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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律師的自白
送交者: 左智海的 2025年04月26日08:39:5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大家好!我是一個中國的普通律師,左智海,執業證號:15301200710487444,今天,我就在中國十五年的司法實踐,以及我對中國法制、社會現狀的了解,和我所知道的法律知識告訴大家,我們今天的中國人其實並不是新中國的國家主人,而只是新中國的半個奴隸。    雖然,今天的中國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擁有財產和自由,但其實我們每個人都仍時刻處於可以被中共隨意侵犯、占有、沒收、剝奪財產,及可以隨時被中共拘留、關押、判刑、送精神病院,並始終處於被中共役使、被稅、壓榨、收割的狀態,我們今天每個普通的中國人在實際上都已經淪為中國共產黨的半奴,我們每個人都只能任憑中共操控左右着我們每個人的一生。   而這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新中國的國之權不在於民,而在於黨,在於中共高層。    是的,今天的中國人不僅沒有制憲權,目前整個中國的國家規則都由中共說了算,且中共制定的國家規則中共是不用遵守的,而且中共可以隨時、隨意的更改它所制定的國家規則,以至於中共可以始終在中國享有着特權,可以始終擁有一套有利於中共的國家規則以自肥,並以此規制人民、制定百姓,而且整個當今中國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軍權也不在人民手中,而是旁落於中共之手。    今天,所有的普通中國人在實際上都被中共剝奪了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被中共剝奪了對國家公共事務的參與、監督、管理、投票的權利,包括生存權、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公民權利及人權被中共壓縮到極致,以至於我們今天的每一位普通中國人都出現在了中共的菜單上,都成為了中共餐桌上的食材,以至於中國這個國家從原本保護我們中國人生存、繁衍、自強、發展的存在,變成了中共用來統治、鎮壓、役使、收割中國人的工具。    雖然,我們今天至少有上億的中國人覺察到了中共的不對,覺察到了中國存在着問題,但多數人並不知道我們該怎麼辦。   於是,我們有的選擇了考公,希望能加入它們獲得特權以求自保,有的選擇了躺平、開擺,然後混吃混喝等死,有的選擇了不生育後代,有的選擇到鄉村避世,有的寄情於山水,或沉溺於某一愛好,有的選擇遷徙到海外謀生,還有的選擇了反共,但更多的中國人依舊還是只能無奈和毫無選擇的逆來順受,只能每天為了子女、父母和家庭咬緊牙關忍受,不顧一切的堅持下去,即使是在透支着自己的身體和健康,即使是放下了自己的臉面和尊嚴。    但,其實,我們逃不掉的,我們也躲不過去,更避不了什麼世,你們看看,中共已經利用它們制定的法律將中國的所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等等資源財富統統以國家的名義給占有壟斷,而中國人為了存活,就必須使用到土地、水、電、燃氣、油、礦產等等這些資源,他們就只能高價向中共的政府、黨企或領導關係人公司購買,中共及其領導就在這一過程中對中國人民完成收割,而諷刺的是,在人類歷史上,也只有奴隸才沒有權擁有土地。    其次,中共以“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為藉口向中國人的衣、食、住、行,生產、經營、投資、消費等方方面面無死角徵收稅費,中國人的一舉一動,幾乎都需要向中共交稅,且一找到由頭機會,中共的行政機關對中國人不是沒收就是罰款,中國人在實質上成為了中共可以隨意壓榨的人礦以供中共的組織維繫、擴張,供中共領導幹部、骨幹成員及其家屬享用揮霍。   再次,中共掌握着中國人的生殺予奪,可以輕易動用公檢法將任何無罪的人逮捕、定罪、判死、關精神病院(李宜雪女士至今生死不明)、消失,甚至是做成人體標本,更可以利用公檢法合法的掠奪民營資產、搶劫百姓財物,包括並不限於1元錢購買一家航空公司、太子奶式打劫,沒收老百姓合法購買的電動車,沒收小攤小販賴以維持生計的拖車、貨品、財物。    再有,中共還可以利用金融,利用銀行、股市、基金、保險、印鈔、發國債、發地方債來詐騙、收割老百姓,稀釋普通中國人的資產。最近,它們更是明目張胆的利用房票來打劫百姓房產,只消打一張白條就可以將你的房子變成它們的資產。   而最過分的是,中共的領導幹部們器官衰竭時,我們每個中國人都有可能成為它們身體的配件,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羅帥宇醫生墜亡案件,人體器官的獲取和交易對於它們來說就和去菜市場買一對豬腰子般的容易。    事實上,我們今天還能存活的每一個中國人其實都只是倖存者,我們並不比那些遭遇不幸,那些被中共整死、冤枉、消失、關精神病院的人厲害,也不比那些被中共的政府政策明搶、強買強賣、強拆、強占的人聰明有能力,我們只是幸運的沒有碰上這些中共造就的人禍而已,但,你和你的後代不可能永遠每天都幸運,而且,就算你到了海外,中共的所作所為也會成為一個標籤一直影響着其它國家、民族、個人對你的看法,影響着你在當地的生存與發展,更何況,你身上還流淌着你永遠抹不掉的中華民族的血。    況且,中國是中國人的中國,而不是中共的中國,中共在發動群眾建國之初,在動員人民子弟奪取中國政權的過程中一直強調,新中國的所有土地、自然資產、公共財富都是全民共有的,那憑什麼現在新中國的所有土地和自然資源及公共財富都任由中共領導幹部及其家屬、子女、裙帶獨享、獨占、獨處分?復旦張維為其實說對了一句話,它說:“我們每個中國人其實都是富人。”是的,我們每個中國人其實都是富人,我們擁有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財富,我們本不應該活的那麼貧窮、困苦、勞累、且毫無希望,但,本該屬於我們的資源和絕大多數的財富都被中共給竊取了。    各位,我們吃苦耐勞是沒有用的,就算我們每天三份工,一天工作16小時,就算我們每周996,就算我們做大半年的農活不休息,我們和我們的後代還是依舊翻不了身,我們依舊還是買不起房、還不起貸款、交不起房租、談不起戀愛、結不起婚、生不起小孩、看不起病、養不了老;我們創業、開廠、經商也是沒有用的,就算你掙了再多的錢,創造了再多的財富,中共還是執掌着你和你公司企業的生殺予奪,它們隨時可以像殺豬一般的宰你全家;我們讀書也是沒有用的,如今你就是再好的學校畢業、再高的學歷、再有本事你也得靠母嬰、血液、性,得靠關係、靠趨炎附勢、溜須拍馬,靠當牛做馬、伏低做小,只有當了領導的心腹、黑手、白手套你才能在新中國搏得幾分前程。    但各位,我們何須如此。男子漢、大丈夫,人活一世,我們何須如同牛馬一般的苟活。何須如同被宰的雞兒一般的掙扎。何須如同蛆蟲一般的蠕動。    各位,我們為什麼要做那種保護不了自己,保護不了尊嚴,保護不了老人、女人、孩子,保護不了自己的房子,做那種被自己女人嫌棄,做那種自己也瞧不起自己,做那種豬嫌狗厭、一無所有的男人。    從中國改革開放到現在,我們中國人所創造的財富完全夠我們14億中國人閒暇、體面的生活,我們完全可以和歐洲一般,每周工作4天。