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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兩會代表呼籲中央政府加大糾正冤假錯案力度
送交者: 寧安 2025年03月01日22:15:5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請兩會代表呼籲中央政府加大糾正冤假錯案力度 
    法院捏造假證據陷害冤判民主黨派人士,當事人四處申訴信訪卻無人問津,兩會期間自媒體幫 助逐步曝光一些當事人向中央有關部門申訴信訪要求給予平反的信件,讓世人看看這些高高在上的高官,嘴裡說一套,真真為老百姓做的又是一套,這樣的冤案為什麼沒有一個高官願意站出來主持公道,真正為這些弱勢群體人員說句公道話呢?法院和檢察院糾正冤假錯案有這麼難嗎?他們在怕什 麼?難道是為了保護製造冤假錯案的黑勢力?

 尊敬的李文章局長:

   您好!
   由於本人被害被冤判後身患重病,無法到北京上訪,今特寫信給您反映本人被冤判的原因和經過,懇求您擠出一點寶貴的時間,看看這一起冤假錯案的全過程,懇請您在百忙中撥冗關注,幫助本 人向中 央反映福建、寧德存在的司法問題,督促最高人民法院落實好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認真貫徹執行“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一律做無罪處理”的精神,重新審理和糾正本人被冤錯判一案,實事求是依法宣告改判本人無罪。
   本人林麗娜,女,現年62歲,1959年1月22日出生於福建省寧德福安市,漢族,大專文化,原民盟寧德市委專職副主委、兼任民盟福建省委委員、寧德市政協常委、副秘書長。
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然而,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有人公然違背中央的決定,干預司法、造成冤案,讓受冤枉者背負沉重的災難,而製造冤案者卻逍遙自在。天理何在?司法公信力何在?
這一起冤案,由於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本人有罪,司法部門就一直整整拖了8年多,最後拖到本人臨近退休還要冤判本人有罪,讓一個被害已經殘廢的民主黨派人士老無所養,病無所醫,我真的想不通,真不敢相信,在習近平主席工作過的寧德,也是習近平主席在寧德工作時親手恢復和成立的民盟組織的第二任專職副主委,被冤判最終走上申訴上訪之路。
本冤案的起因和過程:
一、冤案起因;
(1)、被原福建省寧德市委某領導干預司法而造成的結果。
(2)、在寧德市委某領導的批示下,2013年11月寧德市蕉城區檢察院向寧德市檢察院提交了起訴意見書(蕉檢反瀆移訴[2013]1號),由於沒有證據可以定本人的罪,寧德市檢察院通過開檢委會研究確定是否起訴,最後經過寧德市檢察院檢委會研究通過確定不起訴。由於本人是市管幹部,不起訴需報福建省檢察院備案,然而福建省檢察院公訴處的分管領導沒有經過調查,是以個人的名義推翻了寧德市檢察院檢委會集體研究通過的不起訴決定,造成本人無辜被冤判,整整走了8年的訴訟之路。
(3)、本人在擔任寧德市蕉城區地礦局局長期間,關閉了一些有公職人員(包括政法幹警)私下入股的礦山企業,動了他們的奶酪,切斷了利益輸送的鏈條,得罪了權貴。為此埋下禍患,帶來災難。
二、冤案過程:
  2010年,中共福建省寧德市委主要領導的親戚和朋友企圖壟斷寧德市中心城區和寧德市高速公路建設所需的碎石供應市場,指示寧德市國土局關閉一個合法的碎石礦山企業。2010年8月19日,寧德市國土局領導打電話讓蕉城區地礦局按照市委主要領導的要求去實施。當時本人接到電話後,即派人到現場通知企業立刻停止生產。因該碎石礦山(建築石料)的採礦權是蕉城區政府掛牌出讓的,沒有合法理由進行關閉,礦山企業提出巨額的賠償,無奈之下,2010年8月25日,蕉城區地礦局將該企業尚不具備停產關閉條件的情況向市國土局作了詳細報告(寧區地礦【2010】33號),此事就不了了之。
直到兩年後, 2012年10月,寧德市委某領導發現要求關閉的礦山仍然沒有關閉,即指示3個部門,寧德市紀檢委、市人大、市檢察院同時進行調查和審查(本人於2011年8月調到民盟寧德市委工作,當時調離地礦局已14個月了)。市紀委、市人大調查後,查實該礦山企業是蕉城區政府招拍掛的,區地礦局的辦證手續齊全,沒有違法違規,本人沒有經濟問題,很快就結束了調查。可是區檢察院(受市檢察院委託)經辦人秉承領導的旨意,無論如何必須給本人定個罪名,便暗示負責地礦局辦證業務的經辦人和分管副局長,將所有的責任包括本人調離後地礦局未能落實好的工作責任,都推到本人身上。於是,經辦人和分管副局長按照偵查人員的暗示,說是本人在礦山企業缺少林業預審意見的情況下,授意他們辦證的。如此一來,偵查人員就可以給本人安上一個套在任何公職人員頭上都可以套上的大口袋罪——濫用職權罪。為了把案件“做實”,甚至還把蕉城區政府通過招拍掛的飛鸞建築石料礦山(招拍掛過程區紀委全程參與和監督)都說成是本人指使授意辦證的,更可笑的是把兩個本人還沒有調到蕉城區地礦局工作時就已經辦理採礦許可證的礦山,也說成是本人指使和授意辦證的。
   偵查人員為了迎合領導,公開聲稱零口供也照樣要定本人的罪,並於2013年9月對本人採取刑事拘留。本人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突發腦梗險些命喪黃泉,成為冤死鬼。
   取保候審後,本人向檢察機關提供了諸多證據證明本人沒有違反規定,也不構成濫用職權犯罪。2013年11月寧德市蕉城區檢察院向寧德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寧德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委會進行討論後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擬作不起訴決定。由於本人是寧德市的市管幹部,不起訴需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備案。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分管副檢察長沒有經過調查,個人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指示寧德市檢察院起訴。就這樣,該副檢察長凌駕於組織,個人的意見推翻了寧德市檢察院檢委會集體研究的決定。寧德市檢察院於2015年8月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寧德市檢察院以本人違反閩林綜(2006)72號文件的規定,在礦山企業沒有提供林業預審意見的情況下,違規給予礦山企業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造成林地被占用,構成濫用職權罪。
