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人民有憲法權利和公義責任推翻暴政 |
| 送交者: 高勝寒 2025年01月23日23:23:3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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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淵源 --※※ “人民有憲法權利和公義責任推翻暴政”這句話,是美國聯邦幸樵包a>約翰.賓厄姆(John Armor Bingham),於1866年6月13日,在美國國會通過《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前,在美國幸樵汗緶凼笨犢ぱ鐧姆⒀ : “我在這裡要求大家,別忘了那個勇敢的推翻字眼!是的!就是在我們懷念的美國《獨立宣言》中的那句推翻!我們的開國先賢們,就是為了要推翻暴政而發動了獨立革命!我在這裡要重複採用那句革命名言:當一個政府成為一個對生命和自由的破壞者時,人民就有權利和責任推翻它!” 在美國的司法史上,再也沒有一條法律像《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一樣,能從根本上正本清源地改變這個國家的面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使這個國家的人民得到升華、重生、驕傲和獲得尊嚴,也使這個國家的人民可以挺直腰杆自豪地說 :“我是一位美國公民!” 這句口號的倡導者就,是《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催生者:美國聯邦幸樵痹己?賓厄姆。 美國在南北戰爭結束後,全國散亂,百廢待興,盜賊四起,治安難平,雖然奴隸制度已經廢除,可是在民間已經習以為常數百年的種族歧視陳舊觀念,一時間無法扭轉成為常態,種族歧視事件,依然時有所聞,依然無處不在。 剛從奴隸的枷鎖中掙脫出來的非洲裔美國人,一時間亦無所適從。美國人民面臨着自開國以來,最嚴重的意識形態與社會公義挑戰,有識之士,無不憂心這個新共和國的前途,而設想着為這個共和國,奠定一幅長治久安的政治藍圖。 美國最高法院於1857年3月6日,在《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中,裁決的“奴隸與其後裔永遠都是奴隸、永遠不是美國公民。”的粗暴法理,使剛獲得自由之身的非洲裔美國人又陷進新一輪的苦難中。 更重要的是美國南方諸州,將會根據《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的裁決來挑戰其他的民權法案。有識之士要在美國南方發難之前,在美國國會通過一條清楚無誤的新公民權利法案,已經是燃眉之急。 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第1段第3款的規定,凡是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必須要得到美國總統的簽字認可,才可生效。 當時的美國第十七任總統安德魯.約翰遜,因亞伯拉罕.林肯總統被刺殺,宣誓就任後,立即反態畢露,不但公開歧視非洲裔美國人,還利用美國總統的否決權,封殺所有美國國會通過的任何民權的法案。 如果要從根本上來解決種族歧視問題,修憲是唯一選擇。任何《美國憲法》無需美國總統簽字,修憲動議在美國參眾兩院通過後,再得到三分之二大多數各州議會批准後,由美國國務卿簽字,美國參眾兩院宣布就立即生效,成為《美國憲法》。 在那個政治動盪和思想混亂大環境下,美國國會參辛皆涸鷂夼源氏戎貧ǚ舷質禱肪澈屯煬讓攔竦姆桑睹攔芊ǖ冱/span>14條修正案》就是適應這個時代的必然產物。 美國國會於1866年通過了《民權法案》,確認凡在美國領土上出生者,皆為美國公民的法理根據,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就是根據這條法理,演變成為《美國憲法》。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是繼《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即廢止奴隸制度立法後,最能改變美國司法、社會、倫理和價值觀念面貌的劃時代立法。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原始法理基礎,是來自美國開國元勛托馬斯.傑斐遜的人人生而平等精神。當然托馬斯.傑斐遜所處的時期,有其獨特的時代背景和社會價值。 托馬斯.