今天的大部分中國人之所以如同牛馬一般的辛勞困苦,並不是中國人還不夠努力,也不是中國人吃的苦還不夠多,更不是因為什麼美國或西方列強的剝削,而只是因為中共的領導、骨幹和它們的家屬、子女及那些紅色家族,那些紅二代、三代、四代、五代們享用、占有、私分了中國90%以上的資源和財富,而我們這十多億的老百姓只能拼命的卷、拼命的爭搶、拼命的表忠心,以跪求可以舔食撿吃那些從領導及其家屬們指尖、嘴角掉落的殘羹剩飯,跪求嘗一口它們吃了肉喝剩下的湯。   更何況,儘管大多數中國人已經負債纍纍,已經窮的響叮噹,但我們每年還會被中共以各種名目花樣的稅費收刮、算計走二十多萬億人民幣供中共充血。    現今,我們中國老百姓要想過上正常、健康、有尊嚴、富足生活的唯一辦法,就是從中共手中拿回我們的國家,從中共手中奪回被它們竊取、侵占、私分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及公共財富,並杜絕中共再以國家、以公有、以法律政策的名義收割、壓榨我們,只有這樣,我們就能改變我們的命運,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改變我們的命運。    說到要從中共手中拿回我們的國家,奪回我們每一位公民被其侵犯的公民權利,拿回屬於民眾的資源、財富,建立一個真正國之權在於民的社會,多數中國人會感到絕望,會感到深深的無力,覺得這根本不可能,因為,中共太強大了。    但其實,這是因為我們對於我們一無所知,我們對於公民的力量一無所知。中共並非是不可以戰勝的,我們如果是一個人,10個人,100個人對抗中共,那中共很容易讓我們消失,但如果我們是十萬、一百萬人對抗中共呢?那中共對付我們就沒那麼容易了。但經過這次的疫情封控,經過中共最近幾年在中國政治和經濟、民生上的倒行逆施,我們至少有5%的國人已經覺醒,已經覺察到了中共的問題,知道了中共的真相,知道了新中國政治和社會制度的恐怖可怕及不公之處。5%是多少人?7000萬。而如果我們這已經覺醒的7000萬公民,把我們的力量聯合起來集中到一處對抗中共,那誰還敢保證我們這些已經覺醒的公民就一定會輸?而且,我們不止7000萬,別忘了,我們有13億人,除了我們已經覺醒的7000萬,我們還有13億中了中共思想病毒的國人,如果通過我們這5%已經覺醒的公民的努力,給其他90%的國民解了中共的毒,打開了中共的思想改造在他們思想上的禁錮,那如果,我們13億公民的力量聯合起來,那中共它憑什麼來抵擋?它用什麼來抵擋?    推翻中共,大家不要覺得不可能,比中共強大的蘇聯也就在一晚上崩塌,大家知道,中共的力量是從哪裡來的嗎?    其實,中共的力量就是來自你,來自我,來至他,來自我們這些每一個被它收割、壓榨的普通中國人,只要我們這13億中國人收回我們的力量,只要我們13億中國人拿回我們對中共的支持,那麼,中共的力量就會在瞬間變成無源之水,而只要我們13億中國人都同時站出來,都同時走上街頭,同時反對中共,要求中共還政於民,要求中共下台,那麼中共的政權就會在瞬間崩塌。      真正強大的不是中共,而是你們。    反革中共的命,其實就是這麼的簡單,中共是怎麼起來的,我們就得怎麼去瓦解它,經過中共思想改造過的,我們幫他們從中共思想改造的禁錮中走出來,中了中共思想病毒的,我們幫他們解毒,然後把我們的力量聯合集中到一處對抗中共。    但目前,在反共的路上,我們有一大問題,就是今天的中國人不善於群,不團結,無法形成合力。 那這裡面最根本的在於什麼?究竟是出了什麼樣的原因而導致了那麼多的反共人員、團體、組織無法形成合力的?    就我個人淺見認為,這是因為我們這些反共和意圖反共的人沒有共識,是的,我們這些反共的人員、團體、組織無法形成共識,我們或者各有自己的觀點、意見和主張,或者我們不知道什麼才應該是正確的觀點、意見和主張。    但其實,不知道大家考慮過沒有,我們反共的目的到底是為了奪取中國的政權,然後替代中共成為新的特權統治中國,壓榨人民,收割老百姓?還是說,我們反共的目的是為了爭取每一位中國人的公民權利及人權,建立一個國之權在於民的社會,實現我們中華民族政治上的現代化?    如果說,大家的目的是第一個,是為了取代中共,為了成為中國新的特權階級,那麼很顯然,我們這些反共的個人、團體和組織永遠也無法形成共識,而且,大家之間還會有無法調和的,甚至是意圖相互吞噬,欲置對方於死地的矛盾,因為這是專制與專制的對抗,是極權與極權的爭鬥。    但如果,我們這些反共的個人、團體、組織真的是在為了爭取每一位中國人的公民權利在奮鬥,真的是在為了中國人的人權在努力,那麼,我們這些反共的個人、團體、組織是沒有理由達不成共識的。    因為,現代社會就公民的權利及人權有哪些早已達成普遍性的共識,就比如:選舉權、被選舉權、投票權、參政議政權,對國家公共機構、公職人員和社會公共事務及公共財產的建議權、監督權、知情權,及公民個人的生存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勞動權、休息權,及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公民個人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和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信仰自由,公民非依法定程序及法定緣由不受逮捕等等······    而且,如果我們真的是在為爭取公民權利和人權,那麼,今後中國該怎麼走?該由誰說了算?就不應該由我們這些反共的個人、團體、組織來決定,而是應該由我們這些反共的個人、團體、組織及其他的國人、團體、組織各自提出我們的觀點、意見和主張,而後,由13億中國人一起來投票決定我們今後的中國及中國人該怎麼走。該由13億中國人一起投票來決定我們中國今後該怎麼辦。然後,將這13億中國人的決定製定為國家規則,由我們每一位中國人都共同的去遵守和維護。當然,共產黨員及共產黨的擁護者沒有投票權。而這由13億中國人投票決定出來的國家規則他實際上就是《憲法》。    因此,以我個人淺薄的認知認為,現在為了形成反共的個人、團體及組織的共識,為了形成合力一致對抗中共,推翻中共,我們有必要發起和進行一場由全體中國公民一起參與、宣傳、制憲、立憲的運動,我們必須提出自己的觀點、意見和主張,然後分批的或是一起匯總、協商、討論、投票,爭取先在線上或線下形成一份或幾份憲法草案,然後再逐個、逐團體、逐地區、逐省的修改、商定、表決,如果有一天,我們13億中國人都一起參加到了這部《憲法》的制憲、立憲當中,那麼,等13億中國人中的大多數都同意這憲法生效之日,也就是中共倒塌完蛋滾回蘇聯、滾回馬恩毛列的墳墓、滾回西伯利亞之時。 而這,也將成為我們中國近代歷史上最光輝閃耀的時刻,這將會使中國的統治權從帝王將相、從特權階級第一次擴大到了每一位普通的中國人,這將真正實現我們中國統治權的公共化,實現我們中華民族政治上的現代化。    事實上,大多數中國人並沒有意識到,我們的今天是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那一天的延續,一百年前開啟的那幕、那場變法共和並沒有結束,我們中國政治上的現代化轉型,我們變法救國、強國富民、全民共和、天下為公的使命還一直沒有達成,當下,就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說,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一百一拾叄年看起來很長,但放到歷史當中這百年只一瞬,彼時我中華無數仁人志士,人傑精英為救國自強尋變法、搞革命、求共和,梁啓超、譚嗣同、袁世凱、孫中山、陳炯民、宋教仁、黃興、秋瑾等等能人輩出,無數無名之英雄人物、無名之大義之士紛紛登場為此拋頭顱、灑熱血、以身許國許民,只圖救國自強,但,可惜,中國現代化之路被蘇俄扶植、操控的中共打斷,我無數革命先輩犧牲所換取的革命果實被中共摘取,49之後,我中華民族不慎誤入歧途,且為此付出了人類歷史上空前的慘烈代價,並被這西伯利亞寒流侵染控制至今。    