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卸任總統享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美國最高法院違憲判例(中) |
送交者: 高勝寒 2024年12月31日11:23:0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 法庭之友美國法學家論《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 關於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排除了唐納德.川普總統的民事訴訟與刑事提控豁免權要求的議題,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是這樣論述的: “由於缺乏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根據傳票來自州法院的來源來區分此案,因此豁免權的論點在本法院的先例壓力下,無法不土崩瓦解。 國最高法院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的判決,已經駁回了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主張豁免的幾乎所有論點。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就像本案一樣,威廉.克林頓總統依靠先例,本庭承認對於官方行為的索賠享有豁免權。 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了唐納德.川普總統試圖消除官方行為和私人行為之間區別的努力,並解釋說,它從未暗示唐納德.川普總統或任何官員,享有超出以官方身份採取的任何行動範圍的刑事提控豁免權。 威廉.克林頓總統也提出了同樣的嚴重警告,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的確認,可能引發額外的訴訟,並稱此類訴訟將給在任美國總統的時間和精力帶來不可接受的負擔,從而影響其有效履行職責。本院駁回了這一論點,理由有二,這兩個理由都與本案有關。 第一,本法院指出,唐納德.川普總統對允許針對他的案件繼續進行,可能產生的影響的預測性判斷,在歷史上幾乎沒有得到支持。 本法院指出,針對現任美國總統的私人行為的訴訟只有三起,法院推斷,如果過去有任何跡象,那麼這種訴訟的泛濫似乎不太可能席捲美國總統的任期。 本法院還表示相信,程序規則和制裁的可能性,將對針對在位美國總統非官方身份的訴訟產生重大威懾,這些訴訟旨在獲取政治利益或騷擾。 第二,也是更為重要的一點,本法院解釋說,唐納德.川普總統錯誤地認為,美國司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之間的互動,即使是相當繁重的互動,也必然會達到憲法所禁止的程度,從而損害行政部門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的能力。 回到官方行為和非官方行為的區別上,《克林頓 訴 瓊斯案》時法院推理說:審查非官方行為對美國總統的時間和精力造成的負擔,當然不能被認為像司法審查和偶爾的官方行為無效,所帶來的直接負擔那樣繁重。 本法院還指出,總統和其他官員的時間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有些是私人的,有些是政治的,有些是官方職責的結果。雖然這些干擾可能會讓受其影響的人感到惱火,但它們通常並不涉及憲法的基本原則。 威廉.克林頓並不是孤軍奮戰。相反,法院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的判決,也駁回了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現在提出的許多相同論點。 最重要的是,《美國 訴 尼克松案》,本法院駁回了理查德.尼克松總統重申的絕對豁免權的確切論點:行政部門在其自身範圍內的獨立性,使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免受正在進行的刑事起訴中的司法傳票。 本法院一致認為,這種獨立性不能維持在位美國總統絕對的、無條件的司法豁免權。《美國 訴 尼克松案》時,本法院還強調了另一個與此直接相關的問題: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重要性。 本法院解釋說:在對抗制度中,有必要了解所有相關事實,這既是根本的,也是全面的,並且如果無法獲得具體事實,刑事起訴可能會完全受挫。 因此,法院得出結論,對保密的普遍興趣不能凌駕於公正執行刑事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上。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並未對《克林頓 訴 瓊斯案》和《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本法院的推理,提出有說服力的反駁。 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主要依據的,是該案件源自州而非美國聯邦訴訟的事實。 誠然,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本法院認為沒有必要考慮或決定類似訴訟是否會在州法庭上勝訴。 但這一聲明僅僅反映了本法院分析的性質,具體來說,其重點是三權分立原則,該原則限制美國聯邦政府的三個部門侵犯其他兩個部門的職權。 《克林頓 訴 瓊斯案》的法院並沒有說在位美國總統的豁免權主張會在州法院勝訴。出於我們已經解釋過的原因,禮讓原則和聯邦主義原則建議,應該拒絕唐納德.川普總統為獲得任何特定於州法院的豁免權所做的努力。“ 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就唐納德.川普與美國司法部的如果允許提控或票傳在位美國總統,將會對唐納德.川普總統在國內和國外擔任美國國家領導人的能力,構成威脅的所謂法理,強力駁斥道: “這些論點完全忽視了本院對《克林頓 訴 瓊斯案》的分析。正如《克林頓 訴 瓊斯案》裁決書所解釋的那樣,遵守涉及私人行為的司法程序,並不達到憲法禁止的損害程度。 因為任何僅僅是審查非官方行為的副產品而對在位美國總統的時間和精力造成的負擔,肯定不能被視為像司法審查,和偶爾宣布其官方行為無效所造成的直接負擔那樣沉重。 他們也沒有理解本院的結論,即使是占用在位美國總統時間的令人惱火的干擾,通常也不會涉及到憲法原則問題。 更重要的是,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的干擾和污名化論點,忽略了刑事起訴和大陪審團調查之間的關鍵區別。 如上所述,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所依賴的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得出的結論,美國總統在任期內不會受到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 無論這一立場的優點是什麼,美國司法部承認,本法院並未採納這一立場,這並不意味着同樣的推理,同樣適用於大陪審團調查的完全不同情況。 相反,很明顯,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的干擾和唐納德.川普總統的污名論點,適用於調查的方式與適用於起訴的方式截然不同,而且效力也低得多。 關於干擾,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備忘錄》,重點關注被告出席審判的傳統,以及法院在主持刑事訴訟時無法配合在位美國總統的日程安排,這些問題與刑事訴訟的調查階段無關。 關於污名,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關注的是刑事起訴書,反映了大陪審團的官方判決,這使在位美國總統面臨官方宣告,即有理由相信他犯下了犯罪行為。 刑事調查,即使是通常涉及秘密大陪審團傳票的調查,也不會做出這樣法律禁止的公開宣告。 唐納德.川普總統則只是假定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的結論是正確的,並試圖從該假設反向推理,並提出額外的論點,即豁免權延伸到大陪審團調查,並可針對針對第三方的傳票提出豁免權。 但即使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備忘錄》,對起訴和起訴在位美國總統的看法是正確的,這些觀點也不支持唐納德.川普總統對調查的立場。 首先,同一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備忘錄》明確得出結論,在位美國總統不能免於大陪審團的刑事犯罪調查。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的理由,也不一定像唐納德.