義或不正義,故此將市場導致的結果視為不正義,是犯了“範疇錯誤”。14
他甚至很不客氣地聲稱,“社會正義”根本是個“空洞和沒有意義”的概念,
是人們建構出來的“幻象”和“迷信”,背後反映了一種“知性上的不誠實”。15
哈耶克對“社會正義”的批評,用詞之強烈以及態度之鄙夷,確實令人驚訝。
他在《法律、立法與自由》的“前言”中,解釋他這樣做的目的,是見到
許多人對“社會正義”有一種宗教狂熱式的追求,因此必須盡全力去否定
這個概念,讓人們看到它的虛假和荒謬,以免它成為“摧毀自由文明所有
價值的工具”。16
為什麼哈耶克會有這種擔憂?因為當代對資本主義最猛烈的批評,往往來
自各種社會正義理論。這些理論認為,放任市場必然導致嚴重的社會不正
義,而正義是社會的最高價值,我們因此有理由要求政府約束和改革市場,
建立更加公平的政經制度。哈耶克擔心,一旦這種論述獲得廣泛支持,政
府就很容易將它想要的分配模式強行加諸社會,藉此限制個人自由,結果
“這個過程就會逐步走向極權主義體系。”17 哈耶克深信,要解除這種威脅,
就不能滿足於單單駁斥某一套特定的正義理論,而必須從根本處揭示“社
會正義”概念上的錯誤和危險。這個策略如果成功,便可以一勞永逸地消
解所有的社會正義論述。
哈耶克的立場,主要基於對兩個問題的回應。其一,在一個以市場為基礎
的經濟秩序中,“社會正義”的概念是否有任何意義?其二,假設我們接
受某種分配模式為正義的,例如以人的“需要”或“功績”來決定資源分配,
那麼這些模式有可能和市場秩序相容嗎?哈耶克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皆為
否定。18 我們來看看他的分析。
當我們談論“正義”時,通常所指為何?正義是個道德概念,用來描述和
評價某種事態,同時指引和約束人的行為。一個廣為人接受的說法是,正
義就是給予一個人其所應得 (due)。哈耶克指出,使用“正義”的場景有
以下特點。一,只有人的行為才有正義或不正義可言。先天殘障或者自然
災害,雖然給人帶來不幸,卻與正義無關,因為它並非由人造成,沒有人
需要為此負責。19 二,正義的主體,可以是個人、組織或者政府。他們的
共同點,是能夠有意識、有目的地作出行動,影響他人的自由、財產和福祉,
因此須就自己的行為負起應有的責任。三,正義的應用對象,可以是個人
行為、公共政策、法律條文,以至社會制度。四,要判斷某個特定環境下,
什麼是個人所應得,以及人該如何行動才符合正義,我們需要一組關於正
義的規則。20 這組規則要獲得充分證明成立,就既要滿足某些形式條件(例
如普遍性),也要體現某些道德價值(例如給予所有人公平對待)。
那麼什麼是“社會正義”呢?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將正義的概念應用到整
個社會,並基於某些我們認為合理的分配原則,給予每個成員應得的回報。
既然市場是社會重要的組成部分,直接決定人們的機會和所得,那麼它自
然應該受到正義原則規範,也應該在制度安排上盡力滿足正義的要求。21
哈耶克指出,在這種論述中,市場其實被想象成具有獨立意志和行動能力
的主體,可以基於特定的分配模式將社會組織起來,並按其所設定的標準,
將資源和產品分發到指定的個人和團體手上。就此而言,市場和政府的角
色沒有本質上的不同,都是運用權力去實現一個已經事先知道的正義目標,
因此是“意志經過深思熟慮後所作的行動”(deliberate acts of will),而這
是一種將市場“人格化”(personification) 的表現。22
哈耶克觀察到,一旦人們對市場有這樣的想象和期待,就很容易指責市場
秩序極為不義,因為無數像張先生那樣的家庭,正在承受這個制度帶來的
苦果。既然如此,要求用另一種看來更公平或更人道的分配模式,似乎便
順理成章,並很容易得到群眾支持。哈耶克卻指出,這種想法完全錯誤,
因為它徹底誤解了市場:“在一個容許每個人運用自己的知識去實現自己
的目標的體制中,‘社會正義’的概念必然是空洞和無意義的,因為沒有
任何人的意志可以決定市場中不同人的相對收入,又或阻止它們部分地受
到機遇(accident)的影響。”23
簡單來說,市場不是一個獨立行事的組織,而是由無數自由的個體組成,
