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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現任與卸任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法理淵源
送交者: 高勝寒 2024年12月15日21:29:1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從備忘錄到意見書到政府道德法案再到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 ---


2024年11月25日,《紐約時報》新聞報道說,在唐納德.川普當選後,美國特別檢察官約翰.史密斯宣布兩大決定:

第一,入稟華盛頓美國聯邦法院,提出三十六頁長的動議,要求將美國聯邦大陪審團批准起訴美國前總統、現在下任美國總統當選人唐納德.川普的所有包括6.1國會山莊扇動暴亂控案撤銷;比起訴唐納德.川普的四十五頁長的起訴書,僅有九頁之別;

第二,入稟在佛羅里達州邁阿密的美國第十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要求將南佛羅里達州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艾琳.坎農法官(Aileen Mercedes Cannon),撤銷唐納德.川普密件案的上訴動議撤案。

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約翰.史密斯的撤案主要法理是:美國司法部的傳統與倫理不允許起訴在位的美國總統

約翰.史密斯所指的“美國司法部的傳統與倫理”,指的是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Department of Justice's Office of Legal Counsel)美國當代的憲法學專家、兼行政學權威羅伯特.迪克森博士(Robert Galloway Dixon),於1973年9月24日獨自撰寫的《美國總統、副總統和其他文職官員在任職期間有權接受邦刑事起訴備忘錄(Amenability Of The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And Other Civil Officers To Federal Criminal Prosecution While In Office)》。

約翰.史密斯的蒼白法理,是站不住腳的,因為:  

第一,美國司法部長梅里克.加蘭(Merrick Brian Garland),在2022年11月18日簽發約翰.史密斯為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時,難道不知道美國司法部有這條所謂的司法傳統與倫理嗎?

第二,梅里克.加蘭完全依照美國法典《政府道德法案(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of 1978)》第六章授權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委任約翰.史密斯為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

第三,梅里克.加蘭在出任約瑟夫.拜登總統的美國司法部長前,是素有小美國最高法院美譽的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院長。

梅里克.加蘭從2013年2月12日到2020年2月11日為止,長達七年之久,他非常清楚美國司法部之所謂不允許起訴在位的美國總統,是來自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羅伯特.迪克森的意見,而意見只是一種參考材料,一種建議,並不是法律,更不是什麼美國司法的傳統與倫理,甚至不是有約束力的美國司法部長命令;

第四,美國最高法院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Donald Trump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裁決,將起訴書中與唐納德.川普總統和公務有關的控告部分撤訴,但是關於與總統職務和政府公務無關的控告,發回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美國聯邦法院從新開庭審理,看看唐納德.川普是否依然有刑事責任;

第五,既然美國最高法院在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中裁決,不得對卸任的前美國總統唐納德.川普予刑事提控,那麼,發回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美國聯邦法院從新開庭審理是什麼意思?

第六,約翰.史密斯的美國特別檢察官烏紗帽,肯定是保不住了,心胸狹隘而睚眥必報的唐納德.川普入主白宮後,約翰.史密斯的官運只有兩種:不是被唐納德.川普命令他的新美國司法部長將之炒魷魚,就是自我卷包袱回家,此外沒有第三種選擇;

第七,在競選期間,唐納德.川普曾多次強調在他“進入白宮後兩秒鐘之內”,就會將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約翰.史密斯炒魷魚。

在唐納德.川普懷着滿肚子的仇恨和怨毒重新掌權時,即使在1978年10月26日以後,美國總統已經沒有將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革職的權力,但是美國司法部長有,而約翰.史密斯的任期是三年,2025年11月18日即將任滿,即使新的美國司法部長不炒他的魷魚,也會因為無法繼續展開調查業務,而成為跛腳的美國聯邦特別檢察官;

第八,未來的唐納德.川普新美國司法部長,必然是一位效忠與聽話於唐納德.川普個人的司法庸才或司法奴才,而不可能是領導美國司法獨立的律師楷模,如果新的美國司法部長不再提名約翰.史密斯遺留下來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話,繼續以刑事罪名起訴唐納德.川普的前景,已經是不切實際的鏡花水月;

第九,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約翰.史密斯的工作,因為唐納德.川普的重返白宮而走進了死胡同,繼續戀棧在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位置上,已經沒有任何意義,與其必然的引發另一場司法抗爭,倒不如辭官歸故里;

第十,約翰.史密斯不是唯一持有這種法理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調查唐納德.川普總統通俄門醜聞的前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羅伯特.穆勒(Robert Swan Mueller),在結案時,刻意評論羅伯特.迪克森的《備忘錄》說:

這份《備忘錄》是在水門醜聞期間發布的,這意味着指控總統犯罪不是我們可以考慮的選擇。這份《備忘錄》本身不是法律,但它是司法部對規範其自身行為的法律的約束性釋法。正如我們的報告所述,在調查之後,如果我們確信唐納德.川普總統顯然沒有犯罪,我們就會這麼說,然而,我們並沒有確定唐納德.川普總統是否確實犯罪。《備忘錄》宣稱,起訴現任總統將違憲地削弱行政部門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的能力,並違反三權分立原則。”

2019418日,美國司法部發布了《俄羅斯干預2016年總統選舉調查報告》,與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羅伯特.穆勒的最終報告及其結論。2019529日,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羅伯特.穆勒宣布全案結束,解散團隊,關閉辦公室。羅伯特.穆勒向美國人民交代說 :

“根據美國司法部的長期政策,美國總統在任期間,不得被指控犯罪。我的報告既沒有指控總統,也沒有為總統開脫,總統的任何潛在不當行為,都必須通過刑事司法系統以外的程序來解決。”

羅伯特.穆勒提到的“美國司法部的長期政策”,指的是由美國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羅伯特.迪克森博士,於1973年9月24日獨自撰寫的《美國總統、副總統和其他文職官員在任職期間有權接受邦刑事起訴備忘錄》。

約瑟夫.拜登總統的美國司法部長梅里克.加蘭,在2022年11月18日根據《美國法典第28章第600.4款-600.10款》授權,簽發《美國司法部長第5559-2022號命令》,委任約翰.史密斯為美國特別檢察官時。

恰好約翰.史密斯在荷蘭騎自行車時,被一輛汽車撞傷了一條腿,留在歐洲荷蘭療養,但是沒有閒着,他立即開始遙控作業, 2023年1月返回美國後,全力投入偵查作業。面對大量的鐵證,約翰.史密斯深深相信,唐納德.川普是已經觸犯了一系列的美國刑事法律。

唐納德.川普對抗約翰.史密斯的所謂法理是:美國在位總統的行政特權,涵蓋了包括刑事範疇的絕對提控豁免權。這種兩極的法理,最後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中攤牌。

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源自三件民事訴訟的合併,統稱為《湯普森 川普案(Thompson v. Trump)》,其餘的兩件案子是《斯瓦韋爾 訴川普案(Swalwell v. Trump)》和《布拉辛蓋姆 訴 川普案(Blassingame v. Trump)》。

《湯普森 訴 川普案》是一件未曾法定的集體訴訟案。不像英國司法制度,凡是原告超過七位者,等可以冠之為集體訴訟。美國聯邦法典沒有為集體訴訟法定標準,全由審案法官決定是否為集體訴訟。

2021年2月16日,全國有色人種進協會的律師,代表以班尼.湯普森(Bennie Gordon Thompson)等十一位美國聯邦眾議員,入稟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法院,以違反《1871年三K黨法案》為法理,控告唐納德.川普、魯道夫.朱利安尼、驕傲男孩和誓言守衛者,對他們進行暴力威脅與妨礙美國聯邦眾議員的官方正常業務,要求賠償。

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主席德里克.約翰遜(Derrick O'Hara Johnson),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前任政府和魯道夫.朱利安尼,試圖取消我們的選票,唐納德.川普奉行源自南部邦聯美國時代的白人至上主義教義,這是無法接受的。”。

《斯瓦韋爾 訴 川普案》是美國聯邦眾議員艾瑞克.斯瓦韋爾(Eric Michael Swalwell),一位美國眾議院情報委員會成員,他曾積極參與通俄門事件,對約瑟夫·拜登的支持投票率是100%,因與涉嫌中國間諜方芳(Christine Fang)的醜聞,關係密切複雜的國家安全和利益輸送,而被被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局搜查。

2021年3月5日,艾瑞克.斯瓦韋爾入稟華盛頓特區美國聯邦法院,控告唐納德.川普、唐納德.小川普、莫里斯.布魯克斯(Morris Jackson Brooks)與魯道夫.朱利安尼,對他進行暴力威脅與妨礙美國聯邦眾議員的官方業務,要求賠償。

《布拉辛蓋姆 訴 川普案》是美國國會山莊警衛詹姆斯.布拉辛蓋姆(James Blassingame),與西德尼.漢比(Sidney Hemby),聯狀入稟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法院,以唐納德.川普在2020年1月3日,公開叫囂“拼死戰鬥”“用實力奪回國家”口號,非法煽動暴力,導致兩人肉體和精神上的雙重嚴重損失,要求賠償。

唐納德.川普的律師以唐納德.川普是在位美國總統,應該享有美國憲法賦予的絕對的民事與刑事提控豁免權特權,與及唐納德.川普享有《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因此他無需擔負任何的責任。

《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泛指的對象是政府的鉗制民間的言論,而不是民間的言論和限制。沒有人擁有在他人家客廳喧譁罵大街的所謂言論自由權利,更沒有在公開場合煽動暴力行為的權利。

2022年2月18日,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法院三款法官阿米特.梅塔法官(Amit Priyavadan Mehta)裁決:美國總統豁免權(presidential immunity),不能保護唐納德.川普免受訴訟的特權。

20223,唐納德.川普將案件上訴至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2023年12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三位法官全票裁決:美國總統豁免權不能保護唐納德.川普免受訴訟,肯定並維持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法院阿米特.梅塔法官的裁決不變

素有小美國最高法院雅號的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美國司法界中,有着崇高的地位。監督的頂頭上司,就是由現任的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約翰.羅伯茨兼任。

目前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四位出身此院,他們是院長約翰·羅伯茨、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布雷特.卡瓦諾和凱坦吉.傑克遜。更使人刮目相看的,目前的美國司法部長梅里克·加蘭,就是前任的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院長。

還有已經謝世的露絲.金斯伯格、安東尼.斯卡利亞、沃倫.伯格、弗雷德.文森以及威利.拉特利奇。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榮譽職位,就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跳板石。

按照美國司法規定,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開庭聽證時,需要三位法官聯席審判,裁決採取民主程式,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

《湯普森 訴 川普案》在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開庭聽證時,三位美國聯邦法官是凱倫.亨德森(Karen LeCraft Henderson)、朱麗安娜.查爾茲(Julianna Michelle Childs)和潘愉(Florence Yu Pan) 。

這個坐在黑皮高椅上的法官組合異常的有意義,可謂典型的現代美國文明,也只有美國才有的普世價值文明。請看:八十歲的凱倫.亨德森,種族是白人,1986年由羅納德.里根提名為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法院三款法官,1990年,由喬治.小布什總統提名晉升她為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

五十八歲的非洲裔美國人朱麗安娜.查爾茲,是2010年,巴拉克.歐巴馬總統提名她出任南卡羅來納州美國第五巡迴法院三款法官,2022年,約瑟夫.拜登總統提名晉升她為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

五十八歲的潘愉法官是所有在美華人的驕傲。她在紐約出生,在新澤西成長,父母是來自台灣的移民。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畢業,有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助理司法部長與華盛頓美利堅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的資歷。

2009年,巴拉克.歐巴馬總統提名她出任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高等法院法官,2021年,約瑟夫.拜登總統提名晉升她為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