傑斐遜所謂的人人生而平等,指的是白人之間的人人生而平等,而不是白人和黑人、或白人和印地安土著之間是人人生而平等,因而托馬斯.傑斐遜的人人生而平等學說,只是一種流於政治口號式、虛假的人人生而平等思想。 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和精神,則是超越了托馬斯.傑斐遜的虛假人人生而平等,成為真正的人人生而平等法律。 約翰.賓厄姆指的是無論國籍、膚色、種族、國界、階級和宗教,在法律之前,是真正的人人生而平等。這就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86年5月10日,在《益和 訴 霍普金斯警長(Yick Wo v. Hopkins)》案中,裁決益和勝訴的法理基礎和原則。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主要精神的構想,是來自俄亥俄州美國幸樵盒議員約翰.賓厄姆。在美國近代民權發展史上,約翰.賓厄姆是一位多姿多彩流芳百世的人物。縱觀其一生,共有三件青史留名的大事: 第一件大事:是他出任審判亞伯拉罕.林肯總統被陰謀刺殺案的三位檢察官官之一; 第二件大事:是他出任彈劾安德魯.約翰遜總統貪污瀆職案件的檢察官; 第三件大事:是他在出任俄亥俄州美國幸樵逼詡洌岢觥睹攔芊ǖ?4條修正案》的立法議案。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第1節條文中,真正的人人生而平等的理論,就是由約翰.賓厄姆親自撰寫下來的,這段文字成為整個《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精神價值所在。 亞伯拉罕.林肯總統被陰謀暗殺案的世紀大審案,由美國軍事法庭主持審判。由1865年5月10日開始,長達兩個月的劃時代大審判,吸引着全世界的關注。 大衛.亨特將軍(David Hunter)出任法官,美國陸軍軍法署(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 Army)第六任署長約瑟夫.霍爾特(Joseph Holt)出任總檢察官,約翰.賓厄姆和亨利.伯內特將軍(Henry Lawrence Burnett)出任副總檢察官。 1862年5月9日,大衛.亨特將軍少將,簽發了只有政治意義,但缺乏法律效力的解放南三州的黑奴的第11號命令: “喬治亞州、佛羅里達州和南卡羅來納州三個州,組成南方軍事部門,故意宣布自己不再受到美利堅合眾國的保護,並拿起武器反對美國,成為一支軍隊,有必要宣布他們處於戒嚴狀態。因此,這件事是在 1862 年 4 月 25 日做出的。 在一個自由國家,奴隸制和戒嚴法是完全不相容的;奴隸制和戒嚴法在自由國家是完全不相容的。因此,這三個州---喬治亞州、佛羅里達州和南卡羅來納州---此前一直被視為奴隸的人們,被宣布永遠自由。” 律師出身的約瑟夫.霍爾特深獲亞伯拉罕.林肯總統肯器重,曾邀請他出任美國司法部長與美國內政部長,但被約瑟夫.霍爾特婉拒,最後接受了亞伯拉罕.林肯提名為美國陸軍軍法署署長。 約瑟夫.霍爾特的政治理念很簡單:全面解放黑奴是避免賣國的最佳途徑。約瑟夫.霍爾特是美國歷史上,第一位以准將軍階出任美國陸軍軍法署署長的人。 1864年美國總統大選,亞伯拉罕.林肯總統與他的內閣謀士們,一直期待約瑟夫.霍爾特能夠成為副總統候選人,但是陰差陽錯,都看走了眼,叫安德魯.約翰遜撿到了天上掉下來的餡餅。 如果約瑟夫.霍爾特成為副總統,美國的歷史將會改寫,或許《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會延後誕生。 刺殺亞伯拉罕.林肯的兇手約翰.布斯(John Wilkes Booth),已經在1865年4月26日,在維吉尼亞州皇家港加勒特農場(Garretts Farm, Port Royal)被拘捕歸案時,意外地被神槍手波士頓科.貝特(Boston Corbett)擊斃,時年僅二十六歲。 九個參與刺殺亞伯拉罕.林肯總統的陰謀者是: 第一位是:喬治·阿澤羅特(George Andrew Atzerodt); 第二位是:大衛·赫羅德(David Edgar Herold); 第三位是:劉易斯·鮑威爾(Lewis Thornton Powell); 第四位是:塞繆爾·阿諾德(Samuel Bland Arnold); 第五位是:邁克爾·奧勞倫(Michael O'Laughlen); 第六位是:埃德曼·斯潘格勒(Edman Ned Spangler); 第七位是:塞繆爾·穆德(Samuel Alexander Mudd); 第八位是:瑪麗·蘇拉特(Mary Elizabeth Jenkins Surratt); 第九位是:約翰.布斯。 1865年6月29日,美國聯邦軍事法庭宣判:邁克爾.奧勞倫與塞繆爾.穆德終生監禁,埃德曼.斯潘格勒六年監禁,喬治.阿澤羅特、大衛.赫羅德、劉易斯.鮑威爾與瑪麗.