川普總統堅持的那樣,既出於剛剛解釋的原因,也因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的分析,還基於與本案毫無關係的第三個支柱: 實際判處監禁,將使在位美國總統在身體上無法履行職責,因此,無論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對在位美國總統免於起訴和起訴的看法是否有效,它都不支持唐納德.川普總統在此提出的其他論點。 唐納德.川普總統試圖區分《美國 訴 尼克松案》裁決的努力也無濟於事。首先,唐納德.川普總統認為《美國 訴 尼克松案》時,本法院沒有決定在位美國總統刑事提控豁免權問題。 這完全是錯誤的。如上所述,本法院承認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論點,即行政部門在其自身範圍內的獨立性,使在位美國總統免受正在進行的刑事提控中的司法傳票,並一致堅決駁回了這一論點。這一裁定在本案中具有決定性的判例作用。 唐納德.川普總統對《美國 訴 尼克松案》事實的陳述,並不比他重寫本院意見的努力更有說服力。 唐納德.川普總統根據自己猜測自己是被告調查的目標,聲稱《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不合適,因為在那個案件中,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只是一個證人。 事實並非如此。本院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解釋說,美國總統對作為第三方向他發出的傳票提出質疑,並進一步指出,本法院同意,大陪審團將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列為未被起訴的同謀者。 這些事實使得本法院的意見在此案中直接適用。與《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一樣,唐納德.川普總統對第三方傳票提出質疑,要求提供與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相關的信息。 唯一的實質性區別是,在本案中,唐納德.川普總統不是傳票的接收者。這一事實不利於美國總統豁免權,而不是有利於美國總統豁免。 無需特別證明即可執行大陪審團傳票,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認為,即使唐納德.川普總統沒有絕對免於刑事提控豁免權,被告也必須特別證明其需要,才能從唐納德.川普總統的代理人那裡獲得有關的記錄,該論點同樣站不住腳。 適用這種高度證明的案件的《美國 訴 尼克松案》本身,以及都涉及假定受行政特權保護的材料。根據本法院對《美國 訴 尼克松案》的判決,法院相應地要求尋求特權信息的人,證明對相關材料有明確、具體的需求。 這些裁定不適用於本案。正如美國司法部承認的,披露這些案件中所尋求的材料所帶來的風險,與本案所討論的風險完全不同。 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和隨後的案件中,披露材料可能會打擊政府官員在履行職責時的坦誠,從而損害決策過程。 正如本法院所解釋的那樣,政府審議中的保密性需求太明顯了,不需要進一步討論。此外,雙方都接受了美國總統通信被推定享有特權的立場。 關於美國司法部在本案中指出的風險,並沒有達成共識:州刑事傳票要求唐納德.川普總統提供個人記錄,可能會騷擾或給他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使他無法履行公務。 如上所述,所謂的騷擾威脅和或不必要的負擔完全沒有根據。 出於同樣的原因,美國司法部所依賴的利益不足以證明唐納德.川普總統絕對免於刑事提控,也不足以要求更嚴厲的出示。 此外,唐納德.川普總統和美國司法部未能證明,普通刑事訴訟規則,不足以防止騷擾性傳票的可能性。 人們普遍認為,利用大陪審團調查來騷擾證人或調查對象是不恰當的。大陪審團不得出於惡意或騷擾意圖而選擇目標。 根據這一原則,多個州已通過規則,禁止繁重的大陪審團傳票,州法院也已表明願意在懷疑有不正當動機時撤銷傳票。 如果目標是出於惡意或騷擾意圖而選定並發出傳票,則大陪審團傳票應被撤銷,這些規範消除了任何強調證據的需要,特別是在本案中,騷擾威脅完全是推測性的。 要求更強烈地表明需要不僅沒有必要,而且肯定會造成傷害。正如法院幾十年前在確立適用於檢察決策的規律性推定時所解釋的那樣,審查起訴的基礎可能會使檢察官的動機和決策受到外部調查,從而阻礙執法。 顛倒標準規則,要求被告在執行大陪審團傳票之前證明其信息請求的合理性,這恰恰會引發法院一貫避免的那種司法事後猜測。 這種事後批評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限制檢察官強制提供文件和證詞的權力,將更廣泛地阻礙大陪審團和刑事司法系統的真相調查功能。 如果檢察官因無法達到最低舉證要求而無法獲得證據,那麼不法分子包括那些沒有豁免權的人,可能不會因其罪行而被追究責任,而無辜者可能不會免除調查負擔,因為無法獲得脫罪證據。 此外,作為被告,如果證據在美國總統任期屆滿前丟失,檢察官因此無法履行舉證責任,擬議的加強舉證可能會將美國總統在任期間的臨時,免於起訴轉變為永久豁免。 簡而言之,沒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被告進行加強舉證,並且有多個令人信服的理由維持現狀。“ 在從多個角度論述《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各種法理後,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的結論,只有簡單但堅定的一句話: “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應予維持”。 在十五份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中,除了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外,另外一份特別使人矚目的,非法庭之友意見書莫屬: 十位前美國司法部高級官員於2020年3月4日,就《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有關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發布的五份《備忘錄》專題,從美國憲法的角度,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專家法理意見。 十位前美國司法部高級官員有數個共同點: --- 全是美國法學博士; --- 全是美國法學院教授或拔尖執業律師; --- 全曾在美國司法部尤其是在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任職; --- 全介入過或處理過五份關於在位美國總統民事訴訟與刑事提控豁免權或傳票法理; --- 全是這個領域的法律專家; --- 全是美國憲法學或政治學專家。 十位前美國司法部高級官員: 第一位是:約翰.貝林格(John Bellinger Bellinger III) , 1986年度哈佛法學院法學博士,1997年至2001年,曾任美國司法部刑事部門律師; 第二位是:麗貝卡.布朗(Rebecca Latham Brown),1984年度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曾任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南加利福尼亞州大學法學院教授;1983年至1985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法律顧問; 第三位是:埃文.卡明克(Evan Caminker),印第安納州布盧明頓(Bloomington)布蘭奇.瑞基學院(Branch Rickey Collegiate)法學院憲法學教授,2000年至2001年,出任美國司法部副助理司法部長; 第四位是:道恩.約翰森(Dawn Johnson),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教授,1997年至1998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代理助理司法部長; 第五位是:彼得.凱斯勒(Peter Douglas Keisler),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2007年出任美國司法部代理司法部長,2003年至2007年,出任助理司法部長,主管民權事務; 第六位是:尼爾.金科普夫(Neil Kinkopf),喬治亞大學法學院教授,1993年至1997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特別助理; 第七位是:道格拉斯.