最高人民法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庭審實質化,改變起訴什麼判什麼、庭審走過場的狀況。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對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本沒有約束力,他們依然堅持習慣做法,不顧本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閩林綜(2006)72號文件是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且該文件與上位法《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法》相牴觸;礦山企業違法占用林地在前,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在後,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且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是根據上級部門測繪發現礦山企業越界開採,建議對既成事實予以確認,區地礦局是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文件精神才予以受理採礦證的延續登記,不存在違規;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是通過逐級上報到國土資源部統一配號後才能辦理的,並非蕉城區地礦局有權審批,等等足以證明本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事實和依據,然而寧德市法院照搬寧德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依據,認定本人構成濫用職權罪,於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寧刑初字第33號刑事判決,判地礦局(辦證業務)經辦人另案處理(生病住院),分管副局長免於刑事處罰,本人沒有違法違規,卻被冤判8個月,緩期1年(本人癱瘓住院)。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還逼迫本人認罪,聲稱如果不認罪,就是態度不好,要判實刑。本人已癱瘓住院,在萬般無奈之下,只得承認“對事實沒有異議,是否構成犯罪由法院認定”。可見,訴訟制度改革,在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只是空談,他們依據習慣於訴什麼判什麼的做法,庭審徹底淪為形式,走走過場而已。本人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閩刑終32號刑事裁定是,以(2015)寧刑初字第33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讓本人看到了希望,認為畢竟還是有講道理的法官,還是有講道理的地方。
   然而,發回重審後,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市檢察院補充材料,偵查單位蕉城區檢察院(事隔6年後)委託鑑定機構對被礦山企業占用的林地面積進行鑑定,對案件久拖不決,甚至連原先的審判長都退休了,案件還沒有審結,以致需要換一個審判長來審理。由於本案明顯不構成犯罪,而法院既不敢也不願意作出無罪判決,又希望能夠判得“有理有據”,就通過相關領導做本人的工作,讓本人去認罪,以求從輕判決,爭取保留公職。但本人自始至終認為自己沒有違法,也沒有違規,因而拒絕“配合”。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辦法,於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7)閩09刑初17號刑事判決,依然認定本人構成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與第一次的判決沒有區別。
   對於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本人當然不服,抱着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信任和希望,再次提出上訴。然而第二次上訴,福建省高院刑二庭二審一反常態,裁定認定的事實、法律依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完全不同,也與一審的庭審焦點不同,裁定存在明顯的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二審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均未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剝奪了本人的辯解、辯論的權利,直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明顯違反法定程序。而公訴機關指控和一審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所依據林業預審意見書,而二審自行改變以缺少環評報告和土地被占用50.7畝為依據,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本人有違法違規的情況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閩刑終30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鍵是被查的礦山企業在初次申請採礦許可證時都已經提交了環評報告,根本不存在缺少環評報告,辦證檔案里可以查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明知閩林綜(2006)72號文件不僅不能作為認定本人有罪的依據,且已被發文單位自行廢止的情況下,裁定卻自行改變為違反《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沒有環評報告,違規予以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並且將舊礦山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毫無根據地認定為“新立礦山”,並認為需要重新提交環評報告。甚至在無法準確認定被占用林地面積的情況下,用了“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畝”這樣含糊不清的字眼。更何況所謂被占用的土地和林地事實上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時已經被礦山企業越界開採而占用,與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根本不存在困果關係,這樣的維持原判不能不讓本人失望。