每個人的目標、興趣、技能、知識都不一樣,所做的選擇因此也不一樣。
市場中既沒有組織可以指導和控制人們如何做決定,也沒有人能夠預測千
變萬化的決定會帶來什麼後果,至於每個人可在市場得到多少回報,完全
視乎當時勞動力的供應和需求。張先生之所以失業,部分是由於缺乏市場
技能,部分是由於運氣不佳。即使我們很同情張先生的處境,也找不到任
何要為此負責的人,因為這是市場秩序中無數參與者基於各自的選擇並互
為影響所導致。24
哈耶克因此總結,那些指責市場不正義的人,其實問錯了問題。誠然,市
場競爭必然會導致不平等,可是這樣的結果卻沒有所謂的“義或不義”
(neither just nor unjust)可言,因為要作出這種判斷,需要一組大家都
接受的分配正義原則,同時須明確知道是誰在過程中違反了原則,我們才
能確定責任誰屬。25 問題是,市場根本無法滿足這些條件。首先,市場本
身並沒有任何特定的分配正義原則,例如按需分配或按貢獻分配,而是建
立一套交易規則,容許人們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喜好作出決定,包括生產什
麼和消費什麼,以及從事什麼職業等。只要交易過程沒有人違反市場規則
(例如不可欺騙和掠奪、尊重財產權等),那麼最後得出的結果無論是什麼,
都應被視為道德上可接受(morally acceptable),雖然這個結果無關“應得”
和“正義”。26其次,每個人的處境都是由無數人在交易過程中的決定所致,
可是這些決定不是出於任何不良的意圖,因此沒有人需要為此負責。
哈耶克因此聲稱,既然上述兩個條件在市場中都不存在,而市場的運作邏
輯從一開始就不是以給予一個人所應得的為目標,那麼以“社會不正義”
來形容及批評市場,就是概念混亂和沒有意義之舉。哈耶克視“社會正義”
為“海市蜃樓”(mirage),原因正在於此。27 哈耶克的觀點如果成立,像
張先生這樣的人,似乎就沒有道德投訴的基礎。這也就意味着,既然沒有
人需要為市場的後果負責,失敗者便只能接受自己的不幸是“命運”(fate)
所致,而不能要求國家以正義之名去干預市場。28 當然,國家或他人仍然
可以出於同情而向赤貧者施以援手,可是這卻不是他們的道德義務,因為
這無關正義。以下我將指出,哈耶克的論證並不合理,而張先生事實上有
合理的投訴理由。
四 市場規則與國家制度
要反駁哈耶克,我們需要回答兩個問題。第一,到底張先生是否能夠用“社
會正義”之名來投訴市場制度?第二,如果能夠,這些投訴的實質理由是
否成立?第一個問題關乎我們對社會正義和市場制度兩者關係的理解,第
二個問題則關乎為市場辯護的道德論證。概念上,第一個問題優先於第二
個問題,因為前者如果不成立,後者便不用談。本節先處理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則留到第六節。
首先,我們須留意,哈耶克否定“社會正義”,其實已經預設了市場遊戲
規則的正當性。只有在這個前提下,他才可以說,張先生的處境是市場自
由競爭的規則所致,而我們應該接受這樣的結果。我們進入市場時,我們
的判斷和行動便已受到市場規則約束。29 換言之,市場中所有人的選擇以
及因此而承受的後果,都離不開規則定下的條件。如果市場規則本身不正
義,我們自然無法接受哈耶克所說,即無論最後結果是什麼,都是道德上
可接受的。
我們因此有完全合理正當的理由問,為什麼市場規則是正義的,畢竟那不
是唯一且無可改變的自然秩序。雖然香港是個低福利的社會,可是張先生
如果生活在這裡,命運已非常不同,例如全家可使用政府提供的公共醫療
服務,女兒可接受十二年義務教育,也可以用低廉租金入住公共房屋,更
可以向政府申請失業救濟和社會綜合援助等。不要小看這些制度安排,因
為它們已可以大大改善無數像張先生這樣的家庭的處境,令他們免於匱乏
和恐懼。事實上,香港的福利政策並不特別,更談不上激進。以聯合國二
零二二年的“人類發展指數”為例,排在前二十位的國家,都採取了不同
的社會福利政策去改善人民的生活。30 更值得留意的是,這些國家在推行
這些政策時,往往訴諸“社會正義”,並且認為促進正義是政府應有的責任。31
既然如此,這些國家是否犯了範疇謬誤,誤用了“社會正義”這個概念?