克米克(Douglas Kmiec),佩珀代因大學(Pepperdine University)法學院名譽教授,1988年至1989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助理司法部長; 第八位是:高洪柱(Harold Hongju Koh),著名的韓裔美國人,父母來自韓國,在波士頓出生,哈佛法學院法學博士,1994年至1998年,出任匹茲堡大學法學院院長,1983年至1985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法律顧問; 第九位是:彼得.謝恩(Peter Milo Shane),俄亥俄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1979年至1981年,出任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法律顧問; 第十位是:朱迪思.韋格納(Judith Welch Wegner),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教授,1997年至1979年,出任法庭之友意見書法律顧問。 由十位法學家聯手撰寫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其受到美國最高法院重視,是可以預期的。 這份十位法學家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注重於一個主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發布過、專供美國司法部長參考的、五份有關在位美國總統與副總統是否擁有民事訴訟與刑事提控豁免權法理《備忘錄》或《意見書》。 第一份是:1973年6月25日,由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羅伯特.迪克森博士獨自撰寫的《美國總統、副總統和其他文職官員在任職期間服從接受刑事提控備忘錄》; 筆者在《美國現任與卸任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法理淵源 --- 從備忘錄到意見書到政府道德法案再到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中,曾有詳細的介紹。 第二份是:1973年9月24日,也是由由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羅伯特.迪克森博士獨自撰寫的《美國總統、副總統刑事提控備忘錄》。 羅伯特.迪克森考慮總統、副總統和其他文職官員在任期間是否接受聯邦刑事起訴的法理。他的結論是,大多數文職官員,包括副總統,在任期間都得接受刑事起訴。然而,關於總統,羅伯特.迪克森解釋說: “根據我們的憲法計劃,既不能說法院對在位美國總統擁有與普通公民相同的管轄權,也不能說在位美國總統對任何類型的索賠都絕對不受法院管轄。 正確的做法是在法院的正常職能與在位美國總統的特殊職責和職能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 十位法學家的法庭之友意見書評論羅伯特.迪克森的《備忘錄》法理說: “在羅伯特.迪克森看來,美國總統在任期內應該免於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因為在位美國總統的獨特角色以及民事起訴或刑事提控,將影響他履行國家首席執行官職責的能力。 但羅伯特.迪克森備忘錄的重點是在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而不是其他類型的刑事訴訟,被起 訴的在位美國總統仍然試圖擔任首席執行官的場面令人難以置信。 《備忘錄》中沒有提到大陪審團是否可以進行涉及總統公務之外行為的起訴前調查,更不用說大陪審團是否可以傳喚第三方與該調查相關的文件。 羅伯特.迪克森還明確表示,在試圖尋找法院正常職能與總統特殊職責和職能之間的適當平衡時,現任美國總統是否可以被起訴的問題本身就是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 考慮到刑事訴訟是否會在直接或正式意義上過度干擾美國總統的行為。 羅伯特.迪克森的結論是:美國總統的職責已經變得如此繁重,如果美國總統必須為刑事起訴辯護,他可能無法充分履行其職權和職責。 因此,鑑於美國總統辦公室的獨特之處,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不應超過可能對在位美國總統履行公務造成嚴重身體干擾以致喪失行為能力的程度。 《備忘錄》解釋說:這種身體干擾考慮對於導致短暫審判和罰款的輕微違法行為不會那麼嚴重,但在更嚴重的事項上,這可能需要美國總統長期親自參與審判程序,如果美國總統在被免職前接受審判,美國總統職位就會脫軌。 《備忘錄》還考慮了在彈劾之前,啟動或起訴刑事訴訟是否實際上會過度妨礙執政權力,而且由於美國總統職位的象徵意義,這樣做也不合適。 羅伯特.迪克森指出,美國總統超越任何法院的程序或任何法院的管轄權的說法可能言過其實,但他仍認為通過刑事訴訟傷害總統就是阻礙整個政府機構的運作,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事務上,尤其如此,因為刑事審判和上訴可能會拖延數月。“ 第三份是:1973年10月5日,由美國司法部副司法部長羅伯特.博克撰寫的《關於美國在位總統副總統刑事提控備忘錄(Criminal Prosecution Memo)》。 “1973 年 10 月 5 日,美國司法部長羅伯特.博克向馬里蘭州地區美國聯邦法院提交了一份關於起訴在任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的《備忘錄》,辯稱:由於美國總統行政權力的關鍵性,美國總統不會受到普通刑事訴訟的約束。 關於 1972 年 12 月 5 日成立的大陪審團的程序:美國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的申請,根據羅伯特.博克的說法,這一結果源於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的獨特的權力範圍,只有美國總統才能行使這些權力,除非美國參議院決定剝奪他的這些職責。 但重要的是,羅伯特.博克的《備忘錄》明確指出,他所說的免於刑事訴訟是指在位美國總統在被免職之前免於刑事提控和審判。羅伯特·博克的《備忘錄》並未提及在位美國總統或任何其他官員在被起訴之前免於大陪審團調查和傳票,更不用說針對第三方的大陪審團傳票了。” 十位法學家在法庭之友意見書裡清楚地指出羅伯特.博克這份《備忘錄》的重點法理是: 第一,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款的授權,在位美國總統是唯一擁有臨時民事訴訟、刑事提控豁免權的職位; 第二,在美國法律眼中,在位美國副總統的職位是一個高級美國聯邦政府官員,因而與其他官員一樣,美國司法部可以民事訴訟、刑事提控與傳票; 第三,美國大陪審團有權調查在位美國總統,與收集有關的證據,但刻意模糊是否允許美國大陪審團向在位美國總統簽發傳票的法理; 第四,羅伯特.博克《備忘錄》,絕口不提美國大陪審團是否有權向涉及調查在位美國總統刑事犯罪的第三方簽發傳票的法理,顯然是默認傳票的合憲性; 第五,在位美國總統沒有永遠的民事訴訟、刑事提控與拒絕傳票豁免權,一旦卸任,所有的豁免權自動消失。 美國司法部長羅伯特.博克的這份《備忘錄》,形同“周六夜間大屠殺”時,他曾充當理查德.尼克遜的政治打手,為美國司法史留下污齪不堪的記錄,既斷送了在位美國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的所有司法援助希望,也為他自己種下日後,被羅納德.里根總統提名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時,罕見地被美國參議院悍然拒絕的禍苗。 第四份是:1974年7月4日,由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列奧尼達斯.賈沃斯基發布的《賈沃斯基簡報(Jaworski brief)》。十位法學家在法庭之友意見書裡評論此事說: “一年後,水門事件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再次討論在位美國總統是否有權接受刑事提控。 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同樣得出結論,任何豁免的範圍都必須基於功能分析來確定,即所涉刑事提控是否會妨礙在位美國總統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 針對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對水門事件大陪審團行為的質疑,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列奧尼達斯.賈沃斯基向本法院提交了一份《簡報》,解釋說:現任美國總統是否應該被起訴是一個懸而未決且實質性的問題。 《賈沃斯基簡報》對在位美國總統在該案中的論點表示懷疑,即對現任美國總統刑事提控將削弱整個國家政府部門,從而削弱整個體系。 