潘愉法官的丈夫馬克斯.施蒂爾(Max Ian Stier)是耶魯大學畢業,1992年度的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他最著名的軼事是,在耶魯大學就讀期間,馬克斯.施蒂爾親眼看到現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布雷特·卡瓦諾,在一次宿舍聚會醉酒後,自己脫下了褲子,當時布雷特.卡瓦諾的朋友們,把他的陰莖,塞到了一名女學生的手中。

布雷特.卡瓦諾唐納德.川普提名的三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約翰.羅伯茨,曾下令成立由聯邦法官組成的特別委員會,深入調查布雷特.卡瓦諾的性醜聞指控,但是被在“下級法官調查上級法官有違司法倫理”為理由,不但拒絕調查,還宣布解散委員會,結案了事。

美國國會對布雷特.卡瓦諾的彈劾案,依然懸掛在那裡未決,成為美國司法史上,除了1804年的塞繆爾.蔡斯(Samuel Chase)之後, 唯一被美國國會立案彈劾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彈劾塞繆爾.蔡斯案是黨爭的惡果,政敵們找不到塞繆爾.蔡斯任何的犯罪證據,因為他臉上從來沒有笑容,於是絞盡腦汁,勉強搞出來一個“態度傲慢”的莫須有罪名,可是大家發現原來塞繆爾.蔡斯因為臉上僵硬,而得的外號叫“老臘肉”時,只有苦笑不得了。

當年的美國政治腐敗,於此可見一斑。當然,布雷特.卡瓦諾不是塞繆爾.蔡斯。

2023 年 12 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格雷戈里.卡薩斯(Gregory George Katsas)、朱迪思.羅傑斯(Judith Ann Wilson Rogers)和帕德馬納班.斯里尼瓦桑(Padmanabhan Srikanth Srinivasan) 裁決,維持了阿米特.梅塔法官的裁決不變。

三位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全票認為,總統豁免權並不能使唐納德.川普免受訴訟,因為訴訟指控唐納德.川普1月 6 日的演講,是一場競選活動,他是“以謀求職位而非擔任職位的人”的身份行事,因此,顯然不符合1982年《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Nixon v. Fitzgerald)》確立的外圍標準(outer perimeter)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解釋裁決法理說 :“憲法、聯邦法規和歷史,都不支持有這種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絕對提控豁免權的事實存在。如果前總統唐納德.川普的行為被證實,將對美國政府結構構成前所未有的攻擊。”

此外,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了唐納德.川普律師的辯稱,他因相同或密切相關的行為被美國眾議院彈劾,並已經被美國參議院宣判無罪,根據《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禁止一罪兩罰原則,唐納德.川普不應再次受到刑事起訴。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美國憲法》第1條第3款規定,美國國會的彈劾權限,僅限於將美國總統、美國副總統與及涉及的公職官員解除職務為止。

美國國會是立法機構,並沒有任何的司法權力,在將被彈劾者解除職位後,再繼續追訴其民事或刑事責任。美國國會沒有刑事起訴包括在位總統副總統在內的任何司法權力。

因而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裁決:美國國會的彈劾是一個政治過程,不會導致刑事懲罰,起訴書中指控的罪行,與唐納德.川普被彈劾的罪行不同。因此的結論是 :《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中的不得一罪兩罰條款,不適用於唐納德.川普的刑事案件

近來的美國主流新聞媒體有論述,如果四年後民主黨能夠重掌白宮,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有出缺,而民主黨總統要突破美國最高法院政治生態的話,有三位足夠資格的亞裔法官將會出線:

第一位是,現任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院長、在印度出生的三款法官帕德馬納班.斯里尼瓦桑;

第二位是,現任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潘愉。

原本聲望特高的是紐約州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香港九龍出生的的陳卓光法官(Danny Chen),然而四年後,陳卓光法官已經七十四歲,年齡的因素將會使他被排除在候選人名單之外。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歷史上,被提名時最老的年齡是露絲.金斯伯格,當她被威廉.克林頓總統提名時,已經是六十歲了。因而四年後才六十二歲的潘愉,勢必水漲船高,但是四年後才六十一歲的帕德馬納班.斯里尼瓦桑,無論是資歷或是學歷,他都將會是一匹萬眾數目的超級黑馬。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歷史上,最年輕的大法官提名人是約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當被詹姆斯.麥迪遜總統在 1812年提名時才三十二歲。他最為世人熟悉的是他撰寫的《美國 訴 帆船阿米斯塔德號案(United States v. Schooner Amistad)》裁決書的核心法理只有一句 :

被告們是被非法綁架並被強行錯誤地帶上某艘船隻的,這些非洲公民是自由的,不是什麼人的財產,因而被告們的行為,不是武力暴亂而是合法自衛。”

美國前總統昆西.亞當斯的八個小時的雄辯結案陳詞,有效地促成7票同意1票反對1票棄權的輝煌結局,而約瑟夫·斯托里大法官的裁決書,為美國精神鋪墊了紮實的道德與人性基礎。

美國歷史學家塞繆爾.莫里森(Samuel Eliot Morison),曾評論美國最高法院的《美國 訴 帆船阿米斯塔德號案》 :

“一件涉及奴隸制度的最重要的法庭案件,直到 1857 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才使其黯然失色。”

這些一連串的司法裁決,使得針對唐納德.川普的刑事起訴得以繼續進行。四年一度的全國大選勝出,唐納德.川普將最後的希望,改變所有的政治局面。

2023年7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中,以6票同意3票反對的結果,裁決唐納德.川普擁有美國總統包括刑事在內的豁免權,美國司法部不能起訴即使是卸任的唐納德.川普。

這個塑造特權的荒唐裁決,不僅為唐納德.川普打掉了所有聯邦法院的訴訟,也為唐納德.川普掃清了重返白宮的障礙。

約翰.史密斯的撤案決定是一種政治決定,而不是法理論斷,因為美國沒有不得刑事起訴在位總統或卸任總統的法律。

而美國司法部的所謂不得刑事提控在位美國總統的所謂司法倫理或司法傳統,是來自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律師們的備忘錄,備忘錄是一種個人意見,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更不具有任何的約束力。

但是歷來的美國在位總統,都想使用這個所謂的美國司法倫理或司法傳統,來混淆視聽,圖利自己。

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糟糕的裁決之一,可與《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並駕齊驅。法理極其簡單,沒有那麼複雜,正如潘愉法官在庭審時,質問唐納德.川普的律師傑西.賓納爾(Jesse Binnall)和賈斯汀.克拉克(Justin Clark)說 :

“閣下來到這裡告訴我們,美國總統是擁有包括刑事在內的絕對豁免權的,那麼,在位的美國總統,是否可以派遣特工去刺殺政治競爭對手或他不喜歡的人,而不必擔負任何責任嗎?”

2024年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直接推翻了已經採用了五十年的《美國 訴 尼克松案》判例。五十年來,《美國 訴 尼克松案》的判例,不僅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劃時代判例,而且成為美國司法升華的標誌,更成為美國價值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五十年前的《美國 訴 尼克松案》,白宮就使用在位美國總統擁有包括刑事在內的憲法賦予的豁免權,但是這個挑戰沒有在美國聯邦法院裡得逞。美國最高法院的答覆是 :“沒有人包括美國總統在內,可以凌駕法律之上”。

美國律師兼作家邁克爾.特拉赫特曼(Michael Trachtman) ,在他的代表作《美國最高法院最偉大的成就:對你的生活影響最直接的四十四件最高法院判例(The Supremes' Greatest Hits, : The 44 Supreme Court Cases That Most Directly Affect Your Life)》中,記述了一個小典故:

1974年4月,當時調查水門事件的美國特別檢察官列奧尼達斯.賈沃斯基(Leonidas Jaworski),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法庭那裡,取得了傳票,勒令理查德.尼克松總統,交出足夠置他於死地的二十卷白宮談話錄音記錄和相關文件。

盛怒的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吩咐白宮律師詹姆斯.聖克萊爾(James Draper  St. Clair),入稟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法院,遞交動議,請求撤銷那份使理查德.尼克松心煩意亂得慌了手腳的美國大陪審團傳票。詹姆斯.聖克萊爾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法庭上,傲慢地宣布說:

“奉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指示,要我來這裡告訴大家,他和路易十四一樣,都是權力巨大的君主,但每次在位只有四年,而且除了美國國會的彈劾法庭外,不受任何法庭的審判。”

詹姆斯.聖克萊爾又宣布說 :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法院,根本無權簽發這種傳票,因為這是美國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的內部事件,行政部門會用自己的方式來處理這些內部事件,無需司法的介入。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擁有絕對的行政特權,以保護高級政府官員與那些為他們履行職責提供建議和協助的人之間的通信。”

德懷特.艾森豪總統在1957年提名的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約翰.西里卡三款法官(John Joseph Sirica),並不認同詹姆斯.聖克萊爾的辯詞,拒絕了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撤銷傳票令,下令限期將錄音帶交到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法理就是美國總統行政特權,不能成為刑事犯罪的保護傘。

這個劃時代裁決,拉開了理查德.尼克松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辭職的在位總統序幕。 

約翰.史密斯並不是唯一用“美國司法部的傳統與倫理,不允許起訴在位的美國總統。”為自己開脫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

羅伯特.迪克森撰寫的標題為《無權對總統副總統和其他文職官員在任期間提起聯邦刑事訴訟備忘錄》。這是美國司法部第一篇有系統地關於是否提控在位美國總統的法理論述。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關於在位美國總統可否被刑事提控的憲法法理,在數以百計的美國法學家們的眾說紛紛中, 有一篇由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撰寫的《備忘錄》,和一篇美國民間法學家撰寫的《意見書》,最為突出,也最具代表性:

第一篇:是由美國司法部助理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美國當代的憲法學專家兼行政學權威羅伯特.迪克森,於1973年9月24日獨自撰寫的《美國總統、副總統和其他文職官員在任職期間有權接受邦刑事起訴備忘錄》。

這是美國司法史史上首次詳細的,關於在位美國總統的短暫刑事提控豁免權的法理論述,無論是否合乎美國憲法精神與原則,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由於羅伯特.迪克森的法學權威地位,因而備受美國法學家重視;

第二篇:是來自民間的法理學教授(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羅納德.羅通達博士(Ronald David Rotunda),在1998年5月13日,應美國特別檢察官肯尼斯.斯塔爾(Kenneth Winston Starr)的邀請,就美國憲法的法理角度,鑑定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是否有權刑事提控現任美國總統、副總統的意見書。

這就是著名《總統的可起訴性意見書(Indictability  Of The President)》的來歷淵源

羅伯特.迪克森和羅納德.羅通達,都是美國學術界的山頭重鎮,都是飽學之士,都是美國憲法學權威,但在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是否有權提控現任美國總統、副總統的議題上,卻有着截然相反的結論。

羅伯特.迪克森認為美國憲法賦予美國在位總統包括刑事在內的提控臨時豁免權,美國總統並沒有不被刑事提控的特權,但是刑事提控一位在任的美國總統,將會影響美國憲法賦予的行政特權,違反了三權分立原則。

刑事提控一位在任的美國總統,不僅國家元首臉面全無,而且有可能陷國家於混亂。如果有證據在位美國總統觸犯了刑事罪行,可以凍結追訴期,等到在位美國總統卸任後,才可以進行刑事提控。

羅納德.羅通達的司法觀點完全不同。在他五十六頁浩浩蕩蕩洋洋灑灑的《意見書》中,開卷就說:

“您詢問我對現任總統是否應受到刑事起訴的法律意見。美國憲法是否規定總統在任期間不因犯罪行為受到起訴?正如本《意見書》所明確指出的,我得出的結論是 : 在本案的情況下,威廉.克林頓總統應該受到司法檢訴和刑事提控。”

美國特別檢察官肯尼斯.斯塔爾,曾三番四次的在不同的場合,高調聲明:

