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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胡平回答∶420事件,學生是否非法?
送交者: 馬悲鳴 2007年05月04日10:00:1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請胡平回答∶420事件,學生是否非法?

馬悲鳴

胡平先生台鑒∶

咱們也是老朋友了。我曾經在你們的刊物上掙過不少稿費。你我過去對六四的看法很接近。我同情六四死難者,還曾捐款500美元幫助民運。你指責運動的領導者沒有“見好就收”。如今你我都從原來的立場大踏步後退。我由於你早已知道的原因,現在已經公開掃蕩民運。而你卻翻回頭為當年你所指責的運動辯護。

你是國內的哲學碩士。我在國內學過直角坐標系。

考查一個歷史事件的是非並不難。和圍棋下完之後的復盤一樣,就是按照事件發展的時間順序把過程再重走一遍,也即沙盤推演,看看究竟當時誰對誰錯。

既然是在時間坐標軸上走過程,自然就得從最開始說起。

胡耀邦4月15日去世。4月19日夜到次日凌晨,有大批學生在新華門前靜坐示威,到了次日凌晨更進一步衝擊中南海。政府調來徒手士兵手挽手結成人牆攔阻。現場極度混亂,交通受阻,混亂中有一學生郭向東死於公交車禍。

王丹對外宣稱,該學生死於警車的蓄意衝撞,要追究政府的血案責任。可連郭的女朋友都作證說自己的男友確實死於公交車禍。

卡瑪麗達的電影「天安門」里有吾爾開希正對鏡頭的講演∶

【吾爾開希目擊記(1989年4月20日)

吾爾開希:“各位朋友,各位朋友,往後靠一靠!(眾人:別擠,別擠!)

“我是、我是今天凌晨,420慘案的目擊者、組織者、還有一些其他情況的知情者。我們在那裡靜坐一直堅持到了早上五點!(眾人:好!)

“在這個時候,他們出動了近千名軍警,野蠻地衝擊我們的隊伍,野蠻地毆打學生,還有北京市的其他各界的朋友。打傷人數可以說不計其數!而且他們對我們的女同學進行了猥褻污辱!”】

可如果學生妹不挺着小胸脯子往阿兵哥人牆上硬擠硬蹭,雙方如何能有身體接觸呢?

事情的經過大概就是這樣。現在我請胡平先生用「是/否」來回答,「420事件」,學生是否非法?

我早就知道胡平發明的理論∶“政府不修人行道,就不要怨行人走馬路。”

其實人行道已經修了,就是下面附錄1986年通過的《北京市關於遊行示威的若干暫行規定》簡稱(遊行十條)。可89年沒有任何人走這條合法的人行道。

我也早就知道眾多民運愛好者的邏輯∶惡法非法。

可細讀此規定,並非惡法。

第一,這個規定與任何其他國家的類似規定並無不同,都是規定遊行必須提前申請,在警方批准後才能按批準的時間和參加者的人數在嚴格規定好的路線和時段內進行。這在全世界都一樣。

第二,我也知道民運方面的理由∶89年之前曾有上百起遊行申請都沒獲得過批准,證明申請無用,所以不必再遵守該規定。

實際情況是當時衝擊中南海的人非但不知道還有個「遊行十條」的相關規定,而且連以前曾有人申請沒有獲准都不知道。他們在不知道應該申請的同時,也不知道申請無用。

項小吉律師曾講過「各案分析」原理,英文叫“CASE BY CASE”。這是全世界通用的司法準則,中國也不應例外。也就是說,退一萬步講,即使此前真有過哪怕一千次的申請都沒有獲得批准,都是政府的錯。但這次是學生沒有申請,就是學生的非法。

第三,該規定經過北京市人大通過,附和程序。如果有誰認為該法的通過不和程序的話,應該抗辯。在1986年12月27日以後在將近兩年半的時間裡並無任何後來組織示威的人提出過聲明或憲法訴訟,指責這部「遊行十條」違憲,不合程序正義,或者過於嚴厲。到了1989年4月19日,抗辯的時效早已過去。該「遊行十條」就是合憲有效的。