我們的憲法體系已證明其具有極強的彈性,並且經受住了重大危機時期,包括我們的美國總統長期喪失個人能力的幾次危機。 但即使美國總統免於起訴,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的《賈沃斯基簡報》也得出結論,在位美國總統仍然可能被列為未被起訴的共謀者,根據美國聯邦大陪審團的傳統權力,美國聯邦大陪審團有權調查和指控包括法律上不可起訴共謀者陰謀的權力。 雖然《賈沃斯基簡報》承認起訴將要求在位美國總統花時間準備辯護,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他對公共職責的關注,將在位美國總統列為未被起訴共謀者,不能被視為同等的負擔。 雖然這是一個嚴肅而莊嚴的舉措,可能引起公眾和私人的痛苦,但這一行動並非憲法所禁止。 《賈沃斯基簡報》進一步強調了美國司法部的長期立場,即在位美國總統刑事提控豁免權並不絕對禁止美國總統不會受到刑事提控。 事實上,通過接受將在位美國總統列為未被起訴共謀者的適當性,《賈沃斯基簡報》必然考慮到美國總統在任期間,將受到美國聯邦大陪審團的調查。“ 十位法學家法庭之友意見書裡,用實際的案例和法理,戳破了唐納德.川普自稱他擁有美國憲法賦予包括票傳在內的民事訴訟與刑事提控絕對豁免權謬論。 很不辛,這種謬論,到了2024年7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時,變成了一場美國司法的噩夢。 第五份是:2000年1月5日,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蘭道夫.莫斯的《莫斯備忘錄(Moss Memorandum)》。十位法學家法庭之友意見書是這樣看待《莫斯備忘錄》的: “《莫斯備忘錄》討論了上述美國司法部先前的《備忘錄》和《簡報》以及美國最高法院的介入性裁決。《莫斯備忘錄》得出結論,對現任美國總統的民事起訴或刑事提控將不被允許地削弱行政部門履行美國憲法賦予的職能的能力。 在得出這一結論時,《莫斯備忘錄》首先審查了上述美國司法部先前的《備忘錄》和《簡報》。 與美國總統向本法院提交的《簡報》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莫斯備忘錄》準確地描述了美國司法部先前的聲明,即沒有批准在位美國總統享有任何形式的刑事提控豁免權。 《莫斯備忘錄》首先回顧了羅伯特.迪克森的《刑事起訴備忘錄》和羅伯特.博克的《簡報》,得出結論:兩者都承認美國總統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但美國總統在美國的憲法秩序中占有其獨特的地位。 蘭道夫.莫斯認為羅伯特.迪克森的《刑事起訴備忘錄》是在解釋說:美國聯邦大陪審團提出起訴或陪審團作出裁決,對國家首席執行官的刑事責任進行指控或裁定,將對協調政府部門的運作能力產生巨大的破壞性影響。 《莫斯備忘錄》指出:該部門 1973 年的分析,並不依賴於美國總統在任期間不受所有司法程序約束的廣泛論點,事實上 1973 年的分析,特別對這種論點表示了懷疑。 《莫斯備忘錄》接着討論了 1973 年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三起案件,這些案件可能影響了該部門關於在位美國總統是否適合接受刑事提控的結論。 《莫斯備忘錄》強調了對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的關注,並認為儘管這些案件都沒有直接解決現任總統是否可以被起訴、提控或監禁的問題,但《莫斯備忘錄》表明它們與這些問題的密切相關。《莫斯備忘錄》的結論是,這些先例與美國司法部的觀點一致,即: (1) 正確的理論分析需要在美國總統作為行政部門唯一首腦的職責,與支持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現任總統的重要政府目的之間取得平衡; (2) 適當的平衡支持承認美國總統在任期間暫時免受此類刑事訴訟。 《莫斯備忘錄》與其對美國司法部採取平衡方法的描述一致,《莫斯備忘錄》描述了本法院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的判決,既強調了美國總統通信保密在履行美國總統職責方面的重要性,又承認必須權衡這一利益與司法在對抗制中發展所有相關事實的需要。 最終,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時,本法院得出結論,美國總統對保密的普遍興趣不足以證明享有免於所有刑事傳票的特權。 《莫斯備忘錄》還涉及1982年的《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和1997年的《克林頓 訴 瓊斯案》。兩起案件分別涉及在位美國總統因其官方和非官方行為而免於民事訴訟。 關於針對美國總統官方行為的訴訟,《莫斯備忘錄》解釋道,《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的審判法院支持絕對豁免規則,結論是這種豁免權是美國總統獨特職權的職能授權事件,植根於三權分立的憲法傳統,並得到我們的歷史支持。 相比之下,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本法院拒絕將《尼克松 訴 菲茨傑拉德案》中承認的豁免權,擴大到挑戰在位美國總統非官方行為合法性的民事訴訟,並允許對威廉.克林頓總統提起民事訴訟。 儘管本院承認三權分立原則限制了聯邦司法機構干涉行政部門的權力,但它並不認為該原則應該排除有爭議的民事訴訟,因為如果美國地區法院處理得當,該案極不可能占用在位美國總統大量的時間。 事實上,在位美國總統的證詞,無論是用於取證還是用於審判,都可以在白宮進行,時間可以安排在他繁忙的日程安排下,而且如果進行審判,在位美國總統就沒有必要親自出席。 《莫斯備忘錄》指出,法院的理由是法院經常審理質疑美國總統官方行為合法性的民事訴訟,法院偶爾會命令在位美國總統提供證詞和文件或其他材料。 綜合這些先例,《莫斯備忘錄》得出的教訓是:1973 年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所依賴的平衡分析方法,已被採納為適當的分析模式,用於解決法院近期案件中發現的權力分立問題。 通過運用這種平衡分析方法,《莫斯備忘錄》明確得出結論:起訴和提控現任總統將妨礙行政部門履行其憲法職能,並且這種影響不能以壓倒一切的需要來促進制衡和合法的政府目標。 《莫斯備忘錄》解釋稱,在位美國總統應免於起訴和提控,原因有二。首先,提起刑事提控以及通過司法程序回應此類提控所帶來的污名,給在位美國總統帶來的負擔非常沉重,這將嚴重影響他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的能力。 《莫斯備忘錄》區分了《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的民事訴訟,並解釋說,刑事訴訟所伴隨的特殊公眾譴責和污名,及其可能對美國總統在國內外的尊重和地位產生的影響,與提起私人民事訴訟所造成的後果無法公平地類比。 其次,面臨刑事提控並試圖逃避定罪和懲罰的在位美國總統,所承受的獨特的精神和身體負擔與應對民事訴訟的負擔在性質上不同,而且程度遠大於後者。正如《莫斯備忘錄》所解釋的那樣,刑事被告通常參加自己的審判,有權與證人對質,有權聘請律師。 他們必須與律師溝通並制定辯護計劃,並且總體上需要被告在特定時間和地點親自關注和出席,因為刑事辯護的負擔遠不能通過熟練的審判管理來減輕,而民事訴訟則 簡而言之,根據《莫斯備忘錄》與私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在《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將此類訴訟與之進行比較的另外兩個司法程序,傳票要求提供文件或證詞以及司法審查和偶爾的美國總統官方行為無效不同,刑事訴訟特別需要美國總統的個人時間和精力,並且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相當程度甚至壓倒性的精神專注。 《莫斯備忘錄》隨後在起訴和刑事訴訟對美國總統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的能力造成的負擔,與迅速啟動刑事提控程序的合法政府目標之間進行了權衡。 值得注意的是,《莫斯備忘錄》明確考慮了大陪審團在總統任職期間收集證據的可行性,以便在總統不再任職後對其進行起訴。 關於任何可能阻礙這一進程的訴訟時效,《莫斯備忘錄》建議法院可以在美國總統任職期間中止此類訴訟時效的執行,或者美國國會可以通過實施自己的中止規則來克服任何此類障礙。 ” 關於起訴延遲可能會降低最終起訴的成功率,《莫斯備忘錄》總結道 : 與巨大的成本和對整個政府部門運作的嚴重干擾相比,這些延遲的潛在成本雖然巨大,但並非控制因素。 最重要的是,《莫斯備忘錄》直言不諱地指出,大陪審團可以在整個豁免期間繼續收集證據,甚至在必要時將這項任務交給隨後組建的大陪審團。 事實上,大陪審團可以在美國總統任職期間繼續調查他,這是一個關鍵原因,即使起訴被推遲到美國總統離任之後,也沒有必要擔心刑事案件中證據丟失造成的不利影響。 簡而言之,與之前的司法部文件一樣,《莫斯備忘錄》並未質疑在位美國總統是否願意接受美國聯邦大陪審團的傳票,更不用說總統向第三方發出傳票是否合適。 