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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送交者: 汗青 2002年05月25日18:39:4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民主與法治是現代社會成功的基本要素,在社會實踐中,嚴格的法治則比純粹的民主更為重要:從印度、印度尼西亞到南美洲的大部分國家都是民主體制,但是這些國家的發展都很不成功;而一個具有嚴謹完善法治的社會,哪怕不是100%的民主體制,卻發展得都比較順利。這也不奇怪,一個民主程度高而法制不健全的國家,就是不出現混亂,也至少是效率低下。只要法制健全,在很大程度上能保證社會的健康和穩定。當然最好的是同時具有民主和法治。

西方國家大多同時具有民主和法治,而中國在這兩個方面都存在嚴重的缺陷。再加經濟上也是西方先進富裕,中國貧窮落後的強烈反差,造就了許多親西方的中國人。他們一致對自己的國家社會深為不滿,認同追求民主是他們的口號,然而西方成功的基礎,對社會進步起關鍵作用的法治卻並不歡迎。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成功的典範,香港之所以有今天是因為有一套嚴格的法制體系。可是回歸以後香港的民主派卻每每以民主為藉口挑戰法制,甚至直接參與破壞法律制度。在回歸以後,特區政府根據過去成功的經驗和國際民主發達國家的法律實際,恢復制定了《公安條例》。但這立即受到了民主派人士的強烈反對,他們認為條例中的規定,舉辦遊行和集會等活動,須在七天之前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並取得“不反對通知書”才算合法,民主派指責說,這“不反對通知書”就是變相的一種審查制度,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和平遊行和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

事實上《公安條例》有關遊行集會的條例並沒有違反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公安條例完全認同民眾遊行和集會的權利,而從法律加以規範。在實踐中特區政府對遊行集會的管理也非常的寬容,沒有跡象顯示政府以此來審察限制港人的權利和自由。在國際上西方發達的民主國家對示威遊行也都有嚴格的法律規範,幾乎沒有一個現代國家可以毫無限制地任意遊行,而且香港的《公安條例》採用通知制,是所有規範形式中最寬容的。但是民主派人士不鍾意對其隨心所欲,為所欲為的任何限制,強說《公安條例》惡法、是搞“白色恐怖”,並且公然無視法律,自這項法律條例生效以來,香港的民主派人把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知法犯法、以身試法,前後進行了數百次的非法集會。王朔有言“我是流氓我怕誰?”,香港的民主派可謂是:我是“民主”惡棍我怕法?

香港的民主派雖然專橫跋扈、無法無天,但是他們違犯的還是相對比較輕微的《公安條例》,和有強大後台老板,以美國為大本營的海外民運敢直接犯刑法——造假護照比起來可是小巫見大巫了。偽造、使用假護照在幾乎所有民主自由國家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這是世界法律放之四海而結準的共性,並不受不受政治制度,意識形態的限制。從事這種行為的人就是罪犯,海外民運的頭目之一楊建利便是其中之一。

美國讎華勢力的走卒、台獨分子的盟友,“二十一世紀基金會”主席楊建利因涉嫌使用假護照,在昆明被警方抓獲。本來這是一件很平常的刑事罪案,在美國每天都有成百上千的人因為沒有合法身份證而被捕,這些人並沒有偽造或使用假護照,他們被美國政府逮捕,僅僅是因為沒有合法的身份證(他們向美國政府提出申請,但自由的美國拒絕給他們合法的身份證,反而以“無身份證”為由把他們投入監獄),並沒有偽造或使用偽造的證件。

但是楊建利卻不是普通的人,根據民運精英的“天理”,老百姓、普通學生賤如牲畜,只要有利於精英老爺的利益,血流成河也在所不惜。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同學們衝啊,堵住那坦克的槍眼(我暫時撤退,但我一定會領導你們的)。今天竟然有敢把精英降到了黎民百姓的地位,不知天高地厚地依法制裁犯罪的精英,真乃是可忍,孰不可忍。偉大的、光榮的、正確的民運憤青怎麼可能有錯,精英犯法?那絕對是法律的錯誤,是犯法精英:王丹、胡平、陳軍、王軍濤一致發表聲明,把楊建利犯案的責任全都栽到中國政府頭上。

精英們的理由是,楊建利的犯罪行為是“和平推動中國進步”。因為中國政府不讓民運回國,而“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就是政治與公民權利公約,明確地規定,每一個公民、每一個人,人人都有出國的權利。並且有回到他自己本國的權利。也就是說,回到自己本國是一項最基本的人權”(劉青原話)。是中國政府違法(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刁難楊建利公民身份和權利在先,所以楊的行為是正確的。

這“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可是什麼東西呢,是規範世界各國政府的準則還是一紙空文呢?如是後者,那麼王丹等人也就失去了基礎(不然的話那還可以繼續深入討論)。 讓我們來以世界上最先進、民主、最自由、最寬容、最....的西方國家來做標準吧。出國包括出境和入境兩個部分,兩者缺一不可,只要在其中的一個環節被拒絕,那麼出國也就不可能實現。西方國家每年都拒絕數以十萬計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人民入境,從實質上剝奪了無數第三世界國家人民的“出國權”。倡導“人人都有出國的權利”的《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在西方無異於是一紙空文,民運拋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來到此為止,事情已經很明確,但民運憤青們一定不死心,因為還有“回國的權利”沒談,《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虛無性的證明還不夠“徹底”。那麼在西方是否“人人都有回國的權利”呢?,讓我們看事實吧。

英國有一位非常傑出的黑人政治領袖,叫范仁凱,他是“伊斯蘭國家”組織的領袖,在全球黑人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儘管范仁凱 has never been convicted of any disorderly conduct as neither has anyone who attended his meetings(從來沒有違規行為,就連參加他的會議的支持者都是安分守法的),但是英國政府自1986就以政治的理由禁止這位黑人領袖回國。什麼是“人人都有回國的權利”?在最先進、民主、最自由、最寬容、最....的西方這只是騙人的鬼話。

從以上事實我們可以看出,與其說中國政府逮捕楊建利是“刁難其公民身份和權利”,還不如說是在向最先進、民主、最自由、最寬容、最....的西方看齊。因此,請打着“民主”桂冠的人士不要處處以向專制獨裁者看齊;不要把法律視為僅僅對黎民百姓專政的工具;不要以為有世界上最強大的後台——美國的撐腰(美國政府、議員一如既往,已經公開支持楊的犯罪行為,要求中國政府釋放楊建利),就可以高於法律為所欲為,成了不受法律約制的天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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