“聯邦大陪審團對現任美國總統提起公訴是正當的、合憲的、合法的,因為這些罪行不屬於總統的職責,也違反了總統的職責。在這個國家,沒有人,即使是威廉.克林頓總統,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在這個國家,沒有人,即使是威廉.克林頓總統,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這句話的來出處,就是來自羅納德.羅通達《意見書》的結尾語。

實際上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法理出處,見五十年前美國最高法院的《美國 訴 尼克松案》裁決書,半個世紀以來,這是一句最令美國人驕傲的美國價值,更是所有文明社會的共同普世價值。

最早的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法理,是出現在1803年的美國最高法院的《馬伯里 訴 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判例中,約翰.亞當斯總統提名的美國第四任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約翰.馬歇爾,在裁決書中就寫下了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警世名言。

在美國司法史上“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法理,一直是美國價值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內容。早在1882 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 訴 李案(United States v. Lee)》裁決中,亞伯拉罕.林肯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塞繆爾.米勒 (Samuel Freeman Miller)就寫道:

“在這個國家,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任何執法人員,都不能公然藐視法律而不受懲罰。政府所有官員,從最高到最低,都是法律的產物,都必須遵守法律。”

約翰.馬歇爾是美國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長,是鼓吹美國司法獨立的先鋒。這種歷經兩百二十一年的美國價值,在2024年7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裁決下,墮落為美國司法史上的笑話。

羅伯特.迪克森和羅納德.羅通達這兩位美國法學家的共同觀點是一致的 :美國總統沒有免於被刑事提控的特權。

唯一的分別,前者認為該在在位總統卸任後再刑事提控,後者認為沒有必要等到卸任,美國總統職位與行政特權,永遠不能是刑事提控豁免權的保護傘,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如果有了確鑿的證據,可以隨時到美國聯邦法院,進行提控在位的美國總統。

羅納德.羅通達特別強調說:

“美國國會不應被賦予權力,對被彈劾官員施加除免職和剝奪其繼續任職資格以外的任何懲罰。刑事處罰應留給司法部門。此外,該條款明確規定,一罪兩罰原則不會阻止刑事起訴。美國憲法並未規定刑事起訴必須在彈劾之後進行,也沒有規定美國眾議院拒絕彈劾,或美國參議院拒絕罷免,將阻止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隨後的刑事起訴。”

這種一直使美國人民自豪的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美國精神法理,到了2024年7月1日,突然壽終正不寢:美國最高法院在《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中,以6票同意3票反對的票數裁決:

美國司法部不得對早就卸任、成為普通美國公民的美國現代沙皇唐納德.川普,提控任何的刑事罪名,法理就是美國憲法賦予的美國總統行政特權權利

這裡突顯了一個邏輯不通的疑問:既然卸任美國總統就是美國公民,為什麼還有所謂的美國總統行政特權權利?非常顯然,這不是權利而是特權。

沒有任何文明法治的社會會接受特權,而一直以普世價值傲立於世的美利堅民族,卻在政黨利益與個人恩怨的糾結下,發明了美國卸任總統居然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使美國法治精神蒙羞。

卸任的美國總統就是普通的美國公民,美國憲法和歷史都再三申明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凌駕於法律之上就是階級特權,就是牴觸《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保護公平原則的罪人。

在水門醜聞期間,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美國司法部長約翰.米切爾(John Newton Mitchell),是首位倡議提訴在位美國總統是違憲法理的人。

為了安撫也為了逢迎精神已經接近崩潰的老闆,約翰.米切爾要求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研究並炮製一份《備忘錄》,說為了促使與避免在位的美國總統分神於雜事,可以專注處理重要的國家大事,同時也是美國憲法賦予的行政特權在內,因而美國司法部不得提訴在位的美國總統,並特別強調提訴在位的美國總統,違反了三權分立的美國憲法精神。

但是《備忘錄》還沒有炮製出來,約翰.米切爾自己本身就因成為水門事件七被告之一而焦頭爛額,被迫辭職,給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加油打氣的特權《備忘錄》計劃,也就擱置了下來。

羅伯特.迪克森是行政學權威,也是美國憲法專家,對於彈劾美國在位總統的法律相當熟悉。1962年12月5日,羅伯特.迪克森在紐約塔克西多(Tuxedo)出生,紐約州錫拉丘茲大學(Syracuse University)政治系畢業,1956年,在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取得法學博士學位。

1949年至1956年,羅伯特.迪克森在馬里蘭大學教政治學,1956年至1975年,他在華盛頓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為法學教授,在他謝世前,一直在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為名譽法學教授。

1980年5月6日,羅伯特.迪克森在馬里蘭州巴爾的摩的約翰.霍普金斯醫院,開刀治療大腿血管循環障礙時,突然心臟病爆發,在手術台上不治謝世,享年僅六十歲。

1973年,美國政壇被水門事件破環的支離破碎,美國司法部正以貪污腐敗刑事重罪,起訴副總統斯皮羅.安格紐(Spiro Theodore Agnew),美國參眾兩院正在緊鑼密鼓地布置彈劾理查德.尼克松的程序新聞,幾乎成為每一家主流媒體的每天頭版新聞,新的美國司法部長艾略特.理查森(Elliott Lee Richardson),極欲尋求這方面的專家,來為大家提供司法上的參考意見。

羅伯特.迪克森的法學家背景,正是美國司法部最需要的特殊人才。艾略特.理查森親自出面聘請羅伯特.迪克森,進入美國司法部出任助理司法部長、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原先委任他的項目只有一個:研究有關在位美國總統被美國參眾兩院彈劾的憲法程序有關法律與法理議題。

羅伯特.迪克森很快就得出了一個大家都不喜歡的結論 :“如果在位美國總統在美國參議院彈劾過程中隱瞞證據的話,必然會引發一場無法估計後果的最高級別的憲法對抗大地震。”大家無語以對。

艾略特.理查森部長再請羅伯特.迪克森,研究另外一個相關的美國憲法問題:美國司法部是否擁有刑事提控在位美國總統的權力?

1973年至1974年的一年間,羅伯特.迪克森在美國司法部出任助理司法部長,掌管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他唯一的貢獻,就是在1973年9月24日,撰寫並發表了符合當權派口味的《備忘錄》。這就是所謂在美國司法界流傳極廣的“美國司法部的司法傳統與倫理,不允許刑事起訴在位的美國總統。”所謂法理的原始來源。

羅伯特.迪克森在《備忘錄》中提出了三個獨立、但在某種程度上相互關聯的法理焦點問題:

第一 : 從一般意義上看,美國憲法關於彈劾的規定,是否禁止美國司法部在彈劾程序結束前,就對在位的美國總統提起美國聯邦刑事訴訟?

第二:如果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那麼,作為政府行政部門首腦的美國總統,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作為潛在的刑事被告人,去接受聯邦法院的管轄?

第三:如果確定美國總統由於其職務的特殊性質而免於刑事起訴,那麼,美國副總統應該在多大程度上,亦應該享有這種特殊性質的豁免權?

《美國憲法》第1條第3節第4款規定 :“美國副總統的頭銜是美國參議院議長,職責是維持議會的秩序和禮儀,承認美國參議員的發言,並解釋美國參議院的規則、慣例和先例。”

《美國憲法》第1條第3節第4款規定 :“美國副總統應為美國參議院議長,但無表決權,除非美國參議院得票數相等。”因而美國參議院議長,擁有平衡突破者的雅號。

需要美國參議院議長投出決定性一票的情況極其平常無奇,目前的副總統卡馬拉.哈里斯是紀錄保持者,四年來共使用決定性一票三十三次,她還有一個月投出十五次、甚至於一天投出四次決定性一票的破天荒記錄。

第二名是昆西.亞當斯總統的副座、個人擁有五十名黑奴的約翰.卡爾霍恩(John Caldwell Calhoun),他在四年的副總統任期內,投出了三十一次的決定性一票。近年來約翰.卡爾霍恩的名字又進入美國人的視野,因為他在南卡羅來納州查爾斯頓馬里恩廣場(Marion Square, Charleston)的銅雕塑像,被該市議會票決拆除。 

第三名是喬治.華盛頓總統的副總統、托馬斯.傑斐遜總統的副總統約翰.亞當斯,兩屆八年共投出了二十九次決定性一票。

《美國憲法》規定美國副總統是法定的美國參議院議長,但在實際上,尤其是現代的美國副總統,不僅是工作業務極其繁重,更是被視為未來美國總統的踏板石,因而不可能長期放棄副總統工作而待在美國參議院主持日常的流水作業工作。

《美國憲法》有鑑於此,特在第1條第3款規定,在1789年開始,設立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The president pro tempore of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職位,代替經常缺席的美國副總統兼職的美國參議院議長。一般來說,該職位是由多數黨領袖,經由選舉程序產生。

自從1789年4月6日,第一任的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約翰.蘭登(John Langdon), 到目前現任的帕特里夏.默里(Patricia Lynn Murray),共有九十二位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其地理橫跨美國五十個州的三十九個州,這個數字說明,沒有任何一個州或政黨,曾經壟斷過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的職位。 

自從1947年《美國總統繼承法》規定十八位美國總統繼承人生效以來,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是僅次於美國副總統、美國眾議院議長後的第三位美國總統順序繼承人。

羅伯特.迪克森在《備忘錄》中,用了整個第一章,來論述美國副總統在位期間,不得提起刑事訴訟的法理,但他並沒有反對美國司法部,可以在美國總統或美國副總統,因被彈劾成功而離任或被驅逐後,可以提起刑事公訴或追究民事責任。

《備忘錄》第一章的主要訴求是美國副總統的特權,當然,羅伯特.迪克森認為,美國副總統亦應該擁有同等的民事或刑事提控豁免權。

羅伯特.迪克森的《備忘錄》指出 :“起訴現任美國總統違憲。美國總統是國家的象徵性元首,通過刑事訴訟提控在位總統,傷害他就是阻礙整個政府機構,在憲法賦予國內外事務上的運作。

羅伯特.迪克森的《備忘錄》中的第一章,所提出的在位美國副總統,應該擁有民事與刑事臨時提控豁免權,但是提不出美國憲法或美國法典的授權是在哪裡,甚至於是毫無法理可言,而他的所謂美國總統與美國副總統一但被刑事提控的話,無法集中精神處理國家大事,就會妨礙了美國國家利益的說法,更是一種蒼白無力的狡辯。

1947年之後,從美國副總統到美國國土安全局局長,美國共有十八位總統順序繼承人,在依法治國的文明政治下,根本不會存在後繼無人的情況。

羅伯特.迪克森的《備忘錄》中的第一章結尾時說:

“美國參議院宣告無罪,並不妨礙公訴方考慮這樣的無罪宣告,可能基於如下討論的管轄權理由,例如,被告不是憲法意義上的美國官員,或基於自由裁量權理由,例如,被告不再是美國官員,並且不可能被重新任命或連任,或基於部分實質性的理由,例如,該罪行不屬於可彈劾性質。

我們是在終止彈劾程序,而不是通過彈劾來終止我們,我引用了《美國憲法》第1條第3款第7項中的聲明,即可以在彈劾法庭宣判無罪或定罪後,提起刑事訴訟。

正如我們將看到的,無論是在彈劾之前還是彈劾之後,美國聯邦法庭都有權審理公眾和官員的違法行為。美國憲法的實際解釋也產生了同樣的效果。在共和國存在期間,僅對十二名美國官員提起過彈劾程序。與此同時,大概有數百名美國官員,因可能被彈劾的罪行而受到刑事提控。

有人可能會說,在大多數情況下,官員在受審時可能已經辭職或被免職,這並不能解決問題。如果《美國憲法》1條第3款第7項的真正含義是,美國官員只有在彈劾程序結束後,才可能受到刑事提控,那麼在刑事審判時,官員是否仍在任的問題,可以視為無關緊要。