《莫斯備忘錄》的重點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事實上,《莫斯備忘錄》多次引用消息來源,解釋在位美國總統容易受到某些司法傳票的約束。 例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的案件,該案件駁回了美國總統絕對不受司法傳票約束的說法。 《美國 訴 尼克松案》提出在位美國總統對保密的普遍興趣,不足以證明他享有免於所有刑事傳票的特權裁決。 早期的一份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非公開《備忘錄》,關於《美國 訴 尼克松案》依據的法理而得出結論說:刑事案件中的司法傳票可以發給在位美國總統,對傳票的任何質疑都必須基於所尋求信息的性質,而不是在位美國總統享有的任何程序豁免權。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助理檢察長道格拉斯.克米克,在1988 年 10 月 17 日致美國總統法律顧問亞瑟.卡爾瓦豪斯(Arthur Culvahouse)的《備忘錄》說: 關於刑事起訴中要求在位美國總統提供證據所涉憲法問題指出 :《克林頓 訴 瓊斯案》考慮了在位美國總統要求提供文件或證詞的傳票。 更重要的是,該《備忘錄》特別考慮了美國聯邦大陪審團可以在免於起訴的整個期間繼續收集證據。 因此,《莫斯備忘錄》非但沒有質疑與在位美國總統行為有關的美國聯邦大陪審團傳票的可允許性,反而反覆暗示,任何的在位美國總統豁免權都不能阻止此類傳票。“ 十位法學家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最後的一段法理闡述,是回歸到這份法庭之友意見書之主要目的 --- 對於美國最高法院即將開庭的《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立場和觀點。 在副題《將美國司法部各〈備忘錄〉和〈簡報〉中描述的平衡測試,應用於涉及在位美國總統是否適合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並不會妨礙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遵守該第三方傳票。》中,陳述這些法學家們的集體意見說: “當面臨在位美國總統豁免權,是否可以阻止涉及在位美國總統的案件的司法程序問題時,美國司法部採用了一種平衡測試原則,既考慮了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也考慮了任何特定行動可能對在位美國總統履行憲法職能的能力產生的影響 --- 在位美國總統享有憲法豁免權,免受聯邦法院可能破壞其獨立性或干涉其職能的行動的影響。 這項測試使美國司法部得出結論,美國總統在任期間免於起訴或刑事起訴。即使對本案中涉及的起訴前第三方大陪審團傳票也適用類似的測試,很明顯,在位美國總統豁免權不應阻止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遵守法定的傳票規定。 美國司法部關於在位美國總統免於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起訴的立場部分,是基於《莫斯備忘錄》之面臨刑事指控並試圖逃避定罪和懲罰的在位美國總統,將承受獨特的精神和身體負擔理論。 正如《博克備忘錄》所描述的,對現任美國總統的起訴、提控和審判與美國總統的憲法職責不相容,因為這將暫時使在位美國總統無法履行其憲法職責,針對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不應超過可能導致美國總統履行公務受到嚴重身體干擾以致喪失行為能力的程度。 《莫斯備忘錄》也說:刑事提控特別需要在位美國總統的個人時間和精力,並且必然會造成相當程度甚至壓倒性的精神專注,即使單是起訴書,也會促使在位美國總統投入一些精力和注意力來最終進行法律辯護。 然而,要求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遵守本案中的大陪審團傳票並不涉及上述任何擔憂。一般而言,遵守傳票不會像回應刑事提控和進行法律辯護那樣耗費在位美國總統的個人時間和精力。 這可能就是為什麼美國司法部一再強調在位美國總統並非不受所有司法傳票的約束,甚至可能被要求在適當的情況下親自作證。 從兩百餘年前的《美國 訴 伯爾案》判例指出,在位美國總統可以被傳喚出庭,作為證人接受訊問,並被要求出示其持有的任何有關文件,這一點無可爭議。 《克林頓 訴 瓊斯案》判例更清楚說明,允許對在位美國總統的非官方行為進行民事審判,儘管審判可能會耗費在位美國總統的一些時間和精力。 在這種情況下,這不應該對在位美國總統的個人精力和注意力產生任何影響,因為必須遵守傳票的是第三方的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而不是唐納德.川普總統,而且唐納德.川普總統並沒有暗示所要求的文件享有任何的特權。 美國聯邦下級法院認為,沒有任何法院命令唐納德.川普總統做或出或交出任何東西,因此第三方傳票造成的任何負擔或干擾,幾乎不會達到干擾在位美國總統忠實執行法律的職責的程度。 其次,《莫斯備忘錄》自己承認,美國司法部對在位美國總統免於起訴和提控的立場也受到所謂的因提起刑事檢控而產生的污名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司法部得出的結論是,在位美國總統免於起訴和提控,因為起訴和提控會帶來特殊的公眾恥辱和污名。美國司法部從未暗示在位美國總統可以免於刑事提控,僅僅是因為這可能會帶來一定程度的恥辱。 事實上,美國司法部採取的立場是,在位美國總統總統可以被列為未被起訴的共謀者,儘管這種情況肯定會帶來恥辱和污名。 在這裡,沒有理由認為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遵守傳票,就可能帶來的恥辱足以阻止他遵守傳票。唐納德.川普總統認為,這份傳票帶有恥辱,因為在他看來,它表明這就是大陪審團調查的目標,調查可能導致他在任期內被起訴和提控。 但是正如美國聯邦下級法院所解釋的那樣,唐納德.川普總統尚未被指控犯罪,並且大陪審團的調查可能不會導致對任何人的提控,即使如此,唐納德.川普總統是否會被起訴也尚不清楚。 事實上,地方檢察官表示,大陪審團除了調查總統之外,還在調查其他個人和實體。此外,即使唐納德.川普總統是大陪審團調查的唯一對象,該部門也特別考慮到唐納德.川普總統在任期間可以成為大陪審團調查的對象。 《莫斯備忘錄》解釋說:大陪審團可以在整個豁免期內繼續收集證據,甚至在必要時將這項任務交給隨後組建的大陪審團。 本法院解釋說:大陪審團傳喚證人的權力不僅具有歷史意義,而且對於其任務至關重要。正如美國聯邦下級法院所推理的那樣:大陪審團只能要求證人自願合作,而不能強迫他們出庭或出示文件,這種說法令人難以置信。 可以肯定的是,美國司法部長警告說:個人記錄傳票可能被用來騷擾唐納德.川普總統,以回應他的官方政策,或使在位美國總統承受不必要的負擔,分散他的時間、精力和對公共職責的注意力。 但美國司法部長並沒有認真地爭辯說 --- 他也不能 --- 這項傳票的目的是在騷擾唐納德.川普總統,或者當第三方遵守傳票時,唐納德.川普總統的時間和精力將以不小的方式從他的公共職責中轉移。 相反,美國司法部長辯稱,州刑事傳票應遵守更高的正當性標準,要求地方檢察官證明存在明確的具體需要,這一理論並非基於該部門之前的任何《備忘錄》或《簡報》,更不用說本法院的先例了。 事實上,美國司法部長所主張的所謂明確、具體的需求這一措辭,源自本法院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中的判決。 但正如美國司法部長所承認的,該案將這一提高的標準,應用於要求提供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特權官方記錄的傳票,因為這些記錄會危及理查德.尼克松總統與其顧問之間通信的保密性,而不是要求提供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私人記錄的傳票,更不用說第三方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要求提供這些記錄的傳票了。 即使這樣的標準確實適用,美國司法部長給出的地區檢察官在此案中未達到標準的原因,例如未能說明為什麼立即提供唐納德.川普總統的記錄,會對大陪審團的調查至關重要,以及為什麼他現在需要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個人記錄,而不是在總統任期結束時 。 這完全忽視了該部門先前的立場,即在位美國總統容易受到司法傳票的影響,大陪審團可以在美國總統任期內繼續收集證據。 簡而言之,同樣的考慮促使該部門得出結論,認為美國總統在任期間不受民事起訴和刑事提控,這也清楚地表明為什麼總統豁免權不會阻礙美國瑪澤有限責任會記師事務所遵守本案所涉及的起訴前大陪審團傳票。“ 十位法學家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結論,與十六位司法部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結論完全一樣: “基於上述理由,本法院下級的美國聯邦法院裁決應予維持。” 