不僅沒有,而且還符合哈耶克對“正義”的定義。首先,經濟制度是人為的,
由國家制定並執行,而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秩序。其次,這些制度將界定
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確定市場競爭中的合理回報,是故對每個人都
有深遠影響。我們須知道,市場並非獨立於國家之外,而是社會制度不可
分割的部分,並由國家運用公權力確保其有效運作。構成市場體系的基本
元素,包括私有財產權、以供求關係決定的價格機制、徵稅的種類和稅率
的高低,以至國際貿易的條件和限制等,都由國家制定和執行。
明乎此,運用社會正義的概念來評價經濟制度,就是應有之義。在這裡,
實現正義的主體是政府,正義的對象是制度,而正義的判斷標準是我們對
公平分配的道德考量。哈耶克認為,由於“社會正義”的主體是並不存在
的抽象“社會”,這個概念因此才變得空洞和沒有意義。不過,他隨即補充,
如果主體是政府機構,則分配問題確實就是正義問題。他似乎沒有留意到,
當代大部分關於社會正義的討論,無論立場和主張為何,都會同意政府才
是決定社會資源如何分配的主體。32 換言之,如果哈耶克要我們接受他的
結論,就必須先論證市場機制為什麼是正義的。而那些不願接受他的論證
的人,自然可以提出其他替代方案。哈耶克和那些主張社會正義的學者的
分歧,不在於前者要市場,後者要正義,而在於市場秩序本身是否能夠滿
足正義的要求。
事實上,哈耶克完全同意上述分析。例如他說:“政府加諸個體身上有關
正義或不正義的要求,必須參考正義行為的規則 (rules of just conduct) 來
決定,而不是這些規則應用到個別案例之後而產生的特定結果。政府當然
應該在所有它做的事情上謹守正義。”33 這裡所說的“正義行為的規則”,
也就是市場秩序的道德基礎。市場不會僅僅因為被視為自生自發的秩序,
就可以免於正義的評價,又或天然地具有正義的特質。作為社會制度的一
部分,市場為何較其他制度更為正義,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支持。
由此可見,哈耶克反對“社會正義”,只是特別就市場規則導致的結果而言,
可是他卻完全認同規則本身必須符合正義,否則也不會稱之為“正義行為
的規則”。我們因此不要誤以為哈耶克是在一般意義上否定正義的必要和
重要。他對正義的理解,其實有兩個層面。首先,市場需要規則,規則必
須合乎正義。其次,當這些規則建立起正義的市場秩序後,人們就可以在
市場裡自由選擇和自由交易,至於最後出來的結果就與社會正義無關了。
正是在這一點上,哈耶克認為他和羅爾斯的社會正義觀,表述上雖有不同,
卻沒有實質上的差別(substantial differences)。34 我在下一節將指出,
實情並非如此,他們兩人的正義觀其實有根本分歧。35
五 兩種純粹程序正義觀
哈耶克十分重視羅爾斯在一九七一年出版的《正義論》,甚至為了閱讀和
回應羅爾斯,而延遲出版自己的著作。1
這不難理解,畢竟《正義論》開宗明義以社會正義為主題,清楚明確地反
對自由放任主義,主張國家通過制度安排確保來自不同社會階層的人都可
享有公平的機會平等,以及收入和財富的不平等分配必須以對最弱勢者最
有利為前提。2 叫人意外的是,哈耶克雖然沒有具體回應過羅爾斯的實質
正義觀,然而卻認為只要羅爾斯放棄使用“社會正義”一詞,那麼兩人之
間將沒有根本差異。他的主要理據,基於羅爾斯這段話:
正義原則的目標,不是在某個特定人群既有的欲望下,選擇某種特定
的分配可欲之物的方式,然後視之為正義。這種工作應被放棄,因為
原則上它就是錯的,而且無論如何也難以找到確定的答案。相反,正
義原則會為制度及合作活動設下必須滿足的限制(constraints),從
而使得參與活動的人不會就它們有任何怨憤。如果這些限製得到滿足,
那麼最後出來的分配結果,無論是什麼都可以被視為正義(或至少不
是不正義)。 3
羅爾斯的想法是:正義原則首要的應用對象,是社會基本制度。只要我們
能夠找到一組所有參與者都能合理同意的正義原則,並以此作為社會合作
和資源分配的基礎,我們就不用操心特定人群在特殊情景下的分配正義問
題,一來我們不可能追蹤社會合作中無數交易的來龍去脈以確保其正義,
二來如果我們抽離制度脈絡並將每個個案孤立來看,我們也無從判斷某個
特定結果是義或不義。例如我們見到張先生活在貧窮之中,我們不能因此
便認為只要將最多的資源分配給張先生就是正義,因為我們既不知道張先
生為何會陷入貧窮,也不知道這些資源如何通過合作生產出來。
羅爾斯因此認為,要實現分配正義,宜從大處着眼,將焦點集中於社會基
本結構的制度安排。當制度本身充分實現正義,那麼這個制度導致的分配
也將是正義的,因為它是公平的程序產生出來的結果。4 羅爾斯稱這種程
序觀為“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它有三個特點。一,
對於什麼是正確的分配結果,並沒有預先知道的獨立標準;二,有一套大
家認可的公平程序;三,這個程序在應用過程中能夠有效執行。只要滿足
這三個條件,那麼這個程序產生出來的任何結果都是正義的。最明顯的例
子,是賭博。如果賭博規則是公平的,同時過程中沒有人作弊,那麼最後
不管誰勝誰負,結果都是公正的。5