現在,我們這代中國人是時候給清帝退位所翻開的這頁變法共和的歷史劃上句號了,我們是時候實現百年來我中國數代英雄人傑精英義士一直前仆後繼,並為之流血犧牲奮鬥的民主、憲政、共和了。我們不能再把這責任繼續推到我們的下一代,因為,這一代又一代推脫的後果就是我們一代代的中國人都淪為了中共牟利之工具,成為了它們奴役、犧牲利用壓榨收割之對象。    我想,今天,我們中國人先不要去談什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也不要說什麼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我們得先提一點,就是不要讓我們堂堂一個中華民族徹底淪落為中共的中華奴族。    文章的最末,給大家附上我東拼西湊、抄寫、稍改良出來的一份憲法草案,這憲法草案的脈絡脫胎於《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約法》《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等憲法及憲法文件,而我弄這憲法草案的意思更非是說這憲法草案就是正確的、就是對的,這憲法草案其實就一截磚頭,而且大概率的還是存在錯別字的磚頭,只希望我拋出、砸出的這塊磚頭能引來大家的珠玉,至於為何明知可能存在錯別字還不改,答案是只我自己一個人在弄,實在是能力有限,檢查不出,也改不過來,就只好先寫個輕則條款,麻煩大夥將就,然後期盼大家的珠玉。           致敬每一位反共或意圖反共的人士                                         左智海                                     2025年4月26日                 《全民憲法》草案第一版                    序言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我中華民族曾在人類歷史上創造出光輝燦爛的文化,但時至近代,清帝制沒落腐朽,其國力積弱、不敵外邦、民生多艱,為此,我中國無數仁人志士,人傑精英尋變法搞革命,後清庭迫於國內外形勢之壓力,於公元一九一二年二月十二日退位讓與大中華民國以實現共和。     民國時期,共和初成,國人各方勢力積極努力嘗試共和,儘管一路反覆多艱,但國內政治經濟文化民生逐步欣欣向榮,且培養出一大批思想自由,人格獨立、平等,具備公民意識及公民精神的人傑精英。     但時不與我中國,由蘇聯所扶持的中共在蘇共授意之下,故意提前引爆中日戰爭之戰火,在民國尚未完成備戰情況下,打斷民國發展民主、民生、共和及發展教育、軍事、經濟、實業、國力之契機,讓我四萬萬中國同胞成為蘇聯對抗日本北進的人肉防線。     後中共又於中日戰爭期間多次與日軍進行情報合作,甚至有軍事協作,並趁中華民國戰勝日本,傷亡三百多萬國軍將士之際,在蘇聯的扶持及支援下發動內戰,並於四九年占領中國。     毛澤東專政期間,我中華民族遭遇前所未有之歷史浩劫和文化劫難,五千萬以上國人百姓死於其獨裁專制之手,且清末民國期間我中華民族所誕生的各界仁人志士、人傑精英,或被中共迫害、打壓、消滅,或被迫流亡。無數中國優良傳統文化被棄,歷史文物古蹟被毀,自由民主共和之思想被清除,無數國人個人財產被剝奪,國家之權力與資源被濫用,我中國現代化、文明化、民主化進程被迫中斷。      時至今日,我中國之政治、經濟、文化、自然資源被中共一手掌控,國人喪失人權,且中共為維護其專制及特權更不惜通過洗腦、混淆邏輯、篡改歷史、封鎖信息來愚化、奴化我中華民族,使我國人甘願成為中共牟利之工具,奴役、犧牲利用之對象。      我中國之政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軍隊及所有公務部門現已淪落為中共對國人百姓專政之工具。而土地、住房、醫療、教育、養老、社會保障、市場、金融、水、電、煤氣、石油、礦藏、通信、交通等民生之必須則成為中共收割國人百姓之利器。     我國人百姓從生至死,都處於中共愚弄、操控、役使、壓榨之中,其大多一生辛勞悲苦,且無希望,無自由、無平等,既無參與公共事務、無思考抗議、無追求幸福之權利。     然中國乃中國人之中國,而非中共之中國,中國之主權只應歸屬全體中國公民而非中共,我中國公民有權對中國行使主權,我中國公民只應是中國之國家主人,而非中共國之國家奴隸。故此,我中國公民有權拒絕任何政黨及任何個人的領導和指揮,既我中國公民有權自行立憲,並有權施行公民自治。     故今特立此憲法,用以呼籲!號召!聯合14億國人一起以公民之身份參與立憲制憲,一起以公民之身份確立我中國國家規則及公民權利義務,一起以公民之身份宣告我中國開啟公民自治,並要求中共立即還國於民!還政於民!還軍於民!     幸天佑中華,四九年中華民國退居台灣,後經其各界人士之不斷抗爭努力,已實現民有民治民享民主共和之國,為中華民族現代化、文明化、民主化轉型之實例,為破除中華民族不適合民主化之傳言,為引領我輩公民奮勇實現國之權在於民,實現我中國自由、平等、獨立、民主、共和之燈塔。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國之主權屬於全體中國公民。   第二條 中國以自由、民主、共和之方式施行公民自治。           公民自治目的:確保中華民族之生存、繁衍、強盛、發展;確保國家安全獨立,領土完整,不受外敵侵犯;確保公民之人權及公民權利,並不受任何公權力及專制政黨、獨裁者或任意人之侵害;確保發展生產、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藝術,提升中華民族個體智力、體力及綜合素質、綜合能力,激發中華民族整體凝聚力和創造力。   第三條 凡具有中國國籍者為中國公民,但共產黨員及信仰共產主義者無政治權利,既無參政議政之權利,無參與國家公共事務之權利,更無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   第四條 真實自願退出共產黨者及不再信仰共產主義者可恢復完整的公民權利。   第五條 中國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依本憲法之規定不得變更。   第六條 中華民族由我國五十六個民族一起構成,各民族都是中華民族的一份子,中華民族一律平等。   第七條 中國的國旗為中華五方色:青(東)、赤(南)、黃(中央)、白(西)、黑(北)五色旗,中國的國歌為~,中國國恥日為10月1日。   第八條 中國於全國各省會城市建立痛苦牆,以紀念銘記因中共專政而非正常死亡的各省份國人百姓,並警醒我中華民族因共產主義而所遭受的歷史浩劫和空前劫難。  第二章 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中國公民享有自治權,有權通過憲法授予之權利管理國家,制定國家規則,參與國家公共事務,並有權監督國家公權力行為。   中國國家元首及行政、立法、司法、軍隊等所有公務部門及公務人員,絕非公民之領導或父母官,更非統治者及統治階級,其只是維護憲法,執行公民意志,服務和保護公民的存在。  