美國憲法文本沒有明確規定例外情況。此外,辭職或免職在法律上並不會終止彈劾權。實際情況是,美國眾議院和美國參議院在案件變得不那麼重要後,不願行使耗時的彈劾職能,因為罪犯不再任職,尤其是在他放棄了對美國的所有金錢索賠之後。

然而,由於彈劾的制裁包括取消擔任聯邦公職的資格以及罷免,在任期結束、辭職或解職後啟動的彈劾程序,並非無效行為。然而,從後一個命題,轉向在彈劾必須先於起訴的論點下,必然得出的結論,即除非美國國會花時間彈劾,否則犯罪的美國聯邦官員,將獲得終身免於起訴的豁免權,這似乎是對憲法的不合理解釋。“

羅伯特.迪克森的《備忘錄》第二段說:

“然而,美國憲法第1條第3款第7條並不規定,受彈劾的人只有在完成彈劾程序後,才能接受刑事審判。相反,美國憲法或美國憲法使用了‘儘管如此(nevertheless)’的辭藻。此條款的目的是允許儘管美國參議院事先作出裁決,但仍可進行刑事起訴,以防止一罪兩罰訴訟。“

美國聯邦法院在多次的裁決中,拒絕承認美國參議院的彈劾是司法程序,而是政治行為,因而華盛頓特區美國聯邦法院三款法官阿米特.梅塔,據此而拒絕了唐納德.川提出他是在一罪兩罰的法理。

羅伯特.迪克森在《備忘錄》中說,在位的美國總統可以觸犯刑事罪而不受提控,而是清楚地說,如果發生那種情況,可以把追訴權延後到美國總統任期結束後,再將之提控,而不是在位時將之送上美國聯邦法庭接受審判。

因而那些所謂的法學家或政論家,鼓吹即使在位總統觸犯了刑事罪行,在下台後也不得刑事提控的所謂法理,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不是美國法律的原意。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精神就在公平兩個字,允許任何人擁有特權就是不公平,就是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精神,就是對美國憲法與美國法典的褻瀆。

羅伯特.迪克森在《備忘錄》中說:

“起訴現任總統而是將進一步的訴訟程序推遲到他不再任職。從儘量減少對非行政職責的直接干擾的角度來看,將訴訟程序的權力問題放在一邊,這可能是一種有待商榷的做法。一個最佳考慮是,這一程序將超越《美國憲法》的規定。不確定美國憲法結論總統任職期間不能被起訴,是否會被視為中止聯邦訴訟。雖然這種方法從法律角度來看,可以被視為解決問題的辦法,但它會忽視政治熱情。

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美國總統在任期間被指控,幾乎與實際定罪一樣,會損害美國總統制度。當然,未經駁斥的指控也可能造成損害。同樣,可以注意到,美國總統可以通過制定法律或條款來逃避所有的起訴,而這些法律或條款沒有構成引證問題。起訴現任總統將違憲地削弱行政部門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的能力,並違反三權分立原則。”

《美國憲法》規定的總統任職期間不能被起訴,指的是在任期間的民事訴訟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美國總統無論是在任或卸任,都沒有殺人放火而可以豁免於刑事提控的特權。

這在198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的《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Nixon v. Fitzgerald)》裁決中,有着一個清晰無誤的判例。

埃內斯特.菲茨傑拉德(Ernest Fitzgerald)是美國空軍部的一名管理分析師,1968年,在在林登.約翰遜總統任期的最後幾個月,他被票傳到美國眾議院小組委員會作證時指出,洛克希德 C-5 銀河大型軍用運輸機,有着嚴重的技術困難和造價過高。

這個說了實話的證詞,明顯地動了某些既得利益集團的奶酪。1970年,理查德.尼克松總統任期內,埃內斯特·菲茨傑拉德在部門重組和裁員期間被解僱。

埃內斯特·菲茨傑拉德知道被解僱的禍源,就是1968年的國會作證而被惡意報復,而理查德.尼克松聲稱為此事負責。

美國法律禁止這種惡意報復行為,並列為觸犯刑事法律。埃內斯特.菲茨傑拉德委託律師,入稟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法院,控告美國國防部和白宮的八位涉案人,其中的一位被告就是已經離職的理查德.尼克松。

此案之引起美國新聞界和法學界的重視原因,就是牽涉到美國憲法原則議題:在位的或卸任的美國總統,是否擁有訴訟豁免權?

由於美國總統職責極其重要,如果美國總統將精力分散在處理私人訴訟上,將給政府的有效運作帶來獨特的風險。

雖然三權分立原則並不禁止對美國總統行使任何管轄權,但美國法院在行使管轄權之前,必須權衡美國憲法賦予的利益,與侵犯行政部門權力和職能的危險。

如果美國在位總統的官方行為,僅針對私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則美國法院無權行使管轄權。

案子一路纏訴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981年11月30日,美國最高法院就《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開庭聽證,出庭聽證的九位大法官是:

第一位:院長沃倫.伯格

第二位:威廉.布倫南;

第三位:拜倫.懷特;

第四位:瑟古德.馬歇爾;

第五位:哈里.布萊克門;

第六位:劉易斯.鮑威爾;

第七位:威廉.倫奎斯特;

第八位:約翰.史蒂文斯;

第九位:桑德拉.奧康納。

1982年6月24日,作出5票同意4票反對的結果,裁定埃內斯特·菲茨傑拉德敗訴,法理就是:

第一:案情發生在理查德.尼克松是在位美國總統期間;

第二:在位的美國總統,擁有美國憲法賦予的民事訴訟提控豁免權。

投贊成票的五位大法官是沃倫.伯格、劉易斯.鮑威爾、威廉.倫奎斯特、約翰.史蒂文斯與桑德拉.奧康納,投反對票的四位大法官是威廉.布倫南、拜倫.懷特、哈里.布萊克門與桑德拉.奧康納。

美國司法史上首位猶太裔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在裁決書中直接指出此案的主要法理,可以濃縮成一段話:

“美國總統對任職期間採取的任何官方行動引起的民事損害,享有絕對的訴訟提控豁免權。此案的法理很簡單:美國總統的絕對提控豁免權是其獨特職權的一項功能性規定,其根源在於三權分立的美國憲法傳統,並得到了國家歷史的支持。”

美國總統在位期間,享有民事訴訟的絕對提控豁免權,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美國在任總統就職前的司法案件,則不受《美國憲法》中總統任職期間不能被起訴特權保護,最著名的案例是1997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克林頓 訴 瓊斯案(Clinton v. Jones)》。

保拉.瓊斯(Paola Corbin Jones)是前阿肯色州公務員。她在起訴威廉.克林頓總統的訴狀中說:在阿肯色州擔任公務員期間,多次受到威廉.克林頓州長“令人憎惡的”性騷擾。保拉.瓊斯聲稱,她一直拒絕威廉.克林頓的騷擾,最終遭到州主管的惡意懲罰。

在美國阿肯色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批准威廉.克林頓的請求後,所有與訴訟有關的事項均應暫停,等待對他先前提出的以在位總統有訴訟豁免權為法理,駁回保拉.瓊斯訴訟的請求,作出裁決。

威廉.克林頓試圖援引其美國憲法賦予的在位總統訴訟提控豁免權,完全駁回保拉.瓊斯對他的訴訟。

美國阿肯色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蘇珊.賴特(Susan Webber Wright),駁回了威廉.克林頓總統的在位美國總統的訴訟提控豁免權請求,但下令暫停對該案的任何審判,直至威廉.克林頓總統任期結束。

在上訴中,位於密蘇里州聖路易斯的美國第八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駁回決定,但推翻了蘇珊.賴特法官審判延期的裁決,法理是:這將間接功能等同於非法授予在位總統臨時刑事提控豁免權。

案件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是為《克林頓 訴 瓊斯案》。

1997年1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就《克林頓 訴 瓊斯案》開庭聽證。出席聽證的九位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

第二位:約翰.史蒂文斯;

第三位:桑德拉.奧康納;

第四位:安東寧.斯卡利亞;

第五位:安東尼.肯尼迪;

第六位:大衛.蘇特;

第七位:克拉倫斯.托馬斯;

第八位:露絲.金斯伯格;

第九位:斯蒂芬.布雷耶。

這是一件舉世矚目而考驗《美國憲法第2條修正案》原則的特殊案例。1997年5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9票同0票反對的全票,裁決威廉.克林頓總統敗訴,法理極其簡單:

美國憲法並不保護在任總統,免於涉及就職前所犯行為的聯邦民事提控豁免權,也沒有法律或法理規定,可以將案件擱置至總統離任。

美國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一致認為:

“美國憲法不賦予現任美國總統免於民事訴訟的權利,除非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在注意到行政辦公室應受到的極大尊重和尊嚴之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無論是權力分立還是高層信息保密的需要,都不能成為在位美國總統無條件免於司法提控程序的理由。雖然我們政府各部門的獨立性必須受到權力分立原則的保護,但美國憲法並不禁止這些部門相互控制。儘管第三條管轄權可能會給行政最高長官的時間、注意力和資源帶來程序負擔,但事實確實如此。”

中國俗語說得好:拔出蘿蔔帶出泥,而這正是威廉.克林頓總統的政治和司法噩夢寫照。美國最高法院對《克林頓 訴 瓊斯案》的裁決,導致美國阿肯色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重新開庭審理了《瓊斯 訴 克林頓案》,也導致了“克林頓-萊溫斯基醜聞”的爆發:

事緣當時威廉克林頓在宣誓下,被問及其他工作場所關係時撒謊,這導致了偽證罪和妨礙司法公正的指控,以及威廉.克林頓總統的被美國國會的彈劾。

喬治.老布什總統在1990年提名的三款法官蘇珊.賴特,裁決威廉.克林頓罰款兩萬五千美元,吊銷律師執照五年。2001年10月1日,《紐約時報》新聞說: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已經永久性吊銷了威廉.克林頓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出庭資格。

威廉.克林頓總統為了全力應付狂風暴雨式的“克林頓-萊溫斯基醜聞”,在富豪老朋友亞伯拉罕.赫希菲爾德(Abraham Jacob Hirschfeld),主動原意出資一百萬美元庭外和解下,最終以七十五萬美元予保拉.瓊斯,達成庭外和解的協議。

從美國最高法院的《克林頓 訴 瓊斯案》裁決中可以確認:在位的美國總統在就任前和離職後,與普通的美國公民一樣,沒有美國憲法賦予的絕對民事提控豁免權。從美國最高法院的《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裁決中可以確認:在位的美國總統擁有絕對的民事提控豁免權。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備忘錄》表示:在美國總統任職期間不應中止訴訟時效,但建議美國國會可以專門為在任總統延長訴訟時效的立法。這個法理確認了在位美國總統卸任後,必須接受有關的民事或刑事檢控和提控。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再三強調的是:不得對在任美國總統提控任何的民事和刑事指控,以免影響了美國憲法賦予在位美國總統有效運作的職權,從而影響美國國家的利益。

但是在別有用心者的狡辯下,徹底歪曲了《備忘錄》的原意,將之篡改為“美國司法部的傳統”“美國司法部的規定”“美國司法部的政策”--- 不得以刑事罪名起訴在位美國總統,連卸任後的美國總統,也不得用刑事罪名追訴。

美國最高法院在2024年7月1日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裁決,正是這種歪理的登峰造極的傑作。

羅伯特.迪克森在完成了備忘錄》後,覺得沒有什麼值得留戀的地方,於是辭職不干,回到法學教授老本行去。他的著作只有一本:《民主代表:法律和政治的重新分配(Democratic Representation: Reapportionment in Law and Politics)》。

在羅伯特.迪克森撰寫《備忘錄》後的兩個星期,理查德.尼克松的副總統斯皮羅.安格紐,在擔任馬里蘭州長期間的貪污腐敗醜聞爆發。

馬里蘭州地區美國聯邦檢察官喬治.比爾(George Beall VIII),致函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要求就在位的美國副總統,是否與在任美國總統一樣,擁有不得刑事提控的豁免權的憲法議題,提供處理案件的指導原則。