羅爾斯之所以引入這個概念,是因為他希望論證,如果他提出的分配原則
是正義的,同時能有效地應用於制度,那就可以滿足純粹程序正義的要求。
讀者宜留意,羅爾斯所說的“純粹程序”,不是抽象和形式的,而是有具
體和實質的內涵,那就是他主張的兩條正義原則,包括第一條的“平等的
基本自由原則”和第二條的“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及“差異原則”。6
同樣重要的是,這兩條原則必須在政治和經濟制度上充分實現,才能令純
粹程序正義變得可行。當上述條件得到滿足後,羅爾斯就可以說,儘管社
會合作牽涉無數個體的無數決定,沒有人可以預見最後的結果,可是由於
程序正義涵蘊結果正義,是故每個人的最後分配結果都可視之為公正制度
下的合理所得。
一旦明白羅爾斯的想法,我們就能理解哈耶克為何會視羅爾斯為同道中人。
首先,他們都同意社會規則的重要,而規則的目的是減少衝突、協調合作,
以及保障人的權利和自由。7 其次,他們也都同意,在判斷何種社會規則
值得支持時,正義是首要考慮。既然正義關乎制度如何對待人,那麼這些
規則必須滿足一個基本條件:給予所有平等參與者公平的對待。8 第三,
他們均強調,這些規則必須滿足一些形式限制(formal constraints),例如
一般性、普遍性、抽象性、一致性、公開性等。這些限制是特別為社會規
則而設,目的在於令規則能夠更有效地完成它們要做的工作,包括確保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社會成員等。9 儘管如此,他
們對於這些形式限制也有不同要求,例如哈耶克特別強調,為市場秩序而
設的正義行為規則必須是消極(negative)的,只應限制人們不能做某些行
動(例如不能侵占他人財產),卻不可要求所有人必須承擔某些積極責任
(positive duties),例如幫助有需要的人。10
除了以上幾點,最為關鍵的,是哈耶克以為羅爾斯會認同他的主張,即
正義規則必須“獨立於目標”(end-independence),而這是自生自發的
市場秩序至為重要的特點。11 哈耶克的意思是,市場秩序只是在抽象、形
式、消極的層面確保自由交易得以順利進行,自身卻不會設定任何要實現
的實質目標,諸如促進平等,又或設計某種特定分配模式去照顧某些特定
人群(例如滿足窮人的基本需要)。具體而言,市場規則的功能,主要是
保證私有財產的占有和轉讓、商業契約的承認和兌現、生產和就業自由,
以及違反規則的人會受到懲罰等,餘下的事就交由個人根據各自的目標和
利益自行決定。至於經過無數自由交易後出來的結果是什麼或者應該是
什麼,那就不是規則本身可以預見,也無人須為此負上任何責任。12 市場
和政府的根本分別,在於後者是“依賴於目標的組織”(end-dependence
organization),而這些目標往往被認為是值得追求的道德目標。哈耶克認為,
羅爾斯至少在這點上和他沒有分歧,因為“純粹程序正義”本身也沒有設
定任何要實現的目標。
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哈耶克似乎沒有留意到,前引羅爾斯那段話之中,最
後一句是“如果這些限製得到滿足,那麼最後出來的分配結果,無論是什
麼都可以被視為正義(或至少不是不正義)。”也就是說,正義原則如果
能夠在制度中得到充分實現,那麼最後的特定結果也將是正義的。正義的
公平程序,涵蘊最後的結果正義。哈耶克卻否定這點,因為他認為“由於
只有源於人的意志所導致的情狀,才可以稱為正義或不正義,是故自生自
發的秩序所產生的特定結果,就不能稱為正義或不正義。”13 也就是說,
市場規則的正義和市場最後的結果之間,沒有任何必然聯繫,前者不僅無
法保證後者,我們甚至無法判斷後者是否正義。規則與結果之間,有不可
逾越的鴻溝。
這個分別,真的如哈耶克所說,只是兩人表述上的不同而已嗎?恐怕不是,
而且這背後反映了兩人至為根本的差異。對哈耶克來說,自生自發的市場
秩序存在無數的不確定性,同時牽涉無數個體之間的自願交易,出來的結
果必然混雜各種因素,因此無法找到任何個體為某個特定結果負責。事實
上,哈耶克心目中的理想市場,是政府愈少干預愈好,並容許各種運氣和
偶然因素發生作用。正因如此,他才如此強調市場的消極性和獨立於任何
目標。在這種背景下,哈耶克無法保證市場程序導致的結果必然正義,也
就完全可以理解,因為這正是他要極力避免的。對他來說,任何對實質正
義的追求,都意味着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而這將很容易滑向社會主義,
甚至極權主義。14 他甚至直言,“爭取社會正義也將帶來極為惡劣的後果,
尤其是會摧毀令傳統道德價值能夠蓬勃發展的不可或缺的條件,即個人自
由。”15
可是對於關心社會正義的人來說,結果正義和規則正義同樣重要。正如哈
耶克承認,市場競爭的本質是能力加運氣,而每個人的能力和運氣生來便
不一樣,那麼結果必然是嚴重的經濟不平等。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麼要接
受市場規則?要知道,市場作為強制性的制度,本身並非價值中立,無可
避免地為不同能力及出身的人的生命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國家作為市場