第十條 中國公民享有選舉權,凡年滿十八周歲公民者,有權通過投票行使公民權利。      中國公民直選國家元首之權利不可剝奪。      中國公民直選省、市、區、縣、鄉、鎮行政部門負責人之權利不可剝奪。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十一條 中國公民享有被選舉權,凡年滿四十周歲之公民有權競選國家元首。     凡年滿二十三周歲之中國公民有權競選除國家元首之外的其它民選職位。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享有罷免權,有權通過憲法規定的程序罷免包括國家元首在內的民選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原選區選民有權依法罷免被選舉人。   第十三條 中國公民享有創製權,有權通過憲法規定的程序創製法律。    當占全國十分之一享有選舉權之公民聯名提議法律案時,立法院應於開會期間受理,並應於受理後九個月內作出決議,立法院決議通過的,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立法院決議不通過的,依法駁回。    當占全國十分之三享有選舉權之公民聯名提議法律案時,立法院應於開會期間受理,並應於受理後九個月內做出決議,立法院決議通過的,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立法院決議不通過的,應由立法院主持,公示該法律案半年後,啟動全民公決程序,當有效同意票過全國選舉人總額之三分之二,即通過之,並由立法院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第十四條 中國公民享有複決權。凡涉及國家主動對外宣戰,涉及國家領土問題,涉及憲法的修改事項須交由全體中國公民複決。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享有全民公決權,凡涉有重大國計民生意見分歧,經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協商處理仍無法解決時,需由總統主持,交由全體公民以投票的方式進行公決。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有權親自或透過其代表確定公共稅賦的必要性,自由同意並關注其使用,並決定稅額、稅基、徵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七條 中國公民享有監督權,有權要求公共機構對其行政管理進行說明,有權對國家公務部門及公務人員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之權利。     第十八條 中國公民享有以平等機會參與本國公務之權利。     第十九條 中國公民享有知情、請願、訴訟之權利。     第二十條 中國公民享有思考、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公民享有和平集會、結社、遊行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具有反抗奴役、反抗專制、反抗壓迫之權利義務。   任何黨派、政府、組織機構或個人、元首,在實際上剝奪了公民於憲法第二章規定之公民權利,並在實際上對中國公民造成奴役、專制、壓迫時,中國公民有權利及義務自發組織啟動全民公決,當有三分之二之全國公民投票認為自己被奴役、被專制、被壓迫或全民公決程序被專制政黨、獨裁者鎮壓、破壞時,公民便有權直選臨時總統及臨時副總統,並由臨時總統來解散原政府,組建臨時政府,中國之軍隊及國內武裝力量和其餘公務機構、民意代表,須服從臨時總統之指揮。待推翻專制政黨、獨裁者後三個月內再依本憲法之規定重新選舉總統及副總統,重新組建、選舉新的政府及其餘公務機構、民意代表。   公民依本憲法本條之規定情形選舉出臨時總統及臨時副總統時,原國家元首及原副元首即自動被罷免。   依本憲法本條規定之第二款選舉臨時總統、臨時副總統時適用本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違反本憲法本條規定之第二款,奴役、專制、壓迫公民者視為叛國,除解散政黨、組織,承擔刑事責任,沒收非法所得外,其所有成員一律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若有中國之軍隊及武裝力量支持專制政黨、獨裁者,並鎮壓公民者,視為叛國,一律移交軍事法庭審判。      第二十三條 共產黨員及信仰共產主義者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無憲法第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公民權利。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公民享有生命、自由、財產、安全、平等、尊嚴、宗教信仰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 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任何公民不得被控告、逮捕或拘留。      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搜索公民之住所、文件、通訊、財產。      非依法定程序審判及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不得剝奪公民生命。      非現役軍人或服兵役期間與軍事相關之犯罪行為不受軍事審判。     第二十五條 任何公民,在未經公開審判而依法被證實有罪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公民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當時法律不夠成刑事犯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     第二十六條 不得在任何形式案件當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不得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在審問過程中有權要求律師在場。   第二十七條 被告人有權要求與原告方證人對質,有權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之證人出庭作證,並有權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二十八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公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受懲誡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公民就其所受損害,有權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公民享有正當防衛之權利,當公民於住所處遭遇非法侵害時享有不退讓之權利。   