代表美國政府的美國司法部,於2019年11月22日,遞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支持在位美國總統應該擁有刑事提控或票傳豁免權利。筆者仔細閱讀,覺得這份交差式的官樣文章,除了表忠外,看不到有任何的法理價值。 法學家們的特點是會從不同的角度來發現問題。波士頓大學法學院臨床法學教授肖恩.基利博士(Sean Kealy),連同同系的詹姆斯.惠頓教授(James Wheaton),於2020年3月3日,就《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遞交給美國最高法院三十一頁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旗幟鮮明的指出: “多年來,根據上訴人本人提交的財務披露,至少有四百五十七個商業實體,被創建來經營或持有申訴人與之有或曾經有關聯的各種商業企業的所有權。 根據管理這些實體的州法律,各個實體本身而不是上訴人或任何其他所有者,擁有這些實體的財務、稅務和其他業務記錄。只有這些實體才有資格反對傳票獲取其記錄。 事實上,多年來,上訴人一直利用並主張涵蓋實體和其他商業實體的獨立性,以使自己和他人免於承擔責任,為破產目的而分離業務,並獲得與某些商業形式和稅收選擇相關的稅收優惠。 這些實體已經實現了它們成立時的確切獨立性目的。現在不能僅僅因為它們獨立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對上訴人不方便而忽視這種獨立性。 本法院先前的判例或國會法令中,沒有任何內容證明,將上訴人可能被視為個人擁有的任何權利擴展到涵蓋實體是合理的。 這一程序更類似於發現商業實體由於其獨立性,而不具備其個人所有者可能享有的憲法保護的案件。 忽視實體的獨立性並允許上訴人將它們納入他為自己聲稱的刑事提控保護範圍,將破壞共和國的聯邦制度,並不恰當地損害禮讓和州執法官員的刑事調查能力。 根據上訴人的邏輯,本法院應宣布唐納德.川普總統與之有聯繫的每個商業實體,以及每個個人均應該免於起訴和刑事調查。 這樣做將有效且非法地使每個獨立法人免於起訴。這將削弱美國總統任期內調查唐納德.川普總統圈子中潛在犯罪的能力。 出於上述所有原因,即使本法院將傳票的執行限制在上訴人本人身上,也應該維持美國第二聯 邦巡迴上訴法院關於涵蓋實體的裁決。 唐納德.川普總統設想的擴大刑事豁免權可能會帶來不良的道德後果。未來的美國總統不會因為知道,拒絕放棄可能造成利益衝突的經濟利益而失去廣泛的豁免權,也不會因為知道這樣做會剝奪他或她周圍的人在美國總統任期內享有的豁免權而這樣做。 也許美國國會可能沒有憲法要求放棄,但本法院不應成為將現任美國總統的獨特決定,作為其所有繼任者的標準程序的工具。 即使調查涉及涵蓋實體記錄中的信息,而這些信息恰好包括與上訴人個人納稅申報表重疊的聯邦或州納稅申報表信息,這些調查也未必會損害總統履行其行政職能的能力。 上訴人沒有被要求提供任何記錄,無論是他自己的記錄還是任何涵蓋實體的記錄,因此他不需要花費時間進行製作和審查。 上訴人不需要諮詢任何涵蓋實體,因為在就職之前,唐納德.川普已公開辭去所有涵蓋實體的所有權力職位 本質上,上訴人所希望的結果將允許上訴人不僅保護數百個商業實體免受調查,而且還允許每個涵蓋實體的每位董事、高管、成員、經理、合伙人、受託人和員工推遲大陪審團調查,將揭露的任何犯罪行為,也許遠遠超過任何時效期。 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在總統任期內訴訟時效肯定不會中止,因此這種豁免將成為永久性的。由於時間的流逝和證人的缺席,或者多年後記憶力的受損,證據也會丟失。 如果法院同意這種方法,以處理與唐納德.川普總統公務無關的潛在犯罪活動,那麼上訴人的在位美國總統刑事提控絕對豁免論點的成功將產生驚人的影響。 如果檢察官不能調查與唐納德.川普總統有關聯的人與其職務無關的行為,那麼總統官方圈子裡的哪些官方行為可能會受到審查? 過去五十年中,每一項針對行政行為的刑事調查都得到了充分的記錄:例如,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克林頓調查、瓦萊麗·普拉姆爆料(Valerie Plame disclosure)和穆勒調查,這些調查都對與在位美國總統有關但並非美國總統本人的人員進行了起訴和定罪。 上訴人要求的在位美國總統豁免權範圍,通過保護其職權範圍內的所有人,將不可挽回地削弱州和美國聯邦檢察官對潛在犯罪行為進行合法調查的能力。“ 肖恩.基利博士與詹姆斯.惠頓教授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的結論,亦是簡潔而堅定: “基於上述原因,即使本法院將傳票的執行限制在申請人本人身上,也應維持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關於涵蓋實體的裁決。“ 關於在位美國總統是否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法理,至今依然是一個尚在爭論的話題,即使是法學家亦有完全相異的觀點。 印度裔美國人、耶魯法學院憲法學優等教授阿基爾.阿馬爾(Akhil Reed Amar),認為美國憲法暗示在位美國總統擁有臨時刑事提控豁免權,因而不得起訴之。 但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學系教授羅納德.羅通達則認為,美國憲法裡根本不存在在位美國總統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法理。 美國最高法院也在《美國 訴 尼克松案》與《克林頓 訴 瓊斯案》中,前後兩次全面否定了在位美國總統擁有任何的刑事提控豁免權。甚至連就職前的民事索賠行為,都不被在位美國總統民事起訴豁免權涵蓋。 二十六歲就成為耶魯法學院教授的阿基爾.阿馬爾博士,是美國近代最受敬重的美國憲法學權威,也是被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引用法理最多的一位學者。 阿基爾.阿馬爾的法理深深地影響了包括數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內的兩代人。他的基本法理分為兩大部分: 第一:美國總統在憲法上不同於其他可起訴的官員。首先,美國總統是一個單一的行政機構;立法機構由五百三十五名美國參議員和美國眾議員組成,司法機構由一千三百位三款法官和九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組成,美國總統一人就擁有全部行政權力。 如果美國總統被刑事提控,也就是整個美國總統職位都會被起訴,或者,如果美國總統被捕,整個行政機構也會被逮捕。其次,由於美國總統是全國選舉產生的,代表着三億兩千五百萬美國人,如果在位美國總統被起訴,全體人民的管家將被少數官員劫持,失去職責。 在位美國總統與眾不同,因為他必須每天二十四小時、每年三百六十五天隨時準備採取行動,任何干擾都會對國家的福祉產生巨大影響。 第二:具有結構性衝突。即美國聯邦檢察官不能起訴在位美國總統,因為司法、行政和第立法部門之間是分權的。美國總統被起訴的情況將使整個行政部門都受制於司法部門。 制憲先賢們早就顧慮到這種必然會發生的局面,於是美國憲法指定美國國會為唯一彈劾與審判在位美國總統的地方,其法理就在這裡。 任何法治的體制,都不會允許破壞三權分立的最高立國原則,這也是人治與法治的區別。任何包括在位美國總統在內的觸犯刑事犯罪者,都必須接受司法追究與裁判,但不能在美國總統任內為之。 此外,在位美國總統必須擁有暫時的刑事提控豁免權,否則在位美國總統會使用美國總統特權赦免自己,在位美國總統是有這種憲法權力的。因此,允許在位美國總統擁有暫時的刑事提控豁免權,將會是唯一的最佳選擇。 阿基爾.阿馬爾的法理沒有多大的說服力,甚至是難以成立,道理極其顯然簡單。在兩百多年前的費城制憲會議上,基於反對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任何人擁有特權原則,因而不賦予在位美國總統刑事提控豁免權,如果允許在位美國總統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他們當然會寫進美國憲法裡。 美國憲法裡沒有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條款,就是說明制憲先賢反對這種特權。制憲先賢們追求的是人人生而平等,反對的是各種形式的特權,因為他們要推翻英國殖民地暴政的原因,就是源自因政治特權造成的貪污腐敗,而政治特權就是獨裁貪污的溫床。 制憲先賢們不僅沒有制定賦予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豁免權,相反地,卻詳細地制定一系列的彈劾條款,而且全部寫進了美國憲法第二條款里。這是美國憲法否認在位美國總統擁有刑事提控豁免權的最強力法理和證據。 除了集體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外,尚有多位著名法學家,以個人名義以發表了對《唐納德.川普 訴 賽勒斯.萬斯案》的法理觀點,其中洛杉磯西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蘇珊.