負責在美國最高法院為美國政府辯護的美國司法部副司法部長羅伯特.博克(Solicitor General Robert Bork),在為《美國 訴 安格紐案》入稟美國聯邦法院的動議中說:

“美國總統的豁免權不僅取決於剛剛討論的問題,還取決於他獨特的美國憲法地位和權力,在這方面,有充分的理由,不僅在美國憲法框架中,而且在政府的迫切需要中,必須將美國總統與包括美國副總統在內的所有低級官員區分開來。”

羅伯特.博克的拒絕承認美國副總統,擁有行政特權的刑事提控豁免權後,馬里蘭州地區美國聯邦檢察官喬治.比爾,無疑就是取得了一道金牌令箭,底氣十足,公開宣稱要查辦斯皮羅.安格紐到底。

在人證物證俱全的鐵證下,為了不進牢房,早就被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拋棄的斯皮羅.安格紐,更不可能在理查德.尼克松總統自身難保的惡劣政治環境下,得到美國總統的特赦,落花流水,苦嘆無奈,只得接受辭職和罰款,結案了事。

在美國最高法院對《克林頓 訴 瓊斯案》作出裁決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於 2000 年,發布了第二份備忘錄,區分了在位美國總統的民事和刑事提控豁免權,並確定刑事提控現任總統仍然不合適,因為這可能會對美國憲法賦予他的執政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美國法典》雖然賦予包括州級在內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個政府的主權豁免特權(States sovereign immunity),不允許任何人或團體起訴美國政府,但是起訴美國聯邦政府和州級政府的案件無日無之。

羅伯特.迪克森《備忘錄》,有點像象牙塔里不切實際的的老學究,純屬無益空談,除了引起爭議外,毫無實際作用,唯一的作用,就是為後世的別有用心之徒,留下似是而非的口舌證據。

羅伯特.迪克森在《備忘錄》裡提議:在位美國副總統也應該擁有民事或刑事提控豁免權,但是被美國司法部副司法部長羅伯特.博克全面否決了。

美國先賢們在費城制憲會議時,就曾在位總統和副總統如果觸犯刑事重罪,是否允許美國司法部將之提起公訴的議題,持續辯論多天,最後以維護與尊重美國總統、副總統職位和美國的國體尊嚴為法理,同時繞開下級公訴上級的政治倫理難題,決定交予與行政平等強力的美國國會與美國最高法院處理,並將之寫進憲法。

美國國會是唯一有權因彈劾罪名成立而依法強行驅逐在位美國總統的機構,由於美國國會是沒有司法權力的立法機構,因而其極限權力只能達到驅逐在位美國總統,僅此而已。

在彈劾美國總統時,美國憲法授權美國眾議院為檢察官,美國參議院為法庭,全體美國參議員為陪審團,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為審判長,從立案到宣判,全以民主程序的公開投票為唯一的合法程序,與一般美國聯邦司法部處理刑事犯罪程序,沒有任何相異之處,必須得到三分之二美國參議員的票數才可罪名成立。

實際上,美國憲法中允許彈劾在位總統副總統的四大行為---貪污、叛國、輕罪和重罪,全是屬於允許美國獨立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刑事重罪。

肯尼斯.斯塔爾在接受由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三位法官組成的委員會,委任為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後,負責查辦在位的威廉.克林頓總統三大涉案嫌疑:

第一,白水房地產發展投資案;

第二:白宮法律顧問文森特.福斯特(Vincent Walker Foster)突然自殺死亡事件;

第三,白宮的旅行門(Travelgate)醜聞。

肯尼斯.斯塔爾為了確保全案的調查作業,在美國憲法與美國法典的框架內運作進行,特別邀請美國著名憲法學與法理學教授羅納德.羅通達博士為特別法律顧問,並請他就專業角度,來確認極有爭議性的提控在任美國總統憲法原則問題,提出專家參考意見。

肯尼斯.斯塔爾在接到羅納德.羅通達教授的《意見書》後,確認了自己站得住腳的立場後,並沒有將這份《意見書》公布與眾,而是將之歸檔保存。因而知道這份有分量的《意見書》者不多。

藉助《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的協助,《紐約時報》記者查爾斯·薩維奇(Charles Savage),從國家檔案館(National Archives)那裡,得到了這份《意見書》全文。

2017年7月23日,《紐約時報》公布了這份幾乎被遺忘了的重要《意見書》,立即引起轟動。

羅納德.羅通達在《意見書》裡,開卷就說:

您詢問了我的法律意見,即現任總統是否應受到起訴。美國憲法是否規定美國總統在任職期間不因犯罪行為而被提控?例如,如果美國總統在就職前犯下的罪行,他當選總統是否能免除他以前的犯罪行為?如果美國總統在任職期間以私人身份犯下一項或多項罪行,他的當選是否就能免除他以前的犯罪行為?簡而言之,現任美國總統是否能有超越刑法的特權?”

羅納德.羅通達在《意見書》裡又說 :

“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在任期間,是否可以成為刑事訴訟的對象這一問題,自共和國初建時期以來就一直存在爭議。美國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任何公務員免於刑事制裁的明文或暗示。由於制憲者知道如何明確規定豁免權,而且也確實明確規定了有關職位的豁免權,因此自然的推論是,如果未提及豁免權,則不存在豁免權。

事實上,任何其他的美國憲法解讀,都會顛覆美國憲法的原來意願。在任美國總統的律師提出的法理解釋,要求將明確授予立法者的言論與辯論豁免權,解讀為部分撤銷立法者與其他政府官員共同享有的刑事完全豁免權,這與制憲者的意圖恰恰相反。”

羅納德.羅通達在《意見書》解釋說:

“正如本《意見書》所明確指出的,我得出的結論是,在本案的情況下,威廉.克林頓總統可能會受到起訴和刑事起訴,儘管他可能在卸任後才會被監禁,假設他被定罪,監禁是適當的懲罰。用《尼克松 訴 西里卡案》的話來說,刑事起訴和定罪與延遲監禁無法與彈劾手段相媲美,無法建設性地罷免在位的美國總統。

此外,我不對州政府起訴是否合適發表任何意見,因為州政府起訴可能違反最高法典。我也不考慮如果沒有《美國特別獨立聯邦檢察官法案》,在位美國總統是否會被提控。在本案的情況下,確實有這樣一條法規,它是根據威廉.克林頓總統的具體要求制定的,他在遊說和簽署這條立法時,就知道了該法規的一個具體目的,就是調查涉及他的刑事指控。他歡迎獨立調查,以便澄清事實。

此外,正如下文所述,對於美國聯邦政府是否可以因涉及美國總統公務的指控,而起訴在位美國總統,我不發表任何意見。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正在調查不涉及威廉.克林頓總統任何公務的指控。對威廉.克林頓總統的起訴,嚴重的指控將包括篡改證人證詞、銷毀文件、偽證、教唆他人作偽證、妨礙司法公正、共謀和非法賄賂等。

這些指控與威廉.克林頓總統的公務毫無關係,儘管一些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在他擔任總統之後。此處涉及的指控不涉及美國總統與美國國會之間的任何政策爭議。簡而言之,這些指控與總統的公務無關;它們不在其公務職責範圍之內。此處涉及的行為不僅超出了總統公務職責範圍,而且違背了總統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的公務職責。

此外,如下文所述,美國聯邦大陪審團的起訴,在目前情況下,與水門事件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得出的結論並不矛盾。例如,在本案中與水門事件的情況不同,刑事起訴不會重複美國眾議院已經開始的任何彈劾程序。在水門事件時代,在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列奧尼達斯.賈沃斯基,向美國眾議院彈劾調查委員會移交任何信息之前,美國眾議院已經做出了開始的獨立決定。事實上,美國眾議院已經啟動了彈劾程序

在本案中,美國眾議院尚未開始彈劾調查,如果要開始,那也只是因為美國眾議院將對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將轉交給美國眾議院的證據信息作出官方回應。簡而言之,水門事件檢察官列奧尼達斯.賈沃斯基不想搶占已經獨立開始的美國眾議院的彈劾程序調查。

現在,沒有美國眾議院調查,而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不會搶占任何美國眾議院的調查。雖然《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規授權美國眾議院傳送相關信息,但該法規甚至建議必須推遲任何起訴,直到美國眾議院和美國參議院完成了彈劾調查。“

羅納德.羅通達在《意見書》中指出:

在這個國家,美國最高法院一再重申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美國憲法不賦予任何人刑事提控豁免權。應威廉.克林頓總統和美國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Janet Reno)的具體要求,美國國會頒布了現行的有關任命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法律。美國總統、美國司法部長、美國國會等各方都知道,該法規的具體和直接目的,是任命一名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調查似乎牽涉在位美國總統和第一夫人的某些犯罪活動指控。

從那時起,美國司法部長曾多次成功地敦促美國法院,擴大這個特定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的管轄權,以包括涉及美國總統威廉.克林頓和克林頓夫人的其他指控。

正如司法部門過去所指出的那樣,美國總統並不代表國家主權。他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 人民不會因他選擇而喪失重新解釋法律的權利,而法律適用於每個公民。彈劾條款也不意味着免於常規法庭程序。“

關於提控在任美國總統的法律依據,羅納德.羅通達在《意見書》中是這麼論述的:

我研究了判例法、法律評論員、相關憲法條款的歷史和語言、《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的立法歷史、我國憲法的邏輯和結構、以及管理大陪審團調查和起訴權的有關法律。正如下文詳細討論的那樣,憲法確實規定,在位美國總統必須先被彈劾然後才能因違反刑法而被提控,即使美國總統在就任總統之前犯罪,或者他以個人身份而不是以美國總統的官方身份犯罪,我們的憲法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異常標準。

首先,很明顯,在位美國總統可能會因不違反任何刑事法規的行為而被彈劾:第一:構成了可彈劾的罪行;第二:違反了法規規定的罪行。--- 我們的憲法不承認普通法罪行 --- 是兩種不同的行為類別。

此外,如果在位美國總統確實犯了罪,那並不一定意味着他必須被彈劾,因為有些罪行不值得彈劾和免職。例如,如果在位美國總統因一時衝動打了一位惱人的搗亂者,那麼他就犯了毆打罪。但沒有人會建議,僅因那次襲擊就將一位在位美國總統免職。然而,在位美國總統無權襲擊搗亂者。如果對在位美國總統無能為力,如果他不能因違反刑法而被起訴,那麼,他就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階級。

《克林頓 訴 瓊斯案》否決了這種提控豁免權;相反,它斷然同意美國第八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觀點:在位美國總統與其他官員一樣,也要遵守適用於所有公民的相同法律。當只涉及在位美國總統的個人私人行為時,美國憲法賦予的行政特權提控豁免權的法理並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在位美國總統沒有提控豁免權。

如果美國憲法禁止在位總統因違反一項或多項聯邦刑事法規而被起訴,即使這些法規違法行為不是可彈劾的罪行,那麼美國憲法也授權在位美國總統凌駕於法律之上。但美國憲法設立了行政部門,美國總統宣誓要忠實執行法律。美國憲法並沒有創造一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絕對君主。

如果在位總統在因嚴重違反刑法而被起訴之前必須先被彈劾,那麼國會將最終決定何時開始刑事起訴程序。但如果立法部門控制何時或是否進行刑事起訴,則違反了三權分立原則。如果國會決定美國司法部長拒絕尋求或尋求任命受司法審查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這甚至會違反三權分立原則。

如果大陪審團不能起訴總統,就不能合憲地調查在位美國總統。但在《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Morrison v. Olson)》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維持了《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的合憲性,以及由法院任命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指導的大陪審團調查的合憲性。《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 含蓄地確認了本意見書》中分析的問題。”