   本人對這樣的裁定提出申訴,抱着一絲的希望,爭取改判。然而,二審裁定是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作出的,而申訴後案件仍然由刑二庭審查,其結果可想而知,駁回申訴通知書對本人提出的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問題根本沒有回應,對審查和認定根本沒有針對性,對關鍵問題予以迴避。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閩刑申63號,駁回申訴,這讓本人感到絕望。
在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司法改革和不斷依法糾正錯案的背景下,依然存在一些法官不能堅守法律底線、道義底線、良知底線,未能尊崇有刑的法律,依法辦事,繼續製造冤假錯案,明知本案是一起冤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本人有違法違規,卻不敢去糾正錯案,還繼續錯誤的駁回申訴,真讓人無法理解和想不通,這樣錯誤的駁回申訴把一個無辜的民主黨派人士推下萬丈深淵,造成老無所養,病無所醫,最終走上申訴、上訪之路,公正何在?公道何在?天理何在?民心何在?
其實本案的判決和裁定以及駁回申訴通知的錯誤是極其明顯的,只要稍有良知的法官,都能看出問題。這些問題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本冤案存在如下問題:
  一、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均沒有規定辦理採礦許可證需要以林業預審為前提條件,雖然福建省林業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的規範性文件有規定林業預審作為辦理採礦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但這些文件對舊礦山的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沒有明確規定,這些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明顯牴觸(該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已於2018年廢止)。頒發採礦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必須遵守行政許可法和礦產資源法的規定。
  二、林業預審並非林地占用的審批行為,採礦企業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須另行向林業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能占用林地。採礦許可證許可的只是採礦權,並不包括占用林地的內容,占用林地的批准權限在於林業主管部門,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而占用林地,其責任在於採礦企業,不能由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本人承擔。
  三、起訴書和一審判決以本人的行為違反規定,在沒有林業預審意見的情況下,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造成林地被占用為由,認定本人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過程中意識到公訴機關的指控和一審認定本人構成濫用職權罪缺乏依據,因而對林業預審意見不再提及。改為認定本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八條規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涉案四家礦山缺少環評報告等材料為由,認定本人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這不僅在程序上存在問題,在實體依據上也不能成立。從程序上看,公訴機關的指控和一審判決的依據是違反規範性文件,在缺乏林業預審意見的情況下,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而二審認定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依據改變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在缺少環評報告的情況下,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二審改變定罪事實和法律依據,卻沒有給本人和辯護人辯解和辯護的機會,在程序上明顯不當。從實體上看,涉案的四家礦山,其中三家為舊礦山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並非新立礦山,環評報告在礦山設立的時已經提交,沒有任何規定要求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時礦山企業需要重新做環評報告。而另一家新立礦山屬於區政府招拍掛,採石場企業在辦理採礦證之前就已經提交了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涉案四家礦山都有環保報告,辦證檔案里可以查到)。因此,實體上的認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也是缺乏依據的。
  四、造成林地被非法占用的原因是採礦企業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而私自使用林地的行為引起的,不是本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行為引起的,即林地被非法占用的後果與本人頒發採礦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的行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五、《關於實行全國採礦權統一配號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92號規定,2009年1月起,採礦許可證的延續變更登記換發證實行全國統一配號,必須報國土資源部申請配號。寧德市蕉城區地礦局受理延續登記換發證材料後,報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審批,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後再報國土資源部申請配號,國土資源部配號批覆後,福建省國土資源廳辦證系統才能生成採礦許可證號。如果蕉城區地礦局上報延續登記換發證缺少環評報告,缺少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審核通過的越界變更礦區範圍材料,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是不可能審批並報國土部申請配號,蕉城區地礦局沒有取得國土部的配號和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批準的採礦許可證號,根本無法打印出採礦許可證。這意味着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是逐級審核審批的結果,不至於各級都違反規定而出現錯誤,即使錯誤其責任也不在於本人。