蘇拉特環首死刑。 1865年7月7日,瑪麗.蘇拉特被吊死在華盛頓萊斯利.麥克奈爾堡(Fort Lesley James McNair)兵工廠監獄,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被處死的聯邦女性囚犯。 在約翰.賓厄姆出任彈劾安德魯.約翰遜總統貪污瀆職的檢察官時,僅一票之差,就能將安德魯.約翰遜趕下台,他雖然沒有將貪污瀆職的安德魯.約翰遜趕下台,但卻有着兩個重大的意義: 第一:為美國後世的總統,立下了一個警鐘訊號---在憲政民主體制內,美國法律不允許任何人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非法行為; 第二:為美國的三權分立基本國策,奠定了監督與平衡的機制先例。 約翰.賓厄姆於1815年1月21日,在賓夕法尼亞州牧沙市(Mercer)出生,他在當地的公立學校就讀,牧沙市在賓夕法尼亞州的邊界上,距離俄亥俄州邊界只有十四英里之遠。 約翰.賓厄姆的母親白利(Easter Bailey),是一名普通的善良美國婦女,父親休.賓厄姆(Hugh Bingham)則是一位奇人。 休.賓厄姆不但是一位技術優良的水泥匠、木瓦匠、還是一位政客,他曾當選過牧沙市議會民選立法議員,還當選過牧沙市的民選警長。 休.賓厄姆自己於1800年時,在現在的牧沙市法院旁邊,修蓋了一棟結實的兩層樓高的住家,樓上是客房和住家,樓下是客廳、廚房和飯廳,經過了兩百多年的風風雨雨,至今依然健在,實在難得。 約翰.賓厄姆年輕時,跟着家人搬到俄亥俄州定居,他在一家印刷廠當了一段時間的排字工人學徒後,進入法蘭克林法學院(Franklin College)攻讀法律。 畢業後,於1840年3月25日開始,在賓夕法尼亞州老家牧沙市為執業律師,同年年底,再取得俄亥俄州律師執照,同時在兩州為執業律師。 在法蘭克林法學院讀書時,約翰.賓厄姆遇到了影響他平等思想觀念啓蒙的約翰.沃克牧師(John Walker)。約翰.沃克是約翰.賓厄姆老家賓夕法尼亞州牧沙市斯普林菲爾德聯合基督教教堂(Associate Church of Springfield)牧師,約翰.賓厄姆一家兩代,都是聯合基督教教堂的成員。 約翰.沃克牧師也是法蘭克林大學董事局董事長,他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基督教理論下,不但在賓夕法尼亞和俄亥俄州全力推動廢除奴隸制度,更利用自己的毅力和渠道,身體力行地付諸行動: 幫助想經由逃跑途徑得到自由的非洲裔黑人奴隸,前往賓夕法尼亞州費城,或是更遠的加拿大,因而他的教堂有“地下鐵路總站”的雅號。 約翰.沃克牧師在法蘭克林大學裡教過約翰.賓厄姆世界史。授課時,經常討論到有關世界各國奴隸制度的課題,他那“真的人人生而平等”理論和“屠殺掉那條奴隸制度惡龍(slay the dragon of slavery)”座右銘,深深地影響了包括約翰.賓厄姆在內的每一位學生。 1846年至1849年,約翰.賓厄姆出任俄亥俄州圖斯卡拉瓦思郡(Tuscarawas County)檢察官。 1855年他當選代表俄亥俄州第二十一選區美國聯邦眾議員,八年後辭職,兩年後他再度當選美國聯邦眾議員,八年後再次辭職歸故里。 約翰.賓厄姆一進入美國眾議院,就毫不掩飾地表達他反對奴隸制度的堅定立場。約翰.賓厄姆在第一次大會時就對他的同僚們說 : “根據我們《美國憲法》的精神來說,人並不是什麼財産,也不可將之變為財産,他們有權維護自己的自由,甚至於可以用生命來維護自己的自由,這就是人人生而平等的真正平等。 《美國憲法》不只是保護生命和自由,也保護財産,保護勞工的財産,必須確保不得錯誤地壓迫任何人,和剝奪他們辛苦工作得來的成果。” 約翰.賓厄姆是一位堅持理想、擁有獨與天地往來精神的大丈夫,為了原則他可以挺身而出,可以獨行其是,可以橫眉冷對千夫指,可以單身匹馬與全天下為敵,毫不退讓,毫不畏懼。 1858年3月26日,田納西州美國聯邦眾議員埃塞爾伯特.巴克斯代爾(Ethelbert Barksdale),輕輕地敲開了約翰.賓厄姆的辦公室大門,向他疏通說 :“如果我們田納西州所有的白人全都同意保留蓄奴制度的話,在審查議案時,閣下可否投下贊成的一票?” 約翰.賓厄姆還沒等到埃塞爾伯特.巴克斯代爾的話說完,就堅定而冷靜地說 :“絕對不可以!” 美國作家辛頓.赫爾珀(Hinton Rowan Helper)在1857年,出版了一本反對奴隸制度的大作《美國南方迫切的危機(The Impending Crisis of the South)》,振奮了許多美國反對奴隸制度的自由之士。 在美國眾議院裡,約翰.賓厄姆和院長候選人約翰.謝爾曼(John Sherman)等人,為了表示支持反對奴隸制度的輿論,發起為《美國南方迫切的危機》聯署背書運動。 這下子急壞了美國農奴主們的代言人維吉尼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威廉.