關於美國憲法是否允許在位美國總統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基本法理,羅納德.羅通達認為是這樣的:

“美國憲法確實在某些特限的情況下,賦予美國聯邦立法者有限的豁免權,但這些豁免權並不免除美國參議員或美國眾議員遵守刑法的義務。人們可以在美國憲法中,找到任何文字支持在位美國總統享有絕對的或暫時的刑法提控豁免權制裁法理。如果我們美國憲法的制定者,想為在位美國總統創造特殊的刑事提控豁免權,他們大可寫出相關的條款。

美國國會議員們當然是知道如何寫刑事提控豁免條款,因為他們已經撰寫了兩項適用於美國國會議員的豁免條款。但他們沒有撰寫任何條款來豁免在位美國總統。相反,他們撰寫了一條彈劾條款,對在位美國總統和所有其他文職官員一視同仁。其他的文職官員如美國法官和美國議員等,也會在沒有被彈劾的情況下遭到刑事起訴。現任美國副總統斯皮羅.安格紐,就是在沒有被彈劾情況下被美國聯邦檢察官刑事提控。

由於彈劾不僅針對在位美國總統,也是針對所有的美國官員,因此很難理解在位美國總統特有的任何的豁免權,又怎麼同時會暗示存在彈劾的事實。此外,將彈劾條款解釋為是在位美國總統免於涉嫌犯罪行為,也是不合常理和不正常的,其中一些犯罪行為發生在他就任總統之前,並且都與在位美國總統所列舉的任何職責相去甚遠:干擾證人、銷毀文件、教唆作偽證、作偽證、非法賄賂等。“

羅納德.羅通達在《意見書》中指出彈劾威廉.克林頓總統的複雜性:

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已經調查,並將繼續調查各種以白水事件為名的案件,白水事件是一起涉及阿肯色州,並在阿肯色州發生的房地產交易。白水事件這個標籤,經常被大眾媒體使用。然而,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的調查任務,比這個頭銜所暗示的要廣泛。

除了白水事件之外,這項調查還涉及其他土地交易以及其他事項,例如涉及白宮旅行辦公室的醜聞,以及白宮政治人員濫用聯邦調查局檔案。最近,美國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和美國司法部,請求美國聯邦法院擴大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的職權範圍和管轄權,以涵蓋圍繞莫妮卡.萊溫斯基女士的各種指控,包括妨礙司法公正、干擾證人、偽證和教唆偽證。

美國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和美國司法部,駁回了那些試圖縮小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管轄範圍的人的主張。此外,美國司法部長還多次擴大了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的原始管轄權,以涵蓋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最初授權範圍以外的數件涉嫌非法事務。事實上,美國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甚至訴諸法庭,將這些事務提交給您,並擴大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對您的異議的管轄權。

美國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為擴大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司法管轄權,所做出的努力也是意義重大,因為最近發生的事件表明,她往往不願意尋求任命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她拒絕在與競選資金有關的各種事務上,任命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即使美國聯邦調查局局長支持任命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而且,在涉及其他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事務上,她反對任何擴大管轄權的行為,即使美國法院最終裁定她的立場在法律上存在錯誤。

美國司法部特別部門批准了美國司法部長的這一特殊請求。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在收到口頭授權後進行了調查。口頭授權之後是書面授權。當其他人聲稱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的行為超出其管轄範圍時,例如州長吉姆.塔克(Jim Guy Tucker)在法庭上提出的主張,美國司法部長也支持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管轄權,美國第八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同意這一立場。被統稱為涉及白宮旅行辦公室的‘旅行門’,或指美國聯邦調查局送往白宮並用於黨派目的檔案的‘檔案門’的醜聞和指控,都屬於這一類別。“

羅納德.羅通達在《意見書》中,為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這一職位辯護說:

“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調查的對象,對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誠意,提出質疑的情況並不常見。例如,美國司法部長艾德溫.米斯(Edwin Meese)和他的私人律師,從未親自攻擊過調查他的人,儘管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是另一個政黨的成員。事實上,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成為反對黨成員的情況很常見。

我知道威廉.克林頓總統的一些支持者,包括他的妻子,有時還包括總統本人,公開攻擊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並對其律師的信譽進行人身攻擊。他們指責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存在黨派偏見和濫用檢察權。

然而,事實上,在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管轄範圍內任職的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和美國司法部,威廉.克林頓總統曾多次拒絕在大陪審團面前作證,曾以行政特權為法理,阻止其助手作證,並敦促建立一種新的特權,來阻止特勤局特工作證。

儘管存在這些障礙,調查仍在繼續進行,直到有重大、可信、有說服力的證據表明威廉.克林頓總統與他人,特別是他的妻子合謀參與了各種非法活動,包括篡改證人、教唆作偽證、作偽證、隱藏或銷毀罪證文件以及妨礙司法公正。

如果總統是美國的其他的任何官員,例如內閣官員或國會議員,我理解兩位副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一位是前美國檢察官,另一位是前司法部公共誠信部門成員,已經得出結論:起訴威廉.克林頓是適當的,並且應該與將會根據大陪審團的證據公開發布起訴書。

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一般需要遵守司法部管理其他美國聯邦檢察官的規定。當罪行足夠嚴重、證據足夠有力時,威廉.克林頓總統和司法部最高執法官員,已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以擴大您的管轄權,甚至不顧您的反對,拒絕起訴在位美國總統與這些攻擊不一致。如果她認為或其任何律師在調查威廉.克林頓總統時行為不當,那麼她的為擴大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的管轄權而戰,就顯得毫無意義。”

羅納德.羅通達在《意見書》中,清楚無誤的說明自己的法理觀點:

“因此,您詢問我的法律意見,即對現任美國總統在就任總統之前和接受調查期間,所發生的行為進行起訴是否符合憲法?為了回答這個問題,重要的是要結合上下文來理解美國憲法問題。問題不是抽象地說,任何現任美國總統在任期間是否不受州或聯邦政府刑法的約束。

相反,問題是---鑑於《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的頒布,鑑於《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的運作依據,鑑於導致該法律出台的歷史背景,鑑於 《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確定的該法律的合憲性,如果有證據毫無疑問地證明在任美國總統參與了一項持續多年的廣泛陰謀,涉及篡改證人、銷毀文件、偽證、教唆偽證、妨礙司法公正和非法賄賂,大陪審團起訴現任美國總統是合憲的,所有這些嚴重指控都與威廉.克林頓總統的官方職責毫無關係,即使一些被指控的違法行為,發生在他擔任美國總統之後。”

羅納德.羅通達的論斷法理,就是美國法典的《政府道德法案》:

“沒有任何聯邦法律承認或聲稱承認,在位美國總統享有刑事提控豁免權。事實上,美國國會所做的恰恰相反:它制定了《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其明確目的就是調查在位美國總統涉嫌犯罪活動。

事實上,美國國會是在圍繞這位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指控這一特定背景下,制定了這項法規。這位在位美國總統不僅簽署了這項法律,他和他的司法部長還遊說這項法律,以便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特別法庭,可以任命一名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來調查這位在位美國總統的涉嫌犯罪活動。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作證說:威廉.克林頓總統和美國司法部,強烈支持重新授權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

《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的立法歷史表明,只要總統在任,他就不能被起訴,或凌駕於法律之上,或免受刑法制裁。1978 年制定第一部獨立法律的《政府道德法案》的官方立法歷史,並未表明在位美國總統可以免於刑事起訴。事實上,它竭力拒絕任何此類建議。《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立法歷史規定如下:

‘本款只是賦予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移交信息的權力,因為這些信息涉及本款中提到的個人可能被彈劾的罪行,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有權將這些信息移交給美國眾議院。本款絕不應被解釋為識別在被彈劾和免職之前不受刑事起訴的個人。事實上,一些擔任本款所述職位的人,在任職期間已經受到了刑事提控。’

羅納德.羅通達論述關於美國國會的可能立場說:

“或許國會可以頒布一項法令,建立某種臨時提控豁免權,規定現任美國總統在任期結束前不得進行審判。然而,頒布這樣的法律將引發重要的憲法和政策矛盾。首先,根據《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賦予被告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如果國會頒布一項法令,規定現任總統在任期間免於任何刑事提控,那麼起訴的延遲,以及由此導致的審判的延遲,將違反迅速審判的憲法權利保障。在位美國總統可能在任何特定案件中都放棄這項權利。但是,如果在位美國總統可以放棄這項權利,那麼他應該能夠放棄其他的權利。如果他的權利之一是暫時的刑事提控豁免權,那麼他也應該能夠放棄這項權利。

而且,如果在位美國總統有權獲得暫時豁免權,那麼他似乎可能已經放棄了這一權利,因為他簽署了《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而該法案是在威廉.克林頓總統及其司法部長提倡通過後才頒布的。珍妮特.雷諾表示,威廉.克林頓總統強烈支持重新授權這位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威廉.克林頓總統遊說並簽署了目前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他完全知道該法案的第一位法院任命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將專門負責調查針對他自己的各種刑事指控。

其次,從政策角度來看,如果國會要頒布在位美國總統暫時免於刑事責任的法案,它首先必須考慮成本。古老的諺語說:“正義遲延,正義被剝奪”。這在刑事訴訟中尤其適用。訴訟時效可能會阻止起訴。資深檢察官都知道,如果審判被推遲,證人的記憶就會消失,文件可能會被銷毀。有一條公理,即刑事審判的拖延,尤其是拖延數年,可能會導致或相當於創造事實上的豁免權。

無論如何,即使美國國會可以頒布法令,使在位美國總統免受美國聯邦刑事法律的制裁,但它並沒有這樣做。相反,它頒布了一項法令,授權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使用聯邦大陪審團制度,調查在位美國總統涉嫌犯罪的行為。”

羅納德.羅通達用十五點法理,來為自己的《意見書》,畫下一個完美的句號:

第一,美國最高法院在 《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中的裁決,維護了《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的合憲性,以及該法案賦予大陪審團調查涉及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指控的權力;

第二,威廉.克林頓總統在充分了解《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的主要關注點,是在針對他本人行為的指控的情況下,仍然決定遊說並簽署該法案;

第三,美國國會決定不頒布任何賦予刑事起訴豁免權的立法,而是頒布設立美國獨立檢察官辦公室,調查涉及威廉.克林頓總統的犯罪行為指控的機構;

第四,設立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立法歷史,明確表明美國國會無意賦予任何人任何的刑事提控豁免權,確保人人平等;

第五,威廉.克林頓總統完全知道該法案的第一位法庭指定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將專門負責調查威廉.克林頓總統他自己;

第六,威廉.克林頓總統的司法部長,決定向美國司法部特別部門提出申請,任命一位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

第七,對威廉.克林頓總統的提控罪名,將包括嚴重的指控,涉及干擾證人、銷毀文件、作偽證、教唆作偽證、妨礙司法公正、共謀和非法賄賂,這些罪名與威廉.克林頓總統的公務毫無關係,儘管其中一些被指控的違法行為,是發生在他就任總統之後;

第八,這一結論並不意味着在位美國總統在離任前,必須服滿實際的刑期。被告在位美國總統在等待審判期間,可以保持自由,美國法院可以推遲任何監禁判決,直到他離任。被告在位總統可以請求美國法院在適當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九,在位美國總統請求美國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是一回事,但在位美國總統宣布自己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刑事提控豁免權,則完全是另一回事;

第十,在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提控在位美國總統之前或之後,美國國會可以獨立判斷,是否啟動彈劾程序或等待刑事訴訟結束再為之;

第十一,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對在位的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和美國國會彈劾程序都不會相互控制。正如美國司法部長羅伯特.博克,在二十五年前指出的那樣:一次審判中的定罪或無罪宣判,雖然可能具有說服力,但並不一定能自動決定另一次審判的結果;