規則的制定者和維護者,自然有責任向所有公民交代,為什麼這種安排對
每個人都公平和公正。退一步,即使市場秩序並非完全由政府設計,而是
在歷史中逐步演化而成,這個秩序的正當性仍然必須由國家來認可,並通
過各種法規維持其有效運作,因此國家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哈耶
克必須提出理由說服我們,為什麼市場規則本身是足夠正義的,以至於我
們完全不應干預市場導致的結果。
討論至此,讀者或會好奇,既然市場充滿不確定性,為什麼羅爾斯卻敢於
聲稱他的純粹程序正義觀最後必然會導致結果的正義?要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需要進一步了解羅爾斯的正義觀。
羅爾斯認為,社會不應被理解為一群理性自利者互相競逐個人利益之所,
而應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為了互惠而共同建立的公平合作體系。“自由、平
等、互惠、公平、合作”是建構這個體系的關鍵理念。為了實現這個目標,
我們就要找到一組大家能夠合理接受的正義原則作為社會合作的基礎,從
而界定我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決定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羅爾斯繼而主
張,要證成這組原則,便須回到社會契約論的傳統,通過“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和“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構想,論證在這樣一個公
平的契約環境中,自由且平等的立約者將一致接受他提出的兩條原則。當
這組原則在手後,我們就可以將之應用於政治、社會和經濟諸領域,從而
建構一個正義的合作體系。
在這個合作體系中,市場扮演什麼角色?羅爾斯承認,在有效調配資源和
促進生產力方面,競爭性市場的價格機制具有極大優勢,同時市場也能
有效保障人們的基本自由,包括職業和工作的自由。不過,要全面實現
他的正義原則,單靠市場並不足夠,還需要有“穩定部門”(stabilization
branch)去確保全民就業,“轉移部門”(transfer branch)去提供社會最
低保障,滿足公民的基本需要,以及“分配部門”(distribution branch)
去負責兩項重要任務:一,通過遺產稅、繼承法以及私有財產權的調整,
避免權力和生產工具過度集中在小部分人手上,從而確保政治自由的公平
和公平的機會平等;二,通過銷售稅、個人所得稅、公司利得稅以至其他
稅收,為公民提供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及社會福利,從而滿足第二條
正義原則的要求。16 羅爾斯特別指出,在應用層面,什麼樣的經濟制度才
最能實現他的正義原則,不能一概而論。原則上,以私有財產制為基礎的
資本主義或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都可以和市場及民主相容。至於
何種制度最為合適,須視乎每個國家特定的社會環境、制度文化和歷史傳
統,並通過民主的方式由人民作出決定。17
羅爾斯稱上述安排為分配正義的“背景制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s)。
當一個社會充分實現這個制度時,它便滿足了純粹程序正義的要求:社會
規則是正義的,同時也得到有效執行。生活在其中並參與社會合作的成員,
只要服從和遵守這些規則,那麼最後每個人所獲分配的資源,便屬於制度
下的“正當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因此也是正義的結果。18
我們至此可以清楚見到,哈耶克以為他和羅爾斯有着相同的對社會正義的
想法,其實是個美麗的誤會。羅爾斯的“純粹程序正義”的理念背後,有
他的正義原則作為前提:背景制度必須充分實現以自由和平等為基礎的“公
平式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19 市場是整個背景制度的一個部門,
必須受到正義原則的約束,同時須有其他部門配合,確保每個人都可享有
平等的基本自由、公平的平等機會,以及分享到社會及經濟發展的好處。
只有在這樣一個公平的制度環境中,我們才不用考慮市場交易中人們的各
種喜好和訴求,以及各種偶然的運氣因素,並達致羅爾斯想要的結論:“那
麼最後出來的分配結果,無論是什麼都可以被視為正義(或至少不是不正
義)。”20
我相信,如果哈耶克明白羅爾斯的思路,便不可能認同羅爾斯的正義藍圖。
我們甚至可以說,羅爾斯所要努力追求的,正是哈耶克要大力反對的。一
個政府干預最少的市場秩序,才是哈耶克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既然如此,
這就進入到本文要探討的最後一個問題:支持自由市場背後的“正義行為
規則”,相較於羅爾斯的正義原則,真的更為公平和正義嗎?