史密斯(William Extra Billy Smith),聽到這個消息後,立即向大會提出一條動議:任何為《美國南方迫切的危機》一書聯署背書的美國眾議員,不得出任美國眾議院院長職位。 明顯的,這個議案是對着約翰.賓厄姆和約翰.謝爾曼兩人而來的,在議案公開辯論時,約翰.賓厄姆質問威廉.史密斯道 : “閣下之言,是否在拒絕和否定喬治.華盛頓的遺囑?是否在拒絕和否定《維吉尼亞州1774年決議案》?是否在拒絕和否定托馬斯.傑斐遜?是否在拒絕和否定維吉尼亞州第29任州長詹姆斯.麥克道爾(James McDowell),公開廢除奴隸制度聲明?是否在拒絕和否定《美國獨立宣言》中最後那段,人民有權改變或推翻殘暴政府的原則?” 從1862年開始,約翰.賓厄姆就公開地要求將奴隸制從美國這片大地上連根拔起,永遠廢止。這一年,全國為廢除奴隸制度的議題,鬧得亂成一團,在馬里蘭州和首都華盛頓特區,為《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催生之際,約翰.賓厄姆在美國眾議院中大聲疾呼道 : “只要是太陽照耀到的地方,且不論是在這個地球上哪個地方或角落出生,且不論是在亞洲或非洲,且不論是歐洲人還是美國人,且不論是強是弱,這個巨大的文獻,宣布了所有人的財産、自由和生命在法律面前,一律真正的平等。” 一向支持保存奴隸制度的肯塔基州美國聯邦眾議員約翰.克里滕登(John Jordan Crittenden)告訴約翰.賓厄姆說 :“現在並不是美國廢除奴隸制的好時機。” 約翰.賓厄姆立即反駁他道 :“在執行一件簡單的正義之事來說,什麼時間都是好時機!” 1864年,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委任約翰.賓厄姆為美國陸軍軍事法官,次年轉任美國賠償法院法官,約翰.賓厄姆清楚地看出美國的現狀與所有的混亂和是非,最終還得要在法庭上解決,而要在法庭上伸張正義,就得有一套完整而具正義的法律,尤其是需要有一套完整而具正義的《美國憲法》為法理基礎。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原始動力,就是來自約翰.賓厄姆的民權覺悟,來自他內心的社會公義,與知識分子的時代責任感。 約翰.賓厄姆並不是獨力來完成這項《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議案的,但是如果沒有他的努力和堅持,《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第1節,也是最為重要的內容,則不會存在和成立。 1866年5月8日,約翰.賓厄姆與同僚們,共同在美國眾議院提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議案,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就是第1節 : “任何在美國領土上出生或是歸化者,即是美國公民。任何州都不允許未經正當司法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産;亦不允許拒絕任何人在審判中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保障。” 在美國眾議院公開辯論時,約翰.賓厄姆告訴他的同僚們說 : “在這個聯邦里,已經有許多個州,通過特別不公正的議案來壓迫其人民,明目張胆地違反了美國政府對美國人民權利的保障。 這些法令與《美國憲法》中保障美國公民免於殘忍和非正常的懲罰的精神和原則恰恰背道而馳,美國國會是可以通過立法來糾正這種亂象的,不僅針對犯法者,也要針對普通老百姓。 如果美國國會不採取法律途徑,來制止這些被施加給奴隸和重罪者的可恥州法,就是對共和國的咒罵和侮辱,這是全國人民的期待,盼望着美國國會制定正義的法律,來保障《美國憲法》賦予美國人民的正當權利,和廢止那些違反正義的敗壞州法。” 約翰.賓厄姆於1866年6月13日,正式向美國眾議院第三十九屆國會提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議案,在美國南方諸州的強力反對下,於同日獲得通過,並將該議案於同日移送至美國參議院審核。在美國參議院裡,這條影響美國人民千秋萬代的最高法律,是由伊利諾伊州美國聯邦參議員萊曼.特朗布爾(Lyman Trumbull),作為主力推手。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萊曼.特朗布爾是美國民權先鋒。在美國南北戰爭剛結束,全國處在極度的混亂狀態中,他像一顆耀眼的明星,處處顯示出他的大智大慧、憂國憂民,高瞻遠矚。 萊曼.