弗朗蒂拉(Susan Mary Frontiera)的評論,最為言簡意賅,淋漓盡致,直指問題核心。 蘇珊.弗朗蒂拉在題為《法律顧問辦公室巨無霸: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The Office of Legal Counsel Juggernaut : No One Is Above The Law)》文章,是至今為止,或許是首位對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這個衙門最嚴厲的批評者: “由於法律顧問辦公室紮根於《司法法》,並負責為美國司法部長撰寫意見,法律顧問辦公室很可能是憲法事務的最終仲裁者,因為這些事務幾乎從未上過法庭。 法律顧問辦公室缺乏獨立於行政部門的意願,並希望為在位美國總統服務,這是有問題的,因為這些意見具有遵循先例的效力。” 普世價值的文明法治社會,不會允許司法干涉政治,也不會允許政治干涉司法,《美國法典》將這種政治干涉司法或司法干涉政治,均視為妨礙司法公正刑事重罪,最高可處五年監禁,如果涉及國內外恐怖攻擊者,可處最高監禁八年。 歷次的美國在位總統被美國國會彈劾案,幾乎全栽在這條刑事重罪里。 蘇珊.弗朗蒂拉對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最大的批評是這個衙門欠缺司法獨立精神,她舉例說: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堅持在位美國總統不能受到刑事指控,這使美國總統處於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地位。 更令人困惑的是,唐納德.川普最近宣布他‘絕對有權對美國司法部做我想做的事’,這意味着他可以對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為所欲為。” 另外一個促使蘇珊.弗朗蒂拉撰寫這篇文章的動力是: “許多人都在爭論對現任總統提起刑事起訴是否合法,但很少有人討論誰來決定這個問題,誰應該來決定這個問題。理查德.尼克松在刑事醜聞中辭去白宮職務,險些被彈劾和刑事指控。 二十五年後,威廉.克林頓被美國眾議院彈劾,被美國參議院宣告無罪,但刑事起訴的威脅在他整個總統任期內一直存在。 美國獨立特別檢察官肯尼斯.斯塔爾最終從未對威廉.克林頓提出指控,這意味着美國最高法院無法對此事的合憲性作出判斷。 從今天的角度來看,我們知道肯.斯塔爾有一封羅納德.羅通達的意見書,這封信給了他起訴威廉.克林頓的紮實法理。 然而,作為美國行政部門的憲法法律權威機構的法律顧問辦公室,在其自己的意見書中表示,現任美國總統不能被刑事提控,得出了與羅納德.羅通達相反的結論。 本文將論證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缺乏必要的獨立性,無法在這場辯論中賦予其意見以先例意義,因為它受到唐納德.川普總統本人的影響。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缺乏獨立性的一個主要例子,是它在關於現任美國總統是否可以被刑事提控的辯論中的立場。” 蘇珊.弗朗蒂拉介紹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法律地位說: “1789 年的《司法法案》確立了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結構和管轄權,並設立了美國司法部長一職。隨着時間的推移,美國司法部長的職能和職責發生了變化,但基本職責保持不變:在美國最高法院代表美國,並在美國總統或其他行政部門負責人要求時,就法律問題提供建議和意見。 最終,美國司法部長將其大部分意見撰寫權委託給了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國會於 2006 年將權力移交法典化。 同年,《新聞周刊》將 OLC 稱為 : 你從未聽說過的最重要的政府辦公室。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最重要的職能,是為行政部門發布法律意見,尤其是有關憲法問題的法律意見。“ 1918年5月20日,伍德羅.威爾遜總統頒布《美國總統第2877號行政命令》:美國司法部長-的命令和解釋法律定義,是所有的全國行政部門具有約束力的必須遵守原則,這點是毫無疑問的。 但是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即最高負責任的官位是助理司法部長,雖然都是些飽學之士,但沒有發號施令的權力,因而這些《備忘錄》和《意見書》,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更不要說有什麼約束力了,這就是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不承認其為法律的法理基礎。 蘇珊.弗朗蒂拉指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基本問題是: “1973 年和 2000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都有機會行使其憲法權力,決定現任美國總統是否應該接受刑事提控。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發表了兩項意見,指出在位美國總統不能被刑事提控或民事起訴。 第一份意見宣稱在位美國總統職位是獨一無二的,而後一份意見則直接要求豁免。兩者都聲稱彈劾是制憲者打算對付犯下罪行的在位美國總統的適當手段。 由於這個問題很可能不會在美國聯邦法院審理,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提出的憲法分析幾乎就是定論。 此外,行政部門不太可能要求再次審查這一法律問題,因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現有的觀點對現任美國總統極為有利。 現任總統絕不會要求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重新審查其《備忘錄》並發現他們可以被刑事提控和民事起訴。 在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水門醜聞和威廉.克林頓總統的彈劾之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發表意見稱在位美國總統有免於刑事提控豁免權。 1973 年,水門事件發生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認為總統太獨特了,不能受到刑事提控,因為這會削弱他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能的能力。 作者羅伯特.迪克森認為,任何關於豁免權的論點都必須基於權力分立原則。 此外,在位美國總統不是普通公民,因此任何聲稱美國法院可以對他擁有管轄權的說法,都必須與法院的正常職能和總統的特殊職責相平衡。 羅伯特.迪克森還認為,刑事提控的以下要素不利於審判現任美國總統:他不會得到公正的審判,他有控制起訴、行使行政特權和赦免所有涉案人員的權力,甚至可能是他自己。 法律與自由委員會作出了區分,總統應該因輕微罪行接受法庭審判,但根據第一條第三款所述的憲法計劃,只有美國國會通過正式的彈劾程序,而不是美國法院通過任何司法程序,才有權中斷在位美國總統任期或罷免現任美國總統。 2000 年,在威廉.克林頓總統被彈劾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重新審查了 1973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並確定 1973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分析是正確的,因為對在位美國總統的刑事提控將違反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 在審查1973 年和 2000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在幾乎相同的分析後得出了相同的憲法結論。 很可能,2000 年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遵循了先例,因為現任美國總統的刑事責任問題此前已由 1973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提出並進行了辯論。 由於沒有法院出台處理此類索賠的約束性法律,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繼續堅持認為現任美國總統免於刑事提控和民事起訴。” 蘇珊.弗朗蒂拉批評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政治與權力附庸臣妾說: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不獨立於行政部門,因此其規範不足以抵抗在位美國總統及其決策者的政治壓力。 