第三十條 任何中國公民之合法財產不得被剝奪,除因戰爭或涉及國家和公共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之原因外禁止徵收私產,徵收需事先給予公平的補償。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公民享有生存及繁衍之權利。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權工作,有權自由選擇職業,有權享受公正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有權通過工作獲得公正合適的報酬,以保障他本人和家屬享有尊嚴生活所必須之條件。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公民享有休息和閒暇之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之權利。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公民享有社會保障權,有權享受為維持本人和家屬之健康和福利所需之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着、住房、醫療和必要之社會服務;在遭受失業、疾病、殘廢、守寡、哀老、或其它不能控制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公民無戶籍限制,享有自由遷移和居住之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之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不受非法干涉。    第三十七條 任何外國人都不得在中國獲得超國民之待遇。   第三十八條  法律只能禁止危害社會之行為。不得阻止任何未經法律禁止之行為。任何公民不得被強迫從事法律未強制規定之事情。     凡公民之其它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三十九條 中國公民有遵守及維護憲法之義務。  第四十條 為維持武裝力量,及公共開支和保障民生,公民有納稅之義務。  第四十一條 中國公民有受教育之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服兵役之義務。    中國公民有維護國家、民族獨立,不被侵略、占領及分裂之義務。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公民有實現中華民族復興,開創中華文明新篇之義務。第三章 國家元首。   第四十四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國。   第四十五條  總統統帥全國海陸空軍。   第四十六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第四十七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四十八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需經過立法會之通過或追認。立法會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戒嚴。   第四十九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五十條 總統依法授權與榮典。   第五十一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可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命令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五十二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計算。  第五十三條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四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五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由全體中國公民直接選舉之。              總統、副總統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組可當選為總統、副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組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數,則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組候選人可以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組則當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五十六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十七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言如下:~     第五十八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由全體中國公民公投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副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五十九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副總統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六十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六十一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全國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六十二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六十三條 總統除犯內亂、外患或叛國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第四章行政第六十四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六十五條 行政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三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第六十六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免。