  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公訴機關和一、二審均認定礦山企業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前即存在越界開採的事實,且國土資源廳派出礦權核查單位對全省礦權進行核查時發現涉案礦山均存在越界開採的情況,礦權核查單位根據核查的礦區拐點坐標統一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備案,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拐點坐標及標高上限。對經濟類型、生產規模、發證機關、地理位置按本次核查進行變更或補登。”;那麼,所謂的多占用50.7畝土地中,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前礦山企業越界開採時已經被占用了多少,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後又多占用了多少,一、二審均無法給予準確認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尤其是二審裁定書認定“非法批准採礦占用土地50.7畝,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畝。”,對於占用土地50.7畝的認定缺乏依據,又使用了“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畝”這樣不確定的詞語,也屬於認定事實不清的情形。
   事實上,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前礦山企業已越界開採的事實是起訴書、一、二審判決均認定的事實,那麼,越界開採的具體面積就是本案的關鍵事實,對於認定是礦山企業未經審批擅自越界開採,還是由於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導致礦區面積擴大進而影響環境,是分清責任的關鍵事實,但這一關鍵事實不僅一、二審判決沒有查明,採取迴避的態度,這顯然是錯誤的,也是導致本案一錯再錯的關鍵。
   在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司法改革和不斷依法糾正錯案的背景下,依然存在一些法官不能堅守法律底線、道義底線、良知底線,未能尊崇有形的法律,依法辦事,繼續製造冤假錯案,明知本案是一起冤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本人有違法違規,卻不敢去糾正錯案,繼續錯誤地維持原判和駁回申訴。
  一起簡單的案件,前後拖了八年之久,讓一個為國家和政府勤勤懇懇,廉潔奉公,努力工作了39年的民主黨派人士  最終被錯誤認定有罪並判處有期徒刑而取消辦理退休和醫保待遇,造成老無所養,病無所醫。如今本人因身患多種疾病,腦梗後遺症、高血壓、糖尿病等,所以無法到北京上訪,只能含冤寫信給李局長您,反映本人被害被冤判的事實和經過,希望能得到中央領導的關心關注和幫助。
  去年3月12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部長通道”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答記者問時提出:1、要堅持罪行法定原則,凡是刑事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為犯罪追究。2、要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凡屬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一律做無罪處理。3、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證據不足的,不能認定為犯罪並給予刑事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領導的講話給了本人極大的鼓舞和希望,也期盼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能夠得到切實地貫徹執行,本人相信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期盼神州一定有青天。
   當前政法隊伍存在的問題大家有目共睹,中央領導也意識到。為此,中央政法委布置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查處了一批害群之馬。正是這些害群之馬破壞了司法公正,製造了冤假錯案,進而破壞了安定、穩定,導致社會矛盾激化,造成不時有極端的報復案件發生,給無辜群眾帶來無法預見的危害。本人相信通過這次教育整頓,能夠徹底肅清政法隊伍的害群之馬,維護司法的公平公正,也能夠讓本人的沉冤早日得以昭雪,本人抱着希望於2020年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提出申訴。
   今天冒昧的給李局長您去信,反映本人的冤情,希望您能理解、同情、關注、可憐一個被害被冤判身患重病的民主黨派人士的困境,懇求您幫助向中央領導反映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和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未能貫徹落實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繼續製造冤假錯案,給無辜被冤判者帶來災難,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穩定因素及負面影響,希望在您的幫助和反映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能公正及時的對本冤案進行再審,依法糾正錯誤,還本人公道,宣告本人無罪。
  謝謝!
                                 林麗娜
                                                                                             2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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