六 市場競爭與機會平等
要回答上述問題,讓我們集中討論兩個問題:一,市場秩序真的能夠給予
每個人公平的競爭機會嗎?二,市場秩序真的能夠充分保障每個人的基本
自由嗎?我們也可以從其他角度審視市場的正義性,不過這兩個問題尤其
重要。簡單來說,如果市場能給予每個人平等的競爭機會,同時每個人又
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去作出選擇,那麼出來的任何結果都是道德上可接受的,
政府的干預因此既不必要也不應該。我將在這一節及下一節指出,哈耶克
無法就這兩個問題給出令人滿意的答案。
先談機會平等。“機會平等”的意思,是人們進入市場時,應該將那些從
道德的觀點看不相干的因素排除出去,從而確保那些具有相近能力以及同
樣意願運用這些能力的人,享有平等的競爭和成功的機會。21 用一個通俗
的說法,就是“職業向才能開放”,而不是靠關係或特權。為什麼機會平
等如此重要?為了公平。試想象,如果社會中有人僅僅由於其性別、信仰、種
族以至階級的差異而獲得各種特權和優勢,我們會認為這是不應得的,而
這種起點的不平等必然導致結果的不平等,然後結果的不平等又會以各種
方式傳到下一代,產生更大的起點上的不平等,如此循環往復,最終導致
一個階級嚴重分化和機會極度不均的社會。機會不平等是人的權力不平等
的體現,因此只要有不合理的權力關係存在,就會很容易轉化成不同領域
的機會不平等。這種不平等,不僅直接影響人們在教育和職業上成功的機
會,更會嚴重傷害人的自尊,因為那種不公平往往直接來自根深蒂固的歧
視,使人難以在公共生活中肯定自己的能力和人格。
在民主社會,隨着平等公民權利逐步落實,在教育和工作領域,由於性別、宗
教、種族、膚色、性傾向的差異而導致的明顯的機會不公,在相當程度上
已得到正視和改善。不過,在經濟領域,貧富懸殊和階級分化帶來的機會
不平等,卻是既廣且深,而且日益嚴重,以至成為最多人詬病資本主義之
處。以張先生的女兒為例,她大抵從小就在學校和生活中體會到,無論她
多用功多努力,都很難克服“輸在起跑線”的宿命,並在人生的每一步體
會到家庭出身帶來的不公和艱難。這不是個別例子,而是普遍的社會現象。
道理不難理解:一個人的家境及財富,會很容易轉化成各種優勢,包括教
育機會、人際網絡、生理和心理能力的全面發展,以及各種有利於自己的
文化資本。
哈耶克完全意識到問題存在,也同意“機會平等”理應是自由主義重視的
價值,同時知道不能依賴市場秩序去自行解決這個問題,因此,餘下的唯
一方法,一如羅爾斯所建議,就是在制度層面,通過政府不同部門的努力,
儘可能減低家庭出身及社會階層帶來的機會不平等。不過,一碰到政府的
權力問題,哈耶克的態度馬上變了:“為了實現真正的機會平等,政府必
須控制所有人的物質和人文環境。”22於是,這個最初看上去很美好的理念,
將無可避免地導致政府權力過大,最終“變成一個完全虛妄的理想,而任
何實現它的嘗試都很易變成惡夢。”23 哈耶克的結論很清楚:儘管市場會
導致嚴重的機會不平等,我們卻必須限制政府不可做得太多,否則就會是
個人自由的喪失。說得直白一點,為了自由,公平必須被妥協。更令讀者
意外的是,相較於羅爾斯以“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作為他的正義理論的
基礎,並且用上很多篇幅去探討如何實現之於制度,哈耶克卻只用了一頁
不到去討論和駁斥這個如此重要的原則。
問題是,哈耶克的觀點並沒有說服力。首先,哈耶克的論證有滑坡謬誤之嫌。
誠然,政府往往須通過立法和徵稅來實現機會平等,因此會影響某些人的
既得利益和限制某些人的財產自由,可是這並不意味着政府沒有正當性去
進行這些改革,更不表示政府可以無限制地運用權力控制一切。在民主社
會,個人權利獲得法律充分保障,政府施政受到民主程序約束,無論是在
立法層面還是政策層面,政府都不可能罔顧程序和民意而為所欲為。
事實上,大部分民主福利國家,例如瑞士和新西蘭,又或台灣和日本,便
既有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去促進機會平等,也採納市場機製作為經濟生產