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可由總統指定一名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第六十七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第六十八條  行政院依下列規定,對立法會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複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複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複議案預期未決議者,原決議失效。複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第六十九條 行政院設立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七十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第七十一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立法院。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第七十三條 國家之考試及公務人員之銓敘、撫恤、退休,及任免、考紀、級俸、升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由行政院製作議案報立法院決議之。第五章:立法   第七十四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公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公民行使立法權。   第七十五條 立法院有決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它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中國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國全體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三分之二,不得變更之。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任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    立法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計報告於立法院。並同時,需將審計報告向全體公民公示六十天,並接受公民之監督。   第七十六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一 行政區劃立法委員,依中國原三百三十三個地級行政區,包括原二百九十三個地級市、原七個地區、原三十個自治州、原三個盟,每個原地級行政區至少有一人;其中,人口超過一千萬之地級行政區增選二人,總共三人;人口超過五百萬之地級行政區增選一人,總共二人。二 民族代表立法委員,全國五十六個民族,除漢族外每個民族至少有一人,其中,人口超過一千萬之民族至少有三人,人口超過五百萬之民族至少兩人。三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公民二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原各地級行政區人口分配名額,並由原各地級行政區住滿六個月以上公民選舉,票高者當選。第二款依各民族人口分配名額,並由各民族公民選舉,票高者當選。第三款由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選舉,由票高者當選。第七十七條,立法委員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第七十八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第七十九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第八十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個月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第八十一條 立法院遇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第八十二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第八十三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第八十四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第八十五條 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第八十六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第八十七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其餘公職。第八十八條 立法院之組織,及報酬待遇,應以法律規定之。第六章:司法第八十九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九十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任何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第九十一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席位十五人,其中第一屆大法官九人,由總統指定三人,由立法院內部決議指定三人,並由全國選民公選三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從第三屆總統上任起,大法官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從第三屆總統上任起,大法官可補足十五人席位。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大法官、法官七十周歲時須退休。   第九十二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九十三條 法官履職前須退出政黨。    