特朗布爾不但是美國參議院裡推動《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議案的主力人物,還是於1865年12月18日成為《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廢除奴隸制度的主要條文撰寫人。 萊曼.特朗布爾於1813年10月12日,在康涅狄格州科爾切斯特市(Colchester)出生,他的祖父班傑明.特朗布爾(Benjamin Trumbull),不僅是一位著名的基督教牧師,還是一位歷史學家,著有: 第一:三大卷的《美國通史(Gener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65-1810)》; 第二:兩大卷的《康涅狄格全史(Complete History of Connecticut from 1630 till 1713)》。 萊曼.特朗布爾畢業於培根學院(Bacon Academy),歷任老師、校長、律師、伊利諾伊州眾議員、伊利諾伊州州務卿、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1854年當選為美國聯邦眾議員,次年當選為美國聯邦參議員,自1861年至1872年,出任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長達十二年之久。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議案自美國幸樵鶴撩攔我樵褐保湓諶ㄇ慍懊攔我樵核痙ㄎ被嶂饗擲錚謔搶陳?特朗布爾的態度,就成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議案前途的成敗定數。 在彈劾安德魯.約翰遜總統貪污瀆職案件中,萊曼.特朗布爾的態度也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由始至終,萊曼.特朗布爾就極力反對利用特別的政治權力,來作為扳倒安德魯.約翰遜總統的武器。 尤其是對於美國參議院副議長班傑明.韋德(Benjamin Franklin Bluff Wade),意圖在幕後操縱這場世紀大彈劾的醜陋行為:安排一面倒的證人出場作證,更是反感到了極點。 安德魯.約翰遜總統沒有副總統,一旦垮台,那麼根據《美國總統繼承法》規定,美國參議院副議長的班傑明.韋德,就是下任的美國總統。 萊曼.特朗布爾清楚地意識到: 第一:美國國會並沒有足夠的強力證據來起訴安德魯.約翰遜總統; 第二:這種惡劣的風氣絕對不可長; 第三:輕易而不負責任地彈劾一位在位總統,將會使所有未來的美國總統,喪失掉尊嚴和安全感; 第四:從班傑明.韋德的過度熱情介入案件的情況看來,此案是陰謀多於正義,謠言重於事實: 第五:彈劾案件如果成功,美國政治體系中權力監督與平衡體制,將受到破壞,一時間的黨爭痛快,將換來無限的政治破壞; 第六:由陰謀家班傑明.韋德出任美國總統,對美國來說,將會是禍事一件。 有鑑於此,萊曼.特朗布爾聯繫了另外六位與自己意見相同的共和黨美國參議員,公開違背黨鞭的意志,投下了反對票,這個結局使安德魯.約翰遜以一票之差,保住了美國總統的寶座。 由於全國群情洶湧民心暴怒,這七位投下反對票的美國參議員,成為全國人民發泄怨氣的對象,就如當時的新聞界所預測的一樣,他們將為這個形同政治自殺的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在下次的選舉中全部被美國人民用選票趕了下台。 1873年,萊曼.特朗布爾返回芝加哥重操舊業為執業律師,1880年出馬競選伊利諾伊州州長,以全盤大敗的結局收場,徹底地結束了他的公共服務生涯。 1896年6月25日,萊曼.特朗布爾病逝於芝加哥,享年八十三歲。 美國參議院於1866年6月13日通過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然後交由全國各州州議會認可。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任何美國參眾兩院通過的《美國憲法修正案》,必須得到全國各州總數三分之二的州議會認可,再經美國國務卿簽字認可後,由美國參眾兩院共同宣布為正式《美國憲法》的組成部分。 1866年6月25日,康涅狄格州州議會是第一個認可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州,1868年7月9日,南卡羅來納州州議會認可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 當時美國有三十七個州,而南卡羅來納州是第二十八個認可《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州,已經達到《美國憲法》規定三分之二多數州認可的要求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就此定案。 