的基本制度,同時有良好的人權和自由紀錄。24 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說,只
要政府主動承擔起爭取公平和正義的責任,約束現有的市場行為,就會一
直滑落到極權主義的地步。為了捍衛市場秩序的正當性,哈耶克將政府作
為等同於政府大作為,再將政府大作為等同於社會主義和極權主義。25 民
主國家大量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這種推論並無事實基礎作為支持。
其次,既然哈耶克同意市場規則必須正義,又同意機會平等是正義社會的
條件,更同意現成的市場秩序無法保障機會平等,那麼如果只是由於擔心
在執行上會出現政府權力過度集中的問題,便放棄對機會平等的追求,其
實也就等於承認,市場秩序有嚴重的內在缺陷,根本無法找到可行的方法
去實現機會平等。面對這樣的不正義,哈耶克又不容許政府採取任何積極
措施作出修正,也就等於無視弱勢社群承受的不公平,並且默許這種不公
平循環往復,持續惡化下去。哈耶克的困境,也就是市場資本主義的危機:
過度的機會不均導致階級分化和跨代貧窮,使得社會流動緩慢甚至停滯,
還有在這種不平等的權力結構下帶來的種種歧視和宰制,令人們對這個秩
序的正當性失去信心和信任。
七 法律的兩面與自由的分配
對於上述批評,哈耶克或會如此回應:機會平等的理念本身沒有錯,可是
必須限制在一個很小的範圍,例如反對社會歧視和提供基礎教育,因為市
場秩序不能只考慮機會平等,還必須考慮個人自由。26 當兩者有衝突時,
我們應該給予自由優先性,因為自由才是市場規則的正當性基礎。基於此,
約束政府對機會平等的過度追求,重點不在於執行上可不可行,而在於原
則上應不應該。我相信,這是哈耶克真實的想法。他不是看不到市場資本
主義的困難和危機,可是他始終堅信,市場機制是保障所有人的自由的最
好制度。27
哈耶克的論點簡單且直接:市場是自生自發的秩序,參與者都是自由人,
可以在其中根據自己的意願做出自由選擇。自由之所以可貴,是因為它能
容許個體不受限制地發展自己的能力和個性,活出自己想過的生活;自由
也能促進經濟效率和增加產出,更好地滿足人們的欲望。市場要有效運作,
便須有一套正義行為的規則作為規範;而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由,這
套規則必須嚴格限制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與此同時,市場也不應追求任何
獨立的道德目標。這套論述非常普及,且具有強大的道德吸引力,因為它
將市場和自由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如果我們想要多些個人自由,就必須接
受小政府大市場的制度。28
這套論述的背後,其實有兩個沒有言明的重要假設:一,放任市場被想像
成限制的闕如(absence of constraints),是完全自由的狀態。唯一會破壞
這種狀態的,是政府的外力介入。29 二,市場中的每個人都是自由人,享
有平等的自由,能力、階級和財富的差異不會影響他們的自由。這兩個前
提放在一起,就會得出哈耶克想要的結論:只有市場秩序才能完美地保障
所有人的平等自由。我認為,這兩個假設皆不成立。
讓我們從基本概念談起。首先,自由市場需要規則,規則由國家制定,形成
法律體系,再由權力機關負責執行,並要求所有人服從。市場規則中最重要的,
是私有財產法。只有通過財產法,市場才能確定在什麼條件下,個人可以合
法地占有、使用和轉讓財產。當一個人的財產遭到他人侵犯時,也只有國家
才能依法保障此人的權利。換言之,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市場是國家其中
一個環節,沒有國家就沒有市場。將市場想象成獨立於國家,在自生自發的
狀態下自然形成和自由運作的體系,既與事實不符,也是概念混亂。
其次,既然市場離不開法律,我們就不應將法律單純理解為國家干預市場
的工具。如果是這樣,我們就無法解釋,為什麼需要財產法來保障個人的
財產自由。事實上,法律既有限制自由的一面,也有保障自由的一面。法
律的功能,是通過立法來分配自由,並且限定個人行使自由的方式。再以