第九十四條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預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注意見,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第九十五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第七章 中央地方之權限 第九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際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第九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行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水陸交通運輪。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它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賑濟、撫恤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款各項,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第九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本省公民是否可以持有槍支。 十二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三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款各項,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第九十九條 下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十一 其它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款各項,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第一百條 除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物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第八章 地方制度第一節 省、直轄市、自治區  第一百零一條 省得依法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第一百零二條 省自治法應包含下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全省公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副省長一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省長、副省長由全省公民直接選舉之,省議會有彈劾省長、副省長之權。   三 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第一百零三條 當省長有背叛國家、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意圖、準備和行為時,總統有權罷免省長、副省長。   第一百零四條 省長、副省長被罷免後,由全省公民於六十天內另行選舉之。新當選之省長、副省長任期重新計算。   第一百零五條 省長被罷免後,由副省長暫代省長之職。     省長、副省長同時被罷免的,由省議會議長暫代省長之職。    省議會議長代行省長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第一百零六條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告無效。第一百零七條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與司法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第一百零八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第一百零九條  直轄市與自治區適用憲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區長應由蒙古族同胞當任。  新疆自治區區長應由維吾爾族同胞當任。  西藏自治區區長應由藏族同胞當任。   第二節 縣、區、市第一百一十條 縣實行縣自治。第一百一十一條  縣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第一百零一十二條 縣公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製、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它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第一百零一十三條 縣設立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公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第一百零一十四條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第一百零一十五條 縣設立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公民選舉之。第一百零一十六條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第一百零一十七條 市、區准用縣之規定。第九章  基本國策第一節 國防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中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之外,效忠國家,愛護公民。 第一百二十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控制軍隊及武裝力量,更不得以軍隊、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否則,一律視為叛國。 第一百零二十一條 任何現役軍人加入黨派者得開除軍籍。 第一百零二十二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其他公共職務,不得參選民選職位及民意代表。 第二節 外交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第三節 經濟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國實行市場經濟,推行對外開放,保障公民民生。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國領土內之無主土地、水流、礦藏、天然氣、森林及其餘資源屬於全體中國公民。