第十二,美國眾議院或美國參議院可能會得出結論:某一特定罪行,儘管在法庭上應受到適當懲罰,但並不值得美國國會去啟動彈劾或免職程序;

第十三,這些因素都支持並得出了相同的結論:美國聯邦大陪審團起訴現任美國總統威廉.克林頓,犯下不屬於美國總統職責範圍、且違反其職責的嚴重犯罪行為是正當、合憲且合法的;

第十四,在位美國總統需要通過彈劾程序被國會罷免或辭職,才能失去這一短期提控豁免權;

第十五,在這個國家,沒有人,即使是在位的威廉.克林頓總統,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2000年,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後來在2014年,被巴拉克.歐巴馬總統提名為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三款法官的蘭道夫.莫斯(Randolph Daniel Moss),在重新仔細檢閱過這兩份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備忘錄》和《意見書》後,確認了兩點:

第一,在位美國總統需要通過彈劾程序,被美國國會罷免或辭職後,才能失去這一短期的刑事提控豁免權;

第二,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司法判例,和對建國時代文件的解釋,這《備忘錄》和《意見書》和意見都是有效的。

研究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制度,無法繞開三個法典與一個判例:

第一,美國憲法第2條第2節第2款的任命條款(The Appointment Clause)

第二,是 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政府道德法案(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第三,是1988年美國最高法院的《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判例。

美國憲法第2條第2節第2款的任命條款說 :

          “只要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美國總統經美國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有權締結條約;美國總統可以提名,經美國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合眾國所有其他官員。除本法未另行規定外的,由美國法律確定。國會可以法律將其認為適當的下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美國總統、美國法院或各部門首腦。”

這條憲法授權在位的美國總統提名“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合眾國所有其他官員。”但不是絕對的,因為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節第二款的任命條款同時說 :“除本法未另行規定外由美國法律確定。國會可以法律將其認為適當的下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美國總統、美國法院或各部門首腦。”美國國會擁有通過立法程序來授權除了在位美國總統之外,“美國法院或各部門首腦”提名權力;

美國最高法院在2024年4月25日開庭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中,唐納德.川普辯論團隊的法理是 :“卸任美國總統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因其任職期間涉嫌官方行為而免於刑事提控豁免權?”

2024年7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以6票同意3票反對的票數,裁決唐納德.川普勝訴,裁決書裡的法理是 :

“在我們的三權分立憲法結構下,美國總統權力的性質,使前總統有權絕對免於因其在憲法權威範圍內的行為而受到刑事提控。並且他有權至少推定免於因其所有官方行為受到提控。非官方行為則沒有提控豁免權。”

三位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官,全票裁決唐納德.川普的煽動暴亂,不是屬於美國在位美國總統的官方行為之內,而是“以謀求職位而非擔任職位的人”競選活動時發生,因而需要擔負被檢控的法律責任,而美國最高法院並沒有推翻這個公平的裁決。

《政府道德法案》共有六大章。第六章就是在重新設置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任命權與革職權。美國的政治體系講究的是三權分立,三權分立的主要功能就是在權力制衡,杜絕了獨裁暴政在共和國滋生的溫床。

自從《政府道德法案》1978年10月26日開始生效後,任命與革職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權力,落在美國司法部長的手裡。在位的美國總統對於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既無任命權,也沒革職權,更沒有以行政特權來拒絕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傳票索取資料的權利,完全因為徹底被動沒有任何施壓的渠道。

那位美國現代沙皇唐納德.川普,一直叫囂着在返回白宮後“兩秒鐘之內”,就會下令炒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約翰.史密斯的魷魚,就像他高調的要下條子驅逐非美國公民在美國出生的嬰兒、牙尖嘴利的要炒調查他通俄門醜聞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羅伯特.穆勒魷魚一樣,雷聲大雨點小,就是沒有實際的行動,究其原委,不是美國現代沙皇唐納德.川普不想或不敢,而是因為缺乏這種權力而辦不到。

如果唐納德.川普想將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約翰.史密斯革職,唯一的可行之道就是無色一位唯命是從的橡皮膠印章美國司法部長,目前被唐納德.川普提名出任美國司法部長的帕梅拉.邦迪(Pamela Jo Bondi),看來是一位相當理想的人選。

在美國近代的立法史上,《政府道德法案》占有無比的重要地位,因為它從根基上改變了美國的八大政治生態:

第一,所有的美國三個政府的領導與高層人員,必須財產和收入公開,供全民監督和達到美國人民知的權利;《政府道德法案》 要求公共服務部門的人員,填寫個人財務披露表,其中包括收入來源、金額、禮物、報銷、所持財產的身份和近似價值以及所欠債務、財產、商品和證券交易,以及配偶或受撫養人的某些財務利益;

《政府道德法案》要求必須提交報告的人,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總統、美國副總統、行政部門的雇員和官員、美國郵政局長、美國郵政副局長、美國郵政局理事會的各位理事、美國郵政局或郵政監管委員會的各位官員或雇員,以及司法官員,例如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常務大法官、美國巡迴上訴法庭法官和美國地區法官;

《政府道德法案》授權美國司法部長,可以對任何在報告中偽造信息的人,提出刑事指控;

第二,除了美國法官之外,凡是年薪超過十二萬元的美國聯邦高層官員,不得從事在外包括教書在內的兼職,也不得擔任任何實體公司董事局成員,杜絕個人利益輸送;

第三,美國聯邦高層官員在離職後的兩年,不得從事利益關說或加入遊說公司的行業;

第四,將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任命權和革職權,從在位美國總統手裡,轉移到美國司法部長手裡,使被調查的在位美國總統欲施壓但無門,從而達到使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查辦業務,更通行無阻,更見效果,更見制衡力度;

雖然美國司法部長手握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生死大權,但無法濫權使用,因為《政府道德法案》設有制衡的力量。根據《政府道德法案》的設計,在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就職後,必須由美國最高法院院長,提名兩位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與一位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法官,共同組成顧問兼監督小組,所有的裁決或決定,必須有兩位以上大法官認可,確保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業務,在美國憲法與美國法典框架下順利運作;

第五,只有美國參議院有權通過彈劾並罪名成立,才可以將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革職,或美國司法部長認為該名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犯有嚴重不當行為,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身體或精神狀況而,才允許將之免職;美國司法部長有權宣布任何人因利益衝突而取消參與調查的資格;

第六,為了確保《政府道德法案》的徹底貫徹執行無誤,特別設立了美國政府道德辦公室來全天候監督;

第七,《政府道德法案》要求美國司法部長調查美國總統、美國副總統、美國總統行政辦公室和美國司法部特定薪資水平的人員、美國助理司法部長、美國中央情報局局長和副局長、美國國稅局局長、所有在美國總統任職期間,或前任美國總統任職期間任職的特定人員,比如如果前任美國總統與現任美國總統屬於同一政黨,以及任何爭取美國總統選舉或連任的主要全國競選委員會官員,對美國聯邦罪行的具體指控;

第八,美國獨立特檢察官有權向美國國會,提交其認為相關的任何信息,並可就可能需要彈劾被調查人的問題提供建議。

美國法律的形成,基本上全是在頭痛醫頭腳疼醫腳的基本上,尋求補救之道的產品。1978年,美國國會鑑於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在任時的“周六晚間大屠殺醜聞衝擊,決定通過立法程序,尋求補救之道。

“周六晚間大屠殺”的根源,就是調查水門事件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阿奇博爾德.考克斯(Archibald Cox),堅持要白宮交出可以致命的白宮錄音帶,觸怒了理查德.尼克松總統,被酒精和怨氣沖昏頭腦的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悍然下令美國司法部長艾略特.理查森(Elliot Richardson),去炒阿奇博爾德.考克斯魷魚,被艾略特.理查森拒絕,並立即辭職抗議。

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又命令美國副司法部長威廉.魯克爾豪斯(William Ruckelshaus),去幹這件勾當,又被威廉.魯克爾豪斯拒絕,也立即辭職抗議。

氣瘋了的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又命令專在美國最高法院為美國政府辯護的副部長羅伯特.博克(Solicitor General Robert Bork),許以美國司法部長的烏紗帽,才完成了這件史稱的“周六晚間大屠殺”的勾當。

亨利.基辛格在他的《白宮歲月》中說,又一次,喝得酩酊大醉的理查德.尼克松,穿着睡衣,拿着酒杯,在林肯廳里,哭喪着臉向亨利.基辛格懺悔說 :“亨利,一切快要完蛋了,請和我一齊跪下來禱告吧!”狼狽窘態,活現紙上。

在繼任為調查水門事件醜聞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列奧尼達斯.賈沃斯基,和他被炒魷魚、“周六晚間大屠殺”前任主角的阿奇博爾德.考克斯,都是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在強大的政治壓力下勉強委任的。

理查德.尼克松在“周六晚間大屠殺”的那句“叫那個狗娘養的阿奇博爾德.考克斯滾回哈佛教書去!”的污言穢語,與如何用法律形式制衡在位美國總統的權力泛濫和殘暴施政,是美國國會要改變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委任權與革職權的主要原始動力。

1977年2月1日,美國參議院政府事務委員會(Governmental Affairs Committee)主席、代表康涅狄格州的美國聯邦參議員亞伯拉罕.里比科夫(Abraham Alexander Ribicoff),根據美國憲法第2條第2節第2款》的授權,以“公職人員廉正法案(Public Official Integrity Act)”為提案名字,向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遞交立法動議。

1977年6月27日,美國參議院以74票同意5票反對21票棄權的票數通過;

1978年9月27日,美國眾議院以365票同意6票反對64票棄權的票數,通過了改名後的《政府道德法案》;

1978年10月7日,美國參議院以同樣的票數確認《政府道德法案》動議通過;

1978年10月12日,美國眾議院以370票同意23票反對,再次確認《政府道德法案》動議通過;

1978年10月26日,詹姆斯.卡特總統在白宮,將之簽署成美國法典。

整件《政府道德法案》立法程序,完全合乎立法程序無誤。《政府道德法案》的立法,使美國的制度更加的文明,更加的透明和更具制衡力。《政府道德法案》來自《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節第二款》的授權,因而合憲無誤。

《美國憲法第2條第2節第2款》的任命條款(The Appointment Clause),原文是:

“總統應提名並經美國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合眾國所有其他官員,上述官員的任命本憲法未另行規定,由法律確定;但國會可以法律將其認為適當的下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美國總統、美國法院或各部門首腦。”

這條憲法條文清楚無誤的規定了任命條款的定義:

第一,提名權屬於在位美國總統,但不是絕對的,因為---

第二,美國國會有權另外指定的法律來規範美國官員的任命程序。

在美國最高法院近代史上,有兩位大法官反對《政府道德法案》的認定標準,一位是在1988年的《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安東尼.斯卡利亞(Antonin Gregory Scalia),這位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意大利裔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理是:

基於憲法和實踐中可能造成的危害,美國憲法賦予行政部門執行法律的綜合權力。該法案將啟動刑事調查的權力,擴大到美國眾議院和美國參議院,這違反了三權分立原則。美國國會通過使用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進行調查源於美國總統和美國立法部門之間激烈的權力爭執。這類問題經常會披着羊皮被提交到法院:所主張的原則對權力平衡,產生重大影響的可能性並不立即顯現,必須通過仔細和敏銳的分析才能辨別,但這隻野狼來的時候就是一隻野狼。”

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對《美國憲法第2條第2節第2款》的任命條款的解釋,顯然是不被當時大多數的大法官接受。但是隨着時間的流逝,越來越多的美國法學家,逐漸傾向於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的觀點,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nthony Alito)曾表示,《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的裁決,對三權分立原則的打擊,“就如同重量級拳擊冠軍邁克.泰森(Mike Tyson)打擊他的對手一樣猛烈”

2013年,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曾評論《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的裁決說 :