美國國務卿威廉.蘇厄德(William Henry Seward),按照美國立法程序,於1868年7月28日將之簽署,美國國會於次日宣布《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依法正式成為《美國憲法》。 自此以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成為美國民權律師們的殺手鐧,和美國人民維權護法神,數以百計的種族歧視民權案件,在《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照妖鏡下,逐一露出尾巴,現出原形。 在美國諸州中,新澤西州與俄亥俄州議會於2003年,才姍姍來遲的認可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草案,由1866年至2003年,前後居然長達一百三十七年之久,緩慢的演變發展,雖然沒有阻攔住美國民權運動的前進,但由此可以看出美國修憲之艱難。 1873年是一個美國反動勢力極度瘋狂的年代,約翰.賓厄姆在他先後當了十六年的美國眾議員後,被政敵掃地出門,趕出美國的民主廟堂。 1873年,尤利西斯.格蘭特總統不願見到這位民權先鋒就此歸隱田園,特委任他為美國駐日本帝國全權大使,使他東渡扶桑,遠離使他傷心的是非之地。 約翰.賓厄姆從1873年5月31日開始,至1885年7月2日被美國民主黨總統斯蒂芬.克利夫蘭召回為止,在日本一住就是十二年。 離開美國派駐日本全權大使的職務後,約翰.賓厄姆返回俄亥俄州加的斯市(Cadiz)老家定居。他發現一別十二年的美國,竟然是比他離國時更加的復辟和落伍,種族歧視的觀念,更深更廣。 在南方反動勢力的鼓動下,許多當年創建的《民權法案》已經或是逐一廢止,或是名存實亡。 約翰.賓厄姆並沒有灰心,他以七十歲的高齡,在俄亥俄州加的斯市(Cadiz),發動一次自南北戰爭以來最為龐大聲勢的個人演講會。 老將揮戈,面對着數千的聽眾,約翰.賓厄姆發表了一場劃時代的重要演講,要他的美國同胞知道一件事情:要徹底地實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內容,因為人人生而平等的精神,是美利堅民族融合、生存、強大、自衛的唯一途徑。 1867年1月4日,約翰.賓厄姆在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發表演講,他重申《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重要性說 : “我們預期將這些憲法權利賦予每一個男人、女人、孩子、黑人或白人、窮人或富人,當他們的《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權利被侵犯時,可以挺直腰杆,向着美國國旗,舉起手說:我是一位美國公民!” 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雨果.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曾讚美他說 :“約翰.賓厄姆是《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麥迪遜!”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所謂的麥迪遜,指的是詹姆斯.麥迪遜,他是美國的革命英雄、開國元勳、維吉尼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第五任美國國務卿、第四任美國總統,更重要的,詹姆斯.麥迪遜是《美國憲法》的主要撰稿人之一,有四分之三的內容是出自詹姆斯.麥迪遜個人之手,故他有“美國憲法之父”的美譽。 1791年,因為政見不同,詹姆斯.麥迪遜毅然與美國財政部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決裂,拒絕往來。他聯同托馬斯.傑斐遜一起退出聯邦黨,並組建新黨,後改名為民主共和黨。 民主共和黨後來又因內部政見不同,分裂成為民主黨與共和黨,成為現在美國兩黨政治、互相監督政治體系的先河,故詹姆斯.麥迪遜又是美國政黨政治的開路先鋒。 美國歷史學家譽約翰.賓厄姆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的開路先鋒,功勳元老。他於1900年3月19日去世,子孫滿堂,享年八十五歲。 高勝寒 2011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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