政府售賣、轉讓、開發之上述資源所得利潤優先用於持續性的保障公民民生。   公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歸公民個人,可以建房、耕、種、典、賣、轉讓、贈與等不受非法侵犯。    附著於土地之礦、經濟上可開發使用之天然氣,及地下之物包括無主之文物,歸公民個人所有。    公民依法取得的礦藏、天然氣、森林、水窪等資源之所有權歸公民個人所有。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用事業及其它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個人經營之。第一百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及地方性公有企業為公共性服務保障機構,其建立的目的為服務、促進和保障公民民生。 第一百二十八條 所有財產、企業的經營本身如具有或取得了國家公共服務或壟斷性質的,均得轉為公共財產。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有妨礙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獎勵與扶助。 公民生產事業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第一百三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第一百三十一條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國家對於公民個人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第一百三十三條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省為謀縣與縣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金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第一百三十六條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第四節 社會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民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的,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第一百三十九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四十條 國家為謀求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病殘,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構建、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第一百四十五條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第五節 教育文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公民精神、自治精神、公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一百四十七條 公民受教育之權利,一律平等。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中國推行九年義務教育,兒童六歲起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由政府供給書籍以及在校期間伙食。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公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在校期間伙食亦由政府供給。   第一百四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具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一百五十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一百五十一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第一百五十二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優先編列,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體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對於下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第六節 邊疆地區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少數民族語言及文化。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少數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第十章 憲法之生效、施行及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憲法達七億十八周歲以上之中國公民簽字後當即生效。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及謂經公民依法行使創製之權,全民公決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一百六十條 政策、規章、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第一百六十一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第一百六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國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二 須經享有選舉權的全國公民三分之一聯名提議,由立法院受理並公告九個月後,啟動全民公決,有效同意票過全國選舉人總額之四分之三,即通過之。第一百六十三條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願意參與立憲之中國公民共同參與商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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