“最令人痛心的可能是《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該案涉及到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將起訴權從美國總統手中奪走,交給不受他控制的人,這是對美國總統權力的嚴重侵蝕。這令人痛心,不僅因為判決結果錯誤 --- 我是唯一的反對者 --- 還因為這份裁決意見書是由威廉.倫奎斯特撰寫的,他在我之前曾擔任過美國司法部副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我認為他會意識到美國總統起訴權的重要性。他不僅撰寫了這份意見書,他寫的方式比威廉.布倫南寫的方式更極端。這是我參與過的最令人痛心的案件!。”

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的“這類問題經常會披着羊皮被提交到法院”和“這野狼來的時候就是一隻野狼”嚴厲評語,與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的“就如同重量級拳擊冠軍邁克.泰森打擊他的對手一樣猛烈”生動而精彩形容詞,已經是美國司法界經常被引用的經典辭藻。

《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中,除了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因為個人利益衝突而迴避外,安東尼.斯卡利亞是唯一的反對者,七位大法官的肯定,使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的個人見解和法理,無法被重視。

第二位就是最近被貪污腐敗醜聞搞得土頭灰臉的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他在2024年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中,不僅認為美國司法部無權追訴卸任總統唐納德.川普,還在附加意見中抱怨說:

“我另外寫這個意見書是為了強調這次提控,可能違反我們憲法結構的另一種方式。在本案中,美國司法部長任命了一名普通公民作為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代表美國政府起訴一名卸任的前總統。但是,我不確定如果不同意任何法律確立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職位,那麼他就不能繼續進行起訴。普通公民不能對任何人提起刑事訴訟,更不用說前總統了。自我們國家成立以來的兩百多年裡,沒有一位美國前總統因其在任期間的行為而面臨刑事提控。

《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第2項》,通過要求美國國會依法設立聯邦職位,美國憲法對美國總統施加了重要的制約 --- 他不能隨意設立職位。儘管過去許多在位美國總統採取的行動,被許多人認為構成犯罪,但情況仍然如此。如果要進行這項史無前例的提控,必須由美國人民正式授權的人來合法進行。因此,下級美國法院在繼續進行之前,應該回答有關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任命的這些基本問題。”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的保守觀點,顯然是屬於少數派意見。就像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資格一樣,美國法典和《政府道德法案》,都沒有明文規定出任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先決條件是什麼,更沒有規定由普通公民出任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就無權提控一位卸任的前美國總統。

更重要的法理是,卸任的美國總統就是普通的美國公民,沒有也不應該擁有任何的特權,而特權恰恰正是現代文明的最大天敵。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是目前美國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中,資歷最深的大法官,自1991年就任的三十三年以來,就以行事怪異見稱,在坐堂聽證時,從來不發言,只聽不問,有記者報道說,三十三年來,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在法庭上的發言,不超過十句。

實際上,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是一位很具幽默感的風度翩翩君子,有一次在法庭上,一位緊張的律師,一時口誤,稱呼了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為“首席大法官先生“,這次克拉倫斯.托馬斯開口了 :“謝謝閣下的晉升(Thank you for the promotion)!”,立即引起了哄堂大笑。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是不鳴則已,一鳴驚人。2002年,在一場辯論維弗吉尼亞州禁止焚燒十字架的法律含義時,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罕見的開口評論說 :“那是一個三K黨的恐怖統治,焚燒十字架是恐怖統治的象徵,其目的是引起恐懼,恐嚇民眾。”言簡意深,扯破畫皮,擊中要害。

1988年美國最高法院的《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不是劃時代的大案,但是在關於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合憲性來說,卻是事關重大的判例。美國最高法院在 《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裁決里,為說三道四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司法地位,頒布了一個清楚無誤的裁決:

來自《政府道德法案》第六款授權的《美國獨立特檢察官法案》,是合乎美國憲法精神與經過正常立法程序產生的美國法典。

《獨立檢察官法》限制美國司法部長,只有在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有權罷免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權力,這一規定並不違反美國憲法的《任命條款》。

《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法案》符合憲法,因為它不會以犧牲行政部門的權力為代價,來增加美國司法部門或美國立法部門的權力。美國最高法院的《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裁決,為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司法地位,畫下了終止議論經年的糾紛。

剛在數星期前謝世的西奧多.奧爾森(Theodore Bevry Olson),是美國華府最著名的超級律師之一。他似乎與911有着難以置信的因果關聯。他於1940年9月11日在芝加哥出生,在加利福尼亞州成長,巴克利法學院法學博士。

911恐怖襲擊時,有五個恐怖分子,開着劫持的美國航空第77班機,撞向五角大樓,不幸的是,西奧多.奧爾森的妻子芭芭拉.布拉徹(Barbara Kay Bracher),正是其中不幸遇難的六十四位乘客之一。這次的恐怖襲擊,造成五角大樓裡面一百二十五位人員的死亡。

西奧多.奧爾森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過十餘件上訴案子,數十件轟動一時的著名大案,但最為世人熟悉的有兩件:

第一件,是2000年時的《布什 訴 戈爾案》,共和黨的喬治.小布什和民主黨的艾伯特.戈爾,因為在佛羅里達州的選舉人票發生矛盾,最後在美國最高法院解決,西奧多.奧爾森成功的取得了5票同意4票反對的微查,將喬治.小布什送進了白宮,成為美國第四十三任總統。

第二件,是在美國最高法院的《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西奧多.奧爾森是喬治.小布什總統的美國司法部長,曾任羅納德.里根總統的美國司法部助理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他在這個職位上,惹來了野火燒身的麻煩。

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在一項調查美國環保局的案件中,向美國環保局發出傳票,要求提供材料,羅納德.里根總統以“牽涉政府執法的敏感訊息”為法理,下令美國環保局不得交付材料。

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在早期的作證中,美國司法部助理美國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西奧多.奧爾森,與兩位美國司法部副司法部長愛德華.施穆爾茨(Edward Charles Schmults)和卡羅爾.丁金斯(Carol Eggert Dinkins)故意聯手撒謊,作出誤導美國國會的證詞。

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詹姆斯.喬丹(James Daniel Jordan),將這件發現轉交給美國司法部長艾德溫·米斯(Edwin Meese) ,要求指派一位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調查此事。艾德溫·米斯覺得事態嚴重,委任亞歷克西亞.莫里森(Alexia Morrison)為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深入調查這件知法犯法的勾當。

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亞歷克西亞.莫里森西奧多.奧爾森發出傳票,要求交出有關文件,協助調查。西奧多.奧爾森接到傳票後,非但不交出有關文件,反而直接入稟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以美國官方身份控告亞歷克西亞.莫里森,挑戰她的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官方身份違憲,法理是:

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將行政權力從美國總統辦公室中剝離,並創建了一個混合的第四權力機構,最終不受任何人的監督。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廣泛權力,很容易被濫用或因黨派偏見而腐敗。在這個法理前提下,西奧多.奧爾森要求美國法庭撤銷亞歷克西亞.莫里森的傳票。

亞歷克西亞.莫里森辯論: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職位,對於防止行政部門濫用權力是必要的,因為行政部門歷來都是在封閉的環境中運作的。

案件一直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是為影響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憲法地位的《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案件在1988年4月26日開庭聽證,九位坐庭聽證的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

第二位:威廉.布倫南;

第三位:拜倫.懷特;

第四位:瑟古德.馬歇爾;

第五位:哈里.布萊克門;

第六位:約翰.史蒂文斯;

第七位:桑德拉.奧康納;

第八位:安東尼.斯卡利亞;

第九位:安東尼.肯尼迪。

1988年6月29日頒布裁決:安東尼.肯尼迪迴避不參與投票,安東尼.斯卡利亞反對,剩餘的七位大法官投同意票。

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撰寫的裁決書指出:

“上訴人的論點毫無根據 --- 根據《布萊爾 訴  美國案(Blair v. United States)》判例,該案限制了因未遵守大陪審團傳票而被判藐視法庭的人可能提出的問題,即上訴法院所涉及的憲法問題不能在對地區法院藐視法庭判決的上訴中提出。

《政府道德法》中有關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規定,並不違反三權分立原則,也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第2條》中的任命條款,因為它並沒有以犧牲另一部門的權力為代價,來增加一個部門的權力。

相反,儘管在位美國總統不能解僱獨立檢察官,但他仍然算作行政部門的官員,也就是說,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不受美國國會或法院的控制。”

暫時將正當理由罷免條款與本案所涉法案的其他部分分開考慮,我們不能說,僅僅強加正當理由罷免標準本身就過度束縛了行政權力。獨立檢察官履行的職能是行政職能,因為它們是執法職能,通常由行政部門內的官員承擔,這一點沒有真正的爭議。

然而,正如我們上面提到的,根據任命條款,獨立檢察官是下級官員,管轄權和任期有限,缺乏政策制定權或重大行政權力。儘管檢察官在決定如何履行其根據該法案的職責時行使了不少自由裁量權和判斷力,但我們根本看不出總統控制行使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需要對行政部門的運作如此重要,以至於憲法要求總統可以隨意解僱檢察官。

我們也不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正當理由罷免條款不合情理地加重了總統控制或監督獨立檢察官,作為行政官員履行本法職責的權力。本案並非完全剝奪了賣國總統罷免行政官員的權力,因此賣國總統沒有辦法確保法律的忠實執行。相反,由於獨立檢察官可能因正當理由而被解僱,因此行政部門通過司法部長保留了足夠的權力來確保檢察官以符合本法規定的方式勝任其法定職責。”

美國最高法院在《莫里森 訴 奧爾森案》中確立了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合憲地位,但是爭議不會就此停止。2024年7月1日,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在唐納德.川普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的裁決附帶意見書中,就全面否定了《政府道德法》第六章制定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職位的合憲性.

2024年7月15日,被唐納德.川普提名的南佛羅里達州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艾琳.坎農法官閱後,大喜過望,正中下懷,迫不及待地撤銷了整件湖海山莊私藏國家機密文件案。

《政府道德法案》要求所有的公職人員必須公布詳細的個人預期配偶的財產,但是美國現代沙皇唐納德.川普,卻可以假借“正在美國稅務局被審計”為藉口,拒絕公開他自己與配偶的財產狀況!

當了四年總統了,被約瑟夫·拜登趕下台了,又再鹹魚翻身當選了,但是依法必須公開的財務報表呢?八年過去了,還是“正在美國稅務局被審計”嗎?

《政府道德法案》要求美國司法部長提控任何違反這條公職人員必須公開財產的美國法典,但是過去唐納德.川普司法部長不敢提控,未來的美國司法部長敢提控嗎?

美國現代沙皇唐納德.川普的罪行,不僅是迷信並執行污衊美國精神的白人至上主義兼種族主義分子,不僅是藐視美國法典的無法無天之徒,更可惡又可恥的是他在處處製造美國價值中最反對的政治特權。

容忍特權導致司法墮落,上梁不正下梁歪,更導致五十年來美國人民為止驕傲的美國司法公信力的蕩然無存。如今,在美國現代沙皇唐納德.川普的司法暴行和政治特權的淫威下,美國已經徹底的墮落,和開始與之相關的沒落。

美國現代沙皇唐納德.川普的競選口號是“讓美國重新偉大!”重新偉大也好,更加偉大也罷,然而歷史重複的告訴世人:

白人至上主義不會使美國偉大,種族主義不會使美國偉大,宗教仇恨不會使美國偉大,藐視法紀不會使美國偉大,製造特權不會使美國偉大,裙帶關係貪污腐敗更不會使美國偉大,這些與普世價值背道而馳的勾當,不僅不會使美國偉大,只會使美國跪下,向捆綁美國民族共同墮落的是非不分國妖跪下。

                                                                                                                                                                                                                                                    高勝寒  202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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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最高法院21世紀最糟糕的判例 - 高勝寒 12/15/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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