我也注意到王丹呼籲的反思「六四」必須堅持兩個道義底線:即堅持正面評價八九民運和不能遺忘「六四」。

是否認真貫徹王丹同志的「兩個堅持」,以後再說。

在時間坐標軸走到1989年4月20日午夜12∶00之前,後面的什麼「六四」開槍等一系列事件都不曾發生。學生在這個時段之內未經申請便去新華門前靜坐示威,並進一部衝擊中南海。政府方面是且僅是調動徒手士兵以人牆攔阻。

假使(!)郭向東真的死於警車,責任也在他自己。如果無人衝擊中南海,政府絕對不可能調動警車。沖新華門發生在前,軍警恢復秩序在後。

如果兩個事件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話,那麼先發生的是原因,後發生的是結果。作為哲學系的研究生,我想胡平還不至於連這點最基本的判斷標準都否認吧。

這就是「420事件」的全部。請胡平先生回答,在這個事件中,學生是否非法?

我靜候你的回答。

馬悲鳴頓首

2007年5月4日

【附錄】~~~~~~~~~~~~~~~~~

「遊行十條」

【分類號】 A111401198602
【標題】 北京市關於遊行示威的若干暫行規定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市人大
【頒布日期】 1986/12/27
【實施日期】1986/12/27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公安、民政
【文號】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
【名稱】 北京市關於遊行示威的若干暫行規定
【題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首都的公共秩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2條 公民依法舉行的遊行、示威,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護。

第三條 舉行遊行、示威的組織應當在五日前到遊行、示威的區、縣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跨區縣的到市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遊行、示威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路線,並註明組織者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4條 市、區 縣公安機關對於遊行、示威的申請,除違反憲法、法律規定,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以外,應當予以許可。同時,公安機關根據維護交通、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改變原申請的時間、地點和路線,並可提出相應的要求。

  人民大會堂、中南海、釣魚臺國賓館和首都機場的周圍不許可遊行、示威。

第五條 市、區、縣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遊行、示威的申請報告的次日起三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組織者。

第六條 遊行、示威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遊行、示威應當按照許可的時間、地點和路線等條件進行。

  遊行、示威的組織者,應當負責維護遊行、示威隊伍的秩序。

  遊行、示威不得擾亂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

  遊行、示威不准攜帶和使用武器、兇器、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遊行、示威不得擾亂治安、妨礙交通,不得沿途塗寫刻畫、張貼標語,不得破壞園林、綠地、公共設施。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於許可的遊行、示威,應當負責維護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對於違反本規定的遊行、示威,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勸阻、制止。

第八條 對於遊行、示威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障或者抗拒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王丹:反思六四堅持兩個底線

 (紐約記者曾慧燕/4月紐約--波士頓電話訪問)八九民運學生領袖王丹4日晚為八九民運辯護。他呼籲世人反思「六四」必須堅持兩個道義底線:即堅持正面評價八九民運和不能遺忘「六四」。

  王丹在接受聯合報電話訪問時指出,今年美國各地紀念「六四」的民眾未減,說明人們並沒有忘記「六四」。他針對一些「詆毀」八九民運的輿論說,「六四」已經過去十一年,當年席捲全球聲勢浩大的聲援浪潮已平息,以八九民運為原始推動力的海外民運陷入低潮;近年由於某些原因,另一股以反思為名的思潮開始暗潮洶湧,出現詆毀「六四」和混淆視聽的情形。

  王丹指出,他一向主張對「六四」進行深刻反省,但必須堅持兩個最基本的道義底線,否則將產生負面意義。第一要堅持的道義底線,對八九民運的整體評價是正面的。他不諱言,在當年八九民運中,包括他在內的學運領導人有各種各樣策略上的錯誤,諸如是否應當發起絕食,是否應當早日撤出廣場等,這些問題都值得反思。

  不過,王丹強調,如果因此認定八九民運就是擾亂社會秩序,甚至是要顛覆政府,或認為政府應當開槍,這種反思已超越基本的道義底線,「把人的生命視為草芥,認為可以為了政治目的不擇手段,這種反思是我們不能接受的」。

  他強調,八九年那場轟轟烈烈的民主運動,絕不是幾個所謂「學生領袖」可以代表的,不能因個別領導人的問題,而抹殺廣大學生參與運動的正義性;更不能因為反思學生運動的得失,而掩蓋政府犯下的屠殺罪行。「如果學生有策略上的錯誤,那麼政府犯下的是罪惡,兩者根本不是同一層次上的問題,因而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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