美國司法部長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應努力尋找法律的最佳觀點,而不是支持在位美國總統。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工作是提出憲法支持的最有力的法律論據,以便行政部門能夠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內部獨立保障措施包括: (1) 政府採取任何行動前進行協商; (2) 起草意見時保持透明度; (3) 遵守先前意見的先例。 然而,這還不夠。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老闆總統的一項要求就足以根除傳統和規範,因為憲法要求美國總統忠實執行法律。 儘管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有獨立規範,但它並不正式獨立,因為它的行動屬於行政部門內部。它沒有真正獨立機構的保護,比如聯邦儲備委員會,美國國會授予該委員會廣泛的規則制定權。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 由一名助理司法部長領導,該職位由美國總統提名並經美國參議院批准。助理司法部長是一個政治職位,因為助理司法部長根據在位美國總統的意願任職。 然而,在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內部,一線律師的任期限制為兩到三年。由於律師的流動率很高,助理司法部長能夠任命可能更符合其所任職政府法理的律師。 最終,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內的律師和助理司法部長本人的工作保障非常小。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很可能會感到受制於在位美國總統。 問題就在這裡:如果現任美國總統有犯罪行為,他可以指示司法部長再次發表意見,以支持他的政策目標,即以違憲為由駁回刑事起訴。 數據顯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很少偏離其先前的意見,但受意見影響最大的行政實體明確請求推翻意見是這種偏離的最佳預測指標。近年來,在位美國總統們要求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支持實現他們的政策目標。 例如,喬治.小布什總統需要為酷刑辯護,並在臭名昭著的《酷刑備忘錄》中得到了支持。該分析的質量受到了嚴厲批評,《酷刑備忘錄》的一位作者被描述為誤解了他的角色,把他的客戶視為喬治.小布什總統,而不是總統辦公室。 另一方面,巴拉克.奧巴馬總統完全繞過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規範,來實現自己的目的,要求就留在利比亞的合法性提非正式的建議,從而向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律師表明,如果他們的建議是不支持現任總統的政策目標,即使提出要求,也可能會遭到忽視。“ 蘇珊.弗朗蒂拉指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主要問題說: “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是否可以就水門事件錄音帶主張豁免權或行政特權?美國法院以儘可能狹義的措辭回答了這個問題:美國憲法沒有提到在位美國總統的特殊豁免權。 事實上,行政部門通常不享有任何豁免權。這種沉默不能歸咎於監督。 本質上,在位美國總統在刑事案件中受美國聯邦法院管轄,並被命令交出錄音帶。因此,這現在已成為未來美國聯邦法院在對現任美國總統主張管轄權時的先例。 但不幸的是,如果美國檢察官認為他們受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的約束,他們不太可能試圖起訴在位美國總統,因此美國法院也不太可能審查在位美國總統是否服從刑事訴訟的問題。 但在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能夠改革並真正獨立之前,美國檢察官不應受《備忘錄》的約束,因為《備忘錄》缺乏獨立於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和《備忘錄》所針對的人 --- 美國總統的獨立性。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通過《備忘錄》限制了刑事調查的威脅,如果美國國會未能通過彈劾制止犯有刑事行為的在位美國總統,那麼這將帶來問題。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凝聚力來自指導並將繼續指導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律師的原則,但這些原則不足以使其獨立於行政部門,以便撰寫最客觀、最公正的法律意見。 在位美國總統經常詢問一項政策問題是否符合憲法,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感到有必要取悅其客戶 --- 總統。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和法律學者很難就在位美國總統為何應免於刑事起訴或應受司法管轄達成共識;同樣,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整個概念也違背了基本的三權分立原則。 美國司法部長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任務是向行政部門發布法律意見,但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負責人卻由在位美國總統任命。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意見被視為具有約束力,但行政部門可以指示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意見方向,並獲得他要求的結果。 因此,由於缺乏三權分立,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所具有的獨立性立即被削弱。 在不對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現行制度進行重大結構性改革的情況下,另一種選擇是剝奪 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或者至少剝奪那些直接影響在為美國總統刑事和民事責任的意見的先例效力。 具體來說,不要遵從 1973 年或 2000 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中關於在位美國總統刑事責任的問題。整個憲法制度是由制憲者設計的,旨在自我監管,但我們現在處於一個黨派之爭破壞了憲法內置的各種制衡機制的穩健性的時代。 最好的情況是相信我們現有的制度,剝奪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的權重,至少在最令人擔憂的話題上,比如這個,從而讓美國檢察官對現任總統提出指控。然後在位美國總統就有機會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或者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蘇珊.弗朗蒂拉的法理結論是: 我們不應該遵從或依賴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關於在位美國總統刑事責任能力的《備忘錄》,因為該《備忘錄》不獨立於在位美國總統,加之其他政府部門對其分析沒有審查,這違反了我們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這一基本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是一個實際上獨立於美國總統的機構,它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判定美國總統屬於第三條管轄範圍,也可以宣布這個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最好留給美國國會處理。 這將使個別美國檢察官的起訴決定權保持不變,但如果美國國會選擇限制美國檢察官起訴現任美國總統的能力,它可以對此事進行權衡。 儘管制憲者提出我們的民主結構已經過去了數百年,但我們必須相信,在黨派紛爭的時代,它仍然可以約束我們。”(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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