財產法為例。財產法最大的目的,是保障有產者的權利。例如我依法擁有
一片私人土地,即表示我可以獨占這片土地,而這也意味着,如果有人在
未經我同意下強行闖入,我可以要求警察拘捕他們。換言之,財產權在保
障有財產者的自由的同時,也限制了無財產者的自由。一旦了解財產權的
性質,那麼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私有財產制下的市場社會,擁有財
產的人較沒有財產的人,客觀上享有更多的自由,也即有財產者可以免受
法律限制去做更多他想做的事,無產者卻往往寸步難行,而這是由國家制
定的法律所決定,而不是自然事實。30
如果我們接受這個分析,那麼上面所說的兩個關於市場的預設就難以成立。
首先,市場不應理解為限制的闕如,而是通過法律建構起來的一種分配自
由的制度,其中最為關鍵的私有財產權制度,在保障有產者的自由的同時,
也在限制無產者的自由。也就是說,即使國家不做任何資源再分配的工作,
容許市場完全競爭,那個狀態也不是想象的完全自由、人們想做什麼就做
什麼的狀態,而是每個人都受到財產法的嚴格約束。如果你並不擁有財產,
你在市場中的自由將會嚴重受限,假設一因此並不成立。
如果假設一是錯的,而我們又知道由於個人能力、家庭出身和社會運氣的
影響,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大量社會財富和生產工具集中在小部分人手上,
而缺乏市場競爭力的許多參與者則淪為無產者,甚至活在張先生那樣的赤
貧境地,那麼我們自然也會同意,市場中有產者和無產者享有的自由,其
實大不一樣,假設二因此也不成立。
既然兩個假設的命題都不成立,那麼“最少政府干預的市場秩序最能保障
所有人的平等自由”的說法便也不成立。讀者須留意,以上分析並不建基
於任何特定的道德立場,而是通過對市場和私有財產權概念上的分析,讓
我們見到它們和自由的關係。我在這裡不是要否定市場的作用和價值,而
是希望打破“市場等同於自由”的迷思。市場的本質,不是簡單的限制的
闕如或自由總量的增加,而是以特定的產權方式,在人與人之間分配自由
和不自由的特定製度。明乎此,我們也就明白張先生那樣的貧困家庭,為
何不僅缺乏物質,同時也缺乏自由。如果政府通過各種福利措施增加他們
的可支配所得,便既能改善他們的生活,也能增加他們的自由。
有了這種認識,我們就不會再不假思索地認為,羅爾斯主張的“財產所有
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必然較哈耶克建議的“自生自發的
市場秩序”更不自由,因此為了自由之故就必須站在哈耶克那一邊。事實
遠非如此。羅爾斯的第一條正義原則,就是要保證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基
本自由。這裡所指的基本自由,包括我們極為重視的人身自由、思想和信
仰自由、政治參與的自由,以及擁有個人合理所得的自由等。羅爾斯所追
求的自由社會,並不只限於市場,而是涵蓋社會不同領域的自由體系。
與此同時,羅爾斯主張由政府約束市場導致的過度的經濟不平等,也不應
理解為是為了平等而犧牲了自由,而是希望通過公平的資源分配,來實現
自由的公平分配。羅爾斯和哈耶克之間的分歧,不是前者要平等而後者要
自由,而是對於應該如何正義地分配自由,有極為不同的主張。哈耶克或
會說,市場沒有責任去考慮如何分配自由的問題。問題是,國家不是市場,
國家有責任通過制度安排,給予所有公民公正的對待。
討論至此,我們可以回到這篇長文最初的兩個問題 : 一,“社會正義”這
個概念,真的如哈耶克所說,是一種沒有意義的幻象嗎?答案為否。我們
完全可以用它來評價市場,並要求市場規則符合正義的要求。二,市場規
則能夠給予每個參與者正義的對待嗎?答案是不能,因為它既無法保障公
平的機會平等,也難以保證所有人享有合理的基本自由。我們必須充分意
識到,市場是社會制度的構成部分,理應受到正義原則的約束。自由主義
的首要任務,是建構出正義的社會合作制度,確保自由和平等的參與者都
能得到公平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